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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百通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章 程
(不设董事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聊城百通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路创业大厦A3011室
第三条 公司由邹进和宋太伟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宗旨:求实、开拓、发展。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发推广服务;计算机软件研发,销售及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机械设备,五金机电,汽车配件,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仪器仪表,I类医疗器械,服饰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
第十条 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第十一条 股东应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证明。
第四章 转让出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第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
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四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 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成、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张忠伟,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有关决议;
(三)制定关于执行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利润方案和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向股东会推荐或提请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公司工作人员报酬(但人员编制、报酬额必须报请股东会批准)。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张忠伟,由股东会选举或聘请产生,经理任期三年,任届期满,可连选连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草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七章 监事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邢瑞申,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监事任届期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单独出资,由 人民政府授权 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注: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
记机关登记的出资人(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出资人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 公司实收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是出资人(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本总额。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去哪里变更,公司章程的出资时间,公司章程范本,】
第十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出资人(股东)的名称如下:
股东名称 住所 证件号码
第十二条 出资人(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注: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余额缴付期限的次数为2次以上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
(该条内容,或者用文字表述如下:)
第十二条 出资人(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 :认缴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分 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认缴出资额的 %,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万元人民币,于 年 月 日前缴纳;第 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万元人民币,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纳。
(注: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出资人(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注:全部以货币出资的,删除此款非货币出资的有关内容。)
出资人(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如出资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法定3至13人),其中职工代表 人。董事会中的非职工代表董事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注:是否设副董事长,由出资人自行决
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职权。(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如出资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注:董事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出资人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福建省*****有限公司
章
程
(备注:不设董事会章程)
福建*****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
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
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
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
请,经许可审批后方可展开相关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及其他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未经变更登记吗,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1 :认缴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方式为货币,与 年 月 日前缴足。
股东2 :认缴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方式为货币,与 年 月 日前缴足。
股东3 :认缴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方式为货币,与 年 月 日前缴足。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驶股东权利。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
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经理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注意:本章程适用于设执行董事、监事的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
(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法定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省、市、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
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1 XXX XXXXXXX 股东2 XXX XXXXXXX 股东3 XXX XXXXXXX XXX
第十一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三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注:该项由股东自行确定)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本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召开的次数和时间)。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本款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设立执行董事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仅供参考)
XXXX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设立,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 公司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安全保护和安全生产,并采取措施对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七条 公司依照《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工会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八条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九条 公司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条 公司研究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及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 。
第十二条 公司住所: 。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第三章 公司名称、住所及经营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住址(住所)及证件号码如下:
股东: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第四章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十八条 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1 ,认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方式: ,出资期限至 年 月 日 股东2 ,认缴出资额 万元,出资方式: ,出资期限至 年 月 日 第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所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股东不按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成立以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址(或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对抗第三人。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2、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依据《公司法》和本章程享有表决权;
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4、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定、监事的决定和财务会计报告;
5、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6、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7、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8、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9、依据《公司法》法的有关规定,提请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执行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所做出的决议、决定或者提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0、公司清算后,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第二十六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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