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心得体会 > 中国古代法律故事

中国古代法律故事

时间:2018-08-11   来源:心得体会   点击:

【www.gbppp.com--心得体会】

中国古代法律故事 第一篇_读《法律的故事:中国人的法律智慧》心得体会

读《法律的故事:中国人的法律智慧》心得体会

宗圣村综治专干—刘昌宽

《法律的故事:中国人的法律智慧》介绍了古人如何上访、古代如何治理公款消费、古代如何处罚考场作弊、古人如何对待色情业、古人如何应对性骚扰、古代的DNA鉴定、古人如何买卖房产、古代如何对房产征税、古人如何抓环保„„其实,这些也是现代生活中的热点法律问题。通过古今比对,《法律的故事:中国人的法律智慧》总结出了中国古人的法律智慧。

法律是人类历史的缩影。本书揭示了各个时代人类法律文明发展的漫长艰苦的跋涉历程,以及从孜孜以求的目标直到人类成就的最高巅峰的求索过程。法律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它一直陪伴着我们,指引着我们从摇篮到坟墓的命运之路。即使我们去世以后,对我们的遗产的处置也要通过法律来进行。法律伴随着人类进步的历程,特别是社会政治进步的整个历史,在那些无比漫长的岁月里,人类用他们淌血的双脚在布满荆棘的苦路上前行,从奴役走向自由,继往开来,前仆后继。

历史发展到今天,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翻身做了国家的主人。法律也普写了顺应时代潮流的新篇章。到此,中国法治分为古代法治和现代法治。

古代法治虽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总是代表着先进的阶级、阶层以及开明的思想家政治家的利益和愿望,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立法不严谨,让不法之人有机可乘;执法存在左右的空间,执法者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比如《官司也风流》中当事人吟诗一首就可以改变判决的取向。现在听来虽然大快人心,但在当时于礼法不合。统治者往往把法律当做治民的工具。 现代法治与此则有很大不同。老百姓的行为虽然也要受法律的约束,但法律的作用主要是治官,这是由民主政治代替了专制政治所决定的。宪法出现在近代就是一个突出的例证。

1

宪法的内容很多,但主要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使其不受侵犯;二是设定和约束国家的权力,使其不被滥用。同时,那种认为法治只是一项具体工作而不是一项影响和决定全局的方针的看法也是不正确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制定和实行了一系列完全不同于以往的方针和政策,其中有四项最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深远战略意义,即: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变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实行计划经济转变为实行市场经济;从实行闭关锁国转变为实行对外开放;从人治向法治过渡,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依法治国就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 “有法可依”就是要建立统一、完备、科学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即立法能够适应不断发展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及时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规范。法律体系应当力求完整、科学、严谨、系统;各部门法应当合理划分,彼此协调,共同发挥作用;法律规范应当明确、肯定、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法律的内容应当体现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不能把部门利益法律化。应当避免和消除各国家机关,不同时期的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以及法律、法规与法律解释之间的矛盾。

“有法必依”就是要保证法律效力的普遍性和有效性,即尽量排除和杜绝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中的随意性、偶然性和腐败现象;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必须平等地遵守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依法平等地2

享有法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定的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毫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要建立和健全法律服务机构,保证法律正确实施。

“执法必严”就是要确保严格公正的执法和司法。司法机关应当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要按照公正司法、文明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和管理制度,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要加强执法、司法队伍的建设和对他们工作的监督,防止他们滥用权力。

“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给予惩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容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3

中国古代法律故事 第二篇_中国古代法律谚语格言名言精选

中国古代法律谚语格言名言精选

1、法立于上则欲成于下。 苏辙

2、立法设禁而无刑以待之,则令而不行。 苏辙

3、圣人之立法,本以公天下。 宋、陈亮

4、治国者,必以奉法为重。 《三国演义》

5、法无古今,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耳。 张居正

6、善制法者,为匠人之用矩,不善制法者,如陶人之用型。(明、庄元臣)

7、立宪利于国,利于君,利于民。 清、郑观应

8、立法之业,益为政治上第一关键,觇国家之盛衰强弱者,皆于此焉。清、梁启超《饮冰室合集》

9、法令明具,而用之至密,举天下惟法之知。 苏轼《策别第八》

10、以至详之法晓天下,使天下明知其所避。 苏轼

1、虽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规矩之正方圆也。故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

2、而正方圆;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以治国。《管子、法法》

3、有道之君,行法修制,先民服也。 《管子、法法》

4、视时而立仪。 《管子,国难》

5、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作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管子、明法》

6、不为重宝轻号令,不为亲戚后社稷,不为爱民枉法律,不为爵禄分威权。《管子、法法》

7、圣人立法以导民之心,各使自然。使生者无德,死者无怨。《文子、自然》

8、圣人之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 《商君书、算地》

9、法不察民情而立之,则不威。 《商君书、壹言》

10、当事而立法,因时而制礼。 《商君书、更法》

11、圣人为法国者,必逆于世,而顺于道德。 《韩非子、奸劫弑臣》

12、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韩非子,诡练》

13、凡法令更,则利害易,利害易,则民务变。《韩非子、解老》

14、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 《韩非子、解老》

15、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商君书、君臣》

16、爱多者则法不立,威寡者则下侵上。《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

17、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吕氏春秋、慎大览、察今》

18、非法不言,非道不行。 《孝经、卿大夫章》

19、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汉、王符《潜夫论、述赦》)

20、夫立法之大要,必令善人劝其德而乐其政,邪人痛其祸而悔其行。(汉王符《潜夫论、断讼》)

21、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于人心,此治之要也。(汉、刘安《淮南子、生术训》)

22、明慎所职,毋以身试法。 《汉书、王尊传》

23、知为吏者奉法利民,不知为吏者枉法以害民。(汉、刘安《说苑、政理》)

24、法立于上,教弘于下。 《三国志、魏书、钟会传》

25、设若上无道栓,则下无守法。 (晋、葛洪《抱朴子、判子》)

26、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常,法度制度,各因其宜。(唐、马总《意林、淮南子》)

27、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王安石《周公》)

28、法出于仪、威于义。 苏轼《王振大理少卿》

29、法令明具,而用之至密,举天下惟法之知。 苏轼《策别第八》

30、以至详之法晓天下,使天下明知其所避。 苏轼

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

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

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黑格尔

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伯尔曼

【中国古代法律故事,】

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陈弘毅

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

——费尔德【中国古代法律故事,】

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边沁

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

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

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

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

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

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

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

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

——德沃金

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埃利希

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 ——李普曼

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

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

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中国古代法律故事 第三篇_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一、名词题(4题,每题10分,共40分)

1.“八议”的内容及排列先后顺序的内涵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上引礼入律,形成许多新的法律原则或制度,使由汉朝开始的礼法结合得到进一步发展,“八议”制度既是其中之一。

“八议”制度,是八类权贵人物犯罪以后,“大罪必议,小罪必赦”,享受特殊优待,司法机关不得擅做处理的制度。“八议”为:一议亲,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宾。“八议”制度的直接渊源是《周礼》中的“以八辟丽邦法”,自曹魏《新律》始正式载于律文。《唐六典》卷六称“是八议入律,始于魏也”。“八议”制度的出现时封建立法结合的产物,是“刑不上大夫”礼制原则的具体体现。

“八议”制度的具体解释:亲”指皇室一定范围的亲属;“故”指皇帝的某些故旧;“贤”指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指“有大才业”,能整军旅、莅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功”指“有大功勋”者;“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勤”指“有大勤劳”者;“宾”指“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唐律疏议·名例》)。

“八议”制度的内容:这8种人犯了死罪,官府不能直接定罪判刑,而要将他的犯罪情况和特殊身份报到朝廷,由负责官员集体审议,提出意见,报请皇帝裁决。这8种人犯流以下的罪,都要减一等论罪。唯一例外是,如果他们犯十恶罪,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2.古代婚姻中的“七去”和“三不去”

《大戴礼记.本命》记载:

妇人七去: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

翻译成白话:第一条是不孝顺父母,第二条是不能生育出男孩子,第三是乱搞男女关系,第四条就是嫉妒,第五条就是身染重病(因为这会增加男方的家庭负担和社会形象),第六条是多嘴多舌,第七条是盗窃。

《孔子家语》上说:“三不去者,谓有所娶无所归;与共更三年之丧;先贫贱后富贵。”

3.至少列举四个中国古代法律的形式并说明

古代法律-刑

在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通用。其含义和法相同,基本指刑律,不指刑罚。后来,刑称为法或律,战国以后常指肉刑或刑罚。

古代法律-法

这是商鞅变法之前的常用法律形式,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变法时都以法为名称,如魏国的《法经》,晋国的《被庐之法》。到商鞅变法将法改为律后,法仅仅在广义上使用。

古代法律-式

这是关于官吏具体行为的专门法律,范围非常广泛。式在唐朝还有一定地位,是唐朝律令格式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到了元明清时期,地位下降了很多,不再起主要作用。

古代法律-比

比是两汉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也是一种。如果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用相似的律条定罪,这叫做比。因为这样类推断案,出现了司法腐败现象。到汉朝以后,比不存在,内容被吸收进其他法律形式里边。但是类推形式在古代一直存在。

古代法律-例

和比一样,例也是一种断罪原则,也是汉、唐、宋、明、清时期的法律形式,但名称不同。秦称“廷行事”,即法庭成例。汉朝称为“故事”,即以《春秋》中已有的故事作为断罪的依据。到了明清时,例和律并行,日益重要,在清朝时,其效力甚至高过了律。【中国古代法律故事,】

古代法律-诏

是古代皇帝发布的命令,也是很重要的一种法律形式,又叫诏令。皇帝的诏令经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既可以认可、公布法律,也可以改变、废除法律。【中国古代法律故事,】

除了以上的法律形式之外,还有敕、诰、命、制、程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是专制集权社会,皇帝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所以,他可以用诏、敕、诰等法律形式来发布新的命令,任意破坏现存的法律。这就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法自君出。

4.至少列举三个古代中国掌管司法审判的机构名称

刑部 大理寺 审刑院 督察院

准五服以制罪

二、简答题(3题,每题10分,共30分) 1.阐释中国古代皇权所具有的“三性”:意义性、可期待性和可控性。

皇权至高无上,一系列加强皇权集中的政治体制,左右仆射控制皇权,防止皇帝拥有权利胡作非为

2.中国古代民间合同的称谓及其特征。 3.中国古代官方的息讼之术在立法和司法上的具体体现。

立法体现

第一,限制诉讼主体。首先,禁止以卑告尊、以奴告主、以贱告贵、以下告上,维护封建等级秩序。如《唐律疏议》将状告祖父母、父母列为“十恶”之“不孝”,并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另外,限制妇女作为原告。“妇人必真正孀妇无嗣,及子幼而事不容缓待者,方许出名告状,⋯⋯如有夫男之妇,擅自出头者,定拿夫男重责。”第二,限制起诉时间。例如宋代制定“务限法”,规定一年中只有农历十月初一至次年正月三十之间可以进行民事诉讼。第三,严格规定诉讼程序。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须经书铺或代书书写状辞,且言词不得超过二百字;须交纳足够的诉讼费用;须双方到庭,甚至用刑逼取口供;一般不得越诉。这些无疑加大了诉讼成本,增加了平民进入司法程序的困难。第四,打击教唆诉讼的行为。古代法律设专条打击怂恿他人兴讼的行为。如《唐律·斗讼》规定:“诸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得罪重于笞五十者,减诬告罪一等。⋯⋯即受雇诬告人罪者,与自诬告同,赃重者坐赃论加二等,雇者从教令法。若告得实,坐赃论,雇者不坐。”这导致古人不敢轻易助人诉讼,而对于目不识丁的百姓而言,得不到必要的诉讼帮助,便加深了其对诉讼的畏惧和疑虑

司法实践

(一)消极应诉 1.拒绝古代官方拒绝受理案件的理由不仅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无明文,当事人行为如被视为败坏伦理、睚眦必报,都足以让官员将呈诉兴讼者逐出公堂。例如清朝《樊山政书》记载了一段批词:⋯⋯为买卖田地之故,与族众结讼不休,辄欲本司提人于千里之外,居心阴毒已极,不准!尔以紫阳县民,不远千里来省上控,而所控者无非买

卖田地钱财胶葛之事,辄敢指控被证九人之多,其健讼拖累已可概见。本应惩责押递,姑宽申饬。本案中当事人“为买卖田地之故”,“指控被证九人之多”,且

“提人于千里之外”,都成了官员“不予受理”,乃至“惩责押递”

的理由。 2.拖延通过长期不办案的方法来促使当事人主动放弃和撤销诉讼请求,是古代官员惯常采用的息讼之术。据《明史》记载:“赵豫为松江太守,始至,患民俗多讼。讼者至,辄好言谕之曰:„明日来。‟众皆笑之,有„松江太守明日来‟之谣。及讼者逾宿忿渐平,或被劝阻,多止不讼”。这位太守深知百姓好争一时之气,于是采用拖延的办法,百姓气平了便撤诉了。

(二)积极调解 1.调解形式 (1) 官府调解。它是指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审理时常常先在州县官的主持下对争讼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才予以判决,是典型的诉讼内调解。但官府调处带有一定强制性。如当堂调解不成,则令亲族乡邻堂下调解,而后再到堂上具结定案,调动国法族规,法理人情综合处理案件。 (2) 官批民调。它是一种半官方性质的调解,指官府接到诉状后,认为情节轻微或事关亲族伦理关系及当地风俗习惯,不便公开传讯,便将诉状交与族长、乡保进行解决的调解制度。族长、乡保接到诉状后,应立即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须上呈说明案件事实及处理意见,请求官府销案;调解不成,则需说明理由,然后交与官府处理。 2.调解方法首先是一般性的劝告。官员要么向当事人剖明利害关系,要么说明事实真相,消除误解,但都以使百姓撤诉为目的。其次就是感化。在古人看来,诉讼源于道德的堕落,所以一旦遇到词讼,官吏往往抛开实体问题,以儒家伦理道德、民间习俗来教育感化当事人,使其为自己因一己私利而争讼的行为感到羞愧、自责,进而做出让步或干脆放弃争执,恢复原有的“和谐”。还有的官员在接到诉讼后痛加自责。如东汉时许荆任桂阳太守,有兄弟二人为财争讼。许荆认为兄弟争财是因为太守推行教化不称职所致,于是提出辞职,使当事人悔悟撤诉。

4.试以“自首减免”和“从一处罚”为例,简要分析中国古代官府在定罪量刑时如何减轻办案压力的。

三、论述题(任选2题作答,共30分)

1.“制其私,防其欺”,试以中国地方行政机构的变化,剖析中国传统政治分权与集权的循环。

①内外朝的循环:

历代皇帝总疑心朝臣搞鬼,宰相弄奸,因而用身边的亲信秘书(内朝)以分外朝之权,乃至架空外朝而取代之。然而这些原先的近侍奴才一旦权重事繁,又演变为新的“外朝”,引起皇帝的疑心。于是皇帝又另建一个秘书班子来架空之。

②中央巡视员与地方“诸侯”的循环:

历代皇上总认为地方官居心叵测,不断派出中央代表巡行地方,并授予钦差重权。于是,这

些中央代表便由干预地方政务,发展为越俎代庖,由分诸侯之权到架空诸侯,临时的特派员就成了地头蛇,演变为新一代诸侯。而皇上又要派新的中央代表来巡视这个地盘了。

③地方分权与地方集权之循环:

同样由于皇上对“诸侯”的猜疑,历代朝廷常常分割地方事权,将军事、民政、财政、司法诸权,分授不同的官员,并使之互不统属,各自平行隶属于中央的相应上级,以使其想到牵制。然而这样的体制往往极无效率,平时政出多门,终日扯皮,一旦有事则相互推诿,甚至造成政府职能瘫痪。→于是不得不另设一首长总掌诸政,统一事权。然而这样又导致尾大不掉,威胁中央集权,不久又不得不再度分权。

④此外还有不少类似的循环,如政权末梢与基层自治的循环等:

历代朝廷按法家“编户齐民”的观念,重视把自上而下的科层管理延伸至乡村的每个民户。但这样不仅“一管就死”,法密生乱,而且行政成本也大得难以承受。于是不得不改行基层自治,政权末梢回缩一两个层级。然而这样一来“豪强武断于乡曲” 的局面又会形成,专制朝廷对社会的控制出现问题。于是又一次延伸政权末梢„„

人心莫测而必分其权,政出多门办不成事又不得不集中事权,形成了集权—分权往复循环之例。千年以来我国传统政治中的许多特色现象,如宦官专权、外戚干政等等,都与这种极端性恶论导出来的防人之术有关。

这种“分权制”发展到极致,就是分相权、分朝官之权、分外官之权。

2.以春秋战国时代的《法经》、汉代九章律、晋代泰始律、唐代永徽律和明律为例,分析古代中国立法体例和篇目的变化。

3.请以“明镜高悬匾”和“海水朝日图”为代表的中国古代官场装饰环境和惩治官员贪污立法为例,分析中国传统社会对治理官员贪污行为所体现出来的“严而不厉”的特点。

4.“窃谓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以此评价中国古代处理疑难司法案件所遵循的原则及意义。

中国古代法律故事 第四篇_中国古代名人故事

中国古代名人故事 2007-08-16 12:04

曹冲

曹操不但是一个成功的政治家军事家文学家,还是一个成功的父亲。他的几个儿子,文功武略,各有卓越之处,而他最喜爱的,首推曹冲。古代所谓神童,以语言天赋突出的居多,曹冲却表现出解决问题的高超思维能力。曹冲七岁时以等量置换的办法称大象体重,不但震惊了当时之众,也流传千古,成为最经典的儿童智力启蒙故事之一。

还有一个典故:孙权曾送来一只漂亮的雉鸡。曹操想观赏雉鸡舞蹈,但使尽办法,这珍禽就是不鸣不舞,让人徒叹奈何。曹冲想出一个办法,让人制作一面大镜,摆在雉鸡面前。那雉鸡于镜中看到同类,起了争胜之心,当即舞将起来,这一下对镜成双,煞是好看。

有的故事,不但体现了曹冲的智慧,还表现了他宽厚仁慈的一面。一次,曹操坐骑的马鞍放在仓库中,不慎被老鼠咬坏。库吏大惊失色,自认必死。曹冲知道后,心生一计:他先用利刃将自己的单衣穿戳成鼠齿状,然后装成一脸

愁色的样子去见父亲。曹操问他何事忧虑?曹冲说:“世俗以为鼠齿衣者,其主不利。今单衣见齿,是以忧戚。”曹操赶紧安慰爱子,说:“此妄言耳,无所苦也。”过了一会儿,库吏前来报道曹操那桩马鞍被鼠咬坏一事,曹操听后,笑着说:“连我儿子的单衣都被咬坏,何况马鞍乎?”根本没有追究的意思。据说,每当曹冲见到当刑者,总要上去寻问是否冤枉,是否处理过重?如是,他就要想方设法为之救命或减刑;每当见到那些勤奋而能干的官吏因小过或失误而触犯法律,他都要亲自到曹操那里说情,请求父王宽大。史书称曹冲“辨察仁爱,与性俱生,容貌姿美,有殊于众,故特见宠异”。——这种悲悯宽厚的气质在一个十几岁的孩子身上体现出来,简直催人泪下。

可恨天道难测。上苍把智慧慷慨地赋予曹冲,却又残酷地掠走他的生命。建安十三年,年仅十三岁的曹冲突患大病而亡,据后人推断,可能是“绞肠痧”。曹冲的夭折,留给历史一道残缺的美丽,留给后人一份遗憾的叹息。 也许上天的深远用意,非我等凡胎肉眼所能看穿。 曹冲死后,曹操悲痛万分,曹丕来宽慰他,曹操说道:“曹冲之死,是我的不幸,又是你们的大幸。”曹丕即位后,也经常对臣下说:“若使仓舒(曹冲之字)在,我亦无天下。”可见,曹冲之死,客观上为曹丕争夺王位扫除了最大障碍。

孔融

三字经有云:融四岁,能让梨,弟与长,宜先知。一个四岁的孩子就懂得谦让之道,不能不说是一种奇迹。(注意,后来以他为楷模浇铸出来的成批作品,可没法跟这个始作俑者相提并论)。

有关孔融,还有一个“小时了了,大未必佳”的典故。

孔融十岁,随父到洛阳,时李元礼有威名,登门者须隽才之士或有清誉,又或是中表亲戚,阁人始肯通传,孔融独自到李府,向门官言道:“我是李府君亲。” 门官为他通传后请人府相见,李元礼问道:“君与仆有何亲?”,孔融对日:“昔先祖仲尼(孔子)与君先人伯阳(老子)有问礼之谊,是以仆与君奕世为通好也。”此言出自一个十岁幼童之口,李元礼及在座宾客莫不奇之。时有太中大夫陈韪后至,得闻此事,便道:“小时了了,大未必佳。” ——小时候聪明,长大了未必能佳。这倒是很常见的事,不过却是对孔融的不以为然。没想到孔融应声答道:“想君小时,乃当了了。”

【中国古代法律故事,】

这里用了一个歇后手法,意思说陈韪现在是“大未必佳”。陈韪遭此反击,大为尴尬,一时语塞。一个十岁的孩子,一句话堵得名士张口结舌,孔融才思之敏捷,实在令

人赞叹。

但是孔融的神童段位,仅仅停留在辩捷的层次上。而这种没有智慧作后盾的辩才,除了得罪人之外,于人于己,实在没有更好的用途。孔融成人之后,先后担任过北海相,青州刺史,少府,大中大夫等职。在职期间,除了空发议论,作一些修复城墙重建学校的形象工程之外,基本没干过什么足以证明他有政治才能的事。

大凡能说会道而又不甘寂寞的人,对于干活的人总是指手画脚一百个不顺眼,孔融也没跳出这个窠臼。他依附于曹操的翼护下,得以在盗贼蜂起的军阀割据时代作着“座上客常满,杯中酒不空”的香梦,但是对于曹操的政策却极尽冷嘲热讽之能事。如果说他劝阻曹操伐刘备是“兴无义之师,恐失天下之望”虽然迂腐但是还带着点为天下计的味道,那么他为讽刺曹丕纳甄氏而编造的“想当然”的故事,就纯粹属于徒逞口舌之利,完全是过把瘾就死的嬉皮士心态。 三国时代的统治者,对待知识分子通常有着惊人的耐性,但是曹操的耐性终于还是被逼到了极限。 公元208年,曹操把孔融满门抄斩。当时还有一个令人凄然的花絮:孔融被捕的时候,大儿子九岁,小儿子八岁,“二儿故琢钉戏,了无遽容”——专心地做着某种游戏。孔融还怀着一种侥幸心理问使者:“我好汉做事好汉当,能不能放过我的孩子?”没想到他儿子秉承了他的硬骨头精神和早慧特征,慢

【中国古代法律故事,】

慢说道:“父亲岂见覆巢之下,复有完卵?”

“覆巢之下,安有完卵?”这个成语,就是从这两个小孩子口中造出的。从这寥寥数语中可以看出,他的孩子在遗传了他的口才基因之外,还有着超乎他上的非凡见识。 才高八斗的曹植,力能搏虎的曹彰 ,都在争当曹操继承人的交锋中郁郁而终。假使曹冲活着,以他的仁慈,在与曹丕等人不可避免的争斗中会是一个什么结局,又有谁能够预料呢?

中国古代法律故事 第五篇_法的故事

法的故事(苏力)

翻开当代中国的几乎任何一本法理学的教科书,无论其名为《法理学》还是《法学基础理论》或法律辞书,甚至台湾学者的法律教科书,我们都可以看到类似下面的文字:

中文的‚法‛字古体写作‚灋‛。根据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一书的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之所以偏旁为‚水‛,是因为法律如水那样公平;而之所以有‚廌‛,因为‚廌‛是传说中古代的一种独角兽,生性正直,古代用它进行‚神明裁判‛,见到不公平的人,会用角去顶,因此也就有了‚去‛。

这段存在于几乎所有中国法理学教科书、辞书的文字,究竟有什么意义,何以可能?这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

我不通古文字学,不想与古文字学家争碗饭吃,因此也不敢对‚法‛字的这种考证表示太多的怀疑。‚法‛字的起源也许就是如此。但是,对这种论证,我总有些许的怀疑。

许慎生卒于公元1-2世纪年间,这时,距‚法‛字已经流行的春秋年间已经有六、七百年了,想当然,这个字的出现一定更早。其次,这个古‚法‛字并非一个单字,而是由‚水‛、‚廌‛和‚去‛三个单字构成的。即使有可信的材料记载了这三个单字的发生,而要将这三个至少在当初几乎是毫无联系的古字组合起来,并用来指涉法律这种社会活动和社会规范,也一定是一个漫长的且必定不是那么井井有条的历史过程。即使当年有人有心记录,也几乎肯定,他或他们不可能完整记录这一历史。换言之,许慎完全没有可能看到这个字是如何发生和演化的,也不可能拥有任何一个人对这一演化发生史作出的比较完整可信的记录。而且,许慎的解说也确实没有引用任何其他令人可信的文字或实物材料来印证自己的解释。注意,我只是说他没有引证而已,并没有说他有意作弊(因此,今天许慎的后代可能无法因此在法院提起诉讼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许慎也许曾掌握了某些第一手的文献或实物材料;也许仅仅由于当时还没有今天的学术规范,或者他编写《说文解字》仅仅是一种私人的爱好而不是像今天的我们这种人更多是为了出版,他未予引证。对这一点,我今天可以理解,也不拒绝他之所言是一种可能性。但是,承认一种可能并不等于它已经成为事实,更不等于排除了

其他的可能,相反倒是支持了相反的或其他的可能性:许慎在解释古法字时没有、只有很少的或不充分的资料。也许,有人会说许慎比我们离古代更近,有可能比我们占有更多的材料。的确有这种可能,但仍然仅仅是可能而已。其实,时间的距离并不能令人信服地说他一定占有比我们更充分的材料;在一定条件下,他甚至可能比我们占有的更少,例如他就没有20世纪才开始的甲骨文的研究,由于交通联络和出版发行上的限制,他也没有可能像今天的学者那样可以全国性地甚至跨国使用材料。因此,在没有其他旁证的情况下,我可以接受许慎的解说是一种权威解释,但不能接受其为本真的解释。

而且,仔细琢磨起来,许慎的解释在词源学上就是值得怀疑的。的确,法有水的偏旁,但是为什么一个这个水旁在这里就一定意味着公平?不错,水在静止状态下的特征之一是‚平‛,但这并不是水的全部特征或‚本质‛特征,甚至未必是其最突出显著的特征。水也是流动的,水还是由高处向低处流淌的,水是柔和的,水是清的,水又是容易浑浊的,等等等等。在所有这些明显可见的特征,为什么单单水‚平‛的自然特征被抽象出来了,组成了这个法字,并且一定代表、象征或指涉了法律要求公平的社会特征和维度。这之间的关系实在是太复杂了,太遥远了,很难让一个不轻信的普通人相信这种解释是有根据的。

据我极其有限地对中国古典的阅读,在先秦的文献中,我没有看到强调水‚平‛这一特征的文字,相反强调水流动,自高向下的文字倒是见到不少。如果中国古人当年首先或更多注意到的是水‚平‛的特征,那么,从逻辑上看,如果不是留下更多这方面的痕迹,似乎也应当在当时的文字上留下某些痕迹。当然我孤陋寡闻,还得请方家指教。更进一步,从认知心理学上看,一般说来,最容易引起人们注意力的往往是物体的活动特征,而不可能是其静止稳定的特征(水平的条件必须是静止)。我想古代先人关于水的文字之所以有这种偏差,是与这一认知特点相关的。当然,这些都还是旁证或推论;最重要的例证实际上是‚水‛这个象形古汉字的本身。从其线条所指涉的波纹以及波纹的方向都足以表明:首先抓住我们古人视觉感官的是水自上而下的流动,而不是其水平。因此,我不敢说许慎在这里对水旁的解释是错误的,但至少是可疑的。由于才疏学浅,我无法以这种方式对‚廌‛和‚去‛字提出疑问;但是我对水之性质之抽象及其在古法

字中所代表的意义提出的疑问方式同样可以用来分析许慎关于‚廌‛和‚去‛的解释。

有人可能说,许慎的解释是如此圆满、自洽,因此,在没有人提出更有力的假说之前,遵循波普尔的证伪主义,我们可以暂时接受许慎的这种解释为真。这种虚假的波普尔式反驳,我同样不能接受。因为对每个现象都可以提出许多圆满但肯定不可能同时为真的解释,思想上的实验和精密科学上的实验并不相同。维特根斯坦曾经指出,图画上一个冒着热汽的茶壶,我们解释是壶里有热水;这种解释非常自恰、圆满,但并不等于壶里真有热水。波普尔也说过:‚我们绝不可因为一个一般解释符合于所有的记载,就认为它已经被证实了‛。解释的圆满与其真实性并不同一,尽管可能同一。

为了强调并例证这一点,我可以对这个古‚灋‛字作出一个或许比许慎的解释更符合我们已知史料的解释。法字,水旁,意味着古人强调法是由上向下颁布的。关于水的这一性质,可以见前面所引文字和对古水字字形的分析。关于古代的法,‚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保下也‛;‚法者,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为了节省刊物的宝贵篇幅和读者宝贵的时间,我就不再引用本来可以大量引证的此类古文。所有这些关于法的界定都强调了法是自上向下发布的命令。考虑到‚法‛字的流行是在成文法大量出现的战国时代,我的这种关于‚法‛的解释可能比许慎的解释可能更具解释力,尽管并不一定更有说服力。至于‚廌‛,我可以接受许慎的解释,认定其为一种野兽;当它与其下面的去字之组合,我则可以解释为要‚去‛除‚兽‛性,意味着‚明分使群‛、‚化性起伪‛,要启蒙,使人民得到法律文明的熏陶,接受法律的教育(‚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因此,我就可以依据同一个古法字得出一种完全不同于许慎的解释;这种解释至少就古法字以及古代某些文献来看我不觉得有什么不合道理之处,既能够自洽,也颇为圆满。

不仅如此,这种解释似乎也更符合现代中国诸多法理学家对法律的理解,符合我们今天建立法治所要求的诸多思想:例如,立法至上,法律由立法机关颁布,法律代表了文明,要进行普法教育,对广大人民启蒙,消除愚昧、无知和兽性等等。我甚至还可以从水旁得出法律应当稳定、应当公平、应当具有渗透力、

应当具有灵活性、应当保持透明度(公开性)、应当防止腐败的含义。哦,这那里还只是一个‚法‛字,这简直就是一套20世纪末中国的法治或法制理论!这简直可以写几本专著,例如,《从古‚法‛字看中国古代的法律理论和实践》。我们只需要这一个字,就足以显示我们祖先的法律思想之深邃、文明之灿烂!

我想,不会有谁以为我在当真在作一番古文字的考察,把我这段类似傅斯年考证钱玄同之名的文字当成一种更真确的解释。还是那句话,我不想、也没有能力同古文字学家争饭碗;而只是以一番玩笑的文字显示一个并非玩笑的事实:解释本身所具有的创造性,一种解释者并不总能意识到的、有时甚至是荒唐的但并非言之不成理的创造性。

因此,我的这番‚考证‛文字意在显示:解释者自身所处的时代或自身境况何以可能影响他的解释。我之所以强调法律消灭兽性、愚昧和无知,以及这里所隐含的‚启蒙‛和‚普法‛,显然是与我现在所处的时代环境以及我同时代的法学家对法的理解相联系的。身处这个时代的我,如果不是事先设计了上述这番文字,就很可能无法自觉我在这里留下的时代印记和当代学术传统的印记。由此,我们可以想象,距离‚法‛字最早出现也许已近千年的许慎为何不会为他所处时代的或个人的‚偏见‛所影响?如果他没有极其充实且确实可靠的资料(我想他几乎没有,尽管我不敢断言),这种影响不仅完全可能,甚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fw/470525/

推荐访问:古代法律小故事 古代关于法律的故事
推荐内容: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