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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8-09-09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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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第一篇_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文件(指导意见、配套文件)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文件汇编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1)《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

(2)《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3)《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

(4)《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

(5)《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

(6)《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

(7)《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8)《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9)《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发〔2011〕5号 2011年3月23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现就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事业单位改革,不断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稳步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体制改革,积累了有益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奠定了基础。事业单位提供公益服务总量不断扩大,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公益服务需求的任务更加艰巨。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务的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薄弱。这些问题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以解决。

3.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必须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把这项改革推向深入。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4.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总体设计、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先行试点、稳步推进,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的需求。

5.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实施改革和管理;坚持开拓创新,破除影响公益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鼓励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和实践;坚持着眼发展,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公益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样化;坚持统筹兼顾,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注意与行业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相衔接,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6.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今后5年,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三、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7.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8.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9.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四、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10.严格认定标准和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是否主要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从严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11.区分不同情况实施改革。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特别是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五、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

12.推进转企改制。周密制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转制单位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并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逐步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

有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13.完善过渡政策。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六、推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

14.明确改革目的。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真正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公益事业大力发展,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

15.改革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制定机构编制标准,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16.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17.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第二篇_2015事业单位改革文件汇编

2015事业单位改革文件汇编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文件汇编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1)《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

(2)《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3)《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

(4)《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

(5)《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

(6)《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

(7)《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8)《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9)《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发〔2011〕5号 2011年3月23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现就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事业单位改革,不断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稳步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体制改革,积累了有益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奠定了基础。事业单位提供公益服务总量不断扩大,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公益服务需求的任务更加艰巨。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务的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薄弱。这些问题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以解决。

3.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必须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把这项改革推向深入。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4.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总体设计、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先行试点、稳步推进,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的需求。

5.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实施改革和管理;坚持开拓创新,破除影响公益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鼓励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和实践;坚持着眼发展,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公益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样化;坚持统筹兼顾,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注意与行业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相衔接,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6.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今后5年,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三、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7.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8.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9.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

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四、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10.严格认定标准和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是否主要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从严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11.区分不同情况实施改革。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特别是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五、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第三篇_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确保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资产关系变更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应当制定转制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2.转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的,由财政部门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3.转制单位财务隶属关系需要划转的,由划出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商划入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涉及预算指标划转的,按照有关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二、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和工商登记

4.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转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多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5.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要在转制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资产清查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6.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批复。其中,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对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其中涉及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 (财企〔2003〕233号)确认。

7.完成资产清查后,转制单位要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并由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8.转制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进行产权转让等,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9.转制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等手续。【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三、财政、税收政策

10.转制单位完成转制后,在过渡期内,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原有的正常事业费是指财政部门核定的基本支出经费,不包括项目支出经费。

11.在转制过渡期内,转制单位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拨付;转制前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尚未解决的,转制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解决;转制前人员经费自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转制单位按照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以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从本单位相应资金渠道列支。

12.转制前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转制单位,转制过渡期内可继续享受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转制前享受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转制过渡期内可继续享受此项政策;对转制单位在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上述政策,在转制过渡期内,如因税制改革而发生调整变化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四、社会保障政策

13.转制单位转制后按照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4.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 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后这类人员离退休费待遇支付和调整的具体办法,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原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相关政策执行。

15.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在转制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照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办法按照劳社部发〔2002〕2号文件的相关政策执行。

16.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照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待遇。

17.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18.转制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全部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五、附则

19.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等转制为企业的,继续执行相应的现行转制政策。

20.本规定中的转制过渡期一般为5年,自转制单位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第四篇_上海 出台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意见

上海 出台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意见 上海出台“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 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1、着眼发展,深化改革。既要立足现有事业单位的特点,科学划分类别,不断深化改革;又要着眼公益事业发展,研究政策体系和制度,破除现有体制机制中影响公益事业发展的障碍,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构建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公益服务新格局。

2、总体谋划,分类指导。结合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重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搞活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运行机制,对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

3、统筹兼顾,分步实施。统筹兼顾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机构改革,妥善处理好与以往事业单位改革政策、现行行业体制改革政策的衔接,把握改革节奏,区分轻重缓急,按照行业要求、区域特点、改革条件,先易后难,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改革。

4、以人为本,稳步推进。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公益服

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发挥各级党组织的作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科学划分和各类改革的内容

(一)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1、深化清理工作。将清理工作与机构分类、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和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有机结合。对职能转移或萎缩,以及特定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对设置分散、规模过小、职能相同相近或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进行归并;对所承担的工作、业务可通过社会购买服务或可实行资源共享,以及大量空编2年以上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机构和事业编制。

2、科学划分类别。按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其中,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卫生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二类。

(二)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1、严格标准认定。以是否主要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为依据,从严认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并按程序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确认。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

2、积极推进改革。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承担,并重新明确其单位类别;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通过本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将其逐步转为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行政机构。

3、加强规范管理。凡被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处罚权相对集中和部门内综合执法,使用事业编制只减不增,加快完成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三定”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

1、合理界定范围。对兼有部分公益服务职能的,暂划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待剥离公益服务职能后再逐一

明确类别。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2、区分不同情况。对提供的服务可由中介组织承担或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妥善分流安置其人员;对兼有部分公益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公益服务职能及人员编制剥离并整合到其他公益事业单位,完成公益服务职能及人员编制剥离后,创造条件转企改制;对完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实行转企改制。

3、稳妥转企改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债权债务核实,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按照政企分开原则,逐步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转制单位在5年过渡期内,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适当保留,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在离退休待遇方面,对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

(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

1、强化公益服务属性。对认定为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强化公益服务属性,激发生机和活力,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

2、完善运行管理体制。按照政事分开要求,理顺行政主

管部门与事业单位的职责和关系。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强化公益属性,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

3、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推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法制化、标准化建设,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机构编制管理标准。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新机制。健全事业单位实名制信息管理,强化对事业单位的运行评估和监督。

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聘用合同管理,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范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完善岗位设置管理,按照按需设岗、科学高效、动态调整、依法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建立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按照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完善公开招聘制度。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促进人事制度改革与机构编制管理有机结合。

5、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收入分配制度。结合清理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第五篇_关于全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调研工作的意见

关于全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调研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根据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今年上半年在全省开展事业单位改革调研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31号)为指导,按照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综合汇总、成果共享的原则,深入调研,认真摸清和分析全省事业单位现状和存在问题,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我省事业单位改革的分类标准、分类目录和改革配套措施,为顺利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积极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奠定坚实基础,创造有利条件。

二、主要内容

(一)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进行调研,摸清总量、结构、供需情况

1.调查了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情况。

2.调查了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结构分布情况。

3.调查了解本地区社会事业发展与事业编制配置系数比例有关情况。

4.调查了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构成情况。

5.调查了解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及实有人员与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匹配情况。

6.调查了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所属事业单位资产总量及分布情况。

7.调查了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情况。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所属事业单位预分类情况进行调研

依据《事业单位国家行业分类目录》(见附件3),结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细化类别划分的基本要素和条件,按照中央和省关于类别划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提出具体分类的初步标准,并进行预分类。

1.调查了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功能属性、职责任务和主要业绩。

2.调查了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

3.调查了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承担公益职能事业单位(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基本情况。

4.调查了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进行专题调研

1.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政策调研。(省编办牵头负责)

2.关于开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专项政策调研。(省编办牵头负责)

3.关于开展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专项政策调研。(省编办牵头负责)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4.关于开展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专项政策调研。(省编办牵头负责)

5.关于开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专项政策调研。(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6.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专项政策调研。(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7.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政策调研。(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8.关于开展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专项政策调研。(省人社厅牵头负责)

9.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专项政策调研。(省人社厅牵头负责)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10.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政策专项调研。(省人社厅、省社保局牵头负责)

11.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专项政策调研。(省人社厅牵头负责)

三、方法步骤

(一)明确调研分工。调研工作要在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采取统筹考虑、分级负责、同步推进的方式进行。省事改办统筹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调研工作,设综合组、政策组、省直指导组和地区指导组。综合组负责全省调研情况的综合协调、统筹调度和统计汇总工作;政策组负责与组织、编制、财政、人社、社保等部门(单位)沟通联络,责任部门分别负责我省事业单位改革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的调研论证、起草修改、及时送审等工作;省直指导组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调研工作的统筹设计、组织实施和协调督导,直接负责省直事业单位调研工作;地区指导组负责市县调研工作的政策指导、综合协调和任务衔接等。

(二)明确工作程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关综合信息由各市(州)、县(市、区)和省直各部门(单位)直接报省事改办汇总。全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配套政策专项调研,由责任部门分别负责组成专题调研工作组,研究拟订相关配套政策文件草案,按规定程序经省事改办报省事改领导小组审定。省直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调研,要在审核把关、统计汇总和梳理分析的基础上,由省事改办省直指导组提出预分类意见,按规定程序提交省事改办审核后,报省事改领导小组审定;市(州)、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调研和预分类工作,由当地党委、政府负责,当地事改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按要求进行调研、统计、汇总并提出预分类意见,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按规定程序提交省事改办审核后,报省事改领导小组审定。按有关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将初步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名单报省事改办审核。

(三)明确方法步骤。调研工作从2月开始到6月末完成,拟分三个环节。第一环节为调查摸底(2月上旬—3月底)。拟于2月上旬部署全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调研工作,按照省事改办制定的调研提纲、调研表格,由各地各部门自查摸底,按照要求对所属事业单位逐一进行调研,填写相关表格,形成综合调研报告,报省事改办,并将相关数据录入数据库,实现数据的实时更新、资源共享。第二环节为预分类(4月上旬—5月上旬)。省事改办依据各地各部门上报调研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综合分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细化事业单位划分类别。在此基础上,本着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选择部分省直部门和市县进行预分类试点,对类别属性较为明确的事业单位进行模拟认定,并同步开展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三定”试点。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省直事业单位模拟分类,进行预分类。第三环节为制定政策(5月中旬—6月底)。根据事业单位改革调研和预分类试点情况,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我省事业单位分类标准(草案)和分类目录(草案)以及事业单位改革若干配套政策,按照规定程序提交省事改领导小组审议。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搞好调研是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和前提,是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环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抽调骨干力量,认真谋划,精心组织,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调研工作,为推进本地本部门事业单位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将调研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工作人员具体办的责任机制。各地要尽快成立事改办,抓紧研究制定调研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规定完成时限,实行责任考评。要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加强横向联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调研工作扎实有效。

(三)加强督导。省事改办对调研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各地各部门在调研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各级事改办报告,同时要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遵守各项改革纪律,及时排查化解矛盾,保持社会稳定,确保调研任务顺利完成。

附件1

全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调研提纲

一、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进行调研,摸清总量、结构、供需情况

1.调查了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情况。包括:事业单位机构总数,编制总量,实有人员数,非在编人员数(含离退休人员、提前离岗人员、自聘人员、长期在编不在岗人员等)。

2.调查了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结构分布情况。包括:按层级结构(省、市、县、乡)、规格结构(厅级、处级、科级、股级)、类别结构(全额、差额、自筹、其他)、按系统(国家规定的24大类)、管理结构(党委直属、政府直属、党政部门所属、垂直管理、中直在省、其他)、分类结构(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生产经营类)划分具体情况等。

3.调查了解本地区社会事业发展与事业编制配置系数比例有关情况。包括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所配备的人员编制数量与所在地经济总量、人口等因素的比例关系等。如教育行业,列举万人举办的学校数、配臵的教师数等;卫生行业,万人举办的卫生院数,卫生院编制总量与床位数比例等。

4.调查了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构成情况。包括:学历构成、年龄结构、性别结构、职级结构(厅、处、科、股)、人员类别结构(全额、差额、自筹)、专业技术结构(各类职称分布)、工资待遇结构(人

均工资水平)等。了解事业单位2006年以前参加工作人员数量,2006年至2011年末期间参加工作人员具体数量,以及未来两年内(2012年和2013年)本地区新进人员预测数。

5.调查了解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及实有人员与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匹配情况。包括:机构、编制、实有人员总数分别与每百万元GDP占比;机构、编制、实有人员总数分别与每万人人口数占比;机构、编制、实有人员总数分别与每万元财政收入占比;机构、编制、实有人员总数分别与财政支出总数占比等。

6.调查了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所属事业单位资产总量及分布情况。包括: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其他资产等。资产分布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资产收益、资产负债、净资产等。

7.调查了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情况。包括:职能是否与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是否按照职责要求履行事业单位职能。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所属事业单位预分类情况进行调研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第六篇_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继续教育考试试题 答案

事业单位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法人社会组织,承担着( )的职能。 B

按照社会功能可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 )三个类别。 B

专业技术岗位划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共( )等级。 B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最大的变化是将事业单位与职工确定为( )关系 A 事业单位改革要坚持着眼发展,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公益服务( )。 A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78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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