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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生产许可证标志

时间:2017-12-17   来源:文字游戏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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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生产许可证标志 第一篇_生产许可证标志式样

生产许可证标志式样

第八十六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附件6。

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附件6。”

二、将附件6中的“质量安全”修改为“生产许可”。 本决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qs生产许可证标志 第二篇_QS标志的概念

QS标志的概念

QS标志的含义

QS是英文“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的字头缩写,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组成部分,也是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外观上标示的一种质量

有食品质量安全标志的产品[1]

安全外在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八十六条即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

(Quality Safety) 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QS”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证的简称,是国家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一种行政监管制度。

QS标识从2010年6月1日起已陆续换成新样式

此次变更主要是在标志的中文字样上有所变动,原先QS标志下方的“质量安全”字样已变为“生产许可”。

QS下方须标注“生产许可”,原有的QS标志是食品市场的准入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的首字母“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没有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则不能生产食品,即不能使用这个标志。原有的QS标识主色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即将更换的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的拼音缩写“QS”表示,并标注“生产许可”中文字样。

QS标志的主要特征

1、QS标志的作用是表明产品质量的水平,是实物产品的质量信誉标志,产品外包装上加贴QS标志即是代表着生产加工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作出的明示保证。

2、QS标志必须由发证机关或组织颁发,并须经过一定的评审、考核程序,获准后方可使用。

3、QS标志是标示在产品外包装上的标示该产品在生产中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生产并经过严格出场检验的合格产品。

4、“QS”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1)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对于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相关食品。这就从生产条件上保证了企业能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品。

(2)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

要求企业必须履行法律义务,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必须实施委托检验。这项固定适合我国企业现有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能有效地把住产品出厂质量安全关。

(3)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食品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识制度

对检验合格的食品要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这样做,便于广大消费者识别和监督,便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也有利于促进生产企业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感。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QS标志的条件

依据相关法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外包装上加贴QS标志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属于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规定程序公布的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

2、从事该食品生产的企业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3、出厂的食品经检验合格。

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关系

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其中第一项就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食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质检部门将之称作为“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属于行政许可制度,它包括3项具体制度:

1、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食品。

2、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

3、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对检验合格的食品要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目前我国已经公布对28类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也就是说公布的28类食品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且加贴QS标志方准上市销售。 编辑本段食品QS标志监管

工商部门监管流通环节食品QS标志监管的法律依据

职责依据

(一)工商部门在实施流通环节食品QS标志监管的职责依据:

食品QS标志是由国家质检部门负责认定和实施的一个行政许可制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已经明确规定“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明确规定了“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分工进一步作了明确“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要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检、卫生部门。”这就充分确定了工商部门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也说明了在对流通环节食品QS标志监管上工商部门是主体适格的,是有职责依据的。

职权依据

(二)工商部门在实施流通环节食品QS标志监管上的职权依据:

QS标志是食品市场准入制度,那么在查处流通环节无QS标志食品案件中工商部门是否具有明确的法规规定的职权依据呢?《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就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查处依据

(三)工商部门在实施流通环节QS标志监管上对具体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查处依据

《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对于食品,QS标志就是生产许可证的一个外在的表现形式。同时,该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罚则“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于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加贴QS标志而上市销售的无QS标志食品工商部门是有权进行处罚的。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职权的答复》(工商法字[2006]78号)也作出了明确的答复,进一步明朗化了工商部门在对流通环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上的职能职权。所以,作为流通环节食品QS标志的监管,工商部门是适格的,是有明确的职责、职权依据的。

qs生产许可证标志 第三篇_QS标识的规定及画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

公告》(总局2010年第34号公告)

2010年第34号

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

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企业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按照有关法规,现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及使用办法公告如下:

一、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式样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的拼音

“Qiyeshi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表示,并标注“生产许可”中文字样。其统一制定式样详见附件。

二、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使用的要求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加印

(贴)。企业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从2010年6月1日起,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之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在2010年 — 1 —

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

附件:

— 2 —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

— 3 —

— 4 —

【qs生产许可证标志】

— 5 —

qs生产许可证标志 第四篇_QS标志详解

QS标志: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34号公告),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的拼音“Qiyeshi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表示,并标注“生产许可”中文字样。与原有的英文缩写QS(quality safety 质量安全),表达意思有所不同。

目录

规定历史

食品分类

市场准入

细则解读

编号规则

认证新规

认证费用

认证程序

规定历史:

【qs生产许可证标志】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加印(贴)。企业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新旧版对比

从2010年6月1日起,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之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

200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颁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原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7月18日颁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章第四十七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标志。没有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食品分类:

以下是纳入国家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28大类

1、粮食加工品: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分装)、谷物碾磨加工品(分装)、谷物粉类制成品)

2、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食用动物油脂(猪油、牛油、羊油)

3、调味品: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调味料产品

4、肉制品: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5、乳制品:乳制品[液体乳(巴氏杀菌乳、高温杀菌乳、灭菌乳、酸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特殊配方乳粉、牛初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

6、饮料: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

7、方便食品:方便食品(方便面、其他方便食品)

8、饼干:饼干

9、罐头:罐头(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

10、冷冻饮品:冷冻饮品(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

11、速冻食品: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生制品、熟制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速冻果蔬制品、速冻其他类制品)]

12、薯类和膨化食品:膨化食品、薯类食品

13、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糖果制品(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果冻

14、茶叶及相关制品 :茶叶(茶叶、边销茶)、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15、酒类: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其他酒

16、蔬菜制品:酱腌菜、蔬菜干制品(自然干制蔬菜、热风干燥蔬菜、冷冻干燥蔬菜、蔬菜脆片、蔬菜粉及制品)、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腌渍食用菌)、其他蔬菜制品

17、水果制品:蜜饯、水果制品(水果干制品、果酱)

18、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

19、蛋制品:蛋制品(再制蛋类、干蛋类、冰蛋类、其他类)

20、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

21、食糖:糖(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冰片糖等)

22、水产制品:水产加工品[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鱼糜制品(即食类、非即食类)]、其他水产加工品(水产调味品、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风味鱼制品、生食水产品、水产深加工品)

23、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糖(葡萄糖、饴糖、麦芽糖、异构化糖等)

24、糕点:糕点(烘烤类糕点、油炸类糕点、蒸煮类糕点、熟粉类糕点、月饼)

25、豆制品:豆制品(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其他豆制品

26、蜂产品:蜂产品[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蜂产品制品]

27、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婴幼儿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

28、其他食品

【qs生产许可证标志】

市场准入:【qs生产许可证标志】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自2004年开始,首先在米、面、油、酱油、醋五类食品中推行。2004年1月1日起,五类食品中凡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且未加印(贴)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2005年下半年,又扩大到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近期,将对包括余下13类食品在内的所有食品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消费者在选购已经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时,应当选购已经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

对于产品的市场准入,一般的理解是,允许市场的主体(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和客体(产品)进入市场的程度。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也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

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管制度。因此,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

准入制度简单说就是: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食品质量达到安全标准所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从原材料、生产设备、工艺流程、检验设备与能力等10个方面制定了严格具体的要求,只有同时通过这“十关”审核的企业才允许生产食品,检验合格后才能加贴QS标志进入市场。从源头上提高了生产企业进入食品行业的准入门槛,一大批无法满足准入要求的小型企业和小作坊只有选择关门或者转产。

对已经获得生产资格的食品企业,准入制度还明确制定了巡查、年审、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回访等后续监管措施具体措施,确保获证食品合格率和放心度,一旦发现质量问题,企业只有一次机会整改,再次发现就会面临“死刑”。

符合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条件的食品将标有QS标志,QS是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的缩写。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包括3项具体的制度。 一是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具备生产条件能够生产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 《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否则将不准生产食品。这从生产条件上保证了企业 能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的食品。 二是对企业 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这有利于把住产品出厂质量关。

三是对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对检验合格的食品要加贴或加印QS标志,没有这个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这样有利于群众和执法部门识别和监督。

细则解读:

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是国家质检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具体举措。《细则》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细则》规定,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向当地省级质量技监部门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经必备条件审查或者发证检验不合格而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企业发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企业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自行作废。企业自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整改,两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或者已经通过HACCP体系认证、验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免于企业必备条件审查。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食品认证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简化或者免予企业必备条件审查。

应注意的是,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企业补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编号规则:

第一则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QS为英文"Quality safety"(质量安全)的缩写,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后4位为获证企业序号.

第二则

受理机关编号。参照GB/T 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有关部门规定,受理机关编号由阿拉伯数字组成,前2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后2位代表各市(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备案。 前2位编号规定:

北京11 天津12 河北13 山西14

内蒙古15 辽宁21 吉林22 黑龙江23

上海31 江苏32 浙江33 安徽34

福建35 江西36 山东37 河南41

湖北42 湖南43 广东44 广西45

qs生产许可证标志 第五篇_2016生产许可证承诺书

生产许可证承诺书

安全生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承诺书 ****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站:

因电力浅沟修建红线穿越已建人行道,我单位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实施按照《成都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围蔽设施的通知》的要求执行,在施工期间维护城市市容市貌及不影响正常交通通行。承诺严格遵循下列事项,如果违反下列任何一款条款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悬挂《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

二、按照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施工范围采用标准的围蔽设施围蔽作业。

三、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期限、施工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实施。合理配置人力机具,避免在交通高峰和繁忙期间进行施工。

四、施工现场设置明确的交通导向标志、标线,夜间设置警示灯具。对车辆和行人影响较大的工程施工,做好交通疏导措施和保障行人通行安全,并派专人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疏导交通。及时对施工范围的道路进行检修,确保施工范围的交通安全和畅通。

五、施工材料、机具摆放不超出施工围蔽范围,施工现场不设置与施工无关的生活配套设施。大型施工现场确需设置临时仓库、办公室成设施时,在不影响交通和行人的前提下,按照批准的位置设置,但不设置竹、木结构等影响城市景观的临时设施。

六、施工大型机械施工作业安排在晚上10点前完成,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嗓音和施工产生的粉尘。

七、施工产生的垃圾及时清运,垃圾堆放最长不超过24小时,重点路段立即清运,保证路面整洁。运载散件物料、施工废料的车辆经过资质审查合格,持有效准运证件,不沿途撒漏。施工产生的泥浆水,经沉淀处理后排入市政排水管道,不向路面排放,避免影响城市市容和交通安全。施工期间和施工范围内损坏的其他设施,由本单位自行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责任。

八、以上施工措施,做到每天自检,如有违反,除迅速纠正外,主动接受相关处罚,因措施不当或管理不到位所产生的责任事故纠纷等,由本单位自行承担。【qs生产许可证标志】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盖章)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承诺书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并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二、不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未列入国家新增品种公告目录的食品添加剂;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单一成份不明的复合添加剂;不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三、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添加剂的购进和使用情况,并建立相应的台帐。

四、所用食品原料和添加剂按规定在产品标签上予以明示。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执法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会上传达了《全市打击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具体部署了生产加工领域食品添加物质专项整治工作,区质监分局要求获证企业要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一承诺两台帐”制度,建立食品添加剂购进台帐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台帐,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参会企业负责人承诺,一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不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未列入国家新增品种公告目录的食品添加剂、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单一成份不明的复合添加剂、不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管理及备案制度等事项作出承诺。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承诺书

我公司(厂)在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为保证所生产的食品质量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作为公司(厂)的法人代表,特作出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

2、食品加工过程严格、规范,避免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与热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3、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决不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陈化的、回收的或者非食用的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采购食品原材料时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

4、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5、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

6、保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清洁、安全,对食品无污染。

7、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出厂,不销售。

8、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在食品出厂前严格按有关规定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不超出取证范围。

9、保证本公司(厂)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所提供的资料、文件、证明和生产设施的真实性,合法性,保证取证后食品质量安全把关措施、手段及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水平不低于取证前。

l0、自觉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公司(厂)的巡查、回访、年审、产品质量抽查等各种监督方式,对企业生产和管理工作不断进行改进。

如发生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承诺,本公司(厂)及我个人愿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一切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切实保证我公司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公司自愿做出以下承诺:

1、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质量技监督法律法规。

2、持续保持发证时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手段。

3、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要求。

4、严格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检验原始记录完整齐全。

5、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标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识。

6、在经营活动中不故意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7、不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造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

8、不违反产业政策,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建设国家严禁重复投资建设项目。

9、保证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不起出取证时产品范围。

10、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及时向省质监局报告并及时提

出换证申请。

11、按规定及明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真实可靠。

12、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质量抽查,日常巡查等监督检查工作,并及时整及提出的整改建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承诺书

浙江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为维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根据要求,本人现就以下事宜作如下承诺: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规定》的要求,自愿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核查工作,接受省许可办和审查组织单位的管理;

2、遵守审查员行为规范;

3、不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从事生产许可有偿咨询工作,不在生产许可咨询机构签约并执业;

4、遵守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维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工作的声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5、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工作的工作程序公正地进行核查工作, 并对工作结果负责;

6、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保守在核查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受核查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涉及企业合法利益的秘密信息;

7、按照审查组织单位要求的时间和质量完成工作任务,但有权拒绝承担违背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工作有关规定的任务;

8、每次工作完成后,将工作过程中的全部资料、文件交还给审查组织单位,在未征得同意前,不复制保留任何资料、文件;

9、向省许可办客观真实地提供与核查工作有关的信息,如工作经历、资格、与受核查方利益关系等,当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及时告知省许可办。如违反以上条款,本人愿意根据相关规定接受理,直至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签名: 日期:

注:本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由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保

留,一份由审查人员留存。

qs生产许可证标志 第六篇_2016商品承诺书

商品承诺书

农资商品质量责任承诺书 我保证供应放心农资,确保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我承诺遵纪守法,保证质量,优质服务,诚实信用,让农民用上优质放心的农资产品。

我遵纪守法,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到持证经营,经营符合规定的放心农资,建立规范的农资经营档案,保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的宗旨,要按照国家标准质量去做。保证不销售假冒农资产品,保证销售给农民的农资产品有凭证,有使用说明和售后服务内容等。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符合有关规定。如因产品质量责任问题造成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

做到诚实守信,树立“讲道德,重合同,守信誉,遵纪守法,公平竞争”的行业新风尚。全面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企业间守信合同。不哄抬物价,不低价倾销。不发布虚假广告,不误导农民群众,为农民提供优质放心的农资产品。

商品房预售承诺书

滦南县住建局房监所:

本公司开发建设的滦南金诚华苑Ⅱ二期商品房项目,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规定,恪守诚信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销售行为,树立房地产企业诚信形象。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从事预定、预约等方式的违规预售活动。

特此承诺。

滦南县房地产开发公司

2016年3月28日

提供服务及销售商品承诺书(样本)

承诺人:

地址: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鉴于承诺人将xx-xxx有限公司(“xx-xxx”)提供服务/销售商品,承诺人在此郑重作出以下承诺并将此承诺作为承诺人和xx-xxx之间进行合作的先决条件:

第一条在业务洽谈过程中承诺人保证不向xx-xxx提供任何虚假、引人误解或者未经证实的业务/产品/服务信息,不进行商业欺诈。

第二条承诺人将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真实有效地履行与xx-xxx之间的一切口头和/或书面约定、合同、协议等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承诺人将向xx-xxx提供力所能及的最为优质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售前和售后服务。

第四条承诺人对向xx-xxx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质量提供品质担保。

第五条承诺人保证保守xx-xxx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六条承诺人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向xx-xxx任何员工提供回扣、礼金、礼品、报酬等。

第七条基于xx-xxx已保证“承诺人向xx-xxx反映其员工有索要、收受回扣、礼金、礼品等问题不影响承诺人和xx-xxx之间的合作与交易”,如有xx-xxx员工向承诺人索要、收受回扣、礼金、礼品、酬金等行为的,承诺人保证立即主动向xx-xxx反映(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 xx-xx)。

第八条承诺人违反第六条和第七条的承诺的,承诺人将以交易金额的十倍向xx-xxx支付罚金。

第九条承诺人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与xx-xxx业务关系的内容。

第十条对由于承诺人违反本承诺书下的承诺或者因承诺人过错、失职、疏忽等原因给xx-xxx造成的一切损失,除按照第八条处理外,承诺人负责另行全部赔偿。

(授权代表签字及公章)

年 月 日

商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了确保商品消费安全,杜绝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努力营造安全、有序、诚信的消费环境,作为商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 对其经营的商品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并作如下承诺:

1、不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以及“三无”商品,不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不销售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经检验、检测、检疫不合格的商品以及未取得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qs标志和3c认证的商品。

3、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及国务院503号令、省政府305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的监督,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守法经营。

4、建立并执行商品质量验收、购销台帐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粘贴式台账。严把商品进货质量关口,坚决不从非法渠道购入商品。

5、建立并执行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待销、库存商品的质量状况,及时清理“三无”商品、无qs标志和3c认证的商品。大宗商品必须到工商部门备案。

6、建立并执行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发现不合格商品,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销毁等措施予以处理。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商品,在营业场所内公示,并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告,负责将不合格商品召回、销毁。

7、市场开办单位加强对进入市场内经营者的管理,与进场经营者签订《商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在市场显著位置公布不合格商品及违法经营等信息,确保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质量安全。

8、若违反以上承诺,将依法主动接受工商部门的处理。

承诺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商品承诺书

尊敬的客户:

首先感谢您选择购买我们的产品!

为保证产品质量,明确购销双方产品质量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合格,保证产品安全,特作如下承诺:

一、我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原则上按购货方规定的技术标准执行。在购货方没有规定的技术标准时,我公司将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执行,并向购货方提供产品样品,经购货方同意后向购货方提供产品,并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和逐步提高。

二、供货方向购货方提供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产品标准复印件。

三、供货方保证所供产品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并对产品质量负责,必要时向购货方提供必要的质量资料,诸如产品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

四、供货方的产品包装、注册商标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购货方严格按产品包装上注明的贮藏条件贮藏,因购货方对产品保管养护不善而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由购货方负责。

六、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投诉 ,供货方应积极配合妥善解决 ,如确属供货方的责任,供货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七、质量争议(问题)的处理:

购货方应严格按照制订的技术标准对供货方的产品进行检验,保证检验的公正和科学性,对检验不合格的剩余样品应保留一周。

对确属供货方质量问题的,已经使用造成的损失,由我公司负责。

对确属供货方生产质量问题,没有使用的,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退货或降价)。

八、本产品质量保证书自双方签定供货合同发生供货时生效,业务终止时同时终止。

亿家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qs生产许可证标志】

商品经营承诺书

一、经营者要依法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带,并对塑料购物袋依法明码标价;

二、经营者要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

三、经营者要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帐,以备查验;

四、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五、同时经营者要积极提供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替代品;

六、另外市场开办单位要在市场内设立的专营(或兼营)塑料购物袋经营摊位实行塑料购物袋统一采购、销售。

承诺人:

201x年x月x日

qs生产许可证标志 第七篇_2016阿坝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实施细则

阿坝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供餐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包括学校食堂(伙房)。

第三条各学校要依据各校的具体情况,确定供餐模式。

(一)学校食堂(伙房)供餐:由本校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

(二)"蛋、奶、水果"模式:通过政府采购省营养办指定三家企业生产的三个品牌"雪宝,菊乐,华西"牛奶,采购由州营养办指定范围内的鸡蛋,定点购买由县采购办确定的蛋糕和水果。

第四条坚持"安全第一、稳步推进"的原则。各学校要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首要条件,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有关法规标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所辖学校供餐条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不符合实施条件的学校,一律不得纳入"营养改善计划"试点。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监管责任

第五条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计划"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县卫生局(县食安办):负责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指导试点学校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指导学校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

(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学校食堂(伙房)以及供餐单位(个人)食品安全监管,切实做好日常综合监督检查工作。制定"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和教材,对实施"计划"的中小学校长、食堂(伙房)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供餐企业(单位)、托餐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

(三)县教育局:负责学校食堂(伙房)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和安全卫生知识健康教育,倡导健康饮食方式;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学校食堂(伙房)食品日常安全自查以及购买供餐服务、个人或托餐家庭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四)县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

(五)县工商局:负责供餐企业(单位)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

(六)县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查处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七)县监察局:负责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食品安全法定职能的行政责任情况实施监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构成食品安全违法违纪的案件及其涉案人员进行查处。

(八)县财政局:落实县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九)县物价局:负责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开展生产成本调查,组织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计划"实施及流通环节费用减免政策。

(十)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对"计划"实施进行宣传。

(十一)县审计局:负责对"计划"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确保"计划"实施公开、透明。

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实行任务到人,责任到岗。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摆在首要位置,督促有关部门和学校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建立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食品原料生产、采购、贮存、加工、配送、储存、配送、分餐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与质量监督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第七条实行"以县为主"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是"计划"实施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对本地区学生食品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hts/40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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