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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案件调查问题

时间:2014-08-04   来源:亲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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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案件调查问题(一):一个信访案件的启示

一个信访案件的启示

2015年6月2日凌晨,随着阵阵唢呐的哀鸣声和孩子凄惨的啼哭声,年仅26岁的少妇翟芳(化名)带着对亲情失落的遗憾入土为安了。但她的父亲翟某上访的脚步却仍然没有停止。

翟芳,永寿县御驾宫镇翟家山人,26岁,2011年嫁入永寿县监军镇白坊村师洋(化名)为妻。婚后夫妻恩爱,婆媳和睦,小家庭幸福美满。2012年8月16日,随着女儿的出生,灾难降临到这原本幸福的家庭。孩子出生两月后,翟芳一直咳嗽发烧,从此就以药为伴,经常奔走于永寿县医院、咸阳市中心医院、西安西航医院、咸阳中医肿瘤医院求医问药。2014年5月,经西京医院确诊翟芳患恶性淋巴肿瘤。在此期间师家东拼西借,先后花费了10多万元。

2014年11月份,夫妻二人商议,向翟芳父亲翟某要些钱看病,翟芳打电话未有结果,两家从此产生了矛盾。此后,矛盾不断升级,翟芳的母亲,三位姑姑在探视翟芳的过程中,先后与师洋及其母亲因言语不和,吵架进而发生撕打,当地警方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进行现场调解。最为严重的一次是2015年4月23日,翟芳看到双方为了自己撕打,悲痛欲绝,

拿起剪刀扎向自己胸口,拿起菜刀架在自己脖子上,被家人和邻居夺下。为了从亲人间的矛盾纷争中解脱出来,2015年4月24日,师洋和翟芳在县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当日,师洋为了防止与岳父家人发生冲突,叫了自家、同学、朋友等8人,开着自家的三轮车将翟芳送回了娘家。2015年5月29日,翟芳终因病情恶化,带者对亲人的眷恋,对亲情的无限遗憾离开了人间.

该案本该以翟芳安葬画上句号。可其父翟某仍然继续上访,从最初的女儿看病需要救助到公安出警不力,包庇师洋,以及后来反映师洋勾结黑社会胁迫女儿离婚,双方亲家发生撕打后公安处置不当,要求给一个满意答复。对翟某反映的问题,我们高度重视,县民政局、县妇联、县公安局作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和取证,做了详细的答复,但翟某对答复不满意,长期上访。作好翟某思想疏导仍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从案件的处置过程中我们得出以下启示:

一、解决信访问题,领导重视是关键。此案中,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接待,分管领导亲自协调,全程负责,并和翟某随时通过手机保持联系和沟通。按照“五个一”的要求,建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多次召集各相关部门召开会议进行协调。镇区和有关部门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及时帮扶,谈心疏导。在全面落实农村合作医疗、困难救助等政策的基础上,想尽一切办法给予帮扶。2014年县民政局

发放翟芳临时救助1万元,并给予大病救助两次共6648元。2015年4月县民政局又救助翟芳2万元。

二、解决信访问题,提前介入是基础。信访问题的发生发展有一个渐进的过程。村级是大多数信访问题的发源地,村级组织及早发现问题,就地解决问题在处理信访问题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该案在翟芳治疗过程中,各级都不了解情况,直至翟父上访才进入我们的视野。如何解决好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及早发现问题,及时发挥镇村两级人民调解员作用,调解化解矛盾,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始阶段,需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只要心里装着百姓,把百姓当家人,我们付出的关心、真心、热心和耐心会使大多数矛盾化解在最基层。

三、解决信访问题,多方联动是核心。解决信访案件,不能仅靠某一个部门,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信访案件,要充分发挥联席办和信访局的综合协调作用,利用政策、法规、制度等综合手段,进行协调、协商、教育和疏导,及时妥善的处理和化解矛盾纠纷。此案中,县政法委、县民政局、县妇联、县公安局、监军镇政府、御驾宫镇政府,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促进了案件办理。

四、解决信访问题,法制教育是根本。一方面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群众依法维权。本案中翟芳采用自杀、离婚等过激行为逃避矛盾,没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引发家庭矛盾,最终带着亲情的失落离开人间。另一方面要强化依法治访。两家发生纠纷后,翟某诉求不断变化,上访不断升级。对于这类缠访闹访人员,要在顶层设计上有法可依,在思想疏导教育的同时,依法果断处置,不能让这种不当的行为滋生蔓延,从心理上转变他们“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认识。

五、 解决信访问题,人文关怀是保障。为了能让翟芳和女儿见一面,县公安局、县妇联排除阻力,陪同师洋和其父母、女儿,前往医院探视了重病中的翟芳,县妇联送去1000元的慰问金和慰问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爱心捐助。翟芳去世后,安葬在何处成为又一棘手问题。得到消息后,县信访局联合县委政法委、监军镇、御驾宫镇第一时间介入,及时开展工作。镇村两级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监军镇做好师洋及其白坊村干部的思想工作,动员师家同意将翟芳安葬在婆家所在村组,给予师洋家适当的救助,县公安局在安葬期间做好治安保障,使得翟芳顺利入土为安。

从这起事件的演变过程来看,翟某自我意识严重,事不顺心随意就纠缠不休。这就要求我们工作中要更加细致,更加具有耐心,把握当事人的心理,及时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引导当事人走出心理误区;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要给予当事人更多的人文关怀和思想疏导。

信访案件调查问题(二):对我县重复信访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一、准确把握重复信访的特点

重复信访是信访的一种特殊状态,它是指上访人员因对信访问题得不到自认为满意的解决而采取的续访措施。与一次性上访相比,重复信访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时间长。上访活动持续时间长,长的持续数年、数十年,短的持续数天、数十天,其中大部分重复上访人员都有数十次上访经历,而且有较长的时间跨度,往往经历了多任领导和多任机关办事人员。二是影响大。重复信访一般涉及面较广,问题的头绪较多,在群众中的“知名度”较高,如果处置不好,很可能给社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三是处理难。由于成因复杂,重复信访问题处理难度大,有的上访者上访的历史环境特别是政策法律环境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客观上给解决问题带来很大障碍,在某种意义上,重复信访也往往是社会“疑”、“难”、“杂”症的集中区域。四是不确定。有的是新问题未解决好,又演变为老的问题,新老交织;有的是旧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接踵而至,层出不穷;有的是原来问题已经解决了,但由于时间、条件发生变化,又可能找出新的理由,提出新的要求,形成新的上访。

二、认真分析重复信访的原因

每一例重复信访,既有其共性特点,又有其个

性特点。只有认真分析重复信访的原因,才能找清症结,对症下药,从容应对。就组织部门来说,当前重复信访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初信初访没办好。一是一些基层干部群众意识、责任意识不强,处理初始信访问题工作粗糙,有的办访不公正、不合理,甚至颠倒是非,模糊了信访人反映问题的性质,给重访留下隐患;二是有的基层干部对初信初访处理不重视、不及时,对待群众上访“推、拖、挂”,使小事情拖成大事情,简单问题转化为复杂问题;三是解决问题不到位或以“拦、卡、堵”代替解决问题,导致群众情绪对立,逆反心态突出,出现越拦越访,越卡越诉,越堵上访越起劲的现象。

2、政策法规不完善。一是牵涉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健全、不配套,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职工下岗、退休人员待遇等问题,有的制度本身有缺陷,存在比较明显的政策漏洞;有的缺乏连贯性,法律、政策相互之间无法衔接;有的在制定政策法规时存在随意性,没有考虑得科学合理。二是部分政策法规处于超前或者滞后状态。或者超过当时的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导致一些上访人员不了解、不理解,期望值偏高,而获得收益较少;或者是对部分社会群体的利益考虑较少,利益标准定得过低,导致群众心理失衡,争取超越现行政策空间的权利。三是一

些政策界限由于地域之间差异,“各说各话”,使少数人在利益驱动下,仿效攀比,得陇望蜀,千方百计迁就自己,追求更高的利益补偿。四是由于信访政策本身的局限,以及对无理信访、野蛮信访等现象处理不力,以至极个别投机者将上访当成一种谋生的职业,“吃上访饭”却无人问津。

3、解决问题能力弱。一是无为。一些基层组织软弱涣散,群众信访反映问题无人理、无人管、无人解决,对群众反映的信访件有的不闻不问,无动于衷,甚至拖着不办;有的受理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照原样画瓢,简单化处理,一推了之,造成上访群众上下往返不断地转圈。二是无力。一些基层部门和组工干部缺乏解决信访问题的政治、经济、法律调控能力,许多涉及群众利益的信访问题虽心有余但力不足,即使承诺也无法兑现,一些本来可以化解的问题也因财力、物力的不足,变成难以排解的信访老大难。三是无法。一些信访问题,虽然上访人反映的有一定道理,也应该给予解决。但又感到难办,有的缺乏法律或政策依据,有的受历史条件限制,有的担心引起连锁反应,无奈之下,只好听之任之。

4、复杂信访处理难。一是许多上访老户反映的问题时间跨度长,初始资料不全,性质重新界定难;二是有些信访问题办案过程受人为因素影响突出,有的是上访人自身素质问题,有的是办理人工作作风问题,有的是结论意【信访案件调查问题】

见认定争议问题;三是上访者要求高、要求急、要求偏,有的甚至通过极端行为制造影响以求达到自身问题的解决;四是许多上访者抱着“大闹大解决”心态,通过反复缠访,以期引起领导重视;五是部分信访者对以法律方式解决问题不接受、不相信、不熟悉,认为重复信访是一条“捷径”,问题好解决,而走法律渠道,费用高、程序繁琐等。

5、基层专职人员少。从调查情况看,绝大多数基层党委没有设立专门的组织工作信访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基层党委的组工干部多忙于事务,对信访工作爱莫能助,基本上没有时间和精力投入到这一块工作。县区委组织部的信访工作也仅仅是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兼做,加上办公室人员流动大,事务繁杂,很难沉下心来做好信访工作。再则,有关部门对信访干部的信访知识培训也有很大的欠缺,从事组织部门信访工作的同志业务知识不熟,也影响了处理信访案件的效率。

三、高度重视和科学处理重复信访问题

1、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切实办好初信初访。办好初信初访是解决群众上访反映问题最基本的要求,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对群众初访反映的问题作出客观有效处理,并给初访群众一个明确的答复,是消除重复信访的关键环节。因此,组织部门和组工干部要进一步强化办理初信初访责任意识,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

制,特别是要落实好初信初访的“首问责任制”、“首办责任制”,在群众信访问题产生的初始阶段或第一时间内解决好信访问题,避免造成群众越级上访或重复上访。要大力推行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和部门联合信访接待日制度,明确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在处理信访问题中的责任和要求,将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处理信访的能力、效果纳入干部考核以及“三个文明”考核体系,成为奖惩升降、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要推进领导下访工作,使之成为一项严肃的政治制度,以此畅通反映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双向渠道”,使群众的信访问题在刚产生时,就能就地、就近、及时得到解决。通过落实信访责任,严明纪律要求,提高初信初访的办结率和群众满意率,减少群众重复、越级上访。

2、健全信访工作制度体系,切实弥补制度缺陷。在宏观上,国家应主动着手对现行政策法规的调整和规范,以适应社会改革稳定发展的新形势。同时,要从信访工作制度本身入手,抓源头、抓过程、抓成效,抓跟踪、抓督查、抓落实。一是信息报告制度。畅通信访信息渠道,及时沟通情况。二是调研分析制度。加强对信访情况的综合分析,针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交通行业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调研。三是信访督办制度。建立和完善信访督察督办制度,促进重要信访问题的解决。通过对重要信访案件的督察督办,促进信访案件的妥善处理,促进依法行政。四是

信访案件调查问题(三):2016信访案件调查报告

信访案件调查报告(一)

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举报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所反映的问题也参差不齐。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干部工作不到位、作风飘浮,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他们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对群众的切身利益漠不关心,而我们的群众则认为纪检监察机关能解决他们所反映的这些问题。在这种新形势下,笔者就当前如何搞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提出如下建议,仅供参考: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观念,经常换位思考,切实加强对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

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来电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是人民群众作为国家的主人,充分发挥参政议政权利,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有效途径,实质上是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一种信任,正确处理好群众信访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努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有利于惩治和预防腐败,有利于防止和纠正各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行为的不正之风,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发展民主政治,促进社会和谐。

一是转变观念,整合力量。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不仅仅是纪检监察机关和信访举报部门几个干部的事,信访问题要得到彻底解决,必须各方面、各部门都要统筹协调,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切实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每个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合力。

二是换位思考,转换工作思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全体干部应站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服务“第一要务”的高度,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正确认识和对待群众的合理要求,随时转换工作思维,善于站在不同的角度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切忌把为群众办实事看成是找麻烦,把检举揭发的群众看成是“刁民”,而要把群众信访、来访看作是对反腐倡廉工作的一种鞭策和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提醒、警示。更要注重情、理、法的结合,深怀爱民之心,真诚地接受群众倾诉,以情感人,寓情于理,依法办事,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逐步化解矛盾,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三是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信访部门作为纪检前沿阵地,要高度重视,经常过问,逐步建立起加强做好信访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从而使信访举报工作既要立足于基本职责,把执纪办案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相结合,与做群众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又要把调查取证的过程,变成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变成疏导群众情绪的过程,变成为群众排忧解难的过程。充分发挥案源主渠道的作用和直查快办的优势,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服务。

二、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大源头治理的力度,努力化解基层矛盾和对信访问题的预防处置工作

俗话说:“树有根,水有源”,“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和恨”。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也有其原因。从源头上解决好群众关心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已成为当前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环节。

一是要加大信访举报法规的宣传力度,教育群众树立法制观念,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问题,自觉遵守信访秩序。要努力营造良好的信访举报环境,认真查处打击报复案件,为群众信访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利用接待场所和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相关的法规、信访者的权利与义务、信访工作流程图、本委局受理的范围、工作程序及时限、质量要求以及领导接访的时间等,扩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影响,增加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透明度。

二是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全年工作坚持做到“三办”,即: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普件快办;广泛开展“四个一”活动,即:保持一张笑脸,程序上讲一个清楚,明确给一个答复,承诺一个时限,搞好优质的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实践“三种下访”形式:定点下访,即到信访问题较突出的单位和地区开展下访,督促基层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定人下访,即针对军转人员、重点上访对象、改制企业分流失业人员等特定人群开展下访,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意见,了解掌握群众的需求和思想动态,及时排查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找准信访“症结”,做好“预警”处理,切实解决好这些人员的实际困难;定事下访,针对移民安置补偿、新城征地补偿、城市拆迁等特殊弱势群体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下访,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三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我们要以群众合法合理的意愿、期待和要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把群众的呼声和愿望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求作为第一动力,把群众满意或不满意作为衡量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第一标准,也就是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的根本和主线,避免盲目决策、武断决策产生诱发群众信访、上访的苗头和隐患,多一点思考,少一分盲目。

四是要建立健全部门、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信访工作信息网络点。作为纪检

监察机关信访工作的“前位哨”、“电子眼”,定期或不定期报告信访信息,掌握基层信访苗头和动态,充分发挥基层党政组织“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坚持并完善领导包案、挂帐督办、领导下访、电话约访、信访工作百分考核、党风廉政信息发布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建立基层党政组织与群众互动、互信机制, 随时掌握信访工作主动权。

三、进一步探索和创新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推行信访举报办事公开制度,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工作

一是创新工作机机制。结合《信访条例》、中纪委实施《信访条例》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科学分工,明确责任,逐步建立健全高效运转的领导负责机制,领导亲自阅信和接待来访制度和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重要线索和疑难信访问题集体评估与研究制度、社会参与解决纠纷机制、首问责任制、实名举报制度、双向承诺制、保密制、信访举报责任追究制、信访季度分析制、集体访应急处理机制和处理重大集体访协调机制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解决问题的整体合力。

二是积极推行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日常工作中,信访举报办事程序要按照:受理→登记→送阅→领导批示→转办、交办、自办→反馈调查处理情况→上报领导审批→结案( 了结) →立卷归档等程序办理,并积极探索信访举报在受理、调查、处理等环节的公开,切实增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信访举报的透明度。

三是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力度。因为信访举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通过关门集中学习、走出去考察学习和在工作中实践学习,强化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干部的素质培养,切实加强信访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组织、纪律和素质建设,努力提高其具备五种能力:提高化解矛盾纠纷,做群众思想工作的能力;提高捕捉信息,及时发现违纪案件线索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能力;提高正确运用政策和纪律,查办信访案件的能力;提高调动各方面力量,协调处理突发性事件和疑难信访问题的能力;提高维护稳定、促进发展、把握大局的意识和能力。【信访案件调查问题】

四是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在实际工作中,要发扬求真务实精神,秉公执纪,做到每件信访有记录凭据、有拟办意见、有领导批阅、有办理结果、有档案储存,减少处理信访举报的随意性,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群众稳定在当地。

信访案件调查报告(二)

为了有效化解执行信访案件,强化执行力度,突破执行难关,我们对全省法院的执行信访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在调研过程中,除了对执行信访案件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全面、客观把握之外,还专程与一些长期上访的当事人进行对话。通过执行信访这面“镜子”,可以反观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执行部门及时改进作风,跟进制度,扎扎实实将执行工作落到实处,用实际行动解决执行难问题。由于执行信访案件在所有信访案件中突兀的地位,而且执行信访已与执行难等问题形成一个锁链,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将产生连锁反应,推动其他环节的运行,使法院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信访案件调查问题】

一、执行信访案件的基本情况与特点

执行信访案件本身都有着许多明暗交织的原因促成,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也会在执行信访案件中有所显现。据调查,执行信访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陈年旧账多,化解难度大

执行信访案件中以旧案居多,新案较少。近年来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执行程序的不断规范,民诉法修改后相关救济程序的明确等,执行案件质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这些久执未结的案件主要是因长期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的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虽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最终难以实现债权。对于执行中确实无履行条件的案件,未向当事人做出合理的释明,致当事人不满。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因各种因素,使案件执行进展缓慢,有的案件历时久远,为此申请执行人意见大。这类执行信访案件所占比例约为56%。

(二)被执行主体履行不能问题突出

执行效果与被执行主体的经济实力密切相关,执行信访案件也存在“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现象。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属弱势群体的案件,大多集中在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财产损害赔偿、追索劳动报酬等类案件。此类执行案件化解难度大,最易引发信访。申请执行人往往因为年幼待养、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生活陷入困难;与此同时被执行人往往也十分贫穷、无履行能力。执行工作陷入无物可执,双方皆有实际难处的两难怪圈。

(三)纠纷解决方式单一,问题堆积于执行环节

对诉讼案件的信访,可以通过申诉复查、再审等方式救济。而执行信访案件的解决途径单一,惟有将案件执行完毕这一条途径,一些本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的市场交易风险,一旦裁判确定,而又执行不能,风险则有可能转嫁到执行法院。交易风险的存在,往往意味着必须有人为风险埋单,公权力救济途径使申请人规避了市场交易风险,由于种种客观原因限制,一旦执行不能,申请人就会纠缠于法院,使得本来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审理途径,转变为执行信访案件,问题堆积于执行环节。在执行环节中法院执行措施并无明显不妥,但信访人认为危害自己的利益抗辩后执行法院不予理睬,致当事人信访。一些执行案件中正常的救济途径受阻,如应按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处理的,有的法院不予立案,导致当事人被迫以信访途径申诉。

(四)被执行人、案外人信访比例增大,执行信访案件的起因更为复杂

由于甘肃省高级法院加大了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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