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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时间:2017-11-02   来源:合同范本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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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篇_监理合同范本(GF-2000-0202)迄今最标准的版本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GF-2000-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定 制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投资总额: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委托人 份,监理人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2.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标准、规程

2.2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2.3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

2.4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2.6《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划分:

4.1监理范围: 。

4.2监理内容: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

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协助委托人协调部分或全部外部关系,委托人对此不支付任何

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开工前提供施工图二套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办公桌椅、文件柜 。

监理人自备的设施补偿费含入监理费、委托人不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错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向委托人赔偿部分

或全部损失。

26.1 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约定向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26.1.1 限期改正。监理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委托人有权提出书面警告,监理人必须在委托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每一次书面警告必须向委托人按监理费的1‰/次交纳违约金。

26.1.2 一般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委托人按监理费的0.5 %/次交纳违约金。

26.1.3 严重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委托人按监理费的1% /次交纳违约金。

26.1.4 部分解除合同。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通知后,本合同部分解除即生效,监理人必须在3日内停止被解除部分的工作,5日内配合委托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所交接资料必须完整。监理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和撤出,或交接资料不完整的,委托人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并且,委托人有权视情况全部解除合同;因监理人拒交或延误交接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而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有关损失。委托人在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的监理人承接该部分工程。同时,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监理人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

26.1.5 解除合同。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本合同即解除,监理人必须在3日内停止全部工作,5日内配合委托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并于完成交接工作当日内离场。监理人应保证所移交的资料齐全完整,监理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和离场或所移交的资料不完整的,委托人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如果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和其他方面的损失,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赔偿有关损失。委托人在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的监理人承接该工程。同时,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监理人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

26.1.6赔偿损失。

26.2三次限期改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26.3监理人违约需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时,委托人有权从应支付监理人的监理费中直接抵扣。

26.4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或没有充分履行其相关承诺及监理义务、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作内容,委托人可书面通知监理人,指明其未能履约的内容和委托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等级。

26.5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监理人必须主动支持委托人工作,对委托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按监理人严重违约处理,同时,监理人还要相应承担委托人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6.6监理人未按承诺建立组织架构、派驻监理人员和投入设备,监理人必须按委托人要求限期整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在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进场后3日内,监理人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到位,或到位后又离开,造成该岗位空缺,委托人一旦发现,将要求监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并保证人员限期到位,同时将要求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果监理人拒不配合,未在委托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委托人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委托人损失。

26.7在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进场后3日内,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监理人员未能足额到位,或到位后又离开,造成该岗位空缺,或者指派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监理,或者未按承诺依时、足额投入有关设备,委托人一旦发现将要求监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并保证人员、设备限期到位;上述情况每发生1次,监理人应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如果监理人拒不配合,未在委托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直至解除合同,监理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委托人损失。

26.8监理人如需要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如监理人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除必须限期改正外,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调换总监理工程师的视为严重违约责任。

26.9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若需离开施工现场2日以上需报并经委托人批准。总请假日数每月不得超过4日(含节假日)。在其请假离开的时间段内应由总监理工程师驻现场或书面委托其他驻场监理工程师全权代表其行使职权。否则每违约一次,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

26.10 委托人参加的会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到会,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到会者,监理人应当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

26.11 监理人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应当作出决定的事项故意拖延或者不作出明确的

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篇_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第三节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对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内容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在格式上,参照FIDIC(客户/咨询)格式,实现国际化接轨,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工程监理的职责、内容、程序和方法,对于规范监理行为发挥重要作用。

一、 监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简称监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监理人就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内容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除具有委托合同的共同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 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委托人必须是具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落实投资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委托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企业,并且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应与企业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符合。

(2) 监理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理合同是以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控制和管理为主要内容,因此监理合同必须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的程序,符合国家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各种标准、规范要求。

(3) 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建设工程实施阶段所签订的其他合同,如勘察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产生新的物质成果或信息成果,而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凭据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受业主委托为其所签订其他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

二、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由“建设工程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下称“协议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通用条件”(下称“通用条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下称“专用条件”)及附录组成。

(一)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

“协议书”是一个总的协议,是纲领性的法律文件。其中明确了当事人双方确定的委托监理工程的概况(工程名称、地点、工程规模、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总监理工程师;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的监理报酬及各建设阶段的服务酬金;监理期限;合同签订的时间和地点。“协议书”是一份标准的格式文件,经当事人双方在有限的空格内填写具体规定的内容并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通用条件,其内容涵盖了合同中所用词语定义,监理人的义务,委托人的义务,违约责任,支付,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争议解决,其他情况。它是建设监理合同的通用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委托人、监理人都应遵守。

(三)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由于通用条件适用于各种行业和专业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因此其中的某些条款规定得比较笼统,需要在签订具体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时,结合地域特点、专业特点和委托监理项目的工程特点,对通用条件中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正。

所谓“补充”是指通用条件中的条款明确规定,在该条款确定的原则下,专用条件的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使两个条件中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组成一条内容完备的条款。

所谓“修改”是指通用条件中规定的程序方面的内容,如果双方认为不合适,可以协议修改。

(四) 附录

为便于工程监理单位拓展服务范围和进一步细化合同义务,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分别增加提出了附录A和附录B两项内容。

附录A和附录B两项内容都是监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附录A列出了委托监理单位的相关服务范围和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包括勘察阶段、设计阶段、保修阶段及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并且在具体工作实践中监理单位也可结合自身条件服务水平将服务范围和内容延伸到项目定义、决策阶段,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等。附录B所列的委托单位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等内容是实施监理的必要条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三、 监理合同的订立

(一) 监理合同的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2. 变更

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主观或客观条件的变化,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根据《合同法》第77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规定,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

3. 暂停与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生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或者双方协议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无论协商解除合同还是委托人或监理人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生效后,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条款仍然有效。单方解除合同的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任何一方对对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有异议,仍可按照约定的合同争议条款采用调节、仲裁或诉讼的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终止

工程竣工并移交并不满足合同终止的条件,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合同才可即告终止:

(1) 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 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二) 委托的监理业务

1. 委托工作的范围

监理合同的范围是监理工程师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范围和工作量。委托人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可以非常广泛。监理工作的范围是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

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监理人也可以受委托人委托,在合同中约定在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服务。

施工阶段监理可包括:

(1) 协助委托人选择承包人,组织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招标。

(2) 技术监督和检查:检查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质量;对操作或施工质量的监理和检查等。

(3) 施工管理:包括质量控制、成本计划、计划和进度控制等。

2. 对监理工作的要求

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监理人执行监理工作的要求,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例如针对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人员,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采取实现监理工作目标相应的监理措施,从而保证监理合同得到真正的履行。

(三) 监理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订立监理合同时约定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是指合同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完成工作的时间、地点以及酬金计算。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双方必须商定监理期限,标明何时开始,何时完成。合同中注明的监理工作开始实施和完成日期是根据工程情况估算的时间,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是根据这个时间估算的。如果委托人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委托工作范围或内容,导致需要延长合同期限,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监理酬金支付方式也必须明确:首期支付多少,是每月等额支付还是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支付,支付货币的币种等。

四、 监理合同的履行

(一) 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

虽然监理合同的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内注明了委托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但从工作性质而言属于正常的监理工作。作为监理人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除了正常监理工作之外,还应包括附加监理工作。这属于订立合同时未能或不能合理预见,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监理人完成的工作。附加工作大体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由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期限和范围发生变化而增加的,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可能包括:

(1) 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

(2) 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等。如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承

保合同不能按期竣工而必须延长的监理工作时间。又如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就施工采用新工艺施工部分编制质量检测合格标准等都属于附加监理工作。

另一种是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承包人的施工被迫中断,监理工程师应完成的确认灾害发生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合格和不合格部分、指示承包人采取应急措施等,以及灾害消失后恢复施工前必要的监理准备工作。

由于附加工作是委托正常工作之外要求监理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委托人在其完成工作后应另行支付附加监理工作酬金,但酬金的计算方法应在专用条款内予以约定。

(二) 合同有效期

尽管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注明“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但此期限仅指完成正常监理工作预定的时间,并不一定是监理合同的有效期。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即监理人的责任期,不是以约定的日历天数为准,而是以监理人是否完成了包括附加及额外工作的义务来判定,因此通用条件规定,监理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工程准备工作开始,到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收到监理报酬尾款,监理合同才终止。如果保修期间仍需监理人执行相应的监理工作,双方应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

(三) 双方的义务

1. 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应负责建设工程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满足开展监理工作所需提供的外部条件。

(2)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4)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5)为监理人履行合同义务,做好协助工作。协助工作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篇_监理合同范本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规模: ;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

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 包括:

1. 监理酬金: 。

2. 相关服务酬金: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2. 监理人的义务

3.委托人的义务

4. 违约责任

5. 支付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7. 争议解决

所有合同通用条款未做修改,详细内容参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第四篇_最新《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市[2012]4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工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现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在推广使用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本合同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规模: ;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

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 包括:

1. 监理酬金: 。 2. 相关服务酬金: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篇_2016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第1篇:监理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书委托方为:______

(以下称"甲"方)

被委托监理方为:_______工程咨询监理公司

(以下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______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监理范围___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工作。服务期限为____年__月至____年__月。总费用为:____万元。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签定本合同书。

本合同书(协议书连同合同一般条款、特殊条款与附录,称为"本合同书")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各持合同正本壹份和副本四份,副本报送监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本合同书签于:____年__月__日地点: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乙方(公章):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

地址: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电挂: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合同一般条款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监理依据是_________。

第二条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合同书,并按本合同书开展监理工作。

第三条

甲方是本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负责建设中筹集资金、征地、移民、协调与当地关系等职责,对本工程建设效益全面向国家负责。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为本项目监理单位,根据本合同书进行监理工作,行使甲方赋予的权力并对甲方负责。

##第2篇:工程监理合同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监理项目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_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的____施工监理,监理范围:__________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工作。

第二条期限费用

服务期限为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总费用为:________万元。

第三条条款定义

1、甲乙双方的监理依据是《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施工承包合同。

2、甲方是本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负责建设中筹集资金、征地、移民、协调与当地关系等职责,对本工程建设效益全面向国家负责。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为本项目监理单位,根据本合同书进行监理工作,行使赋予的权力和责任,对甲方负责。

3、本合同书所指的工程监理范围与内容在附录b服务范围与内容中详细说明。

4、本合同书所指的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在附录d中详细说明。

5、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文件,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双方联系的具体规定(代表、地点、方式等)在特殊条款中订明。

第四条本合同书的开始、完成与变更。

1、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字盖章完成后,本合同书立即生效。

2、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开始其服务。

3、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完成服务。

4、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书需变更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建议需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

5、如果如本合同书需延长(不可抗力等),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在特殊条款中事先加以说明。

6、合同签约后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变化时,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可做调整,并在特殊条款中具体说明。

第五条甲方的权力与责任。

1、甲方依据监理合同对乙方的工程进行督促和检查。

2、甲方若认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乙方主要人员,直至终止合同。

3、对涉及工程工期、质量、造价等重大问题变更时,应由甲方最后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办理。

4、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证乙方责任和权力的统一。甲方应按附录c按时向乙方提供规定的设备、设施和材料。

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资料、图纸和数据等。同时应在特殊条款中明确提供的方式、份数与回收、保密等办法。

6、甲方应负责协调工程外部条件及与地方的关系。

7、甲方应在特殊条款中双方订明的期限内,对由乙方提交甲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作出决定。

8、甲方依据附录d按时支付乙方监理费用。

第六条乙方权力与责任。

1、乙方拥有合同中规定的权力,并承担相应全部责任。

2、乙方必须具有履行本合同书所需的技能、谨慎与勤奋,必须按照监理的职业准则完成其全部职责。

3、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服务责任以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超出监理服务责任并发生费用,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由甲方承担费用。

4、乙方按附录c按时自带规定的设备、材料和设施。具体使用协议在附录c中规定。

5、乙方必须按附录e规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其主要人员资格和服务条件须经甲方审查同意,甲方不得无理由地拒绝。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监理目标需要提出的工程监理组织机构,并确认总监理工程师。

6、监理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在各规定期限内进行。为保证监理的有效实施,乙方可在该期限内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员,其中主要监理人员的更换需经甲方同意,乙方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应连续稳定,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7、乙方有本监理项目的质量否决权、签发付款凭证权和开工、停工、返工和复工命令权。

8、乙方向甲方收取的报酬,是其关于本合同书的唯一报酬。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接受与本合同书有关的或与其承担义务有关的其他津贴、回扣等报酬和非直接支付。

9、乙方在监理的过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秘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八条调解与仲裁。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端,双方应首先本着相互谅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则充分协商,解决争端;若协商失败,任何一方均可向监理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争端;若调解无效,任何一方可依法要求仲裁。双方同意由__仲裁委员会仲裁。在调解和仲裁过程中,双方应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

第九条违约责任

由甲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甲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乙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由乙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乙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

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甲乙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

第十条甲方可视乙方的监理工作情况,进行奖罚。具体内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规定。

第十一条特殊条款

鉴于本工程的特点与实际需要,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

1、额外服务:如果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甲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甲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乙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甲方,甲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

2、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

3、监理服务期限:

4、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

5、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导致监理费用的变化,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

6、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5份,甲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fw/38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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