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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8-06-25   来源:友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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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住房公积金 第一篇_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手册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手册

2012.7.25更新

友情提示:请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办理业务前认真阅读下述内容,并根据自己使用情况提供相应资料。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无房职工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15%的;

(四)支付节能减排住宅墙体保温改造项目款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职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相关规定列举的大病,且家庭生活困难,医疗保险不足以支付治疗费用的;

(十二)职工子女考取大专院校,因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

办理要件:以下提取业务所需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张复印。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必备资料

(一)提取人身份证;

(二)提取配偶方公积金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

(三)《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三、住房性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一)购买商品房

1、购买本地商品房需提供:

(1)《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

(2)首付款收据;

(3)契税完税证;

(4)开发商开具的售房账号证明。

注意事项:《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载明房屋使用方式为非住宅或非普通住宅类用途的不能支取住房公积金。

2、购买异地商品房需提供:

(1)《商品房预售合同》;

(2)首付款收据;

(3)契税完税证【A、职工无法提供契税完税证的,可以提供购房所在地网签备案信息,需经办部门负责人核实网签信息后签字确认,可办理提取业务;B、职工无法提供契税完税证,也不能提供购房所在地网签备案信息的,需将《商品房预售合同》在购房所在地公证处进行公证或所在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见证函(要求:《律师见证函》落款处要有两名以上律师手写体签名,并附有司法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职业资格证及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开发商开具的售房账号证明。

注意事项:职工购买商品房购房款已全额付清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异地、本地商品房,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购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二)购买本地、异地二手房

1、过户到购买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2、《房产转让合同》;

3、契税完税证;

4、售房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个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

注意事项:

(1)买卖双方都要到场面谈;特殊原因无法面谈的,在乌鲁木齐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调取以下资料:《乌鲁木齐市房屋权属申请表(转移登记)》、原《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乌鲁木齐市房产转让合同书》;

(2)买卖双方关系为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的不予办理二手房住房公积金支取。

(3)在提交售房人身份证时,售房人如采用委托公证方式出售住房的,提供售房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中任意一方即可,同时审核委托公证书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购买拍卖类住房的

1、拍卖公司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的《委托拍卖书》、《竞拍协议》;

2、《成交确认书》;

3、契税完税证;

4、已过户到提取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5、个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

注意事项:以上资料除《成交确认书》、契税完税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外,其余资料由拍卖公司在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购买房改房

1、购买房改房

(1)《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加盖售房单位公章及房委办评估人员私章);

(2)单位售房账户证明。

2、房改房补差

(1)《全产权补差计算表》;

(2)原(67%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

(3)单位售房账户证明。

3、购买铁路系统房改房提供:铁路部门出具的《购房证明》。

(五)购买集资建房(统建房)

1、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需到中心归集管理科办理备案审核,需提供:【乌市住房公积金】

(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文;

(2)《乌鲁木齐集资建房(统建房)认证通知书》;

(3)《集资建房(统建房)名单真实性承诺书》;

(4)《职工集资建房(统建房)名单》;

(5)《政策性住房资金账户开户登记表》。

2、单位备案后,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只需提供《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 注意事项:

(1)异地(包括不属于中心管辖范围的)集资建房(统建房)办理支取,不属于批量行为,也不需要在系统内备案,管理部在资料齐全(备案所需资料加《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的情况下,可直接办理。

(2)以《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购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3)《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中必须载明:地址、楼栋号、单元号、房号、面积、总房价。

(六)建造自住住房

1、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通知书》;

2、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许可证》;【乌市住房公积金】

3、建设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批准证明文件;

4、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

5、个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

注意事项:建造自住住房以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有效时限。

(七)翻建自住住房

1、《房屋所有权证》;

2、建设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改扩建审批书》;

3、扩大用地规模的还须提供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地通知书》;

4、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

5、个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

注意事项:翻建自住住房以取得建设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改扩建审批书》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有效时限。

(八)大修自住住房

1、《房屋所有权证》;

2、乌鲁木齐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3、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

4、个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

注意事项:大修自住住房以取得乌鲁木齐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的《危房鉴定书》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有效时限。

(九)归还住房贷款

1、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以签订《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协议书》(留存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交额)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符合条件未签订《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协议书》的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款时需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当月的《贷款余额对账单》,以后每间隔半年提取时只需提供贷款行出具的当月的《贷款余额对账单》。

2、归还本地、异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职工需提供:《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当月的《贷款余额对账单》。

注意事项:归还本地住房商业贷款必须将还贷金额转入《贷款余额对账单》中的贷款账号,归还异地住房商业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对账单》中的还贷账户进行转账。

(十)支付房租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无房职工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15%的,办理时需提供:

1、房产交易中心或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2、租金缴纳收据;

3、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4、街道办事处、社区或房产交易中心开具的无房证明;

5、个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

(十一)支付节能减排住宅墙体保温改造项目款的

1、《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计划》;

2、职工名单(注明个人应承担金额);

3、住宅节能改造项目专用账户证明;

注意事项:此项业务由单位经办人员集中办理。

三、非住房性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非住房消费属现金业务,因特殊情况需配偶代办的,需提供提取人及代办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和提取人签授的授权委托书;如由其他人代办则需进行委托公证。

(一)离休、退休

《职工退休审批表》或《退休证》,铁路系统需提供《铁路局退休命令》。

(二)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1、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2、(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3、继承人身份证。

注意事项:多个继承人因故无法同时到场办理提取的,应提供委托提取公证书。

乌市住房公积金 第二篇_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

缴存业务 附表一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

填表说明: 1、内容清晰、准确,不得涂改; 2、此表一式三份,盖章有效。

乌市住房公积金 第三篇_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贷款利率:1-5年(含5年)年利率:4.0%;5年以上年利率:4.50%;

(二)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贷款利率:在国家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即:1-5年(含5年)年利率:4.40%;5年以上年利率:4.95%;

(三)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调整之日前发放的贷款,于下一年度1月1日执行新的贷款利率;调整之日后发放的贷款,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

(一)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为50万元。

(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手房的,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

(三)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拍卖房,房屋修建年限在15年以下的(含15年),贷款可贷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和评估价值两者中低值的70%;房屋修建年限15年以上30(含30年)年以下的,贷款可贷额度不超过房屋交易价格和评估价值两者中低值的60%;房屋修建年限30年以上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翻建、大修、建造自住住房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房屋工程预算造价总价的60%。

(五)购买房改房房屋修建年限在15年以下的(含15年),贷款可贷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房屋修建年限在15年以上30(含30年)年以下的,贷款可贷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房屋修建年限在30年以上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

(七)若所购房产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以上(含两人)时,该房产房屋所有权人与共有人之间如非直系亲属关系,贷款额度以共同产权人所占房产权益份额的比例计算。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延五年,但最长年限不得超过30年。

(二)贷款金额在1—5万,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8年,5—10万元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15年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一)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手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20%;购买二手房、拍卖房、房改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30%;翻建、大修、建造自住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工程预算总价的40%。

(二)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自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三)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购建房总金额。

五、借款人公积金账户预留额度规定

(一)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要留足六个月缴存额。

(二)借款人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后,账户内余额未达到申请贷款要求的,应将超额提取部分补缴回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有效办理时限

(一)购买异地、本地商品房,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二)购买异地、本地二手房以及拍卖类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确权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三)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统建房),以《购房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四)购买单位房改房以《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时间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五)建造自住住房的以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准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六)翻建自住住房的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七)大修自住住房的以乌鲁木齐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的危房鉴定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购房公证事项

(一)借款人办理公积金贷款购买异地商品房业务,能够提供购买地商品房契税完税证明或可以在借款人购房所在地房屋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核实交易备案信息的,中心各贷款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人对查询结果签字确认后,可以不再要求对异地《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公证事项。

(二)如借款人无法向中心提供异地商品房契税完税证明或中心未能核实购房所在地房屋网签备案信息的,则需要借款人在购房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或律师事务所对异地《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

1、购买异地商品房。公证处应对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售房账户证明印鉴真实性做出公证;

2、借款职工出具《律师见证函》手续。落款处除律师事务所公章以外还应有两名以上律师手写体签名,并附有司法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职业资格证及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方式

(一)购买商品房的贷款资金转入房地产开发商售房专用账户内。

(二)购买二手房、拍卖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在银行设立的借记卡内。

(三)商贷置换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资金转入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账户。

(四)购买单位房改房、集资建房、统建房贷款资金转入建房单位售房专用账户。

九、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的规定

一个家庭(含单身)只能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家庭其中一人和配偶无论婚前或婚后曾经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两人合计使用次数或一人使用次数已达到两次使用标准的,第三次贷款不予受理

乌市住房公积金 第四篇_乌鲁木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乌鲁木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借款人提出申请~受理申请~贷款审批号中心下达贷款通知单~委托经办银行受理贷款通知~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公证一中心开具划款指标单~委托经办 银行办理还贷进、转帐手续~还贷完毕后办理房产解押。

借款人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受委托经办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审贷委审批;

中心信贷科向受委托经办银行下达拨款通知单》;

受委托经办银行受理《贷款通知单》;

借款人到乌鲁木齐产权产籍处、乌鲁木齐房产交易中心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人与受委托经办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到公证机构办理合同公证。

借款人持公证过的合同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委托住房抵押贷款指标与基金划转通知单》

受委托经办银行依据公证过的合同、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委托住房抵押贷款指标与基金划转通知单》办理进帐、转帐业务。

受委托经办银行对贷款进行贷后管理。对不能按时还款的客户进行催收(对金城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由其担保公司负责催收),对已还清贷款的客户办理房产解押手续。

注:如乌鲁木齐金诚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上述借款人办理手续,均由担保公司代为办理。

乌市住房公积金 第五篇_乌鲁木齐公积金购房流程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内页(原件、复印件);

2、借款人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单身职工签署《单身声明》)(原件、复印件);

3、借款人配偶身份证、户口薄内页或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原件、复印件);

4、借款人配偶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未贷款证明及缴存基数证明;

5、借款人配偶有固定收入但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供:本人完税证明或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并且提供银行近半年工资卡明细;也可以由贷款专管员认定其他真实有效的资料来确认工资收入;

6、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本市《房屋所有权证》及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注:通过担保公司担保与购买本地二手房以及与中心签订按揭协议的房产公司业务除外)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分项所需资料:

1、购买本地商品房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

(2)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3)已支付购、建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2、购买异地商品房

(1)经购房所在地公证处公证或律师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售房账号(原件);

(2)已支付购、建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1)《房产转让合同》(原件、复印件);

(2)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3)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4)借款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5)售房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1)买卖双方都要到场面谈;特殊原因无法面谈的,在乌鲁木齐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调取:《乌鲁木齐市房产权属申请表(转移登记)》、原《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乌鲁木齐市房产转让合同书》;

(2)二手房买卖双方关系为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流程 公积金提取办事流程图

2010年5月21日,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评估、代办相关业务单位,下列公司可代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或对贷款抵押住房进行评估:

新疆驰远天合中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华远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新疆嘉诚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创能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0年5月21日,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评估、代办相关业务单位,下列公司可代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新疆嘉诚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创能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目前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仅指定了两家担保公司,分别为: 新疆金诚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点击进入详细介绍) 新疆民生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点击进入详细介绍)

新疆金诚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一、客户个人资料

提示:办理时夫妻双方本人带所有原件,所有资料用A4纸复印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5份,配偶2份。(申请人是区级单位的准备1寸彩照2张)【乌市住房公积金】

2. 申请人户口本首页及姓名页复印件2份,配偶户口本首页及姓名页复印件2份。

3. 结婚证复印件2份,离异者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各2份。

4. 不低于20%的首付款收据复印件2份。(首付款+贷款额=房屋总价)

5. 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

6. 契税发票第二联复印件1份。

二、业务办理流程

客户到开发商售房部签订合同--→缴纳契税--→填写贷款申请书--→公积金中心初审(确定贷款金额及年限)后--→将资料交新疆金诚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夫妻双方)--→贷款手续由新疆金诚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办理--→等待通知办理放款手续。

三、贷款担保业务收费标准(依据自治区发改委 新发改价房〔2008〕2016号文件)

1. 固定收费:工本、资信调查费200元/户。

3. 代办服务费:300元/户

新疆民生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一、业务承办范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商贷置换公积金贷款担保、

单位集资建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二、客户资料(复印件用A4纸复印,办理时带原件)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5份,配偶身份证复印件4份[申请人公积金缴纳在自治区分中心(光明路彩楼13楼)的准备1寸照片2张]。

2、申请人户口薄首页及姓名页,配偶户口薄首页及姓名页复印件各3份。(户口薄与身份证名字不相符须到所在地派出所开相关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复印件3份。

4、不低于20%的首付房款收据复印件2份。(首付房款+贷款金额=总房款)

5、夫妻双方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各2份,金额大写。(盖公章或人事章,注明个人公积金账号,不能涂改)。

此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还须提供:(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须附平面图);(2)契税发票(黄色联)复印件2份;(3)房产公司出具的售房证明2份。(包括开户行名称和账号);(4)担保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单位集资建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还须提供:(1)职工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协议原件2份;(2)集资单位出具的售房证明原件2份。(注明集资建房专用帐户、户名和开户行)

商贷置换公积金贷款担保还须提供:(1)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明;(2)购房支付全款发票(或首付款收据),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3)贷款申请人需提供商业银行个人贷款账户明细表及银行贷款余额单;(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三、办理流程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办理流程

1、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售房部)

2、缴纳契税(水区法院旁犁铧街化工大厦一楼大厅)

3、支取公积金(所辖公积金管理部)

4、申请人(区级单位需夫妻双方)到所辖公积金管理部办理初审(确定贷款额度及贷款年限)

5、夫妻双方(携所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民生担保公司(劳动街腾飞大厦3层3室)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6、通知客户办理放款手续。

(二)单位集资建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办理流程

1、与集资单位签订《集资协议》

2、支取公积金(所辖公积金管理部)

3、申请人(区级单位需夫妻双方)到所辖公积金管理部办理初审(确定贷款额度及贷款年限)

4、夫妻双方(携所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民生担保公司(劳动街腾飞大厦3层3室)办理贷款担保手续(或由民生担保公司有关人员到集资单位现场办公)

5、通知客户办理放款手续。

四、贷款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按自治区发改委新发改【2008】2016号文件执行)

1、固 定 费:200元/户

3、代 办 费: 300元

备注:

(1)、担保费四舍五入取整到元,担保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2)、担保费计算方法为:贷款本金×费率

五、地址: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456号腾飞大厦3层2、3、4、5室

咨 询 电 话: 0991-4658319 4658329

解押咨询电话: 0991-4658193

传 真: 0991-4658101

您好!首先,您应携带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到单位所属辖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初审,查询是否符合贷款条件以及可贷的金额和期限。然后按要求提供以下贷款所需资料: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备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内页(原件、复印件);

2、借款人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单身职工签署《单身声明》)(原件、复印件);

3、借款人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内页或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原件、复印件);

4、借款人配偶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未申请公积金贷款证明及缴存基数证明;

5、借款人配偶有固定收入但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供:本人完税证明或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并且提供近半年工资卡明细;也可由贷款专管员认定其他的真实有效的资料来确认工资收入;

6、《房产转让合同》、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7、借款人银行借记卡及售房人身份证(复印件);

贷款办理流程:

1、贷款申请。借款人携带贷款资料到单位所属辖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贷款申请。

2、贷款审批。贷款申请资料提供齐全,中心实行“三级审批”。

3、签订合同。审批通过后,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4、担保手续。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签订《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到乌鲁木齐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5、公证及发放。借款人持所有贷款手续到自治区公证处办理放款公证,然后回公积金中心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8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后放款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递交贷款申请资料后,由贷款专管员开具《评估通知单》办理抵押房产评估手续。

乌市住房公积金 第六篇_关于调整2010年度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关于调整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乌公管[2010]12号

加入时间:2010-4-20 10:46:20 admin 点击:52375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10年5月1日起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安排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5月1日起实施,7月30日结束,新调整的公积金缴存额自7月1日起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确定

2010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新建金管[2010]4号)精神,乌鲁木齐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现行标准统一提高到单位、个人各12%。

三、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

1、根据《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基数的确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的项目为准。本市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基数按《关于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公管字[2006]29号)规定执行。

2、2010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

3、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含“三险一金”为550元,含“三险一金”为670元。凡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职职工,其缴存基数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670元计算;在职并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及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基本生活费作为计算基数并缴存,也可申请不缴。

4、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信息,乌鲁木齐地区2009年度职均工资总额为31881元,职工月缴存基数最高上限额为7970元(31881×3÷12=7970)。执行12%缴存比例

的单位和职工月缴存公积金最高上限额为1912元(7970×12%=956)。

5、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不计入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但单位应对以往用“数字”或“汉字”代替的封存职工身份证号进行更正,不予以更正的不进行基数调整。

四、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

职工工资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为职工本人的月缴存额,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本人的月缴存额相同。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本人缴存部分由单位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计算到元,元以下金额四舍五入。单位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准确计算填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数据,职工对本人缴存情况有异议,单位有义务依照相关政策做出解释,违反相关政策规定中心将按有关法规开展调查并责成单位纠正。

五、单位进行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程序

【乌市住房公积金】

(一)缴存基数调整的方式

本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仍采取单位报送电子文档的方式进行接收。

(二)缴存基数调整的操作程序

1、调整住房公积金基数的单位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免费领取公积金基数调整软件和本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资料,按要求进行填写和变更。

2、单位采取计算机调整的方式,调基软件由中心提供,报送数据按中心要求格式,其中:缴存基数×缴交比例=缴交额的计算关系必须成立。计算生成的缴交额不允许自行修改变更。

3、单位在基数调整过程中,将职工姓名和身份证这两个项目设为不修改项,但要对已经存在的职工姓名与身份证号进行严格核对,如发现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与中心所卸数据不符的,应在备注栏中将正确信息填写清楚,以便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情况,同时通知职工本人持相关证件或证明并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审核修改。

4、基数调整中各单位填写的信息要准确全面,不得出现漏填的情况。

5、基数调整中,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下限)和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上限)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并拒不纠正的将不予调整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

6、单位在调整基数工作进行的同时,应对以前年度欠缴进行清理,该补缴的应及时补缴,确保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7、单位公积金基数信息录入完毕后,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和单位公积金基数调整的电子文本文件(由基数调整软件卸出的文本文件)各一份报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审核。

8、审核

审核的内容:

(1)缴存基数的构成是否符合《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要求;

(2)缴存率是否符合《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要求及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缴存率是否已调整为12%;

(3)乌鲁木齐行政事业单位是否按照《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乌公管[2010]10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做好补缴住房公积金工作;

(4)职工工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的计算是否符合要求;

(5)其他信息,包括:职工姓名(与身份证相同)、公积金帐号、身份证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对单位公积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gr/456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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