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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质检站

时间:2018-08-18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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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质检站 第一篇_交通工程持证人员签字范围(质监站规定)

公路工程持证人员签字范围(质监站规定)

水运工程持证人员签字范围(质监站规定)

交通部质检站 第二篇_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岗位职责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岗位职责

一、站长岗位职责

1、全面领导和负责站内的工作,履行站长的权利和义务,承担行政技术质量经济等工作中的一切责任。

2、参与审核本站人事配置事项和财务支出。

3、协助局主要领导完成本局重点工程工作。

4、掌握全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动态,及时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措施。

5、做好全站的管理工作。

6、定期总结工作,充分调动全站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全面做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签发站内颁发的文件、查处通知、停工令、质量鉴定意见和各种证书。

8、负责本站各项工作计划的实施和工作总结及站内各项建设工作。

9、组织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

二、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岗位职责

1、熟悉受监工程图纸资料,参与图纸会审和交底。编写受监工程监督计划,经领导审核批准后在开工前将副本送交有关单位,并按此计划进行监督工作。

2、深入施工现场,坚持重点部位跟踪监督,全面了解受监工程的进度和质量情况。

3、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对违规和出现的质量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和处理。

4、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有临时处置权(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向监督站领导报告,必要时经领导同意可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停工并查清原因,待处理合格后可通知复工。

5、认真填写质量监督记录,负责审查监理施工单位的竣工资料。

6、参与受监工程的质量等级评定和交工验收工作。

7、按时完成监督站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检测人员岗位职责

1、在站长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检测规程,承担所从事的检测试验工作,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重大仲裁试验检测应进行旁站签订,必要时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在场。

2、熟悉所从事的检测工作,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掌握本专业检测技术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3、严格按照检测规范开展各项检测工作,按规定做好检测原始记录,对重大项目的检测或有疑问的检测数据要认真复验核对,并严格按照规定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对计算结果要认真复核,确保检测数据结果的准确性、可靠真实。

4、爱护仪器设备,经常进行维护保养,检测前应检查校正,检测后应检测仪器是否正常,并及时清理,填写仪器充备操

作使用记录,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对已检测数据的有效性进行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5、有权拒绝使用不合格或超期检定的仪器设备,有权拒绝行政领导对检测数据的干预,有权越级反映弄虚作假或违反检测规定的行为。

四、技术资料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1、负责本站所有监督检测原始记录报告的存档及其他有关资料的存档管理与保存。

2、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复制散发监督检测报告,不得泄露原始数据,不得做损害用户的事。

3、严格档案入库制度,做好分类登记工作,对种类资料的分类应科学合理,便于查找。

4、密切注意国内外有关监督检测工作的发展动向,积极收集有关监督检测工作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细则、方法及其他技术资料。

5、负责监督检测报告的发送登记管理。

6、对过期资料的销毁应严格执行报批手续,并造册登记。

【交通部质检站,】

7、经常检查档案资料的质量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资料的丢失和损坏。

8、资料的借阅应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归还时必须检查资料的完整性。

9、努力为监督检测人员做好技术资料服务工作。

交通部质检站 第三篇_交通部质量安全督查服务指南(1)

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督查 甘肃省公路隧道工程质量安全工作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9月19日

目 录

一、温馨提示 .......................................................... 1

二、甘肃概况 .......................................................... 2

三、交通运输部督查甘肃省公路隧道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督查组成员及分组情况 .. 4

四、陪同交通运输部督查甘肃省公路隧道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人员名单 .......... 5

五、交通运输部督查甘肃省公路隧道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行程安排 .............. 7

六、交通运输部督查甘肃省公路隧道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乘车安排 ............. 11

七、交通运输部督查甘肃省公路隧道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住宿安排 ............. 12

八、交通运输部督查组欢迎晚宴(19日晚) ............................... 13

九、天气情况 ......................................................... 14【交通部质检站,】

温馨提示

尊敬的督查组各位领导、专家,一路辛苦了!欢迎您莅临甘肃省督查公路隧道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为确保督查工作顺利进行,在督查期间,如您有什么问题或要求,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交通运输部督查甘肃省公路隧道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务组: 组 长:刘建勋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副组长:袁得豪 省公路航空旅游集团副总经理

牛思胜 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处处长

陈亚民 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督处处长

赵河清 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刘永红 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处副处长

魏晓春 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 陈纪胜 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工程管理部主任 王宏源 甘肃长达路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邹 虎 甘肃路桥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总协调:刘永红 联系电话:18709488333

房 间:

祝督查组各位领导、专家在甘肃督查期间工作顺利、身体健康、万事顺意!

甘肃概况

甘肃历史辉煌,是灿烂的中华民族文化和中国交通文化的发祥地之

一。古属雍州,地处黄河上游,东接陕西,南控青海,西倚新疆,北扼内蒙、宁夏,是古丝绸之路的锁匙之地和黄金路段。甘肃是取甘州(今张掖)、肃州(今酒泉)二地的首字而成。北宋初期西夏统治河西时设有甘肃军司,元代正式设置甘肃省,简称甘,又因省境大部分在陇山(六盘山)以西,而唐代曾在此设置过陇右道,故又简称陇。古代传说中伏羲、炎帝、黄帝也起于西北,故甘肃有“羲皇故里,河岳根源”之称。 甘肃省位于黄河上游,地处黄土高原、内蒙古高原和青藏高原的交汇处,是华夏文明的发祥地之一。全省面积42.58万平方公里,人口2577.55万,现辖14个市(州)。地形呈狭长状,东西长1655公里,南北宽530公里,山地、高原、平川、河谷、沙漠、戈壁交错分布。土地资源大体是三分山、三分草、两分沙、一分林、一分田。河流年总径流量603亿立方米,年降雨量36.6-734.9毫米之间,年蒸发量2800毫米左右,是一个以干旱为主的省份。甘肃省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省份,少数民族人口241万人。在少数民族中,人口在千人以上的有回、藏、东乡、土、裕固、保安、蒙古、撒拉、哈萨克、满等16个民族,其中裕固族、东乡族和保安族为甘肃特有的民族。全省有甘南、临夏两个民族自治州。

甘肃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区位优势明显。甘肃省位于西北五省的区域中心。新亚欧大陆桥横贯全境,是西北交通、通信枢纽:兰州中川机场与国内30个多城市

通航;陇海等四条铁路干线在此交汇,312国道等主干线在省内纵横交织。可以说,立足甘肃,可以辐射西部8省,进而拓展至中亚、欧洲等。

二、农牧业资源独特。甘肃人均耕地为2.66亩,居全国第6位。草原面积2.49亿亩,占土地总面积的31.7%,是全国五大牧区之一。甘肃地域广阔,日照时间长,昼夜温差大,对发展特色农业十分有利。甘肃也是全国畜牧业大省之一,盛产肉类、皮、毛、奶、羊绒等畜产品。甘肃还是全国中药材主要产区之一,中草药品种有950多种,其中野生药材居全国第1位。

三、矿产和能源资源富集。已探明储量的矿种为98种,其中,58种矿产储量居全国前10位,30种矿产储量位居全国前5位,镍、钴、硒、铂等10种矿产的储量居全国第1位。煤炭、石油、水能、核能、光能、风能等储量和蕴藏量具有一定优势。

四、旅游资源丰富。甘肃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有“世界艺术宝库”之称的敦煌莫高窟、“东方雕塑馆”之誉的麦积山石窟、“天下第一雄关”的嘉峪关、“道教第一山”的崆峒山、早于半坡文化的秦安大地湾遗址、人文始祖伏羲诞生地的天水伏羲庙、西藏归入中国版图的历史见证地凉州白塔寺、中国旅游标志“马踏飞燕”出土地的武威雷台等众多古文化遗址等。

交通部质检站 第四篇_交通部【24】号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5年12月8日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第十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关键内容;

(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五)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

(六)编制招标文件;

(七)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八)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九)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一)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

(十二)确定中标人;

(十三)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四)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五)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第十二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办法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规定。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审查办法原则上采用合格制。

资格预审审查办法采用合格制的,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应当通过资格预审。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审查工作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

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

(五)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六)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理由;

(七)评分情况;

(八)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资格审查附表。

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资格审查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上逐页签字。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后3日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未收到异议或者收到异议并已作出答复的,应当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第十六条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将其关键内容上传至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开时间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

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到前款规定的公开内容的,招标人应当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上传至前款规定的网站。

第十九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对异议作出书面答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或者分专业招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

(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人员是指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者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务,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的歧视性条款:

(一)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二)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

(三)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

(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行分包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招标文件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确保双方主体地位平等。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招标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负责实施暂估价项目招标的主体以及相应的招标程序。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装订、密封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的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

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招标且评标方法为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的,或者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的,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

交通部质检站 第五篇_交通部系统平台符合性审查流程

交通部系统平台符合性审查流程

一、报名

电话咨询交通运输通信信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或直接联系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先安排进行系统平台的检测。

二、平台检测

平台检测具体联系检测机构。

参考:平台检测费用30000元,差旅和人员费用另计,周期1个月-1.5个月。

三、符合性审查申请

申请书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信息服务网

符合性审查要求的证书如下:

1、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报告,三级。

正规流程:在做测评之前,需要先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浙江的流程是:自主定级-专家评审-现场测评-测评结果备案。

相关的表单和流程可以详见公安机关的网站。根据备案的结果进行测评。 不过一般备案工作和测评工作可以同步进行,具体咨询当地的测评机构和公安机关。 参考:检测费用;50000元,周期视当地情况而定。

2、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目前是免费办的,全国范围的在工信部,省内的在省通管局办理。

咨询各地电信管理机构,或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查询。 参考:中介费用:3000元,周期视当地情况而定。

3. 正版电子地图

由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的合作伙伴泰瑞数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办理,指定为四维地图。

详见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地图服务平台(参考:地图费用:32000/年,周期1个月-1.5个月。

四、符合性审查

在能提供以上证明之后即可申请,如不能提供亦可以承诺书的形式体现,具体咨询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电话010-65293309。

提交纸质的审查材料之前需先提交电子版的进行审查,提交电子版时需要附各种资质证明的扫描件。

提醒:运输企业的运政数据要和检测时填报的一样,否则要找检测机构更新。 备注:以上材料由中导整理,仅供参考。

交通部质检站 第六篇_交通运输部直属部门及其介绍

【交通部质检站,】

一、 交通运输部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

A、交通运输部下属四大研究院

1、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简介: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是我国公路交通领域唯一一所交通部直属的科研机构。主要从事道路、桥梁、交通工程、智能交通、公路运输、汽车运用、公路环保、交通物流等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

下属机构:

研究中心:

a、交通公路工程研究中心

b、公路交通安全工程研究中心

简介: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交通工程部部成立于1973年,是中国第一家全方位从事交通工程设计和研究的单位。交通工程部包括交通部公路交通安全工程研究中心(交通工程研究室)、交通部交通工程监理检测中心和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交通工程部隶属于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成立于1956年,是交通部公路交通领域唯一直属科研院所)。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交通工程部的前身是交通工程设计研究室。作为国家交通工程行业的重要科研机构,交通工程设计研究室在以往承担的国家“六·五”至“十·五”科技攻关项目和交通部重点科研项目中,积累了雄厚的技术实力,获得了丰硕的科研成果并已广泛应用于我国公路建设。

随着国家部属科研机关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为了更好的开展行业科研工作,2003年在交通工程室的基础上成立了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交通工程部,主要承担国家交通行业交通工程专业重大科研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科技攻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的制定、国家交通安全实验室的建设以及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等工作。

随着国家公路交通事业的大力发展,交通工程部结合国家的西部发展规划,提出了“十一·五”交通安全科技发展计划,致力于实现我国公路运输的安全化、科技化、网络化、智能化相关的基础性、前瞻性科学研究工作,朝着“成为我国公路交通领域综合性的科研开发基地、成果转化基地、人才培养基地”的目标不懈努力,为我国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c、汽车运输技术研究中心

简介:公路院汽车运输技术研究中心(简称“汽运中心”)是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下属事业单位,与“北京中公高远汽车试验有限公司”合署运行,主要以汽车运用工程专业为基础组建的开展有关公路运输车辆安全、环保、节能及汽车使用技术范围内的研究、检测工作,和场地技术服务以及物业保障服务工作。

自上世纪50年代末至今,经历了汽车室——汽车运用研究室、汽车保修研究室——汽车运用研究室、汽车保修研究室、节能研究室——汽车一室、汽车二室、汽车三室、试验场建设处——汽车研究部、交通部公路试验场——公路交通试验中心——汽车运输技术研究中心的调整改革。

目前,汽运中心依托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试验场开展车辆试验与检测服务;试验场地技术服务;后勤保障等服务。试验场主体设施与装备具备了较高的服务能力,先后获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试验设施包括4车道最高设计平衡车速达190km/h的全封闭高速循环跑道;全长2.3公里的长直线性能试验路;操纵稳定性测试场、车外噪声测试场、ABS制动性能测试场;坡度为6%~60%的八条标准坡道;各种可靠性、耐久性试验

路、涉水池、溅水池,试验道路总长度达28.6公里;另外,场内还建有汽车碰撞、整车与排放等系列汽车运用工程实验室等实验室,试验场还提供餐厅、招待所、加油站、维修车间、独立试验车库等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

汽运中心共完成多项国家、交通运输部科研课题,获得多项国家科技进步奖,部级科技进步奖若干,同时完成了汽车挂车生产许可证审查与检测、汽车挂车国家质量抽查、汽车节能产品质量检测、汽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与检测机国家质量抽查、汽车保修设备国家质量抽查等多次行业服务工作机大量的技术仲裁、委托检验、标准验证工作。

为更好的促进科研成果向产业方面转化,汽运中心下属合资企业“北京中德安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生产和销售驾驶培训/交通教育;领域的编辑产品、多媒体和软件产品,同时研究和销售用于驾驶培训相关的硬件产品,开展驾驶培训和交通教育。下属“北京通运科技有限公司”

汽运中心建立了“爱岗敬业、团结协作、互相包容、岗位创新、服务客户”的企业文化,打造了一支专业配套、经验丰富、年富力强、充满朝气的高素质员工队伍。“汽运人”将秉承标准化、国际化、人性化的服务理念,全面致力于我国的公路交通业、汽车产业以及国内外客户的发展需要,建设“科研水平一流、管理服务一流、环境设施一流的汽车试验基地”。

d、公路交通环境工程研究中心

简介: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路交通环境工程研究中心成立于1989年(其前身为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环境工程研究设计室),是面向政府、服务行业,专门从事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的综合性环境工程技术中心,研究领域、业务涉及公路交通行业环境标准规范制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环境工程设计等。

中心专业范围涉及公路工程、环境工程、环境规划、水保工程、生态学、环境化学、风景园林、园林、植保、给排水工程、土地复垦工程等。中心持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甲级证书[国环境影响评价证甲字1016号]和水利部核发的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质证书[水保资证甲字第79号]。

经过二十年的发展我院公路交通环保专业人员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由最初的1 5人已发展到目前的78人技术人员的专业、学历、职称及年龄结构均趋于合理。

e、公路交通发展研究中心

简介:公路交通发展研究中心前身为成立于1983年的公路交通经济研究室。于2003年正式更名。是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专门从事公路交通经济与管理研究、面向政府与行业提供咨询服务的部门。作为我国公路交通软科学研究领域的优秀代表,秉承20年积累的科研实力和品牌风范,始终致力于我国公路交通科技事业,伴随着我国公路交通的蓬勃发展而稳步成长,并凭借其高素质的科研队伍,高水平的科研能力,已经发展成为我国公路交通软科学领域知名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机构。

1983年以来,研究室先后承担了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机构和交通部下达的诸多软科学研究课题,共获科研成果350项,其中获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成果奖35项。2008年实现产值2500万元。 此外,为各省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业企业提供了大量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服务,其丰硕的科研成果在我国公路交通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前瞻性和战略指导性作用,成果得到广大客户的高度评价,其影响力和公信力也有力地推动了客户项目的实施,在业内享有一定的盛誉。

为适应市场经济和科研体制改革,发挥科技创新优势,中心成立了下属企业中路公科(北京)咨询有限公司,面向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业务范围涉及经济贸易咨询、交通运输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等。 今后,发展中心将进一步发挥对交通行业熟知的优势,继续立足交通行业,紧密围绕院

发展战略和“三上”工作目标,在全方位做好为部服务工作和不断提高科研生产能力和水平的同时,致力于为广大交通行业内的客户提供全方位、高专业水准、高实务操作性的咨询服务,全面打造、建立独特的竞争优势,力争建设成为一个在公路交通领域可及时、高效地为政府和行业提供技术支持、拥有一批有知名度的专家、在国内同行业实力最强的一流软科学研究机构。

f、交通智能运输系统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职能交通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质检站,】

简介:国家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National Center of ITS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ITSC)是1999年科技部批准成立,依托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运行,并与智能交通技术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全国智能运输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8)三位一体,构成面向全国智能交通运输领域技术研究和应用开发的国家级高新技术研发实体。

ITSC以国民经济、交通运输行业和市场需求为导向,针对智能交通发展中存在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研发,对有市场价值的重要科技成果进行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系统集成以及后继工程化、产业化;为中央部委、地方政府以及城市管理部门提供政策咨询与技术支持,是我国智能交通战略思想的主要源泉之一;为国内外企业提供智能交通方面的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产品测试、咨询和评估等服务。

ITSC是我国智能交通技术研究应用的先行者和主要推动力量。通过十几年的发展,ITSC已经形成了一支研发能力强、学术水平高、工程转化条件齐全并与国际接轨的研发团队;依托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试验场,建成了国内规模最大、条件最好、实体化、综合性的智能交通工程实验室。

近年来,ITSC承担完成国家、省部级及重大项目近百项,在智能交通发展战略、框架、标准、关键技术、产品、系统集成以及评价等方面取得了创新性的技术突破,形成了自有知识产权的成套技术成果,多项成果处于国内领先水平,部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如智能交通系统体系研究与应用、电子不停车收费标准体系及成套检测技术、交通信息采集、处理与服务、交通运输安全预警与保障等;先后完成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10余项,加快了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步伐,为提高我国道路交通供给能力、服务管理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ITSC是我国智能交通领域国际交往的主要窗口。国际标准化组织智能交通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ISO/TC204)中国秘书处设在ITSC,跟踪国际ITS技术的最新发展动态,与日本、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智能交通协会、企业等保持着密切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组织第十四届智能交通世界大会,国际影响力不断提高。

北京中交国通智能交通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是成立于2000年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ITSC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载体,是交通运输信息化、智能化领域集设计咨询、标准检测、解决方案与产品提供于一体的技术领先型公司。

g、交通物流工程研究中心

简介:交通物流工程研究中心为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下属研究机构,与中公华通(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按事企合一方式统一管理。是中国车载信息服务产业应用联盟副理事长单位,中国公路学会规划分会理事单位,中国标准化委员会理事单位。此外,中国公路学会运输与物流分会秘书处、交通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标委会秘书处挂靠在我中心。

h、国际技术合作与交流中心【交通部质检站,】

i、桥梁技术研究中心

简历: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是我国公路交通领域唯一一所交通部直属的科研机构。主要从事道路、桥梁、交通工程、智能交通、公路运输、汽车运用、公路环保、交通物流等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

桥梁技术研究中心是2009年1月1日在原道桥部的基础上,新独立运行的一个部门。桥梁技术研究中心作为公路院院属二级机构,始终本着以科研为基础、市场为导向的原则,以“为部服务上水平,科学研究上档次,产业开发上台阶”为发展目标,09年下半年中心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打破了传统的管理模式,建立了顺应学科和市场发展的新体制。

中心经过多年科研和技术服务工作的磨练,已打造出一支结构合理、技术水平过硬的高层次学术梯队。目前中心职工共有136人,其中博士:20人,硕士:40人,本科:28人,本科以下:48人;取得高级职称6人,副高级职称16人,中级职称37人,初级职称23人。

j、国家道路与桥梁工程检测设备计量站

简介:国家道路与桥梁工程检测设备计量站(以下简称计量站)于2011年1月31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法计(2010)00067号】,是交通运输行业唯一一家国家级从事法定计量的技术机构。负责全国道路与桥梁工程检测设备计量检定、校准及测试任务。计量站是交通运输行业道路与桥梁工程领域的最高计量检定机构,部委托计量站负责履行相关计量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职能。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计量站在本区域内开展计量检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7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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