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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担保合同

时间:2018-04-29   来源:合同范本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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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担保合同 第一篇_担保协议书

担保协议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甲 方(担保方):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 号:

乙 方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为保障乙方与债务方(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方”)所签订的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和期限

1.1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

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范围为 ,期限自 2012 年 12 月 4 日始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2.1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

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3.1甲方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主合同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履

行还款义务时,如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主债权。

3.2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

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担保)的,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

权利,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对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

保的影响,其保证责任的承担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

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

供物的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

或减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3.3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

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

项下未偿还得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

4.1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2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方分期清偿债务的

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方宣布提前到期之日。

第五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5.1甲方保证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具有法律规定保证人

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

5.2甲方保证签订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得到甲方上

级主管部门或甲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

有必要的授权。

5.3甲方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甲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

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甲方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

甲方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5.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5.5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并

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5.6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再向第三方提供超越自身担保能力的其

他任何方式的担保。

5.7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

5.8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

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或兼并)、分立、产权有偿转让、合资(或

合作)、减少注册资本,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申请重整、和解

和破产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三十日以前,书面通知乙方,

并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5.9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

被宣布解散(撤销)、被申请重整、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其他

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

方。

5.10若甲方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乙方。

第六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6.1乙方有权随时要求甲方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及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财

务报表及其他资料。

6.2主合同债务方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主债权分次到期或

债权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为依约还款的,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

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

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

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

8.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8.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

同被确认无效,则甲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业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合同转让、变更与解除

9.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9.2在本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债权转移给第三方的,无须征得甲方同意,

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0.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双方选择按下列方式解决:

□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2如双方选择的上述争议解决方式与主合同选择不一致的,以主合同选

择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准。

第十一条 附则

11.1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

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11.2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1.3本合同项下采用□方式进行选项时,在□内打√表示该条款适用,打

×表示该条款不适用。

11.4本合同甲方 份、乙方 份及 方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11.5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6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

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

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甲方(印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印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物的担保合同 第二篇_抵押担保合同

抵押担保合同

编号: 888 农信(2010)抵字第 0300101 号

注:03为贷款社机构号

001为顺序号

01为担保类型代码,01表示抵押

一笔借款有多份抵押合同的后两

位数字按01、02、03‥‥‥排列

抵 押 人: 陈XX

抵押权人: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

1

抵押担保合同

编号: 888 农信(2010)抵字第8888 号

抵押人: 陈XX 身份证号/企业法人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住所: 88888888 邮政编码: 8888888

电话: 8888 传真:

抵押权人:88888888888888

住所: 8888888888 邮政编码: 888888

电话: 8888888 传真:

抵押人应 张XX (以下简称“债务人”)的要求,为确保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 8888888881 号 的《 借款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基于对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之行为和义务的全面的、慎重的了解以及对担保法律后果的准确认识,自愿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

抵押权人已向抵押人充分解释了本合同的条款,且抵押人已审阅了主合同的条款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

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为抵押权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

2、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合计总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万 元整,(小写)500000.00 元。债务履行期限从2010年 1 月 31 日起至2012年 1 月 30 日止。债权本金的实际金额和债务履行期限以主合同及其相关债权凭据所记载的为准。

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

1、本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2

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主物、从物、主权利、从权利、附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

3、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不受抵押权人持有债务人及抵押人以外其他第三人任何方式的担保的影响,即无论抵押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保证金、履约保险等),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抵押物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且承担担保责任不分先后顺序。

第三条 抵押物

1、抵押人同意以抵押物清单中所列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该抵押物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抵押物价值(购买价/评估价)为人民币1023000.00 元。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抵押人承诺和保证

1、抵押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成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组织(或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抵押人拥有合法、充分和绝对的权利签署及履行本合同,其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授权程序(包括内部授权)已经完成。抵押人已获得有关本合同及相关文件之订立、有效、履行和执行等所必要的所有授权、同意、批准或许可,并且该等授权、同意、批准或许可是完全合法有效的。作为代表抵押人签署本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签字人,是抵押人的有效授权代表,且已获得抵押人合法、充分的授权。

2、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产权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出租等情况(如抵押物已出租的,则须已取得承租人向抵押权人出具的确认承租人放弃其租赁关系对抗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之权利的书面确认书或经抵押权人认可的其他形式之确认文件),且抵押人依法对抵押物拥有充分、合法、有效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有绝对的权利依本合同约定对抵押物设臵抵押担保物权。

3、抵押物来源合法,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4、抵押人没有隐瞒抵押物项下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出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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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且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6、抵押物在本合同签订及办理抵押登记之时,并没有被设臵抵押权或其他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8、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要求债务人就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义务以财产抵押或质押形式设立反担保。如抵押人与债务人就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签订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抵押人必须在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义务后方可行使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项下的权利。

9、抵押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就抵押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且无需对由此而可能给抵押人带来的影响承担任何责任。

10、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抵押权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抵押人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主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对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之债权债务金额进行变更应及时通知抵押人并取得其同意。未取得抵押人同意的,如果加重了债务人债务的,抵押人对加重的部分可以不以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的,抵押人以抵押物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2、抵押人在此同意,除增加债权债务本金金额外,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无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有关变更自抵押权人或债务人告知抵押人之时起对抵押人具有约束力。主合同的变更并不影响抵押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抵押人以抵押物应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此而减免,抵押人仍以抵押物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3、抵押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主合同采用可浮动利率,抵押人愿以抵押物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第六条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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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之诉讼或仲裁时效届满之日止。

2、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将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且无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以抵押物对被转让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并由受让债权的第三人按其所受让的债权受让相应的抵押权。

3、抵押人在此同意,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可以许可债务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债务,如将来抵押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无需再取得抵押人口头或书面同意,抵押人仍以抵押物在原抵押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包括对被转让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管

1、抵押权存续期内,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使用并负责保养、保全,同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检查;抵押权人如有要求,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应交抵押权人保管。如果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时,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维护、修缮、挽救和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并在七天内向抵押权人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5款约定处理。

2、抵押人应及时缴交有关部门对抵押物收取的任何税费、管理费、修理费、水电费等款项,否则应赔偿因未履行上述事宜给抵押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抵押物的保险

1、抵押权人如有要求,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必须承担费用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为抵押物办理足额保险,并指定抵押权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至少应长于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三个月。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保单的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如果保险期届满时,被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抵押人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否则抵押权人有权作为第一受益人办理续保手续,保险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2、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及利息由抵押人承担,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追偿并有权直接从抵押人在抵押权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划收上述费用。

3、保险单中应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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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担保合同 第三篇_个人房屋担保合同

个人房屋担保合同

借款人(甲方):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机构代码证号: 贷款人(乙方):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机构代码证号: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与______(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年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位于____市(县)____区(镇)______路(街)____号____房间之房产(地产)的全部权益(以下称该抵押物,具体财产情况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给甲方,以作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的担保。

第二条 本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第三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被担保的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抵押合同的登记

第五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执本合同、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及全套有关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的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获得该抵押物的正式产权证明后,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该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甲方。

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第七条 乙方须保证该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把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

第八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物。

第九条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乙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抵押物的保险

第十二条 乙方须在取得该抵押物____日内,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买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保险期限至借款合同到期之日,如乙方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物的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乙方需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十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甲方,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甲方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除非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为其上述保险事项的代表人,接受或支配保险赔偿金,将保险金用于修缮该抵押房屋的损毁部分或清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甲方的款项,此授权非经甲方同意不可撤销。

第十五条 抵押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 乙方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甲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代为购买保险,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十七条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乙方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

抵押物的处分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况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一)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三)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的。

第十九条 乙方保证,在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时,甲方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 处分本抵押合同项下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一)用于缴付因处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二)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乙方应付的一切费用;

(三)扣还根据本合同乙方应偿还甲方的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二十一条 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甲方应退还乙方。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准许甲方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进入该抵押房产,以便检查;

(三)乙方在工作单位、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须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四)乙方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如不履行上述责任,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乙方保证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的_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四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一)提交该抵押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五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按期付清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将协助乙方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房产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和收据退还乙方。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均有同等效力。由____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借款人(甲方): 贷款人(乙方):

年 月 日

物的担保合同 第四篇_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第1页(共9页)

保证人(甲方):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债权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第2页(共9页)

甲方陈述与保证

1.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2.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

3.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处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4.如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乙方可直接向甲方追索。

5.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或逃费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6.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

7.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已征得配偶书面同意

8.甲方同意在未能履行本合同义务,导致乙方权利无法实现时,乙方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告的方式催收债权而不对甲方构成任何侵权和违约。

第3页(共9页)

为确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_________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_________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_________。

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 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

(1) 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三条 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

第4页(共9页)【物的担保合同】

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8.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_________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7.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五条 债权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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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担保合同 第五篇_关于主合同、从合同、担保合同等

一、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两个或者多个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独立性。

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等相对于提供担保的借款合同即为从合同。

从合同的存在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故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但是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二、担保合同与主合同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

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担保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的性质。主合同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于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失去了前提,因此担保合同也归于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是否会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呢?不会的,因为主合同的存在并不以担保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此,担保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三、担保合同的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

担保合同的种类及形式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 附:保证合同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物的担保合同】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四、主合同变更会影响抵押的效力吗?

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那么在一个从合同为抵押的合同中,主合同要是发生了变更,那从合同中抵押的效力会受到影响吗?

【案情】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fw/44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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