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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时间:2018-08-18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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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第一篇_交通事故造成工伤怎么赔偿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信民劳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XXXX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女。

委托代理人邹超,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XXXX材料有限公司(原河南XXXX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宝丰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日作出的(2014)宝民劳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1月1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X,被上诉人杨XX及委托代理人邹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杨XX于2012年2月到XXXX公司工作。杨XX2012年2月至8月期间月平均工资为1837元。XXXX公司未为杨XX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2012年9月12日18时30分许,杨XX在下班途中被杨东文驾驶豫D-MK983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撞伤。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认定杨东文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杨XX应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杨XX于受伤当天被送往宝丰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后于2013年5月21日出院,共住院252天,支付住院医疗费57789.34元,门诊医疗费157.5元,共计57946.84元,其伤情被诊断为:1.颅脑损伤(脑挫裂伤、头皮挫裂伤);2.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3.左腓浅神经损伤。杨XX住院期间医嘱留陪护1人,出院时医嘱注意功能锻炼,每两周来院复查,术后1年酌情拆除内、外固定物,不适随诊。 2012年9月25日,杨XX、李志强、李欣以杨东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为共同被告向宝丰县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该院经审理认为杨XX的损失为医疗费57946.84元、误工费16410.53元(自2012年9月12日计算至2013年6月7日,计268天,268天×1837元/月)、护理费16833.6元(252天×2004元/月×1人)、住院伙食补助费7500元、营养费2500元、残疾赔偿金37144.75元

【其中残疾赔偿金为30099.76元(7524.94元/年×20年×20%),李志强的生活费为3019.28元(6年×5032.14元/年×20%÷2),李欣的生活费为4025.71元(8年×5032.14元/年×20%÷2)】、伤残鉴定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自行车损失300元,共计147335.72元。该损失147335.72元,应当先由平安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在豫D-MK983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2000元。不足部分25335.72元(147335.72元-122000元),应当由杨东文赔偿其中70%,即17735元。杨东文已为杨XX垫付费用37157.5元,超出其应承担赔偿数额19422.5元(37157.5元-17335

元),该19422.5元杨XX已实际得到,应当从平安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应支付给杨XX的赔偿款额中扣除,平安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还应向杨XX支付赔偿款102577.5元(122000元-19422.5元)。2013年8月2日,宝丰县法院作出(2012)宝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判决平安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赔偿杨XX损失102577.5元(已扣除杨东文垫付的19422.5元);驳回了杨XX、李志强、李欣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宣判后,平安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平民终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据以上判决,杨XX实际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款139735元。

2013年2月5日,宝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宝(人社)工伤认(2013)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XX所受伤害系工伤。2013年9月11日,平顶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平劳鉴结字(2013)192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杨XX的停工留薪期自2013年9月12日起延长3个月。2014年3月11日,平顶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平劳鉴结字(2014)45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杨XX伤残等级为九级,无护理依赖。 后杨XX作为申请人,以XXXX公司为被申诉人,请求宝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XXXX公司向杨XX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67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2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528元、医疗费5794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0元、护理费16833.6元、停工留薪工资37488元。2014年4月22日,宝丰县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宝劳人仲案字(2014)第1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

1.XXXX公司支付杨XX停工留薪期工资27555元、伙食补助费504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53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264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4528元、护理费13078元,共计143998元;2.对杨XX要求XXXX公司支付医疗费的请求不予支持。该裁决于2014年8月7日送达XXXX公司,该公司不服该裁决,于2014年8月15日向宝丰县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13年度平顶山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408元/月。 原审认为,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杨XX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并经工伤认定,XXXX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向杨XX支付工伤待遇。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且《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对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劳动者因交通事故发生工伤,其有权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双份利益。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项目中均包含有医疗费、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赔偿,故该部分重复项目的赔偿,

劳动者无权获得双份赔偿。为此,XXXX公司以杨XX已获得交通事故全额赔偿为由,辩称杨XX不应再获得工伤赔偿,其理由不能成立;杨XX亦仅有权就其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中在交通事故赔偿中未获赔偿部分,获得工伤赔偿,其请求获得该部分项目的全额赔偿,不予支持。

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本案具体情况,杨XX的各项工伤待遇应计数额为:1.医疗费57946.8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040元(住院252天,按照平顶山地区20元/天计算,252天×20元/天);3.停工留薪期工资27555元(自2012年9月12日起计算至2013年12月12日,15月×1837元/月,以原有工资待遇1837元/月计算);4.陪护费16833.6元(以杨XX住院期间护理人的工资标准计算,252天×2004元/月×1人);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403.2元(杨XX的工资低于平顶山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以平顶山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2044.8元/月,计算9个月,杨XX要求赔偿数额低于以该标准计算的数额,以请求数额计算);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264元(8个月×3408元/月);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528元(16个月×3408元/月);以上共计207570.64元。

杨XX交通事故损失(不含二次手术相关损失)为147335.72元,其实际获得赔偿金额为139735元,未获赔偿损失金额为7600.72元,未获得赔偿损失金额占总损失金额的比例为5.16%。故杨XX的医疗费57946.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40元、自2012年9月12日计算至2013年6月7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6410.53元、陪护费16833.6

交通事故工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第二篇_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范围及金额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包括: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交通和食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涉及后续医疗问题,需进行司法鉴定

按照城镇标准9级伤残交通事故赔偿金额为:

伤残赔偿金10482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需要确定天数 ,医疗费、误工费交通和食宿费以实际产生为准.

按照城镇标准10级伤残交通事故赔偿金额为:

伤残赔偿金额5214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 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需要确定天数 ,医疗费、误工费交通和食宿费以实际产生为准.

工伤赔偿项目: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交通和食宿费

注意事项:

(一)如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如单位未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全部费用由单位支付.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需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

9级伤残工伤赔偿: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9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8740,停工留薪工资以受伤的情况以及部位确定, 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需要确定天数,医疗费、交通和食宿费以实际产生为准.

10级伤残工伤赔偿: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74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9160, 停工留薪工资以受伤的情况以及部位确定, 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需要确定天数,医疗费、交通和食宿费以实际产生为准.

交通事故工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第三篇_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比较表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比较表

1

【交通事故工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2

3【交通事故工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4

交通事故工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第四篇_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是否可以兼得

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是否可以兼得

因工受伤或死亡可以获得工伤保险的赔偿没有问题;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获得人身损害赔偿也没有问题。

但如果上班中遭遇交通意外即出现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竞合的情况,当事人如何获得赔偿呢?

是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后,工伤保险即可以不予赔偿呢,还是可以获得两份赔偿?

案例:

张某于2007年到陕西某运输集团公司从事售票员工作,2007年12月10日上午,张某在拦挡与其所乘坐的客车发生擦刮的大货车时被大货车右侧擦挂倒地,右后轮碾压致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在遭受交通事故后死亡,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双方在交警支队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事故责任人大货车驾驶员史某赔偿张某亲属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费用。2008年10月,汉台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将张某被货车撞伤后死亡认定为工伤事故,。2008年12月28日,死者张某的亲属向汉中市汉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作出裁决书,认定张某因公死亡,其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张某直系亲属工伤待遇,遂裁决单位给付死者亲属黄某等3人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忘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2009年3月,死者张某的单位陕西某运输集团公司起诉称,主张事故发生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的责任方已按法律规定赔偿了张某亲属的经济损失,所以张某致死在交通事故后不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案例来源于网络)

张某所在公司认为应该按“差额赔偿”的原则进行赔偿的根据我们可以理解为是被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所错误引导,因为事实上该规章已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废止。(第二十八条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汉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同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且由汉台区人事和劳动神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某的家属应当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关于双方争议的张某享受交通事故赔偿后是否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汉台区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基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两者的请求权和基础不同,承担责任的主题也不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用人单位一位的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同时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遂判决,陕西某集团运输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死者张某亲属黄某等3人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

笔者认同汉台区法院的判决,理由有三:

首先、此种情况是因一个事实引起了两个法律关系。交通事故在性质上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之债。而工伤则属于劳动损害,是劳动法律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完全不同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法(主要包含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而工伤保险赔偿适用劳动社会保险法(主要包含在《工伤保险条例》等)。这两类法规均未对此类情况法律适用、赔偿范围和标准作出限制性规定,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第三人损害赔偿。

因此,职工可以以侵权行为法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又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 人身损害区别于财产损害的特殊性,即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法确定其价值的,是不能用经济利益衡量的,金钱上的给付仅仅是对伤者或其家属物质上和精神的一种补偿,而财产损害却正是以经济价值来衡量确定的,为此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后享有追偿权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不适用,保险公司不享有追偿权,伤者同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交通事故工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其次、两者规定的赔偿范围不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受害人可以主张物质赔偿,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即“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

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以及“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工伤赔偿主要是物质上的赔偿。受害人(5级以下伤残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也可以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交通事故工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再次、两者的归责原则不同。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即根据事故双方或多方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工伤事故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如无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均认定为工伤。)一

旦发生工伤保险事故被认定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故,劳动者遭受工伤与第三者伤害竞合(含交通伤害)时,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和第三者侵权赔偿责任双重赔偿。即工伤保险和交通责任赔偿可以兼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解释》确立了我国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的受害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原则。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公布《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与就《解释》答记者问时指出:“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工伤职工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侵权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部分地方规定及案例参考:

《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

(包括交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仍采取差额补偿原则,但仍有成功案例, 见华律网:/retype/zoom/26b91183b9d528ea81c779ff?pn=4&x=0&y=14&raww=893&rawh=31&o=png_6_0_0_0_0_0_0_893.25_1263.375&type=pic&aimh=16.66293393057111&md5sum=28d639293604b26f03d06fdb3cc6501d&sign=60714a4345&zoom=&png=157-&jpg=0-" target="_blank">

交通事故工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第五篇_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

在现实中,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又存在工伤时,即构成工伤与交通事故两个法律关系,有的人因交通事故受到了人身伤害,既被认定为交通事故也被认定为工伤,但是有的既能按照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获得相应赔偿,也能按照工伤的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有的却只能按照交通事故获得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因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赔偿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不能同时获得交通事故人

【交通事故工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当受害人为用人单位机动车的乘客或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仅为用人单位一方,且受害人又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受害人只能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即不能同时获得用人单位的人身损害和工伤双重赔偿。当受害人既符合交通事故构成又符合工伤事故构成,如果单位既按交通事故向受害人赔偿损失,又按工伤赔偿损失,则赔偿了双倍损失,这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

二、同时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与工伤赔偿的情形

1.当受害人乘坐或驾驶本单位的机动车与非本单位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受害人又被认定为工伤,受害人可以获得侵权的其他机动车方的人身损害赔偿,还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2.当受害人为第三人(非乘客或驾驶员)与非本单位的机动车方发生交通事故被伤害,且受害人又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受害人可以获得机动车方的人身损害赔偿,还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3.当受害人为第三人(非乘客或驾驶员)与本单位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机动车方仅为用人单位一方,且受害人又被认定为工伤,受害人可以在交强险限额内获得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可以按工伤赔偿。

三、同时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与工伤赔偿的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工伤和侵权竞合,哪些赔偿项目可以获得同时的赔偿,并无明确。

【交通事故工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工伤待遇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交通事故的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可以获得双重赔偿;而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则不能获得双重的赔偿,应按受害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获得一份赔偿。

交通事故工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第六篇_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对照表

交通事故工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第七篇_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事故赔偿

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侵权人如何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赔偿,用人单位如何向因遭受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或者其亲属承担责任,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已分别作出明确规定;但对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或者其亲属如何获得法律救济,法律、行政法规至今均未作规定和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虽然作了统一的规定,但是仍然存在缺陷,亟待作出修正和完善。

一、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及其竞合的基本理论

1、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概念及构成因素

交通事故一般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即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或者与驾驶车辆有关的人员因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使用车辆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发生的事故。

交通事故赔偿是指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以及其他与驾驶机动车辆有关的人员,因违法、违规使用机动车辆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交通事故赔偿一般应当具备以下要素,即:在道路上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已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的行为与人身或者财产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免除致害人责任的法定事由。

工伤事故又称工伤,是指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及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危险因素的影响或者直接作用,而使执行工作职务的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致死的事故。

工伤事故赔偿是指用人单位对因发生工伤事故而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的劳动者或者其亲属依法给予的补偿。目前,各国都通过工伤保险(劳动保险)的方式对受害劳动者或者其亲属予以补偿。因而,工伤故赔偿一般又称工伤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工伤事故赔偿一般应当具备以下要素,即: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了事故;事故造成了劳动者人身伤亡;遭受人身伤亡的劳动者在执行工作职责之中。

2、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的主要区别

交通事故为民事侵权行为,交通事故赔偿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畴,因而交通事故赔偿具有民事侵权赔偿的一般特征。工伤事故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因而工伤事故赔偿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两者相比,主要具有以下区别:

①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工伤事故赔偿产生于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获得赔偿的权利人是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赔偿义务人是与劳动者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因此,工伤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为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其显著特征。而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则无此特殊要求。

②适用法律不同 工伤事故赔偿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责任范畴,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责任,适用《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③归责原则不同 工伤事故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论劳动者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用人单位均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赔偿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即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

④主张权利的时效不同 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应当自争议发生后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逾期劳动者即丧失了主张权利的胜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为1年。

⑤主张权利的程序不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规定,工伤事故赔偿应当先行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交通事故赔偿则无此前置程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事故认定书》后,如双方当事人未申请调解或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未履行的,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⑥赔偿项目、内容不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两者分别获得不同的赔偿项目及内容。

3、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竞合的赔偿模式

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工伤事故在赔偿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两种法律责任的竞合,就民事侵权行为所引发的工伤事故,受害人如何获得赔偿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

①选择模式 即受害人在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之间只能选择其中之一。

②取代模式 即以工伤保险赔偿取代民事侵权赔偿,受害人只能请求工伤保险赔偿。 ③兼得模式 即受害人在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同时还可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④补充模式 即受害人可以同时主张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但其最终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失。

二、我国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事故赔偿立法的历史沿革

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工伤事故即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两种责任竞合受害人如何获得赔偿,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未作规定,相关规定主要散见于一些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之中且前后规定之间也不一致。

1、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可否认定为工伤,有关规定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①限制认定阶段(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至九十年代中期)

1964年4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54条“问:因工与非因工的界限如何划分?答:工人职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了问题,有可靠证明,可以享受因工待遇:(6)集体乘坐单位的车去开会,所乘坐的车出了非本人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致残或死亡”。第65问“问:工人上下班坐公共汽车,汽车翻了,负伤死亡,如何处理?答:按非因工负伤和死亡待遇处理”。1983年1月27日,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职工上下班途中伤亡处理的复函》“职工上下班途中伤亡,仍按非工伤亡待遇处理”。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的规定可见:职工因交通事故发生伤亡可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的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1)乘坐本单位的

车辆;(2)参加集体组织的活动;(3)职工本人对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同时可见职工上下班因交通事故伤亡不按工伤处理。此规定一直执行到1996年8月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颁布实施。

②相对认定阶段(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到二十一世纪初)

1996年8月12日,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要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劳动部的这一规定较前有了较大的进步,职工因公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只要与工作相关联均可认定为工伤;但是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尚需符合时间、路线及所负责任程度的规定。 ③应当认定阶段(二十一世纪初至今)

2004年1月1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见对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基本采纳了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但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条例》则取消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所规定的限制条件。

从以上立法具体规定看,立法对工伤事故的认定范围、认定条件有着一个逐渐放宽、扩大的过程,体现了立法的逐渐进步和对劳动者法律保护的逐步加大的趋势。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72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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