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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法院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时间:2017-10-03   来源:工作计划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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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法院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第一篇_2016年某某县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某某县2016年度推进依法行政暨法治政府

建设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贯彻落实十八大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市委十届七次全会报告、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参照市政府法制办2016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工作计划。

一、继续推行法律顾问制度

2016年实现县政府组成部门、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某某风景区管理局及全县各乡镇、街道办法律顾覆盖率达到100%。县政府组成部门、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某某风景区管理局聘请的法律顾问不得少于2人,执法任务少、涉法事务不多的部门可以多个部门联合聘请法律顾问,有条件的部门要设立法律顾问室。此项工作必须于8月30日前完成。各单位于9月15日前将本单位的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继续加强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县级各行政部门要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的长效机制,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依据。2016年,对新上岗执法人员着重培训法学基础理论、综合行政执法实务、

行政救济制度、行政执法案例分析等内容;对在岗执法人员着重培训•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执法证据调查固定及应用、行政执法评查及案例分析、职业道德教育等内容。对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要开展综合法律知识轮训,全年轮训不少于4期,每期培训不少于3天。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县新上岗执法人员参加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的办证培训;负责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县级各行政部门开展对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轮训工作。

三、继续开展“某某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加强典型示范和引导

按照•某某市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工作方案‣的要求,继续在全县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培育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先进典型。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3月底前由县政府法制组织创建单位报送申请,审核确定创建示范单位的培育对象;4至9月份,指导培育对象开展创建活动;10月份,由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创建单位进行验收,并对2012至2015年度示范单位进行复核;11月份审定候选单位并公示,12月份由市政府法制办上报市政府批准命名为“某某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四、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强化对重点执法领域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匡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建立本单位的案件评查制度。各单位组织对2016年所办结的案件开展不少于二次的评查,并将评查情况报送至县政府法制办。2016年6月30日前,县政府法制办组织对全县范围内2015年办结的行政案卷进行评查,评查结果由县政府法制办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政府法制办。

2016年7月15日前,由县政府法制办组织牵头重点对县旅文广体局、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匡远街道办、某某乡的执法案卷开展集中评查。评查结束后,按时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参加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案卷评查。

五、加强执法人员管理,开展执法人员清理工作

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不得授予执法资格,开展执法活动。对法制督察、行政执法人员、受委托执法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分类统计,及时掌握本部门执法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执法人员数据库。清理执法人员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县级执法部门各类人员的统计汇总,并做好上报工作。4月初下发执法人员统计工作的相关要求;4月底,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科室完成本单位人员统计相关工作,并按时上报;5月中旬,由县政府法制办完成全县人员的统计相关工作;5月底前,县政府法制办完成对全县执法人员的统计汇总工作,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结合实际将执法人员参加法律培训和考试情况、执法规范化程度、执法案卷质量等纳入考核范畴。规范执法

辅助人员管理,聘用执法辅助人员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 六、继续贯彻落实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县级各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某某市委办公厅某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某某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的通知‣(昆办通„2014‟84号)的要求,积极做好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安排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其中:法定代表人和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数,分别不低于本单位当年人民法院受理且开庭审理案件数的30%;本单位每年的第一起案件(指人民法院本年度受理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不包括上一年度人民法院已受理结转本年度开庭的案件),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将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准备情况和人民法院行政判决(裁定)书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县政府法制办要按照•规定‣要求,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加强对各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督办、统计、日常跟踪和年度目标考核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法制办报告。

七、继续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各级行政部门要全面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勇于负责、敢于担当,杜绝不作为、乱作为,

克服懒政、怠政行为。

2016年7月31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县级各行政部门对行政权力清单、权力运行流程图执行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内容包括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建立权力清单目录、规范权力行使,开展行政执法的措施手段、取得的工作成效、存在问题、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等,并将自检自查情况向县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后,专题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同时抄报市政府法制办。

八、继续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全县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查找并着力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打破规范性文件“终身制”,并于10月底前将清理结果报县政府法制办,经过审核后根据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通过政务网向社会公布。同时,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全县各行政执法单位,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在12月底以前,将各自制定或者修订后的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2016法院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第二篇_法院述职述廉述学报告2016

【法院述职述廉述学报告XX】

各位领导:

根据市县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委员会通知要求,现在,我将本人履行职责、廉政情况和理论学习情况报告如下:

一、XX年主要工作

XX年,我院在县委的正确领导和人大、政府、政协的有力监督支持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积极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以服务全县工作大局为己任,忠实履行职责,立足本职,着眼大局,始终把保障改革、促进和谐、维护稳定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2816件,及时妥善办结2771件,结案率98.4%。为构建平安和谐法院,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一)、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强力维护社会安定。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深入开展打黑除恶、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全年共审结刑事案件219件,判处犯罪分子261人。其中涉黑、涉恶、抢劫、抢夺、盗窃案件58件,判处犯罪分子89人。依法审结经济和职务犯罪案件19件,判处20人,推动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审结了影响全国、公安部督办的咸庆才、张英、赵金祥特大购买运输假币案,三人均被从重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犯、初犯、偶犯、过失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判处非监禁刑17人,免予刑事处罚6人。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去年,我院刑事庭再次被市中院荣记集体三等功。

营造优良发展环境。我们围绕县委、县政府关于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把审理好与国企改革、优化企业经营环境、加快城镇化进程和事关土地合法流转的案件,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牢固树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办案原则,全年受理民事案件XX件,审结1996件,结案率为99.76%。调解、撤诉1457件,调解撤诉率为73%。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案件146件,切实维护了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我院被省高院评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先进集体。

筑牢官民和谐桥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我们进一步加大行政审判工作力度,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努力促进官民和谐。全年共受理行政案件254件,审结246件,其中经协调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主动撤诉79件。依法执结计生、国土资源、税务管理等部门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123件,保障了行政管理职能的充分发挥。

大力破解执行难题。为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护,我们努力创新工作机制,先后四次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集中执行会战活动,建立了执行联动和特困群体救助机制。改进执行方式,强化执行和解措施,一批疑难复杂的骨头案、胡子案被执结,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的诚信和交易安全,全年执结案件187件,旧存执行积案执结率达98%,新收执行案件执结率达90%,执行工作逐渐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积极参与平安建设。我们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认真落实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要求。通过公开审理、公开宣判、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和一系列巡回审判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受到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积极开展送法进社区、进校园活动,在县城中小学举办法制讲座21场。认真落实县委要求,主动协助联系乡镇做好平安建设工作。

2016法院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第三篇_行政诉讼审理难总结(2016)

行政诉讼“审理难”总结汇报

14诉讼法利用三个课时的时间,通过实务界法官老师的讲授,同学们的讨论,授课老师的总结点评,对行政诉讼“审理难”问题进行了深入学习和研究,现对此做一个总结汇报。

一、 行政诉讼审理难的现实表现

(一)审理周期长、裁判效率低

(二)原告胜诉率不高

在行政诉讼中,因为行政审判的被告就是当地政府以及行政机关,审理的行为就是政府的职能行为。原告的胜诉率低一直是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在2014年接受采访时说过,“10年前被告败诉率占30%左右,今年来下降到10%以下,有一些省份甚至只有2“。

(三)原告上诉率、申请再审率高,非正常撤诉率高。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曾表示,行政诉讼的上诉率是最高的,申请再审率也是最高的,大概是民事和刑事的6倍到8倍,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行政案件件件上诉。

在我国行政审判中,撤诉率一直居高不下,撤诉率成为行政案件结案的主要方式,如1999年以撤诉方式结案的有44442件,占已审结案件的比例为45%;2000年有31794件,占37.8%,2001年有31042件,占33.3%。在这里面,更多的是非正常撤诉,即原告在自己的合法权益未能充分得到保护的情况下,因受到外界的影响或不当干预,被迫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而撤回起诉。(邓俊明,行政审判的困境与突围——以行政诉讼中原、被告法律素养的实证分析为视角)

(四)实体裁判少,多为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重做

(五)法院案多人少,部分法官素质偏低

随着立案登记制推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及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调整,案多人少状况成为基层法院司法的新常态。(林振通,基层法院如何应对“案多人少”) 另外,法院自身的行政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也比较薄弱,对行政审判队伍的培训基本是空白,部分法官的专业素质偏低。

(六)法院、法官不独立,案件审理受到法院内部和外部的种种干涉 行政诉讼审理难的另一个方面就是行政诉讼案件受到的干预多。行政诉讼内部干预表现为司法的行政化,一些案件受到审委会的干涉,导致审理与裁判相分离,还有些案件由庭长、院长“把关”、“拍板”。上级法院会对下级法院的案件进行不当干预。再就是法院人员管理的行政化导致的下级法官对上级的依附性与遵从性。

由于地方法院的人、财、物都受制于地方政府,民告官也就成了烫手山芋,导致一些案子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

二、 行政诉讼审理难原因分析

(一)立法方面的原因

1.立法技术的落后。就整个法典体系而言,立法者当然要根据内容的需要来编排。由于历史的原因,《行政诉讼法》的体系过多地因循《民事诉讼法》,既不是按照行政诉讼受理条件、审查标准、救济方式、诉讼程序等诉讼环节展开,也不是按照行政处理、行政不作为、行政合同、行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等诉讼类型展开。这样的编排方式没有突出行政诉讼的关键问题,不能很好地体现行政诉讼法“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相结合”的特点。

2.现有制度的现有制度的缺陷。审理期限的不合理、证据制度不完善、裁判类型的不周全、诉讼目的的不合理等。

原行政诉讼强调了法院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为此,无论原告何种诉求,法院必须认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状况。其中的逻辑是,法院只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司法审查职责,因此,行政行为合法的,要判决维持;行政行为违法的,要判决撤销、变更、履行等。因此,学术界一般评价《行政诉讼法》为“司法审查法”、“客观诉讼法”。法院化解纠纷的手段体系受到局限。

原行政诉讼法的目的在第一条中展现: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已经表明了在诉讼目的上对行政机关的偏移。

(二)体制方面

行政诉讼审理难在体制方面的表现主要为审判的不独立。法院审判不独立在外部表现为行政权对司法权的非法干预。因为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导致一些案件不能判、不敢判。法院审判不独立的内部原因为司法行政化问题突出。这体现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案件以“指导”为名的不当干预。一些案件受到审委会的干涉,导致审理与裁判相分离,还有些案件由庭长、院长“把关”、“拍板”。法院内部审判业务更多显现为请示、汇报、指示、命令等形式。

(三)法院自身方面

行政诉讼审理难也存在法院自身的原因。包括:1.部分法官素质不高、对新事物适应力不强;2.立案登记制衍生的案多人少问题,审理周期长问题;3.绩效考评制下法官对案件公正审理的目标有所偏移;4.原告缠诉对办案人员的情绪影响;

5.传统诉讼文化中重实体轻程序、重直观轻推理与司法审查合法性的冲突。

(四)行政机关方面

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诉讼审理难也要部分归责于行政机关。主要表现在:

1.行政机关“官本位”思想严重。在行政诉讼中不完全配合;2.行政机关法治水平落后,影响行政诉讼审理的正常开展。3.行政首长出庭制度的负面效应。新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行政首长出庭制,本意是促进行政诉讼审理的顺利开展。但是在现实中对此制度能否按照既定目标运行存在质疑。首先,行政首长工作繁忙,实际中可能流于形式,另外,该制度可能演变成行政机关的政治考核指标,首长出庭成为一种政治任务,则偏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4.行政机关因为法律素养的

不高,工作要求不严,对证据的收集、整理不完全、不规范。5.行政机关应诉技巧不足,也会对行政审理造成困难。

此外,行政诉讼还会受到外界舆论的不当干涉和压力,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新近应对举措

为解决行政诉讼审理难的问题,国家立法机关对行政诉讼法予以了修改,同时,相应的司法改革配套措施也在为行政诉讼审理提供制度保障。

(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针对行政诉讼审理难问题,新行政诉讼法做一些修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诉讼目的上增加“解决纠纷”的目的,删去了“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目的,在立法目的上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

2.管辖制度中规定级别管辖和相对集中管辖,对去除行政审理地方化,行政化产生了积极作用;

3.证据规则的完善,将一些以前由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规则上升到立法层面进一步予以肯定;

4.引入行政调解制度,对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从而有利于案件纠纷的解决。

5.修改裁判形式,删去“维持判决”,改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的体现;

6.立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使部分案件的审理更有效率;

7.增加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使行政审理能顺利进行;

8.增设民事交叉案件审理机制,行政民事一并审理,为此类复杂案件的审理提供程序规范;

9.明确“二审开庭审理”为原则,有利于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10.增设诉讼强制措施,对诉讼当事人予以约束,利于审理正常开展。

(二)司法改革配套措施

中央“司法改革纲要”

1.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制度

2.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

3.巡回法庭

4.法官员额制

5.以审判为中心改革

6.“阳光司法”

7.人名陪审员制度

四、制度性反思

(一)错案责任追究制

制度实施近30年,运行效果并不理想,存在理解上的误区和制度上的负面效应等问题。

(二)是否所有案件都审理难,都不独立?

【2016法院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应当分类型考虑:工商确认、履行登记等常规案件并不难,难在政治性、群体性、重大影响案件。法院只审理合法性能否平息案件?

(三)行政案件的审理标准:“人民满意度”标准的考量。 是否应考虑“裁判说服力标准”,丰富文书说理部分。

五、新问题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运行成效问题;中央司法改革纲要中提出的制度、措施等的实证分析,评估,对策,建议。

2016法院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第四篇_依法行政题库(2016)

行政诉讼法

一、单选题

(A)

A.法律;

B.法律,法规;

C.法律,法规,规章;

D.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人民法院管辖。(C)

A.被告所在地;

B.原告所在地;

C.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

D.限制人身自由行为发生地。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D)

A.被告所在地;

B.原告所在地;

C.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

D.不动产所在地。

4.经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B)

A.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B.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C.复议机关是被告;

D.由人民法院确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为被告。

5.下列说法错误的是。(B)

A.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B.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受委托组织是被告;

C.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D.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6.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证据。(D)

A.被告可以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B.被告可以自行向原告收集证据;

C.被告可以自行向证人收集证据;

D.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7.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C)

A.5日;

【2016法院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B.10日;

C.15日;

D.30日。

8.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到庭的, 。(A)

A.视为申请撤诉,可以缺席判决;

B.可以缺席判决,应当缺席判决;

C.视为申请撤诉,应当缺席判决;

D.视为原告败诉,视为被告败诉。

9.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理。(C)

A.应当;

B.可以;

C.不予;

D.决定是否。

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 、其他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 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D)

A.10年,2年;

B.10年,5年;

C.20年,2年;

D.20年;5年。

1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C)

A.可以主动;

B.应当;

C.一般不适用;

D.根据当事人申请。

1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 送请 作出解释或者裁决。(B)

A.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

B.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

C.案件审理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

D.案件审理法院,国务院。

13.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向上一级人【2016法院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民法院提起上诉。(B)

A.十五日内,十五日内;

B.十五日内,十日内;

C.十日内,十日内;

D.十日内,十五日内。

1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A)

A.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多选题

1.下列哪些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ABCD)

A.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B.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C.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D.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2016法院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2.下列哪些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ABCD)

A.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B.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C.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D.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ABCD)

A.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B.海关处理的案件;

C.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D.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4.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哪些条件(ABCD)

A.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有明确的被告;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D.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下列哪些人员在行政诉讼审理中应当回避。(ABCD)

A.审判人员;

B.书记员;

C.翻译人员;

D.鉴定人、勘验人。

【2016法院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6.下列关于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回避说法正确的有。(BCD)

A.可以均有审判委员会决定;

B.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C.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D.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7.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可以作出以下哪几种判决。(ABCD)

A.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B.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C.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D.判决变更行政处罚。

三、判断题

1.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2.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3.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5.经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不论复议机关是否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都是被告。(×)

6.行政诉讼中,原告一律不承担举证责任。(×)

7.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

8.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应当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9.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10.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行政复议法

一、单选题

1.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A)

A.提出申诉;

B.提起复议;

C.民事诉讼;

D.行政诉讼。

2.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C)

A.依法申请仲裁;

B.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但下列哪项不包含在内。(A)

A.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B.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D.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C)

A.十五日内;

B.三十日内;

C.六十日内;

D.九十日内。

5.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D)

A.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B.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C.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D.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

6.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A.申请人、第三人都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B.申请人、第三人都不能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C.申请人不能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2016法院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第五篇_2016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

今年来,我局依法行政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部门的有力指导下,以党的十八大系列会议精神为重要思想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实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监督完善化为目标,以人民满意为标准,通过加强业务学习、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健康发展。

一、主要措施及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我局充分认识到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列入年初制定的全局工作计划,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向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运行转变。一是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及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统一组织领导全局依法行政工作。二是依法行政工作由一把手主抓,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坚持召开例会,研究分析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要求。三是完备执法人员的主体资格。对公证、律师、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人民调解等相关岗位加大培训和考核力度。四是严格执法制度。在严格执行制度过程中,不断充实和完善相关制度。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做到了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二)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活动中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形式,结合“六五”普法要求,先后组织全体干警学习了《刑法》、《律师法》、《劳动合同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学习,增强全县系统干警对依法行政和规范执法的理性认识,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队伍整体素质,端正规范执法和法律服务行为。

(三)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司法工作认知度

首先,在政府网站上及时、准确公开部门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主要职责、执法依据、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行为。坚持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把群众普遍关心涉及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公开的重点内容。其次,在法律援助中心和公证服务两个对外服务窗口设置宣传栏,印发《工作指南》等宣传册,公开了办事依据、办事要求、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人员的责任和办事结果。通过当面答复、电话答复等多种形式,按时解答、处理群众咨询和提出的问题,使每一位来咨询办事的当事人都能开心而来,满意而归。

(四)依法行政,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一是拓宽渠道创新方式,推进普法宣传进程。1、创新方法,多渠道、多方位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我局联合各相关专业部门,在“税法宣传月”、“三八妇女维权周”、“3•15消费者权益保障”等法定宣传日,组织举办专题法制宣传活动,活动过程共发放宣传资料8万份,上法制课达到72人次,举办宣传图展60场次,观展人数达到7.2万人次,取得良好成效。2、开展“黄、赌、毒”专项行动的法制宣传。先后组织大型禁毒宣传图片在镇、村、学校巡回展出32场次,观展人数达5万人次;出动宣传车辆20 辆次;组织专题法制电视专访8场次;法制之窗栏目播出150场次;发放宣传资料8万份。3、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专项法制宣传。为打击制售假发票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我局采取切实措施,广泛收集素材,制作宣传海报40份,宣传画册8万本,横幅100条,标语800条,刻录宣传光碟200块。于今年8月份会同县普法办联合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在饶洋镇举办法制宣传图片展览。后又接连在北部山区片各镇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专题宣传巡回图片展览。活动取得较好效果,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气氛。

二是依法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着力维护社会稳定。1、针对节假日群体性事件和矛盾纠纷高发期,我局召开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会议上强调各基层单位要加强对各辖区的排查力度,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集中力量,重点排查多发性,易激化矛盾纠纷,积极主动参与群体性矛盾、群体性上访纠纷的调解,及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2、加强村居调委会建设,创新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借助村居委员会换届工作开展的契机,先后调整充实乡镇调解成员19名,村居调委会成员达到1496名。调整后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成员不论从文化结构还是年龄结构都有较大改观。由基层股、公律股、律师所形成联动,深入镇、村(居)对各级人民调委会成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有效提高全县人民调解队伍依法做好化解纠纷能力。提高了我县人民调解队伍的战斗力。今年来全县共调处矛盾纠纷1863宗,调处成功1855宗,成功率达到99.57%。

三是社区矫正工作逐步规范化。为更好贯彻落实《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及分类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基层社区矫正工作,我局将《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及分类管理暂行规定》转发到各个基层所,并督促各基层所依据规定认真抓落实,严格执行规定,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目前,我县在管矫正人员401名。根据市局工作要求,我局组织落实对全县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三类罪犯”清查清理,尚未发现“三类罪犯”人员。

四是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依法推进法律援助工作。1、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和行风评议活动的开展,县法援处深入到各镇开展专题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向弱势群体宣传法律援助,让他们知道法律援助是国家的民心惠民工程,由国家免费为经济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2、热情接待来访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县法援处会同公职律师事务所等部门联合接待来访群众,秉承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为弱势群体提供高效、便捷、满意的法律服务。并对法律援助案件受理进行认真审查,使我县法律援助案件大幅攀升。今年来,县法援处共接待当事人450余人次,接待信访405人次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fw/38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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