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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合同

时间:2017-10-21   来源:合同范本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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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合同 第一篇_社会组织用工合同

篇一:社会组织劳动合同范本

示范文本

编号:

社会组织劳动合同书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

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职务

注册地址

注册类型(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分支机构)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护照号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 区(县)街道(乡镇)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 。

a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 年月日生效,其

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年 月 日终止。

b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 年月日生效,

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c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 年

月日生效,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第四条 乙方的用工时间为: 年 月 日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作。

第六条 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七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岗位聘用协议的,按照岗位聘用协议规定执行。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执行 工时制度,实行b、c工

时制的需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自批准之日起按批准文件执行。

a 标准工时工作制,每周休息日为 。

b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c不定时工作制度。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考勤制度。

第九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乙方病假、事假等

请、销假按甲方的规章制度办理。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每月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 (社会组织住所所在地)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

(社会组织住所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

(社会组织住所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

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篇二:社会组织劳动合同书

(渝民发〔2011〕153号)

重庆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

合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现将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民发〔2011〕1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 社会组织 劳动用工管理 通知

抄送:各全市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1年10月18日印

(民发〔2011〕155号)

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

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调整社会组织劳动关系,增强劳动合同意识,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改善用工环境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各级社会组织劳动用工管理过程中也存在着对法律认识不足,劳动合同履行率低,相关配套政策不完善等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与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系指除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以外的所有与社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充分认识在社会组织中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劳动合同法》是在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牵涉到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组织发展与稳定的大局。各单位应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组织的高度,给予足够的重视。

三、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大力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监督社会组织依法完善劳动合同管理。要广泛宣传普及《劳动合同法》相关知识,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使社会组织人事管理人员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学习中要注意结合实际,认真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把《劳动合同法》的学习贯彻到实处。辅导社会组织依法修订和完善人事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劳动合同。通过社会组织的日常登记管理、年检、评估等项工作协助各级劳动监察部门,监督社会组织做好劳动用工管理。

五、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为了满足各级社会组织劳动用工管理的需要,我们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制订《社会组织劳动合同范本》(见附件)供各级社会组织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附件:社会组织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主动公开

民政部办公厅2011年9月20日印发示范文本

编号:

社会组织劳动合同书

甲 方: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监制)篇三:单位用工合同样本

劳动合同书

(以下简称甲方)现聘用 (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劳动合同制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月),自年 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月(日)。

二、工作内容

第一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二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一条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8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第二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三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四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一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二条 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____ 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 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____ 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注:甲方在乙方试用期满后为乙方提供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如乙方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必须出具书面申请。

第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

第一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甲方工作的工作程序、保密规定等制度;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二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一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六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八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相关补偿条例办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 ,劳动合同即终止。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期满前30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和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在培训期内或培训结束上岗工作不满1年的,辞职或自行离职的,按培训费100%向甲方偿付培训和招接收费。以后工作每满1年减免赔偿培训招接收费的20%,合同期满不赔偿。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其他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____ 年____月____日

社会组织合同 第二篇_社会组织劳动合同书

(渝民发〔2011〕153号)

重庆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社会组织合同】

合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现将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民发〔2011〕1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 社会组织 劳动用工管理 通知

抄送:各全市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1年10月18日印

(民发〔2011〕155号)

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

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调整社会组织劳动关系,增强劳动合同意识,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改善用工环境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各级社会组织劳动用工管理过程中也存在着对法律认识不足,劳动合同履行率低,相关配套政策不完善等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与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系指除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以外的所有与社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充分认识在社会组织中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劳动合同法》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规范劳动关

系的一部重要法律,牵涉到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组织发展与稳定的大局。各单位应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组织的高度,给予足够的重视。

三、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大力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监督社会组织依法完善劳动合同管理。要广泛宣传普及《劳动合同法》相关知识,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使社会组织人事管理人员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学习中要注意结合实际,认真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把《劳动合同法》的学习贯彻到实处。辅导社会组织依法修订和完善人事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劳动合同。通过社会组织的日常登记管理、年检、评估等项工作协助各级劳动监察部门,监督社会组织做好劳动用工管理。

四、社会组织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并加强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社会组织应依法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劳动合同管理。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补充、完善现行劳动合同文本,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并依法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结合自身的特点,抓紧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及员工奖惩等配套措施,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终止、解除程序,要加强劳动用工信息管理,认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

休假、保险福利、奖惩、考核等各类资料,以实现劳动合同的精细化管理。

五、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为了满足各级社会组织劳动用工管理的需要,我们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制订《社会组织劳动合同范本》(见附件)供各级社会组织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附件:社会组织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主动公开

民政部办公厅 2011年9月20日印发

示范文本

编号:

社会组织劳动合同书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监制)

社会组织合同 第三篇_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甲方(单位名称):松江区志愿者协会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

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1、合同期限: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合同期限从2014年 11

月 17 日至 2015 年 11月17日止。

2、工作内容: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协助开展志愿

服务等文明创建相关工作,乙方根据工作要求按时按量完成甲

方交办的工作任务。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相应调整、变更乙

方的工作任务。

3、工作时间:乙方每周工作5天,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24小时。乙方的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和上海市及用工单位依法

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劳动报酬: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元,(不得低于当

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甲方每月 以法定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

资。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

支付不低于乙方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报酬。

五、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甲方支付的小时工资中已包含其应缴纳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乙方可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

定自主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三条 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为乙方办理工伤保

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享受工伤保险

待遇。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相关待遇按国家和

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十六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

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

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

和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社会组织合同】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在任何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

必须提前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

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期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

在劳动关系,双方应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或延续手续。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一条 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社会组织合同】

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

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

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小时

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

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给对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

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因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完全履

行,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 元。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其他违约责任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

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社会组织合同 第四篇_社会组织服务购买协议—

承接村(社区)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承接乙方社区公共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服务目的及要求

为进一步提升协会的社会职能,丰富百姓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根据目前整体情况以及相关要求,经协商决定,甲方承接与乙方社区公共服务,进行社会工作介入。

第二条:服务群体

以辖区内的百姓群众为主要服务对象

第三条:服务内容

有关王羲之的一系列文化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两次活动。

第四条:服务形式

甲方以无偿服务的方式,定点为乙方提供服务。

第五条:服务考核

甲方根据运作制定管理章程,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服务时,应向乙方说明原因;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具有志愿者无私奉献精神,全心全意为服务对象服务;自觉接受乙方的监督。

乙方考核:活动参与、评估。

第六条:服务费用

秉持着公益理念,甲方无偿为乙方提供服务。如有特殊服务需求,双方协商分担。

第七条:服务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从2016年 月至2017年 月止。

【社会组织合同】

2、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将服务项目委托给第三人。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社会组织合同 第五篇_2016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社会组织合同】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工 资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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