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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坎,乌坎事件,乌坎事件是怎么回事,乌坎村事件,乌坎选举

时间:2018-08-15   来源:实习报告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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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坎,乌坎事件,乌坎事件是怎么回事,乌坎村事件,乌坎选举 第一篇_乌坎村案例报告一

广东乌坎事件研究报告

一、事情发生概况:

2011年9月21日与11月21日,广东汕尾陆丰市东海镇乌坎村村民,因土地问题、基层选举、财务问题等先后两次组织集体性上访,并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12月初,村民代表薛锦波被刑拘后在看守所死亡,导致村民与当地政府的对抗态势进一步升级,此后,广东省高层迅速介入,将当地政府原来定性的境外势力干扰,修改为村内利益纠纷,12月21日,广东省委副书记朱明国带领工作组进驻乌坎,事件走向出现好的转机。该事件的舆情自发生到正面妥善应对经历了三个月的时间。在此时间段内,信息实现了由曲解、过度解读到公开透明的过程。

从新闻媒体关注度走势中我们看到,自“9·21集体上访”事件发生后,在前段时间传统新闻媒体对此类群体性事件保持一惯的沉默和低调,乌坎村民只有在微博、论坛和博客等自媒体上发帖诉求,但相关事件即便发表出来,也很快会删除或屏蔽。在事件处理后半期,政府的公开应对和表态促进了新闻媒体关注度的突飞猛进,在传播中把握了信息主动权,自事件发生境外媒体始终跟踪报道。

根据擎盾舆情系统信息归纳,我们可将本事件按着舆情传播趋势分为四个阶段,即第一舆情开始阶段:9月、10月,村民上访、网络发帖诉求;第二舆情发展阶段:11月份,暴力升级、网络诉求提升;第三舆情爆发阶段:12月上旬,答复事件处理、薛锦波之死;第四舆情回落阶段:12月下旬,广东省委副书记朱明国成立工作组。

从舆情应对角度分析,无论是在事中的应急处理,还是事后的正面应对,都反映了当地党政部门有错即纠的政治勇气和善于担当的政治智慧,有利于维护和谐、维护稳定。

二、 乌坎事件大事记

三、乌坎村民的利益诉求

1.查清乌坎村改革开放以来地买卖情况

2.查清村委换届选举情况

3.公开村务、财务状况

四、凸显的问题

正是由这三大问题引起了村民的不满,由此向政府发起合理的诉求,而政府却采用被动处理方式,推脱敷衍,久拖不决,甚至放任不管,引发群众激烈对抗,引发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并且政府在面对群众激烈情绪,未能积极安抚稳定,而是简单粗暴的采取对抗方式。这些直接冲突直接导致乌坎村村民的群体性事件。

五、乌坎事件的转机

12月21日,朱明国代表省委工作组进入乌坎村。遵循五项原则:民意为重,群众为先,以人为本,阳光透明,法律为上。工作组由8个副厅级干部组成,一共22人,其中土地问题由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杨俊波负责,财务、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换届选举等由省农业厅、省纪委、省组织部的官员负责,陆丰市和东海镇政府加紧对村民的说服工作,制定了《市、镇工作组进村入户包干表》和《乌坎事件进村入户包干明细表》,委派政府工作人员按照表格分工,对口进行维稳工作。乌坎村民理事会成员林祖銮劝“维稳人员”不要搞这些‘小动作’,村民自己会把问题向省委工作组汇报广东省各部门组成的村干部违纪问题专项调查组也进入乌坎。村代表就乌坎村换届选举、土地买卖、村务公开以及查明薛锦波死因等问题向省委工作组反映,朱明国讲话,村民诉求得到省委工作组认可,拆

除了进村的所有路障。省委副书记朱明国在广州市全省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经验交流会上说,“现在一些国家干部哪有想过农民没地吃什么,没地我照吃好粮,不种地照吃好粮,不养猪照吃好肉,甚至不用上街,当着官有人送。他哪里想老百姓之艰难?”他还补充道:群众被激怒起来了,你才知道什么叫力量。

乌坎事件启示我们,社会管理得好不好不在于是否存在矛盾冲突,而在于能否很好地容纳和化解矛盾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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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乌坎事件的时评及启示

1、人民时评:"乌坎转机"提示我们什么

把握了群众利益的诉求点,也就把握了问题解决的关键点。 从乌坎事件来看,村民的诉求点在利益,转折点也在利益。今年9月以来,部分村民之所以频频上访,源于对村干部处置土地、财务、换届等问题的不满。如果能及时抓住利益诉求点,事发前认真倾听、公正评判、果断解决,就不会小事拖大、层层升级,演变成群体性冲突,乌坎事件也就会呈现不同走向。如今的峰回路转,正在于省工作组充分肯定"群众的主要诉求是合理的".这表明,在面对具体矛盾冲突时,把握了群众利益的诉求点,也就把握了问题解决的关键点。

今天的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社会在不断前行中不可避免地积累了一些矛盾,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利益冲突显性化。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地,经济发展快,开放程度高,社会转型快,流动人口多,社会管理压力大,社会矛盾早发多发,出现的问题既具有典型性,又具有警示性。直接诱发乌坎事件的土地问题,在全国其他地方也不鲜见,这些问题交织着个别利益和公共利益、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使"偶然性"冲突背后存在着"必然性"动因。回顾近年来的诸多群体性事件,究其实质,大多源于群众利益诉求得不到纾解和满足。这提示我们,面对群众的利益诉求甚至是矛盾冲突,地方政府要有高度的大局意识。一方面,要看到"群众利益是发展的最终目的","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最大的政治;另一方面,要扫除面对群众的"对手思维",真正像中央领导同志要求的,把解决群众利益问题"作为检验干部群众观念、宗旨意识、领导能力的试金石".【乌坎,乌坎事件,乌坎事件是怎么回事,乌坎村事件,乌坎选举,】

列宁曾说,利益触动每个人的神经。"乌坎转机"告诉我们,要减少社会矛盾的触点、降低燃点,必须将社会管理摆在更重要的位置,解决好群众利益问题。(张铁)

2、《新京报》:“法律至上”就没有迈不过的“乌坎”

乌坎事件确实经过了一个矛盾长期累积、且未能依法得到解决的过程。中国正处于发展机遇期,也是矛盾凸显期。在一些地方,矛盾甚至还十分尖锐,如果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另一方面,互联网时代也形成了围观的维权民众,扩大了事件的影响。这些新情况,可能让当事的地方政府面临着没有预料到的压力,甚至在这种压力面前,进退失据。想强调的是,既然承认矛盾存在,首先没必要对此类事件“反应过激”,继而采取非理性的解决措施,反而可能激化矛盾。此时,最应该做的就是“讲法治”“讲公正”。地方政府“法治至上”,民众自然也会“理性至上”。因为这些事件的性质并不复杂,民众主要表达的都是利益诉求,并渴望实现公正。回忆此前的瓮安事件、孟连事件,可以发现相似的处理逻辑,就是只要尊重民意、坚持法治、维护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复

杂的问题便能得到很好的处理。如今的乌坎事件,正在按照这样的逻辑在进行,那么事件的圆满处理便值得期待。而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其他地方从中应有所借鉴。

3. 网络评价

乌坎事件的处理亮点在事发后,广东省以最大决心、最大诚意、最大努力去解决合理诉求,反映了有错即纠的政治勇气和善于担当的政治智慧,有利于维护和谐、维护稳定。可见,在利益日益多元化、群众诉求日益复杂化的时代,社会上出现利益冲突在所难免,重要的是党政部门对此要有高度的政治意识和清醒的判断。

七、乌坎事件合理解决的普遍意义

1、 乌坎事件的根源和核心实际是村民自治问题,事件获得合理解决的最大关键也正是在于肯定了通过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乌坎村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的合法性,即对村民自治给予了充分的尊重和肯定。虽然这一临时代表理事会将来肯定会为正式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所取代,村支部将来也会重新选举产生,但是,如果没有意外,乌坎村的村民当家做主肯定就会从此建立起来了。虽然乌坎转机本身还只是一个个案,但它同时更对深化村民自治改革、彻底落实和保障村民自治、普遍实现村民当家做主具有全国性的示范和先导意义。

2、 农民民权意识的觉醒必然导致村民自治的新发展,先进地区的新发展必然预示和引领全国新潮流。广东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前沿地区。先进地区历来都是首先出现发展中的新问题的地区,又都是首先解决这种新问题的地区,因而也是开风气之先和引领历史潮流的地区。这在世界范围是这样,在中国也是这样。这在解决新问题的新方向、新思路、新方法方面是这样,在从根本上解决新问题的制度建设方面也是这样。这也使乌坎事件的合理解决具有了全国性的示范意义。

3、它再次启示我们,正如小岗村实行的承包制是当时解决农村问题的关键环节一样,乌坎村实行的村民当家做主的基层民主也是解决现阶段农村问题的关键环节。落实村民自治的关键在于解决好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的关系问题,即解决好农村地区的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关系问题。政府直面矛盾,承认矛盾,并正视民众的合理诉求;在法治的框架下求解问题,而非更多依靠行政权力,简单粗暴的操作;要高度重视反腐败,最基层的腐败,最直接地发生在群众身边,最直接地损害了最基层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在处理群体问题时应该摆脱对手思维,公正解决群里利益分配问题。

乌坎,乌坎事件,乌坎事件是怎么回事,乌坎村事件,乌坎选举 第二篇_乌坎事件的三个新特点

乌坎事件的三个新特点

(一)多个问题与矛盾交叉并发

回顾此事件爆发的过程,可以发现,该事件是由多个问题与矛盾交叉并发的结果。这其中包括农村土地问题、村务公开、干部任用不满、小村官大腐败等,而且其正当诉求又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的情况下才引发的。

(二)境外媒体推波助澜

乌坎事件起于三个月前。9月21日上午,广东省陆丰市乌坎村400多名村民因土地问题、财务问题、选举问题对村干部不满,到陆丰市政府反映情况。得到市政府的答复后,村民自行散去。后来,事件又出现多次反复。虽然事件反反复复,其主要原因是村民对村内的经济问题不满,包括土地、财务等对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不满,包括选举问题,特别是对任职多年的老支部书记薛昌提出异议,但纵观整个事件进程,可以发现:境外媒体在此事件中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对此,朱明国强调,“特别是当今网络时代,人人面前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新闻发言人,人人都有话语权,人人都是新闻记者,网络维权已经成为群众维权最便利、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正在处置的汕尾乌坎事件,最高峰时有近百名境外媒体在村里面,与境外通信。”谈起处置该起事件时,朱明国说,“参与处理这个事件,我心里特别沉重,压力非常大。”

(三)利益诉求多元化使群众容易“抱团”

就乌坎事件,朱明国表示,利益诉求的多元化也使群众很容易“抱团”表达相同诉求,形成聚合效应,使潜在问题突显,矛盾纠纷升级,群众工作难度越来越大。“面对挑战,只有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才能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现在的许多群体性事件,刚刚开始其实是很简单的。”朱明国指出,群众利益无小事,对群众利益要先期预测、先行化解,从源头上、小事上预防。他举例说:“比如乌坎村,他们就提两个诉求,一是土地问题,人家提得也有道理,省里处理事件时,五项承诺中第一项就是群众的主要诉求是合理的,我们的工作在有些方面是有失误的,乌坎村1.3万多人,7个自然村,78个姓,这种情况下,

他们都团结在一起,可见我们的工作有多大失误啊!”

朱明国继续阐述道:“乌坎村有9000亩土地,现在卖了6700多亩了,剩下2000多一点,既没把村民变成市民,又没解决城市的低保,1万多村民吃什么?我们有没有想过这个问题?”另外,朱明国还透露,在处理乌坎村事件时,村民反映了村务不公开,反映村干部贪污受贿,卖地不跟他们商量的情况。“村民们告诉我说,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种地不交税还有补贴,上学不交钱,我们不反共产党,共产党很好!我们就反对村里卖地不告诉我们,村里的党支部腐败。”朱明国痛心地表示,“如果我们早一点解决这些诉求,用得着闹这么大的事吗?”所以他认为,群众利益真无小事,我们也看到,群众最可爱、群众最可敬、群众最可亲、群众最可怜,但是群众也最有力量。群众已经激怒起来了,你才知道什么叫力量。所以我们一定要为困难群众着想,设身处地为农民、工人、为困难群体着想,设身处地地为草根、为底层的群众着想。

乌坎,乌坎事件,乌坎事件是怎么回事,乌坎村事件,乌坎选举 第三篇_广东“乌坎事件”的范本意义

广东“乌坎转机”的范本意义不可低估

作者:马立诚

来源:《同舟共进》2012年第2期

【为什么有些基层官员一味“堵”和“压”】

乌坎事件的处理,是创新社会管理的一次试验,具有重大标本意义。

404亩土地出让中的腐败和赔偿不到位,村干部换届选举不公,村财务混乱„„这些引爆点,以及事发初期因处理失当而逐渐激化的对抗过程,近年来有层出不穷之感,不少地方官员为此伤透了脑筋。

广东临近港澳,开放程度高。事件发生后,港澳媒体和世界各大媒体争相报道,再加上互联网广泛传播,一下子使乌坎村成了海内外瞩目的中心。2011年12月中旬,当村民自发组织起“临时理事会”并与地方当局发生激烈对峙时,不少学者紧急呼吁不要继续采用高压手段,以免发生不幸事件。

人们的担心不是多余的。长期以来,不少地方的基层当政者维稳思维和手段趋于简单化,不善于以积极稳妥的方式处理不同的社会问题、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一旦出现群体性事件,立即上纲上线泛政治化。市场问题政治化,社会诉求也政治化。什么“境外操纵”、“敌对势力”、“媒体煽动”、“不明真相”等,都是人们耳熟能详的“定性”。这样一来,自然要采取“硬方针”。人们常常见到的处理方式是,泰山压顶,不惜一切。结果是两败俱伤,群体事件一时压下去了,可是积累了更多更深的矛盾,导致人心尽失。说不定哪一天再度爆发,更加不好收拾。

诸多学者指出,30多年来,中国出现了经济发展不断突破,社会管理刚性落后的极大反差,导致社会问题凸显,社会矛盾激化,社会冲突加剧,社会风险激增。有鉴于此,中央在2011年提出了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希望各地积极探索,大胆创新,通过加强法治、政务公开、民众参与、增进保障、协商对话、破解难题等方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其中,如何化解群体性事件,是考验创新社会管理的关键环节之一。

2011年12月20日,由中纪委委员、广东省委副书记朱明国带队的工作组进驻陆丰市,事情出现重大转机。朱明国说,乌坎事件起源于利益冲突,群众的主要诉求是合理的。村干部存在一些问题,群众的过激行为可以理解。事件被境外媒体关注,某些谣言使事情复杂化了,但事件性质从总体上看依然是人民内部矛盾,要公开透明地解决乌坎问题。转让的土地要收回来,重新征求群众意见。朱明国还确保警察不会进村抓人。

这次讲话使一度剑拔弩张的乌坎村安宁下来。22日,《人民日报》发表《“乌坎转机”提示我们什么》的评论,指出,官员在处理群体事件的时候应该摆脱“对手思维”,公正解决好群众的利益分配问题。只有这样做,“矛盾冲突才会如渠中之水,有来处有去处,不至

于阻塞汹涌。” 的确如此。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利益问题就是利益问题,解决问题的方式就是切好蛋糕。政府承认了利益博弈,就意味着政府把自己和社会摆到了同等位置,为政府、开发商、村民三方博弈找到各自权利的合理边界提供了契机。

为什么有些地方的基层官员硬是把利益问题升级为“反对政府”的政治问题,一味“堵”和“压”?一个原因是思想深处没有认同“权为民所赋”这一现代社会的根本法则,把自己当作老爷,视民众为奴隶群氓;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掩盖官员贪腐黑幕,逃避追究。这就牵涉到查处干部的问题。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理中,这是一个难点。

省工作组经过调查,确认乌坎土地转让存在受贿违纪问题。原乌坎村党支部书记等人侵占集体财产,收受巨额“好处费”。村支部委员、村委会出纳等人也被“双规”。这证明群众的愤慨并非空穴来风。

经验告诉我们,上访民众越级告状常常告不赢。不但告不赢,更可怕的是告状信还转回到顶头上司手里,导致更加严重的打击迫害。结果事情越闹越大,有的闹到省城,更甚者闹到北京。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上下勾结,官官相护,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我不打压你,我就要完蛋。查处下面的干部,上面的人也容易牵出来。试想,一个村子大片土地违纪出售,乡镇领导和市县土地部门难道一点风声未闻?知道了还默许,说明什么?《人民日报》的评论希望各级干部“要正视村民合理的利益诉求”,这个要求当然是正确的,但事情并非那么简单。在各地许多此类事件中,不但村里的头头从中渔利致富,乡镇甚至市县的若干官员往往也是利益中人,这一干人怎能做到不偏不倚,“正视村民合理的利益诉求”?乌坎村的上级东海镇、陆丰市和汕尾市是否有官员牵涉其中,目前不得而知,需要等待进一步的调查结果。但解决群体事件必须同时展开反腐斗争,则是多数人的共识。只有这样做,民众的怨气才能真正疏解。

或问:大批省高层官员亲自出马解决一个村子的问题,不是“高射炮打蚊子”吗?答曰:一点不假。但这是应对当前复杂现实的断然决策,非如此不能奏效。工作组来自省高层,超脱了基层利益集团千丝万缕的羁绊,才能掌握主动权,以快刀斩乱麻的手段迅速打开局面。须知当今村镇县也好,城里上下级单位也好,上下勾联的集团式腐败早已成蔓延之势,如不采取这样的断然措施,仅仅责成陷入利益网的基层干部解决问题,恐怕就会“剪不断、理还乱”,久拖不决。乌坎事件的前期处理阶段为什么没有查处贪污受贿的村干部?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质疑。处理群体事件,说容易也容易,说难也难,难就难在涉嫌贪腐的干部身上。创新社会管理的难度也在这里。腐败当道,社会管理怎能真正创新?

【乌坎事件的意义,不亚于改革初期的小岗村】

乌坎事件爆发后,腐败村官立即逃之夭夭。省工作组经过调查,发现乌坎村第五届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存在舞弊行径,遂宣布这次换届选举无效,并开始筹备选举新的村民委员会。让大家眼睛一亮的是,在这一短暂过渡期间,工作组承认村民自己选出的“临时理事会”是合法的,这是一个重大突破。

多年来,官员们对自发的群众社团和社会组织视若洪水猛兽,已成为思维定势,结果是政府包办一切。可政府哪有那么大的精力、能力和财力?民众缺乏社会组织的沟通、疏解、

帮扶和救助,也只好统统躺在政府身上。一旦政府信息失灵有所疏忽,或者鞭长莫及处理不当,再加上官僚主义和腐败,各种不满就会滋生发酵,酿成事端。其实,2011年11月22日,广州市民政局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登记改革,助推社会组织发展的通知》,降低了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简化了登记程序,最重要的是取消了社会组织的主管单位、挂靠单位。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之后,即可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自行开展活动。同一天,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在全省深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讲话说,要加大政府职能转移力度,舍得向社会组织放权,敢于让社会组织接力,凡是社会组织接得住、管得好的事,都要逐步交给它们。这无疑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举措。在这方面,广东再次发挥了改革开放排头兵的作用,走在全国前列。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北京接受电视采访时说,要推广广东的经验。省工作组在乌坎村的表态,符合创新社会管理的改革精神,值得大书特书。

提到社会管理,恐怕一些官员脑袋里想的就是单向控制,维护“政绩”,维护某些干部的权位,而不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民生福祉。广东省工作组对乌坎事件的处理,给他们上了一课。【乌坎,乌坎事件,乌坎事件是怎么回事,乌坎村事件,乌坎选举,】

社会管理创新的灵魂,是尊重公民权利,是增进而不是损害公民利益。政府应当做的,是营造公平、正义、协调的社会关系和法治环境。政府应当承认利益博弈,以谈判协商的手段疏缓矛盾解决问题,掌握好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平衡,不能一味地单向扩权侵权,甚至采取打压手段排斥公民权利。进一步看,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那些有益的民间社团和社会组织的发展,通过他们引导群众活动,使之转化为有序行为。实践证明,政府包办一切,弊端甚多。现代社会的很多社会事务是由社会组织运用其社会资源来治理的,有些事情它们可以比政府做得更好。

乌坎事件的浪头过去了,但事件的后续处理和各界的思考仍在进行中。乌坎事件的标本意义在于,它发生在改革开放的前沿广东。广东是中国社会转型的代表,乌坎事件的处理方式理应成为研究的范本。乌坎事件的最终处理,摒弃了打压和刚性的陈旧思维,给全国各地处理群体性事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式。另外,广东对待互联网尤其是微博传播的宽容态度也有值得借鉴之处。有学者说,乌坎事件的意义,不亚于改革开放初期小岗村的承包试验。人们希望,这次事件的处理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制度化的第一步。

(作者系政论家、文史学者)

乌坎,乌坎事件,乌坎事件是怎么回事,乌坎村事件,乌坎选举 第四篇_乌坎事件

从乌坎事件看中国民主发展

乌坎事件,是因集体土地在村民不知情情况下被贩卖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发生有其偶然性,也有必然性,这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中发生的矛盾积累的结果”。该事件的爆发不仅有其特定的具体根源,而且更有其全国性的普遍根源。这种根源就是:村民自治在颇大的程度上没有得到落实。在许多地方,不是村民自治,而是村民被治。从乌坎事件的爆发与解决,我主要看到中国民主建设的两点启示:1.公民民主意识需加强,民权意识需觉醒;2. 掌权者的权力必须来自群众的权利,权力才能真正代表群众的权利;3.民主制度需要更深层次的落实。

1.民权意识的觉醒带动村民自治新发展

从1970年至2011年,乌坎村党支部书记薛昌已经连任此职长达41年之久。他是乌坎村“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独裁者。最近几年来,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他竟然将村里的几千亩土地陆续贩卖出去,卖地所得收入多达7亿多元,而给村民的补助款却只有550元,其余全被当地官员和村干部所私吞。

但在过去的四十年里,乌坎村民们对这位长命书记的贪赃枉法多是默认和容忍。虽然他们从未见到过选票的样子,但村里却总会贴出告示,宣告薛昌又成功连任村支书了,其间的舞弊腐败可想而知。今年他又“做票”造假,声称自己以85%的得票率当选人大代表。多年以来,村民对此的反应多是“井水不犯河水”,“你做你的官,我赚我的钱”,这就默认和纵容了薛昌等村干部的专横与贪腐。 这正是:有什么样的人民,就会有什么样的官员。有什么样的村民,就会有什么样的村干部。但是当人民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觉醒后,一切都会发生根本的改变。直到去年,乌坎的村民们才从外出打工返乡的乡亲口中、从网络上有关民主选举的报道中了解到,原来宪法和法律已经确认了自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此,“查清村委换届选举情况”就成为了村民们的一项主要诉求,进而爆发了乌坎事件。

现在在全社会提倡树立“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是“十二五”乃至更长一段时间内加快发展所必要和必需的。我们的社会经不起折腾,我们的发展更需要稳定,需要人心的凝聚。那么,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就从树立民主意识开始吧!

2.掌权者的权力必须来自群众的权利,权力才能真正代表群众的权利。 乌坎事件的导火索,从根本上说,还是农民利益被侵犯。我们说重视民本,就得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切身利益,从而在根本上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因此乌坎事件有人把它仅归结为经济利益的诉求。但是在我看来,这不仅是一个经济利益的诉求,而且也是一个政治权益的诉求。

我们在很长的时间和太很多的地方,用的是马克思早就抨击过的,“用等级授权制来代替普选制”。 即使是村里的“两委会”选举,都要由上级先定框框定调子圈人头,以确保组织特别是主要领导的意图实现。而场面上的既费时又费钱的所谓选举,不过是热热闹闹地走过场而已。不但选举不能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而且因为群众感觉不到自己的意志被代表,越来越不认可并排斥这种选举。其次,群众的权利必须制衡掌权者的权力,权力才能真正服从老百姓的权利。只有真正地服从才会有真正的服务。为什么一些干部不会也不愿为人民服务?他的权力并不来自人民,而来自上级领导。群众的权利制衡不了他手中的权力。这不是一个仅靠思想教育和道德修养能够解决的问题。我们必须要用制度设计,特别是改革权力结构,才能真正有所制约并制衡。再者,掌权者的权力必须回归群众的权利,权力才能真正属于群众的权利。民主选举、弹劾罢免是最好的权力回归权利。

3.民主制度需要更深层次的落实。

有人说乌坎事件爆发的解决方式是民主制度的创新,但实际上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自上世纪80年代初就已经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但有的地方却没有很好地依法选举村民委员会。乌坎村2011年2月的村委换届选举,当时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只是由村原“两委”干部、村民小组组长、会计、企业代表等50人举行会议产生。因此,正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在总结乌坎事件经验教训时说:乌坎的民主选举是按照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法和《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的,没有任何创新,只不过我们把选举法和组织法的落实过程做得非常扎实,让这个村子对过去选举中走过场的形式做了纠正。他还说,我们有个想法,要解剖麻雀,取得经验,推动村级组织的建设。

乌坎事件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基层民主的制度设计是好的,是有法律保障的。但是在基层组织的落实中存在很大的问题,这也就是第2点所说的群众的权利要回到群众中去。我们不缺乏好的制度,但是在落实过程中要不断夯实,使人民群众能够真正的当家作主

乌坎村的这种民主发展更多地体现了经济社会发展必然导致基层政治生活民主化的历史趋势。而广东省委、省政府对于乌坎事件的合理解决也顺应了这种历史大潮,合乎了人心所向,实现了重大突破。从该事件可以看出,这种先进地区的官民结合的新变革也成为了我国村民自治建设和整个基层民主建设的新曙光。

乌坎,乌坎事件,乌坎事件是怎么回事,乌坎村事件,乌坎选举 第五篇_从乌坎事件谈政府危机管理创新

从“乌坎事件”谈政府危机管理的创新

“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

“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

“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

近年来,处于急速转型期的中国,群体性事件频发,给社会的发展提出了严峻的考验。这些群体性事件中,又以去年的“乌坎事件”最具代表性,它突出的暴露了转型期中国的一系列问题,它的处理结果显示出一种新的解决此类问题的思维模式。探讨“乌坎事件”的经验教训,对于今后一段时间政府处理同类型的危机,将有着重要和积极的借鉴意义。

案例梗概

乌坎,广东省的一个小小村庄,在去年却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尤其在行政管理学界,一时间都在谈论乌坎。这一切都源于乌坎发生了一起群体性事件,称之为“乌坎事件”。该事件发生于2011年9月下旬,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乌坎村村民因土地的征地赔偿、村财务、村干部换届等问题引发不满,进而到陆丰市政府上访,在上访没有达到他们的预期效果后,村民进行了游行示威,期间暴发了部分冲突;事态在12月初,因一名维权村民死于看守所而出现了更大的变动,并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

在事情发生初期,当局各级政府依旧以一种依靠高压处理社会突发事件的方式,派出了大量警察对村民进行管制,期间还暴发了冲突,逮捕了一些带头游行的村民。在十二月份后,面对持续恶化的形势,广东省委及时调整了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派出了工作组进入乌坎,工作组在省委副书记的带领下,和村民开展

了建设性的对话,给村民做出了五项基本承诺,最终使乌坎村民维权行动得以和平解决。

案例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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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21日三四千人手持横幅前往开发地块、村内存在土地争议的企业、村委会以及市政府游行请愿,一度封堵公路,当天政府没有表态; 22日上午百多名汕尾武警特警进驻当地武力驱散正在集会的市民包括妇女儿童,10多人受伤其中有两个儿童被打重伤急救,随后矛盾激化当地人围攻派出所与市政府,投掷石块和推翻警车有10多名警察受伤,当地香港人物业亦遭破坏,警方施放水炮驱散,并拘留4人; 23日早上当地人再度聚集聚集派出所外,促交代征地赔偿,要求当局释放3名被捕村民,及交代征地赔偿问题。同日隔壁的龙头村也发起同样的抗议事件,千名村民拆毁围墙夺回自己农地; 24日由乌坎村全体村民推选的13位代表与陆丰市和东海镇多次沟通并向政府提出3项诉求:查清乌坎村改革开放以来土地买卖情况;查清村委换届选举情况;公开村务、财务。陆丰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邱晋雄代表市委市政府作了答复:市、镇两级将组成强有力工作组进驻乌坎村,调查核实村民代表提出的问题;工作组于9月26号进入乌坎村,每7天公布一次工作进展;乌坎村"两委"干部要全力配合市工作组开展工作,村民代表参与监督。此外,邱晋雄还要求村民代表配合政府做好工作,以及村民绝对不能组织过激行为等。村民代表对以上答复表示满意。

事情在11月21日出现了反复,该日上午400名左右的乌坎村民聚集到陆丰市政府门口上访,打出"打倒贪官","还我耕地"等标语。当天下午及第二天,发生几次数百人在村内聚集活动,随后村民组织了罢市、罢渔等抗议活动,在11月24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至26日,村里的白布标语、大幅宣传画已自行拆除。事态得到平息。

12月11日村民因不满政府解决事件的手法再度与警方爆发冲突。大批手持盾牌的武警在乌坎村口戒备,并向手持棍棒的村民发射水炮,民众在于当天中午陆续散去。但风波显然未就此平息,甚至在村民代表薛锦波猝死狱中后,再度引爆大规模抗议与封村行动。汕尾市政府,声言要严惩集会组织者,村民担心政府人员潜入村中捉人,所以在村口设置路障,检查入村人士。年青村民在夜间,手持竹竿巡逻,更有人爬树站岗,防止政府人员入村。12月19日,村民在村子

的各大小出入口设置哨岗,又砍倒大树作为路障,出入车辆和人员都要经过查问其中一个关卡有30人把守,大部分为80及90后青年,部分手持棍棒戒备。 12月19日,乌坎村再次举行集会,要求归还薛锦波尸体。12月20日,广东省委成立工作组,由中纪委委员、省委副书记朱国明带队进驻乌坎村,表示要以最大的努力、诚意解决村民的合理诉求,尽快恢复法制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至此,“乌坎危机”得以化解。

讨论思考题

1造成此次危机事件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2事态后期政府官员在处理这次事件中的思维方式与以往有何不同?是否对以后同类事件的处理有借鉴意义?

3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各级政府如何才能更好地预防危机的发生,使社会和谐健康的发展?

乌坎,乌坎事件,乌坎事件是怎么回事,乌坎村事件,乌坎选举 第六篇_从乌坎事件追问反思法治中国建设

从乌坎事件追问反思法治中国建设

【乌坎,乌坎事件,乌坎事件是怎么回事,乌坎村事件,乌坎选举,】

杨阳

(海南大学 法学系 2014级1班)

摘要:在今年11月28日,被称为治理乌坎事件的英雄朱明国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让我们再次记起这一对中国法治建设产生深远影响的事件。乌坎事件的反思不仅是对政府基层管理问题一次集中性体现,同时也是从法制中国到法治中国建设应该如何进行的严重拷问。本文将探讨乌坎事件和如今它的影响,从中探寻法治中国建设的存在问题的和解决方向。

关键词:乌坎事件 朱明国事件 法治中国建设

一.乌坎事件回顾 2011年9月21日上午,乌坎村400多名村民因土地问题、财务问题、选举问题对村干部不满,到陆丰市政府非正常上访,当日下午,上访部分村民在村里及村周边企业聚集、打砸、毁坏他人公共财物和冲击围困村委会、公安边防派出所。

9月22日上午,部分村民组织阻挠、打砸进村维持秩序民警和警车,六部警车被砸坏。对此,汕尾、陆丰两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与此同时,汕尾派出工作组到陆丰督导,陆丰市、东海镇组成工作组进村做工作、回应诉求、维持秩序,9月22日晚平息事态,23日,乌坎村内恢复了正常秩序。

但事件至11月中旬又起波澜,在工作组正在调查解决诉求过程中,少数村民在互联网上帖出《“乌坎村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计划组织村民于11月21日游行上访,并请中外记者报道》的帖子,致使事件出现反复。

对此汕尾、陆丰两级政府又派出13个工作小组进村入户,做好对群众的劝说工作,大部分村民接受劝说。但是,11月21日10时35分又有400名左右的乌坎村民聚集到陆丰市政府门口非正常上访,打出“打倒贪官”,“还我耕地”等标语。至11时26分,上访村民自行离去。当天下午及第二天,在组织者策划下,发生几次数百人在村内聚集活动。

事件发生后,汕尾和陆丰市两级党政开展全面进村入户做村民工作,部分村民的思想开始往好的方向转化。村民在罢市、罢渔3天后,于11月24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至26日,村里的白布标语、大幅宣传画已自行拆除。事态得到平息,正常秩序。

12月20日,时任省委副书记的朱明国率领省工作组来到乌坎处理危机。《南方日报》的报道称,朱明国拿起扩音器向村民高声喊话,承诺保证反映问题的村民的安全。此后,朱明国还两度回访乌坎,促成了当地多项民生工程。

乌坎事件的发生,直接原因是因为村民不满当地政府的官员多年未进行公正选举,并且存在严重的贪赃违纪行为,同时又在征地补贴等方面受到严重侵害。村民组织上访时,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部分村民在别有用心者的唆使下于上访期间打砸抢烧,才引起了这起震惊全国的群体性事件。

乌坎事件从根本来看,是法治中国过程中的一次严峻挑战。可以看到事件中的乌坎一只多年受困于人治,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宪法所规定的基本选举制度都没有在这里实行,而村民对于上访行为的曲解和付诸自己合法权利的方式都可以看出基本法律知识普及的

薄弱。民主制度通过制度化法律化发展来实施的现实境况在乌坎时间中集中体现,也让我们从乌坎事件看到如今的法治中国建设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和认识。

二.从乌坎事件英雄陨落反思法治

2014年11月28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广东省政协主席朱明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朱明国曾在担任广东省设为副书记时曾经率工作组亲赴事件的发生地乌坎村,与当地村名交流问题,倾听他们的心声,顺利漂亮的解决了这一震惊全国的群体性事件,不仅赢得了村民们的信任,也赢得了中央的肯定。但是就是这样以为政治明星,这样一位办事能人,成为了十八大后全国落马的第七名正部级官员。

当年的副书记踌躇满志解决民生问题,查办违纪官员,如今却走了当年乌坎事件中违纪官员一样的路。

乌坎事件中体现出我国法治严重受困于人治的特点。村中三十年没有进行过选举选出村长,直到工作组正式组建,在省部级官员的解决下才正式合理解决。村民所谓的权利实施实际就是走了一个村长,来了一个副书记,自己的权利才可以得以真正的实施。这便是对于法治中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法律赋予权利的实施要受制于人,而不是人自身的权利落实。 这种法治,只会催生更过权利的掌握者,使如同像朱明国的官员一类的官员有了可以违法违纪的空间和资本。

在乌坎事件的顺利解决时各大报纸都评述了对于乌坎事件的反思,主要都是在强调在法治中国中居民个人权利的维护和对于各地招商引资带来的土地纠纷问题,也有部分说到了国家在选举制度完善和宪法实行方面的疏忽,但是却忽视在法治中国中最大问题就是严重受困于人治和普法程度有限的问题。事件的解决本身就是带有强烈的人治色彩,而如今的法治也是披着严重的人治外套,让很多法治真空化虚弱化。

三.从乌坎事件看法治中国建设

乌坎事件和朱明国落马事件实际是有必然联系的,而两个事件给予我们对于法治中国建设的启示有一下几点:

1.解决法治受困于人治局限的问题

乌坎事件起因便是在村政府的构成和施政中存在严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4条和《选举法》第3条对于地方党政机关的选举有着明确规定,而乌坎村在三十年间没有经过民主选举,充分反应了当地政府机关由于严重受困于人治,以至于正常的选举难以进行都无法正常进行,自然村民的其他利益保障更是不可能进行的。

而解决事件的一方也是领导出面,调查组的组成才能得到实质有效的解决,甚至我们可以说是在媒体等各方面社会压力的下事件才开始了有效合法的解决。类似的平度事件,晋宁事件的解决都是因为事件的发生,媒体的报道才开始有序的解决。说明了执法受着严重的人治化压力。

我们说基本法治与人治相对的,法治中国的建设便是解决人治对于社会中法律执行不完善,使法律意识不充分的问题。中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文化水平不断提高,同时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出来,在任用官员,实行政策,宣传思想道德建设方面由于原先人治色彩太过严重

深受其害。人治应该用于适度调节法律的发展,从而避免例如朱明国一类的权利集中,解决问题和出现问题都受困于权利掌控者的特点。

2.法治建设是全面的意识建设

法治比起法制来说,更偏向对于事件的解决,同时也反应了法律思想的传播和普及。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而国家提出法治中国建设,正是想从文化角度切入,让国民能更加直观的了解到法律是什么,了解到法律的重要性。文化具有传播和发展性,而法治中国建设便是让人们通过了解文化的手段掌握法律的重要性。

乌坎事件中村民上访时打砸抢烧,村中乱张贴横幅,都可以看出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单薄。在中国的群体性事件中很多都是法律知识单薄的人群成为先行军,特别是学生群体和农民。所以说法律意识建设与文化水平的关联并不大,根本问题是法律教育和普及,对法律认识的缺乏根本边是心智和心态,全面的法治中国建设缺少对法律意识的培养那么再多的法学教育也是无用功。法治中国的建设也需要这样的意识为支撑才具有可行性。

3.基层法治建设完善步骤和监督

中共十八大之后李克强总理提出要加速推进简政放权政策,使政府的行政过程更加方便快捷,同时也减少了受困于办事人员态度影响。同样,尽管执法有着它的特殊性,但是法治建设可以有更好的完善和监督机制,让法治中国建设推行减少组织懈怠和人治的影响。基层法治建设不仅仅是对于法治中国意识的最好普及方式,而且也可以衍生到每个人的维权和终生法学教育中去。

基层的法治建设步骤完善和监督,让法治中国建设从一个理论化的方面提高到一个实际性的方向,在乌坎事件中的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有法治建设的监督机制也不会让村民合法权利难以保证,也不会发生不合理诉求导致性质恶劣的群体性事件发生。

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不断推进,乌坎事件和朱国明事件的认识会逐渐深入。这种事情可能是个小事情,但同时是一种大反思,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还会有很多如同这样的事件为我们反思和认识提供新的高度,同时随着反思和认识以及实践的增加,这样的事情也会越来越少,越来越合理。

乌坎,乌坎事件,乌坎事件是怎么回事,乌坎村事件,乌坎选举 第七篇_“乌坎事件”的公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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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坎事件”的公平分析

张佳慧 2014年12月12日

“土地问题”是中国农民面临的最大问题,近年来征地事件引发了大量的群体事件。其中乌坎事件可谓其中影响力最大的事件之一。政府在处理这类事件时,如何做到“公平”、“合理”是需要谨慎考虑的。

【乌坎事件始末】

乌坎事件发生在2011年9月21日—2012年3月7日的中国广东省陆丰市东海街道乌坎村。乌坎村村委会将集体土地卖给开发商,几年来在当地居民不知情的情况下3200亩土地陆续被政府贩卖,卖地款项达七亿多元人民币,而补助款只有500元。卖地肇始于1993年,这一年陆丰县人民政府做出批复“同意乌坎港实业开发公司经营一次性房地产开发业务。”乌坎港实业开发公司是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法人是当时的村支书薛昌。在接下来的近20年里,乌坎港以北、厦深高铁以南三公里长的区域内的土地被慢慢吞噬。卖地款项达七亿多元人民币,而补助款只有500元,其余全部被当地官员私吞。2010年3月25日,薛昌与香港佳联置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陈文清签订了一份《关于陆丰丰田畜产场延长经营期的内部协议》。经营期限由1995年10月25日至2010年10月24日,延长至2015年10月24日。双方的利润分配为村里20%,陈文清80%,而事实上村民们并未获得任何土地收益。今年上半年村委会再次决定将村里最后一块土地出售给碧桂园,这引起了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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