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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七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培训心得【1】

时间:2019-07-30   来源:心得体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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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培训心得,讲道德,有品行,下面是小编带来的道德与法治培训心得体会,欢迎阅读!

  道德与法治培训心得【1】

  “从今年起,将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品德与生活’、‘思想品德’教材名称统一改为‘道德与法治’”。
  教育部的一则通知在学科教师之间激起热议:‘道德与法治’的价值取向是什么?起始年级的教材知识模块会有怎样的变化?作为学科教师应具备怎样的素养?种种疑惑都在每一个学科教师内心拷问着。
  通知的关键词是:起始年级、道德、法治,即只是在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教材名称是“道德与法治”;‘品德’变为‘道德’;‘生活’和‘思想’变为‘法治’。
  本文从价值取向、教材知识模块可能变化、学科教师素养三个维度思考“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
  面对我国社会发展的复杂现状,自2014年12月国家主席在江苏调研时第一次提出“四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以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在全国政协新年茶话会、在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在中央政治局会议和集体学习中等一系列平台使得“四个全面”成为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总方略,并且第一次将“全面以法治国”论述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姊妹篇”,形成“鸟之两翼、车之双轮”,开启中国法治新时代。
  生活’和‘思想’变为‘法治’是我国基础教育回应社会需求,将“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践行在教育教学一线的具体举措,意在从根本上提升我国公民的法治素养。
  ‘品德’变为‘道德’将偏向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同时,“道德与法治”符合世界“公民教育”的发展潮流,与新加坡、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社会课程联系将更加紧密。
  由教育部颁发的《初中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4版)》将法治教育放在了至关重要的地位:在前沿部分中将法律意识作为课程核心——做负责任的公民的必不可缺的价值观念。
  在课程部分从思想品德课程教学的三维目标对学生法治意识教育做出了相关阐述: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中要求学生树立规则意识、法制意识,有公共精神,增强公民意识;能力目标中要求学生学习运用法律维护自己、他人、国家和社会的合法权益;知识目标中要求学生知道基本的法律知识,了解法律在个人、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基本作用和意义。
  课程内容部分中安排了“心中有法”、“权利与义务”、“法律与秩序”三个知识版块讲述法治,并在其他相关知识版块中对学生的法治教育进行渗透教学,就课程内容比例而言法治教育占到三分之一以上。
  在实施建议部分将法律作为课程目标之一,强调不同学科间的知识模块教学、渗透教学、情景教学、实践教学等方式,在教学评价建议中从评价目标、评价方式和评价实施中都对思想品德学科教学提出具体的要求。
  在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建议部分中,注重强调了教育资源的多元化和利用率。
  “道德与法治”这一名称亦更加名副其实,同时教材将在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中将加大社会道德、法治常识的呈现和解读,更加贴近学生日常生活。
  “道德与法治”不仅要求老师的言行举止符合社会道德要求,更要符合更高标准的教师职业道德,更多的要靠榜样示范,而非填鸭式的灌输。
  学科教师不仅要向学生呈现良好的道德实例和现实需求的法治知识,也应和学生一起解读、分析,更要带学生们走出教室,走进社会,观察、思考、感悟、实践。
  “道德与法治”意在从基础教育阶段系统地引导学生将法律作为人生的底线,将道德作为人生的追求。
  在即将到来的教育教学中,应与学生一起教学相长,和学生们一起将法治作为自己的人生信仰,践行社会主义道德。

  道德与法治培训心得【2】

  今天,我有幸参加了学校组织的道德与法治培训,虽然只有短短的一天时间,但是我获益匪浅。
  现从以下方面阐述我这次培训的心得体会
  首先是思想上的转变。
  我所任科目是二年级数学。
  说实在的,没有教过这门课程,在我的思想中一直把它当副科。
  听了老师的讲课以后,我明白了上好思品课法制课是多么关键的事情啊!我们的教育恰恰缺乏的就是对孩子的思想上、心理上、行为上的教育啊!育人先育心,一味的抓高分,升学率,使我们的孩子失去了快乐,失去了个性的发展,也更失去了我们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美德。
  现在的孩子不知道感恩的很多,不讲诚信的很多,不文明的很多,不勤俭的很多所有这些难道不值得我们反思吗?
  再次,上好法制课。
  要做到有计划、有课时、有教师、有教材,并密切联系学生思想实际,使学法、用法成为学生的自觉行动。
  同时,要按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有计划、有系统地对学生进行基本的法律常识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增强他们分辨是非的能力,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这次培训让我们增长了知识,提高了能力,认清了形势,看到了差距。
  我要以这次学习校训为动力,加强学习,勤奋工作,开拓创新,以饱满的精神,良好的作风,满腔热情地投入到工作中去,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的成绩。

  道德与法治培训心得【3】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一方面,包括公民民主权利在内的各种权利都由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另一方面,公民民主权利也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而有序地行使,才能真正得到实现。
  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邓**同志早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什么时候重视法制建设,什么时候人民民主就有保障。
  最典型的反面例证莫过于“文化大革命”,无法无天,践踏法制,砸烂公检法,搞所谓的“大民主”,其结果是人人自危,每个人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
  反过来,也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在法制的轨道上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康发展。
  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当家作主。
  依法治国,不仅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而且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法治国的过程,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制定法律,并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过程,法治重视和强调公民的依法有序参与。
  因此,这一过程的本身也是一项社会主义民主的生动实践。
  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必将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发展。
  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才能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在这样一种人们向往的社会里,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谐发展。
  社会稳定、秩序井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
  没有稳定和秩序,人们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睦共处。
  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其中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
  这些矛盾和问题,既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调整解决。
  在众多的社会调整措施中,法律调整最为重要。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硬性”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
  要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实现社会和谐,就必须依靠法治作保障。
  依法治国理念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
  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含义做了界定:“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其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观念。
  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
  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
  任何社会都必须树立有效的权威,没有权威就没有秩序。
  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态,决定了一个社会中不同的权威。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是由法律的本质属性决定的。
  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
  法律具有规范相和确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或者废止。
  这种法律所独有的确定性,使人们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清楚地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法律具有普遍性。
  它在其有效时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任何个人或者组织违反法律,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特征,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崇高的权威性。
  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政策、道德、习惯、宗教规范等等,它们都是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日常行为起到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
  但是,必须明确,在一个实行法治的社会中,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同时也是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
  如果根据不同的社会规范所作出的行为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最终衡量和评判的标准只能是依据法律。
  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尊重和服从法律,自觉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宪法是共和国大厦的基石,是全部法律的母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人民权利的保证书,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也是一切其他法律权威的渊源和保障。
  因此,维护法律权威首先要维护宪法权威。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要牢固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切实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坚决同一切违反宪法规定、破坏宪法权威的行为作斗争,在全社会切实树立起宪法的权威与尊严。
  也就是必须树立执法和司法权威。
  法律的目的和宗旨要通过执法司法来实现,法律的权威也要通过执法者的权威来体现。
  因为在社会上一般人心目中,执法者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的化身,代表着法律权威与尊严。
  如果执法机关威信扫地,司法没有权威,就难以有效树立起法律的权威。
  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努力。
  一方面,要有效克服我国社会公众中普遍存在的“法不责众”厂“只要有理怎么闹都行”等不讲法制的传统观念,从严执法,对一切违法行为、包括有些自认为“有理”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树立执法者的权威。
  另一方面,执法者要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让执法司法行为令人信服,用公正赢得权威。
  没有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彰显其权威性,难以起到规范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
  正如英国法学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平的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如果专门的执法机关尚且不能严格执行法律,怎么能够要求广大公民、社会团体严格遵守法律呢?古今中外的历史都证明,凡能做到执法如山,法制的权威与尊严就能得到较好的维护,就能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就能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
  在我们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就更需要做到这一点。
  现在执法活动中出现的“执行难”、袭警等现象,虽然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但由于有的执法部门执法不公而影响了这些部门的公信力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因此,切实解决执法和司法不公的问题,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是维护法律权威的一项重要措施。
  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一场从思想观念到实际行动的深刻革命,也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历史过程。
  政法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执法司法力量,肩负着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重要使命。
  全体政法干警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自觉用这一理念指导执法司法行为。
  努力提高法律素养,是我们政法干警实践依法治国理念的前提和基础。
  政法机关是专门的执法机关,几乎每天都在与法律打交道。
  政法工作这种专业性很强的特点,决定了政法干警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
  学法、知法、懂法,是对每一个政法干警的基本要求。
  对于政法干警来说,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具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对国家的重要法律法规要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二是对与自己履行职责有关的法律法规要熟练掌握、熟练运用。
  当前,从总体上来说,广大政法干警学习法律的风气很浓,政法队伍的知识化、专业化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严格执法是法治是依法办事观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
  一部法律,即使立法意图再美好、法律结构再严谨、法律规定再具体、法律条文再完善,但如果执法不严,在现实中得不到切实执行,等于一纸空文。
  不仅如此,如果执法不严成为一种经常发生的现象,就会使社会公众普遍产生对法律的轻视和忽略心理,从而对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造成严重损害,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
  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又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
  所谓实体合法,就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前提下,执法机关对执法当事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要严格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而不能没有法律依据,也不能任意适用法律。
  现实当中,一些执法人员把自己和法律划等号,认为“我自己就是法律”,执法的随意性很大,如交警执法中的“开口罚”,有的审批部门“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等等,这些都是执法理念不端正导致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严格执法的要求认真加以整改。
  所谓程序合法,就是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既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保障,同时还是遏制执法过程滥用权利和贪腐现象的重要武器。
  在现实当中,由于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缺乏程序意识,不重视、不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应当履行通知的手续而不通知,应当告知相对人的权利而不告知,应当?行听证的而不举行,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造成执法不公、引起执法相对人不满的重要原因。
  因此,执法人员应当切实增强程序意识,自觉做到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执法。
  这是依法办事原则对执法结果合理性的要求。
  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严格执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具体到执行某一部法律,检验我们执法行为合法、正当与否的一项重要标准,就是执法的结果是否符合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
  强调执法结果符合立法目的,就要强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尤其要克服当前执法环节中存在的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只重视单位利益和个人主义的倾向。
  比如,罚款作为一项行政处罚,其目的本来是维护某一方面或者领域的社会管理秩序,但是有的地方和部门却将罚款作为创收谋利的手段,甚至强行制定并分配罚款指标,这就背离了法律设定罚款处罚的初衷。
  类似这种目的不正当的执法行为,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切实加以克服和纠正。
  模范遵守法律,是政法干警的应尽责任。
  特别是领导干部更应是模范守法的模范。
  政法干警模范守法对于培养整个社会依法办事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在普通社会公众眼里,执法者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法律的地位、权威和形象,执法者就是法律的化身。
  如果执法者能够自觉尊重法律,模范遵守法律,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就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榜样,从而给社会和广大公民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带来积极影响。
  反之,如果执法者不尊重、不遵守法律,甚至执法犯法,带头破坏和践踏法律,那么,也同样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恶劣的典型,普通群众也会不尊重、不遵守法律,并进而产生对法律尊严的轻视和对法律权威的怀疑。
  同时,政法干警模范遵守法律也是对自己所从事职业的尊重,是对自己的尊重。
  因为我们是执法者,法律是我们的安身立命之本,如果我们自己不带头遵守法律,不去维护法律的权威,导致整个社会轻视法律,到最后,我们的工作、我们的职业也就不会被社会所尊重,也就丧失了价值和尊严。
  因此,每个政法干警都应当保持清醒的角色意识,始终牢记自己所肩负的神圣使命,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克服特权思想,从我做起,从日常小事做起,时时自觉遵守法律,努力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以模范守法的实际行动,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执法者的信任,从而使依法办事的观念深入人心,有力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
  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自觉接受监督,就是在行使执法司法权力的各个环节都要依法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制约,并把监督制约作为推动和改进工作的动力,保证和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绝不能认为监督是不信任、“找碴子”.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应切实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接受监督既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证,是防止和纠正执法不公、执法违法的重要途径,也是对政法工作和政法干警的帮助、支持和关爱。
  一些干警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一条重要原因就是缺乏监督,结果是既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给自己及其家庭造成了追悔莫及的损失。
  因此,每个政法部门,每个政法干警,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监督就是爱护”、“严是爱、宽是害”道理,真诚欢迎监督,主动接受监督,自觉把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执法办案的全部活动置于各方面的监督之下。
  审判、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权利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
  但是依法独立行使权利并不意味着不要监督,更不能以此为借口排斥监督,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监督,司法权力也不例外.实际上,政法各部门对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高度重视,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很强,比如,有的政法机关就曾作出过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的规定,有的政法机关领导同志多次强调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强化接受监督的意识。
  与此同时,我们所主张和实行的监督,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支持而不是干预,是督促而不是越俎代庖,是对办案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监督、纠正而不是代替司法机关具体处理案件。
  因此,监督者也要掌握合法、正当监督与不正当、非法干预之间的界限,严格依法监督。
  总之,依法独立行使权利和接受监督是有机统一的,共同目标是正确行使权力,保证执法公正。
  政法各部门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要忠实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重要原则,特别是要注意克服和纠正实践中重配合、轻制约的错误认识和做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监督,共同致力于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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