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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时间:2018-03-10   来源:自我介绍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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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第一篇_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历程

第二章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历程

我们分别介绍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体制改革初期以及20世纪90年代至今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养老保险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借鉴前苏联的经济运行模式,建立了计划经济体制。与之相配套,我国也在城镇地区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中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前身是国家劳动保险。建国伊始,政务院就于1951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政务院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该条例对劳动保险的实施范围、基金的征集与保管、待遇水平都作了详细规定。比如: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和合作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以及铁路、航运、邮电三个产业的企业单位和附属单位必须参加劳动保险;劳动保险计划的项目包括养老、医疗、生育、病假、工伤等;男职工年满60岁,工龄满25年,女职工年满50岁,工龄满20年,可以退职养老。退职后,按其工龄的长短,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的50%一70%,付至死亡时止。

1953年,政务院又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改意见的决定》。该决定统一了劳动保险待遇的开支渠道,规定企业要按工资总额的3%提留劳动保险基金,劳动保险基金由企业的工会管理,其中70%留给基层工会用于支付各种劳动保险待遇,30%上缴全国总工会,由总工会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

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建立了针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金由国家财政负担,并由人事部门进行管理。

195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统一了企业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该规定放宽了退休条件,男性和女性退休养老的工龄要求分别从25年和20年降低为20年和15年,同时将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纳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

至此,几乎所有的城镇全民所有制企业、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建立了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养老保险制度反映了国家和城镇职工特有的契约关系,即国家通过单位付给个人低工资,以便积累更多的资本进行统一调配使用,并通过单位为职工提供各项福利措施。这种隐性契约关系并不转化为公开的财务账目,而是受行政调解手段控制(叶响裙,2004)。从筹资方式看,这种制度属于现收现付制。由于当时人口年龄结构轻,国家承诺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比较高。这为以后我国改革现收现付制增加了难度。此外,各个企业所提取的退休基金的30%在全国范围内起到了良好的调剂余缺的作用,因而该制度具有一定的社会统筹性质。

这种退休费用全国统筹的局面一直延续到“文化大革命”之前。在1966—1977年“文革”期间,工会组织被撤销,社会保险工作陷入一片混乱无序之中,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处于停滞、倒退的状态。为了应对这种局面,财政部于1969年2月下发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营业外列支。从此,我国不再统一筹集养老保险基金,每个企业按照各自的养老金负担筹集费用,于是,养老保险制度也丧失了其应有的在不同地区和企业之间再分配的功能。但是,这一变化对国有企业来说影响不大。因为在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只是行政机关的附属物,企业的财产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占有,国有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利润分配关系还属于“统收统支’’的模式,所以,在当时,退休费用的多少对企业的影响不大。企业只是代国家发放退休金,社会保险实际上变成企业保险。另外,

从退休金的筹集形式看,当前一代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是从当期的企业利润中提取的,在

本质上还是一种完全的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经济体制改革初期的养老保险制度

自1978年我国开始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原有的由企业发放养老金的做法弊端逐步显现,这主要体现在不同企业之间养老保险负担不均所引发的矛盾上。在这段时期,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正是从解决这一矛盾开始的。

经济体制改革初期,为了搞活国有企业,打破“大锅饭”,扩大国有企业的自主权,国家于1983年和1984年进行了两步“利改税”。所谓‘‘利改税”,是指把以往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向国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税后利润再按照一定办法在国家与企业之间进行分配,余下的部分由企业自己支配使用。实行利改税,改变了国家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关系,有助于划清政府财政收入和企业可支配收人之间的界限,能够激发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在这种背景下,以前作为营业外列支的劳动保险费用不再是无关紧要,而是与企业能够留存的利润多少有直接关系。所以,老职工多的企业便开始“发现”自己身上的退休包袱过重,严重影响企业未来的发展,新老职工的矛盾也开始凸显。相反,一些新办的企业职工年龄结构轻,历史负担小,因而发展较快。面对新老企业负担不均的问题,各级政府开始意识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并把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看成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机制开始在国有企业试点推广。

1984年,国家在四川自贡市、江苏泰州市、辽宁黑山县、广东东莞市等地进行国营企业退休人员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77号文件,要求建立全国县、市一级的退休费统筹机制,对参加统筹的企业规定一定的缴费率来建立统筹基金。统筹基金实施差额收缴和差额拨付制度,如果企业的养老金支出小于缴费,其差额将汇人统筹基金,如果高于缴费,超出部分将由统筹基金支付。这种做法打破了由单个企业负责的养老保险模式,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了社会统筹。同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陆续有铁道、煤炭、电力、邮电、水利、中国人民银行、交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民航总局、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11个行业实行了养老保险的行业统筹。总体而言,实行行业统筹的大型企业和机构的经济效益比较好,养老金水平相对较高。

在这段时期,政府和社会逐步改变了以前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看法,意识到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提出要大力发展集体、个体、外资等非国有经济成分,建立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所有制结构。这在客观上要求建立一种适应多种所有制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养老保险制度只是建立在国有经济基础之上,尽快拓宽养老保险覆盖面成为政府的当务之急。针对这种情况,1980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1983年劳动人事部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都要求中外合资企业按照国营企业标准支付职工的劳动保险费用。198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城镇集体企业应根据自身经济力量,在缴纳所得税之前提取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金,逐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了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经济体制改革初期,为了均衡不同企业之间的养老保险负担,我国改变了由企业提供养老保险的局面,推进了退休费用的社会统筹;同时,拓宽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除了私营企业、乡镇企业职工外,几乎所有类型企业的职工的社会保险都有法可依。’然而,从筹资方式来看,此时期的养老保险制度仍然属于现收现付制。

三、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我国传统的社会养老保险责任完全由国家和企业承担,实行的是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在人口年龄结构年轻的时候,通过当期在职人员的缴费来支付当期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不会存在问题,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内的赡养率迅速上升,同时也受到世界上其他国家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人们开始担心现收现付制能否维持下去。我国养老保险开始在筹资模式上进行改革探索与尝试。

1991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开始对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进行改革。该决定明确提出要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3%缴纳养老保险费,并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随后,江西南昌、辽宁锦西、深圳、上海等地先后进行了试点,引入个人账户计发养老金的办法。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三个原则:第一,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社会保障政策要统一,管理要法制化。社会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办法应有区别。提倡社会互助。发展商业性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第二,按照社会保障的不同类型确定其资金来源和保障方式。重点完善企业养老和失业保险制度,强化社会服务功能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农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与社区扶持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自愿,也可以实行个人储蓄积累养老保险。第三,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提高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水平,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筹集、运营的良性循环机制。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经营要分开。

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主要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在保证基金正常支付和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依法把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债券,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该决定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面的一个重大突破就是肯定了个人账户的作用,提出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1994年,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试点工作开始全面推开。1995年3月,国务院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颁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向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并考虑到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不同,在附件中提出了两种“统账结合”的具体实施方案,供地方自由选择,各地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调整。方案一是“小统筹大账户”,强调个人账户的激励作用。方案二是“大统筹小账户”,强调社会统筹的作用。根据此通知,各地纷纷选择适用于本地区的方案。由于我国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本来就是以县、市为主,允许地方选择具体实施方案的做法造成了全国各地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水平相差很大,进一步导致职工跨地区、跨部门流动异常困难,国家难以调控和规范。从实际运行的结果来看,当时这种多方案的改革思路是一种失误(朱青,2002)。这些现象也暴露出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深层次矛盾和改革的复杂性,许多问题直到现在还没有很好地解决。

为了扭转这种混乱的局面,国务院于1997年7月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文),明确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中社会统筹采用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采用基金积

累制。根据国发[1997]26号文,我们通常将所有的参保人员划分为三类——“老人”、“中人”和“新人”。

“老人”,即在国发(1997]26号文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新人”,即在国发[1997]26号文实施后参加养老金计划的职工;“中人”,即在国发[1997]26号文实施前参加养老金计划、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具体的缴费和养老金计发办法可以参考表2—1。国发[1997]26号文还强调要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

企业及其职工,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逐步由县级统筹向省或省授权的地区统筹过渡。

国发[1997]26号文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历程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从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向“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转轨。尽管在转轨过程中暴露出的许多问题使学界对我国是否应该实行“统账结合”模式还存有争议,但直到现在,我国依然坚持的是“统账结合”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国发[1997]26号文虽然明确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向,但是却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即如何解决制度的转轨成本。简单来讲,转轨成本就是“老人”和“中人”在旧制度下所积累的养老金权益。由于没有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和制度本身在设计上存在不足,“统账结合”模式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遇到了重大挑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想利用社会统筹基金来消化制度转轨成本,导致统筹基金负担过重,收不抵支。地方政府“被迫”借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混账”管理的便利条件,挪用个人账

户基金,以确保当期养老金的发放。这就导致个人账户有名无实,形成“空账”。个人账户“空账”问题得不到解决,将直接导致我国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改革模式失败。

(2)个人严重的“搭便车”行为。国发[1997]26号文规定,只要个人缴费满15年以上,基础养老金都按照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这样就很难激励职工的缴费积极性,必将引起严重的“搭便车”行为。

(3)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合理。国发[1997]26号文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随着人们预期寿命的提高,如果坚持此计发办法,无疑将会引起个人账户基金的收不抵支。

为了解决以上种种问题,尤其是个人账户“空账”问题,中央财政从1998年起连续每年大幅增加养老保险支出,用于补贴部分省市的养老金支付缺口。2000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同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资金,是国家重要的战略储备,主要用于弥补今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社会保障需要。这些措施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转轨成本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2000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并决定自2001年起在辽宁省进行试点。2004年,试点范围扩大到黑龙江、吉林两省。但在做实个人账户问题上,两次试点的改革方案有所不同。具体来说,辽宁试点方案的特点是——“8%做实,一步到位”和“补缺口”。“8%做实,一步到位”指个人账户从原来个人缴费工资的11%降为8%,并按此标准做实。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再占用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全部由职工缴费形成。市(县)个人账户基金向省个人账户专户归集,由省社保经办机构监督管理。个人账户做到账、人、钱对应。“补缺口”指各级财政补助专门用来填补社会统筹账户的发放缺口,与个人账户相隔离。中央补助下放到省财政专户,参照各地需求和地方财政补助同时下拨到市(县)财政专户,由地方社保部门负责划拨,直接补充统筹账户的发放缺口。中央补贴额度如果少于统筹发放缺口,还需要地方政府自筹资金补足。黑龙江和吉林两省试点所采取的方案与

辽宁有很大差别,其特点可以概括为“从5%起步,逐步做实”和“补账户”。“从5%

起步,逐步做实”是指考虑到中央及地方政府财政压力,黑龙江和吉林两省均从2004年1月1日起按5%起步做实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3.75个百分点,地方财政补助1.25个百分点。这与个人账户由职工个人缴费形成相矛盾。实际上,黑龙江和吉林两省职工个人缴费依旧直接弥补当期统筹账户的发放缺口。这就形成了利用公共财政

来补个人账户“空账”的“补账户”模式。“黑吉方案”因为混淆了个人账户的性质而存在争议(任波,2006)。

在充分调查研究和总结东北三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于2005年12月3日颁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该决定指出,“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

从国发(2005]38号文的具体内容来看,我国依然坚持“统账结合”的改革方向,但对具体的养老保险制度设计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具体表现在:①做小做实个人账户。此次改革调整了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的相对比重,缩小个人账户规模以方便做实,同时,扩大社会统筹账户规模以增强统筹账户的基金实力。②建立起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水平挂钩,强调多缴费多受益,能够有效地避免“搭便车”行为。③改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更加灵活,综合考虑了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具体的制度规定参见表2—1。

表2—1 国发[1997】26号文与国发[2005]38号文的基本内容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第二篇_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及其改革回顾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及其改革回顾

中国现行养老保险体系是由三个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计划组成,即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和个人养老保险计划。由政府主导并负责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构成职工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一层次或第一支柱,政府倡导但由企业自主发展的企业年金(原来称为补充养老保险)构成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层次或第二支柱,团体或个人自愿购买的商业性人寿保险则构成第三层次或第三支柱。

我国的养老改革大体分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体制改革初期以及20世纪90年代至今三个阶段。

一、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养老保险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借鉴苏联的经济运行模式我国过实行计划经济,我国在城镇地区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中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前身为国家劳动保险。建国伊始,政务院就于1951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对劳动保险的实施范围、基金的征集与保管、待遇水平都作了详细规定。

1953年,政务院又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改意见的决定》。该决定统一了劳动保险待遇的开支渠道,规定企业要按工资总额的3%提留劳动保险基金,劳动保险基金由企业的工会管理,其中70%留给基层工会用于支付各种劳动保险待遇,30%上缴全国总工会,由总工会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

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建立了针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的是,机关事业

195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统一了企业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该规定放宽了退休条件,男性和女性退休养老的工龄要求分别从25年和20年降低为20年和15年,同时将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纳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

至此,几乎所有的城镇全民所有制企业、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建立了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从筹资方式看,这种制度属于现收现付制①。由于当时人口年龄结构轻,国家承诺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比较高。这为以后我国改革现收现付制增加了难度。

这种退休费用全国统筹的局面一直延续到“文化大革命”之前。

在1966—1977年“文革”期间,工会组织被撤销,社会保险工作陷入一片混乱无序之中,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处于停滞、倒退的状态。为了应对这种局面,财政部于1969年2月下发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金由国家财政负担,并由人事部门进行管理。

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营业外列支。

从此,我国不再统一筹集养老保险基金,每个企业按照各自的养老金负担筹集费用,于是,养老保险制度也丧失了其应有的在不同地区和企业之间再分配的功能。在当时,退休费用的多少对企业的影响不大。企业只是代国家发放退休金,社会保险实际上变成企业保险。另外,从退休金的筹集形式看,当前一代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是从当期的企业利润中提取的,在本质上还是一种完全的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经济体制改革初期的养老保险制度

自1978年我国开始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原有的由企业发放养老金的做法弊端逐步显现,这主要体现在不同企业之间养老保险负担不均所引发的矛盾上。在这段时期,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正是从解决这一矛盾开始的。

国家于1983年和1984年进行了两步“利改税②”,在这种背景下,以前作为营业外列支的劳动保险费用不再是无关紧要,而是与企业能够留存的利润多少有直接关系。所以,老职工多的企业便开始“发现”自己身上的退休包袱过重,严重影响企业未来的发展,新老职工的矛盾也开始凸显。相反,一些新办的企业职工年龄结构轻,历史负担小,因而发展较快。面对新老企业负担不均的问题,各级政府开始意识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并把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看成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机制③开始在国有企业试点推广。

在这段时期,政府和社会逐步改变了以前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看法,意识到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提出要大力发展集体、个体、外资等非国有经济成分,建立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所有制结构。这在客观上要求建立一种适应多种所有制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养老保险制度只是建立在国有经济基础之上,尽快拓宽养老保险覆盖面成为政府的当务之急。

针对这种情况,1980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1983年劳动人事部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都要求中外合资企业按照国营企业标准支付职工的劳动保险费用。198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城镇集体企业应根据自身经济力量,在缴纳所得税之前提取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金,逐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了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经济体制改革初期,为了均衡不同企业之间的养老保险负担,我国改变了由企业提供养老保险的局面,推进了退休费用的社会统筹;同时,拓宽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除了私营企业、乡镇企业职工外,几乎所有类型企业的职工的社会保险都有法可依。’然而,从筹资方式来看,此时期的养老保险制度仍然属于现收现付制。

三、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我国传统的社会养老保险责任完全由国家和企业承担,实行的是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在人口年龄结构年轻的时候,通过当期在职人员的缴费来支付当期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不会存在问题,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内的赡养率迅速上升,同时也受到世界上其他国家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人们开始担心现收现付制能否维持下去。我国养老保险开始在筹资模式上进行改革探索与尝试。

1991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开始对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进行改革。该决定明确提出要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3%缴纳养老保险费,并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三个原则:第一,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二,按照社会保障的不同类型确定其资金来源和保障方式。第三,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提高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水平,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筹集、运营的良性循环机制。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经营要分开。

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主要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在保证基金正常支付和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依法把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债券,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该决定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面的一个重大突破就是肯定了个人账户的作用,提出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1994年,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试点工作开始全面推开。1995年3月,国务院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颁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向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并考虑到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不同,在附件中提出了两种“统账结合”的具体实施方案,供地方自由选择,各地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调整。方案一是“小统筹大账户”,强调个人账户的激励作用。方案二是“大统筹小账户”,强调社会统筹的作用。

由于我国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本来就是以县、市为主,允许地方选择具体实施方案的做法造成了全国各地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水平相差很大,进一步导致职工跨地区、跨部门流动异常困难,国家难以调控和规范。

为了扭转这种混乱的局面,国务院于1997年7月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文),明确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社会

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中社会统筹采用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采用基金积累制④。根据国发[1997]26号文,我们通常将所有的参保人员划分为三类——“老人”、“中人”和“新人”。

“老人”,即在国发(1997]26号文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新人”,即在国发

[1997]26号文实施后参加养老金计划的职工;“中人”,即在国发[1997]26号文实施前参加养老金计划、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国发[1997]26号文还强调要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逐步由县级统筹向省或省授权的地区统筹过渡。

国发[1997]26号文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历程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从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向“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⑤转轨。尽管在转轨过程中暴露出的许多问题使学界对我国是否应该实行“统账结合”模式还存有争议,但直到现在,我国依然坚持的是“统账结合”模式。

国发[1997]26号文虽然明确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向,但是却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即如何解决制度的转轨成本。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尤其是个人账户空账的问题,中央财政从1998年起连续每年大幅增加养老保险支出,用于补贴部分省市的养老金支付缺口。2000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同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资金,是国家重要的战略储备,主要用于弥补今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社会保障需要。这些措施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转轨成本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2005年12月3日颁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2005]38号文)。该决定指出,“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从国发(2005]38号文的具体内容来看,我国依然坚持“统账结合”的改革方向,但对具体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设计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具体表现在:①做小做实个人账户。此次改革调整了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的相对比重,缩小个人账户规模以方便做实,同时,扩大社会统筹账户规模以增强统筹账户的基金实力。②建立起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水平挂钩,强调多缴费多受益,能够有效地避免“搭便车”行为。③改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更加灵活,综合考虑了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

总结

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经过近70年的改革和发展,从国家、企业全包到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从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向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统账结合”模式转轨。目前,我国基本上建立了以“统账结合”为基本特征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是转轨过程尚未完成,“统账结合”模式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碰到了许多深层次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1.个人账户空账 2.统筹层次低带来一系列问题3.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率低。 因此,要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国还有许多工作有待完善。

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险法》中涉及养老保险的内容)

一、我国养老保险的立法和改革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立法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 建国至今50多年来,经历初创、调整、瘫痪、初步改革、深化改革等5个阶段。 1997.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2005,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出台了新举措。 2011《社会保险法》第2章“基本养老保险”第10-21条.

(二)改革

• 1、改革动因:一是适用范围窄;二是两个立法模式;三是费用来源不合理;四是计发标准脱离实际;五是未建立正常的调整机制。

• 2、改革目标和内容

• 一是保障范围广覆盖:形成3大制度。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 二是保障方式多层次:基本(社会化)企业补充(企业化)、职工储蓄(个人化)。

• 三是费用来源多元化:“三方”负担原则。

• 四是账户两结合:即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 五是管理服务社会化。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管理、监督和发放的社会化。

二、养老保险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第三篇_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目 录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 2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 .................................... 3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 .................... 3

(二)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 ...................................... 4

(三)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 .......................................... 5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 6

(一)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 ........................................ 6

(二)企业养老保险金收缴困难 .................................... 6

(三)国家对企业养老保险只出政策不出钱 .......................... 7

(四)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能力低 ................................ 7

(五)养老保险金支付的正常调整机制还不完善 ...................... 7

(六)养老保险管理体制混乱 ...................................... 8

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的建议 ............................ 8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整体思路和重点 ...................... 9

1.实行城镇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 9

2.采取多层次的退休养老保险措施 ............................. 9

3.实行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养老保险费用 ............ 10

4.以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重点 .......................... 10

5.确立退休人员部分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调整机制 .............. 11

(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 11

1.各级政府齐抓共管制定出台指导性文件 ...................... 11

2.加大宣传力度逐步扩大覆盖面 .............................. 12

3.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 12

4.妥善解决与其他社保政策的接续转移问题 .................... 13

5.切实解决好新农保制度中各级财政责任分担问题 .............. 13

6.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监管 ............................ 14

7.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组织机构 ............................ 14

参考文献 ......................................................... 16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晚年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50年代初期建立的,在1958年和1978年两次做了修改,1991年各地区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又进行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制定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1995年3月和1997年7月又分别制定了《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文件,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已经过了几十年的历程,经过多次的摸索、实践,在资金的管理上逐步形成了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为提高统筹管理效率,均衡离退休费用负担,增强社会保障功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行了养老保队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当前,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保障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仍处于城乡二元制,导致现阶段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采取了城镇和乡村不同的制度模式和管理方式。在城镇企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分别实施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家庭养老养是老保险的主要形式。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为现收现付制。养老费用完全由政府财政或单位统包,实行待遇确定型养老金计发办法。职工退休时按照本人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与在职人员调整工资同步进行。

企业养老保险由三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又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

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在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既是第一层次的,也是最高层次的制度,在财政上,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负有最终的责任;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农村以传统的家庭养老为主,近些年来,在沿海一些发达地区的农村,在政府的引导下正在试办农村养老保险。

近年来,我国养老保险改革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应对制度运行中的各种困难,维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国务院提出多项发展完善企业职工养老制度的对策,要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真正实现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的转变;为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加快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同时,我国政府积极探索规范化的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努力调整政府社会保障财政支出结构,直接加大对社会保险特别是养老保险资金的投入,确保养老金正常发放。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经历了建国初期的分开、1958年的合并、改革开放又分开的调整变化以后,基本固定下来,即使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大刀阔斧改革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没有涉及。

现行退休制度是197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5

岁。退休待遇是,离休金为离休时工资的10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以后,其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规定比例计发,即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88%计发,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2%计发,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75%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以后,按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即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这个在计划经济时代建立、实施了20多年的退休制度,在今天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它的弊端日益显露出来。第一,覆盖范围太广,将国家公务员以外的党派团体、事业单位等不应包括在内的人都包括了进来,这无疑加重了国家财政负担,1993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高达222亿元;第二,养老金待遇明显高于企业职工,为劳动力合理流动设置了障碍;第三,离退休人员仍由原单位管理,这样在成立比较早、离退休人员数量比较多的单位,增加了单位的工作负担,影响单位工作效率。基于此,也必须进行改革。但是,到目前为止,国家尚未出台总体改革方案,只有一些省市按照中央有关精神,进行养老保险改革探索,只能说是为以后的改革积累了一点经验,而且各地进展也不平衡。所以,真正的改革只能在中央有关法规出台以后才能开始。

(二)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

传统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国营企业职工退休金可以达到退休前工资额的70%左右,集体企业职工退休金为退休前工资额的40%-60%,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金为退休前工资额的60%。在当时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比较低的情况下,领取到的退休金解除了人们在养老方面的后顾之忧,基本保证人们能够颐养天年。而且当时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得到切实地贯彻实施,人们能够及时足额地领到自己的退休金。这种立而有信的养老保险制度不仅使得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稳定机制的内在功能得到了有效发挥,而且极大地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是,这种完全由国家和企业承担养老保险责任、由单位和企业办养老保险事业的制度安排,不仅使企业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将职工与企业死死地捆在了一起,职工将终身在一个企业工作和在退休以后从这个企业领取退休金。结果,在企业不断吸收新职工的情况下,职工队伍越来越庞大,退休职工的

队伍也越来越庞大,使得企业不堪重负,生产成本增加,竞争力减弱,传统养老保险制度的弊端在经济体制改革开始以后日益显露出来。国有企业的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为了推动国企改革,国家必须对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三)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我国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还有待完善,存在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农民群体多样性、农民日常支出、用资需求、养老支出四个不匹配的问题。制度设计的不完善是造成农民参保人数逐年下降的根本原因。

1.现行制度设计未考虑到农民群体角色的多样化的问题。由于农民的身份、职业、收入水平的差异性,不可能推行一套整体划一的制度方案。迄今,农村养老保险主要适用的仍是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其内容规定滞后、不完善,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2.现行制度设计与农民现实的日常支出预算有差距。《基本方案》规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是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集体补助几乎落空,政府扶持缺乏强制性,国家和集体的责任义务不明确,最终使保障变为一种“个人储蓄保险”。而在农民现实的日常家庭预算支出中,养老保障并非是大多数农民目前最紧迫的需要,发展生产、子女教育、疾病治疗等项目支出均位列养老保险之前。

3.个人账户资金长期封闭闲置与农民个人用资需求不匹配。《基本方案》规定,实行个人账户储备积累制,农民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个人养老账户属于农民个人所有。但实际情况是,参保农民对账户资产的控制权极为有限。除个别特殊情况(如死亡等),在达到规定年龄之前,参保农民只有缴费的义务。并无实质的控制权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fw/42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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