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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市法院管辖不明

时间:2017-11-04   来源:文字游戏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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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市法院管辖不明 第一篇_合同能否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合同能否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吴江市益佰纺织有限公司与龙口市玲楠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争议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05]民立他字第26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5.08.26 【实施日期】2005.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法规类别】民事诉讼管辖 【唯一标志】142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吴江市益佰纺织有限公司与龙口市玲楠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争议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2005]民立他字第26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苏民二立他字第025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鲁立函字第14号请示报告均收悉。关于吴江市益佰纺织有限公司与龙口市玲楠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管辖争议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吴江市益佰纺织有限公司与龙口市玲楠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先后签订了7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发生纠纷解决的方式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在起诉方法院起诉解决”。《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属于买卖合同范畴,本案双方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后,按照合同约定均向起诉方法院即吴江市人民法院及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地法院均于同日分别以买卖合同纠纷受理了原告的起诉。两地法院受理的案件属于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引起纠纷的案件。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发生纠纷“在起诉方法院起诉解决”的约定有效。因两地法院受理本案的时间相同,本案双方当事人起诉时间的先后顺序无法确定,因此,本案可依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点确定管辖。鉴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提(交)货地点及方式:供方负责将货发到龙口市玲楠服装厂”的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管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为本案合同的履行地,龙口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吴江市人民法院将其受理的[2004]吴民二初字第140号关于吴江市益佰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口市玲楠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移送至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2005年8月26日

约定市法院管辖不明 第二篇_借款合同纠纷的法院管辖问题现在有了明确规定

借款合同纠纷法院管辖问题

若借款合同没约定履行地的,出借人可向出借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

偿还借款

借款合同纠纷也是合同纠纷的一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借贷合同纠纷中,被告所在地好确定,但是对于合同履行地一直存有争议,尤其是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时,出借人所在地是借款合同履行地还是借款人所在地为借款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借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法院管辖的情况下,若借款人与出借人所在地不一致,出借人往往会在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借款人往往会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导致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久拖不决。 律师告知:

在借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或法院管辖的情况下,若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则出借人可以向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如下:

1、199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即《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该文件确定了贷款方(出借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也为出借人在自己所

在地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提供了依据。

2、为了对合同履行地点在司法审判实务中更具操作性,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18条对合同履行地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也就是说,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贷款人提供贷款应在借款人所在地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在贷款人所在地履行,即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合同履行地在出借人一方,出借人可向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王洪武律师,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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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市法院管辖不明 第三篇_民间借贷案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民间借贷案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 桂亦威

按照《民诉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据此,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则存在约定管辖和法定管辖情形:

1、若合同约定了由“联系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分三种情形:

(1)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只能由约定管辖法院管辖;

(2)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可以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3)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PS:以上所称“约定管辖的排他性”,系指合同是否排除当事人向合意选择法院以外的法院诉讼的权利。若排除,则具有排他性。但是,协议约定非排他性管辖应当明确,当管辖合意究竟是排他性的抑或是非排他性的难以判断时,实务上倾向于排他性解释(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奚晓明主编)第60页)。如:当管辖协议中使用了“可”、“有权”等用词时,应当解释为由约定法院行使排他性管辖权。非排他性管辖的约定,如:“本协议所引起的任何事宜受某某法院的非排他性司法管辖权管辖。”

2、若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管辖不符合法律要求,则适用法定管辖:

(1)原告就被告原则;

(2)合同履行地原则:

【约定市法院管辖不明】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依据此条批复确定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至于出借人所在地系指出借人住所地抑或是出借人汇款银行住所地则不甚明了。对此问题,浙江高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则给予了明确的解释。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O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除此之外,最高院《关于海南东华物产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昌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问题的通知》中也对“贷款方所在地系指贷款方住所地”做出了肯定性的意见。原文如下:

“1993年1月29日和2月18日,海南东华物产公司从南京和海口分别划出500万元借款给中国农业银行昌江支行。但该公司住所在地海口市,故贷款方所在地应为海口市。特别是1995年2月1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1994]宁民调字第7号调解书、裁定由海南东华物产公司另行起诉后,在两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并于1995年11月30日作出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海南东华物产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昌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现指定由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此通知后,应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宁经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和[1995]宁经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并将该案移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PS:最高院该批复所产生的法律依据系《合同法》第62条有关货币义务履行地点的规定。根据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注:转载请注明出处和作者。)

约定市法院管辖不明 第四篇_约定“各自所在地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是否有效)

约定“各自所在地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是否有效

来源::日期:2013-02-01

一、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合意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协议管辖又可分为明示协议管辖、默示协议管辖,明示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已明确的意思表示在合同条款中或在起诉以前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确定管辖的法院。默示协议管辖是指受诉法院对案件不一定具有管辖权,但基于被告的应诉,而确定其对案件的管辖权,这也是一项国际公认的管辖制度,默示的协议管辖又称拟制的合意管辖、应诉管辖、由于不责问的辩论而生的管辖。我国民事非涉外诉讼有关于明示协议管辖的规定,而没有默示协议管辖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规定了明示协议管辖,又规定了默示协议管辖。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扩大了当事人自主约定管辖的适用范围。以前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对合同纠纷以外的其它民事、经济纠纷不得约定管辖,民事诉讼法修改扩展为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且将选择管辖的联接点由原来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五个连接点”增加了兜底连接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进一步扩大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依据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选择的管辖连接点超出了以上列举的五个连接点或者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及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则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约定市法院管辖不明】

民共和国民事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

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现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从以上分析可知,协议管辖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明确且唯一。否则约定无效。对于如何认定管辖约定明确唯一,司法实际认定中存在较大难度与不确定性,司法人员基于对法律条文的各自理解,对相同的案件可能作出不同的认定。

二、约定“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属于管辖约定有效。

对于上述两类约定管辖,看似不明确唯一,但是依据最高法院的解释却认定为:约定有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

(1994年11月27日 法经(1994)307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明传[1994]21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若立案时间难于分清先后,则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炎陵县大院农场与江西林港工艺品有限公司包销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1995年6月27日 法函〔1995〕86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湘高经请字05号请示报告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赣高经请字第14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湖南省炎陵县大院农场与江西林港工艺品有限公司包销合同纠纷案管辖争议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合同当事人双方在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八日签订的木马生产包销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这一选择管辖的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应当认定有效。湖南省炎陵县大院农场(下称“大院农场”)于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日向所在地炎陵县人民法院起诉,该县人民法院于九月一日立案受理;江西林港工艺品有限公司于同年九月一日向所在地永修县人民法院起诉,永修县人民法院九月二日立案受理。炎陵县人民法院立案在先。本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第37条第2款规定,指定本案由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管辖。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应在接到本通知后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炎陵县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监督下级法院对本案作出公正裁决。

三、关于约定“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管辖案例 阿拉山口公司诉宁夏秦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摘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后,另一方要求其住所地人民法院重复立案或将案件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的,应予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民二终字第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秦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拉山口欣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导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宁夏秦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秦毅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阿拉山口欣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拉山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5)新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帆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贾纬、沙玲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红霞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阿拉山口公司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两份协议书分别载明: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期间,宁夏秦毅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上述有关协议管辖的约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请求将本案移送到作为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处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权的复函》的规定,双方合同中有关协议管辖的约定有效,应以此确定本案管辖,该院遂依照

约定市法院管辖不明 第五篇_2016运输公司委托书范本

运输公司委托书范本

托运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的家具装饰材料需以零担或整车方式发全国各地,乙方是从事汽车货物运输公司。双方结合实际,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过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一、货物的种类、名称、性质

甲方主要生产家具装饰材料,需要运输材料以板材和部件为主,其货物性质属于普通材料,不需要特殊包装,不属于“三危”物品。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派员到甲方查看货物及包装,认为可以装运。今后每批货物装运前,乙方除应按甲方的发货单上数量清点外,还应对包装是否符合运输条件进行验收,如果发现不符合运输要求,应时提出,甲方应及时更正。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长期、不定时的运输合同。期限暂定一年,即二OO五年二月日至二OO六年二月日,合同期间双方合作较好,可在期满前一个另签订合同,继续合作。

甲方每次发货时,至少提前4小时通知乙方。如货物重量到达二吨时,甲方派车到甲方厂内装货,否则,甲方派车运到乙方指定地点装货。货物交给乙方前的装运费,由甲方承担。

合同期间,甲方必须将自己的货物运输全部交给乙方运输,乙方必须保证提供优质、高效和中等单价的服务。

乙方除自己直接运输外,可以转由其它运输单位运输,也可采用铁路、水路运输方式,但乙方应对甲方和收货人负责,不因其它运输人的责任而减少或免除责任。

三、货物发往地、运价及到货时间

序号发

地 货运单价(元/kg) 到达时间(天)备

1福州、晋江、厦门、漳州

2广州、深圳、佛山、东莞 6

3台州、温岭、杭州、温州 6

4常州、上海、无锡 0.75

5沈阳、大连 0.8

6兰州、银川、西宁、包头 6

7武汉、荆州 0.60

8邯郸、太原、青岛、 0.65

9南昌、郑州、株州 0.65

10长沙、常德、合肥 0.6

11西安、云南 0.60

12南宁、桂林 0.70

13北京、石家庄 0.65

14乌鲁木齐 1.10 9

1、上列单价是乙方提供的运输费用的单价。乙方必须保证此表单价是成都市五城区内的中等单价。今后如遇单价调整,乙方应提前局面通知甲方。如果甲方收集到本市的两个以上同距离的零担运价高于上表单价的10%以上时,可以提出调整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乙方提出两以上同等距离零担运价证明上列表运价的正确。双方可根据双方提供的运价之平均数协商运输单价。如达不成协议,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上表上“发往地”以指的行政区划。甲方的指定的收货地点在表内标明的地点的行政区划内,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均不再增加运费;如果收货地点不在表内所标明的地点,参照表内的最近地点协商运费单价,也可参照最近地的公里数单价乘以实际运输公里,计算运费。

3、上表内的运输费单价,包括过路过桥费以及运输过程中停车费等全部费用。到达目的地的下车费由收货人承担。

4、到达时间天,是指甲方将货交给乙方后的次日起至乙方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为止的期限。此期限已充分估计了乙方运输过程的各种情况。

5、运输费乙方在交付货物时,直接向收货人收取。

四、收货人及目的地

乙方每次承运甲方货物时,应根据甲方的《发货单》或《提货单》填写《运单》,并标明货物价值。乙方《运单》上的条款与本协议相抵触时,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应将货物交给乙方时,还应将《发货单》或《提货单》的会计联、结帐联和随货同行交给乙方。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除将《发货单》或《提货单》的随货同行联交给收货人外,《发货单》或《提货单》的会计联和结帐联应交由收货人签字盖章后返回给甲方。收货人是个人时,应附收货人身份证复印件;收货人是单位时,应附单位的介绍信。实际收货人不是《发货单》或《提货单》本人时,实际收货人应持收货人的委托书,并附收货人与实际收货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收货人不符合上款之条件时,乙方的工作人员应与甲方联系如何处理。甲方应及时与收货人联系。此期间超过8小时的,除不计算乙方逾期交货外,收货人或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与收货人未在三日内协商好收货事宜,或根据甲方指意,可将货物运回。由甲方按单程运费的1.5倍支付运费。乙方未按本条规定交结货物,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按《发货单》或《提货单》所标明的价值及其它相关费用全额赔偿。

五、货物保价及保险

本合同之运输均为保价运输,所保货物之价值为甲方《发货单》或《提货单》上所记明的价值。运输途中的保险费,由乙方缴纳。

六、货物安全及赔偿

乙方在运输甲方货物时,应保证货物的安全。凡发生在运输途中的货物灭失、损坏按下列方式处理:

1、收货人在收货时,应当即对货物数量按照甲方的《发货单》或《提货单》上数量、规格进行验收,如果发现货物灭失、短少或损坏,乙方应按照《货运规则》填写《货运事故记录》(一式叁份),由收货人签字,并交给收货人一份。

2、货物灭失、短少,按甲方在《发货单》或《提货单》所记明的价值,并减出灭失、短少部份的运输进行赔偿;货物损坏,按损失的程度和可利用的情况,由双方协商赔偿,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3、货物灭失、损坏之索偿权,一般由收货人行使。在收货人不行使的情况下,由甲方行使。乙方在接到索赔人的《赔偿请求书》后的十日内,应提出赔偿方案。乙方未提出赔偿方案,视为同意索赔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并应在二十天内作出赔偿,

七、违约责任

1、收货人逾期支付运费或逾期提货,按日承担100元的违约金,并由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乙方逾期运到和逾期赔偿,按日承担100元的违约金,

上述之违约,应以违约责任的本金为限。逾期运到是因为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战争造成的,免除承运人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以诉讼方式解决。根据便于诉讼和惩罚违约的原则,任何一方起诉,均可选择原告经营所在地或被告经营所在地法院起诉。

九、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合同法》、《公路货物运输规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双方为履行本合同之通知行为按以下方式处理:对于能及时履行,按本合同记明的电话通知对方;不能及时履行的,按本合同记明的地址用特快专递方法通知对方,也可采取本合同记明的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对方。

3、双方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是本合同的附件。

4、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托运人(甲方)托运人名称(章):住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电子邮件、邮政编码:

承运人(乙方)承运人名称(章):住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电话:

开户银行:账号:电子邮件、邮政编码:

点评:

1、本合同范本

2.无论是公路、还是铁路、水路或航空运输,通常情况下都由承担提供《运单》式的格式合同,还有许多承运人在制作《运单》时设立许多限制托运人的条款,常见的是货物灭失按件一定金额赔偿,和对索赔人作了限制等,这些都不利于托运人或收货人。本合同范本更利于托运人。

3.本合同范本适用于长期、不定时的,且收货人不确定的零担货物运输。一般的批发商均面临中、小用户,异地交货的,均是通过承运人交货的。一般的批发商均用得上此合同范本。

4.承运人与收货人交结货物时,如果没有本合同,只须收货人在承运人的《运单》上签字,这对托运人很不好。如果托运人与收货人发生纠纷,托运人提供不出收货人的收货依据,因此,必须与托运人《发货单》或《提货单》配合使用,并详细规定交接手续,以及托运人应《发货单》的结帐联、会计联返回给托运人。本站提供了的《发货单》或《提货单》范本。以便确认每指货物的价值。

5.运输合同货物灭失、短少或损坏,本合同予以了充分注意,实行保价运输,保费由承运人缴纳。《发货单》或《提货单》配合使用,也便确认每批货物的价值。

6.在合同主体方面增加委托代理人(即经办人)和电子邮件内容,主要是为了简便委托书和便于合同的执行。

7.《货物运输规则》中没有规定违约责任,主要靠合同约定,因此,本合同进行了约定,并限定最高额,即以违约部份的本金为限。

8.运输均涉及到异地,合同履行地也不好确认,因此,本合同范本特别约定了索赔权主要归收货人,根据惩罚违约和便于诉讼原则,任何一方可选择原告经营地或被告经营地法院管辖。请注意这里用的经营地,主要考虑个体工商户的批发商。如果没有“经营地”,异地工商户的“原告所在地”就在老家了。

9.合同明确了合同附件,提醒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收集的证据。有些附件是起诉的必备证据,这是保证及时起诉的措施。如果合同当事人有一方是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特别是外地人,还要特别注意要求其提供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这是起诉关键证据,否则,你可会到几千里之外打官司。

10.本合同特别充实了相互通知的义务和通知的方法,这是防止债务人变更经营地点或下落不明的有效方法,从而达到固定证据之目的。通知方式增加电子邮件,去掉了传真,主要考虑的是证据的收集。

运输公司委托书范本 [篇2]

经 同意,委托 代表本单位(本人)经办 业务,受托(经办)人在该事项内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提供的手续,均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本委托人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无单独约定,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七日内有效。

委托人(签名 受托(经办)或盖公章): 人(签名):

【约定市法院管辖不明】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注:1、委托人、受托(经办)人对本页内容均已明确,并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2、委托人、受托(经办)人已相互核实对方情况,保证本委托书的真实性。

3、本委托书由受托(经办)人负责提交,保证仅在受托范围内办理业务。

4、委托书的填写应清晰完整,涂改无效。

5、委托人、受托(经办)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为本委托书的附件附后。

运输公司委托书范本 [篇3]

委托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海运进出口业务,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现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代理人代理货物出口的订舱、装船、进栈、报关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均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开展业务。由于甲方的违法经营行为给乙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与不利后果,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其揽取的或其生产的货物委托乙方代理安排运输。

三、订舱时,甲方应正确填写由乙方提供的规定格式的订舱委托书,并加盖公章或订舱专用章以书面的形式传真或派人送交乙方,保证委托书内容的完整性,其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所托运货物之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中英文品名)。甲方对于在装卸、储存、保管或运输中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应在委托书中明确提出并随附相关文件。如果委托书内容未注明,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因甲方填写的订舱单内容不准确、错误或不符合要求、没有注明特殊要求等而造成的任何货物、运费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而承担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订舱内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时,甲方必须最迟于货物装入集装箱的当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的相关操作人员书面确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若货物已进港或已离港,则乙方有权视情况决定拒绝更改。

五、甲方应当保证每月向乙方委托出口运输业务量不少于_________teu。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承运人的船期及运价变动信息。

六、甲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确认费用,本协议运价(由我司代收代付承运人,费用由运费和佣金组成)可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作相应调整,经双方确认后生效。

1.乙方在甲方保证上述委托运输业务量的前提下,乙方按下述优惠价向甲方结算普通干货箱包干定额费:

自拖箱:人民币_________元/20箱人民币_________元/40箱

报关费:人民币_________元/票

其它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每票限一张报关单。如因报关内容较多需增加报关单,每张报关单增收电脑预录费人民币_________元,报关后退关收人民币_________元。)

2.海运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订舱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海洋运费按双方确认运价(甲方可以在委托书上标明)或甲方得到船公司的确认价(应随附优惠协议号或确认件)执行,但仍应履行本协议第十一条之规定。

八、费用结算

1.经甲方要求,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结算运费:

a.费用按航次结算,只有在甲方付清所有费用后,乙方才交付提单。

b.甲方于船开后_________天内,将所发生的费用支付给乙方。

c.采用月结的形式,甲方垫付_________美元作押金,每月_________日结清上月乙方已垫付的费用。

2.经双方协议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支付费用:

a.现金的付款方式;

b.电汇,并及时把银行汇款水单复印件送交给乙方;

c.采取同城托收无承付的办法结算外汇海洋运费,双方另签定外汇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协议。

3.在甲方按时付款情况下,乙方按海洋运费_________%的比例退定舱佣金给甲方,确认或协议净价的除外。

4.甲方应当及时确认乙方之结算清单,若于收到结算单后七日内未予书面回复确认的,视为对于费用之确认。

九、除非甲方有明确的相反指示,为了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乙方有权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有权选择是否向第三人披露甲方作为委托人这一事实。

为了甲方的利益,乙方无需甲方的特别授权即可以为甲方代垫海运费、港口费用、关税及其他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费用

十、甲方付清上述费用和报酬,乙方应及时将海关退还的核销单,退税单等有关单证交付甲方。

十一、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提供的费率或者其他计费依据向乙方支付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和报酬,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方必须按照约定准时、足额支付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任何基于本协议下业务所产生的费用。若甲方拖欠费用,则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风险、费用、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方式:

(1)暂停一切本协议下业务的操作,直至费用付清;

(2)可以延迟签发包括提单等运输单证,直至费用付清;

(3)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乙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直接与间接损失;

(4)有权滞留本协议下业务中所产生的单证,包括但不限于提单、外汇核销单等单证;

(5)有权于所签发的当次提单上加以相应批注;

(6)通知目的港代理延缓交付货物。

同时,甲方对于拖欠之费用应当向乙方支付日万分之五的利息。甲方授权乙方代领提单或者其它类似权利凭证,视为甲方同意将上述凭证出质于乙方作为其应当承担的费用和报酬的担保。甲方应当保证其具有协议的出质权利。由于甲方出质不当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十二、乙方在收到船公司或其代理《订舱回单》后,应及时将定舱配载的船名、航次、关单号、运价等信息告知甲方(双方同意以乙方附于《订舱确认书》的传真报告作为已告知的最终证据),甲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乙方《订舱确认书》后一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

十三、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应在乙方要求的时间之前,根据不同货物的性质和各有关部门的监管或检验规定,应提供所必需的有关文件,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协议、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十四、甲方委托乙方代办货物装箱的,甲方应当及时送货至指定地点交乙方委托的装箱人装箱,并事先告知有关货物的详细状况;甲方自行监装的,则因装箱不当所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五、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有权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十六、因甲乙双方中一方的原因导致协议预期利益不能实现,无责任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本协议,同时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七、不论基于何种原因,乙方需承担责任的,均享受我国海商法赔偿责任限制和限额的规定。

十八、因本协议项下委托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乙方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审理。

十九、本协议自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双方无异议则自动顺延一年,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名称(盖章):_____乙方名称(盖章):_____

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

运输公司委托书范本 [篇4]

现全权委托 车号(证件号) 前往无锡锦能不锈钢有限公司提货。

附提货明细(见提单附件):

委托人签字: 联系电话或手机: 委托单位: 委托日期: 请购买方填完整以上内容后传真到xx公司以便迅速发货。 以下为提单复印件附件

约定市法院管辖不明 第六篇_2015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第1篇: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xx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x工业园。联系电话:xxxx-xxxxxxx。邮寄地址:xx省xxx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龚和平,董事长。

再审被申请人:黄冈市天然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x镇xx大道。联系电话:xxxx-xxxxxxx。邮寄地址:湖北省罗田县三里畈镇沿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汉生,董事长。

再审申请事由:再审申请人xx市xxxx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冈市天然药业有限公司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罗民二初字第00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黄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不服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0日作出的(2015)鄂黄冈中监一民再终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2项“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6项“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之规定,现依法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请求:

1、撤销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二初字第009号民事判决书、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黄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黄冈中监一民再终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2、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3、一审、二审、再审诉讼等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及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原二审及再审判决依据被申请人2015年1月5日委托鉴定结论作为认定诉争电解银催化剂纯度达不到双方约定标准,明显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争议达成协议时间为2015年1月7日,被申请人提交的2015年1月5日的鉴定显然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无法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再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依照协议约定委托检验”(再审判决第7页第6行),明显认定事实错误。

原一、二审及再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黄冈市天然药业有限公司委托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对申请人生产的电解银进行纯度鉴定;但是被申请人提供的该证据显示委托人系上海显武有色冶金矿产有限公司、空军武汉设备研制中心,委托人并非被申请人,亦非原一、二审及再审法院。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值得商榷,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原一、二审判决对该证据的采信导致了对该案事实认定的错误。

2、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9条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申请人提供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沪质技监(公开)2015第17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充分证明被申请人委托的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不具备检验资格,其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再审判决认为申请人2015年4月29日委托鉴定的检验报告所依据的检材数量与双方封样数量不符(再审判决第6页第11行),系认定事实错误。双方2015年1月7日达成的协议,并未对封样数量进行约定,也未对检验数量进行约定。申请人提供的检验报告系双方封样催化剂,足以证明争议催化剂达到双方约定标准。

二、原审及再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原审及再审法院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

2、再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在二审申请重新鉴定并未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且无法提供与该案有关联性的电解银材质,该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上述法律并未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原一、二审法院也未要求申请人限期提出书面申请,未通知申请人交纳鉴定费,亦未通知申请人提供与本案有关联性的电解银材质。申请人一直保存着封样的争议电解银,不存在无法提供的情况。

3、再审判决认为申请人提交三组证据,未在一审举证期间届满前提供,不属于新证据,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错误。

申请人提供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沪质技监(公开)2015第17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出具时间为2015年5月25日,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影响案件能否公正判决,应当认定为新证据。

4、原审法院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的财产损失104万元是严重错误的。

本案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合格产品的具体情况,亦无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电解银催化剂未达到双方约定标准,更无证据证明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且被申请人提供的湖北罗田兴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系单方委托单方提供数据材料形成。鉴证报告第四项中明确说明:“本次审核验证所依据的资料的真实性由贵公司提供,因资料不实引起的一切责任由贵公司负责。”以上说明鉴证报告所依据的材料是由被申请人单独提供,其真实性也由被申请人单独保证,严重缺乏其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本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原审法院所谓“罗田兴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系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办理司法会计和司法评估鉴定、出具司法会计和司法评估鉴定报告的资格”即得出只要其作出的鉴定就是真实的、客观的、合法的,显然不符合逻辑。原审法院仅凭此证据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财产损失104万元是严重不客观、不公正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了申请人的催化剂符合与被申请人约定的纯度为99。994%,不存在质量问题。

申请人依据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7日签订的协议书,将封样的催化剂委托化学工业催化剂和硫酸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该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申请人生产的催化剂纯度达到99。9998%。

申请人提交的在山东省临沂市备案的“行业标准”,充分证明了申请人生产的催化剂质量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已经制定了行业标准,并经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及再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做出了错误的判决。因此请求贵院依法重新查明事实,撤销原一、二审及再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省XX市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X日

第2篇: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蔡甲,男,岁,汉族,职工,住址。

再审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蔡乙,男,岁,汉族,住址。

申请人因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陶县人民法院(2015)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定陶县人民法院(2015)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将该案移交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涉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定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无证据与法律支持,属错误判决。理由如下:

(一)、本案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或者技术合作开发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定陶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本案的案由是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判决适用的法律是《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从《技术提供协议书》内容来看也属于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合作开发,依据我国民诉法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定陶县人民法院无权管辖。

(二)被申请人不是适格诉讼主体。申请人与吕某某、张某某等人签订《技术提供协议书》,而不是和某某公司,更不是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能作为适格诉讼主体。

(三)申请人已经按照技术协议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申请人达到合同的预期目的。申请人按照技术提供协议书的要求,完成自己的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也生产出合格的产品,2015年2月1日原审第三人书面证明一份可以证实,并得到被申请人的认可。关于“布罗波尔”产品,目前没有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合同中也没有相关约定,定陶县人民法院仅仅依据被申请人的陈述就认定没有生产出合格产品,是严重错误的。从本案来看,被申请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技术生产的产品是不合格的。

综上,定陶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违反了我国级别管辖的强制性规定,程序违法,判决内容无事实与证据相支持,属于错误判决。申请人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再审申请,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此致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9月14日

第3篇:民事再审申请书范例

申请人:______市_________养鱼场。地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

代表人:孙______,男,______市______养鱼场场长。

申请人孙______对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民终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______矿务局所属______炼油厂因排放有毒污水造成渔民鱼害事故给予损失赔偿一案调卷再审,改正二审判决错误,依法计算直接损失金额,并追加间接损失补偿,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使国家的环保政策和有关法律得以正确有效地实施。

二、诉讼费用应由___矿务局______炼油厂全部承担。事实的理由:

______市______鱼场(以下简养鱼场)因遭受______市矿务局______炼油厂(以下简称炼油厂)排放有毒生产污水而造成的鱼业灾害而索赔一案,经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一审判决(见附件1)&gt;判决认定______养鱼场鱼害产生的直接原因,确为炼油厂排放有毒污水所致,对此,炼油厂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判决认定的灾害事实,有______省淡水渔业环境监督测站作出的《_________鱼塘死鱼事故调查与鉴定意见》;_________市渔政监督管理站作出的《______湖污染事故前养殖鱼类资源量认定标准》及______省水产局关于上述《认定标准》中有关污染前该鱼塘养殖鱼种及数量的计算数额的肯定意见等科学鉴定意见作为事实依据(见附件2、3、4、)。该判决对赔偿的金额是根据我国农业部下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标准,较为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hts/389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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