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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分销合同

时间:2017-09-11   来源:合同范本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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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分销合同 第一篇_旅游新代理销售协议

代 理 销 售 协 议 书

(出境旅游)

编号: CEITS-

甲方:XXX

法定代表人:XXX

通讯地址: XXX

电话: XXX

乙方: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授权委托人: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电话:

为了促进出境旅游产品与营销的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扩大双方交易规模,实现双方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提高双方经营实力,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合同法》及国家旅游局的相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代理销售乙方产品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双方资质及合作方式

1、 甲乙双方均系经中国国家旅游局批准的,合法从事中国公民出境游业务的企业。

2、 甲乙双方确认的合作方式为:乙方作为组团方向甲方提供旅游产品,甲方作为代理方销售乙方的旅游产品。

3、 在本协议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乙方旅游产品”、“乙方产品”或“产品”特指:乙方委托甲方代理的乙方旅游产品。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负责管理本公司的销售网络,代表各业务部门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确保所属参加代理销售乙方产品的各个部门均具有合法资质。

2、 甲方在销售乙方产品的过程中,应接受乙方关于产品服务规范所做的指导和监督。

3、 甲方在代理销售乙方产品过程中,应向客人明示与乙方的代理关系并完整、准确

地向客人告知乙方产品内容。

4、 甲方制定的销售价格不得低于乙方制定的最低销售价;甲方制定的销售价格如低

于乙方产品的广告价格,须提前告知乙方。

5、 甲方在销售乙方旅游产品时,须以甲方名义与客人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并向客

人提供相关票据。

6、 甲方在代理销售的过程中应积极的向乙方提出改进产品建议及营销建议。

7、 甲方在代理销售过程中,不得借乙方名义销售非乙方的产品。

8、 甲方在代理销售过程中,不得向客人作出超出乙方产品标准的承诺。

9、 甲方在代理销售过程中应及时、准确地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

合法、有效。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确保资质合法,并向甲方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加盖公章),由乙方法人主体

派出的代表或负责人,须向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或委托书。

2、 乙方负责指导和监督甲方在代理销售乙方产品过程中关于产品服务的操作规范。

3、 乙方产品发布时需向甲方提供代理产品的结算价,建议销售价和广告价。乙方应接

受甲方在代理销售过程中所提供改进产品的建议和营销建议。

4、 乙方应高度重视和努力维护甲方品牌形象和声誉。杜绝有损甲方品牌的行为和现

象,对于甲方提供的客源,要保证接待和操作质量,重点做好全陪的培养与选派工作,地接社的选择与规范工作。

三、双方的共同承诺

1、双方承诺按照所选择的方式进行业务往来以保证业务顺利进行。

2、双方承诺遵守开发属地客户的原则,以保证市场经营秩序。

3、双方承诺在团队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须由乙方处理,甲方予以配合;在产品代理销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须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予以配合。

4、双方同意:甲方与客人签订的《出境旅游合同》为旅游局、工商局共同制定的标准合同。

5、双方指定专人和业务部门具体负责双方业务往来中的相关事宜,如渠道沟通、产品发布、组织培训、网络使用、信息统计等工作。双方指定的联系人与业务部门分别为: 甲方业务部门: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

传真:XXX

通讯地址:XXX【旅游分销合同】

邮编:XXX

【旅游分销合同】

电子邮箱:XXX

乙方业务部门:

【旅游分销合同】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甲乙双方任一方如变更上述联系人与业务部门的相关情况,应至少提前五(5)个工作日向对方提交书面的变更通知,该变更通知须由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有效。【旅游分销合同】

6、双方在广告宣传与产品销售的关系中,应保持协调性和一致性。

7、双方遵循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发展的原则,管理和指导双方业务部门尽力开发产品、扩大交易量、规范服务与操作。

8、双方将不定期进行沟通,加强双方业务部门在市场开发、产品营销、服务操作、业务往来等方面的协调与管理。

9、双方将重视相关数据与信息的收集与统计,促进信息共享与电子网络的应用,逐步完善交易手段。

四、保密条款

1、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接触到的,并属于对方的具有保密性并通常不为公众所知的有关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如乙方产品的价格构成、收客量、营销策略等,应承担保密义务,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除履行本协议外,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双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直到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2、本协议因任何方式解除或终止的,本条款仍然有效。

五、违约及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未履行本协议或者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协议解除及责任

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一方违约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并要求其于接到通知后的两(2)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违约方逾期未改正的,守约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可提前三十(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3、如因一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违反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协议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本协议因任何方式解除或终止的,本协议的附件及其所有补充协议也相应地解除或终止。

5、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后五(5)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与财务结算。

七、其他

1、依据本协议发出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或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专人递交或以经支付邮费的航空邮寄发送或以传真或以电子邮件发送给本协议所载双方(含双方指定联系人与业务部门)的地址或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如果已在五(5)个工作日之前向对方发出更改地址或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的书面通知,则以更改后的地址或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为准)。

任何通知或通讯如由专人递交,在实际送达有关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如航空邮寄,在邮件投寄后五(5)个工作日即视为已经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送时即视为已经送达,但需有传真报告确认;及如以电子邮件发送,在发送后[ 3 ]小时即视为已经送达。

2、本协议之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从2014年1月1日到2014年12月31日,到期未能续签,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附件1

实 施 细 则

一、 关于乙方产品发布

1、 乙方将以书面递送、传真,电子邮件或电子网络方式,不定期地向甲方业务部门发

布乙方产品,乙方应保证,甲方业务部门为乙方所发布产品优先知情部门。

2、 乙方发布的产品及产品内容应详实、可靠,凡有未确定因素或内容,应在产品发布

时,附加有关说明。乙方应注明(行程)及(产品说明)的有效期限,以免甲方给客人提供的行程与实际行程不符。针对《出境旅游合同》的使用还应注明自费项目和购物说明等内容。

3、 甲方对乙方所发布产品应详细读解,对于不清楚的内容或行程应及时向乙方咨询。

甲方销售推荐和介绍乙方产品时,不得向客人做出超出乙方产品标准的服务承诺。

4、 乙方已发布产品若发生变更,应及时通告甲方业务部门。

5、 乙方若策划需有甲方参与的大型或专项活动,如集中培训产品发布或促销考察,应

提前与甲方协商沟通,征询意见,确保活动的统一性与可行性。

6、 甲乙双方均可视情况提出产品培训要求,具体培训内容、方式与可能产生的费用,

由双方商定。

二、 关于咨询报名

1、 甲方销售人员在客人咨询报名时,应先向乙方指定业务部门进行咨询。

2、 甲方销售人员应在咨询后,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填写《参团确认单》(《参团确

认单》格式见协议附件2),由甲方指定联系人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传真到乙方指定业务部门确认。

3、 乙方对甲方的《参团确认单》传真,一般应在收到后 分钟至 24 小时内以

传真方式答复。回复时要在《参团确认单》上签字盖章并注明出团团号或相关内容。特殊约定双方另行协商。

4、 客人决定购买乙方的产品的,由甲方根据乙方确认的《参团确认单》相关内容与客

人签订《出境旅游合同》。

5、 《参团确认单》双方均应妥善保管,以便查验。

三、关于资料交接

1、甲方在接到乙方《参团确认单》后需在乙方指定日期前将客人参团资料及《资料交接单》(《资料交接单》格式见协议附件3)提交给乙方。

2、 乙方在接到客人参团资料后,须对《资料交接单》签字确认。

3、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客人的《资料交接单》,以便查验。

4、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客人的资料和护照,不得侵犯客人的隐私权。团队返程消签后,

旅游分销合同 第二篇_旅游业务代理合作协议书

旅游业务代理合作协议书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负责人签名: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负责人签名:

甲方主要经营产品:

★新西兰南北岛超值优游团八天、九天;

★新西兰南北岛、福斯冰河深度豪华美食团九天、十天;

★新西兰南北岛、深度库克山国家公园九天、十天;

★南岛线路:库克山冰川国家深度六天游;南岛超值优游五天游;南岛福斯冰河美食豪华六天游;

★新西兰国内酒店预订、机票预订、代发商务邀请函等等;

以上旅游产品经过多年的运营,已经成为了高品质的成熟旅游线路,以及享有自己固定的客户资源,我们可以为所有的客户提供量身定做、独具个性的旅游产品,不断满足旅游者各方面需求。我们公司秉承诚信经营的原则,以专业报价、交待清楚、绝无欺诈作为我们的工作宗旨,保证每一位旅游者都享受到高品质服务。

现甲乙双方就合作销售和宣传推广新西兰的旅游产品,乙方作为甲方该项旅游产品的广东地区一级代理商,甲方同意乙方代理甲方的旅游产品销售、售后服务及其他相关业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并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代理协议:

一、合作前提

乙方向甲方提交营业执照、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法律文书。甲方对乙方的资料及资信情况作出评审后,由甲方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需提供授权代表人委托书)与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双方签订本合作协议,并加盖公章。

二、代理原则

(1)乙方在代理甲方产品的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2)乙方保证其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

(3)如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甲方带来任何损害,乙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

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根据旅游产品定期印制相应的宣传资料给乙方作为产品推广宣传。

(2)甲方将保证不会在其区域内设立第二家同样级别的总代理。

(3)乙方应尽可能做好产品的一项长期的广告计划,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的图片、

文字、影像在内的广告宣传资料,与甲方共同制定地区营销广告方案。如乙方在成为甲方代理后的一个月内没有任何相关宣传效果,甲方有权保留终止协议的权利。

(4)对因甲方过错造成的损失,甲方只向乙方承担责任。对于乙方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争议、损失、侵权、违约责任等,均由乙方与客户自行解决,甲方不介入乙方与客户的纠纷、争议等,也不对客户的任何损失负责。

(5)乙方在收客后需在要求的时间内得到甲方的确认。

(6)乙方如有团队交甲方操作,甲方按团队的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回复,价格一团一议。

(7)乙方取消团队计划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凭相关单位开具的原始单据以及乙方组团确认传真函件为依据,乙方负责承担损失。

(8)如乙方临时增团、增人,应先电话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应积极配合安排乙方临时增加的团队和人数,如旺季因交通工具、酒店紧张等原因,确实无法安排的,甲方可以依实际情况而定。

(9)质量方面,甲方必须按所发布的旅游产品的标准提供饭店、旅游车、餐饮、行程安排和导游服务,做到质价相符。如因甲方的服务达不到质量标准,或在接待中发生质量问题引起客人投诉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0)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甲方正常的服务时,不视作甲方违约,乙方应对此

表示认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且无法避免的客观事件,如战争、自然灾害、政府禁令,旅游警告,网络病毒,电路中断等。

四、结算方式

(1)结算凭据:甲乙双方散客或团队出发前用传真确认结算价格及行程,团队结束后由乙方

填写“团队结算单”,经办人署名并签注日期,加盖乙方公章(或财务章)后将原件交甲方财务做为付款依据。甲方财务收到团队结算单后应及时核对。

(2)散客结算办法:乙方必须在客人出发前十天支付甲方总团款的50%团款,余款在客人出

发前二天内全部支付。

(3)团队结算办法:乙方必须在客人出发前二十天支付甲方总团款的80%团款,余款在客人

返回国内前二天内全部支付。

(4)如乙方在一个月内(30天)交给甲方的人数达到60人,支付团款方式可进行月结,

甲方要求乙方的团队在出团前支付50%的团款,余款可在一个月内支付给甲方。

(5)汇率:团款需折合人民币结算,以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卖出价为准。

五、佣金规定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行程和价格进行收客,甲方根据每个行程上注明的价格按每人

15%的佣金返回给乙方,此佣金在余款结算时扣除。如果乙方调整标准或更改行程,不存在佣金,甲方有义务提供最优惠的团队报价给乙方。

六、代理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即从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一式四份,双方业务部和财务部各执一份,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可进一步协商解决,或补签协议。补签协议与本协议俱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期满,甲乙双方愿意续约,须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签合同。

七、 合同解除:

双方签署合同后,如因一方单方面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提前七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收到书面解约合同之后,双方协议正式解除。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章): 代表(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乙方有效业务签字人表格

乙方同意以上人员与甲方开展旅游业务,乙方有效签字人的署名视同为乙方公司行为。如上述人员离开乙方,乙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盖章):

代表(签章):



旅游分销合同 第三篇_分销商合同--初稿

合同编号:

分销商代码:

分销商名称:

所属区域:

商务合作部分销合同

甲方(生产商):

乙 方 (经销商):

甲方(供应商): (□分公司 □经营部)

乙方(分销商):

合同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分销甲方生产经营的系列产品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分销授权

1.1 合同签订前,乙方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收货授权书、负责人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名,以便甲方建立档案。乙方对前述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若因乙方提供的资料虚假、无效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2 甲方提供优质产品给乙方,并不断创造和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保持所属品牌的市场竞争力,保持领先的市场份额;帮助乙方提高市场覆盖及服务能力,完善营运系统。乙方应当在指定销售区域内,负责甲方产品在所属区域各通路的分销和陈列,及时准确为甲方产品提供配送服务。

1.3 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分销区域、指定分销渠道(甲方直营渠道除外)分销甲方指定品类产品。该授权为普通许可,不具有排他性、独占性,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在该地区新设其他分销商销售甲方产品。

二、分销范围

2.1 分销产品: (以下简称“产品”)。

2.2 分销区域描述:

2.3 分销通路:是指在公共场所(非家庭)实现销售的通路,包括以下渠道:

A、酒店 B、餐饮 C、休闲娱乐 D、政府机关

E、物业 F、企业 G、交通运输 H、医药 I、联合促销

备注: 特通界定为现通、传统通路以外的所有渠道。

三、销售任务与完成销售额

3.1 根据乙方所在地区的市场具体情况,乙方承诺达成本合同制定的各品类月销售任务、年度销售任务。前款销售任务是在双方对当地市场容量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的,乙方对该销售任务的可行性及合理性表示认同。

3.4 乙方承诺在2014年年度内必须完成以下销售任务:单位:万元(含税)

四、交易程序 4.1 乙方根据其经营需要,向甲方发出订单(书面或传真),订单应包括商品名称、品种规格、计量单位和数量、送货时间、下单时间、货物送达地等信息。

4.2 甲方确认乙方订单后,负责送货至乙方指定仓库,货物送达后乙方负责卸货,并应于当日进行验收,验收完毕无误的,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应当在送货单据上签字或者加盖收货专用章,签字或签章应当清晰可辨,送货单据交付送货人带回甲方业务部。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签收人或订单指定收货人中的任何一人签字或者公司签章,均视为与甲方完成交货。若发现产品数量、品种、规格、产品外包装等不符合订单要求的,乙方应于货到当日在送货单据上注明事由,以便甲方向物流方追索。若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或者超出保质期等问题,乙方应当将货物妥善保管,并在货到当日后七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书面通知的,视为甲方提交的货物符合质量要求,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4.3 货物运至指定交货地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如需要乙方代垫运费的,乙方凭甲方发出的运费垫付通知单先行垫付,再凭此单冲抵货款。若乙方变更指定交货地未通知甲方的,因此增加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到甲方工厂自提货物不享受运输补贴,运杂费由乙方自理。

4.4 货物经乙方验收合格后,不允许退货。除非在保质期内的产品经检测确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甲方才允许退货、换货。经甲方检查并书面同意报废的产品,乙方不得再投入市场流通使用。

4.5 为规范乙方进货渠道,乙方如未经甲方同意,从甲方经营的其他渠道进货,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经销商资格。

4.6 起运量及交货地点:乙方每次订货的材积应在 立方米以上(视具体区域而定),便于甲方整车送货。若材积不足,乙方可上门提货或由甲方安排拼车送货。产品运至送达地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指定交货仓库:

4.7 本分销合同性质为包销,而非代销。本合同终止或者提前解除时,甲方没有任何义务处理乙方库存货物。若乙方积极配合移交相关市场资源,甲方可以视情况协助乙方处理库存货物。

五、产品价格与货款结算

5.1 乙方作为分销商享受按甲方制定的出厂价进货,同时乙方按照甲方制定的销售指导价格体系执行。若甲方调整产品销售价格,甲方将以产品调价通知方式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自通知调整之日起按照新的销售价格执行。新产品的销售价格以甲方书面的新产品价格通知发文为准。

5.2 乙方应按月向甲方反馈市场上竞争产品的价格变动情况及相关信息。

5.3 乙方按先款后货方式向甲方结算货款,即乙方货款到达甲方指定的账户后,甲方才向乙方供货。且乙方需于订单约定的交货前付款。乙方直接到甲方生产基地提货及物流中转仓提货的,货款的支付方式亦同。甲方未授权任何业务员经手或者收取款项,乙方向甲方任何业务人员支付货款的行为,甲方一律不予认可。

5.4 货款结算方式实行款到发货之原则,乙方款到后,甲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间内向乙方组织发货(节假日顺延),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处理。

5.5 在特殊情况下,如若双方就具体某次交易行为采用其他货款结算方式,双方应就该次特别结算

方式做相关的书面记载,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该次特别结算方式独立于本合同,仅对该次交易行为具有约束力,并不具有改变前款“款到发货”结算方式约定的效力。若该次交易行为采取先货后款结算方式,乙方应当提供价值与货款相当的物的担保,或者提供甲方许可的其他担保方式以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

5.6 乙方采用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等经甲方同意给予授信者(具体授信另行规定,且甲方每周将根据乙方实际经营状况调整授信额度而不必事先取得乙方的认可),付款方式如下:

5.6.1 在授信额度内,15日以前发货,货款于月底前结清;15日以后发货货款于次月15日前结清。

5.6.2 超出信用额度之货款,必须以预付款方式交易。

5.6.3 乙方付款可以选择电汇、支票。

5.6.4 授信之定义解释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可以视乙方经营状况随时取消授信额度,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5.7 乙方定购特通订牌产品的,应在下单的同时,预付款不少于该单总货款的30%,余款于甲方发货前3日内付清,款到发货。具体某次交易需要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应经甲方同意,该次特别结算方式不影响前述“先款后货”的约定。

5.8 付款方式:银行汇款。甲方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

单位:

开户银行:

帐号:

六、商业折扣

6.1 合同履行期内,甲方根据乙方实际销售完成额,对照合同第3.4条约定的销售任务,给予乙方如下的商业折扣:

6.1.1 乙方季度销售完成额总达成100%(含)以上且每单月达成皆不低于80%的,甲方按照乙方年度实际完成额的 %给予年度商业折扣;

6.2.2 乙方未达成合同年度销售任务 100%,则不享受年度商业折扣。

6.2.3 未经甲方书面确认,甲方及甲方职员的任何其他让利、优惠、补贴等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

七、其他事项

7.1 乙方负责组织专职分销人员,分销人员的劳资关系归属乙方,因劳资关系发生纠纷的,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负责对乙方分销人员进行培训,协助安排分销人员的工作职责。

7.2 乙方应对经销区域内的所有分销客户/终端客户定期拜访及送货配销,乙方不得拒绝甲方提出指定客户的配送要求,配送费用由乙方承担。

7.3 乙方有义务提供经销产品的交易客户名单、相关交易协议、每月新开发客户名单、每月销售送货明细等销售资料,甲方确保乙方在经营范围内目标客户的经销权。

7.4 甲方给予乙方的所有费用支持应以双方正式公章用印为认定基准,不得以甲方职员口头或无公章

用印之协议作为费用支持的申请依据。甲方未授予任何甲方人员向乙方借款借物的权利,甲方人员向乙方借款借物的行为均视为其个人行为,概与甲方无关。

7.5 若因甲方业务扩展或乙方经营不力,甲方可以在乙方经销区域内与未和乙方交易的客户进行交易或新开发试销伙伴。

7.6 甲方将根据市场情况,提供系统的产品宣传、广告及其它促销活动来扩大产品的市场影响力。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决定甲方的宣传广告及促销方式,否则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乙方擅自宣传引发行政处罚、诉讼纷争等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7 乙方必须认真执行甲方的市场操作政策及方案,自觉维护甲方公司产品的品牌形象,在甲方指导下做好区域内消费者投诉、产品问题及有关部门检查工作的配合。

7.8为保证甲方产品的市场形象,乙方不得将过期产品进行销售,更不得擅自更改甲方产品商标、生产日期等标识,否则,因此引发行政处罚、诉讼纷争等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对乙方拥有的过期产品,甲方有权监督乙方进行全面销毁,损失由乙方负责。

7.9 甲方人员有权对乙方仓库分销的甲方产品进行清点与盘存,乙方必须配合并提供方便,对于甲方人员不能亲自清点的情况,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准确、具体的库存数据,并对此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7.10 甲方人员不得向乙方索取或变相索取任何物质利益,乙方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贿赂甲方职员,任何给予或许诺给付诸如“回扣”、“招待”、“娱乐”、“就业”、“旅游”、“购物折扣”等形式的利益给甲方员工及其家属之行为,皆视为商业贿赂。

7.1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价格体系、尚未公布的新产品上市方案、促销方案、宣传方案等)向公众披露或为任何第三方知悉。

7.12 本合同尾部所列乙方法定代表人及乙方授权代表一栏中的签字人同意作为保证人就本合同项下的乙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八、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

8.1 合同期间,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诚信履行,不得出现如下违约行为:

(1)跨区域、跨渠道销售产品窜货的;

(2)未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价格体系销售产品的,乙方如有以低于经销进价的销售行为发生,或乙方欲予以第三方以折扣或高于甲方制定的零售价销售,未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3)销售假冒、仿冒甲方商标的商品的;

(4)未认真维护甲方形象,销售变质产品、过期产品的;

(5)更改甲方产品商标、生产日期等标识后又投放市场的;

(6)对甲方职员进行商业贿赂的;

(7)其他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有损于甲方企业声誉的情形。

8.2 乙方出现前条款违约情形之一的,不论数额大小,第一次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壹万元;第二次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叁万元;第三次或三次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

单次违约行为涉及的货值或金额超过伍万元的,将视为情节严重,甲方有权当次即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

对于乙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甲方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费用补贴、折扣等)中

旅游分销合同 第四篇_分销合同2015版

合同编号:

分销商代码:

分销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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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分销合同

商品分销合同 甲方(供应商):福建恒安集团厦门商贸有限公司 (□分公司 □经营部)

乙方(分销商):

合同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分销甲方生产经营的系列产品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分销授权

1.1 合同签订前,乙方应提供: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收货授权书、负责人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名,以便甲方建立档案。乙方对前述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若因乙方提供的资料虚假、无效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2 甲方提供优质产品给乙方,并不断创造和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保持所属品牌的市场竞争力,保持领先的市场份额;帮助乙方提高市场覆盖及服务能力,完善营运系统。乙方应当在指定销售区域内,负责甲方产品在所属区域各通路的分销和陈列,及时准确为甲方产品提供配送服务。

1.3 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分销区域、指定分销渠道(甲方直营渠道除外)分销甲方指定品类产品。该授权为普通许可,不具有排他性、独占性,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在该地区新设其他分销商销售甲方产品。

二、销售任务与完成销售额

2.1 根据乙方所在地区的市场具体情况,乙方承诺达成补充协议制定的各品类月销售任务、季度销售任务、年度销售任务。前款销售任务是在双方对当地市场容量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的,乙方对该销售任务的可行性及合理性表示认同。

2.2 月销售任务是指乙方下达订单并当月实际到款的最低金额,季度销售任务是指所辖月销售任务之总和,年度销售任务是指全年各月销售任务之总和。

2.3 月、季度、年度乙方完成销售额,是指月、季度、年度乙方实际到款的货款总金额,但下列部分不计入乙方完成销售额:

a.根据双方签字的《产品代理配送协议》中指定的由乙方代理配送甲方自营超市部分;

b.各类奖励、赠品部分。

三、交易程序

3.1 乙方根据其经营需要,向甲方发出订单(书面或传真),订单应包括商品名称、品种规格、计量单位和数量、送货时间、下单时间、货物送达地等信息。

3.2 甲方确认乙方订单后,负责送货至乙方指定仓库,由乙方验收。验收无误的,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者委托代理人应当在送货单据上签字或者加盖收货专用章,签字或签章应当清晰可辨。若发现产品数量、品种、规格、产品外包装等不符合订单要求的,乙方应于货到当日在送货单据上注明事由,以便甲方向物流方追索。若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或者超出保质期等问题,乙方应当将货物妥善保管,并在货到当日后七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书面通知的,视为甲方提交的货物符合质量要求,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3.3 货物运至指定交货地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如需要乙方代垫运费的,乙方凭甲方发出的运费垫付通知单先行垫付,再凭此单冲抵货款。若乙方变更指定交货地未通知甲方的,因此增加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到甲方工厂自提货物不享受运输补贴,运杂费由乙方自理。

3.4 货物经乙方验收合格后,不允许退货。除非在保质期内的产品经检测确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甲方才允许退货、换货。经甲方检查并书面同意报废的产品,乙方不得再投入市场流通使用。

3.5 本分销合同性质为包销,而非代销。本合同终止或者提前解除时,甲方没有任何义务处理乙方库存货物。若乙方积极配合移交相关市场资源,甲方可以视实际情况,协助乙方就乙方库存中商品剩余保质期6个月以上的商品(不含破损商品)销售处理。

四、产品价格与货款结算

4.1 乙方作为分销商享受按甲方制定的出厂价进货,同时乙方按照甲方制定的销售指导价格体系执行。若甲方调整产品销售价格,甲方将以产品调价通知方式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自通知调整之日起按照新的销售价格执行。新产品的销售价格以甲方书面的新产品价格通知发文为准。

4.2 乙方按先款后货方式向甲方结算货款,即乙方货款到达甲方指定的账户后,甲方才向乙方供货。且乙方需于订单约定的交货前付款。乙方直接到甲方生产基地提货及物流中转仓提货的,货款的支付方式亦同。甲方未授权任何业务员经手或者收取款项,乙方向甲方任何业务人员支付货款的行为,甲方一律不予认可。

4.3 货款结算方式实行款到发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fw/374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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