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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合同

时间:2018-07-04   来源:合同范本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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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合同 第一篇_浮动抵押合同范本

精选范文:浮动抵押合同范本(共2篇) 甲方: 乙方: 鉴于: 1、&& 2、

&& 3、&& 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浮动抵押担保事宜签订如

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担保方式 乙方承诺以其现有的以及其将有的全部动

产(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及办公设施等)为甲方提供浮动抵押;

第二条 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之担保范围为甲方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承担的连带保证范围

及甲 方因向贷款人履行保证责任、向乙方追索担保责任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罚息、利息、损害赔偿金及因追索债务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评估

费用等)。 第三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因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或出现确定浮动抵押财产范围的情形后,对乙方负有告知义务,应向乙方出具要求其履行担

保责任或确定担保物及进行登记的书面通知;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监

督,并有权要求乙方对产生或可能产生抵押财产价值非正常减少的事项向其书面告知; 3、

甲方不得以对乙方财产已设定浮动抵押为由,对抗已向乙方支付合理价款并已实际取得抵押

财产的买受人,也不得干扰乙方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处分抵押财产的行为。 第四条 乙

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承诺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拥有完全所有权和处分权,本合同签订

之时,抵押财产不存在其他担保物权、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及质量瑕疵; 2、合同签订后,

如出现或可能出现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下于乙方出现非正常负债、

涉及诉讼导致财产保全、产生抵押财产权属争议等)并达到甲乙双方约定的比例时,乙方应

向甲方通报,并就抵押财产减少的价值向甲方另行提供担保; 3、乙方非为正常生产经营

需要,不得擅自采取企业分立、合并、股权转让、以物抵债等形式变相减少抵押财产价值,

如需进行上述行为须经甲方同意并就抵押财产减少的价值向甲方另行提供担保; 4、乙方

保证在抵押财产确定后,积极配合甲方实现抵押权,不以任何理由或行为阻挠或干扰甲方为

实现抵押权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5、乙方在接到甲方要求乙方履行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后

日内,向甲方履行付款义务。逾期支付,每日按照甲方主张款项的 ‰支付违约金并赔

偿甲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因怠于履行抵押财产的范围确定及登记义务造成甲方损

失的,参照前述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抵押财产的确定 本合同第一条确定

的浮动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发生时确定: 1、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如期

履行还款义务; 2、借款人未能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或将贷款挪作他用; 3、浮动抵

押财产价值减少达到贷款合同本金 %时,乙方未按合同约定 向甲方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

的担保; 4、乙方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原则处分浮动抵押财 产;

5、乙方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撤销; 6、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企业

分立、合并、股权转让等情形; 7、严重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抵

押财产的登记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按下列约定到乙方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抵押登记: 1、乙方应将合同签订日之前的乙方财产逐一登记造册并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对前述抵押财产进行登记; 2、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抵押物确定情形,乙方应

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对现有财产登记造册并进行登记。 第六条 抵押权的实现

1、实现条件:本合同生效之时抵押权设立。甲方因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或出

现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形后,浮动抵押转换为固定抵押,抵押物范围为乙方接到甲方通知

时的的一切动产; 2、实现方式:甲方应与乙方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财

产, 甲方对前述方法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实现顺序:浮动抵押优于无担保债权;

乙方动产特定为抵押物(浮动抵押转换为固定抵押)之前,存在于乙方动产上的其他担保物

权优于浮动抵押,浮动抵押确定后产生的担保物权不得优于浮动抵押进行受偿。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项下各自义务,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承担支付违约

金 元的违约责任,该违约金为惩罚性质,违约方就对方造成的损失仍负赔偿责任。 第

八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住所地

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本担保合同为借款人与贷款人贷款合同的

从合同,因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效力瑕疵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债务人及甲、乙双方按过错

比例承担; 2、除特殊解释外,本合同之附件为合同组成部分之一,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住所地

工商局备案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浮动抵押合同范本(共2篇)]篇一:浮动抵押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鉴于:

1、……

2、……

3、……

现甲、乙双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

规之规定,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浮动抵押担保事宜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2、甲方有权对

乙方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乙方对产生或可能产生抵押财产价值非正常减少

的事项向其书面告知;

3、甲方不得以对乙

方财产已设定浮动抵押为由,对抗已向乙方支付合理价款并已实际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也不得干扰乙方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处分抵押财产的行为。

1、借款合同履

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

2、借款人未能按贷

款用途使用贷款或将贷款挪作他用;

3、浮动抵押财产价

值减少达到贷款合同本金 %时,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4、乙方在日常经营

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原则处分浮动抵押财产;

[浮动抵押合同范本(共2篇)]

5、乙方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撤销;

6、乙方因生产经营

需要进行企业分立、合并、股权转让等情形;

7、严重影响甲方债

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2、实现方式:

甲方应与乙方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甲方对前述方法所得价款优先受

偿;

3、实现顺序:浮动

抵押优于无担保债权;乙方动产特定为抵押物(浮动抵押转换为固定抵押)之前,存在于乙

方动产上的其他担保物权优于浮动抵押,浮动抵押确定后产生的担保物权不得优于浮动抵押

进行受偿。

年 月 日

篇二:动产浮动抵押

合同

附件23

编号:

浮动 抵 押 合

抵押人(全称):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

行及账号: 联系电话及传真:

抵押权人(全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及传真:

为了确保本合同

6.4 对处置产

品/半成品/原材料/生产设备形成的应收账款,抵押人应与抵押权人设定应收账款质押,应收

账款质押合同另行签订。

6.5 抵押人以低于

市场价格销售或无偿转让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生产设备,视为非正常的生产经营销售,抵押

权人依法享有对抵押物的追及权。

6.6 抵押人生产设

备/产品/半成品/原材料因市场价格等原因,导致浮动抵押财产总价值低于人民币 万元,且无对应的现金处置收入,影响抵押权人抵押权实现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及

时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合法有效的补充担保,抵押人未按要求提供补充担保的,按本合

8.1.2 抵押权

人依照主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主合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 8.1.3 抵押人

产品市场价格下滑,同比降幅达到30%以上;

8.1.4 抵押人经营

状况及信用状况严重恶化、放弃到期债权、为逃避债务而隐匿或转移财产、无偿转让或在生

产经营过程中不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处分已经设定浮动抵押的抵押物等严重影响抵押物价值和

债权实现的行为;

8.1.5 抵押人歇业、

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情形;

8.1.6 抵押人法定

代表人、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出现重大疾病,死亡、失踪或被宣告死亡或失踪,受到行

政或刑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

[浮动抵押合同范本(共2篇)]

8.1.7 抵押人为借款人的,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8.1.8 违反本合同

下页 余下全文

浮动抵押合同 第二篇_动产浮动抵押合同20150407

【浮动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动产浮动抵押合同

抵押人: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沙河市天壕元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2015年4月

抵押人: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及传真:

抵押权人:沙河市天壕元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及传真:

为了确保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抵押人愿意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约束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抵押权人为债务人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提供主合同项下余热发电专项节能服务所形成的债权。具体债权如下:

1.1 截至2015年2月28日,甲方共有乙方支付,应计违约金 ¥1791530.18 元,两项合计¥13340351.94 元。

1.2 2015年3月以后发生的到期电费,实际发生金额依主合同约定计算。

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

第三条 抵押物

【浮动抵押合同】

3.1 抵押人自愿以自有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作为抵押物设定浮动抵押。抵押物包括现有的以及在生产经营中继续取得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3.1.1 生产设备是指机器、设备、生产线等各类用于抵押人生产经营的设备。

3.1.2 原材料是指用于抵押人生产产品的各种原材料和辅助材料。

3.1.3 半成品是指生产工艺尚未全部完成的抵押人制造品。

3.1.4 产品是指生产工艺全部完成的抵押人制造品。【浮动抵押合同】

3.2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浮动抵押合同时,应共同对抵押物进行清理,并制作抵押物财产类别清单(抵押物财产类别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明确双方签订浮动抵押合同时抵押物的财产类别、数量、状况、价值,但抵押物的类别、数量、状况以浮动抵押权实现时为准,最终价值以浮动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抵押权的效力

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孳息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

第五条 抵押物的登记

5.1 本合同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与抵押权人共同到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5.2 抵押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与抵押权人共同到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3 办理抵押登记及变更登记的费用由抵押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管

6.1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与抵押物有关的其他材料经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确认后交抵押权人保管。抵押权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物权属凭证,若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权属凭证灭失的,抵押权人应当承担补办费用。

6.2 抵押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6.3 抵押人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可以销售、转让或以其他形式依法处置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生产设备,但处置生产设备应提前三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将处置生产设备收入及时存入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开设的银行共管帐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处置收入收回主合同债权及其相关费用。

6.4 对处置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生产设备形成的应收账款,抵押人应与抵押权人设定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另行签订。

6.5 抵押人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或无偿转让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生产设备,视为非正常的生产经营销售,抵押权人依法享有对抵押物的追及权。

6.6 抵押人生产设备/产品/半成品/原材料因市场价格等原因,导致浮动抵押财产总价值低于人民币 万元,影响抵押权人抵押权实现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及时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合法有效的补充担保,抵押人未按要求提供补充担保的,按本合同第八条

8.1款执行。

6.7 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等应当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债权,或存入抵

【浮动抵押合同】

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设立的银行共管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

6.8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或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时,抵押人应当以所获得的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或存入抵押权和抵押人共同设立的银行共管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

7.1 抵押权人认为需要并能够办理财产保险的抵押物,抵押人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按抵押权人要求的险种、投保金额,与抵押权人一起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以抵押权人为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的抵押物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应当不短于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保险金额应当不低于主合同债务本息。

7.2 抵押人应当将抵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抵押权人保管,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抵押权人权益的条款。

7.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7.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债务,或存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设立的银行共管账户,或经抵押权人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以继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

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8.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抵押权人书面通知抵押人浮动抵押转化为固定抵押。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抵押人不得自行转让、销售、出让、出租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权人可以自行盘点抵押人所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并有权与抵押人协商,依法拍卖、变卖用于浮动抵押的总财产,并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抵押物折价抵偿主合同债务。

8.1.1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及其他费用义务;

8.1.2 抵押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主合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

8.1.3 抵押人产品市场价格下滑,同比降幅达到30%以上;

8.1.4 抵押人经营状况及信用状况严重恶化、放弃到期债权、为逃避债务而隐匿或转移财产、无偿转让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处分已经设定浮动抵押的抵押物等严重影响抵押物价值和债权实现的行为;

8.1.5 抵押人歇业或连续停产10日以上或全年累计停产70日以上、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情形;

8.1.6 抵押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出现重大疾病,死亡、失踪或被宣告死亡或失踪,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

8.1.7 违反本合同第六条6.3款约定;

8.1.8 违反本合同第六条6.4款约定;

8.1.9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3款约定;

8.1.10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4款约定;

8.1.11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5款约定,影响抵押权人抵押权实现的;

8.1.12 其他任何可能对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产生不利影响的。

8.2 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得价款超过债务本息及其它一切相关费用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8.3 抵押权人依本合同盘点并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九条 抵押人声明与承诺

【浮动抵押合同】

9.1 抵押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9.2 抵押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抵押物不属于共有财产,或虽属于共有财产但已就浮动抵押事项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依法可以设定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不存在被查封、扣押、被监管、出租、拖欠税款、拖欠工程款等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已对抵押物的瑕疵向抵押权人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

9.3 本合同签订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为抵押权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在抵押人现有的以及在生产经营中继续取得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再行设定其他担保物权。

9.4 抵押人每叁个月向抵押权人提供有关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会计明细清单,及时准确反映财产变动情况,并配合抵押权人随时对前述财产的清点、检查。

9.5 抵押人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9.5.1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或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抵押人应当提前30日通知抵押权人。

9.5.2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抵押物发生权属争议或被采取保全措施,或歇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抵押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抵押权人。

9.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发生本条9.5款所列事件或其他事件时,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9.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权人依法转让主债权的,抵押人仍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9.8 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无论抵押权人对主合同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9.9 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人的侵害时,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抵押权人避免抵押权遭受侵害。

浮动抵押合同 第三篇_动产浮动抵押合同(暂定)

(动产浮动抵押) 反担保合同

合同各方:

甲方(抵押权人)(主合同担保人):法定代表人:

乙方(反担保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电话:住所:

债务人与出借人(贷款人)

签订的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抵押权人作为保证人为主合同提供担保,并与贷款人签订了编号为的《保证合同》(以下称为从合同)。为了保障抵押权人担保债权的实现,本合同反担保抵押人自愿提供动产浮动抵押反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合同各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供恪守: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债务人、贷款人、抵押权人签订的主(或者从合同)项下担保债权,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主合同的借款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抵押反担保范围

本合同反担保的范围为甲方履行与出借人(贷款人)签订的主、从合同所约定保证责任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代债务人偿还贷款人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本条已所罗列的逐项费用和其他由主合同、从合同和本合同产生的全部费用。

第四条反担保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期间为:自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原从合同规定履行的担保责任之日起24个月。

第五条乙方陈述与声明

一、截至本合同生效时,乙方是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该抵押财产不存在权属方面的争议。

二、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不存在瑕疵。

三、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依法可以设定抵押,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四、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五、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内容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第六条抵押财产

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为乙方除另行单独抵押以外的全部财产,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

二、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第七条抵押登记及注销

一、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共同在本合同生效后到乙方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动产浮动抵押登记手续。若因登记机关原因造成暂时不能登记的,协助登记的义务相应延续到可

以办理抵押登记之后。甲方可以随时选择就乙方新增动产另行单独办理抵押登记,乙方应积极配合。若甲方未选择单独办理抵押登记,乙方新增的动产自动成为第六条所示浮动抵押财产。

二、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乙方和甲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三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主、从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后,甲方及时协助乙方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注销。

第八条抵押财产的占管

一、在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由乙方占管。乙方应妥善管理抵押财产,不得将本动产浮动抵押合同范围内的抵押财产作为其他担保合同中的担保物。

二、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抵押财产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单位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财产价值明显减少的原因证明或已加盖乙方公章的该证明的复印件。若由此产生了第三方赔偿或补偿责任,乙方应及时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必要时应当诉讼,并将行使权利及赔偿金、补偿金已归入乙方的证明提交给甲方。所得赔偿金、补偿金甲方有优先受偿权。

三、乙方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或无偿处分抵押财产。

四、乙方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应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和反担保行为有效的有关文件。

二、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能够反映其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及其他资料。

三、有权对乙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进行随时的检查。

四、有权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随时进行重新登记。

五、债务人未按约定偿还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借款,造成甲方代偿的,甲方有权任选债务人提供的反担保方式。甲方有权选择反担保抵押或质押担保物权的顺位,甲方放弃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乙方仍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根据法律规定完成所提供的抵押财产的抵押登记,并将登记证明文件(如有)交由甲方保管。

三、在本合同生效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保证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不再设立任何形式的他物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抵押、质押)。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甲方履行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形成的债权,甲方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抵押人仍应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五、因主合同变更导致从合同变更的,除加重抵押人的责任(延期还款、增加债务,利率按规定调整的除外)外,无须经乙方同意和甲方通知,抵押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反担保连带共同担保责任。

六、在甲方履行从合同责任对债务人形成债权后三日内,负有及时清偿的责任。

七、当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或其他对甲方行使权利能够造成影响的事项时,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抵押权的实现

1、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义务,致使抵押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代偿的,本合同项下的动产浮动抵押财产确定,抵押权人有权实现抵押权,抵押财产与乙方协议折价或直接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变卖,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项下的动产浮动抵押财产确定。甲方有权提前实现抵押权,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或与乙方协议折价,并将所得款项向洛阳市公证处提存或用于提前偿还债务人的债务:

1、乙方经营情况严重恶化、减少注册资本、股权变动(增资除外);

2、乙方分立、合并;

3、乙方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20万元以上);

4、乙方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5、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6、乙方违背本合同第七条第一至二款、第八条、第十条所示义务的。

7、其他因乙方原因可能导致甲方拥有抵押权无法实现的情形;

8、主合同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本合同甲方即将承担保证责任的。

乙方发生上列情形之一或甲方有充分证据证明乙方可能发生上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之日为浮动抵押财产确定之日。若乙方不签收通知回执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三条所示方法通知,视为乙方已经收到。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乙在本合同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二、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从违约之日起每日按担保总金额的万分之十二向守约方支付滞纳金,并负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如乙方违约,乙方自愿接受甲方为维护债权而对其公开进行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催收方式:报纸、电视台、电台、互联网、邮寄等催收公告;

二、若甲方发出通知、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乙方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甲方通过上述方式发出通知、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视为乙方已收到。 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至主、从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二、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乙方的特别陈述

一、完全了解甲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清楚地知道本合同的成立生效及浮动抵押权的设立为双方的签章(签字)之日。

二、确认本合同的全部内容都经过各方充分协商,并保证理解了本合同的全部内容。乙方对本合同及所提供反担保的主合同和从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全部通晓、理解并完全接受。 第十六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七条附则

一、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空白)

合同各方签章:

甲方:洛阳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经办人: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经办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洛阳市涧西区 1

浮动抵押合同 第四篇_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的区别

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的区别

2007年3月16日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第一百八十九、第一百九十六条对担保物权中的“浮动抵押”做了明确的规定,首次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这一制度的创设,是我国物权法上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对我国传统的抵押担保制度的重大突破,必将大大地拓宽企业融资的渠道,增强企业的担保能力,促进解决当前中小企业,尤其是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贷款难的问题,从而大力促进经济的发展。现将浮动抵押制度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固定抵押制度的主要区别介绍如下。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由于这种抵押的抵押物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断地消耗及转让,同时又在不断地添置,根据抵押物处于浮动状态的这种特征,我国法学上将其称为浮动抵押。从该规定看,其有四个特点:一是适用的主体是生产经营者,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二是抵押的客体是在生产经营中流动的财产,不动产不能抵押;三是除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实现浮动抵押权外,还可以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订立浮动抵押合同时约定其他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当该条件成就时,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实现浮动抵押权;四是抵押物的数量和价值以实现抵押权时确定。

《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有四个特点:一是适用的主体是经济活动中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二是抵押物是现实已经存在的特定化了的财产,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三是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仍可以继续使用抵押物;四是只有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才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物权法将担保法有关抵押的主要内容规定在担保物权中,其基本特征没有变化。我们不妨把这种传统上的抵押称为“固定抵押”。

由此看出浮动抵押作为抵押的一种,虽然也具有固定抵押这种担保方式的共性,如抵押人占有抵押物,在债务得不到清偿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处理抵押物,并从中优先受偿等,但两者的区别还是明显的。其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主体和范围的区别。物权法规定浮动抵押只能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范围较窄。固定抵押适用于在经济活动中的任何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范围较宽。

(二) 抵押客体的主要区别。

(1)《物权法》对于可以设定浮动抵押的财产只限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动产,允许浮动抵押的物范围较窄。《物权法》对用于固定抵押的物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抵押的动产、不动产都可以抵押,允许固定抵押的物范围较宽。

(2)抵押物的确定性不同。在设定抵押时,浮动抵押的抵押物具有不确定性,只有约定或者法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成就时,抵押财产才确定,也就是说抵押财产到底有多少,到此时才能确定。而固定抵押在一开始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物就是确定的,抵押物本身数量、价值相对也是确定的。

笔者认为,固定抵押的抵押权只能设定在已经特定化了抵押财产上,而浮动抵押的抵押权是设定在尚不能确定的动产上。说浮动抵押制度的创设是对传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fw/459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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