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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时间:2018-08-03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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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第一篇_提前解除合同通知书(共8篇)

篇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用于提前终止合同)

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姓名:

你好!你与北京xxxx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xx年xx月xx日开始至xx年xx月xx 日终止。现公司根据你自身能力和绩效的原因,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一致友好协商同意提前中止劳动合同,公司将严格按照劳动法相关补偿规定执行,请你于年月日办理离职手续,你的工资将发放至xx年xx月xx日。

你在接到书面解聘通知后,应按以下规定及程序办理:

1、在接到书面解聘通知当日办理业务移交手续、财务帐目结清手续、办公用具结 清手续、图书文件归还手续。

2、人事档案及组织关系须在办理离职手续后60日之内转出。

薪金处理:

1、在办理了上述相关手续后,你x月x日至x月x日的工资将于x月x日发 放,x月x日至x月x日薪资将于x月x日一次性发放。

2、北京xxx公司为你办理的福利保险将截止到年月。

3、你不得带走北京xxx公司的档案及各种资料,不得泄露北京xxx公司的商 业秘密及北京xxx公司客户的秘密。

4、你不得利用原来在北京xxx公司工作之便,在解聘后带走的客户。不得影响 北京xxxx有限公司的声誉,否则北京xxx公司有权要求你赔偿或采取其他措施。 北京xxxxx人事行政部 签收人:

年 月日年月 日

工资结算清单

姓名:xx

7月21日至8月20日月工资:2000元人民币

8月21日至9月20日月工资:2000元人民币

9月21日至10月9日工资:2000/20.92*12天=1147.23元人民币

7月21日至8月20日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及8月份的社会保险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7月份、8月份的提成将于8月28日和9月28日分别发放。

北京xxxxx公司 签收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资结算清单

姓名:xx

7月21日至8月20日月工资:2000元人民币

8月21日至9月20日月工资:2000元人民币

9月21日至10月9日工资:2000/20.92*12天=1147.23元人民币

7月21日至8月20日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及8月份的社会保险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7月份、8月份的提成将于8月28日和9月28日分别发放。

北京xxxxx公司 签收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二:合同提前解除通知书

通 知 书

先生/小姐:

您于 年 月 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 年 月 日到期。 现公司决定提前与您解除合同。兹通知您 年 月 日为合同终止日。请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您的工

资待遇结算至合同终止日为止。如有服装押金,届时敬请 阁下携带服装押金收据原件,办理相关手续。

另支付给您提前解除合同补偿金 元。

感谢阁下来我公司工作,并祝您在今后的工作岗位上取得更大的成绩。

物业管理部

二00 年 月 日

签收确认:

(公司相关部门留存)

通 知 书

先生/小姐:

您于 年 月 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 年 月 日到期。 现公司决定提前与您解除合同。兹通知您 年 月 日为合同终止日。请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您的工资待遇结算至合同终止日为止。如有服装押金,届时敬请 阁下携带服装押金收据原件,办理相关手续。

另支付给您提前解除合同补偿金 元。

感谢阁下来我公司工作,并祝您在今后的工作岗位上取得更大的成绩。

物业管理部

二00 年 月 日

签收确认:

(个人留存)

篇三:(1)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书

湖北xxxxxxxx限公司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先生/女士:

因 等原因,我司决定自年月 日解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请您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领取《离职交接单》,于 年 月 日之前按照规定办理完各项离职手续,并做好工作交接,同时您的薪酬将结算到

特此通知。

湖北xxxxxx有限公司

月日

正本:交本人

副本:人力资源部存档

篇四:提前终止合同协议书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书

2011年1月13日,甲方与乙方签署了《红微博文化艺术网络营销推广战略合作服务协议》,约定由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做好网络营销推广及网络公关工作,为甲方的市场营销提供专业服务。双方的合作期限为一年,协议有效期为2011年1月15日至2012年1月15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于2011年4月6日提前终止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双方于2011年1月15日签订的《红微博文化艺术网络营销推广战略合作服务协议》。

第二条 协议提前终止后,原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及保密条款继续有效,双方仍需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条 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于2011年9月10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60万元(人民币大写:陆拾万圆整)。乙方在甲方付款前,应向甲方开具等额发票。

2、乙方在收到此笔款项后,甲、乙双方因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价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其他债权债务等)已全部结清。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侵犯了甲方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等有关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乙方利用甲方上述秘密信息牟取的全部收益无偿归甲方所有。

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得就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价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其他债权债务等)提起仲裁、诉讼、申诉、信访;否则,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乙方应双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五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

第六条 其他约定

1、未尽事项,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有关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五:(14)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湖南保利劳动保障事务有限公司独家提供)

签收回执

本人已收到____________单位于 年

月 日发出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 ______【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员工姓名)_______:

您(乙方)与本单位(甲方)于___年__月__日签订/续订的______类型____ 期限的劳动合同,由于出现下列第____项情形,根据《_____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第__条第__款的规定,决定从____年__月__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四)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工作,或经单位提出仍不改正。

(五)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八)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九)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乙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有关经济补偿和工作交接等事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有的约定处理。因出现本通知书(一)至(六)项所列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为____年,乙方在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______元人民币。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专家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使用的提示:

1、本通知书属于法定文书,是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必经的法定程序,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和证据效力。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使用本通知书时

应保留通知书存根和送达凭证。

2、本通知书应当说明解除理由。这涉及到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

补偿金,以及支付数额。

甲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乙方劳动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向乙方发出此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甲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乙方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规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对乙方实施裁减。

甲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可以即时发出通知并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3、本通知书使用时务必填明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时间。这涉及到劳动关系终结时间、工资支付、劳动争议时效起算等重大事项。

4、本通知书使用时可以说明基本事实,但必须是单位有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本通知书解除的事实和理由的举证责任在甲方。

篇六:提前终止合同协议书

合同编号:

合同类别:营销

终止合同协议书

甲方:盘锦***有限公司

乙方:*****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

甲方与乙方于2013年11月5日签订的《***项目营销策划及广告设计服务协议》(合同编号***),约定由乙方负责甲方所开发建设的**项目提供全程营销策划、产品策划、广告设计等服务,同时乙方还附赠销售策略顾问服务。双方的合作期限为13个工作月(春节月不计服务费用),协议有效期为**年11月5日至**年12月20日。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年4月9日提前终止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双方于2013年11月5日签订的《**项目营销策划及广告设计服务协议》,不再履行。

第二条 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于2014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70000元(人民币大写:柒万元整)。乙方在甲方付款前,应向甲方开具等额发票。

2、乙方在收到此笔款项后,甲、乙双方因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价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其他债权债务等)已全部结清。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侵犯了甲方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等有关秘密,

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乙方利用甲方上述秘密信息牟取的全部收益无偿归甲方所有。

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得就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价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其他债权债务等)提起仲裁、诉讼、申诉、信访;否则,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乙方应双倍退还甲方已全部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四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

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第二篇_提前解除终止合同协议书

提前解除终止合同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和乙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了《劳动合同》(合同编号: )(详见附件)。基于乙方个人生涯规划发展原因,并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提前解除该《劳动合同》。

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 合同解除及责任承担

1.1乙方向甲方提出并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解除双方已签署的《劳动合同》。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该协议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相应免除另一方在《劳动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放弃追索的权利。一方放弃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任何方式向另一方提出违约、赔偿权利的要求。

1.2《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无须承担《劳动合同》项下约定的须由该方承担的任何义务与责任。除甲方同意给予乙方总计人民币壹万元的款项之外,任何一方无须向另一方支付任何钱款、费用。乙方同意,该等钱款为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的全部钱款,除此之外,甲方没有对乙方负有任何其他债务。

1.3乙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后,《劳动合同》即行解除,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同时放弃根据《劳动合同》向甲方提出索赔、赔偿或其他请求的权利。

2、承诺与保证

甲方和乙方共同承诺及保证:

2.1解除《劳动合同》不会导致一方产生对另一方的任何债务负担;

2.2解除《劳动合同》不会导致任何一方被提起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或行政程序;不会导致任何一方存在诉讼和潜在纠纷的可能性。

3、管辖法律:仲裁

3.1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3.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东莞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其他

4.1本合同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生效。

4.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壹)份。

4.3附件:《劳动合同》

甲方: 乙方: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第三篇_提前解除终止服务合同协议书

提前解除终止服务合同协议书

本《提前解除终止<服务合同>的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由下列双方针对:****年**月**日,乙方在*****************执行******************项目过程中,发生***************事件,签定如下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鉴于:

(1)甲方和乙方于*****年**月 **日签署了《服务合同》;

(2)经甲方及甲方客户要求,并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提前终止解除该《服务合同》。

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 合同解除及责任承担

(1)甲方向乙方提出并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解除双方已签署的《服务合同》。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该协议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相应免除另一方在《服务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2)乙方同意像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金额总计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除此之外,乙方不再对甲方负有任何其他钱款、费用。

2、甲方和乙方共同承诺及保证

(1)解除《服务合同》不会导致一方产生对另一方的任何责任负担;

(2)解除《服务合同》不会导致任何一方被提起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或行政程序;不会导致任何一方存在诉讼和潜在纠纷的可能性。

3、管辖法律:仲裁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本合同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

甲 方: 乙 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 期: 日 期 :

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第四篇_提前解除终止服务合同协议书

提前解除终止服务合同协议书

本《提前解除终止〈外派常保服务合同书〉的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由下列双方针对:某物业公司向甲方提供保洁服务,已不需乙方提供服务,签订如下协议:

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鉴于:

(1) 甲方和乙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署了《XXXXXXX合同书》;

(2) 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

提前终止解除该《XXXXXXXX合同书》。

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 合同解除及责任承担

(1) 甲方向乙方提出,并且乙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解除双

方已签署的《XXXXXXXXX合同书》。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该协议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相应免除另一方在《XXXXXXXXXXXXXX合同书》项下的各项义务;

(2) 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金,并且甲方不再对乙方负有

任何其他钱款、费用。

2. 甲方和乙方共同承诺及保证

1【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1)解除《XXXXXXXXXXXXX合同书》不会导致一方产生对另一方的任何责任负担;

(2)解除《XXXXXXXXXXXXXX合同书》不会导致任何一方被提起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或行政程序;不会导致任何一方存在诉讼和潜在纠纷的可能性。

3. 管辖法律: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

甲 方: 乙 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 期: 日 期:

2

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第五篇_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属违约

房屋属违章建筑物,对此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对此都有了明确的规定,本是无庸置疑的。但就目前广东的情况来看,农村为发展经济,积极招商引资办厂,没有经过任何规划、报批、报建,建起了大量的厂房、工棚,表面上是以厂房出资他人(多为台商、港商)合作办厂,实质上是出租厂房收取租金。显然这样的租赁行为是非法的,是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的。现实中,农村集体收入很大一部分是靠这种违章建筑出租获取的,村民的分红也就靠这一块。不幸的是很多外商赚足了钱后,有的长期拖欠租金,有的逃跑了,有的甚至留下一身债务要村集体来背。这种现状目前较突出,起诉到法院,法院又无法依法予以保护,村民怨气大。法院现在处于一种两难境地。一方面要依法办案,不能明知是违章建筑出租,也给予保护。另一方面,法院作为地方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维护者,又不忍看到村民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因为法院的依法办案导致村民对法院工作的误解,是任何法院领导都不愿看到的。对类似这样的违章建筑出租问题,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究竟应如何处理,是困扰基层法院法官的一大难题。

对违章建筑出租案件如何处理,有多种观点。一是认为租金可以适当保护。即首先认定违章建筑出租是非法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实际已租用房屋或场地,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仍应给予一定的补偿,因为租赁合同的无效不象其他买卖合同,可以返还,租赁是一种行为合同,没法返还。在计算补偿费时按房管部门评定的租金标准计算。笔者认为,不管采用何种计算方法,只要对租金予以了支持,就是等于承认了违章建筑出租的合法性,与认定违章建筑出租是非法的前提相矛盾。二是认为,对于违章建筑出租的非法所得应依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对非法活动的所得予以收缴,以惩罚乱建乱租,冲击、扰乱正常的房屋租赁市场的行为。站在村民的角度来看,违章建设的厂房、工棚出租的租金不能通过合法途径收回来,感情上是很难接受的。但早知如此何必当初,违法乱建的后果不是不知道的,只是在利益的驱动下冒险而已。同时,要批评的是我们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失职、失察和纵容。如果政府职能部门对农村的违章建筑加大监督、处罚力度,相信不会造成今天的尬尴局面。笔者认为,对违章建筑的非法所得应予以依法收缴。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规范房屋建筑、租赁市场的需要,这个代价迟早要有人来付出。更严格地说,行政执法部门没有对这种违章建设行为进行处罚,已是很照顾农村经济发展了。其实,这样的光收房租、坐吃山空的经济发展是没有多大价值的。 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属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合同没有约定提前退租的违约责任,但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并不当然排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仍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可作为合同的补充条款).因此,承租人要承担提前退租的违约责任,赔偿由于违约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出租方可不返还对方预付的半年租金及保证金(这些钱应作为出租方的损失赔偿予以扣除,两年合同履行完毕的租金应不止这个数),如果承租方不同意,可由其起诉到法院通过判决来解决.

你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成立,对方可以追究你公司的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并无具体的标准,不过违约金的性质是补偿性质,即补偿守约方的利益损失;关于你们之间的违约金是否可以降低,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如果数额过高,当事人提出,人民法院会适当考虑

提前解除合同引发租赁纠纷 深法院判出租方不违约

原被告互指对方违约

原告吉大公司诉称,2001年1月1日起被告承租吉大工业厂房二栋一楼,租期两年。被告於2002年12月11日迁到深圳平湖镇龙西路139号二楼。被告在租赁期间经常拖欠房租及水电费用,至其搬迁时仍欠吉大水电费及租金人民币1.8万元,并向吉大出具了欠条,承诺於2002年12月20日前还清欠款。此后,吉大公司经一再催收均无果,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清偿欠款人民币1.8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骏泰公司答辩并反诉称,与原告订立了两份租赁合同书,2001年1月起履行的是主体厂房合同,租期为两年,2002年4月起履行的是铁皮房仓库的租用合同,租期为一年。2002年10月原告称工业区拆除临时建筑,要求迁离铁皮房仓库,骏泰便退出铁皮房仓库的租用,后因仓库退租后与主体厂房生产不配套,骏泰於2002年12月10日迁离主体厂房。原告所诉欠租及水电费用一事属实,但由於原告违约提前收回厂房,给骏泰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反诉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2万元;赔偿铁皮房仓库吊装、装修费用等人民币3万元;由原告退还被扣押的车辆和证件;由原告补开电费发票;由原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对被告反诉答辩称,被告反诉无理,吉大不存在违约行为,双方对铁皮房仓库并无装修约定,且被告并未对铁皮房仓库进行相关的装修;被扣押的车辆和证件系由被告自愿提供,未清偿欠款之前不应退还;工业区电费由吉大代收代缴,无法向被告提供用电发票。被告反诉无理,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驳回被告反诉请求

龙岗区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就工业厂房及铁皮房仓库的租赁订立合同并实际履行,有双方提交的租赁合同、交纳租金的发票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原、被告之间租赁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在租赁期间拖欠租金及水电费用累计人民币1.8万元未付,有被告出具的《抵押书》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予以清偿。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关於被告的反诉请求部分,法院认为,铁皮房仓库的租赁因原告工业区对临时建筑的拆除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原告为此向被告支付了补偿金,双方对此事已实际处理完毕,被告在本案中提出要求原告支付铁皮房仓库的装修费用等人民币3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进行装修须先行经原告同意,原告否认被告曾对铁皮房仓库进行过装修,且被告对其所称损失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实,被告的此项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於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因提前解除厂房租赁合同的违约金人民币1.2万元,亦缺乏充分的证据,被告诉称系铁皮房仓库退租后影响厂房生产而终止合同,由本案查明事实可见,铁皮房仓库的退租系双方当事人协商的意思,而非原告单方所为,被告并未举证仓库退租对厂房租赁的影响,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厂房的迁出是因原告的单方要求所为,故而与双方合同中约定出租方要求承租方提前退租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不符,被告的此项反诉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被告以案外人的车辆作抵押向原告作出还款承诺,但未履行,原告应於被告清偿欠款后向其返还抵押的车辆

租赁合同按约定合法解除依法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柳市民三初字第4号

原告:柳州市雅丽得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驾鹤路3号国泰大厦1楼1-9号。

法定代表人张泽龙,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跃辉,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海红,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鱼峰区驾鹤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柳州市荣军路东巷62号。

法定代表人桂美玉,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梁宙英,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柳州市雅丽得装璜有限责任公司诉柳州市鱼峰区驾鹤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6年4月24日受理后,

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朝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宝华、李芃参加的合议庭,于2006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柳州市雅丽得装璜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跃辉、张海红,被告柳州市鱼峰区驾鹤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

人梁宙英到庭参加诉讼。代书记员卢利红担任法庭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柳州市雅丽得装璜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于2005年5月27日与被告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书》,并依据该合

同书积极履行合同,办理规划和报建等手续,虽经过原告数次的口头和书面催促,被告却拒绝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履行

协助义务,导致原告无法行使合同权利。被告于2006年1月16日(盖章时间)发给原告的《通知》违反该合同的约

定,向原告提出无理要求,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该合同;被告于2006年3月27日(盖章时间)发给原告的《关于自然终止或提前解除(场地租赁合同书)的函》单方提前解除了该合同。由于被告的前述违约行为,不仅导致原告出现了履约损失,还导致原告的合同期待利益无法实现。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1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讼请求。

被告柳州市鱼峰区驾鹤村村民委员会辩称,一、原告所办得的临时用地、临时建设的手续等与《场地租赁合同书》的约定完全不符,因此是原告首先违约并致使双方的合同目的不可能实现,如继续履行只会给双方造成更大的、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按照《场地租赁合同书》约定,被告提供3000平方米的场地租赁给原告,原告在无偿拆除该场地上原有价值160万元的房屋后,应投资约180万元建设沿街商业钢架大棚作汽车销售网点。该钢架大棚建成后,产权归被告所有,而原告有15年的租赁经营权。在这15年间,原告应向被告缴纳200万元的租金(前5年每年租金10万元)。15年的租赁期满后,原告应将租赁场地和建筑物、装修物及固定设施等无偿归还给被告。在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规划需要拆迁,土地补偿费和被原告拆除的约160万元房屋等也会得到相应的补偿。现原告所办理的手续中,投资额由约180万元减少至约100万元,钢架大棚也变成了“简易”钢架大棚,这些均与《合同》约定不符。原告所办得用地和建设的手续均为临时,使用期限均为两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临时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禁止在临时用地上进行永久性建设,禁止将临时建设改变为永久性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期满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清场,退出临时用地和拆除临时建设,如临时用地到期限不交出或临时建设到期限不拆除的,再处以每日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直到交出临时用地或拆除临时建设。而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是不予补偿的。被告与原告并没有签订临时用地合同,而原告仅办得使用期限只有两年的临时用地、临时建设的手续显然与合同约定完全不符。如双方按原告所办得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手续继续履行合同,在临时用地上建设起临时建筑物。则原告依法只有两年的租赁经营期,两年的时间原告根本不可能收回投资成本,更谈不上有利润可赚。而被告以3000平方米土地和拆除价值160万元的房屋为代价,换来的只有两年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而这两年被告仅能得到20万元的租金。待两年使用期满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就要无条件退出临时用地和拆除临时建设,并且还不会得到任何补偿。这样的结果无论对被告还是对原告均是不可能承受的。

二、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在原告申报手续的材料上盖章,只是在原告办证过程中的协助行为,并不等于对办证结果的认可,更不等于是对《合同》的变更。原告应对这些申报材料的内容负责。并应当保证所办得的手续符合《合同》的要求。三、被告给原告发《通知》和函件,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合同》第六条第2点的约定是:或因政府政策变更或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致使本项目的土地变性或立项、报建等手续不能办妥的,双方均不须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自然终止。从本案情况来看,原告所办得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的手续显然与《合同》约定不符,而且继续履行只会给双方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按照法律的规定,被告完全有权解除该《合同》。原告的违约行为是由于政府的原因(该土地被规划进红线,不能办理正式的用地、建设的手续)所造成,因此按《合同》约定双方均不须对此承担违约责任,但本合同可自然终止。另外,按照《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从本案情况来看,原告所办得的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的手续显然与《合同》约定完全不符,如继续履行将会给双方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因为该《合同》如继续履行,就要先拆除被告在该场地上价值160万元的原有房屋,另按《合同》约定原告还需要投资180万元建设钢架大棚。而原告的注册资金仅为60万元,这表明原告根本没有能力履行本合同,如原告将被告价值160万元的房屋拆除后却没有能力投资建设,或者为避免损失而不再投资建设,那么拆除这160万元房屋损失的责任就会由被告独自承担。由于原告无能力履行本合同以及上述理由,被告在通知中要求原告提供担保这完全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而原告未能提供担保,被告完全有权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

四、原告的办证过程并进而要求拆除被告房屋的行为完全是一种恶意操作,对本案提起诉讼更是一种恶意诉讼。原告明知合同履行会给双方造成重大损失,而故意设置一个违约的陷阱让被告往里面跳,当柳州市规划局在2005年6月2

日在《市计委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批申请表》上签署 “原则同意选址作临时汽车销售中心,建筑结构为简易钢架大棚,当城市按规划实施时,须无条件自行搬迁、无条件清场,退出临时用地”的意见时,即表明原告所办得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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