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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用申请

时间:2018-09-18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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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用申请 第一篇_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地审批

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地审批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除了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另外,建设占用土地的,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因此,建设占用土地,与农用地转用审批、征地审批关系最为密切。

一、农用地转用审批条件和权限

适用条件。农用地转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并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3)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单独选址”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二、征地审批条件和权限

1.适用条件。除了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

他任何建设如果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并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

(2)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3)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征地的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地方人民政府无权批准征用土地。

(1)国务院的征地批准权限。①基本农田;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③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④对于征用农用地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经国务院批准农转用的,即使耕地少于35公顷,其他土地少于70公顷,也由国务院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2)省(区、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权限。除应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的外,其余土地的征地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具体来讲:①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②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以下的。

三、审批程序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一般经过拟订申报、审批批准和组织实施三个环节:

1.拟订申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分批次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于这种类型用地并不涉

及具体建设项目,无需拟订供地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且附具以下材料:①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②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③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④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⑤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2.审查批准。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审查完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3.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按照上述程序办理。注意,由于不涉及征用土地,因此不用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农转用申请 第二篇_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

一、农用地转用

(一)农用地及农用地转用的概念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因此任何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或者不是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都不是农用地。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用地、养殖水面等。

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定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为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以及农用地内部之间的相互转换不属于农用地转用的范围。

(二)农地转用制度审批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地转用程序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提出申请。由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用地专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批准手续。

2、逐级报批。按规定由县、市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及补充耕地等情况进行审查。

3、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由事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农用地转用的实施。如果占用耕地,必须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和责任。【农转用申请,】

二、征用土地

(一)征用土地概念

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用土地单位和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征用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

(二)征用土地审批权限

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

1、征用基本农田;

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 35 公顷;

3、征用其他土地 70 公顷以上。 其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没有征用土地的审批权。

(三)征用土地的程序

征用土地的程序是:

1、拟定征用土地方案,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2、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交付被征用土地。

(四)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五)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依照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

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三、建设用地审批

(一)建设用地概念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即用于修建各种物体的土地。

建设用地的类型包括:(1)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即城乡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商业、道路、给排水、电力、电讯、防洪、供热等公共设施用地;(2)工矿用地,即工业用地和矿业用地,包括工业产房、各种仓库、动力设施、各种堆场、道路、矿山操作场地及配套设施等用地;(3)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机场、铁路、公路、港口、航道、水电站、水库及人工运河等用地,不包括天然河道用地;(4)旅游用地,即专门供旅游参观的设施用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游乐厂、高尔夫球场等用地;(5)军事设施用地,包括军事训练、军事指挥、防务设施、营房、武器装备仓库等用地;(6)其他建设用地,除上述之外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用地。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利用土地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非农业建设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生产

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法律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一般只能由本集体及其所属成员拥有使用权。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必须经过征用,使之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取得使用权,即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允许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农用地使用权相区别,是对土地进行非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而从事建设的权利。也就是说建设用地是不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2)建设用地发展权属于国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在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依法使用土地。任何建设占用土地,都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特别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予批准,建设项目不得立项。

(3)禁止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搞房地产建设。

(三)建设用地申请报批程序

1、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的同时应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审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文后5 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2、申请用地

农转用申请 第三篇_要求农转用申请表

要求农转用申请表

(2012) 号

农转用申请 第四篇_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审批指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农用地转用的基本流程:

⑴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而用地单位应首先向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咨询该农用地是否符合上述的各项规划;

⑵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后,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⑶用地单位持《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⑷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⑸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⑹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⑺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⑻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据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农用地能否转为建设用地,首先应当看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规划用途。

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文件修改规划;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的,或虽未纳入规划,但已经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具体要求及时调整规划。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宏观控制的有效措施。土地利用计划中,包括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计划。其目的是控制建设项目大量占用农用地,造成耕地大量减少和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

3.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这是控制建设用地方向的主要手段,通过制定建设用地的供应政策,不但有利于控制建设用地总量,防止大量占用

农用地,目时,还可能优化投资结构,防止重复建设,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农用地转用的条件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包括上级下达的计划指标和土地整理折抵指标)。

(3)保质足额补充所占耕地;

(4)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以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确需必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明确预留的项目用地;

(2)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

设项目用地;

(3)供水、供电、排污等确实无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

市、县土地利用规划部门对符合农用地转用的申请,应当受理,并在一定时间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四、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

根据中央确定的土地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乡村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民宅基地等占用农用地的,授权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1.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地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包括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并且是在城市建设用地区之外需要单独选址的项目。同时包括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项目,也包括中央军委批准建设的军事项目用地。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铁路、公路、各种管线及大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需要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

(3)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征地的,包括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用地。这里要说明的是,这些城市中只有城市本身用地需要报国务院审批,而市辖县的县城则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由地(市)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但对于一些市设的开发区、卫星城将按城市市区同样对待,需报国务院批准。

(4)涉及到基本农田的。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农用地转用需要报国务院批准。【农转用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地

(1)除了报国务院审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区占用农用地的。

(2)县和县级市所在的城镇及其他城镇建设占用农用地的。

(3)地、市以下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或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

3.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批准项目用地

(1)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农民宅基地、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占用的农用地。

(2)农村道路、水利及其他设施建设可以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

五、农用地转用的申请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留用地范围内,市、县为实施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整理折抵建设用地指标,集中统一逐级向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分批次提出申请。一次报批农用地转用涉及2个或2个以上乡镇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以乡(镇)为单位分别填写《农用地转用呈报表》,并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耕地补充方案》。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

农转用申请 第五篇_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及材料

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及材料

2007-11-10

1、农用地报批程序

①用地单位提供用地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平面布置图。

【农转用申请,】

②勘察现场,绘制勘测定界图。

③填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 ④占用耕地已落实占补平衡方案的,附具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拟占补的,要附具占补资料。

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和土地利用幅现状图上标明位置、范围(1:10000)。并出具土地证复印件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和无违法占地证明。

⑥组合材料,县人民政府关于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文。

⑦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必须全部实行分批次办理。应附具以下材料:【农转用申请,】

①市政府(行署)《关于×××市(县)××××年度第×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 ②县(市)政府《关于××××年度第×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

③市(县)政府关于分批次用地的实施方案;

④《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及呈报说明书》;

⑤土地证书复印件;未颁发土地证书的,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内容同土地证书);

⑥补弃耕地协议或者市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补充耕地验收意见;

⑦土地勘测定界图;

⑧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规划图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明地理位置); 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或补充耕地位置图。

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农转用报批,应附具以下材料:

①市政府(行署)请示文;

②县(市、区)政府请示文;

③《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及呈报说明书》;

④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和年度投资计划;

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⑥土地有偿使用的,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草案)。

⑦土地证书复印件;未颁发土地证书的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⑧需要补充耕地的,附补充耕地协议书、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

⑨土地勘测定界图;

⑩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明地理位置)。

需要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国务院和省审批的,其规划调整方案随用地报件一同上报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市地审批的,须附市地同意调整规划的意见;对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确需建设项目,需先修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

农转用申请 第六篇_非转农申请书范本

非转农申请书

XXXXX派出所:

我是XXXXX,性别:XX,年龄XXX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自2007年7月1日从XXXXXX学校毕业后,在XXXXXXXXXXXXXX居民171号落户,落户后一直处于无固定职业状态,为生活计,本人自愿申请转为农业户籍,即从XXXXXXXXXXXXXX居民171号迁至XXXXXXXXXXX队266号,村委会同意接收,请派出所审核同意迁出至本人原户籍地落户是荷。同时承诺,所提交的证件及相关材料均属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此致

敬礼

附申请材料:1、户口复印件2、身份证复印件3、毕业证复印件。

申请人:XXXXX

2014年 4 月 2 日

农转用申请 第七篇_农转用土地报批知识

1.2 建设项目用地程序

1.2.1 一般项目

1、用地前期工作

(1)规划选址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或核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审申请,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环评审批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4)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

根据项目的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由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办理项目核准、备案)。

(5)企业法人登记注册

新设立企业的,向工商主管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如属外商投资企业,之前还必须由外资主管部门

审批合同、章程及核发企业批准证书。

(6)初步设计审批属项目审批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7)规划许可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规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林地审核

建设项目需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9)社保审查

建设项目需占用耕地的,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和《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工作的通知》(闽

劳社文[2008]274号)规定,做好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

2、用地审批

【农转用申请,】

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的,必须按下列程序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不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直接按法律规定办理供地手续。

(1)申请

由建设项目业主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2)征地调查

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劳动保障、农业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拟用地的范围、面积、地类、权属、征地补偿安置、被征地单位耕地面积、人口数量、被征地涉及的农户、人口数、征地前后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数量等有关情况调查。

(3)征地和社保意见告知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保障意见、安置方式等;同时告知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4)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的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5)组织征地听证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征地听证记录和纪要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6)组织报批材料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拟定一书四方案(即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

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及供地方案),并组织征地报批的相关材料。

(7)报批用地

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根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的位置,分城市批次用地、村镇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形式上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

(8)缴纳有关税费

用地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省国土厅收取的费用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两种),税费缴清后领取用地批文(省国土厅代批)或上报省政府、国务院。

3、批后实施征地

(1)征地公告(第一次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定程序在项目所在地发布征地公告。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劳动、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一步核实,制定征地补偿、人员安置、社会保障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第二次公告)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为15日。确需修改的,应对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进行修改和补充。

(5)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经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6)实施征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4、供地、办理土地登记

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现行供地政策办理项目供地审批手续。供地前还需由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和是否压覆矿产资源审查手续。

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依法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2.2 经营性项目

以招拍挂出让的经营性用地,一般应由土地收储机构作为项目业主,负责办理收储用地规划条件、收储项目立项、林地审核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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