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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见费比例

时间:2018-08-07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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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见费比例 第一篇_由不可预见费引发的思考

由“不可预见费”引发的思考

——关于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评析

某建设工程公司(申请人)与某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某仲裁委员会依法立案受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按《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量清单汇总表”第7项所约定的比例计算的原则向申请人支付不可预见费M元,以及应付而未付的不可预见费的利息;2、所有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是一个单价包干合同,而非总价包干合同;2、申请人把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量清单汇总表第7项列示的不可预见费理解成包干费用,而不管实际发生与否,都应有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该种认识是申请人为了自己利益对不可预见费做出的曲解;3、本案涉及工程项目是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被申请人高度重视,一直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进度款等各项义务,至今未欠过申请人任何款项;4、本案工程监理已签发的不可预见变更费与补偿费,该项费用即为合同中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列示的不可预见费的适用范围。

本案争议焦点是:1、涉案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还是固定单价合同;2、关于不可预见费是否属于暂定金额。针对本案争议焦点,申请人举示了如下主要证据: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工程款支付证书、保险单;被申请人举示了如下主要证据: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双方工作联系函、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专家关于不可预见费的意见。

仲裁庭认为: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2、本案在招投标时,工程量不能确定,且合同相关条款表明有暂定金额,因此《工程施工合同》不是总价包干合同,而是固定单价合同。3、不可预见费并不必然发生,因此属于暂定金额。在没有工程监理指令的情况下,申请人要求支付不可预见费,其理由不足。因此,仲裁庭依法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撰稿人就本案发表如下观点:1、在对合同的用语进行解释时,绝不能断章取义,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合同条款的语境、行业惯例等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就本案而言,申请人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对合同中所使用的“不可预见费”进行曲解,其理由是难以成立的,主要原因就是其对“不可预见费”的解释完全违背了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申请人只是站着自己利息的角度断章取义,并未从合同整体的角度系统地认识不可预见费的真正含义。2、为尽量避免合同签订后争议的发生,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原则的前提下,建议合同签订者在签订合同时对可能产生歧义的语句(尤其是法律没有进行过明确定义的用语)进行专章的解释或定义。

不可预见费比例 第二篇_不可预见费-银行计标(85)352号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发《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

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1985年3月5日计标(85)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建设银行分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有利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现将《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和《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等三个文件印发你们执行。请将执行中的新情况、新经验随时告诉我委标准定额局。【不可预见费比例,】

附件:一、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不可预见费比例,】【不可预见费比例,】

二、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

三、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

附件一: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当前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正在深入开展,自一九八五年起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一律由拨款改为贷款,投资包干责任制和招标承包制也将逐步全面推行。这些都对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相应地改进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概预算定额

1.预算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的依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的基础。为合理简化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工作,预算定额应在合理确定定额水平的前提下,适当综合扩大,做到简明适用。

2.概算定额、概算指标主要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经主管部门决定或有关单位同意,也可以作为编制施工图预算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工作需要,,在预算定额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3.估算指标主要是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工作需要,在现有工程造价资料等的基础上,经过分析整理进行编制。

4.切实加强补充定额工作。各部门、各地区的定额管理机构,应按照管理分工把编制补充预算定额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经常收集整理分析有关资料,及时制订必要的补充预算定额,以适应工作的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估算指标的补充工作。

二、关于费用定额

【不可预见费比例,】

1.建筑安装工程费,为由直接费、间接费和法定利润组成。

现行施工独立费中的各项费用属于直接费性质的(如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等),改为其他直接费;属于间接费性质的(如临时设施费、劳保支出等),改为其他间接费,同施工管理费合并为间接费;属于其他费用性质的(如施工机构迁移费),改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间接费的组成内容详见“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

2.间接费定额的计算基础,建设工程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个别地区已以人工费加机械费或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的可继续采用;安装工程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制订间接费率时,施工管理费和各项其他间接费应分别制订费率(有些专业工程不宜制订临时设施费率的除外)。编制概预算时,可以综合费率表示。施工管理费率应按不同类型的工程及施工企业等级进行制订。

3.法定利润的计算基础,由“预算成本”改为以“直接费和间接费”或人工费为基础计取。 4.施工技术装备费在新改革办法未制订前,仍按现行规定办。

5.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项目、内容和计算方法,详见“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

三、关于定额的管理分工

1.把现行的“一般通用”、“专业通用”、“专业专用”定额,改称“全国统一定额”或“地区统一定额”,并适当调整管理分工。

现行的一般通用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改称地区统一定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负责组织建设银行等有关单位,在国家有关统一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制订;由计委、建委负责审批和管理,并报国家计委、建设银行总行备案。

现行的通用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专业通用、专业专用的预算定额,改称全国统一定额。其中通用性强的全国统一预算定额由主编部门组织审查,报国家计委批准颁发;其余的均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

2.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估算指标,分别由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3.费用定额的管理分工按“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和“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4.有关概预算定额等的编制管理办法、必要的统一性规定、定额的制订修订工作计划和通用性强的全国统一预算定额的审批等工作由国家计委负责。

四、关于概预算定额的基价及其价差调整

1.各种概预算定额一般应列出基价。全国统一定额应按北京地区的工资标准、材料预算价格、机械台班单价计算基价,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地区统一定额和通用性强的全国统一预算定额,以省会所在地的工资标准、材料预算价格、机械台班单价计算基价。在定

【不可预见费比例,】

额表中一般应列出基价所依据的单价并在附录中列出材料预算价格取定表。

2.编制概预算时,对概预算定额基价的调整可采取:一是按概预算定额的附表中列出的不同类型工程的万元工料表和工程所在地的相应的工资标准和材料预算价格计算价差调整系数;二是按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的分析表和工程所在地的相应的工资标准、材料预算价格计算价差调整系数;或其他方法。

各地区主管定额工作的综合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提供计算价差调整系数必需的各种材料预算价格。

五、关于定额的执行

1.实行干什么工程用什么定额的办法。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一律采用工程所在地的地区统一定额。各专业都结合专业特点补充制订的预算定额,应具体明确适用于什么工程,以便有关单位采用。

间接费定额与直接费定额一般应配套使用,执行什么直接费定额就采用相应的间接费定额。各专业部结合专业特点补充制订的预算定额,仍应按间接费定额的管理分工,采用相应的间接费定额。

2.对于实行招标承包制的工程,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对各项定额可适当浮动。 3.在按照本规定制订的间接费定额尚未颁发前,对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通用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管理费定额及施工独立费定额,采用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附二: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35号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向建设项目取费和整顿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和要求,为统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项目、内容和计算方法,明确间接费定额的管理分工,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划分为直接费、间接费和法定利润三个部分。

二、直接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的内容: 1.人工费:指应列入预算定额的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人(包括现场内水平、垂直运输等辅助工人)和附属辅助生产单位(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工人的人工数和相应的基本工资、附加工资(未冲减部分)和工资性质的津贴(包括副食补贴、煤粮差价补贴等)计算的费用。

2.材料费:指应列入预算定额的材料、构件、零件和半成品的用量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量和相应的预算价格计算的费用。预算价格的组成:(1)材料的原价;(2)材料供销部门手续费(包括物资承包公司的劳务费);(3)包装费(不包括押金并减去回收值);(4)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施工地点存放材料的地方)的全部运输过程中所支出的

运输、装卸及合理的运输损耗等费用;(5)材料采购及保管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指应列入预算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量和台班费用定额计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机械合作费和施工机械进出场费。台班费的内容包括:基本折旧和大修理折旧,中小修理费,替换设备、工具及附具费,润滑及擦拭材料费,安装、拆卸及辅助设施费,管理费,驾驶人员的基本工资、附加工资(未冲减部分)和工资性质的津贴,动力和燃料费,施工运输机械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即牌照税)等。

4.其他直接费:指预算定额分项中和间接费定额规定以外的现场施工生产需用的水、电、蒸汽,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仅限原始森林地区,海拨2,000米以上的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铁路、公路工程行车干扰费,送电工程干扰通讯保护措施费,特殊公程技术培训费,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费以及按照井巷工程辅助费定额计算的井巷工程辅助费等。其他直接费也可直接计入预算定额分项中,但不得重复计算。

三、间接费:由施工管理费和其他间接费组成。

1.施工管理费的内容:

(1)工作人员工资:指施工企业的政治、行政、经济、技术、试验、警卫、消防、炊事和勤杂人员以及行政管理部门汽车司机等的基本工资、附加工资(未冲减部分),辅助工资和工资性质的津贴(包括副食品补贴、流动施工津贴和煤粮差价补贴)。不包括由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营业外开支的人员的工资。

(2)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指建筑安装工人(包括现场内水平、垂直运输等辅助工人)、附属生产单位(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工人和驾驶施工机构、运输工具司机的辅助工资。内容包括:开会和执行必要的社会义务时间的工资,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期间的工资和探亲假期的工资,因气候影响停工的工资(如在预算定额内综合计算的不列),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由行政直接支付的病(六个月以内)、产、婚、丧假期的工资,值班人员夜餐补助津贴,徒工服装补助费。

(3)工资附加费:指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

(4)办公费:指行政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5)差旅交通费: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包括家属)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午餐补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退休、离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车船使用税(即牌照税)。

(6)固定资产使用费:行政管理、试验部门和附属生产单位(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附属生产单位的生产设备除外)、仪器等的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维修、租赁费以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7)工具用具使用费:指施工、生产和行政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

具、家俱、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的补贴费。

(8)劳动保护费:指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修理费和保健费,防署降温费,技术安全设施费以及职工在工地洗澡、饮水的燃料费等。

(9)检验试验费: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费用等)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验费。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要求对有出厂证明的材料进行试验和对构件破坏性试验和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10)职工教育经费: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在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点五的范围内掌握开支的在职职工教育经费。

(11)利息支出:指企业在按照规定支付银行的计划内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12)其他费用:指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包括:定额测定、预算定额编制管理、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现场照明、支付临时工劳动力管理费、民兵训练以及有权部门批准应由企业负担的企业性上级管理费(没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上交的不列)等。

远地施工时(指超过施工管理费一般考虑的范围),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可适当增加施工管理费用。

2.其他间接费:

(1)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不包括水利、电力、铁路、公路、水运、林业等工程单独编制临时工程设计的临时工程费用。

临时设施费用的内容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和摊销费,以及施工期间专用公路养护费、维修费。

(2)劳保支出:指国营施工企业由福利基金支出以外的,按劳保条例规定的退休职工、离休干部的费用和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及按照上述职工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年实际支出大于收入时,在施工企业税前利润中是支付,其盈余部分列作营业外收入。有条件的可实行由主管部门统筹使用的办法。待实行全行业劳动保险后,按新规定办理。

(3)施工队伍调遣费:指铁路、公路、通信线路、水运等工程,因建设任务的需要,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队伍往返调遣费用。费用包括:职工的差旅费,职工调遣期间的工资,施工机械、设备、工具、用具和周转材料等的运杂费。

3.间接费的计算方法:(1)建筑工程一般以直接费为基础,安装工程以人工费为基础,按照间接费率计算。材料实际价格与预算价格的价差不应计取间接费。(2)施工队伍调遣费按照施工队伍调遣计划和有关费用规定计算。

4.间接费定额的管理分工。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以及除规定由各主管部门制订、

不可预见费比例 第三篇_基本预备费费率

基本预备费费率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规定为8%~10%(建标〔2007〕164号); 石油建设项目规定为8%~10%(计划〔2010〕543号); 林业建设项目规定为小于5%(林计发〔2006〕156号); 土地整理项目暂规定为2%(国土整理函〔2006〕26号); 公路工程项目为9%(交公路发〔1996〕611号);

铁路工程项目为10%(铁建设〔2008〕11号);

民航工程项目概算阶段为3%~6%(AP-129-CA-2008-01); 港口工程项目为7%(交基发〔1995〕1230号);

电力工程项目为10%(国经贸电力〔2001〕867号); 风电建设项目规定为1%~3%(FD001-2007);

水利工程项目规定为10%~12%(水总〔2002〕116号); 水土保持项目为3%(水总〔2003〕67号);

安全防范工程规定为4%~6%(GA/T70-94);

化工建设项目为10%~12%((90)化规字第493号);

机械工程项目为10~15%,初步设计阶段为7~10%(1995年); 农业项目概算为3~5%(NY/T1716-2009)

不可预见费比例 第四篇_地产开发费用比例

地产开发费用比例

1、土地费用

土地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征用费或拆迁安置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方式有了变化,必须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才能得到。目前在我国城镇商品房住宅价格构成中,土地费用约占20-50%,并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

2、前期工程费

前期工程费主要指项目开发的前期调研、策划、规划、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地质勘查费以及“三通一平”等土地开发费用。他在整个成本构成中所占比例相对较低,一般不会超过10%,这个阶段的软成本比较大。

3、建筑安装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房屋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安装工程费用等,又被称为房屋建筑安装造价。他在整个成本构成中所占比例相对较大。从我国目前情况看,约占整个成本的40%左右。

4、市政公共设施费用

市政公共设施费用包含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两部分。基础设施建设费主要指道路与桥梁、自来水、污水、电力、电信、热力、燃气、绿化等的建设费用。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指在建设用地内建设的为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各种非营利性的公用设施(如学校、幼儿园、医院、居委会、派出所等)和各种营利性的配套设施(如商店、银行、邮局、菜市场等商业网点)等所发生的费用。他同时还包括一些诸如煤

气调压站、变配电室、热力交换站、公共厕所、自行车棚等室外工程。在房地产开发成本构成中,该项目所占比例较大,我国一般在10-20%左右。

5、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组织和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它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保险费,职工教育费,养老保险费等。在整个成本构成所占比例很小,一般不会超过2%。

6、贷款利息

房地产因开发周期长,需要投资数额大,因此必须借助银行的信贷资金,在开发经营过程中通过借贷筹集资金而应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也成为开发成本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它的大小与所开发项目的大小,融资额度的多少有密切关系,所以占成本构成比例相对不稳定。

7、税费

税费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税收,与房地产开发建设有关的税收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有税,土地增值税,两税一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契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另一部分是行政性费用,主要由地方政府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费用,项目繁多且不规范。包括诸如征地管理费,商品房交易管理费,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费,煤气水电增容费,开发管理费等。在我国目前房地产开发成本构成中所占比例较大,一般在15%~25%左右。

8、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指不能列入前七项的所有费用。它主要包括销售广告费,各种不可预见费等,在成本构成中一般不会超过10%。

不可预见费比例 第五篇_基本预备费

基本预备费

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建标〔2007〕164号规定:估算的基本预备费以第一部分“工程费用”总额和第二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总额之和为基数,乘以基本预备费率8%-10%计算

不可预见费比例 第六篇_基本预备费取费

基本预备费取费

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建标〔2007〕164号规定:估算的基本预备费以第一部分“工程费用”总额和第二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总额之和为基数,乘以基本预备费率8%-10%计算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规定为8%~10%(建标〔2007〕164号); 石油建设项目规定为8%~10%(计划〔2010〕543号); 林业建设项目规定为小于5%(林计发〔2006〕156号); 土地整理项目暂规定为2%(国土整理函〔2006〕26号); 公路工程项目为9%(交公路发〔1996〕611号); 铁路工程项目为10%(铁建设〔2008〕11号);

民航工程项目概算阶段为3%~6%(AP-129-CA-2008-01); 港口工程项目为7%(交基发〔1995〕1230号);

电力工程项目为10%(国经贸电力〔2001〕867号); 风电建设项目规定为1%~3%(FD001-2007);

水利工程项目规定为10%~12%(水总〔2002〕116号); 水土保持项目为3%(水总〔2003〕67号);

安全防范工程规定为4%~6%(GA/T70-94)

化工建设项目为10%~12%((90)化规字第493号)

机械工程项目为10~15%,初步设计阶段为7~10%(1995年) 农业项目概算为3~5%(NY/T1716-2009)

不可预见费比例 第七篇_房地产开发各项费用所占比例

房地产开发各项费用所占比例

1、土地费用

土地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征用费或拆迁安置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方式有了变化,必须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才能得到。目前在我国城镇商品房住宅价格构成中,土地费用约占20-50%,并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

2、前期工程费

前期工程费主要指项目开发的前期调研、策划、规划、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地质勘查费以及“三通一平”等土地开发费用。他在整个成本构成中所占比例相对较低,一般不会超过10%,这个阶段的软成本比较大。

3、建筑安装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房屋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安装工程费用等,又被称为房屋建筑安装造价。他在整个成本构成中所占比例相对较大。从我国目前情况看,约占整个成本的40%左右。

4、市政公共设施费用

市政公共设施费用包含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两部分。基础设施建设费主要指道路与桥梁、自来水、污水、电力、电信、热力、燃气、绿化等的建设费用。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指在建设用地内建设的为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各种非营利性的公用设施(如学校、幼儿园、医院、居委会、派出所等)和各种营利性的配套设施(如商店、银行、邮局、菜市场等商业网点)等所发生的费用。他同时还包括一些诸如煤

气调压站、变配电室、热力交换站、公共厕所、自行车棚等室外工程。在房地产开发成本构成中,该项目所占比例较大,我国一般在10-20%左右。

5、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组织和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它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保险费,职工教育费,养老保险费等。在整个成本构成所占比例很小,一般不会超过2%。

6、贷款利息

房地产因开发周期长,需要投资数额大,因此必须借助银行的信贷资金,在开发经营过程中通过借贷筹集资金而应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也成为开发成本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它的大小与所开发项目的大小,融资额度的多少有密切关系,所以占成本构成比例相对不稳定。

7、税费

税费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税收,与房地产开发建设有关的税收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有税,土地增值税,两税一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契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另一部分是行政性费用,主要由地方政府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费用,项目繁多且不规范。包括诸如征地管理费,商品房交易管理费,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费,煤气水电增容费,开发管理费等。在我国目前房地产开发成本构成中所占比例较大,一般在15%~25%左右。

8、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指不能列入前七项的所有费用。它主要包括销售广告费,各种不可预见费等,在成本构成中一般不会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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