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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银行债转股案例

时间:2017-11-11   来源:实习报告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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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银行债转股案例 第一篇_2016年银行债转股分析报告

2016年银行债转股分

析报告

2016年3月

目 录

一、债转股:三条实施路径、五种创收方式 ........................................ 4

1、债转股的三条实施路径 .................................................................................... 4

2、五种创收方式 .................................................................................................... 5

二、国内初试水:行政性债转股 ............................................................ 6

1、政策性债转股是四大AMC 处理不良资产的重要途径之一 ........................ 6

2、转股企业的筛选 ................................................................................................ 8

3、退出机制 ............................................................................................................ 9

4、债转股第一试点案例:北京水泥厂 .............................................................. 11

三、债转股正在成为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新途径 .............................. 13

1、债转股可提升银行不良贷款回收率 .............................................................. 14

2、以银行为债转股主体:长航油运案例梳理 .................................................. 15

(1)债转股后长航油运重获新生 ................................................................................... 15

(2)债转股成功的三大原因 ........................................................................................... 16【破产银行债转股案例】

(3)退出与收益:银行部分退出,不良回收率可期 ................................................... 18

3、熔盛重工(华荣能源)案例 .......................................................................... 20

四、顶层设计方案是大规模铺开的前提 .............................................. 20

基本业务模式:债转股按照承接主体的不同存在三种实施路径及五种创收方式。三种实施路径:1)直接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为银行对企业的股权;2)银行将债权卖给第三方,第三方再将这笔债权变为股权;3)银行将股权交给资产管理公司,由资产管理公司管理,银行再从资产管理公司处获得股息和分红。1999 年进行的第一轮大规模债转股采取的是第二种模式,即银行将不良贷款直接原价出售给四大AMC,其后在AMC 层面进行债转股,财政作为四大AMC 的发起设立方,对AMC 进行担保。当时四大AMC 进行行政性债转股的规模为4050 亿元,占四大AMC 公司总处置额的29%。五种创收方式:重组收益、分红收入、追加投资的投资收益、综合金融服务收入、退出时的股权处置收益。三种退出方式:股权回购、股权转让、上市退出。

债转股大规模铺开的合理性:1)我们的测算显示,债转股资产不良回收率高于银行通过传统方式直接转让该资产的回收率近10 个百分点。2)相较于债权,持有股权能为银行提供“以时间换空间”、深度介入并推动部分产能过剩行业整合的最佳工具。3)债转股较为弹性的处置方式为“调结构、稳增长”等微妙的政策目标营造了更多的可能性和操作空间。4)由于没有1999 年将不良资产原价处置给AMC 的政策红利,当前动辄2-3 折的不良资产出售折扣极大制约了银行完全复制当年在AMC 层面实施债转股的动力,在银行内部直接进行债转股概率更大。

未来路径展望:顶层设计是大规模铺开的前提:当前,商业银行

破产银行债转股案例 第二篇_债转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债转股是化解银行不良资产风险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文章从企业的道德风险、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债转股后的资产报酬率、资本市场和中介机构等方面就债转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近年来,国有企业负债越来越高,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风险也日益加大,如何对银企间的债务进行重组已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极为突出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于1999年8月通过了《关于实施债转股若干意见方案》,同意将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转为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企业的股权。这样,原来的银企债权债务关系就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持股关系。这一债转股政策的出台对化解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风险和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债转股政策具体实施过程中,也确实存在着许多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能否尽快解决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债转股成败的关键。本文就从债转股过程中存在的几方面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作些探讨。一、债转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许多国有企业认为债转股是免费午餐竞相争取,而资产管理公司等部门在选择债转股企业时如果不慎重,可能会引发一些企业的道德风险,形成普遍的赖账局面。由于债转股使企业原来的巨额债务变成股本,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将大大降低,债务的本息将免于偿还,这对任何一个身背大量债务而无力偿还的企业来说都是极具诱惑的。再加上许多企业对债转股认识不够,只是简单地认为债务不用偿还,而不知道债转股后,股权要求的回报要高于债权,使得许多国有企业纷纷争取债转股。即使是本应破产的那些资不抵债、生产和经营没有市场前景的企业也存在弄虚作假,争取赶上债转股这班车的现象。另外,虽然国家对债转股的企业提出严格的选择条件,但缺少具体的操作标准,使入围企业选择操作存在弹性。在这种情况下,在选择实施债转股企业时如果不慎重,可能会使本来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债务企业心理不平衡:其领导和员工共同努力,加强经营管理,项目建设精打细算,积极还本付息,结果得不到债转股。它们会降低努力程度,或者干脆不还银行贷款,以便使企业具备能够享受债转股政策的一些标准,这样就有可能形成大规模的赖债局面。2、有关债转股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在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从目前实施债转股的情况来看,资产管理公司没有在债转股企业组成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和聘用总经理的权利,没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审批的权利,没有对债转股资产的保值、收益和处置的权利,没有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激励做出决定的权利。这说明在债转股具体实施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改组、管理、监督缺乏权威性,并没有对企业进行实质性的干预,缺乏真正意义上的股东权利。其次,在债转股过程中,现在通行做法主要是企业最大比重的债权归哪家银行,就由相应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债转股。这样虽然使债转股的成本降低,容易操作,但对于单一国有资产企业来说,这种债转股只形成两方股东,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在只有金融管理公司一方对企业进行约束的情况下,将不利于企业形成多元投资主体的现代公司体制。最后,对企业实施债转股,在原来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经理人员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上又增加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其派驻企业的监管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这两种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使得如何对经理人员和监管人员进行激励约束成为真正防止内部人控制要解决的问题。3、债转股企业的资产报酬率很低,使债转股政策目标的实现难度加大。已实施债转股的企业由于本息免于偿还,能够减少财务费用,会扭亏为盈。但很多企业的利润远远不及债转股前应支付的利息,并且其资产报酬率是很低的。例如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对北京水泥厂实施债转股后,债务减少5亿多元,预计20xx年后利润可达20xx万元左右。仅以初期贷款5亿元计,年均20xx万元的收入,其投资回收期在25年以上,年均投资报酬率不足4,全部利润尚不及债转股前应付利息的一半。若以该厂现有总资产12亿元计,则总资产报酬率只有1.6左右。这说明仅减免债务本息而使企业扭亏为盈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效益低下这一问题。这种把原来应有利息变成利润的扭亏为盈也决不是债转股政策要实现的目标,其真正目标应该是通过减免债务本息,使企业减轻债务压力后从根本上进行重组、改制,等企业效益明显提高时,资产管理公司出让债转股股份收回资金,真正

化解金融风险。从目前实施债转股的情况来看,债转股企业的资产报酬率并没有明显提高,使债转股目标实现难度加大。

破产银行债转股案例 第三篇_债转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债转股是化解银行不良资产风险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文章从企业的道德风险、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债转股后的资产报酬率、资本市场和中介机构等方面就债转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破产银行债转股案例】

近年来,国有企业负债越来越高,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风险也日益加大,如何对银企间的债务进行重组已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极为突出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于1999年8月通过了《关于实施债转股若干意见方案》,同意将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转为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企业的股权。这样,原来的银企债权债务关系就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持股关系。这一债转股政策的出台对化解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风险和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债转股政策具体实施过程中,也确实存在着许多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能否尽快解决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债转股成败的关键。本文就从债转股过程中存在的几方面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作些探讨。

一、债转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许多国有企业认为债转股是免费午餐竞相争取,而资产管理公司等部门在选择债转股企业时如果不慎重,可能会引发一些企业的道德风险,形成普遍的赖账局面。由于债转股使企业原来的巨额债务变成股本,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将大大降低,债务的本息将免于偿还,这对任何一个身背大量债务而无力偿还的企业来说都是极具诱惑的。再加上许多企业对债转股认识不够,只是简单地认为债务不用偿还,而不知道债转股后,股权要求的回报要高于债权,使得许多国有企业纷纷争取债转股。即使是本应破产的那些资不抵债、生产和经营没有市场前景的企业也存在弄虚作假,争取赶上债转股这班车的现象。另外,虽然国家对债转股的企业提出严格的选择条件,但缺少具体的操作标准,使入围企业选择操作存在弹性。在这种情况下,在选择实施债转股企业时如果不慎重,可能会使本来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债务企业心理不平衡:其领导和员工共同努力,加强经营管理,项目建设精打细算,积极还本付息,结果得不到债转股。它们会降低努力程度,或者干脆不还银行贷款,以便使企业具备能够享受债转股政策的一些标准,这样就有可能形成大规模的赖债局面。

2、有关债转股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在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

首先,从目前实施债转股的情况来看,资产管理公司没有在债转股企业组成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和聘用总经理的权利,没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审批的权利,没有对债转股资产的保值、收益和处置的权利,没有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激励做出决定的权利。这说明在债转股具体实施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改组、管理、监督缺乏权威性,并没有对企业进行实质性的干预,缺乏真正意义上的股东权利。

【破产银行债转股案例】

其次,在债转股过程中,现在通行做法主要是企业最大比重的债权归哪家银行,就由相应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债转股。这样虽然使债转股的成本降低,容易操作,但对于单一国有资产企业来说,这种债转股只形成两方股东,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在只有金融管理公司一方对企业进行约束的情况下,将不利于企业形成多元投资主体的现代公司体制。

最后,对企业实施债转股,在原来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经理人员的委托代理关系

的基础上又增加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其派驻企业的监管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这两种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使得如何对经理人员和监管人员进行激励约束成为真正防止内部人控制要解决的问题。

3、债转股企业的资产报酬率很低,使债转股政策目标的实现难度加大。已实施债转股的企业由于本息免于偿还,能够减少财务费用,会扭亏为盈。但很多企业的利润远远不及债转股前应支付的利息,并且其资产报酬率是很低的。例如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对北京水泥厂实施债转股后,债务减少5亿多元,预计2000年后利润可达2000万元左右。仅以初期贷款5亿元计,年均2000万元的收入,其投资回收期在25年以上,年均投资报酬率不足4,全部利润尚不及债转股前应付利息的一半。若以该厂现有总资产12亿元计,则总资产报酬率只有

1.6左右。这说明仅减免债务本息而使企业扭亏为盈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效益低下这一问题。这种把原来应有利息变成利润的扭亏为盈也决不是债转股政策要实现的目标,其真正目标应该是通过减免债务本息,使企业减轻债务压力后从根本上进行重组、改制,等企业效益明显提高时,资产管理公司出让债转股股份收回资金,真正化解金融风险。从目前实施债转股的情况来看,债转股企业的资产报酬率并没有明显提高,使债转股目标实现难度加大。

4、缺乏发达完善的资本市场和中介机构,使资产管理公司未来的退出存在很大障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企业的持股是阶段性的,条件成熟时资产管理公司必会将股权出售给其他战略投资者或通过企业回购、推荐上市等途径进行变现,回收资金。无论采取哪种退出方式,都离不开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而我国在这方面非常欠缺。首先,我国股票市场中小股东过多,没有足够的机构投资者。由于小股东不能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控,因此通过上市来解决资产管理公司的退出必会弱化企业股权约束,不利于企业进一步发展。其次,我国股票市场规模偏小,如果一批债转股企业上市,将会给股票市场带来巨大冲击。另外,我国股票市场投机性较大,很难真实反映上市公司的价值,使投资者难以通过市场价值来估计债转股股权的真实价值。最后,目前各大证券公司的业务主要集中在上市推荐、证券承销和二级市场交易方面,而对于证券化、购并、资产重组等真正意义的投资银行业务开展较少并缺乏经验。这会使债转股股权出让不顺畅,资产管理公司的未来退出存在很大障碍。

二、成功进行债转股的若干对策

1、加强债转股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慎重选择实施债转股的对象。首先,通过各种渠道对债转股政策进行大力宣传并做好进一步的解释工作,使广大国有企业领导真正认识到债转股绝不是“免费的午餐”,而是挽救连银行贷款利息都支不出陷入经营困难的企业不得已而采取的一项措施。债转股也不只是减少企业的银行债务,而要尽可能给股东支付比银行利息高的红利。如果不能满足股东利益要求,股东会重新选择管理人员或者转让股份使企业被实力强的优秀企业控股和兼并。其次,要总结债转股的经验,根据已有的选择条件加紧制定具体操作标准。在选择债转股对象时,严格按标准进行操作。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应该主要是1996年以前银行发放的逾期、呆滞和呆帐贷款的债务企业。对于近期效益有所滑坡的企业,坚决不予实施债转股。对由于在建设过程中国家未投入资本金,致使负债过高,尽管具有良好盈利能力和前景仍难以自我消化债务负担的企业则应列为债转股的首选对象。而对于本应压缩淘汰的重复建设,技术设备落后的企业,规模不经济或外部效益差的企业,不仅不能实施债转股,而是应该淘汰。这样就尽可能防止出现该破产的和能还本付息的企业都争取债转股并由此而引发赖债不还和弄虚作假的道德风险。

2、从立法上保护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权利,为防止内部人控制可考虑由多家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持股并且要加强激励和监督力度。

为保证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企业有效行使股东权利,应加快制定《资产管理公司特别法》,对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接收、管理、处置权,对债转股企业的控股权、收益权、管理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从立法上做出明确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企业行使股东权利具有权威性,有利于企业重组、改制等工作顺利进行。

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和内部人控制可考虑将多家银行的债权委托多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为对企业的股权或者将一家银行的债权分解后分别委托几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成对企业的股权。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在存在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经理人员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其派驻企业的监管人员这两种委托代理关系的情况下,应借鉴前不久一些上市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经验,允许国有企业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以及派驻企业的高层监督人员以约定的价格购买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这种股票期权激励办法将极大地调动经营者与监督者的工作积极性。另外,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对债转股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理办法,对于企业经理人员及派驻企业的监督人员的失职、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要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惩罚。

3、调整企业经营结构,处理非运营资产,加强企业管理,努力提高企业资产报酬率。已实施债转股的企业资产报酬率仍然很低,其原因是多方面,但可归结为两点:一是由于非运营资产过多,这些非运营资产可能是重复建设造成的过剩生产能力,也可能是工艺技术落后、产品结构不合理造成的闲置设备,或者是其他原因造成的沉淀资金和过多的非生产性资金。二是运营资产盈利能力低。因此,应从这两方面着手提高企业资产报酬率。首先,要通过调整经营结构来使非运营资产减少、改良和消失。其主要方法是:关闭没有市场、没有竞争力、工艺落后或成本过高的业务部门,对有些采取多元化经营且战线过长分散资源使核心业务竞争力不强的企业进行合并,剥离出售非核心业务的资产等。其次,要努力提高运营资产的盈利能力,其方法除了对企业进行彻底公司制改制、完善治理结构外,主要是花大力气抓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管理,重点加强财务管理、成本管理和质量管理。同时企业要增强市场意识和观念,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和流通,减少产品积压和库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大力发展完善资本市场,加快发展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数量扩张的同时,进一步加快结构调整。要大力引导居民储蓄资金进入股票市场,弥补大量债转股企业上市的资金缺口。扩大证券投资基金在同业拆借市场的融资业务和券商用股票抵押向商业银行融资业务。适当降低国有股的比例,加大上市公司的流通股比例,增加机构投资者特别是投资基金的数量,这样可以改进我国股票市场小股东过多不能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督的现状,使上市公司真正置于投资者的监督之下。同时,扩大现在各大证券公司的证券化、资产重组、企业购并、资金管理等业务,使其发展成为真正意义的投资银行。最后,由于资产管理公司在业务运作上也具有多种资本市场手段等功能,也应使其功能充分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吴有吕、赵晓:《债转股:基于企业治理结构的理论与政策分析》,《经济研究》2000.2

2、郑良芳:《债转股的风险及策略分析》,金融早报,2000.3.14

3、金琼:《债转股实施过程中道德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上海金融》2000.2

4、周天勇:《债转股的流程和运行机制》,《经济研究》2000.1

5、郭小芳:《债转股与国有资产重组》,《经济导刊》1999.6

论文在线·田振宇丁燕

破产银行债转股案例 第四篇_破产重整案例

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

(破产重整债转股公司收购)

(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09)吴民破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

2.宗由:申请破产重整。

3.诉讼双方

申请人: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秋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秋智,该公司董事长。

重整管理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苏州分所。

负责人:叶远安,该会计师事务所主任。

重整管理人: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陆敏彪,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雪昌;审判员:金美珍;代理审判员:苗郑青。

6.审结时间:2009年3月9日。

(二)破产申请情况

2009年3月2日,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三)事实和证据

江苏省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佳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通公司)于1999年3月31日由英属维尔京群岛环球科技国际有限公司独资设立,投资总额为127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800万美元,实际控股股东系佳邦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为黄秋智,经营范围为生产柔性线路板、硬性线路板及相关电子零配件产品,在国际上拥有许多诸如摩托罗拉、多普达、索爱、华为、宏达、三星等重要客户。佳通公司进入吴中区以来,为吴中地方经济的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2005—2007年连续三年成为吴中区纳税大户,为五千多人提供了就业机会。目前有722人与佳通公司仍保持劳动关系。

2008年开始,受宏观调控及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佳通公司的流动资金大幅减少,原材料采购资金不足,生产规模缩减。随着资金链的断裂,佳通公司开始拖欠越来越多的供应商货款,客户订单逐月减少,大量以佳通作为被告的诉讼出现。2008年1月至2009年2月,吴中法院依法受理供应商要求佳通公司支付货款案件共116件,诉讼标的87358272元。另,佳通公司尚欠银行本息2.74亿元无法归还。534名工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仲裁机构裁决佳通应支付工人工资464万元。佳通公司几乎所有的银行账户、房地产和生产设备均【破产银行债转股案例】

被法院查封,佳通公司经营完全瘫痪,陷入破产边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

(四)判案理由

江苏省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目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第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于2009年3月9日以(2009)吴民破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佳通公司重整。

佳通公司的重整工作依法按以下步骤进行:

1.选任管理人、管理人接管佳通公司

关于管理人的选择方面,债务人及四家债权银行均推荐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苏州分所担任管理人。其中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已在江苏省高院制定的苏州市企业管理人名册中,擅长法律事务方面的处理;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为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具有广阔的国际视野和丰富的重整管理人经验,且该所即将被列入苏州市第二批管理人名册(正在审批过程中)。裁定当日,吴中法院指定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苏州分所担任佳通公司的管理人,并接管了佳通公司。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债权的申报、审核和确认

2009年3月21日,吴中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刊登了受理佳通公司破产重整公告,要求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5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公告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对于佳通公司账面记载的916家债权人,吴中法院全部以挂号信的方式发送了申报债权通知书,告知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未发送挂号信的其余债权人,都分别通过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了联系处理。公告期内,共计564家债权人申报了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779527696.62元。

2009年5月18日,召开佳通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344家境内外债权人派代表出席了会议,占申报债权人总数的62%。法院向债权人宣布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重整管理人汇报债权申报和核查情况、通报审查管理人的费用报酬、决定佳通公司继续生产事宜。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和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分别以确认债权或拒绝申报的方式通知各债权申报人。债权人对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无异议的,管理人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债权申报人对管理人的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向吴中法院提请裁定。根据债权异议人的申请,2009年8月19日,吴中法院对佳通公司重整案中有关债权申报异议进行了裁定,确认佳通公司的债务为601325037.68元,其中员工债权5笔,税务债权1笔,有担保的债权4笔,普通债权538笔。

重整期间,吴中法院委托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资产的评估机构,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资产的审计机构,以2009年3月8日为基准日对佳通净资产的破产清算价值和重整价值进行评估,并对佳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评估报告显示,佳通公司的净资产为负4.064亿元。

3.引进战略投资人

自接管佳通公司以来,管理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展开了寻找战略投资人的工作。最后,通过由投资者赫比国际有限公司间接地收购佳通公司的关联企业佳茂公司,再以佳茂公司的名义向佳通公司注资的方式,解决了重整企业

的资金来源问题。被收购后的佳茂公司不再是佳通公司的关联企业,而成为赫比国际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企业。其重整思路是:通过母公司和策略投资者签订合作协议来保证佳通公司有足够的运营资金,选聘在硬性线路板行业有15年至20年工作经验的管理团队作为佳通公司的管理层,在未来的经营中专注于硬性线路板的生产和销售,成为国内主要的3G便携电子产品专家。

4.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重整计划的通过

2009年8月18日,管理人向吴中法院递交了佳通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计划:赫比国际有限公司安排7000万元以佳茂公司的名义偿还佳通公司的银行贷款并解除佳茂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抵押及信用的保证(佳茂公司原为佳通公司贷款的抵押人或连带责任保证人,代偿后佳茂公司新形成的对佳通公司7000万元的债权无条件取消);安排7000万元以佳茂公司的名义购买佳通公司的软板设备,出售价款税后4020万元用于清偿银行贷款,2840万元用于一般普通债权的分配。此外,佳通公司提供自有流动资金470万元左右用于清偿员工债权。偿债方案是:(1)员工债权于2009年10月16日前100%付清。(2)税务债权于2009年10月30日前100%付清。(3)银行债权于2009年10月30日前清偿11020万元(其中7000万元为佳茂公司代偿);另有佳通公司四、五期厂房和土地将在可能的条件下变现,用于清偿银行的担保债权;剩余银行债权将延长3年至5年偿还(2012年12月31日还1000万元,2013年12月31日还458214346.53元,2014年12月31日还剩余111519079.48元),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下浮10%,偿还顺位在普通债权之后,清偿比例为100%。(4)关联方的普通债权全部债转股,不参与普通债权的受偿。(5)其他普通债权将受偿50%,于2009年10月31日前受偿13.22%;另36.78%将于重整计划批准后60天内发行3年期的债权凭证,2012年的债权凭证本息一同到期支付。

2009年9月8日,召开佳通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人数为497人,占全体债权人总数的90.36%。会议设员工债权、税务债权、担保债权、普通债权、出资人五个组别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并由公证员对《重整计划草案》投票表决进行现场公证。表决结果为:员工债权组、税务债权组、担保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均全票通过,普通债权人同意的人数占该组到会人数的81.07%,所占债权的份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88.02%。各表决组均一次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定案结论

江苏省吴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六条,作出如下裁定:

批准佳通公司重整计划;终止佳通公司重整程序。

江苏省吴中区人民法院后作出公告,佳通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终止,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六)解说

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将重整制度成功运用于非上市大型外资企业的典型案例之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程序严格公正,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全力以赴消除重整进程中的各种障碍,实现清理债务与拯救企业的双重目标,在考虑利害关系人的同时,兼顾了社会利益。

吴中法院在审理本案中,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案件实际作出了如下有益探索:

1.通过灵活的间接投资方式解决资金来源问题

本案不同于一般的重整案件,重整计划启动的资金并非由投资者直接将资金注入重整企业,而是由投资者赫比国际有限公司间接地收购佳通公司的关联企业佳茂公司,以佳茂公司的名义向佳通公司注资(投资者认为佳茂公司更具有投资价值)。但无论直接注资还是间接注资,均解决了重整企业一个关键的问题——资金问题。解决了这一关键问题,佳通公司便有可能按照重整计划向一个稳定健康的企业转变。被收购后的佳茂公司不再是佳通公司的关联企业,而成为赫比国际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企业,故为切断新佳茂公司跟佳通公司之间的联系,收购协议明确表示佳茂公司向佳通公司注资(替佳通公司清偿债务)后形成的对佳通公司的债权无条件取消。

2.通过债权转为股权获得双赢

在重整草案的提出过程中,如何处理佳茂公司对佳通公司申报并已经确认的债权86732992.45元成为争议焦点。在法院的指导下,根据关联债权属于劣后债权的性质,同时依据衡平居次原则,该部分债权最终以债转股的方式得到了安排。通过如此调整后,一方面,对于债务人而言,资产负债表得到明显改善,为重整终结后的再融资创造了必要的财务条件,同时增加了公司资本,为重整程序终结后的持续发展作出了必要的财务准备;另一方面,对于债权人而言,由于股东方关联债权不再列入普通债权组参与分配,可以大幅度提高普通组债权的受偿比例,从而切实保护了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实际上,作为国际上新兴的一种债务重组模式,债转股所独有的优势,如减轻企业财务负担、盘活资产、兼顾各方主体利益等,与破产重整企业维持企业生存、盘活企业资产的需求不谋而合,可在今后的破产重整案件中作为备用措施。

3.通过允许债务人自主管理保护海外投资者权益

佳通公司的最终控股母公司佳邦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香港主板上市公司,若对其境内主要投资主体进行破产重整会严重影响其股票交易价格,且根据香港联交所的规则,佳通公司进入破产重整后,管理权、控制权将直接交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则该公司可能被立即要求停牌。考虑到上述利害关系,吴中法院作出了同意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运营的决定,使得佳邦环球控股有限公司不仅不需要停牌,而且还可以继续交易,反而通过佳通公司的重整直接将其股票价格提高了八倍。

4.通过许可待定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保护待定债权

佳通公司重整案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时有二家债权人(NERCo.,Ltd,比荣电子元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债权额尚未确定,均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该两家企业此前均为佳通公司的业务代理商,具体负责佳通公司的业务、市场的拓展。佳通公司进入重整后,管理人对上述两家企业主张的佣金金额存在异议,故引发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法申报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均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但对于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因此,吴中法院通知上述两家债权人参加了债权人会议,但未为其临时确定债权额,且未赋予其会议期间的表决权。

5.通过表决前的充分沟通确保重整草案的自愿通过

重整案件中,各方利益主体作出适当妥协、让步,是确保重整案成功的关键。如何在中国目前实际情况和文化背景下,使债权人接受重整案中所要求贯彻的“拯救文化”是一个在实务中比较棘手的问题。吴中法院在佳通公司案件审理过程

中通过正确的引导,督促管理人以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披露重整案中的重要信息、数据,充分保障全体债权人的知情权;在表决前组织所有债权银行至法院座谈,让各银行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促进债权人、债务人的相互谅解,敦促债务人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安排一些资金在贷款期间对银行债权进行清偿,解释比较重整计划通过与否的利弊,最终所有债权银行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中对《重整计划草案》均投了赞成票;在表决前组织普通债权人中的大额债权人多次展开双边、多边对话、谈判,使其充分理解重整计划给予普通债权人的保护。最终的投票结果显示,债权人以理性的态度接受了减债安排,达成了各方利益主体共赢的良好局面,避免了法院动用强制批准权力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新破产法所倡导的债权人主义原则。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辛欣)

破产银行债转股案例 第五篇_2015法院工作报告

第1篇:2015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15年的主要工作

在市委的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最高法院的指导下,全市法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全年受理案件420430件,同比上升1.7%,审结404022件,同比下降1.4%,一审服判息诉率达87.5%,二审后服判息诉率达97.6%,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99.4%。

一、认真履行审判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各类案件,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建设法治国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依法审理刑事案件,推进平安北京建设。全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1474件,判处罪犯23117人。过去的一年,一批大案要案受到社会高度关注,在这些案件的审理中,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依法依程序办案,同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解疑释惑,宣扬了法治,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理解和信任。一是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审结韩磊摔童、首都机场爆炸、梁桂山驾车冲撞24人危害公共安全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4529件,对1683名被告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有力维护了首都安全稳定。二是依法严惩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审结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及涉铁路部门系列案、吉林省原副省长田学仁受贿案等职务犯罪案件290件,对364人判处刑罚,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发挥了惩戒效果,促进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三是依法严惩危害民生的犯罪。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498件,对536人判处刑罚,并就审判中发现的食品药品监管漏洞提出司法建议,促进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完善。四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轻微刑事犯罪以及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发挥刑罚的教育感化功能。市高级法院在全国高级法院中率先成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心理评估、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等工作机制,强化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依法审理民商事案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年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259823件。一是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重点,依法审理民事案件。依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社会保险缴纳等问题进一步明确执法标准,对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等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全年审结劳动争议案件26248件,维护了正常的用工秩序,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就旅游消费中零团费、强迫购物等问题发布审理指南,全年审结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12758件。依法保护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权益,与市妇联签署《关于在全市法院建立妇女维权工作机制的意见》,推动设立妇女维权合议庭。依法审理涉军案件,保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二是以规范市场秩序为重点,依法审理商事案件。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扩大,民间借贷纠纷大量增加,2015年审结此类案件10472件,同比上升14.9%,注重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推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依法制裁高利贷等不法行为,并以新闻通报会等方式,向社会集中发布典型案例和裁判标准,维护了金融市场秩序。市高级法院制定《关于妥善审理涉及“新国五条”房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保障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落实,全年审结房地产案件22548件,努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修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依法妥善审结企业破产案件121件,推动不符合首都产业政策的企业有序退出,促进了首都产业结构调整。依法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优化了首都投资环境。三是以化解社会矛盾为重点,依法开展调解工作。民商事一审案件调解撤诉率达60.2%。在全国首例空难赔偿案中,法院经过100余次谈话、开庭和调解,促成33名遇难者的107名家属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后被告给付了全部赔偿款,同时促成未提起诉讼的其他22名遇难者的家属达成和解,彻底化解了纠纷。加强诉讼与非诉调解机制的衔接,开展人民调解进法院等工作,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486件,促进了社会矛盾化解。

(三)依法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促进科技创新、文化创新。随着首都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性不断增强。2015年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5628件,同比上升9.1%。一是主动服务创新型城市建设。市高级法院制定《服务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对文化艺术等6大行业提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对策措施。姜颖法官知识产权服务团队以网络公开课等方式,结合案件审理,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得到社会好评。二是提高审判专业化水平。加强对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的研究,就网络知识产权、电子商务、专利侵权判定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执法标准。审结国际四大唱片公司与搜狐、搜狗音乐作品著作权系列案,百度诉奇虎不正当竞争案,全国首例行业协会横向垄断案等重大、新类型案件。在最高法院公布的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10大创新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中,北京法院有16篇案例入选,数量居全国首位。三是完善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建立首家知识产权专业人民法庭——中关村法庭,试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三审合一”的审判机制。

(四)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行政相对人通过诉讼维护权益的需求不断增长,2015年全市法院审结行政案件10264件,同比上升9.3%。一是坚持合法性审查。依法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占12.1%。同时,结合行政机关败诉案例,分析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建立行政审判“白皮书”制度,推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二是加大行政纠纷化解力度。在案件审理中,促进行政机关完善行政行为,引导行政相对人正确认识权利义务,推动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行政案件撤诉率达36.2%。三是发挥行政审判的服务保障作用。市高级法院制定《关于为首都生态文明和城乡环境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及时化解房屋征收、违章建筑拆除中的矛盾纠纷,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保障我市重点工作开展。

二、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公正司法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最大期待。全市法院着力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努力以当事人能够感受到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一)深化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认真贯彻最高法院部署,开展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提出司法公开走在全国法院前列的工作目标。一是建设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平台。除涉及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外,今年1月1日起,全市法院所有生效裁判文书全部上传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和中国裁判文书网,将案件事实认定、裁判说理、法律适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二是建设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和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为实现审判、执行全程公开,梳理出18类60项上网公开内容。目前,审判流程和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一期已投入运行,公众可查询诉讼指南等静态信息,二期正在试运行,今年6月底前将提供案件办理实时进展查询服务。三是继续深化庭审公开。在保障公民旁听庭审的基础上,加大庭审直播力度,市高级法院建立的全国首个庭审直播网每日进行庭审直播,已累计直播7527期。开通北京法院官方微博“京法网事”,实时播报大要案审理情况,2015年6月上线以来发布信息1335条,关注网民达到96万。四是进一步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市高级法院制定《关于健全人民陪审员参审监督工作机制的意见》,扩大陪审员选任范围,拓展参审监督形式。全市法院一审案件陪审率达91.5%,同比提高18.7个百分点,超过全国平均水平29.3个百分点。

(二)以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新民事诉讼法为重点,确保法律得到正确实施。2015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全市法院以两部新法的贯彻实施为重点,开展全员培训,调研解决法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确保正确适用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权威。一是转变司法理念。牢固树立人权保障理念,坚持疑罪从无,坚持证据裁判,强化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全年对18件刑事案件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7名公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报最高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没有出现因事实证据问题不予核准的情况。牢固树立程序公正、庭审中心理念,切实做到证据在法庭审理中展示、事实在法庭审理中认定、是非在法庭审理中辨明,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次增加了41.7%,二审开庭率提高了8.6个百分点,庭审质量进一步提高。二是统一司法尺度。在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中,市高级法院调研解决了42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制定了《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指导意见》、《适用简易程序的工作意见》等配套文件12件。在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中,针对小额诉讼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新制度,在三级法院联动调研、积累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分别提出了法律适用的指导意见。三是规范执法行为。市高级法院对历年制定的801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有效文件239件,部分有效26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和明晰了审判工作标准。同时,建立了公报制度,市高级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一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定期向社会发布,实现了制度规范的公开。四是加强和规范审级监督。市高级法院和各中级法院通过二审、再审程序,依法监督纠错,保障执法统一,全年审结二审案件36853件,改判1399件,发回重审995件,审结再审案件622件,改判99件,发回重审198件。

(三)努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围绕“立案难”、“执行难”,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诉讼当事人的意见建议,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措施。一是着力化解“立案难”问题。制定《关于落实司法为民规范立案工作的若干意见》,统一立案审查尺度,修订完善立案指引,明确了起诉材料提交标准,明确了9类常见案件需提交的证据材料,要求做到不因追求结案率年底限制立案,同时探索开展网上预约立案、网上送达,减少了当事人往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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