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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叫犯罪嫌疑人

时间:2018-08-14   来源:自我鉴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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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叫犯罪嫌疑人 第一篇_尔雅通识课社会心理学答案(亲自鉴定)

社会心理学的可应用性已完成

1

中国人归因往往倾向于()

 A、外归因 B、内归因 C、理论归因 D、事实归因

我的答案:A

2

内化阶段是社会态度改变的()阶段

 A、最初阶段 B、第一阶段 C、最终阶段 D、第二阶段

我的答案:C

3

逢人只说三分话,不可全抛一片心体现了沟通的()

 A、协调性 B、整合性 C、差异性 D、防御性

我的答案:D

4

社会心理学的特殊的研究内容()决定了它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 

 A、研究目的 B、研究状态 C、研究对象 D、研究主体

我的答案:C

5

一个人对一个事情的态度对一个人的态度包括认知,情感和()三个方面 

 A、了解 B、观察

 C、情绪 D、意向

我的答案:D

6

社会态度和态度的改变主要涉及到()和社会态度改变的过程。

  A、社会态度的成分 B、社会态度的主体 C、社会态度改变的动机 D、社会态度改变的结果。

我的答案:A

7

当父母的就应该像父母这就是英国的社会学家乔治·米德提出来的社会角色的问题

我的答案:×

8

认知主体的因素是产生认知偏差的一个相当重要的环节

我的答案:√

9

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认为客观决定主观。

我的答案:√

10

社会化主要涉及到一个人从生下来到他成长为一个成年人的过程当中他所经历的接受社会规范的过程

我的答案:√

社会心理学应用研究的原则(一)已完成

1

马斯洛认为研究心理学不应该以方法为中心,而应该以()为中心

 A、问题 B、环境 C、心理 D、存在

我的答案:A

2

迈克尔·萨克斯作为一名法律心理学家,主要研究()心理学

 A、法官 B、犯人 C、证人 D、律师

我的答案:C

3

社会心理学研究分为()研究和应用有两种

 A、社会 B、心理 C、基础 D、实验

我的答案:C

4

美国有的社会心理学家提出:研究工作的最终价值标准是要()

 A、改善人的生存环境 B、改善人的心理状态 C、改善社会的发展状况 D、改善人的生活质量

我的答案:D

5

研究应用社会心理学必须坚持以问题为中心的()

 A、原则 B、出发点 C、取向 D、要求

我的答案:C

6

认为研究的对象如果不能够客观地 直接地观察到,那么它就没有资格成为研究对象是受到了实证主义哲学思潮的影响

我的答案:√

7

社会心理学不管如何的重要,在被接受和应用之前必须是别人能够理解的. 我的答案:√

8

心理学的研究只需要专业人士能看懂了解

我的答案:×

9

研究应用社会心理学必须要有明确的价值定位。

我的答案:√

社会心理学应用研究的原则(二)已完成

1

人具有社会属性,自然属性和()

 A、心理属性 B、生物属性 C、物理属性 D、阶级属性

我的答案:A

2

社会心理学是一门()的学科

 A、新成立 B、成熟过程中 C、成熟 D、完善

我的答案:B

3

比较关注梦的社会心理学派是()

 A、实证主义 B、行为主义 C、精神分析 D、符号互动

我的答案:C

4

行为主义的心理学大师斯金纳是()人

 A、德国 B、英国 C、美国

 D、法国

我的答案:C

5

阿尔波特的心理学是用()的方式进行研究

 A、调查 B、采访 C、实验 D、实践

我的答案:C

6

社会心理学要有()的视角

 A、固定 B、单一 C、多角度 D、多学科

我的答案:D

7

研究成果如果现时现地难以得到应用就意味着未来的空间和时间范围不能得到应用。

我的答案:×

8

快速眼动期是指人做梦的时期

我的答案:√

9

心理学有一种很强的跨学科性

我的答案:√

10

本科不是学心理学的就不能成为心理学大师。

我的答案:×

社会心理学对犯罪原因的分析(一)已完成

1

犯罪的因素主要包括外部因素和()

 A、内部因素 B、主体因素

为什么叫犯罪嫌疑人 第二篇_浅谈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障

浅谈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障

一、犯罪嫌疑人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及表现

不可否认,司法实务中犯罪嫌疑人权益被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也是五花八门的,而笔者力图从各种纷杂的表象中找出其共同的原因。具体而言有以下三点:

从法理的角度讲,法律具有滞后性。当一部法律颁布已久,它必然存在与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不一致的地方,限制或者阻碍社会进步,所以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必然有其不足之处,在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方面也必然存在缺陷,而当犯罪嫌疑人权益被侵害时,刑事诉讼法的救济措施也就难免出现不足。

从法律传统上讲,中国民众自古以来就有“厌讼”心理,虽然它一定程度上能促进社会和谐,但也阻碍了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加。时至今日,诉讼作为一种解决争端的有效方式,仍被公民抗拒、厌弃。这就使得在以公权力为主导的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其自身主观上不积极主动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导致刑事法律、刑事诉讼程序等难以被真正运用,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难以实现。 从公权力机关的角度讲,其原因又可再次细分为:

其一,无罪推定原则未能真正贯彻。法律赋予公权力机关,亦即专门机关各项职责与职权,以使其充分维护社会安定,作为另一面的犯罪嫌疑人法律也予以保护,赋予了各项权利,以使双方对抗,从而平衡各方利益。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个人意志在国家公权力面前是弱小的,所以就应有相应的机制来调节,在法律领域,它是以法律程序的形式出现的。

刑事诉讼法既是善良人的保护伞,也是被告人的保护伞2。它是以程序为主的法律,其本意是通过良好有序的程序,实现个人正义和社会正义。而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并未有许多实体权利,程序性权利也得不到妥善保障。当然我们应尊重和理解侦查机关工作的艰辛,但笔者也希望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能落到实处,不然对抗就无从谈起了。《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体现。但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在司法工作人员中还2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 M.法律出版社.2003. (168).

有相当的思想基础,同时无罪推定的思想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3,所以存在犯罪嫌疑人被有色看待和对待的现象。

其二,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对抗最严重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侦查权的行使可能涉及对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或者剥夺,国家权利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的对抗尤为尖锐。但我国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可对抗工具实是太少。具体表现在:

第一,在我国,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权。所谓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对司法人员的讯问拒绝回答保持沉默,并且不因此受到追究的权利4。即便我国已签署《公民自由与政治权利公约》,其中明确规定,公民有沉默权,但目前还未产生实际效力。相反,《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亦即是规定了如实供述的义务。且“如实回答“的标准是什么?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从而具有强烈的主观色彩,不具有科学性。另一方面,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但如何判断与案件的关系,并不以犯罪嫌疑人的判断为标准,而仍以侦查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加之我国存在认罪态度、坦白情况等酌定量刑情节,所以在侦查阶段的诉讼主体之间的地位是极不平等的,对抗机制也很不完善。所以诉讼法有必要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这样既符合无罪推定的实质要求,又有利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且有助于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最终达到保护犯罪嫌疑人权益的目的。

第二,拘留或逮捕后,会见艰难。法律本身关于会见的规定并不繁琐,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下,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都不需要批准。但在实务中,律师等待安排会见的时间一般超过48小时或5天,需要批准或申请,有些地方要求必须有另一律师陪同。此外侦查机关经常以种种借口不允许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意会见的,也往往安排侦查人员旁听,有的甚至采取偷拍、窃听等手段。有的还禁止谈话涉及案情,有的限制会见的时间。这样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程序,但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必须服从,因为没有此项权利受到侵害后的相应的救济程序和权利,对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明显不合法的做法也未规定相应的责罚。因此要实现对抗,真正保障公民的会见权,刑事诉讼法必须设置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能使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此项权利得到救济,相关人员不合法的做法得到责罚。

第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条件名不符实。取保候审的担保分为人保和钱3

4顾永忠.中国辩护制度的现状与改革.J.中国律师与法学家.2005.(26). 甄贞.程序的力量. M.法律出版社.2002. (287).

保,人保的艰难不言而喻,一则鲜少有人愿意担保,二则担保人很难得到侦查机关的信任。钱保的数额,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未明确规定上限,所以在实务里会出现相同情况,不同保额。另一方面退还担保金的执行也存在诸多问题,因而很多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很难得到全额退还。此外,取保候审的程序过于严苛,取保成功的案件在总案件的比例是较小的一部分。部分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没有可以采取取保措施的法律意识,但主要的却是取保审核未通过。不同意取保,犯罪嫌疑人就仍处在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下,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况,以期降低风险。

由此看出,实务中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诸多因保护力度不足所导致的问题不断呈现出来了,但犯罪嫌疑人却没有救济途径和渠道。在很多情况下,刑事诉讼法只规定公民有该项权利,却未赋予其权利收到公权力侵害时的保护与对抗措施,那么该项权利是何其脆弱,于是最终将演变为没有实际意义的法律符号罢了。

其三,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难以真正与起诉机关对抗。熟悉诉讼程序后,不难发现,审查起诉阶段是国家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对抗最少的阶段,缺乏检察院与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平等对抗。但对抗依然存在,所以仍然应当有相应的对抗程序。具体而言,强调两方面:

一方面,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只能申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酌定不起诉的决定,只能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人民检察院申诉。而不起诉不等于宣告无罪,它是在认为被起诉人有犯罪行为的基础上作出的决定,所以被不起诉人只能向原决定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程序设置,显然不符合“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也就难以真正实现权利救济。

二、诉讼程序设置的缺陷及完善

刑事程序是“人权保护法”。5现行刑事诉讼法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基本权利作了具体规定,并提供了较为充分的保障,但刑事诉讼程序设置中存在的缺陷是导致诉讼参与人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合理的分析,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益。

第一,取保候审的期限规定不明确。 5锁正杰.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 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234).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其本意是不论哪个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或者几个机关重复适用取保候审,加起来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但因为立法用语的不规范,在实践中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一般各自计算取保候审期限,导致一个人可能被取保候审3年的情况。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护是极为不利的。

笔者建议,规范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用语,明确界定取保候审的期限,即取保候审案件的全部审理期限为12个月,以体现对这类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审理原则,既节约诉讼成本,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超期羁押的现象普遍存在。

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查、审理的,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但不可否认,超期羁押的现象在我国仍然普遍存在。这一现象不仅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极有可能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罚。结合各刑罚类型我们不难发现,若犯罪嫌疑人被羁押超过六个月,那么法院则很难再判其拘役了,否则就要进行国家赔偿。以此类推,超期羁押将有可能导致犯人刑罚的加重。

所以应设置程序告之犯罪嫌疑人准确的羁押期限,以便其及时提出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并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导致超期羁押的工作人员的责任,加强办案人员的期限意识,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减少或避免超期羁押。

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询问时无法获得律师在场权。

在我国,侦查活动具有不公开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询问时无法获得律师在场权。因此在侦讯过程中如若发生违法侵权行为,很难为公众所知,检察机关也无法对公安机关的侦讯活动及时进行监督,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就更无从谈起。

所以律师置身讯问现场,作为外界监督的媒介,无疑将大大减少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行为发生,即使发生也能及时得到纠正,从而更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询问时获得律师在场权,不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益,更重大的意义在于对建设法治国家将起巨大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依然存在诸多缺陷,进而导致公民权益保护不足、受侵害的情况。公民作为诉讼参加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弱势地位,亟需

通过合理的有效的程序设置来提高,本文所指出的一些问题及相应建议,是从司法实务中总结出来,意在使诉讼参加人能对抗公权力的侵害,实现权力的制衡,最终保障诉讼参加人合理的权益。

法律实务中的种种做法,并不符合法律程序,其中有部分是人的意志因素,但很大程度上仍取决于程序设置的合理性。笔者向往有设计良好的法律被人们所遵守,进而进入法治社会。也希望在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同时,保护好公民的各项权利,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等均不可或缺,以人为本,进而实现社会和谐。

参考书目:

[1]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 M.法律出版社.2003. (168).

[2]顾永忠.中国辩护制度的现状与改革.J.中国律师与法学家.2005.(26).

[3]甄贞.程序的力量. M.法律出版社.2002. (287).

[4]锁正杰.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234).

[5]祝铭山.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6]王国枢.刑事诉讼法学. M.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 (12).

[7]刘家琛.刑事诉讼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 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1).

[8]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 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

[9]李忠诚.超期羁押的成因与对策.[J].政法论坛.2002. (1).

为什么叫犯罪嫌疑人 第三篇_如何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

摘要:审讯是指立案侦查后,侦查人员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谈话,迫使其交代已被我掌握的和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的一种侦查活动。从心理学角度出发,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和抵抗心理,论述侦查人员审讯的方法技巧,以期完善侦查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提高同犯罪作斗争的能力。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 审讯 心理 侦查人员

在社会急剧转型时期,我国犯罪率大幅飙升,同比破案率却往往在低位徘徊,彰显公安审讯的重要性,当前提高公安侦查人员审讯技能已成为迫切需要。本文拟从心理学视角就审讯过程中如何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做一粗浅探索。

审讯是指立案侦查后,侦查人员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谈话,迫使其交代已被我掌握的和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的一种侦查活动。审讯虽在形式上是典型的法律行为,例如,只能由具备侦查主体资格的人实施、侦查措施的运用、围绕证据展开等等,但其运作机理,却并不仅仅是法律行为,更多的是一种人与人之间对抗博弈关系在特殊背景下的表现形式,而审讯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讯人员把握对抗双方互动关系的能力。认识到这一点,分析掌握犯罪嫌疑人审讯时的心理特点就显得尤为重要。犯罪嫌疑人审讯心理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的心理现象及其变化规律。在审讯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最激烈、最迅速、也最明显,一般是围绕着“利”与“弊”这对矛盾而展开。权衡利弊,趋利避害是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的心理倾向。当犯罪嫌疑人意识到不交代会受处罚,交代也难逃惩罚的情况下,则会权衡利弊择其轻,交代一点,隐藏一点或伪供一点,其目的是为了逃避或减轻惩罚。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要采取这种方式对抗审讯,主要是在内心深处还存在着畏罪、侥幸、恐慌、戒备、抵触和悲观的心理。

一、审讯前期对犯罪嫌疑人心理进行分析(犯罪心理现场勘查)

〈孙子兵法〉云:“知己知彼,胜乃不殆;知天之地,胜乃可全”。欲使审讯成功,必须做好先期对犯罪嫌疑人心理的分析。

首先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捕后心理。就一般规律而言,犯罪嫌疑人捕后心理大致可分四个阶段。第一是通过对犯罪过程的回忆、分析,寻找可能在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出什么样的问题,这些问题会出现哪几种后果;或是哪个同案犯会顶不住压力向公安机关交代什么问题,他的交代会对我产生什么影响及后果。第二是自己被拘捕,说明公安机关已掌握了全部或部分证据,在提审时公安机关会出示什么证据?提审时哪些问题能讲,哪些问题必须死抗,如何对提审所提问题进行辩解。第三是如何构筑自己的防御体系,怎样应付审讯。第四是犯罪嫌疑人经反复分析后认为无法进行辩解的,则会考虑全盘交代争取宽大处理或产生逃跑、自杀等念头。以上四个阶段心理反映对于犯罪嫌疑人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其次要了解犯罪嫌疑人最关心、最担心的问题。一是关心、担心与自身有牵连的人,如由其抚养的人,最爱或感情最深的人,案件的知情人或同案犯;二是关心、担心与自身有牵连的事,如家庭生活的维持,家庭成员间亲情的维系,知情人的举报和同案犯的供认等等;三是关心、担心案件中的事实和情节,如作案工具及赃物、赃款的下落,犯罪证据的藏匿,犯罪行为后果的大小等。

最后要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人生轨迹:一是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社会经历;二是了解犯罪嫌疑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的闪光点;三是了解犯罪嫌疑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的挫折;四是了解犯罪嫌疑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客观原因。

要准确掌握犯罪嫌疑人心里所想的或所关心的问题,可通过阅卷、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朋友、同事、单位及同案犯等多途径进行了解,力求细致、客观、真实,为下一步审讯打下扎实的基础。

二、审讯中力求摧毁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

在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犯罪心理的前提下,讯问前应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点、心理特征及所需查证的犯罪细节,制定详实的讯问计划,有准备、有步骤地摧毁犯罪嫌疑人拒审的心理防线,使之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一)心理接触,缩短心灵距离

由于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参与讯问的目的不同,双方在讯问过程中处在对立状态。犯罪嫌疑人为了自身利益,对侦查人员的发问,总是字斟句酌、反复品味,回答问题总是谨小慎微,惟恐露出破绽。因此侦查人员在审讯中要与犯罪嫌疑人保持心灵上的沟通,寻找建立心理联系的途径,逐步沟通思想,消除交往中的隔阂,缩短距离才能对其施加良好的心理影响,不能刚开始审讯就处于敌对的立场。

1、审讯中要吸引住对方,要设法使对方人到位,心也到位,建立心理接触。要先解决对方听的问题,不说或少说刺激的语言,防止审讯刚开始就产生对立情绪。可先说一些家常话及对方以往得意之处,使之情绪放松并注意你所提的问题。审讯必然是对抗的,但成功的审讯则必然是源于合作。只不过对抗是永恒的,而合作是暂时的,合作永远跳不出对抗这个平台。劝导学认为劝导的真谛在于通过交谈(无论是循循善诱还是声色俱历),创造有利于双方交流的状态,使对方“信服”,心甘情愿向你阐开心扉,甚至侃侃而谈。审讯中寻找合作点的过程,(有人称之为审讯中的“交罪点”1[1])就使得审讯表现出鲜明的劝导性。审讯实践中有的侦查民警不分主次,习惯于驳得对方哑口无言,体无完肤,“让你无话可说”,直至出现审讯中的大忌——“僵局”,就是因为没有领会审讯的劝导属性。审讯之初要努力消除或削弱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心理隔阂,建立起心理联系,这个过程叫心理接触2[2]。要使对方“心甘情愿”而不是旨在驳倒对手,单纯显示侦查人员的辩才。

2、要设法感化犯罪嫌疑人,使他感觉到侦查人员办案是职责所在,并不是对他个人过不去。就犯罪事实而言,可多讲一些客观原因、社会背景等问题,先感化他,而后再逐步过渡到主观因素,使其感觉到侦查人员的提问是合情合理的并明白没有主客观的结合也不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3、进一步,要象看病似的去分析、教育、说服犯罪嫌疑人,使其在讯问过程中逐步产生求生、求轻的心理,使其明白只有如实交代罪行及揭发、检举他人犯罪,才能够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道理,使之从狡辩转为交代。

(二)攻心为上,瓦解犯罪嫌疑人的防范心理

研究和运用攻心策略,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资治通鉴》和《三国志》都记载了诸葛亮采用“攻心为上,攻城为下,心战为上,兵战为下”的策略。在审讯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研究和攻心策略的运用,能够挫败犯罪嫌疑人抗拒如实供述的心理,瓦解犯罪嫌疑人的防范心理。

【为什么叫犯罪嫌疑人,】

1、以法攻心:即打消犯罪嫌疑人在法律问题上的种种顾虑和猜测。讯问时要适时向犯罪嫌疑人讲解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量刑的原则,讲解制定刑法的目的、

作用和立法精神,讲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同时可选用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有针对性选择相关的法律条文以及以往犯罪嫌疑人态度好坏不同后果的真实案例判决书给其观看,并从旁解释,打消其在法律适用问题上的疑问和顾虑。

2、以情动心:即利用犯罪嫌疑人的弱点,刺激他的心灵,使其感化。要在审讯前或审讯过程中寻找和发现犯罪嫌疑人感情上的弱点,结合其年龄、阅历、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经济状况、社会背景等不同特点,选择特定日期或特殊事情用语言去刺激和调动犯罪嫌疑人的感情,使之内疚感加深,自责感加剧,从而悔恨自己的犯罪行为。同时侦查人员也可设法帮助犯罪嫌疑人解除或减轻感情上的痛苦。

3、以理动心:即晓之以理,唤醒犯罪嫌疑人尚存的良知,使之认罪服法。利用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指出他的所作所为不仅是犯罪,还违反社会公德,不仅对自己产生严重后果,也给家庭、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在以理攻心的过程中,对有特殊身份、特殊职业的犯罪嫌疑人更要说深、说透,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反驳及谬论要进行透彻批驳。

4、以礼动心:即以礼待人,尊重返罪嫌疑人人格,关心其生活。尤其在其彷徨无助的时候,侦查人员应表现出对其人格的尊重,对其生活的关心,犹如在其心中注入一股温泉,使犯罪嫌疑人与侦查人员的距离骤然拉近,对立感大大削减;同时其对侦查人员还会进一步产生可靠感、可信感,认为侦查人员是帮他,是他的“救命稻草”。

三、抓住破绽、揭露矛盾、加强攻势、迫其就范

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可能在一次审讯中就全面突破,但多次较量中侦查人员总能发现其破绽或口供上的前后矛盾之处,这些破绽和矛盾为侦查人员最后突破创造了有利条件。

(一)指出破绽,揭露矛盾

在审讯过程中要适时揭露犯罪嫌疑人的破绽和矛盾之处,使其处于被动挨打的局面,心理上处于下风。

1.揭露其心理上的矛盾:想说不敢说,少说不多说,晚说不早说,无证据不说是犯罪嫌疑人的普遍心理。如何运用这对矛盾,侦查人员可利用法律、政策及已掌握的事实,同案犯的供词,证人证言,书证材料等从容点击,使其感到不说不行,不说无用,不说将会重处。在这样的心理压力下,开口说话是迟早的事。

2.揭露其行为上的矛盾:当前系列性、团伙性流窜犯罪猖獗,团伙成员时分时合各有分工,侦查人员根据各成员交代或通过手机话单搞清其活动轨迹,在审讯过程中及时揭露其行为供述上的矛盾和不实之处,迫使其就范。

3.揭露其口供上的矛盾:对不实交代而言,多次审讯后的口供极易发现不实或矛盾之处。侦查人员应善于在审讯中或在以往的讯问笔录中发现矛盾之处,并及时予以揭露。这样不仅对犯罪嫌疑人形成压力,使其难圆其说,也可促使侦查人员将讯问笔录作细作实,为结案和起诉工作打下基础。

(二)加强攻势,迫其就范

对即将动摇的犯罪嫌疑人要加强攻势,形成高压态势,以迫其就范。

1.可形成较强的审讯阵势:如审讯过程中,领导参与审讯、录音录象配备等,使其感到公安机关已下定决心,非破此案不可,对其心理形成高压态势,产生不如老实交代,争取宽大处理的想法。

2.可动员社会相关力量对其施压:如通知其家属子女、朋友、同事对其进行规劝,促使其在亲请友情面前如实交代,争取宽大处理。

3.可利用各种时机对其施压:如侦查最后期限,提示诉讼期限等,使其感觉在坦白期限上已到最后关头,必须作出最后的抉择。

四、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应具备的心理素质

在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的过程中,除了分析犯罪嫌疑人心理之外,侦查人员自身除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娴熟的业务能力,同时应具备以下一系列良好的心理素质。

1.良好的智力。包括认识问题的辨证思维能力、分析问题的想象能力、解决问题的果断能力以及形势变化时机警的应变能力等。侦查人员面临的情况错综复杂,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稍纵即逝,因此,侦查人员应善于分析、果断决断,能够驾驭种种复杂情况,抓住瞬间的变化,审时度势地应变,从而以最佳谋略突开口供。

2.坚强的意志力。侦查人员坚强的意志力是指自觉地确定审讯目的,根据审讯目的支配调节行动、克服各种困难,从而为实现审讯目的而努力的心理。具体体现在自觉性、果断性、坚韧性和自制力方面。自觉性是指自觉克服困难去实现审讯目的的心理品质。表现为不盲从,也不独断。果断性是指当审讯进展到紧要关头时,果断应变,而不是过多的犹豫动摇和迟疑。坚韧性是指为实现审讯目的以坚忍不拔的毅力和百折不饶的耐力去抵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干扰,做到“千纷百扰,不为所动”,从而锲而不舍、有始有终。自制力是指善于控制自已的情感,表现在对犯罪嫌疑人的交代比较满意时,不动声色;当犯罪嫌疑人挑衅时,不冲动不发火不意气用事。

3.敏锐的观察力和精细的工作作风。观察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而且是一种持久的知觉活动。侦查人员通过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交锋,从其面部表情、语调变化、举止神态等平常的微小的变化中,进行系统的知觉,从而分析实质,发现不平常的心理实质。通过精细、谨慎的工作,不放过任何疑点、蛛丝马迹、只言片语,从而脚踏实地地完成既定目标。

4.有很强的感召力,能够使犯罪嫌疑人从心理上感到可畏、可敬、可信。可畏是指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大义凛然,秉公办事,执法如山,其正义之气令犯罪分子望而生畏,不敢与之对抗;可信是让犯罪嫌疑人感到侦查人员对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他的问题,宣讲政策和法律符合实际,不讲大话空话,不虚张声势,言而有信,从心理上让犯罪嫌疑人容易接受;可敬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讲理说法,谆谆善诱的开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教育,使犯罪嫌疑人从内心感到敬重。侦查人员表现出来的无坚不摧的大无畏精神,高风亮节的情操和气度,点点入心、动人心扉的语言,将强烈冲击对方的心理防线,使其受到感染,以唤起良知,从自身利益出发,抉择命运,彻底交代犯罪事实。

结束语

审讯不只是法律行为更是一种侦查行为。侦查主体与侦查对象之间由于目的上的根本冲突和相互对立,使得审讯活动始终存在着侦查主体与侦查对象之间侦查与反侦查、控制与反控制、讯问与反讯问的激烈对弈,并且这种对弈始终处在互动之中,贯穿审讯的全过程,使审讯呈现出典型的“活力对抗”特征。这就要求审讯人员要自觉强化谋略意识,努力构筑谋略性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施谋用谋的能力,以适应各种越来越复杂的侦查挑战。

一名高明的审讯员其实是一位高明的演员。无论是和蔼可亲还是声色俱历;是循循善诱还是暴跳如雷;是善解人意还是蛮不讲理;是富有同情心还是铁面无情等等均是一种职业“演艺”,并且这种演艺行为就象在写散文,“形散”而

“神不散”。审讯过程中的“神”,就是要万变不离其宗,始终围绕证据的获取做文章。正是这种“形散”使得我们的审讯实践呈现出千奇百态,妙趣横生的景观。在审讯室里你应“倾情演艺,诡计多端”,出了门你才可“窈窕淑女,冰清玉洁”。投入而不纵情,这就是诡诈。“没有诡诈,难以创造奇迹;没有诡诈,何来诱敌就范;没有诡诈,奇正无法相生;没有诡诈,虚实不可呼应。”3[3]法律讲的是公平、公正和诚信。但审讯的诡诈性却告诉我们在审讯这种激烈的“活力对抗”中,诚信只能是程序性的,即所谓程序标准,也就是依法办案,而不是依“德”办案。如果我们施谋用谋时想到的是道德不道德,这种“宋襄公似的道德观在活力对抗中只会窒息对抗者用谋的积极性与灵感”4[4]。在这种诡诈的对抗当中,心理分析处于至关重要的位置。因为“人是理性的动物”,除了那些大脑功能不全的人外,人的所有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在侦查中,侦查人员都需要进行复杂的思考,并要求侦查人员在极短时间作出决策。因此,加强对审讯中犯罪嫌疑人心理过程和特征的研究,对于帮助侦查人员培养正确思维方式和减少侦查人员在侦查中违法有着重要的意义。当前,在心理学研究中,关于侦查的心理学研究分支有侦查心理学与犯罪心理学、司法心理学等,审讯人员应加强此方面的学习与训练。

审讯实践丰富多彩,正如其他侦查活动一样,其方法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单凭一、二种所谓谋略就能解决的,更不能生搬硬套某种方法或模式去审讯各种具体案件。当前犯罪案件在物证技术和科技含量还有限的情况下,获取言词证据仍将占据重要地位,挖掘审讯内涵,洞悉犯罪嫌疑人心理变化才能在具体案件面前灵活应变,在复杂的审讯实践中演绎出灿烂多采的审讯效果。

为什么叫犯罪嫌疑人 第四篇_会见犯罪嫌疑人谈话记录

______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谈话记录(第

会见时间:___年__月__日 __午__时__分【为什么叫犯罪嫌疑人,】

会见地点:______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______

承办律师: _________律师

记录人: ______ 律师

在场人员: ______ 次)

告知:我是_______律师事务所的_________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接受你的亲属_____的委托,为你提供法律帮助,你是否同意?

答:

问:你是否愿意告诉律师你的基本情况?

答:

问:你是否愿意告诉律师你的家庭情况?

答:

问:你以前是否被司法机关处分过?

答:

问:你是否犯有被指控的行为?

答:

问:在律师会见你之前,你是否向侦查机关陈述过案件事实?

答:

问:你是否愿意向律师陈述案件事实?如果愿意的话,请陈述案件的事实,好吗 答:

1

问:你是否知道你所做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答:

【为什么叫犯罪嫌疑人,】

问:你为什么要这么做?

答:

问:你何时何地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逮捕?

答:

问:侦查机关承办人员是否向你出示证件?

答:

问:侦查机关承办人员是否向宣布罪名、出示刑事拘留证、逮捕证?

答:

问:律师为你提供法律服务,你对律师工作内容了解吗?

答:

2

告知:

1、律师作为辩护人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无罪、罪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fw/47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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