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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是什么?
关于买房,我们有多种的贷款方式可以选择,例如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组合贷款、房产抵押贷款等,其中公积金贷款是大家最为追捧的。房金所小编将根据购买一手房和二手房两种情况为您介绍济宁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济宁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是什么?公积金贷款攻略:
济宁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之一手房:
1、借款申请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服务大厅个人业务窗口或各委托贷款银行受理网点提交贷款申请资料,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录入贷款信息,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告知申请人;
2、复核人员核对申请资料,根据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拟定贷款额度及期限;
3、中心综合服务大厅负责人审批贷款申请,打印准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书;
4、借款申请人持通知书与委托贷款银行、担保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相关手续,委托贷款银行进行他向所有权登记和确认;
5、中心综合服务大厅负责人依据合同签发委托贷款通知书;
6、委托贷款银行依据委托贷款通知书办理放款业务。
济宁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之二手房:
1、申请
2、担保
济宁二手房住房公积贷款担保方式有阶段性保证加住房抵押、抵押两种。
(1)选择阶段性保证加抵押方式办理二手房贷款的,在借款人所购住房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且房屋他项权证交受托银行收妥之前,由借款人选定的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2)买房抵押贷款抵押方式办理二手房贷款的,借款人所购住房应在贷款放款前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交由受托银行保管。然后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办理自筹资金交付、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交易手续、领取房屋评估报告。
3、银行贷款审核
通过后通知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合同公证。
4、放款
5、还款
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后,征得贷款人同意,可以提前还款。
以上就是济宁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办理流程。买房想要办理济宁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朋友,可以先通过电话联系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相关细节以及哪些银行可以代为办理这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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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济政发〔2008〕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大修、翻建各类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中心统一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审批,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工作。
管理中心分支机构按照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本辖区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积金贷款的有关监督工作。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防范风险优先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年以上(包括1年);
(二) 具有合法的购买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且其合同或协议签订时间在2年以内;
(三)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四) 有可靠的担保;
(五) 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须有不低于30%的首付款;购买二手房或单位集资所建房屋的,须有不低于40%的首付款;建造或翻建、大修房屋的,须有不低于50%的自有资金;
(六) 没有尚未还清并且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第八条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或者同户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应当提供长期共同居住的有效证明。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最长期限由管理中心根据本市房产市场价格情况和职工收入水平核定,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每笔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规
定:
(一) 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最高贷款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70%;购买二手房或单位集资所建房屋的,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60%。借款人所购房屋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应以评估价确定贷款额度;
(二) 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现有价值的
70%;以有价证券作质押担保的,不得超过有价证券面值的90%,并以有价证券到期日为贷款期限;
(三) 借款人的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月收入情况确定,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12(个月)×贷款期限×40%。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额,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额和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确定。申请贷款额不超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以申请贷款额作为贷款额;申请贷款额超过本办法第十条任何一项规定的,以其中最低限额作为贷款额。
第十二条 每笔公积金贷款期限,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核定:
(一) 公积金贷款期限到期日,截至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第二年,有共同借款人的,以其中年龄最小的计算;
(二) 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期限短于前项规定的,以申请贷款期限为准;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长于前项规定的,按照前项规定核定贷款期限。
第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按照合同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还款期内如遇贷款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承
办。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承办公积金贷款,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设立公积金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贷审会由管理中心负责人及其业务科室负责人并邀请有关金融机构的专家组成。
贷审会的工作规则由管理中心制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年以上包括1年;
(2)具有合法的购买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且其合同或协议签订时间在2年以内;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4)采用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包括质押、保证和自然人担保、房产抵押,能够提供市中心认可的有效足额担保;
(5)借款人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二手房或单位集资所建房屋的,须有不低于30%的首付款;借款人家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建造或翻建、大修房屋的,须有不低于50%的自有资金;
(6)没有尚未还清并且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
1、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兖矿分中心和济宁市城区综合服务大厅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2、兖州市、曲阜市、邹城市分中心的最高贷款额为25万元;
3、微山县、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管理部的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
4、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要根据以下条件综合确定:
(1)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现有价值的70%;以有价证券作质押担保的,不得超过有价证券面值的90%,并以有价证券到期日为贷款期限。
(2)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月收入情况确定,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12个月×贷款期限×40%。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利率。现行利率为:贷款期限5年含5年以下的,年利率为4.0%;5年期以上为4.5%。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有:
(一)保证;(二)质押;(三)自然人担保;(四)房产抵押。
住房公积金还款方
(1)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包括1年,实行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偿的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方式。
(2)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有:(一)等额本息;(二)等额本金。
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1、借款申请人到中心综合服务大厅个人业务窗口或中心各委托贷款银行受理网点提交贷款
申请资料,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录入贷款信息,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告知申请人。
2、中心综合服务大厅复核人员核对申请资料,根据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拟定贷款额度及期限。
3、中心综合服务大厅负责人审批贷款申请,打印准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书。
4、借款申请人持通知书与委托贷款银行、担保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相关手续,委托贷款银行进行他向所有权登记和确认。
5、中心综合服务大厅负责人依据合同签发委托贷款通知书。
6、委托贷款银行依据委托贷款通知书办理放款业务。
购买商品房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1、签订时间在两年以内的购房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4份;
2、首付款收据原件1份复印件4份;
2、开发商提供的《网上备案确认书》原件1份复印件4份;
3、借款人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4份;
4、借款人和配偶的结婚证原件1份复印件4份;
5、借款人和配偶的户口簿或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4份;
6、借款人若未婚,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4份;
7、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资料两份。
提前还款
1、借款人还款超过6个月后,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不收取违约金。
2、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的,需先到市中心城区综合服务大厅或各分支机构开具提前还清贷款的证明,然后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银行还清贷款,最后持银行开具的贷款还清凭证办理抵押物解除手续。
3、借款人提前部分偿还贷款的,应当按照剩余本金和剩余期限重新计算月还款额,并与贷款银行签订新的还款计划。
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的后续手续
1、借款人结清贷款本息后,贷款发放银行开具贷款结清证明;
2、借款人持贷款结清证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账户解冻手续;
3、借款人持贷款结清证明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对借款人的违约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
(一)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二)借款人累计贷款逾期超过6期的;
(三)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抵押房产转让、出租、改建、赠与或重复抵押,造成贷款人抵押权丧失;(五)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七)借款人在借款期间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5个月以上,并且在接到催缴通知1个月内仍未恢复正常缴存的;
(八)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的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0-05-21来源: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7132字号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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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济宁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首次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2%的;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绿卡救助的;
(八)终止劳动关系三年以上未就业的;
(九)调动工作并户口迁出济宁行政区域的;【济宁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职工被判刑且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因患有重大疾病(本人及配偶患有慢性肾衰、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颅内肿瘤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冠状动脉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四)、(八) 、(九) 、(十)、(十一)项提取条件的, 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手续。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六)、(七)、(十二)项提取条件的,在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可以同时提取同户籍直系亲属(配偶、未婚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提取金额起点为百元整数,账户内最低保留50元余额。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绿卡救助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家庭成员当年最低生活标准。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五)、(十二)项提取条件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第八条 偿还贷款本息的,同时可提取配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但须在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无逾期记录,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个月还款本息。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公积金贷款的余额,住房公积金不得用于提前偿还个人商业住房贷款。
职工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前12个月内,有逾期还款记录的,职工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申请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大于6个月还款额的,可冲减其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九条 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提取金额=(月住房租金-月家庭收入×12%)×交付房租的月数,满12个月提取一次。
第四章 提取凭证及相关材料
第十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网上备案确认书、购房合同、交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若需提取同户籍直系亲属(配偶、未婚子女)的,还应出具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取得购房合同12个月内办理提取,整个购房过程限提取一次。
(二)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协议、过完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取得契税发票12个月内办理提取。【济宁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单位集资建房的,应提供建房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批准建房文件、所建楼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单位分房方案、购房合同或协议及交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由单位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2个月内统一办理提取。
(四)购买单位定向开发房的,应提供所建楼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单位分房方案、职工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及规定的首付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由单位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2个月内统一办理提取。
(五)翻建、建造自住住房的,城镇的应提供提取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农村的应提供提取人《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及与《宅基地使用证》所在地一致的户籍证明、村委会开具的建房或翻建的证明、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自取得购买建筑材料发票12个月内办理提取。
(六)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提取人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技术评定书》以及工程造价书、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自取得购买建筑材料发票12个月内办理提取。
(七)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应提供《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交差价款收据。在取得补交差价款收据12个月内办理提取。
第十一条 职工离休、退休的,应提供人事、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应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县(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1-4级)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偿还首次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下列材料并满12个月提取一次。
(一)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还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如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可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委托管理中心办理自动提取还贷手续。
(二)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银行还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加盖银行印鉴的还款流水明细表、还款计划、末期还款凭证。若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应持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到贷款银行办理还贷手续。
第十五条 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2%的,应提供单位开具的无房证明、家庭收入证明、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和房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或绿卡救助的,应提供有效的低保证或绿卡证,12个月内提取一次。
第十七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三年以上未再就业的,应提供人事、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
第十八条 调动工作并户口迁出济宁行政区的,应提供职工新调入单位证明及户口变更证明。如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的,应提供职工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转移开户证明。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调动工作的,应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 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的,应提供医院、当地公安机关、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死者原单位统一办理提取手续。 第二十条 判刑的,应提供刑事判决书、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职工原单位统一办理提取手续。
第二十一条 患有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二级以上(不含二级)医院盖章的病例证明、提取人与患者关系证明(户口簿)、住院证明及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取得住院结算凭证12个月内办理提取。
第二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均需提供提取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单位审核同意后加盖行政公章或单位授权的单位印鉴,由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的,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由管理中心划转到财政集中支付账户或单位经费户,职工个人凭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到单位财务部门领取。已
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书
根据你中心的具体委托放款要求,我行已审查下列借款人的《个人申请审批书》,按规定与其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办理我行确认贷前手续符合规定,并对借款手续的完善性负责。请你中心在 年 月 日前将将贷款资金(大写 小写 )划入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帐号 )。
附:
1、《南充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书》1份
2、《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1份
3、《他项权证》复印件1份
受托银行(签章): 二○○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书 [篇2]甲方(委托人):
住 所: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号
主任 法定代表人及职务: 胡旭光
电 话:
邮 编:
传 真:
网 址:
乙方(受托人): 住 所:
主要负责人及职务:
电 话:
邮 编:
传 真:
网 址:
缴纳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近年来,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办事处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进行业作风,提高服务质量为目标,通过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等22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单位作风效能建设,创建群众满意单位。进一步优化工作环境,转变工作作风,规范工作程序和管理,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增加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强化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行使管理职能的监督,提高工作人员总体素质,推动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我办事处服务承诺公开如下:
一、行政职能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办事程序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业务
1、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缴存单位前来办理登记手续,填写《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总表》、《赣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明细表》。
2、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月工资的5%。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提高缴存比例。
3、工作人员对缴存单位填报表格及有关情况审核后,为缴存单位和个人指定承办银行,设立单位和个人帐户,确定缴存方式。
4、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5、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由缴存单位每月20日前申报,填写《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表》。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办理变更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1、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个人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供相应的有关材料。
2、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由缴存单位经办人、本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填写《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
3、经三级审批程序后,财务人员凭提取通知书和有关凭证通过银行转帐至缴存单位或开具现金支票,由职工个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到指定银行领取。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1、由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出贷款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并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
2、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以确定其是否属于贷款对象和符合贷款条件。
3、由工作人员提出拟贷款对象、金额和期限等意见。
4、办事处贷款审批小组召开审贷会议,根据审核意见集体研究审批。
5、通知贷款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
三、社会服务承诺
(一)、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服务承诺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缴存余额的,经办事处受理当天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缴存余额有异议而申请查核的,办事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给予办理查核业务。
3、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手续的,办事处将在受理当天给予办理完毕。
4、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手续的,办事处将在受理当天给予办理完毕。
5、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手续或补缴手续的,人数在200人以下的,办事处将在受理之日起2日内办理完毕;人数超过200人的,办事处将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服务承诺
1、对前来咨询的职工做到有问必答,耐心解答。
2、耐心指导贷款申请人正确填写表册。
3、在受理贷款申请时,及时查询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及时答复是否具备贷款条件。
4、对具备贷款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正式答复并予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四、失职追究
(一)、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按照《赣州市优化发展环境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作出相应处理;
(二)、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在追究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热忱欢迎单位、职工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我办事处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举报电话:
商品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承诺书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田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
购房人 (以下简称购房人)向 (以下简称房开公司)购买自住商品房一套(详见附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因购买人购房资金不足,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维护公积金中心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房开公司向公积金中心保证如下:
一、购房人同意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购房款总金额,先行付清除贷款金额和5%的购房结清余额以外的购房金额,并同意委托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以购房人的购房款名义一次性转入房开公司在 银行 账户。
二、房开公司保证购房人购买商品房所在的楼盘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证》,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三、房开公司保证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座落位置和幢号、房号等具体部位、建筑面积、质量要求向购房人交付其所购商品房。如交付日期延期,房开公司将重新确定的交付日期及延期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公积金中心。未经公积金中心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住房作转换、转让、退购等处理。
四、房开公司保证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购房款结清后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上的购房人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人一致。未经公积金中心书面同意,不得变更为他人或增加他人。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上注明“已住房公积金贷款”字样,并不得作废、挂失、补开等处理。
五、如房开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以上保证义务而造成公积金中心损失的全部由房开公司赔偿。如房开公司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房开公司追索。
六、本保证承诺书自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生效,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重新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房屋他项权证》原件交公积金中心执行之日终止。
七、本保证承诺书的附件:《商品房买卖合同》。
八、本保证承诺书一式三份,房开公司、购房人、公积金中心各执一份。
购房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房开公司(盖公章):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承诺书为切实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风行风、“治庸问责”建设,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不断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充分发挥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公积金中心郑重向全市人民作出公开承诺:
一、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业务管理规范,根据实际情况和新的工作需求,修改完善《黄石市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全方位推进规范化管理工作,成立规范化管理工作小组,加强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工作,为市民管好用好公积金。
二、加快业务发展,扩大制度惠及面。积极宣传,采取措施,确保国有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缴存主体全覆盖,并不断向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小城镇延伸,将更广大的职工群众纳入制度保障范围;降低贷款门槛,简化办事程序,创新还款方式,推行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冲抵还贷新政策,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益范围,切实减轻贷款职工的还贷压力。
三、回报社会,充分发挥住房保障作用。从增值收益中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积极为我市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提供补充资金保障;继续开展贷款贴息工作,切实减轻城镇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的还贷压力,帮助低收入职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
四、创新服务理念,提供优质服务。坚持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和限时办结制,对于贷款申请资料齐(不因借款申请人原因),营业部审核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办事处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单位集体办理应控制在15个工作日以内,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担保)后放款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缴存到账及时分配,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提取服务优化流程,手续齐全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柜台、咨询台及电话咨询当即答复,疑难问题或网上回复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达到“服务工作零距离、服务质量零差错、服务对象零投诉、服务流程零缺陷”的“四零”要求,逐项细化标准,逐条完善规范,逐级考核落实,打造“四零”服务新品牌。
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建设廉洁高效机关。坚持面向群众,开门治庸问责,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坚持把群众是否满意、是否赞成、是否高兴作为衡量治庸问责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充分发挥群众及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以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为重点,以公正、便民和廉政、勤政为基本要求,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检查。
六、规范责任追究,促进责任落实。坚持杜绝办事拖拉,违反服务承诺,超时办理和态度生硬、推诿扯皮、刁难群众的现象发生。对新闻媒体曝光 “庸懒散软”问题进行问责,对纠风评议向前看查找出的问题进行整治,对群众投诉的问题进行追责,给群众满意答复,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氛围,确保市公积金中心“治庸问责”工作取得实效。
真诚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职工群众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x年x月xx日
公积金贷款承诺书本人______在______购买住房______一套,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
现本人承诺以下内容:
1、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后,本人自愿授权给_________公司统一查询征信;
2、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已查询到本人在这之前银行无不良记录(无银行贷款,无违约记录)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
3、本人承诺按公积金中心要求,在该套房屋所在楼栋封顶后再办理公积金贷款,在此期间本人将一直保持良好的征信记录(无银行贷款记录,无违约记录),若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再次查询征信记录出现不良记录(贷款记录或者信用卡透支未及时还的恶性记录等等)导致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本人会在该栋楼封顶时把剩余房款一次性补交给______公司,此间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放弃住房公积金缴纳申请书公司领导:
公司已(将)按规定为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本人也已明确住房公积金知识,但因个人原因,现申请放弃此项福利,具体如下:
1、自 年 月起停止缴纳住房公积金。
2、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
特此申请,望批准!
申请人:
年 月 日
从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原计划4月1日起实施的《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提前到3月9日起实施。
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能否继续按年提取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新细则有了明确的规定:不能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用公积金冲抵贷款。
新细则规定,偿还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应当在贷款系统中选择“公积金冲还贷”功能,以此方式来实现公积金提取,直至贷款结清为止。
借款人及其配偶只需在公积金贷款系统中办理一次性签约,即可开通“公积金冲还贷”功能,以后可实现逐月自动扣划其个人账户公积金用于还贷,夫妻双方每月扣划额合计不超过月还本息和。提前还款时,夫妻双方扣划额合计不超过提前还款额。
办理需要什么材料?西安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办理所需资料包括——
借款职工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
配偶办理时还需提供下列婚姻关系证明之一: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夫妻同户的户口簿、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借款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号;
借款职工的储蓄还款账户;
借款职工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
怎么申请冲抵贷款?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可以同时办理委托提取还贷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签订《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委托协议》;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需要办理冲还贷的可在还款期间任何工作日时间前往其贷款银行网点申请签订《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委托协议》;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且签订过《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委托协议》的,如果需要终止,可在还款期间任何工作日时间前往贷款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冲还贷终止协议》。
冲还贷业务如何操作?选择住房公积金冲还贷的,按《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规定,委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月缴存额的3倍余额。贷款银行操作以委托人账户为单位,逐个账户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各符合条件账户的提取额累加形成当期提取额度,只操作符合条件的账户;还款顺序为:先还逾期贷款罚息,再还逾期贷款利息,然后还逾期贷款本息,最后还本期应还贷款本息。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后,如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余额不满足条件,则不予操作冲还贷,直至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余额满足条件时,再次操作;扣划时间为每月的还款日。
操作时,贷款银行每月在符合规定余额的条件下,从委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划转月还本息金额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人账户可扣划金额小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本息金额的,扣划后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按月补齐至还款账户。
如借款人配偶也签订冲还贷委托协议,扣划时按照优先扣划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足部分扣划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原则执行,扣划后仍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按月补齐至还款账户。
借款职工申请提前还款时,如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余额满足提前偿还贷款本息条件,经审核同意后可使用冲还贷方式提前还款。
【权威解读】
新政是便民措施 减少提取程序
昨晚,针对缴存职工关注的5个问题,华商报记者专访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财处处长谢元林。
问题一:新细则为什么要提前到3月9日实施?
解答:3月9日中心新的系统上线运行,新的系统按照新细则相关规定开发,提前实施可以使广大职工提前享受到新政的便利。老政策提取需要很多资料和手续,新政减少程序,给职工提供了减少资料等便利。
问题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只能使用公积金冲抵贷款,这和以前有什么区别,对职工有什么影响?
解答:还公积金贷款职工在提取额度上和以前是一致的,区别在于以前职工提取是先还贷款,再按照当年还款额为上限提取公积金,新政实施后,直接冲还贷,公积金账户余额足够的情况下不用再筹钱还款。
问题三:缴存职工能够利用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前还贷吗?
解答:可以。借款职工申请提前还款时,如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余额满足提前偿还贷款本息条件,经审核同意后可使用冲还贷方式提前还款。
问题四:商业贷款的职工还能否提取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
解答: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可以提取公积金,每年一次,和以前一样。
问题五:一次性付款购房的职工如何提取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
解答:一次性付全款购房的,可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以内持购房合同,发票,身份证及其他相关的证明资料到中心委托的六十六个网点去申请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付款金额。
【延伸阅读】
这12种情况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相比2016年出台的《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暂行)》,新《细则》中,可提取公积金的12种情况没变化,扩容了具体申请对象。其中,偿还房贷;房租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三种情况的申请对象,由之前的职工本人扩容到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对象由职工本人扩容至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申请对象由职工本人扩容至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
究竟哪些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呢?新《细则》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2.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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