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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红线

时间:2016-05-21   来源:七夕节专题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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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红线(一):管理人员十条红线

张煤发〔2011〕15号

关于转发《淮南矿业集团严管干部

十条红线》的通知

各科、区、中心党总支,机关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

《淮南矿业集团严管干部十条红线》已经集团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并以集发〔2011〕22号下发,现转发给你们,各单位要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组织管技以上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党委工作部、纪委加强监管。宣传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做好宣传工作。

特此通知

2011年4月27日

集发〔2011〕22号

印发《淮南矿业集团严管干部十条红线》的

通 知

各矿、处、公司、院、队党委,机关党委,各直属党总支(支部): 《淮南矿业集团严管干部十条红线》业经集团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集团公司机关部门、二级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加强督查。 特此通知

2011年4月20日

淮南矿业集团严管干部十条红线

集团公司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撤职或免职:

1、接受与企业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权力的单位或个人财物的。

2、集团公司内部收送现金、有价证券的。

3、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的。

4、亲属在管辖范围内承揽工程、推销产(商)品的。【管理人员红线】

5、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承担费用的。

6、公车钓鱼、摄影的。

7、私车公油、公修、公配的。

8、执行年薪制人员领取除年薪外其他薪酬的。

9、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

10、参与赌博的。

集团公司设立举报电话:7624252 7624445 13955450715 -2-

条 款 说 明

1、集团公司管理人员是指集团公司及二级单位子(分)公司在管技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2、有价证券是指股票、债券、基金、购物卡、加油卡、健身卡、消费卡、提货单等。

3、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是指在招投标前或过程中,通过写条子、打电话、发短信等各种方式打招呼,影响或左右招标结果。

4、亲属是指本人、配偶的直系亲属。

5、承揽工程是指建设、安装、施工工程以及租用亲属设备等。【管理人员红线】

6、公车钓鱼、摄影是指利用职权使用公车外出垂钓、摄影休闲娱乐的个人行为。

7、私车公油、公修、公配是指私车在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或与集团公司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企业,加油、维修、装饰、配置设施,自己不支付费用。

8、年薪外其他薪酬不包括集团公司批准的特殊奖励。

9、赌博是指与单位同事、社会人员之间,以财物作赌注的行为。

-3-

管理人员红线(二):“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和岗位红线

山西中煤西沙河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实现安全管理过程控制,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山西中煤西沙河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突出超前防范,“安全生产红线”不可触犯、不可逾越。

第二章 通用类

(一)机构设置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降职处分。

第三条 必须建立健全生产技术、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通防、安监等管理机构。

第四条 配齐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采煤、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度建设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考核500元,责任人考核1000元

第五条 主要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每月主持召开2次安全办公会。

第六条 必须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且下井带班数目不得低于规定要求。

(三)劳动用工管理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一律不准上岗,外包施工队一律停工停产。

第七条 员工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未掌握“三大规程”、岗位人员未掌握应知应会及安全避险知识的,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作业的。

第八条 外包施工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未纳入矿统一管理的,出现非法分包、转包的;施工队未到省级煤炭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

第九条 入井新员工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未签订师徒合同的,从事本岗位工作未超过半年的,一律不得独立作业。

第十条 外包队伍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管理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达不到要求的,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的。

第三章 设计类

第十四条 矿井、采区、工作面、供电、防灭火等设计违反《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中煤集团安全高效现代化矿井技术标准》等规范、标准的,一律不得施工。

第十五条 探放水设计违反《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中煤集团防治水管理体系》等规定的,一律不得实施探防水作业。

第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无设计或无《作业规程》而私自施工的,一律停工停产整顿。

第四章 基建管理类

第十七条 非法转包、违规分包工程的,一律停止施工。

【管理人员红线】

第十八条 实行以包代管,或挂靠和借用资质施工队伍承包工程和入网施工的,一律停工整顿。

第五章 采掘类

采掘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造成事故的,对责任单位正职免职,责任人留用察看。

第十九条 无批复的设计、作业规程擅自组织生产的。

第二十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燃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或未采取(未建立)注浆、注氮、三相泡沫等综合防灭火措施(系统)的。

第二十一条 未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的情况下生产作业的。

第二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

第二十三条 巷道掘进施工地点支护参数无依据或擅自更改巷道支护设计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锚杆(索)支护未做拉拔试验的,预紧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 巷道三、四岔门施工无专业设计、无专门施工措施施工的。 第二十五条 矿井综掘机、综采“三机”等设备,在搬家倒面运行中,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五章 通风类

通风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造成事故的,对责任单位正职、分管副职免职,责任人留用察看。

第二十六条 矿井未编制井下各用风地点通风设计和配风计划的,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的。

第二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等主要地点风量不足的。

第二十八条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的。

第二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之间存在串联通风超过1次的或存在一次串联通风未制定措施的。【管理人员红线】

第三十条 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第三十一条 未按规定及时封闭采区、采空区以及盲巷。

第三十二条 启封密闭时瓦斯排放不按措施执行的。

第三十三条 巷道失修严重的。

第七章 机电运输类

机电运输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造成事故的,对责任单位正职、分管副职免职,责任人留用察看。

第三十四条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设备和工艺的。

第三十五条 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安全保护设施不齐全、不可靠的,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第三十六条 主要提升装置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 第三十七条 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

第三十八条 井下存在电气设备失爆的。

第三十九条 条斜巷使用JD-1(11.4Kw)小绞车牵引的。

第四十条 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非阻燃风筒的。

第八章 防治水类

防治水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造成事故的,对责任单位正职免职,责任人留用察看。

第四十一条 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第四十二条 井下探放水单项工程未编制探放水专项设计的。

【管理人员红线】

第四十三条 探放水专业人员、专用设备及专业队伍不到位的,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的。

第四十四条 未按规定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在探放水过程中发现疑点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四十五条 当采掘工作面临近积水区时未及时下发停掘停采通知单和恢复掘进回采通知单的,正常掘进探放水时没严格履行准掘签字制度的。

第四十六条 受冲积层水或地表水体威胁的矿井,未按照矿井设计和矿井地质报告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的。

第四十七条 回采工作面在回采前未通过防治水专项评估的。

第四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施工地点发现有透水预兆时,没有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的,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仍继续进行采掘活动的。

第九章 顶板支护类

顶板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正职免职,责任人留用察看。

第四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的。

第五十条 工作面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规定不采取强制放顶措施,或强制放顶不彻底。

第五十一条 在松软的煤岩层或者流砂层及地质破碎带中掘进巷道、采煤工作面强制放顶及回撤支架、采掘工作面通过地质构造等特殊情形下,未制定针对性措施加强顶板管理的。

【管理人员红线】

第五十二条 巷道顶板离层仪数值进入危险区域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对有关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或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进行通报;对发生事故的,从严追究责任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山西中煤西沙河煤业有限公司,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山西中煤西沙河煤业有限公司

“岗位红线”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和安全红线意识,提高岗位职工工作执行力,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岗位红线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

第一条 调度中心(调度员)岗位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调度员

1)调度员要保证双岗值班,严禁两人同时脱岗;(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2)调度员在矿井发生事故后要严格按照事故汇报程序和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违反本条考核500元)

第二条 安监部(安监员、“火工品”保管员、“火工品”看库工、井口检身工)岗位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1、安监员

1)严禁点名不下井,班中脱岗,擅自离开巡查区域、睡岗等行为;(违反本条考核200元)

2)严格按照当班值班人员(班前会)安排的巡查作业点巡查,发现隐患现场能整改的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现场不能整改的要规定限期整改;(违反本条考核200)

3)坚持班前、班中、班末汇报制度,重大隐患要及时汇报安监部值班人员及调度中心,以便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直至停止作业。(违反本条考核500)

2、“火工品”保管员、看库工

1)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违反本条考核100元)

2)严禁发放给无放炮证人员及私藏;严格执行领用清退手续;(违反本条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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