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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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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篇_2015河南地区公司章程模板

XXXXXXX有限公司

章 程

————— ★ —————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建立责权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机制,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经全体股东协商,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依法登记后,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条:公司独立地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三条:公司一切经营活动,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对公司的有限责任。

第五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自觉履行股东义务。

第六条: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以其职务履行组织、管理和监督等权利,承担职位责任。

第七条: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不得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股东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都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九条:公司名称:XXXXXXXXXXX。

第十条:公司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工商部门登记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并在公告之日起45日后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公司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十六条:股东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

第十七条: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选举或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3)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

(4)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会计账簿,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5)按照出资份额、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6)有权转让出资,有权优先购买本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7)有权优先购买公司新增加的注册资本;

(8)在公司存续间,有权依法取得公司的资产担保;

(9)在公司终止后,有权依法取得剩余财产。

第十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按章程约定足额缴纳出资;

(3)依据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和相关责任;

(4)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可依法转让股权;

(5)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6)支持和配合公司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

第六章 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和认缴出资期限 第十九条:股东可以货币形式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估价、可转让财产形式出资。

第二十条: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认缴出资期限:

货币单位:人民币万元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股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五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将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注销,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可协议申请公司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9)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2)召开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于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3)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之后由执行董事或监事召集,执行董事或监事主持;

(4)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定期会议每年度一月十日至十五日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

(6)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

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会聘任产生,由执行董事兼任。 第三十四条: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履行其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情况。

【河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三十八条:法定代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把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公司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四十条:执行董事负有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忠于职守,勤勉工作;

(2)不得利用职务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接受监事的监督和股东会的质询;

(4)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5)代表公司行使裁决权和处置权时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6)在申请公司设立、变更、登记、参加年检或者备案时,对所报送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九章 公司的劳动用工

第四十一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根据经营需求招聘劳动用工。

第四十二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第四十三条:公司内部实行效益工资和岗位工资等不同的劳动分配形式,逐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六条:在每年会计年度终了时,公司将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报告各股东,供股东查阅;

河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二篇_河南省新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编号

公 司 章 程

(不设董事会之公司用)

公司名称

公 司 章 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1)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

(2) 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纳情况如下:

股东承诺:在 年内( 年 月 日前)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

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如不能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自己所认缴出资额,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股东,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 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 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执行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

河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三篇_2016年最新一人公司章程

公 司 章 程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股东 杨元锋 出资设立河南蓝犀牛工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2016年10月24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地址:******************* *栋 * 楼 * 房间。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工业设备与自动化系统装备研发设计与制造;计算机系统集成与技术服

务;航空电子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智能电子工程的技术研发设计、销售、安装;智能化监控系统技术研发设计、安装、销售;电力设备与机电设备的研发设计、安装、销售;环境检测设备技术研发设计、安装、销售;能源与环保设备研发设计、安装、销售;食品饮料设备、水处理设备的技术研发设计、安装、销售;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灯光亮化。中央空调、电子电气产品、工业耗材、办公耗材、五金建材、仪器仪表、包装材料、润滑材料、劳保用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第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第六条 公司认缴资本:人民币0万元。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住所

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住所及身份证号码如下:

股东姓名:***********************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 公司类型

第九条 公司类型: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了和出资时间

股东*******,以货币出资5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于2036年10月24日前缴足。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 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 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聘任公司经理。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产生,决定由杨元锋担

任公司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会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提名公司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

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1名,可由执行董事兼任,也可由股东另外聘任或者解聘。经理

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请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决定产生,决定由杨文龙担任监事。监事依《公司法》

规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

规定或其他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股东应当免去其职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

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的注册资本的30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三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一章 公司的营业期限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股东必须于营业执照届满前作出股东决定,修改公司

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解散;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

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内向原公司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

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 股东决定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

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

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得成立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

河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四篇_2014年一人有限公司新的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 全称,蓝色字体为提示性描述,打印时候,删掉即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 一人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河南龙之子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

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

资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河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第十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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