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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合同其中一份错了

时间:2018-08-09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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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合同其中一份错了 第一篇_基本合同(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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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地 址:

公 司 名:

公司代表:

(乙)

地 址:

公 司 名:

公司代表:

基本交易合同书 质量保证协议书 年 月 日 (公章) (公章)

<基本交易合同书>

(以下称“甲方” )与 (以下称“乙方” )

本着理解社会公众事业的使命,为改善和提高社会生活做出贡献,推动世界文化的发展的信念,就甲乙双方之间的买卖交易以及外购交易事宜签订内容如下的基本交易合同。

第1节 合 同

第1条(基本合同和个别合同)

本基本合同规定了甲乙双方之间的买卖交易及外购交易的基本事项,适用于甲乙双方之间签订

的每一个交易合同(以下称“个别合同”),甲方和乙方应遵守并诚实履行本基本合同和个别合同。本基本合同和个别合同之间产生矛盾时,除非甲乙之间明确表示个别合同优先适用以外,本基本合同优先适用。

第2条(个别合同的内容)

1、甲乙双方应在个别合同中注明定货日期、标的物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交易日期、交货地点、到货检查及其他交货条件、以及货款金额、单价、付款日期、付款方式等,另外,如果由甲方提供原材料等时,还应注明该原材料的名称、型号、数量、交付地点及其他交付条件、以及货款金额、单价、付款日期、付款方式等。

2、不受前款规定的约束,甲乙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可以事先对个别合同的部分内容另行规定。

第3条(个别合同的成立)

1、 个别合同在甲方记载有前条所述交易内容的订货单送交给乙方,乙方对此予以承诺后成立。

2、 乙方对甲方的订货应在收到甲方订货单后____天内通知甲方是否予以承诺。此外,如乙方对甲方的订货提出异议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处理。

3、 不受第1款规定的约束,经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甲方可以通过将记录前条所述交易内容的电子记录媒介(光盘、软盘等)交给乙方,或将前条所述的交易内容通过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乙方,以代替订货单的交付。

第4条(个别合同的变更)

1、 甲方或乙方认为需要变更个别合同的内容时,应立即通知对方,与对方协商后,可以变更个别合同。此外,变更个别合同时,应在该个别合同中更正该订货单等,或重新制作相关的书面资料。届时,甲乙双方对订货单等的变更或书面资料的制作等事项应适用于第3条第3款的规定。

2、 因甲方责任引起个别合同变更时,乙方可以要求甲方赔偿其因些所遭受的损失;因乙方责任引起个别合同变更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 乙方接到甲方因不得已原因必须变更交货期、交货数量等个别合同的内容的通知时,应迅速调整对应体制。但是,因该个别合同的变更而引起交货价格及交货期发生变动时,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变动要求,甲方应以诚意予以对应。

第2节 交货价格

第5条(交货价格)

1、 甲乙双方应综合考虑每个标的物的规格、数量、交货期、货款的支付方式、质量、材料价格、

劳务费、运费、市场动态及适当的管理经费以及利润等,协商决定交货价格。

2、 乙方在决定标的物的交货价格时,无论是新的订货还是继续订货,乙方均应向甲方提交记载关

需要研讨的前款规定事项的报价单。另外,甲乙双方对报价单的制作应适用于第3条第3款的规定

3、 甲乙双方在本基本合同有效期内,变更作为决定标的物交货价格的基础的第1款规定的事项等

时,须再次对该标的物的交货价格进行协商。

第3节 交 货

第6条(交货期)

1、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个别合同所规定的标的物的交货期。

2、 乙方估计因质量异常、劳动争议或其他事由将引起标的物的交货拖延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

按照甲方的指示处理。

3、 因乙方责任致使标的物交货拖延时,甲方可要求乙方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4、 乙方因自身原因需要提前支付标的物时,必须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

第7条(交货、收货)

1、 乙方应根据个别合同,添附甲方指定的单据后交付标的物。

2、 甲方在乙方每次交货时接受标的物,同时,应向乙方提交书面的收货证明,以甲方接受标的物

之时视为完成向甲方交付标的物。但是,标的物需要进行到货检查时,以标的物到货检查合格之时视为完成向甲方交付标的物,甲方完成该到货检查后应立即向乙方提交书面的收货证明。甲乙双方就有关收货证明书的交付事宜,应适用于第3条第3款的规定。

第8条(特别采用)

1、 对于到货检查结果不合格的标的物,甲方认为该不合格是因轻微原因所致,经甲方修理后可以

使用时,与乙方协商后,可以该标的物的交货价格进行减价后予以接受,以接受该标的物之时视为完成向甲方交付标的物。

2、 前款所定的减价金额,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第9条(风险承担)

1、 标的物完成向甲方交付之前,非甲方责任而引起的标的物的部分或全部丢失、损坏或变质等时,

由乙方负担因而所产生的损失。

2、 对于到货检查结果不合格的标的物,在甲方另行确定的时间内,甲方应作为善意管理人注意保

管。但是,该期间内非甲方责任而引起该标的物的部分或全部丢失、损坏或变质时,由乙方承担该损失。

第10条(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除第18条第1款和第43条规定的情形以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完成向甲方交付标的物之时起

从乙方转移到甲方。

第4节 质 量

第11条(质量)

1、 鉴于向甲方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是作为前言揭示的理念的根本,是甲乙双方之间的交易中最重

要的事项,乙方在生产标的物时应给予万全的考虑,同时还应负责该质量符合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结构、功能、性能、安全性等质量要求。

2、 有关标的物质量要求的内容等,在乙方开始制造或交付标的物之前,应通过以下各项图纸、规

格书等进行相互确认。

(1) 甲方借给乙方的图纸、规格书、样本等(以下称“购入规格书等”)

(2) 乙方取得甲方认可的图纸、规格书、样本等(以下称“交货规格书等”)

3、 除本基本合同规定的事项外,有关标的物的质量保证应符合后附的《质量保证协议书》(以下

称“质量保证协议”)的内容。

第12条(质量保证责任)

1、 标的物向甲方交付完成后12个月内发现标的物有瑕疵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指示,向甲方交

付替代品,或减少该标的物的货款,或修理该标的物,或负担甲方修理该标的物所需修理费,或代替交付替代品、减少标的物的货款、修理标的物或负担修理费的同时,直接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到的损失。但是,因甲方责任所引起的标的物的瑕疵不在此限。

2、 标的物向甲方交付完成后12个月以后发现标的物有瑕疵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有偿地修

理该标的物。但是,该瑕疵属于在通常的耐用期间因乙方责任产生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无偿提供替代品、或无偿修理该标的物,或负担甲方修理该标的物所需修理费,或负责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到的损失。

(甲方对乙方有瑕疵的标的物在异常联络书发行后保管一周,一周以内无任何回复的视为默认可以由甲方自行做废弃处置)

第13条(产品责任)

1、 因标的物的缺陷导致使用标的物生产的产品或者标的物的用户等第三人(指本合同当事人以外

的第三人。以下亦同)遭受损失时,乙方应赔偿该损失。但是,发生以下的任意一项情况时,乙方无须承担责任。

(1) 根据乙方向甲方交付标的物时的最高水平的科学或技术性见解,无法认识到该标的物的

存在缺陷时;

(2) 标的物的缺陷是由于根据甲方的设计要求所产生的,而且乙方对该缺陷的产生无任何过

失时。

2、 与使用标的物生产产品或标的物相关,该产品或标的物的用户等第三人遭受损害时,甲方认为

该损害可能是由于标的物的缺陷而引起时,乙方应就原因的调查、损害赔偿金额的承担等事项与甲方友好协商解决。

3、 在甲方向因标的物遭受损害的第三人赔偿其损失,且该损害是因标的物的缺陷而引起时,经与

甲方协商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及所需其他费用。

第14条(维修零件的供给)

无论是在甲方向乙方订购标的物的期间,还是因使用标的物生产产品的生产结束或中止等、或

标的物的销售结束或中止等而使甲方不再向乙方订购标的物以后,在甲方对该产品或标的物的用户负有供给维修零件的义务期间,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供给标的物及其零件。另外,有关供给期间、价格等详细内容应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第5节 材料供给

第15条(材料供给)

1、 原则上乙方应自主采购生产标的物所需材料。但是特殊情况下,甲方与乙方协商后,可以有偿

或无偿地向乙方提供其所使用的原材料、产品、半成品、零部件等(以下总称“供给材料”)。

2、 乙方向其委托或外包部分或全部标的物生产的第三人(以下称“乙方委托方”)再提供供给材

料时,应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同时,乙方应与乙方委托方之间办理再提供供给材料的手续,并向甲方报告。

第16条(供给材料的接受等)

1、 乙方接受甲方每次提供的供给材料时,对需要检查的供给材料应立即检查。另外,对于不需要

检查的供给材料以乙方接受该供给材料之时,以及对于需要检查的供给材料以检查合格之时,视为完成甲方向乙方交付供给材料。

2、 乙方在前款规定的检查中或标的物的制造中发现供给材料有瑕疵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遵照甲

方的指示处理。

第17条(供给材料的管理)

1、 乙方应作为善意的管理者注意管理供给材料以及使用供给材料正在制造的标的物、半成品及成

品,为避免与其他物品混同,应在保管及帐簿上加以区分。

2、 乙方未取得甲方的认可不得将供给材料用于制造标的物以外的目的,或将供给材料以及使用供

给材料正在制造的标的物、半成品及成品向第三人转让、出借、担保等处理。另外,发现第三人有可能侵犯供给材料或使用供给材料正在制造的标的物、半成品及成品的甲方所有权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此类问题。

3、 甲方在必要时经过事前通知乙方的工厂、办事处等以及乙方委托方以后,可以现场检查供给材

料的保管状况及使用状况等。另外,乙方在同意甲方现场进行该检查的同时,应向乙方委托方通知该检查,协助甲方顺利进入乙方委托方进行检查,并为该检查提供方便。

4、 对于甲方另行规定日期时的供给材料的库存状况(包括乙方及乙方委托方保存的用于正在制造

的标的物、半成品及成品的供给材料),原则上乙方应从该日起2天内向甲方提供书面报告。另外,甲乙双方对于该书面报告的制作应适用于第3条第3款的规定。

5、 乙方在供给材料发生丢失、损毁或变质等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同时如果该丢失、损毁或变质

等情况是因乙方责任所引起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指示,修理该供给材料,或赔偿甲方由此所遭受的供给材料的损失。因此而发生交货期拖延时,应适用第6条的规定予以解决。

6、 因使用供给材料生产的标的物交货完毕、制造结束或中止、或规格变更等原因而产生剩余供给

材料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根据甲方的指示处理。

【两份合同其中一份错了,】

第18条(供给材料的所有权)

1、 无偿供给材料及使用无偿供给材料以及乙方尚未支付货款的有偿供给材料正在生产的标的物、

半成品及成品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2、 有偿供给材料的所有权,在乙方向甲方付清该有偿供给材料的货款时从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19条(供给材料的保险)

有偿供给材料由乙方负责签订火灾保险合同,无偿供给材料由甲方负责签订火灾保险合同。

两份合同其中一份错了 第二篇_大学经济应用文作业

一.说明下面这些经济合同条款发生纠纷的原因。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其中有一条款规定:“甲方(供方)负责安排运输有关事宜,并派员押运到乙方(销方)指定地点交货。运输损耗由甲方负责。运杂费,包括铁路运费、轮船运费、车船装卸费等,由甲方代垫支,乙方凭单支付。”乙方验收后,只同意支付铁路、水路运费和车船装卸费。甲乙双方争持不下。

错误:

“等”表达出现歧义,按其本意是起到一个省略的作用,还包括其他的费用支出,亦可理解为仅此三项。

改正:应删去“等”字;或把所有的费用一一列出。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其中“违约责任”条款规定:“一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偿付该项货款的银行利息。”后乙方违约,只偿付该项货款的银行利息;甲方却认为除此之外,乙方还必须付违约责任款。

错误: “即”表达上与“违约责任”发生矛盾,缩小了其范围。

改正:应删去“即偿付该项货款的银行利息”一句。

3、一份借款合同规定:“乙方(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移用、挪用。否则,甲方(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借款按天数加收罚息50%。”后来,甲方发现乙方将此项借款移为他用,甲方即通知

【两份合同其中一份错了,】

乙方按违约即处理:收回全部借款,并按此项借款借出天数,每天加罚全部借款利息的50%。乙方同意甲方收回全部借款,但不同意甲方的罚款要求,只同意其中一部分借款一次性罚息50%。这其中一部分借款是多少,乙方提出按未尽事宜条款协商解决。”

(1)“不得移用、挪用”与“规定的用途”发生矛盾,将其范围缩小,应删去此句

(2)“部分”表达过于笼统,未说明贷款的具体数量;“或”表达有歧义,出现多种选择。

改正:甲方(贷款方)有权收回全部贷款

(3)“并对违约使用部分”, “部分”表达出现歧义,既可理解为全部违约使用的贷款,也可理解为其中某一部分的贷款,应删去

(4)“天数”表达过于笼统,并且时间单位不明,因为此合同涉及到两个时间,一为签约时间,二为违约时间,不明确规定具体的时间话,极易引发争议。

(5)“息” 表达过于笼统,不知道这个利息是什么利息?在此合同中,既有全部贷款的利息,也有违约使用的的贷款的利息,指代不明。

(6)“50%” 表达出现歧义,既可理解为利率,也可理解为仅罚一半。

改正:“乙方(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否则,甲方(贷款方)有权收回全部贷款,并对违约使用的借款,自违约之日起,每天除按同期银行利率支付利息外,还按× %的利率加收罚息。

4、某公司向武汉某仪器厂订购一批仪器,合同规定:“甲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发货,货到乙方,及时验收,验收后即用转帐方式付款。”武汉某仪器厂按规定时间发货,货到某公司一个月后迟迟未见付款,因而发生争议。

(1)过于强调“时间”的要求,而忽视其他的要求,使得内容出现偏差,应将其改为“要求”, 即:“甲方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发货”

(2)“货到乙方”交货地点不明确,应改为“双方指定地点”

(3)“及时验收”时间不明确,应改为“在×天内”

(4)“验收后”未说明验收的结果,应改为“验收合格后”

(5)“转帐”出现错别字,“帐”应改正为“账”

(6)“付款” 未说明货款的具体数量,应改为“全部货款或×%货款”

5“供方应保证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交货,按需方指定仓库交货。需验收后支付贷款。”

错误:(1) “按需方” 指定没有遵守合同双方平等互利原则,应改为“双方指定”

(2) “验收后”未说明验收的结果,应改为“验收合格后”

(3) “贷”书写错误 应改为“货”

6、“供方不能按期交货,应付给需方延期交货部分货款的5%的违约金。”

错误:“部分”表达出现歧义,既可理解为全部延期交货的货款,也可理解为其中某一部分的货款,应删去,并改为:“应付给需方延期交货的货款的5%的违约金。”

7、一份化肥购销合同规定:“需方不按时到厂提货满一个月以上,需付堆积费、短途运输费等。”后来就因为这个“等”字引起纠纷。为什么?

“等”表达出现歧义,按其本意是起到一个省略的作用,还包括其他的费用支出,亦可理解为仅此两项。

8、一份瓷砖供货合同规定:“货到乙方损耗率不得超过30%”货到开箱检查时,白色瓷砖损耗率超过30%其他颜色瓷砖均未超过损耗标准,但总损耗率正好30%。乙方索赔,甲方拒绝。试问,该项条款怎样写,乙方就有充足理由索赔。

错误:(1)“损耗率”表达笼统,因此批货物分别有“总损耗率”及“各色瓷砖的损耗率”

(2)“超过30%”表达意思不完整,应明确规定含或不含30%

更正:“货到乙方各色瓷砖损耗率不得超过30%(含30%)

(9)

错误:(1)“概”与“不包换,不包修”前后不一,范围大小不一致,应删去“不包换,不包修”

改正:售出后概不负责。

10、某服装店为某工厂加工劳保棉上衣,由厂方提供棉布,并议定,棉布“节约归已”。后来有节余,双方都认为应归已。应怎样规定可避免争议?

错误:(1)“己”表达出现歧义,双方均可将“己”理解为己方。

改正:(1)棉布节约归厂方(或店方)所有

11、某村村民陈某为加工自己的饮料与加工厂达成口头协议:21日晚使用加工厂粉碎机一台,付费××元。后来加工厂于22日零时切断电源,声称如再使用,需加收××元。双方争议。应怎样协定可以避免争议?

错误:“21日晚”表达过于口语化,不够具体未说明具体时间 改正:21日晚××时至22日××时

二、指出下面这份合同存在的问题并加以修改

经济合同

标题表达过于笼统,应写出其性质,即“建筑工程合同”

××××局基建办公室(甲方)

签合同单位:

××县建筑公司办公室(乙方)

当事人身份错误,不是单位的法人,无权签订本份合同,应分别删去“基建办公室”、“办公室”

为扩大商品储存量,促进商品购销,(违反合同平等互

两份合同其中一份错了 第三篇_部分贸易实务课件习题答案

第一章 合同的标的

商品的质量

1 中国某出口公司曾向西欧某外商出口一批农产品。成交前,该出口公司给外商寄送过样品。签约时,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规定了商品的具体规格。签约后,卖方经办人员又主动电告买方,确认“成交商品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中国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品质规格证书。但该批货物运到目的地后,买方认为,所交货物品质比样品低,要求减价。卖方则认为,合同并未规定凭样成交,而且所交货物,经检验符合约定的规格,故不同意减价。于是买方便请当地检验机构检验,出具了交货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并据此提出了索赔要求,卖方拒赔。由于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双方又达不成仲裁协议,买方遂请中国仲裁机构协助解决此案争议。

参考答案:

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

国际贸易中,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商品品质的,尽量不要采用多种。合同采用多种方法规定了商品品质,则卖方交货必须合同中的规定相符,否则便构成违约。案例中卖方确认“成交商品与样品相似”,则卖方交货既要符合合同中的说明条款,又要与样品一致。卖方实际交货与样品相差7%,产生争议,违反了合同规定,故应该赔偿。

2 1973年广交会上,中国向日本出售一批“土纸”,在双方的买卖合同中,载明“土纸”即为手工制造书写纸。在卖方发运的商品及包装上,还贴有标签,并印有“手工制造字样”,且卖方在发票、提单、品质与质检证书和产地证中,也都载明为手工制造书写纸。买方收到货物后,根据日本某制纸试验场鉴定,“抄纸”及“干燥”工序,均为机械操作,故不应表示为手工制纸,提出索赔。卖方拒赔,其理由是: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而且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操作,并显示其特点。引起争议。后经协调,卖方赔偿买方损失,了解此案。

参考答案:

合同中商品名称规定为手工制造书写纸,如无其他补充条款,则买方完全可以理解为纯手工制造。案例中尽管关键工序为手工制造,但确有生产工序为机械操作,尽管未飞关键工序,也违反了合同规定,故应赔偿买方损失。

3 我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对方开来的信用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卖方交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磬,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不另收费”。请问:卖方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妥当。

尽管卖方交货高于合同规定而且不另行计费,但是卖方毕竟违反了合同。如果买方因此遭受损失,则卖方必须要承担赔偿责任。

4 我方先后向欧洲某国出口纯棉纺织品数批,货到后买方一一收货,从未提出异议。但数月之后,买方寄来一套制成的服装,称我方布料制成的服装色差严重,无法销售,因而提出索赔的要求。对此我方应该如何解决?

参考答案:

我方可以拒赔。原因:

买方收货后未提出异议,表示买方已经确认货物的品质与合同相符;国际上对于纺织品有“一旦开剪即不能索赔”的惯例;服装色差可能是因为买方用了多匹布加工而成所致。

商品的数量

一、仔细阅读下面的合同条款,找出其不完善的地方

1 美葵1000公吨,以毛作净。错误,应说明包装方式及包装规格。

2 中国大米,1000吨,有5%的幅度由卖方决定。错误,计量单位容易产生歧义。

3 按FOB条件从国外进口商品,合同规定,“卖方交货总数和每批装船数量均有5%的机动幅度,此机动幅度都由卖方决定。”错误,应由买方决定,数辆机动幅度最好由负责安排运输的一方决定。

二、计算

1 某公司以FOB方式出口水产品100公吨,合同规定为箱装,每箱净重为40磅,总数量可以有5%的机动幅度。请问该批货物最多可以装多少箱?最少可以装多少箱?(1磅=0.45359公斤)

卖方可装货物数量:最多100x(1+5%)=105公吨

最少100x(1-5%)=95公吨

卖方可装货物箱数:最多105/(40x0.45359)=5.79箱

最少95/(40x0.45359)=5.24箱

2 某公司出口电扇2000台,合同和信用证都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但装运时,公司发现有50台包装破裂,商品有所损坏,临时更换已经来不及,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该公司是否可以少交?如果可以,最少可以出运多少台?

参考答案:

不可以少交。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果货物数量不是以重量计量,而且合同中没有大约、近似等表示约量的字眼,则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相符。

三、案例分析

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听。卖方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时装24听的小箱,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缺。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证人证实:不论每箱是装24听或30听,其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于是引起诉讼。对此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

卖方应负违约责任。

尽管不论每箱是装24听或30听,其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但是卖方毕竟违反了合同包装条款的规定,故应负违约责任。

商品的包装

一、仔细阅读下面的合同包装条款,找出其不完善的地方【两份合同其中一份错了,】

1 中国大米,1000公吨,麻袋装。应标明每袋装多少,即包装规格。

2 鱼罐头1000听,惯常包装。包装方式太笼统,容易产生争议。

二、案例分析

1 上海出口公司A与香港公司B成交自行车1000台,由A缮制合同一式两份,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为“Packed in wooden case”(木箱装)。将此合同寄至B方,然后由 B签回。 B签回的合同上于原包装条款后加“C.K.D.”字样,但未引起A公司注意。此后,B公司按合同开证、A公司凭信用证规定制单结汇完毕。货到目的港。B发现系整台自行车箱装,由于自行车整台进口需多交纳20%进口税。因此,拒收货物并要求退还货款。卖方此时才意识到C.K.D.是指COMPLETELY KNOCKED DOWN(完全拆散),只好认赔。

该案例强调包装条款的重要性,因为卖方违反了包装条款给买方造成了损失,所以应该赔偿。

2 某外商欲购买我国某公司的“葵花牌”手袋,但要求不用原商标而改为“跳鱼”牌,并且不注明中国制造字样。请问我方是否可以接受这一要求?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参考答案:

可以接受,但应注意买方提供的品牌不能侵犯第三方工业产权,所以应在合同中标明:“凡与第三方工业产权有关的纠纷,概与卖方无关”。

3 某公司出口商品,在与外商签订合同时规定由卖方出具运输标志。但到装船前不久,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又对运输标志作出了规定。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两份合同其中一份错了,】

如果卖方此时没有刷写唛头,可按信用证规定刷写,但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阴沟买方负担;如果卖方已经刷写了唛头而且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则应该赶紧联系买方修改信用证使其与合同相符,否则卖方单据尽管与合同相符,但势必违反信用证规定,无法顺利结汇。

第二章 贸易术语和价格

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定了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2000公吨小麦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准备在目的地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FOB合同,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损失不负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后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问: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

参考答案:

卖方应承担损失。

尽管根据《2000通则》,FOB贸易术语货物在越过船舷后风险转移给买方,但是必须以货物特定化为前提。案例中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没有特定化给买方,故风险并没有转移,所以在运输途中损失的2500公吨小麦不能认为某一特定货主的货物,买方有理由认为损失的货物不是交付给自己的货物,可以要求卖方另行交货。

一、判断

1 FOB Liner Terms 是解决在班轮运输方式下,装船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错误,该变形是解决在租船运输方式下,装船费用的负担按照班轮运输方式解决。

2 FOB条件下,买卖双方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和费用,因此,假如买方延迟派船,这个风险和责任就要由卖方承担。错误,应由买方承担,因为买方违约在先,造成卖方无法按时装船。

3 与美国出口商约定在旧金山港船上交货,合同装运条款写为“FOB San Francisco”。错误,应加上vessel字样。

二、案例分析

1 有一笔新闻纸进出口交易,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FOB合同,港口为伦敦,装运期为9月份,进口商指派的船舶在9月30日之前没有能够抵达伦敦港,实际船舶10月5日才到。正巧10月3日一场意外火灾让货物损失80%。出口商让进口商赔偿损失,进口商说货物没有装船,不属于进口商承担的风险,出现争议,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买方应承担损失。

尽管根据《2000通则》,原因同上题2。

2 泰国A公司向法国B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A公司在货物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A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货到目的港后,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差价损失。请问A公司是否对上述损失负责?为什么?

不负责。卖方装船前货物检验符合合同规定,货物越过船舷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买方应承担运输途中产生的风险。

3 买卖双方按照FOB条件签订一笔化工原料的买卖合同,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买方提货后检验发现部分货物结块,品质发生变化。经调查确认原因是货物包装不良,在运输途中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导致原颗粒状的原料结成硬块。于是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但卖方指出,货物装船前是合格的,品质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也就是越过船舷之后才发生的,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其后果应由买方承担,因此,卖方拒绝赔偿。你认为此争议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

此案例同第2题不同,尽管货物越过船舷风险转移给买方,但此风险仅是指运输风险。货物发生损失的原因不是运输原因造成的,而是包装不良,即货物本身的缺陷造成的,卖方有义务提供符合运输方式的惯常包装。

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条件向印度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孟买;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孟买M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并随即用电传向印度进口商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到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送孟买M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市场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方交货延期为由,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则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收货。双方争执不下,遂提请仲裁。假如你是仲裁员,你认为谁是谁非,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买方应付款。

FCA贸易术语货交承运人卖方即完成交货,风险转移给买方,买方只保证按时交货,不保证按时到货。我方交货时间为8月31日,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故没有违约。

1 我某公司按CFR术语与英国A客户签约成交,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我方于9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起航。因9月1、2日是周末,我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3日上班收到买方急电称:货轮于2日下午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我方赔偿全部损失。试分析此案例。

我方应承担损失。

CFR卖方有发出装船通知的义务。因我方为发出装船通知造成买方漏保,此损失应由我方承担。

2 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FR Landed London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照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

我方需要支付卸货费,但不需要承担进口报关的手续和费用。

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试分析合同中有关条款存在的问题。

该合同条款修改了《2000通则》对CIF术语的规定,将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加大了卖方责任,使得卖方承担的风险由装运港船舷延伸到了目的港,尽管法律上允许,但是实践操作中必然会使得卖方变得非常被动。

一、判断

1 在CFR合同下,除了价格与CIF相比少了保险费并由买方自行投保外,买卖双方的责任与风险的划分完全相同。正确

2 CFR合同下,除了租船订舱的责任和费用由卖方承担外,其它责任与风险的划分与FOB相同。正确

3 CIF和CIP术语下,卖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途中的保险事宜。因此,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也由卖方承担。错误,风险在装运港船舷或出口地货交承运人即实现转移。

4 CFR EX Ship’s Hold Rotterdam 是指卖方必须把货运到鹿特丹,在舱底交货。错误,卖方不保证货物运到鹿特丹,卖方交货地点仍然在装运港船舷。

5 我国从汉堡进口货物,如按FOB条件成交,需由我方派船到汉堡口岸接运货物;而按CIF条件成交,则由出口方洽租船舶将货物运往中国港口,可见,我方按FOB进口承担的货物运输风险比按CIF进口承担的风险大。 错误,我方承担同样大的风险。

二、案例分析

1 买卖双方按CIF条件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

买方要求不完全合理。

CIF术语为象征性交货的贸易术语,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买卖合同既然以CIF术语成交,卖方就有义务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其中包含保险单。案例中尽管货物没有遇险,但是卖方没有投保,缺少保险单,故已构成违约。另外,尽管卖方违约,但是并没有使买方遭受到重大损失,所以买方无权拒收全部货物,而应该请求损害赔偿。

2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出口合同一份,贸易术语CFR NEWYORK,A公司按合同规定在2003年5月20日将货物运至码头装船,在运输过程中车辆遇险翻覆,货物受损,A公司电告B公司事故,由于CFR系买方投保,A公司提出按保险惯例,承保范围为仓至仓,所以要求B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A公司可以得到赔偿吗?

A公司不能得到赔偿。根据可保利益原则,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不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但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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