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自我鉴定 > 司法鉴定合作协议

司法鉴定合作协议

时间:2017-09-05   来源:自我鉴定   点击:

【www.gbppp.com--自我鉴定】

司法鉴定合作协议 第一篇_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促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是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重要基础。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建立完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议,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制定机构章程,包括下列内容: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信所和注册资金;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宗旨和组织形式;

(三)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

(四)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产生、变更程序和职责;

(五)司法鉴定人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六)司法鉴定机构内相关职能部门的设置和职责;

(七)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变更、修改;

(八)司法鉴定机构内部执业管理、质量管理形式;

(九)司法鉴定机构资产来源、财务管理和使用分配形式;

(十)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撤销后的终止程序及其资产处理;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设立主体的授权书,内容包括机构负责人任免及职责、重大仪器设备购置或使用、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等。

设立主体应当按照授权书的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并保障其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机构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机构负责人可以依章程产生,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授权或者申请设立主体任命。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根据章程或者授权,对内负责管理鉴定机构内部事务和执业活动,对外代表鉴定机构,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秉承依法、科学、规范、诚信、合作的原则,根据鉴定业务需要依法聘用人员并保障其合法权益,保障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执业,维护鉴定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执业,维护鉴定人合法权益,规范鉴定人执

业行为。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鉴定业务需要聘用司法鉴定人助理,辅助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活动,但不得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当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办理与机构执业活动有关的收费许可、税务登记、机构代码证件等依法执业手续,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审核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场所应当根据业务范围和执业类别要求,合理划分接待鉴定委托、保管鉴定材料、实施鉴定活动、存放鉴定档案等区域。

司法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应当按照鉴定业务所需的配置标准,及时购置、维护和更新。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执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证书;

(二)司法鉴定人姓名、职称、执业类别和执业证号;

(三)委托、受理和鉴定流程;

(四)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六)执业承诺和风险告知;

(七)投诉监督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业务管理制度,统一受理鉴定委托、统一签订委托协议、统一指派鉴定人员、统一收取鉴定费用、统一建立鉴定材料审核、接收、保管、使用、退还和存档等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组织、管理体系和内部运转程序,加强质量管理,提高鉴定质量。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外部信息管理制度。外部信息的使用应当根据程序进行核查、验证;因专业技术问题需要外聘专家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司法鉴定依据的外部信息、外聘专家意见及签名应当存入同一鉴定业务档案,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内部讨论和复核制度。对于重大疑难和特殊复杂问题的鉴定或者有争议案件的鉴定,应当组织鉴定人研究讨论,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受理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委托后的24小时内,向所在地及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对鉴定文书的制作、校对、复核、鉴发、送达、时效等环节进行有效监管。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制作、存储要求,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切实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规范管理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关事务,为鉴定人出庭作证提供必要条件和便利,监督鉴定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司法鉴定风险告知、鉴定质量评估办法,建立执业风险基金。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单独建立账册。对外统一收取鉴定等费用,依法出具票据;对内按劳计酬,合理确定分配形式,逐步建立教育培训基金、执业责任保险基金和机构发展基金。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印章和证书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红印、司法鉴定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以及司法鉴定许可证等,除需要公示的,应当由机构指定专人统一管理并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投诉、核查立案、调查处理工作,回复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转交的涉及本机构投诉事项的调查办理意见。对投诉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方式及时加以解决。

司法鉴定合作协议 第二篇_平安人寿保险事故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保险事故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文件维护修订记录【司法鉴定合作协议】

1. 目的

1.1. 本管理规定中司法鉴定仅指为澄清保险事故中相关事实的司法鉴定。

1.2. 司法鉴定是保险人与保险金权益人为明确保险事故发生原因、人身残疾

损害程度,共同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关就具体专业技术问题做出科学鉴定结论的活动。司法鉴定为理赔案件处理提供了客观、公正的法律依据,是保险合同双方有效的取证途径。

1.3. 为防范理赔风险,控制理赔纠纷,提高理赔客户满意度,规范委托司法

鉴定管理程序,明确鉴定费用支出,特制定本规定。

2. 司法鉴定的委托

2.1.司法鉴定的委托有以下三种形式:

2.1.1保险人委托;

2.1.2受益人委托;

2.1.3保险人与受益人共同委托。

3. 委托鉴定内容

3.1. 下列保险事故的认定通常需要通过司法鉴定进行明确

3.1.1. 意外或疾病所致的功能性残疾、失能;【司法鉴定合作协议】

3.1.2. 事故原因不明的身故;

3.1.3. 事故结果与事故原因关系不明确;

3.1.4. 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死亡或残疾且有酒后驾驶嫌疑的(酒精浓度测

定);

3.1.5. 有争议的文书(笔迹鉴定);

3.1.6. 被保险人意外与故意行为不明确导致身故(行为轨迹或痕迹鉴定)等【司法鉴定合作协议】

等;

3.1.7. 事故者身份不明确的(DNA鉴定)。

4. 鉴定机构的选择

4.1. 司法鉴定应选择定点鉴定机构,定点鉴定机构确定应选择具备司法鉴定

资质、技术力量雄厚的鉴定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并签订合作协议。

4.2. 遇有特殊情形,需在非协作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时,应报机构首席核赔人。

经首席核赔人同意后方能进行。

5. 委托鉴定流程管理

5.1. 委托鉴定规则

5.1.1. 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前,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征求受益人同意,

并将相应的资料准备充分,明确鉴定目的和要求,填写《司法鉴定委托书》(见附件一)。

5.1.2. 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时,机构理赔调查人员应与鉴定单位鉴定

人充分沟通鉴定要求及保险条款含义,以避免鉴定人对鉴定要求和保险条款的理解偏差。

5.1.3. 机构理赔人员不得采取任何方式、任何手段影响鉴定结论的权威性。

5.1.4. 首席核赔人(如无首席核赔人则为两核经理)为委托司法鉴定第一责

任人,三、四级机构进行委托鉴定单位鉴定时应先报二级机构首席核赔人审批后方能进行。汇报方式可以通过书面汇报、内部邮件、电话、OA签报等。

5.1.5. 首席核赔人(如无首席核赔人则为两核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主要负

责决定是否委托鉴定、鉴定事项及鉴定要求的审核。首席核赔人决定委托鉴定时应及时与调查主管及三级机构理赔主管沟通司法鉴定相关事项。

5.1.6. 调查主管及三级机构理赔主管为第二责任人,主要负责与鉴定中心及

鉴定专家的沟通工作。

5.1.7. 因残疾申请残疾保险金或保费豁免的,或因失能申请失能保险金或失

能保费豁免的,理赔受理岗应提示受益人需要做司法鉴定后提供鉴定报告方能受理理赔申请。理赔受理岗要求客户提供鉴定报告时,应提示受益人与调查主管或三级机构理赔主管联系,并及时向调查主管、核赔首席或三级机构理赔主管汇报,调查主管应及时与客户及鉴定单位沟通,协助客户顺利完成司法鉴定工作。

5.2. 下列情形,应与受益人协商、共同委托司法鉴定

5.2.1. 受益人主张的事故原因不明确或存在多种可能性,但事故原因对核赔

结论有严重影响的。

5.2.2. 受益人主张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但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

5.2.3. 受益人对理赔决定不服,而事故的原因或性质、程度可以通过司法鉴

定确定的;

5.2.4. 因器官功能丧失申请残疾保险金、失能保险金或保费豁免,预计赔付

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保费豁免金额)的;

5.2.5. 因器官功能丧失申请残疾保险金、失能保险金或保费豁免,预计赔付

金额在2万元至10万元(含保费豁免金额)的,原则上应该进行鉴定;分公司两核管理部认为不需要鉴定的,由首席核赔人组织合议,列明依据;

5.2.6. 受益人不同意进行司法鉴定的,调查人或协谈人员(视案件状态及具

体情况,由机构自行决定)向受益人发送《委托司法鉴定告知函》(附件二)并要求受益人签名确认;受益人不同意签名确认的,调查人或协谈人在告知函声明:已告知受益人进行司法鉴定,但受益人拒不接受,

【司法鉴定合作协议】

并请在场的第三方(如公安人员、居委会干部等)在声明内容后签名作证。同时在要求受益人作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做录音,向相关受益人通读告知函的内容。

5.3. 下列情形应与鉴定单位或鉴定专家协商处理,或与受益人协商后重新委

托鉴定。除第5.3.1条、5.3.2条、5.3.3条、5.3.4条外,重新鉴定不能由原鉴定单位执行;

5.3.1. 鉴定结论与委托鉴定要求不相符的;

5.3.2. 鉴定结论的表述存在歧义的;

5.3.3. 发现提供鉴定的相关材料有遗漏或有不真实时;

5.3.4. 保险合同双方对鉴定结论存在争议或认为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

5.3.5. 发现鉴定没有按照司法鉴定程序进行时;

5.3.6. 发现鉴定人没有进行相关鉴定所应该具备的鉴定资格时;

5.3.7. 发现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形时;

5.3.8. 发现鉴定的权威性受到影响时;

5.4. 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司法鉴定

5.4.1. 因肢体缺失申请残疾保险金、失能保险金或保费豁免,受益人配合理

赔人员查看并拍照,可以不进行司法鉴定;

5.4.2. 因内脏器官缺失申请残疾保险金、失能保险金或保费豁免,受益人提

供详尽的相应的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及手术记录,通过该资料及经调查人员调查可以确认情况属实可以确认残疾的,可以不进行司法鉴定;

5.4.3. 因器官功能丧失申请残疾保险金、失能保险金或保费豁免,预计赔付

金额在2万元以下(含保费豁免),且受益人提供相应的详尽的病历、检查报告及手术记录,通过该资料及经调查人员调查可以确认情况属实可以确认残疾的,可以不进行司法鉴定。

5.4.4. 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与调查情况不符的,不在此列,应进行司法鉴定。

6. 鉴定费用管理

6.1. 鉴定费用支付形式有公司支付、受益人支付、公司和受益人共同协商解

决支付三种。鉴定费用由公司支付的,按照《寿险查勘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6.2. 下情况鉴定费由公司承担

6.2.1. 保险公司为明确事故性质、解决专业性问题而单方面提出鉴定的;

6.2.2. 因案件性质特殊,经请示机构首席核赔人(如无首席核赔人则为两核

经理),同意公司承担鉴定费的。

6.3. 以下情况鉴定费由公司与受益人协商解决

6.3.1. 保险人及受益人双方希望澄清事故事实、明确保险责任,或双方对事

故性质、保险责任存在重大分歧,经共同协商并签订《保险事故委托鉴定协议书》(附件三)。协议中明确鉴定机构名称、鉴定范围、鉴定费用承担责任,根据鉴定结果决定鉴定费用承担人。

6.4. 以下情况鉴定费由受益人承担

6.4.1. 投资连结保险保险费失能豁免鉴定费用。

6.4.2. 事实清楚、性质明确且有直接证据证明,但受益人仍单方面提出鉴定

要求的。

6.4.3. 保险合同约定应当由受益人提供鉴定报告的。

7. 本规定由寿险总公司核保核赔部负责解释。

8. 本规定自2006年8月20日开始执行。

司法鉴定合作协议 第三篇_司法鉴定有关法律规章和文件目录一览

司法鉴定有关法律规章和文件一览 .cn 2011年03月12日 法制日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颁布日期2005年2月28日。 联合发文: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前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5]62号,发布日期2005年7月27日;

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8]116号,发布日期2008年7月25日;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8]165号,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0日;

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文号国认实联[2009]17号,发布日期2009年4月16日;

5.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号发改价格[2009]2264号,发布日期2009年9月1日;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和<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审标准>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9]207号,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4日;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结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

[2010]179号,发布日期2010年9月30日。

司法部规章及有关文件:

1.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5]30号,发布日期2005年4月28日;

2.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部门所属鉴定机构管理体制调整的意见》,发文号司发通[2005]58号,发布日期2005年7月18日;

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的通知》,发文号司办通[2005]65号,发布日期2005年8月26日;

司法部《关于统一开展编制和公告<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5]72号,发布日期2005年9月14日;

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发文号司法部令第95号,发布日期2005年9月29日;

5.《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发文号司法部令第96号,发布日期2005年9月29日;

6.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6]57号,发布日期2006年9月1日;

7.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的通知》,发文号司办通[2007]8号,发布日期2007年3月1日;

8.《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文号司法部令第107号,发布日期2007年8月7日;

9.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7]56号,发布日期2007年9月10日;

10.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7]71号,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日;

司鉴所与韩国签约合作。文/图司鉴宣

11.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7]72号,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日;

12.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转岗培训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9]95号,发布日期2009年6月10日;

13.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号司办通[2009]85号,发布日期2009年9月29日;

1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9]24号,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3日;

15.司法部《关于推荐适用<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等25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发文号司办通[2010]34号,发布日期2010年4月7日;

16.《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发文号司法部令第123号,发布日期2010年4月8日;

17.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10]83号,发布日期2010年4月12日;

18.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10]84号,发布日期2010年4月12日;

19.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10]125号,发布日期2010年8月23日。

已通过地方立法或政府发文加强统一管理的省区市: 河南湖北江西四川河北山西宁夏贵州重庆浙江陕西吉林; 已经成立省级司法鉴定协会的省区市;

黑龙江四川河南海南湖北辽宁陕西云南内蒙古江西新疆安徽吉林山东北京湖南宁夏山西天津上海贵州。

“十一五”期间遴选出的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北京);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

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北京);

司法鉴定合作协议 第四篇_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经验谈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经验谈

1、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挂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解释》规定的“挂靠”行为:

【司法鉴定合作协议】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

《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适用其新规定。

4、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

(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不属于劳务分包。

5、如何认定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资质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6、小型建筑工程及农民低层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

装修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施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以下(含两层)农民住宅,或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确实违反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的,可以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前述合同对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予以确定。当事人有其他争议的,原则上可以参照本解答的相关内容处理。

7、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要求重新结算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

8、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施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相

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9、当事人工作人员签证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权对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材料进行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签证人员有代理权的除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工作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是其职务行为的,对该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签证人员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10、工程监理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 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11、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

准结算。

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2、固定价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

【司法鉴定合作协议】

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

13、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司法鉴定合作协议 第五篇_2016司法鉴定服务承诺书

司法鉴定服务承诺书

本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现承诺如下: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无不良嗜好,品行良好。

二、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没有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开除公职处分、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等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情形。

四、遵守主管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服从管理。

五、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忠于职守,尽职尽责,遵循独立、科学、客观、公正的司法鉴定活动原则;廉洁自律,维护鉴定机构声誉,注重社会效益;司法鉴定人之间公平竞争、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六、按要求接受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

七、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所提供的相关身份、学历、职称、资格、培训、专业年限证明等证明文件均真实、有效。

承诺人: (亲笔签名)

年 月 日

文山州司法局服务承诺书

我是文山州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陆维智。我谨代表文山州司法局,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做出如下承诺:

一、坚持依法行政, 认真履行职责

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州委、州政府的决定和决议,切实履行法制宣传、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国家司法考试和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及监狱协管工作,指导人民调解等司法行政工作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

二、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

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我局机构设置及其职能职责,公布行政审批和许可项目、办理程序和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接受上级机关、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一是对于和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安置帮教等事项,做到用心办理、及时答复和优先落实。

二是进一步明确服务内容,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理

时限,努力创建实效型机关。

三是严格按照《信访工作条例》,切实做好司法行政信访工作,热情接待群众来电、来信和来访,妥善处理好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有访必接,有件必复。

四是解放思想、端正服务态度,创新服务理念,以“群众满意”为标准。

四、坚持廉洁从政,杜绝以权谋私

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讲党性、讲原则、讲纪律,不吃、拿、卡、要,不推诿扯皮。

五、坚持监督检查,严处违反承诺的行为

实行持证、挂牌上岗,规范行政行为,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凡我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承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六、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我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具体服务承诺的举报投诉:

(一)信件投诉地址:文山县开化镇西华路24号,收件人:文山州司法局纪检监察室,邮编:663000。

(二)投诉电话:0876 —2189864。

文山州司法局具体服务承诺事项,请登录文山政务网查询。

宜丰县司法局创业服务承诺书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升司法行政系统形象,提高创业服务水平,更好地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最优法律服务和最佳法律保障,特向社会作出如下承诺:

一、深入开展普法依法治理活动,营造创业服务的浓厚氛围。抓好全民普法教育和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对创业法制宣传突出对象、强化内容、增强实效,整体推进我县普法依法治理进程。

二、忠实履行法律服务职能,推进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服务;整合资源、整顿市场,规范法律服务执业行为,严厉查处违规违纪执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

三、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做到应援尽援,积极为困难群众、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四、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全力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深入开展公益性便民法律服务,切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无缝对接工作,构建“大帮教”格局,积极探索和稳定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五、强化公正廉洁执法。狠抓机关作风建设,实施政务流程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公开办事制和责任追究制。

六、全面规范服务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开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的内容、程序及收费的项目标准;缩短办事时限,对符合条件受理的申办事项,完成时间缩短为规定时限的一半;对来申办事务的对象,做到热情接待,周到服务,为创业者提供“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服务。

监督投诉电话: 2765790 2754809

司法鉴定合作协议 第六篇_2016司法鉴定委托书 范本

司法鉴定委托书 范本

委托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

住址:***

电话:***

***律师

受委托人: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

委托事项:

兹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与××公司于2016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第二页上“××”二字是否是××本人所写进行鉴定。

委托理由:

××与××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对2016年××月××日签订的《××合同》上的是否××本人亲笔签署发生争议,故请求贵中心依据有关检材和样本进行鉴定

委托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

2016年 月 日

司法鉴定合作协议 第七篇_2016司法鉴定授权委托书

司法鉴定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律师事务所

住址:××市××区××××路××××号××

电话:××××××××传真:××××××××

受委托人: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

委托事项:

兹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与××公司于2016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第二页上“××”二字是否是××本人所写进行鉴定。

委托理由:

××与××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对2016年××月××日签订的《××合同》上的是否××本人亲笔签署发生争议,故请求贵中心依据有关检材和样本进行鉴定

委托人:××××律师事务所

20××年 月 日

司法鉴定授权委托书 [篇2]

________司法鉴定中心:

要求对 导致我房屋裂缝倾斜一事进行司法鉴定。

一、房屋裂缝倾斜情况

1、

2、

3、

4、

二、理由

1、不符合建筑法规定,离我房的间距小于有关规定。

2、开挖、打桩、施工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3、2016年雨季水全流进基础、造成我房西边塌方、滑波,2016年雨季雨水全部流进,填的土下沉70cm以上,现在下面还是空的,仍然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三、要求赔偿

1、维修。标准达到原来一样,在不再发展情况下进行补偿。

2、拆重建。

委托人:

年 月 日

司法鉴定授权委托书 [篇3]

桂林市华源司法鉴定所:

兹有李建新,性别:男,年龄33岁,因故意伤害人身损害纠纷一案的诉讼需要,特委托你所对其进行伤情情况鉴定,敬请贵所委派司法鉴定人进行相关鉴定工作。

委托人: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

2016年12月16日

联系电话:13978367806(宋正发律师)

地址:桂林市滨江路18号滨江大厦四楼

司法鉴定授权委托书 [篇4]

委托单位: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商务西二街龙湖大厦4楼

委托日期:2016年4月22日

委托事项:

1、对叶奎伤残等级进行评估鉴定;

2、对叶奎的后续治疗费进行评定。

事实与理由:

2016年3月1日夜里1时许,郑州市xx广告有限公司雇佣叶奎、赵辉为其在郑州大学西门口维修道路广告牌灯箱,突然被一辆轿车撞上铁角架,致使在上面工作的叶奎摔下,肇事车辆逃逸,造成叶奎左跟骨粉碎性骨折住进医院,经过住院治疗,现叶奎已经出院且伤情基本稳定,可以作伤残鉴定,故本单位委托贵所对叶奎伤残等级以及后续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

此 致

河南xx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委托单位: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

司法鉴定合作协议 第八篇_2016超市承包合作协议

超市承包合作协议

甲方:张雨

法定代表人:张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乙方:李玉

法定代表人: 李玉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在长期共赢,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

基础上,就合作经营的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合作经营的范围:在甲方设计规划的区域内经营:中西药品、中药材、

医疗器械、化疗仪器、保健品、计划生育用品、中药配方、包装食品 日用百货 不得超范围经营。

二、甲方就双方合作经营向乙方提供约定位置 市 街(路) 号,

面积为 的场所给乙方。

三、合作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伍年。

四、双方合作以乙方向甲方交纳定额分成的方式进行:

第一年定额分成金为:¥

第二年定额分成金为:¥

第三年定额分成金为:¥

第四年定额分成金为:¥

第五年定额分成金为:¥

五、合作分成金的交付

1、交付方式为:

2、交付时间为:每年 月 日,并在其后13个工作日内,乙方仍未向甲方交纳定额分成金,甲方可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同时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不得再退还。

六、双方的义务;

1、甲方的义务:

(1)、甲方有保证乙方在甲方所设计规划的场地内正常经营,提供安全可靠的销售环境的义务;

(2)、甲方有积极配合、协助乙方经营的义务;

(3)、甲方有根据双方经营约定所得自行在当地纳税的义务;

(4)、甲方负责商场整体及本合同经营场地的消防、保安,保证乙方公司的人员、财产安全。

甲方有义务负责维护经营场所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员工下班离店后,如乙方商品及其包装出现污染、短少、损坏、毁灭、火灾的情况,经相关国家机关或司法鉴定机构认定为是由于甲方安全保卫措施不当所造成的,甲方需承担相应的损失。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商品购进、运输、验收、保管、销售、退货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2)、乙方有对员工进行业务知识、工作技能、培训提高的义务;

(3)、乙方保证所经营商品的质量,如出现质量问题及由此造成的第三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有积极配合甲方运营管理的义务;

(5)、乙方负责合作经营场所的内部装修,货柜、货架及相关经营用品的购进、维护;

(6)、乙方负责承担合作范围内经营产生的人员工资费用、营业费用,其中水费、电费按实际使用量及当地收费标准每季度与甲方结算。

(7)合作期间,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同时乙方具有自主经营权,甲方不得任意干涉乙方的经营,如在合作期间,因乙方的经营引起的质量投诉、消费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妥善解决。

七、双方的权利: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对同种商品价格的统一性进行监督;

(2)、甲方有权对入库商品质量进行核查;

2、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绝对的自主经营权,甲方不得任意干涉乙方的经营;

(2)、乙方对合作经营的商品具有绝对采购权、定价权;

(3)、乙方具有对员工的绝对管理权;

(4)、乙方具有根据自己整个连锁形象对店面、柜台进行装修的权利;

八、其它约定事项:

1、甲方因经营管理需要,需对合作区进行调整时,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对布局规划做出调整,如调整后合作区面积发生变更,则合作分成金应按实际使用时间及实际使用面积重新计算;

2、乙方向甲方交纳:¥3000.00(大写:叁仟元整)保证金,合作期满乙方按时交付合作分成金的,甲方应全额退还给乙方,若乙方未按约定交付合作分成金的,甲方有权将保证金抵扣分成金。

九、协议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甲、乙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需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际前本协议依然有效;

2、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因自然灾害或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不能正常履行时,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协议,合作分成金应按实际使用时间及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结算;

3、协议到期后,双方根据实际情况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fw/372500/

推荐访问:司法合作单位协议范本 评估鉴定公司合作协议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