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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执法检查的意义

时间:2017-11-17   来源:实习报告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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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执法检查的意义 第一篇_2015广西公务员继续教育《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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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执法检查的意义 第二篇_种子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订建议

种子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订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实施9a来,有力地促进了种子事业的发展,为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现代农业对种子法制化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有些条款急需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1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法律法规方面

1.1.1执法主体缺位,体制不顺《种子法》第三条规定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但是,种子是有生命力的特殊农业生产资料,随着产业化发展,科技含量高、分工细、专业性强,需要很强的专业机构管理,尽管各级种子管理机构从事着大量种子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但由于《种子法》规定的主体缺位,使得种子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难以做到主动、及时、准确,尤其在种子案件的查处中,有时出现执法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

1.1.2规定不细,脱离实际①对于经营未审先推品种的处罚规定不够细化,应当依据经营量的大小有所区别。②随着经营者违法手段的不断变化,关于假种子的认定应填充新的内容,如通过私自命名、用虚假种子标签等行为应认定为经营假种子。③对于种子广告的管理在《种子法》中没有具体规定。农民因虚假种子广告遭受损失的案件时有发生,但对于夸大、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却无法直接查处。④《种子法》对于生产商无证生产种子行为作出了具体处罚规定,但对经营无证种子的经营者却没有具体处罚规定,由于管辖权所限,有些无证生产种子流入市场后种子执法部门无权对其经营者进行处罚。

1.2种子行政管理方面

1.2.1手段落后,执法不力随着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化进程的加速,违法行为越来越呈现出产业化、集团化和科技化的趋势,违法手段越来越狡猾、越来越隐蔽。种子执法部门办案经费未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办案经费短缺,缺少投入,导致种子管理机构行政执法装备落后,严重影响了对种子案件的查处效果,制约了对种子市场的有效监管。

1.2.2主体地位不突出,导致多头执法《种子法》明确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但是受部门利益驱使,一些权力部门超越权限进行种子执法,甚至以罚代管,乱罚款、乱收费。而且,查处种子违法违规行为的标准不同,执法尺度不一,导致了执法成本的增加,也使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疲于应付,影响其

种子法执法检查的意义 第三篇_种子法竞赛答案

种子法知识竞赛复习题(答案)

(一)总则、种质资源和扶持政策章节内容

一、选择题 (单选) 每题10分

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于 2015 年 11 月 4日修订通过。

A. 2015年11月4日 B. 2015年11月5日

C. 2015年12月4日D. 2016年1月1日 答案:A

2. 国家加强种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对 优势 种子繁育基地内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永久保护。

A.优势,B.所有,C.已建成的,D.种子企业的 答案:A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 A.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B. 林业主管部门C. 农业主管部门 D.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 答案:C

4.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种子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规定。 A.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B.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C.国务院 D.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答案:C

二、选择题 (多选)每题20分

5、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 批准。答案:A.B【种子法执法检查的意义】

A.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B. 省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C. 地市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D. 县级以上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6、国家加大对种业发展的支持。以下哪个方面属于支持范围。

A. 品种选育、生产、示范推广 B. 种质资源保护

C. 种子储备 D. 制种大县 答案:A.B.C.D

7、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实行原生境保存和非原生境保存相结合的制度。哪些属于原生境保存? 答案:A.B

A. 保护区;B保护地.;C. 种质库;D. 种质圃及试管苗库。

8.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审核的部门和批准的部门分别是 。 答案:A.C

A.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B.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 同级人民政府 C.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D.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同级人民政府

9. 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植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下面哪个属于种质资源。 答案:A.B.C.D

A. 生产上应用的品种 B. 地方农家种C. 野生种的繁殖材料

D. 利用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

三、填空题 每题10分 10.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 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 及 ,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

11、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__,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安全评价)

12.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具体办法由 规定。 (国务院)

13. 对优势种子繁育基地内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永久保护。

优势种子繁育基地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人民政府)

14. 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侵占和破坏)

15. 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原设立机关)

16. 国家有计划地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 (种质资源目录)

17.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更新)

18.国家鼓励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与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科技人员交流,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种子企业从事 转化活动。(育种成果)

19. 国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种子生产经营和 提供信贷支持。(收储)

20. 各级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人民政府)

21. 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 相结合。 (种子生产经营)

22.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 和 的信息。(审定和推广) 23.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 )的方案。(国家共享惠益)

四、判断题

24.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错误)

【种子法执法检查的意义】

正确答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5. 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 (正确) 26. 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所有权。答案:错误。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资源的主权是公权,资源的所有权是一项私权,两者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

27.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异地繁育种子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异地繁育种子工作的管理和协调。(错误)

正确答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异地繁育种子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异地繁育种子工作的管理和协调。 28.种子法规定,将制种采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错误) 正确答案:国家鼓励推广使用高效、安全制种采种技术和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将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

29. 国家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种子生产保险。(正确)

五、简答题【种子法执法检查的意义】

30、新修订的种子法所称的种子指的是什么?并说出新老种子法关于种子

区别。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31.本种子法关于种质资源的含义是什么?

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植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

(二)品种选育、审定登记、新品种保护章节及审定管理办法内容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0分)

1.审定未通过的农作物品种,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B)。

A申请复议 B申请复审 C提起诉讼 D申请仲裁

2、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A)审核确认后,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A原审定委员会 B上级审定委员会 C本级农业主管部门 D上级农业主管部门

3、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品种(C)

A审定制度 B备案制度 C登记制度 D审查制度

4、其他省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本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B)

A登记 B备案 C审定 D审核

5、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品种(C)制度

A登记 B备案 C审定 D审核

6、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由(A)发布公告。

种子法执法检查的意义 第四篇_种子法规复习重点

名词解释:

种子: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种子质量:因种子不同特性综合而成的一种概念。农业生产要求种子具有优良品种特性和优良种子特性。 净、壮、饱、健、干、强。

种子标准化:就是对种子质量和同种子质量有关的种子生产加工、种子检验方法、种子的包装、运输、储藏以及品种和种子的特征做出科学、合理、明确的技术规定,制定出一系列先进的可行的技术标准,以特定的文件形式发布,作为共同执行的准则和依据。(品种标准化、种子质量标准化) 品种:指经过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 品种审定:是对新育成的和新引进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根据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的结果,审查评定推广价值和适应范围的活动。

种子认证:是依据种子认证方案,由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来证明某一种子批符合相应的规定要求的活动。

种子质量纠纷: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栽培管理和气候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受到影响,造成农业生产减收或绝收而产生的纠纷。

种质资源:指选育新品种的基础资料,包括各种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

植物新品种: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品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植物新品种权:又称“育种权”或“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植物新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种子行政法:指调整种子行政主体履行职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种子行政管理: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运用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利,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种质资源、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等行为进行规范,调节的活动。目的: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维护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种子产业的发展。

作物品种:作物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

简 答:

1.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三)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哪几种情况?

(一)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

(二)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

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三)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四)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4.什么是假种子?什么是劣种子?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种子法执法检查的意义】

(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5.为什么说种子是特殊的商品? (一)有生命力,有自我繁殖能力。

(二)是农业生产上的基本生产材料,对农业生产的作用不可替代。

(三)生产周期长,易受自然、生态环境等的影响。

(四)是优良性状的携带者,能使农业生产获得高稳优的生

产潜能。

(五)是病虫害的传播者和传播源。 (六)种子的调运与经营必须检疫。

(七)农民即使种子的生产者,又是消费者。

(八)种子经营者必须具备种子生产、经营与检疫能力。 6.种资资源的类型、保存方式及重要性有哪些? 类型:本地、外地、人工、野生种资资源。 保存方式:就地保存、种资圃保存、种子保存、离体保存、基因文库保存。

种子资源的的重要性: (一)作物育种的物质基础

(二)育种工作突出性的成就取决于关键性基因资源的发掘与利用

(三)是不断发展新作物的主要来源

(四)实现新的育种目标必须拥有更多的基因资源 (五)是理论研究的重要材料

7.品种审定的条件和作用有哪些? 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且经过改良 (二)与现有品种具有明显的区别 (三)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四)形态特征与生物学特性一致 (五)具有适当的名称 作用:

(一)保证品种是有较高的增产潜力

(二)通过审定的新品种,实际表明该品种已选育成功,可以推广使用

(三)通过审定的新品种,实际表明该品种与现有品种比较有其新颖之处,可申请品种权。

8.品种审定与品种保护的异同点有哪些? 相同点:

(一)目标相同,促进农业发展。

(二)针对植物 #品种而言,程序启动都基于申请人的提出申请;

(三)管理机构:颁发证书,田间栽培实验 不同点:

(一)对象不同:品种审定是新育成的品种或新引进的;而品种保护既可能是新育成的品种也可能是发现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形成的品种。

(二)通过条件不同:品种保护主要强调新颖性

(三)证书性质不同:品种保护权力证书、品种审定推广许可证书

(四)审查层级不同:品种保护,国家以及植物#品种审批负责。

9.种子质量认证的概念及意义?

种子质量认证概念:是根据种子认证方案,由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示来证明某一种子批符合相应的规定要求的活动。 意义:

(一)强化品质管理,提高企业效率,增强客户信心,扩大市场份额;

(二)获得国际贸易“通行证”,可消除国际贸易壁垒; (三)消除了第三方审核的弊端,节省成本; (四)在产品品质竞争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五)有效避免产品责任;

(六)有利于国际间的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 10.种子使用者的权力有哪些?如何进行保护?

权力:知悉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请求赔偿权。 如何保护权益(购种注意事项): (一)选择正规的种子经营单位 (二)查看经营的种子是否合法 (三)查看种子包装、标签是否规范 (四)查看种子外在质量

(五)保存与所购种子有关的证据 (六)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11.种子使用者权益受损类型? (一)种子质量不合格 (二)假冒种子

(三)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品种的种子 (四)包装标志不符合要求 (五)过期种子

(六)短斤少两,数量不足 12.品种审定应具备的条件?

1、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2、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 3、遗传性状稳定;

4、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征一致;

5、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

6、已经完成统一生态类型区2年以上多点的品种比较。 13.种子检验员的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文化水平;(二)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14.哪些情况可以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15.种子认证的程序 1、企业申请认证 2、质量体系认证 3、种子遗传质量确认 4、种子物理质量确认 5、认证证书发放 16.种子包装的意义?

1、防治种子混杂、病虫害感染、吸湿回潮、种子劣变; 2、可提高种子商品特性; 3、保持种子活力旺盛

17.对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况?

(一)针对所反映的质量问题,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经错过了该作物典型性状变现期,从技术手段上已经无法鉴定所涉及的质量纠纷起因的。

(二)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已对质量纠纷做出判决和处理决定的。 (三)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进行田间现场鉴定的

(四)纠纷所涉及的种子没有质量判定标准、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 (五)有确凿的理由判定纠纷不是有种子质量所引起的 (六)不安规定缴纳鉴定费的 18.现场鉴定无效的几种情况? (一)专家鉴定组组成不符合规定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收受当事人财务或者其他利益弄虚作假的 (三)其他违反鉴定程序可能影响鉴定客观公正的

选 择:

河南省实施种子法时间:2004-7-1 国家实施时间:2000-12-1 国家规定的5种主要农作物: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农业部规定的2种农作物:油菜、马铃薯 种子生产的注册资金:

(一)常规种、杂交亲本: 100万块以上 (二)杂交种: 500万以上

(三)从事种子进口业务许可证: 1000万

(四)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3000万 拥有育种条件、繁育基地、成套加工设施、5名检验员、销售网络。 品种通过申请最终审定需要30天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到期提前3个月办理;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到期提前3个月办理。 包装上时间格式:2015—12

水分对于不密封种子,种子水分可以有小于0.5的误差,净度、发芽率不容许有误差。 密封包装的种子净度、发芽率、水分均不容许有误差。

种子的生产档案:一年生作物要保存2年;多年生作物要保存5年。 品种权的特点:无形性、专用性、地域性、时间性。 包装分为:重量包装和粒数包装

1 2、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注明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3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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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种子质量纠纷:是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栽培管理和气候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的受到影响,造成的农业生产减收或绝收而产生的纠纷(非种子质量原因:1非正常气候2病虫危害3栽培管理不当4使用农药、化肥和生物激素不当)

6、确定种子质量存在问题的主要方法:1间鉴定

种子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品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选育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第十四条 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办法应当体现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 第十七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第十八条 审定未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审定委员会或者上一级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二十条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第二十二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有效期限等项目。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 第二十五条 商品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

第三十七条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 第三十八条 调运或者邮寄出县的种子应当附有检疫证书。

第三十九条 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十一条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五十六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种子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

种子法执法检查的意义 第五篇_2016我市贯彻实施种子法情况的检查报告

文章标题:我市贯彻实施种子法情况的检查报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安排,市人大常委会《种子法》执法检查组,于1月4日至3月25日对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组听取了市农经局、林业局和有关乡镇贯彻实施《种子法》情况的汇报,实地察看了种子生产基地,走访部分制种户、育种户、种子经营户、种粮大户,并与部分村民进行了座谈。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为这部法律的贯彻落实做了大量,使我市种子种苗生产、经营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对强化农业基础地位,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育种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用种质量和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1、开展《种子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全民依法治种的意识。市政府及主管部门结合“四五”普法、送教下乡、赶大集以及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和通过印发宣传单、宣传手册等形式,广泛宣传《种子法》。每年都以会议的形式对种子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及业户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对执法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请专家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知识,以提高他们对《种子法》的认知度和执法水平。依法治种、依法兴种和使用者自我保护意识普遍得到增强,为依法管理种子种苗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2、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整顿种子种苗市场秩序。一是落实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主管部门依法审查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对符合要求的依法颁发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代销的种子种苗经营者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二是实施标准化管理。按照国家及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种子种苗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储藏等质量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对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者采取了集中培训、经常管理、督察落实。发挥种子种苗协会作用,有效协调了各种子种苗企业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的关系。三是整顿种子种苗市场秩序。几年来,共处理各类违法案件176起,查处违法违规种子30余万斤,挽回农民直接经济损失数千万元,为农民追缴损失70余万元。通过对种子种苗市场整顿治理,打击了生产经营违法者,净化了种子种苗市场,维护了农民利益。

3、加强品种选育、引进、示范和推广。近年来,农经局搞区域试验品种达900多个,选出100多个适应我市种植的,并通过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农作物品种,为我市粮食增产增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林业局先后从省杨树研究所、经济林研究所引进107、108杨树品种和以金华为主的十几个板栗新品种,在我市得到推广应用,目前,杨树速生丰产林已达3万多亩,板栗新品种嫁接面积达23万多亩,成为退耕还林的主栽品种和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的支柱型产业。作为丹东地区唯一获得省级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集科研、生产、示范、推广于一体的优质水稻良种生产基地的示范农场,充分发挥示范导向作用,先后与8个国家级、省级科研单位建立了技术性合作关系,培育的杂交稻“屉优418”获丹东市政府“科技进步奖”;“辽优2016”和“辽优5218”被丹东市政府评为“高新技术产品”,“港源”牌系列稻种已成为省级著名商标。这些优质品种的推广为我市水稻高产稳产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主要问题

几年来,市政府及主管部门在贯彻实施《种子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法律观念比较淡薄。由于在学习宣传上还缺乏广度和深度,部分干部、群众对《种子法》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对其基本内容知之不多。主管部门对水稻制种户、林木育苗户及种子种苗经销户的培训缺乏长效机制,普及率不高,未延伸到广大农户,特别是种粮大户;对执法人员的培训还缺乏经常性,其学习的自觉性不高,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的还不够透彻。

2、生产经营不够规范。随着种子种苗生产、销售市场的放开,因利润空间大,生产者、经营者数量大幅增加,加之监督管理跟不上,致使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办证程序不规范。有的不具备法定条件就取得了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冒充或侵犯品种权人利益、虚假广告或产品说明误导等现象比较严重,给农民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农民多次上访的问题仍然存在。

3、行政执法力度不够。种子种苗执法管理机构还不健全,执法职能不明确,管理机构与生产经营机构有的还没有完全分开,有的只是在形式上分开了,实际上还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既执法,又参与一些经营活动,用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必然影响到执法效果。有的相关部门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偏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几点建议

通过这次执法检查,检查组认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种子法》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还有许多要做。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贯彻实施《种子法》的自觉性。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把贯彻实施《种子法》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着力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来对待,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让广大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种苗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自觉抵制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及时监督检举违法行为。

2、加强种子种苗管理,进一步规范种子种苗市场秩序。一是健全种子种苗标准体系。应建立和完善种子种苗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评定程序。将企业的种子种苗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纳入标准化管理轨道。二是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种子种苗生产经者进入市场资质的审查,确保发证质量,严禁越权或不按规定发证,做好种子种苗“两证”的审核和核发,对已发证照的种子种苗企业,按照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发现资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应依法撤销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从源头上杜绝违法现象。三是严格商品种子种苗管理。生产经营企业对商品种子种苗应严格按照《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进行生产和流通。四是加强种子种苗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种子种苗市场监管职责,严格执行有关生产规程和质量标准,认真落实质量标签制度。从严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种子种苗的行为,杜绝坑农害农案件的发生。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粮食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

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市政府应加快种子种苗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切实做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进一步调整、确定、细化有关部门职能,各司其职,分工明确。整合监管资源,做好各部门的职能衔接,既要防止出现执法“空白点”,又要避免交叉、重叠执法。进一步加大对各执法部门的考核力度,不断提高综合执法水平。要重视种子种苗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和业务培训,实行公正执法,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执法队伍。

4、加强种质资源保护,进一步提高种子种苗质量。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种子种苗质量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加强对种子种苗质量的监督,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应以示范农场为依托,加强对优质高效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提高我市种业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的竞争力,选育出一批符合我市市场需求的优质、高效农作物和林木新品种,及时向社会公告,引导农民正确引种、用种。要使种子科研生产经营单位不仅提供良种,更要成为示范基地,以市场为导向,带动千家万户,推进农林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的一体化经营、系列化生产,成为产业链,增加农民收入,壮大农村经济,加快我市农业现代化步伐。

农业、林业部门要以这次种子法执法检查为契机,切实改进和加强执法,加快种子种苗产业发展,为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提高我市农业、林业发展水平,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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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执法检查的意义 第六篇_2015县农业局行政执法评议自我检查报告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同志们:

【种子法执法检查的意义】

在第一批先进性教育活动基本告一段落、全县上下正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十一届六次全委会精神之际,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对我局进行行政执法评议,我们认为:这对推动我局深化和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转变作风、转变职能、优化服务、加快发展有着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县人大常委会对我们农业局的关心和厚爱,体现了对我县“三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县委、县人大作出对农业局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的决定后,我局高度重视,将评议活动作为推进我局行政执法、农业产业化发展和自身建设的难得机遇,本着主动、认真、负责、虚心的态度,积极组织开展了行政执法评议“迎评”活动。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组织开展“两项评议”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自7月初起,我们就着手进行了“迎评”的宣传发动、方案制订等组织准备工作。从7月中旬开始集中时间和精力,开展了执法自查自纠活动。对2015年以来农业局依法履行职责、强化行政管理、农业(农机、渔业)执法监督、勤政廉政、加强法制建设和队伍自身建设的情况进行了实事求是、全面细致地自我分析检查和回顾总结,认真排查存在问题,并切实加以整改。在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支持下,努力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水平,努力提高服务“三农”的能力。现将农业局两年多来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作一汇报,请予以审议。

一. 行政执法评议活动基本情况

县农业局是县政府主管全县农业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承担农业(渔业)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由各级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种子、蚕种、食用菌种、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初级农产品、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农业机械、渔业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工作。

县农业局主要履行《种子法》、《动物防疫法》、《渔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6部与农业(渔业)有关的法律、100余部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等的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工作。

今年7月以来,局党委将评议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始终坚持正确的执法评议指导思想,剖析过去、立足当前、着眼未来,严格按照县委和县人大常委会的评议工作步骤和要求,扎扎实实做好执法评议的各项工作。制订下发了淳农[2015]81号《关于组织开展“两项评议”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迎评”工作的目的、要求和方法步骤。成立了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两项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迎评”工作的实施。7月11日,召开了由局中层副职以上干部参加的动员大会。要求农业局干部职工必须充分认识执法评议的意义,端正态度、精心组织,主动扎实地做好“迎评”各项工作。在评议过程中,局党委多次听取和研究执法评议工作动态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一系列整改措施。局属各科室站层层发动、全面动员,科室领导负责本单位的执法评议工作。这次执法评议工作,我们做到了教育动员从上到下不漏一人,执法自查由点到面不留死角。为搞好农业(渔业)行政执法自查自纠,我们一是坚持以自我为主,立足本职、立足自身,突出重点执法环节的对照检查,对一年来的行政执法和队伍建设情况,全面进行了“回头看”,特别是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和分析。二是坚持开门纳谏,查改结合。评议活动以来,我局采用了请进来、走出去的方法,通过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上门听取意见等方式虚心征求各方对我局行政执法和队伍建设的批评意见、建议,对代表和群众提出的问题,坚持有错即改,认真对待,努力解决。三是把这次执法评议同贯彻落实县委十一届六次全委会精神、巩固先进性教育成果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结合农业科技入户工作、“百名农技干部联基地联大户送服务”等活动听取人民群众对农业(渔业)行政执法的意见。日前,农业局全体执法人员的宣传发动、思想教育基本到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基本查找清楚,加强改进执法和队伍建设的思路、措施基本明确。

二.农业(渔业)行政执法主要工作

我局的行政执法职能主要包括农业执法、渔业执法和农机监理。两年多来,我局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农业(渔业)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县人大、政协的监督指导下,在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的协助配合下,在全县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下,按照国家农业(渔业)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能,依法行政,力求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积极宣传普及、严格贯彻执行农业(渔业)法律法规,妥善及时地处理违法违规案件,提高了依法护农(渔)、依法治农(渔)的意识和水平,为维护和促进全县农业经济持续、协调和健康发展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此同时,我局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及时取消了钓鱼证、植物检疫登记证、农机维修网点等3个项目的核准许可和兽药生产许可项目,取消了13项农机收费项目,另外又降低了2个收费项目。还完善落实了执法责任制和错案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fw/39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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