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典文章 > 经典语录 > 上海市公证处

上海市公证处

时间:2018-08-06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www.gbppp.com--经典语录】

上海市公证处 第一篇_上海各区县公证处

上海各区县公证处

上海市公证处 第二篇_【2015上海公证处公证材料】亲属关系证明

证 明

上海市浦东公证处:

我单位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经查其人事档案,其登记表曾写明下列亲属关系:

称谓 姓名 出生日期(或年龄) 父亲 ____________________ 母亲 ____________________ 配偶 ____________________ 儿子 ____________________ 女儿 ____________________ 兄弟姐妹 1. 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

3. ____________________

4. 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人员中如有死亡记载的,请在填写时注明。

单位填表人: (签名) 单位组织(人事、保卫)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注:证明由单位用墨水笔填写;如果档案已转到街道的,由街道出具。

上海市公证处 第三篇_房产买卖委托公证书样本(上海公证处确认手打版)

委 托 书

委托人: , 年 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 , 年 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 位于 市 区 路 弄 号 室房产登记在委托人张颖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码为: 号,为 所有。委托人因故无法办理出售上述房地产的相关事宜,特委托受托人 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就上述房地产代表委托人办理下列附录中所列的第 事项。

凡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代理委托人签署的一切文件,委托人均予以认可,并享受或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权利义务及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上述委托的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本委托书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结之日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录:

1、代为签订、解除、修改定金协议、房地产买卖合同。

2、代为办理买卖合同公证、领取公证书。

3、代为办理房地产的转移登记,签署相关房地产登记部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作出上述房产系委托人名下满五年唯一一套家庭生活住房的承诺)。

4、代为办理还贷、退保手续、代为办理转按揭相关手续(包括签署有关合同、文件并办理公证)。

5、代为领取银行结清证明、他项权利证明(抵押证)等相关文件,办理抵押权注销、变更手续。

6、代为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密码挂失、修改等手续,领取新的密码凭证。

7、代为申报、支付上述房地产买卖过程中应付之相关税费及其他合理之费用。

8、代为赴房地产登记、税务等部门查阅、调取购买该房地产时的原始材料。

9、代为收取房价款、开具收款收据,包括以委托人名义开立银行卡,用于收取房款。

10、代为配合买方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

11、代为赴税务局开具境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免税证明、境外个人营业税完税证明/免税证明等。

12、代为向外汇管理局、银行等相关部门办理出售上述房屋所得款项等的购汇、汇出等手续(包括信息查询、领取编码、银行划账等事宜)。

13、代为交房,代为办理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物业过户、销户手续。

14、代为办理户口迁移(包括迁出、迁入)、递交并签署有关文件。

15、代为办理与提前还款、房地产出售、协助买家贷款有关的一切未尽事宜。

上海市公证处 第四篇_公证书认证怎么办理流程

在北京做公证认证流程

在讨论如何在北京做公证认证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几个概念。

什么是公证?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什么是领事认证?领事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由于领事认证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

【上海市公证处,】

做公证认证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一国的文书在其他国家被认可接受。

明白了以上概念之后,我们就来讲一讲怎么办理公证认证。

公证认证的流程:

第1步:

部分文件先经过贸促会或各地公证处的审核认证,贸促会和公证处审核需领事认证文件上的印章或者签字是否属实,审核后并由贸促会和

公证处出具证明书或者公证书,并且证明书上有公证员的签字及国际商会和公证处的印章。

第2步:

将带有贸促会或者公证处公证员签字的文件,送至外交部领事司,由领事司认证对商会和公证处的印章有签字进行认证,在认证的文件上由外交部领事司授权人签字。目前领事司并不直接接受个人申请的外交部认证及使馆领事认证,办理人员可经过外交部指定机构办理。 (备注:如果文件不需要送至使馆认证的话,到此步骤就认证结束的话,称为外交部单认证,部分国家部分文件办理外交部单认证即可使用)

第3步

文件由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出后,送去各国大使馆或者领事馆认证,由各国使馆认证外交部领事司的印章及签字。(到此为之称为使馆双认证)

总结:各地公证处或贸促会认证——→外交部认证——→各国使馆、领事馆认证——→退回外交部

拿到境外使用的公证书,还须经过认证?程序如何?

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经贸往来的深入,中国文书拿到境外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这时怎么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呢?

这里所说的认证,也称“外交认证”、“领事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认证机关(包括本国的和外国的外交、领事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属实。认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使发往境外使用的公证书能够被使用国或地区有关当局承认,不致于怀疑印章和签名是否属实而影响公证书的效力。

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哪些还须经过认证,主要决定于公证书的使用目的和使用国或地区的要求。一般地说,用于涉外继承、收养等用途的公证书,都须经过领事认征,而用于出国定居、留学、旅游等用途的公证书,很多国家都规定不需要经过领事认证。有关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要求是:

一、要求我国发往该国使用的所有公证书都需经我外交部领事司和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国家有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西班牙、墨西哥、秘鲁和委内瑞拉等。

二、要求用于财产继承、转让、商务等用途的公证书,需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和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加拿大、香港、法国、德国、科威特、伊朗、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比利时等。

三、英国和东欧各国只要求办理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而不用办理该国驻我国使馆认证。

四、美国、加拿大、日本、法国等国家对不涉及财产和收养关系的有关民事公证书,与我国互相免除认证手续。

认证的一般程序是:先由我国的外交部领事司或有关省市外事办认证,证明公证书上公证机关的印章和公证员的签名章属实;然后由公证书使用国的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认证,证明公证书上我国外事部门的印章属实。另外,还有一种特殊的认证程序,那是办理发往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使用的公证书的认

证,可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后,转请与该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第三国)驻华使馆认证。然后发往该国使用。

关于公证机关送认证的程序是:自1986年6月1日起,凡须办认证的公证书,均由公证处直接寄送中国旅行社总社签证代办处,由该处汇总后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然后由该处再代向有关外国驻华使馆申办认证,并负责对办完认证手续的证书的转递事宜。还有两个特殊程序是:(一)自1985年9月1日起,凡广东、福建两省所属公证处及上海市公证处发往各国使用的公证书,如果只需申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而不用申办有关国家驻华使馆领事认证者,一律由公证处直接向上述两省一市的外事办申请办理。(二)自1985年1月1日起,凡发往美国、波兰、日本、法国、德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使用的公证书,如果需办理领事认证,有关地方公证处可将公证书直接寄送本省(市)外事办认证,并由外事办代办有关外国驻华总领事馆的认证。但如果有新的规定,应按新规定办理认证手续。

公证服务办证流程

2007-5-24 16:11:59 开平市司法局 阅读28次

办证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上海市公证处,】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上海市公证处,】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二、审查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上海市公证处,】

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①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③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④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⑤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3、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利现场作实地调查。 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应交该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 遇有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员签名。

4、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如合同、遗嘱、声明等。 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公证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5、特别程序

①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 对真实合法的,当场宣读公证词。如发现当事人有能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 ②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③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三、出证和送达

1、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出证条件如下:

①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遗产、收养子女、提存等)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行为人员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

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b、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c、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③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完全一致。

④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b、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c、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2、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公证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出证。

3、公证书应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

①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②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③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属或者多民族共同属任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④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

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⑥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 4、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编号。

四、期限、拒绝和复议

1、公证事项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应拒绝公证。

3、公证处或它的同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已发出的公证文书内容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4、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公证处 第五篇_上海驾照公证件办理和使用注意事项

上海驾照公证件办理和使用注意事项

驾照公证件有什么用?

由于中国没有加入国际道路公约组织,中国人无法取得正规的国际驾照。而中国人如果需要在国外租车或开车的话,因为老外(警察、租车公司工作人员等)看不懂中文,所以就必须到公证处办理一份当地语言的驾照翻译公证件。该公证件在租车或警察查证的时候,必须与驾驶证原件同时出示,否则无效。

驾照公证件与国际驾照、驾照翻译件有什么区别?

驾照公证件是中国公证出具的驾照翻译公证证明,在部分国家得到认可,是中国驾照在国外的一种辅助证明,并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而国际驾照本身就是驾照,在所有国际道路公约组织缔约国通用,具有法律效力。而驾照翻译件只是使用者自行翻译的一纸文件,方便老外看懂中国驾照而已,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并且也普遍不被认可。

中国人可以办理国际驾照吗?

由于中国没有加入国际道路公约组织,所以中国人无法取得正规的国际驾照。网上很多收费办理国际驾照的网站,其实都是假证,或者只是一般的翻译件。

驾照公证件在国外租车过程中能起什么作用?

(一)提车时,租车公司的工作人员一般会同时查看驾照原件和驾照公证件,如不能提供驾照公证件,会被认为是无效驾照而拒绝提车,并且不退回租金。

(二)租车过程中,如果遇上当地交警查车,如无法出示驾照公证件,会被认定为无证驾驶,而受到当地法律的制裁。

有了驾照公证件是否就一定可以在国外租到车?

不一定的,这完全取决于当地的法律和租车公司对中国驾照的认可程度。比如在日本、韩国、阿联酋等国家连中国驾照都不承认,更不会承认中国方面出具的公证件。而在同一个国外城市的不同租车公司门店,有的接受,有的不接受,这种情况也非常普遍。一般来说,用户在网上预订国外租车时,即使是知名的大型租车公司,也很少会提前通知用户该租车门店是否接受驾照公证件,经常出现提车时被拒并不退款的情况。这方面国内的租车平台:租租车(

上海市在哪个公证处可以办理驾照公证?

在市内所有所有辖区的公证处均可办理,上海市各区县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件与上海市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件一般没有区别。

驾照公证件是什么语言的?

驾照翻译公证件的语言一般是英语翻译的,并加盖公证处的公章。如要特殊需求(比如是要在非英语国家使用),可要求公证处多做一份该国语言的翻译公证件,一般非英语的驾照公证件翻译费要比英语公证件收费贵。

做一份驾照公证的公证费需要多少钱?

翻译费和公证费一般总共在200元左右,具体费用请咨询当地公证处。以《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为例,英文公证件的翻译费用为50元每千字符,法语、德语、日语等少数语种的价格参考英文翻译费用,由双方协商收费。

办理驾照公证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

(二)申请人持有的机动车(船)驾驶证正、副本原件。

(三)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办理驾照公证需要多久?

一般是2-3天就可办理完成。

上海市各个公证处的地址和电话是什么?

点击以下链接可查询所有公证处的联系方式,或者自己百度一下。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细节以公证处办理流程为准!)

上海市公证处 第六篇_履 历 证 明 - 上海市徐汇公证处

经 历 证 明

上海市徐汇公证处:

兹证明我单位男(女)年月日出生。经查其人事档案,详细经历如下:

1、年学校学习(全脱产 / 半脱产 / 不脱产),于 年 月毕业 / 肄业 / 结业,获得 学位。 (请在以下划线处按以上格式填写有关高中、中专、技职校、本科、研究生等其他学历情况。)

2年月至年月在单位从事工作,任 (职务)。 (如有其他工作经历的,请在以下划线处按以上格式填写。)

3、日被称),批文号 。

4、根据档案记载和调查,(或于月 日因犯罪由法院判处)。

单位填表人(签名):

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公章):

单位地址:

联系人电话:

年 月 日

注:1、经历要全部如实反映。

2、本证明有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填写,本人填写无效。

3、必须是你的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填写,人事档案一般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

上海市公证处 第七篇_2015上海东方公证处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公告

2015上海东方公证处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公告

上海事业单位考试(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为上海市司法局直属事业单位,是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因单位业务发展需要,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一、 岗位与职数

(一)岗位:公证员

(二)职数:12名

二、岗位说明与招聘条件

【上海市公证处,】

(一)岗位说明

在公证处统一管理下,独立开展公证业务,办证质量良好,积极参与公证理论研究,具有开拓创新意识,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努力钻研公证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二)招聘条件

1.政治素质过硬,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具备公证员资格;

3.年龄为40周岁以下(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工作能力强,勇于创新,具有一定的业务拓展能力;

5.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有责任心;

6.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7.身体健康。

三、招聘办法

(一)报名【上海市公证处,】

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

1.报名时间:2015年6月5日(周五)、6月6日(周六),均为上午9:00至11:30,下午1:00至4:00。

2.报名地点: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699号12楼。

3. 报名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公证员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学历、学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个人简历一份(高中阶段开始)、近期1寸正面证件照3张。

(二)资格审查

应聘者所提供的任何材料必须保证真实有效。根据收到的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对象将会收到准考通知。

(三)笔试

笔试内容主要测试考生基本素质、业务综合能力。根据笔试分数由高到低按1:3比例排序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笔试分数线和合格分数线将在上海司法行政网()予以公布,未进入面试者不发通知。

(四)面试

主要测试考生岗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五)体检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到指定医院体检中心进行体检。

(六)考察

考察由市司法局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和诚信记录等。

(七)拟聘人员的确定和公示

根据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结果,对拟录用人员在“21世纪人才网”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经上海市司法局审核通过后,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

四、相关待遇和其他事项

一经录用,工资、奖金、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颖 沈剑美

联系电话:52282076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69215/

推荐访问:上海公证处官网 上海公证处咨询电话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