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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律师

时间:2018-08-21   来源:演讲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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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律师 第一篇_究竟什么是律师的思考

究竟什么是律师的思考(演讲稿

究竟什么是律师的思考(演讲稿

作者:江平

很高兴又有机会跟北京的律师见面。我想我也是作为论坛的发言人在这儿做一个演讲。各种题目都讲了,这次究竟应该讲什么呢?我看到《中国律师》主编在今年第十期里面有这么一篇主编寄语,它的标题是“像法律家一样思考”,这里面最后引用了美国学者的一句话就是“Thinking like Lawyers”,由此我引发了一个思考,究竟什么是律师的思考呢?律师应该是什么样的思维方式呢?应当像律师一样思考,应当是我们很重要的一个考虑问

题,或者说我们律师应该很好研究解决的问题。

律师作为一个脑力劳动者显然是以他的智力在为你的客户服务,也是在为我们国家依法治国在服务。律师本身靠他的说服力来说服法官,不仅说服法官,还要说服你的当事人。不仅说服当事人,还要说服你的对手。不仅说服你的对手,最后可能还要说服你自己。在这个意义上我深深感觉到,由于律师我们本身所处的地位,我们没有权,我们没有势,我们不是靠以权压人,也不是靠以势压人,我们只能以情服人、以理服人,尤其从理的角度上服人。在律师身上应该体现具有思辨能力,具有很高理性思维的人。我们律师应当作为一个具有哲人的思维,我所说哲人的思维并不是说你一定要是哲学家的思维。哲人的思维是两种思维,一个就是有忧国忧民的思维,一个是理性的思维。我们作为律师,不仅要注意讲话的意识,而讲话的意识是来源于思维的意识。我们要作为一个很好的律师,不仅要修炼自己的讲话艺术,还要在自己的思辨艺术上加以注意。律师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思维呢?

究竟一个律师的思考、律师的思维应该是什么样的呢?

这个题目我思考之后提出来,律师的思考应该有这么几个特点:

1、律师的思考应该是严谨的、多元的、敏锐的、创造的。

作为律师的思考,如何来理解他的严谨?从法律角度来看严谨。我们过去长期以来,由于缺少具体的法律规定,往往律师在求证的时候,在自己的法律依据上,往往容易忽视,不是真正以法律作为依据,而是以法理,或者以自己的理解,或者以自己的想当然作为一种思考。我们最早在苏联学法律的时候,最怕课堂讨论,要求本科生在120个案例里面查到哪一个法律里面哪一个条文是解决这个案例的法律依据,而不是说你本人的观点。法律家的思考就是,他的论辩,他的引用必须以法律作为依据,缺少法律依据那是不行的。我

们过去常常讲,合同的无效,如果说违法的无效,那么我们法官有的判决里面判的是违法的无效。恐怕违反了哪个法的第几条不见得法官能够很清楚。我们律师在每次辩论的时候,说明我们意见的时候,我们说这个合同无效,是不是都有它的法律依据呢?如果说过去我们说违法无效,这个法还不是很明确。现在写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无效,我以哪个为准?你不能说因为我的法理认识。我们现在确实有一些东西,过去认为是没有问题的,从现在我们判起来,我们要从严谨的角度来看,既然是无效,既然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无效,那么你必须要引用哪个法规,法院的判决必须有,而不能笼统说这是无效的。类似这样的情况可能在我们所遇到的案子里面,或者其它方面也都会有。有一次我听人讲,股权转让有效无效?这个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怎么有效呢?他原引了《合同法》44条第1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我们这个股权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这个条文的引用是否适合就是一个问题,下面讲了需要批准、登极,或者附条件。引用条文的时候,确确实实说服法官,说服你自己的当事人,甚至说服你对方的当事人、律师。严谨的法律思维,

需要引用严谨的法律,引进的法律是最适合用的。

2、律师应该有多元的思维,包括逆向思维或者是其它各个方向的思维。

有的时候律师往往从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很多。一个人如果站在不同的方位、不同的角色,可能看问题更全面。我们现在跟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搞了一个民办研究所,我们力图在思考问题的时候,从多方位来考虑。经济学家跟法学家考虑的角度很多问题不一样,经济学家认为管制证监会的规则过渡,可是作为法学家来说还是要更多更细来管。如果从律师角度来讲,法律越多,律师越有饭吃。是不是实践中法律越多就越好呢?也不一定。行政管制过多,是不是就能产生好效果?不一样。北京的出租汽车司机哪儿堵哪儿有警察,这些问题可能对我们提出一种思考。当然这个思考是从法学家和经济学家不同的思考。我们作为律师,我们的思考是不是仅仅从自己的一方来思维?还要看对方的思维,甚至要看法官是什么思维,如果你站在法官的角度上思考,法官会怎么想?律师有时候当一当仲裁

员,参加立法,对于拥有全方位的思考、多方位的思考还是很有好处的。

我们法律里面有一些矛盾的问题,有一些矛盾的焦点,怎么样来理解?我们在90年的时候中外合资企业法修改的时候,当初加了一句话,“中外合资企业不实现国有化的征收,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可以征收,并给予相应补偿。”当时考虑补偿这个字究竟怎么写,外国投资者提出来,国际保护投资公约里面,国际上写的是充分、及时、有效补偿,赔偿数额应该写有充分两个字。我们考虑到充分可能中国人赔不起,就用了一个相应的字。最近有人咨询一个案子,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征收补偿。结果一看发现,城市房地产土地管理法里面写的是给予相当的补偿,农村土地管理法里面写的是充分补偿。国内跟国际不一样,对外商投资企业有的地方提的是适当补偿,有的是相应补偿。从实践的角度来看,从法官

的角度来看,究竟怎么理解其中的差别。我们在思考这些问题的时候,从不同的角度理解。

3、律师应该有敏锐的思维。

敏锐的思维在于善于捕捉空间,捕捉时间。人要有捕捉的能力,这个捕捉从空间来说抓住有利时机,抓住有利时间。法律本身是有边缘的,但是我们的法律有的边缘非常明确,而有的边缘却比较模糊。法律不仅分为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法律也有刚性和弹性的。刚性法律边缘比较明确,而弹性法律往往边缘不够明确。合伙企业法起草的过程中曾经确定,原来认为法人不能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为法人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是不可以的。理由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没有这个惯例,到后来一讨论,只有日本跟台湾有这个规定。美国、德国、澳大利亚参加会的人说,我们没有这个规定。有限公司可以作为合伙人,可以作为无限公司的股东。到最后通过的时候,把法人划掉了。按照这样的情况,法人能不能作为合伙人?这个边缘地带怎么来抓?在合伙人自流当中保留了一句话,什么人可以成为自由人。我们需要一个信托网,现在信托制度越来越多,包括境外合格的合资机构到国内来投资也是要用信托的。我们国家和任何国家的法律,尤其是我们国家的,不仅有强制性规范

和任意性规范,还有刚性和弹性。

4、我们律师的思维应该有一个创造性的思维。

我这里面所讲的创造性思维是指,律师有的时候需要跳出现有法律框架思维。如果在法律规定里面思维,不能够跳出这个圈子乱思维,那么需要解决更好的创造性思维问题或者叫做应然思维。最近看到一篇文章“化悲痛为法律”,英国人有习惯,凡是化悲痛就想到法律。英国有一段时间孩子死了之后器官被拿出来做标本,现有的法律不行了,死人的器官如何保护,以使死者尽量不受到损害。法律应该规定,如果你喝了酒以后开车,不仅你撞了别人要承担责任,你让别人搭你的车,他的伤你也要承担责任。我们的律师在业务过程中,我们看到现有的法律不合适该如何来完善法律这样一种思维,这种思维非常重要。马来西亚总统马哈蒂尔曾经说过一句话,治国的人应当是医生而不是律师。医生的思维方式是先看你的病表现出来的现状是什么。然后从现象里面查原因,开出药方。律师拿了当

事人的钱,就要为当事人说话,他说是黑就是黑,他说是白就是白。

律师提出的意见在任何国家都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律师也做实践工作,律师比教授更知道法律的不同。中国现在到了有善法和恶法的时候,重要现在也已经到了不是越多的法律越好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律师能不能在他思维的方式方法中,更多有这个角度【什么叫律师,】

的考虑,可能对于我们国家的法律政策会带来更大的机遇。谢谢大家。

年轻律师:成功的关键是什么?(转)

年轻律师:成功的关键是什么

律师是专业人士,这是毫无疑问的。经常听人这么说:某某律师是“学院派”,其实我们惯常印象中的“学院派”是指那些理论功底深、工作风格严谨、不太爱走“关系”的那种律师。 有没有想过,“学院派”律师与法学者有什么区别?

律师与法学者应该有共同之处,那就是都应当具备相当的理论功底。随着法制的完善以及司法环境、司法人员水平的提高,律师提高自身的理论素养已是非常迫切的问题。目前,为数不少的律师本身的理论水平就相当了得,但就扎根于社会实践中的律师职业而言,理论水平高仅仅是一个层次,律师专业能力应分三

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法条熟”

参加过司法考试的同行们恐怕都有这样的体会,司法考试前后的那段时间,对我国的法律规定是比较熟悉与敏感的,但随着考试的通过,具体案件操作的增加,对某一小部分法条越来越熟,而对大部分平常不太用的法条却渐渐生疏,甚至是遗忘了。直到有一天碰到一个颇让人头疼的案子或项目细节,回过头去一翻书,“哎呀!我怎么把这条给忘了?!”真可谓“流光容易把人抛,熟了案例,忘了法条”。这是经常遇到的现象。而且,越是“老”律师,越容易出现这种问题。因为法条就是如此,你不用,自然就记得不牢。但现实中,又有很多说不定哪天就用到的时候。如果常常这样,势必影响自己的“战斗力”。其实解决这个问题并不难,关键在于“坚持”,坚持对法条的“学而时习之”。比如“高朋阶梯”中就有这样一课:“每天读法15分”,即要求律师每天拿出15分钟,像在校早读时一样??读法条,每天15分钟,坚持不懈,以保持对法律规定的敏感与熟悉。我们这个行当里,脑子笨的没几个,但同时又能下“笨”功夫的,就难说有几个了。所以说“法条熟”看似简单,方法也看似笨拙,但却十分有效。这是

整个专业能力的基础。

第二个层次:法理通

这就是“学院派”的风格体现了。法理之于法条的意义与作用想必无需多

言,引少林武经中的一句话“练拳不练功,到老一切空;练功不练拳,犹如无舵

船”。吾等心有戚戚焉。

第三个层次:会操作

【什么叫律师,】

这其实是每个律师的强项,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就是指这个层次。就律师整体行业而言,其给社会其他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总体上是框定的,因为就那么多法律法规,律师不可能创制什么规定;但就具体的客户而言,为这个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方案组合的创新是无限的;同时,为这个客户提供服务的手法的创新也是无限的。因此,在具体操作层面上的发挥空间是相当广阔的。这一点,是律师与法学者最大的区别,同时,也是年轻律师“后发优势”的绝好突破点。

以前我们曾经探讨过,律师个人的内在结构是个“呆”字型,律师的专业支撑是“两条腿”,一条是法律的腿,一条是产业领域的腿。说到这里,恐怕大家也都清楚了,律师与法学者的总体区别其实就是4/3条腿的区别。明白了这一点,也就明白了与法学者相比,我们的相对优势和相对劣势是什么。那么,某一天与他们对阵时,我们就知道如何“扬长避短”,平常与他们相处时,我们就知道该

如何“取长补短”。

有的律师专业能力很不错,但经常碰到这样的问题,平常做事情的时候,总没有那种“呼风唤雨”的感觉,尤其不像“有的”律师那样,特能“折腾”,好像三教九流的人都认识似的,很吃得开。于是有的素以“专业”著称的律师很不平衡:“他的专业水平本不如我!”心里别扭却又说不出道不出,自己还说服不了自己:“那凭什么他能这样,我却不行呢?”其实,这已不是简单的“专业能

力”的问题了,这种情形还涉及到另一个重要问题??“职业能量”。

律师的核心生存力、竞争力是“专业能力”,这没错,专业能力的确是每一个律师的安身立命之本,但要想达到那种在社会实践中“呼风唤雨”、“游刃有余”的程度,就还必须同时扩大自己的职业能量。职业能量源于两点:一是社会资源的占有量;二是调动这些资源的有效性。在市场背景下,“酒香也怕巷子深”想必已无须争论了,再强的专业能力也必须落到市场份额上。“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因此,能认识大量的资源点,同时也让这些资源点认识自己是首要解决的问题。有的律师张口就是“某某我认识”、“某某我熟”云云。等真正遇到事情的时候,却借不上力!为什么?因为其只是“认识”而已,但并无法“调动”。流于泛泛,流于无用。这不是我们追求的。资源占有多的同时,必须注意能够有效调动,这样才能完成从“量变”到“质变”最艰难的一跳。而这一跳,恰恰是

什么叫律师 第二篇_律师简介

律师(lawyer,solicitor,attorney,a lawyer; a barrister (at law); a counsel; (Am.) an attorney (at law))不同于古代的讼师、状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按照工作性质划分,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律师可分为民事律师、刑事律师和行政律师,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律师业务主要分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律师职业的基本特征是:具备必须的法律专业知识;以提供法律服务为职能;受国家保护和管理。

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律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为使命。上述表述表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是律师的职业价值。[1]

就“律师”的属性而言,包括: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按现行《律师法》之规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之法律知识或“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知识”;其二,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其三,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证书;其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以此为职业。

因此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的性质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或简称“法律服务工作者”。

在上述四项基本特征中,前一项或一、二项为其他法律工作者,如执法工作者,司法审判工作者(法官),司法检控工作者(检察官)所共有;后二项为“律师”这一法律工作者所独具。

现代律师制度至少应可追溯至古罗马时代甚至古希腊。古罗马人发展了复杂的成文法典以及诉讼制度,包括辩护律师制度,都为近代西方法体系所继承。由于城邦社会重视法治及程序保障的缘故,古罗马时代的律师享有相当崇高的地位,常代表当事人与对造或政府进行诉讼,并且讲求来自希腊地区一脉相承的修辞学及雄辩术训练,许多元老院议员都曾操此业,其中最著名者当推古罗马名政治家西塞罗(Cicero)。

律师起源于古罗马。共和制罗马(公元前510或509~前30)的诉讼,必须根据执政官或法务官的告示,按法定的手续进行。由于法律和告示不断增多,日趋复杂,当事人在诉讼中,特别是在法庭进行辩论时,需要熟悉法律的人协助,因此,从共和制末期到帝国制初期(公元前1世纪后半期),辩护人应运而生。

至公元5世纪末,充当辩护人的,须在主要城市学过法律,取得资格。他们逐渐形成行业,组成自己的职业团体,成为专职律师。

封建制时期,多数国家废除了古代辩论式诉讼,改用纠问式,使律师失去作用。有的国家,如中古初期的法国,虽保留律师制度,但主要只适用于宗教法院,而且律师的职务由僧侣充任。世俗法院有时也允许辩护,但也只有僧侣才能执行这一职能。

公元12世纪以后,法国禁止僧侣在世俗法院充当辩护人,代之以受过封建法律教育,经过律师宣誓、登记入册的职业律师,但其权限受到很大限制,甚至形同虚设。

西方国家

在反封建斗争中,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J·洛克·伏尔泰(1694~1778)和D·狄德罗(1713~1784)等人,提出用辩论式诉讼代替纠问式诉讼。英国平均主义派领袖J·李尔本(约1614~1657)在《人民约法》一书中明确主张被告人应有权辩护或请别人协助辩护。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相继规定了律师制度。英国的律师制度分为两类:

1.讼务律师(barrister),受Bar Council管理。

2.事务律师(solicitor),受Law Society管理。

两者的资格取得、训练、执业范围以及所受到的管制均有所不同。传统上两者能够处理的事务范围泾渭分明,只有讼务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出庭,事务律师仅能向客户提供法律意见。但由于法律事务的日趋复杂,两者处理的事务时常所重叠,再加上此种区分方式造成对当事人的不便以及费用,自1980年代起,对于英国律师制度的改革呼声逐渐出现。

1787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由律师协助其辩护。

【什么叫律师,】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系统地规定了辩论原则和律师制度,其后,律师重新组成了团体,法庭上的辩护全由律师垄断。日本在明治初期颁布了《代言人规则》,规定代言人是以干预他人纠纷、进行诉讼和谈判为职业的人,这是日本最早的律师。

随着法律关系的日趋复杂,资本主义国家律师的业务范围日益广泛,如充当民事代理人,为刑事被告人辩护,担任机关、团体、企业的法律顾问,代当事人书立遗嘱、办理财产的转让、缔结契约、设立公司以及处理银行信贷、社会保险和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事务等。律师分工越来越专门化,而且作各种分类,例如法国律师分为辩护人和代理人;英国律师分为初级律师(或译诉状律师)和高级律师(或译出庭律师)。要成为英国律师,需要经历3个阶段,即pupillage/training contract(大律师见习),vocational stage(职业阶段),academic stage(学究阶段)。详细的资料以及统计均可在Bar Council以及Law Society找到。

资本主义国家律师多系私人开业,单独或合伙设立律师事务所,收取高额酬金。他们大都组成律师协会,维护本行业的利益。有些国家还把当过律师作为充任法官和检察官的一个条件。有的国家设有“公设辩护人”,一般附属于法院,领取固定薪金,为无力延请或不愿延请律师的被告人辩护。日本对无力延请律师的被告人,由法院指定律师为其辩护,称“国选辩护人”。有的国家则设立法律补助制度,由法院根据情况,给予资力不足的当事人以一定的补助费,以便其延请律师。此外,有的国家还出现义务律师,由律师组织或慈善团体资助,轮流到看守所会见被羁押人,为他们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其联系律师,提出申请等。 苏联和东欧国家

1980年苏联制定了适用于全国的《苏联律师法(草案)》,对律师的职能、组织和活动方式作了具体规定。之前苏联宪法和法律已经规定了律师制度。在50年

代初,莫斯科有一千名以上的律师,在列宁格勒,则有八百多名律师。律师定性为国家法律工作者。1954年,苏联法律专家鲁涅夫应邀来华访问讲学,他的讲稿迅速被编辑成册,其中一种由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编印,出版时间为1954年8月,书名为《关于苏联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苏联法学专家鲁涅夫讲》,对苏联的公证制度和律师制度作了比较系统的阐述。

南斯拉夫设有公设律师,作为社会政治共同体的一个机构进行活动,独立地履行职责,采取适当的措施和通过法律救助途径来保护社会政治共同体的财产权利和利益。此外,还有社会自治律师,职责是维护劳动者的自治权利和保护社会财产。社会自治律师不在司法体系以内,不代表任何社会政治共同体,而是作为一个社会机构,代表整个社会履行职责。

解放前中国

在封建制时期长期没有建立律师制度。清末1910年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初次提到律师;后来在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及国民党政府的立法中,都有关于律师和辩护制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是在人民政府明令取缔旧中国律师制度、解散旧律师组织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型的人民律师制度。根据1954年宪法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1954~1956年在一些大、中城市成立了律师协会和法律顾问处,初步开展了律师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其后一度中断,1979年起逐步恢复。1980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对新的律师制度作了系统、详尽的规定。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于2001年12月29日和2007年10月28日两次修订。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一、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但从事法律事务的人,一般是法律工作者,俗称“公民代理”、“黑律师”,而不能叫作律师。

第二、律师必须既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又有执业证书。如果只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也不能被称为律师。

第三、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没有特定对象。自然人、法人均可委托律师代为法律事务。

第四、从事律师业务时必须有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工作,不允许越权或滥用权利。

第五、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律师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工作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单位、党派、个人的干预。 执业分类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律师分为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两种。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在履行律师职责时具有相同的权利、同时承担着相同的义务。[1]

所涉专业

财税审计、金融保险、证券期货、土地房产、建设建筑、劳动人事、海关事务、外经外贸、产品质量、食品医药、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法律律师、计划物价、商贸服务、环境保护、工商行政、资源能源、国企国资、信息产业、知识产权、司法行政、教科文体、公安安全、民族民政、外交外事、港澳台侨、调解仲裁、民法民诉、刑法刑诉、工业行业、行政诉讼、机关事务、检察业务、法制建设、其他行业。

业务范围

中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和范围:

(一)担任法律顾问;

(二)担任诉讼代理人;

(三)担任刑事辩护人;

(四)担任非诉讼代理,参与调解和仲裁;

(五)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行为规范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1]

律师宣誓

什么叫律师 第三篇_庞春云律师简介

庞春云律师简介

庞春云,著名劳动法律法规及仲裁专家,著名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专家,资深律师,资深培训师。

一、讲师介绍

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分所主任,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关系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协劳动法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总工会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市科技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上海法治报》法律顾问团律师,《新闻晚报》维权律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指导中心、中企培企业管理发展中心(中国职业教育培训认证网)培训专家,中国劳动争议网特聘专家,北大研修班培训名师,宝钢人才开发学院、国家林业局人才交流中心、爱课中国、金前程学院、智慧树管理网、人才金港、卓一企管、思源领导力中心、上海起航(银行行长培训班)、上海电信进修学院、上海上体英才学院等单位高级讲师等。

庞春云律师长期担任国内外著名企业、银行及国家机关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提供劳动法律服务,积极协助完善规章制度,大力推广集体协商,通过完善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劳动安全卫生状况监督检查制度等,努力把劳动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就劳动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代理参加劳动诉讼和仲裁;参加项目谈判;审查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协助企业完善规章制度、提供企业重组转制方案、合理控制企业经营风险和用工成本、预防及应对经济和劳动争议;协助企业进行法制宣传和培训等。

庞春云律师常年从事劳动案件方面的仲裁及诉讼代理,有丰富的诉讼和仲裁经历,加上她对法律法规的深入研究,有较为系统的法理研究和独特的实践经验。办案认真严谨,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尤其近几年,出现了较多集体劳资纠纷,作为一名律师,尊重事实和法律、顺利化解劳资争议,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共建共享和谐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其承办的众多案例,曾先后在上海电视台《案件聚焦》、《法律与道德》栏目、苏州电视台《庭审直播》栏目、上海电台《东方大律师》、凤凰卫视等栏目播出,发表的论文和专访等在国内外刊物和网站上均有大量报道,受到了很好的反响。著有论文《论多元化雇佣管理中的业务外包与劳务派遣》、《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完善》、《企业年金法律问题研究》、《劳务派遣中的责任承担》、《职业女性:维权从证据开始》、《面对裁员的五大法律工具》等,著有专著《企业奖惩制度》、《职场维权方略》等。

庞春云律师投身劳动法律培训,积极做好普法教育事业,利用丰富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经验和律师实战经验,培训课程注重知识专业性和实务操作性,内容精辟、实例丰富。培训课程重点介绍实践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授课采用互动性双向交流方式,以大量的实战案例为骨干,辅以深厚的学术理论基础,将培训讲师、律师工作的实务经验,与司法审判规则、客户业务经验教训等有机结合,培训风格风趣活泼,强调互动性,使学员激发脑力,深入思考,真正做到学以致用。所授课程能够有效指导学员如何防范和应对法律风险和法律争议,实现可预期的法律管理,广受企业和学员的好评,被培训界誉为“国内原创型、实战型、顾问型的职业培训师”、“国内顶级劳动法律培训师”。

二、个人经验

庞春云律师有丰富的培训经验,在中国大陆地区法律培训场次累计几百场,受训学员上万人。服务及培训过的主要客户有: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北车集团、中国南车集团、中国第一汽车集团、中国兵器工业集团、中船重工、中集集团、海尔集团、中建八局、雅戈尔集团、九阳集团、中铁七局、中铁十六局、核工业集团、青海桥头铝电、四川省电力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南方电网公司、黄河水电、神华集团、新兴铸管、三角轮胎、中天建设集团、重庆宗申集团、浙江省建工集团、山西省大同齿轮集团、洛阳轴承集团、贵州信用社、东北证券、哈铁集团、宝钢集团、东方航空、安治化工、苏州信俊、德尔福、曼胡默尔、罗门哈斯、库柏、延峰江森、迅达电梯、恩坦华等。

三、论文材料

1、《论多元化雇佣管理中的业务外包与劳务派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2013年会论文集

2、《用人单位注销外国人就业证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关系研究与实务》2013年第3期(总第51期)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完善》――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律师视角研讨会论文集

4、《企业年金法律问题研究》――《上海律师》2011年第7期

5、《支付奖金争议案例评析》――《2011年度上海劳动争议案例汇编》

6、《事实劳动关系的双倍工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2011年会论文集

7、《无规章制度规定用人单位有无违纪解除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2010年会论文

8、《劳务派遣中的责任承担》――《上海律师》2009年第4期

9、《职业女性:维权从证据开始》――《职业》2005年第3期【什么叫律师,】

10、《面对裁员的五大法律工具》――《职业》2004年第3期

11、《外资如何准入中国融资租赁业》―《新浪博客》2005年8月

12 、《劳动仲裁调解不成 诉讼中本反诉一并调解成功》-社区常见法律纠纷调处手册――

律师调解案例篇

什么叫律师 第四篇_律师的多种分类

依不同划分标准,律师有不同类别:

按工作时间的不同,分为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

专职律师是指专门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

兼职律师是指不脱离本职工作而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按服务对象的不同,分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军队律师:

社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部门,按规定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为政府部门办理法律事务的律师。(详见后)

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人员。(详见后)

军队律师是指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其律师资格的取得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适用《律师法》规定。军队律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按律师注册地的不同,可分为XX省律师和XX市律师。

特别说明:

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占国家行政或事业编制,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身份具有双重性,公职律师既是国家工作人员又是律师。公职律师不得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所受理的案件一律免费,公职律师不参与市场竞争。

公职律师三大职能

“政府的律师”。一是参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规范文件的审查;二是对政府的重大事项进行法

律论证,提出可行性分析;三是代理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诉讼。

“困难群众的律师”。协助法律援助机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促进社会公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益诉讼的律师”,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的重大利益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军队律师 :军队律师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是一种特殊的公职律师。军队律师根据总政的有关规定,军队律师编制在部队的政治机关,受所在单位首长和政治机关的领导, 并在本单位法律顾问处的组织领导下履行职责,业务上受上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军队律师在履行职务时,享有与社会执业律师同等 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什么叫律师,】

公司律师 :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执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内部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司律师执 业证书的从业人员。我国建立公司律师制度,可以使公司律师通过参与企业的各种经营事务,将法律服务直接引入企业决策层面,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公司律师必须 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执业资格,只能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 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本文来自 校园招聘

什么叫律师 第五篇_律师简介

人、资深律师、诉讼业务部负责人、律师团队负责人。从事法律工作十八年,办理了济南、济宁、泰安、潍坊、淄博、日照、聊城、德州、临沂、滨州等市及江苏、河北、重庆、武汉等地的刑事、民事案件数百起,并先后担任过数十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近年来,组建了由冯延冲、赵承霞、刘秀杰、王海星、张春国等高学历优秀中青年律师参加的专业诉讼律师团队,并任团队负责人,力求以更高的专业水准解决当事人的法律纠纷。

自1995年起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擅长办理刑事案件、各类合同案件、工程质量纠纷案件及其他各类民事纠纷案件,对诸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借款担保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继承等律师的基本业务更是得心应手。

理案件有两大特点,一是诉讼经验丰富,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在案件中能真正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和经验,切身地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二是做人方面,真正急当事人之所急,把当事人的诉求当作自己的事情,以当事人的利益为至高无上的准则。这两大特点,无数的当事人已经深有体会。

多年来,理诉讼业务,未办理过任何虚假诉讼案件,未出现任何被投诉的现象,这一点在律师业内难能可贵。

社会贡献及荣誉:

1、在中顾法律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中华律师网等专业法律网站解答过网民法律咨询数十万条,获得无数当事人的感谢及好评。

2、多次参加司法部门、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组织的户外法律咨询,义务向公众解答法律咨询数千条。

3、2010年接受《齐鲁电视台》拉呱栏目的采访,为案件提供法律点评。

4、撰写过数十篇法律专业文章,向民众宣讲法律知识和法律观念。

5、多次获得各级部门颁发的优秀律师、精英律师等称号。

6、无数次获当事人赠送的牌扁、锦旗。

一师部分案例(外省系多年来案件,山东省内系近年来部分案件,案情略,均真实案件)。

1、 刑事部分。

重庆籍刘某某贩卖毒品案 云南籍祖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河北籍崔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陕西籍高某某盗窃、抢劫案 河北沧州李某强奸幼女案 江苏籍黄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吉林常某济南抢劫、敲诈勒索案

滨州籍邹某某非法拘禁案 临沂籍战某某合同诈骗案 聊城籍刘某某巨额借款诈骗案 潍坊靖某交通肇事案

潍坊籍王某、吉林籍付某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

东营乔某某交通肇事逃逸案 东营籍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

德州籍卢某某贪污案 泰安籍马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济南历下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济南刘某某信用卡套现非法经营案

济南纪某强奸案 济南高某某交通肇事致死案章

丘籍韩某某强奸案 章丘籍张某故意杀人案

2、 民事部分。

全省各地建设工程质量、货款纠纷、借贷、交通事故、离婚、房产继承、分家析产、赔偿款、劳动补偿、工伤赔偿、邻里纠纷及各类合同纠纷等各件数百起,外省市也代理过为数不少的案件,恕不一一列举。

※ 因业务繁忙,欢迎您直接拨打邢波律师以下两部长年不变电话,以直接获取其本人最细致、最全面的解答。

※ 电话: 13953191508 18653144840

※ 办公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B区20层(整层)

※ 擅长业务领域(仅列举部分刑事案件)

山东省高级法院死刑缓期执行的复核案件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期的案件

侵犯财产、侵犯人身刑事案件 贪污贿赂挪用等职务犯罪案件

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 有自首、立功、检举揭发等情节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会见、取保候审等。

什么叫律师 第六篇_我们做律师的目的与目标究竟是什么?

我们做律师的目的与目标究竟是什么? 孙中伟律师事务所 品牌管理部

(本文为孙中伟律师在北京东城律协“律所管理创新与青年律师发展”研讨会上 的主题演讲词,作者孙中伟为北京市青年律师联合会副主席,北京市东城区律协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律所管理指导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创办人,转

载请注明。作者电话:13371700148)

尊敬的郝福杰局长、于哮峰会长、

司法局、律师协会的各位领导,各位律所主任、合伙人及青年律师们:

大家下午好!

我是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主任孙中伟律师。

在做主题发言之前,首先我要感谢各位领导及律师同仁们能出席今天由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共同承办的本次“律师事务所管理创新与青年律师发展”研讨会!

【什么叫律师,】

其次,作为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我要借此机会感谢司法局、律师协会的各位领导以及各律所主任及青年律师们一年来对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及全体东城青年律师的关心、帮助和支持,在此,我谨代表青工委及全体青年律师对各位表示感谢!

今天,我与各们交流分享的主题是:我们做律师、开律所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我的观点是:做幸福律师,创最有幸福感的律师事务所。

一、我们做律师的目的与目标究竟是什么?

又到了一年年终岁尾的时候,当忙碌了一年的我们停下来回忆我们一年来的工作的时候,一年来留我们最深的印象与记忆如果只用一个字来表达就是:忙!如果用二个字来表达就是:很忙!如果用三个字来表达那就是:特别忙!

无论是名律师、大律师、富律师、小律师还是普通的律师们,当忙碌了一年的律师同仁们静下心来反问我们自己:我幸福吗?也许会有不少人觉得:我并不幸福!

我们是否思考过,我们做律师、开律所的目的与目标究竟是什么?我们努力赚钱、努力成为富律师、努力成为名律师的目的究竟是什么?

二、以追求财富为目标努力成为“富律师”。

以追求财富为目标是律师与律所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应当有80%左右的律所与律师在以追求财富为主要导向。在以追求财富为导向的律所管理中,创收能力成为了合伙人与律师

们在律所中地位的主要依据与指标。

在以追求财富为核心目标的律所管理中,年轻律师们由于没有创收能力,在律所中很难获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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