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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领导干部请示报告制度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时间:2017-06-24   来源:实习报告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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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领导干部请示报告制度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请 示 报 告 制 度

请 示 报 告 制 度

第一条 逐级请示报告: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股员向本股股长请示报告,股长向业务主管领导请示报告,原则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原则上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第二条 越级请示报告:在分管领导外出或特殊情况下可越级请示,但事后必须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三条 股(室)在本级范围内不能解决而需要有关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事先征得业务主管领导同意后,应向局办公室申请会议提案的请示报告。

第四条 凡以本局名义向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必须经局长批准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个人和股(室)一律不得擅自作出涉及本局的一切请示或报告,经授权的除外。

第五条 凡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行政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请示报告。各股、室、所、队的请示报告统一归局办公室受理,经局长批示并在统一思想和口径的基础上,由办公室负责答复和办理。

第六条 局务会、局长办公会、上级领导对下级的请示,必须及时明确的予以答复。

第七条 请示、报告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

考 勤 制 度

l、全局考勤工作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监督管理。

2、干部、职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无故旷工,上班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外出一小时以上三小时以下的,必须向本股(室)领导请假。

3、上班实行签到,由局办公室负责监督签到工作,按规定时间未提前10分钟签到者按迟到处理,上班时间已过30分钟到办公室的人员按缺勤处理,半天不上班但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无故旷工处理。

4、干部、职工因事、因病请假,须凭请假条办理请假手续,谐病、事假在1天以内者,由股(室)负责人审批;超过l天以上3天以内者由分管局长审批;一周内出局长审批;一周以上者局长办公会审批;因病或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者,事后应提交有关证明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所有病、事假,应及时将请假条文办公室备案,否则视为旷工。

5、考勤登记情况每月进行通报公布。

6、考勤列入年度综合考核范围,按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规定确定考核等次,事假超过十天以上的年终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车 辆 管 理 制 度

为加强车辆使用及燃修管理,节约资金,保证所有车辆发挥最大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使用管理

1、车辆使用原则。局内所有车辆都是工作用车,一般情况下,股室和分管领导共用一辆车。当领导有工作且工作非常重要时,优先保证领导用车,当股室工作非常重要且急需办理时,优先保证股室用车;当领导和股室的工作在同一时间都必须马上办理急需用车时,要保证领导用车,股室用车办公室另行安排。除领导外,其他人员到外地出差一律不派车。

2、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单制度。因公出市或到乡镇一律使用派车单,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后出具派车单。没有按照规定签批派车单的,除特殊情况,不予派车。派车单每月汇总一次,由机关服务中心统计后报局领导。报销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票据要凭派车单,对没有派车单或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与派车单不相符的,一律不予报销。

3、车辆使用管理的要求。

(1)外单位借用车辆必须经局长同意,未经局长同意,任何人不得将车辆外借。

(2)未经局长同意,任何人不得用公车办私事。

(3)未经局长同意,任何人在公休日、节假日不准用车辆。确需用车时,报请局长同意后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安排。

(4)每周五下班后,司机必须将车辆安全停放在车库内。

(5)每月的后三天为车辆相关情况统计日,司机要及时将有关数据报告办公室统一汇总。

4、加强司乘人员管理。司机要服从管理,增强敬业精神、安全意识和执行车辆管理的自觉性,严禁酒后驾车、私自出车,每天必须登记出车日志。乘车人员不得以各种借口催促驾驶员超速行使,公务用车一律不准带家属子女及亲友、不准带与业务工作无关的其他人员,如若发生事故,由责任人负责,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车辆的燃修管理

1、车辆燃修实行单车核算,每月统计一次,统计内容包括车型、车号、行驶里程数、燃油总数、百公里燃油数和修理费用等。

2、车辆维修实行备案制度。驾驶员要根据出现的故障检查出需维修的部件,确定维修方案,并大致做出维修预算,报请局长同意后选择质量好、价格低的维修厂。如若自己做主,产生的费用单位一律不承担。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全系统干部职工的廉政意识,转变作风,廉洁从政。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紧密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着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造就一支执法严格、清正廉洁的国土资源管理队伍。

第二章 责任主体和内容

第四条 局党组领导班子对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1、及时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至少召开2次党支部会

国家机关领导干部请示报告制度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精神。为加强公司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适用于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以下,公司中层以上干部。

第三条:建立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廉政档案登记表》,报告人应登记以下事项:

1、住房情况及说明;

2、本人收入情况说明;

3、本人受表彰奖励及惩处情况;

4、上交礼品礼金情况;

5、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6、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7、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成员经商情况;

8、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以内口头或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第五条:各部门正职受理副职的报告;公司副总经理受

理分管业务部门正职的报告;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副书记受党支部书记、公司工会主席的报告。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对不涉及政策问题的一般情况,可向报告人作出明确答复,对涉及有关政策性问题,具体情况较复杂、重大的,可提交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党群部门等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该按组织答复意见办。

第七条: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本制度所适应范围的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部门或组织应视情节轻重,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及处理。

第九条:公司党委、党群工作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把公司各级领导干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如实填报《廉政档案登记表》,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

第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机关领导干部请示报告制度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三):关于严格执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

长委办发〔2008〕94号

中共长兴县委办公室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严格执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县开发委,县级机关各部门:

我县实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以来,大多数乡镇、部门能够较好地执行,保证了县委、县政府及时了解、全面掌握全县范围内的重要情况。但是仍有少数乡镇、部门执行情况不够好,漏报、迟报,以及报送格式不规范等现象时有发生。为严肃纪律,确保政令畅通,现就严格执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作进一步重申:

1.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各单位发生的党委、政府高度关注的重要事项以及涉及全局性或社会性的重要事项、重要活动,必须提前三天以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突发事件、重要信息按照重要信息报送规定执行)。【国家机关领导干部请示报告制度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重要来宾报告制度。凡省级机关现职副厅级以上领导同志、市级机关现职正处级以上领导同志,离退休正厅级以上老同志来我县检查、调研、指导工作;国(境)内外知名人士来我县活动的,要提前两天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凡在长兴工作过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长兴籍在外工作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来我县活动的,要提前两天向县委报告;如遇特殊情况,事后须及时向县委办补报。

3.县四套班子领导和乡镇(街道)、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报批制度。一是县四套班子领导外出报批制度。县四套班子领导外出两天以上的(含过夜),必须提前向县委报告;县四套班子领导组织外出考察的,必须提前三天以上向县委报告考察内容、时间、路线和组队人员;县领导外出需带乡镇、部门负责人的,应按照分管工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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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对应原则,需要带领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外出的,必须书面报经县委书记同意,乡镇(街道)党委书记接到县委书面批准通知书后方可外出。二是乡镇(街道)、部门主要领导外出报批制度。各乡镇(街道)、部门主要负责人(含垂直管理部门),以及开发区常务副主任外出两天以上的(含过夜),必须提前向县委报告;其中,县政府组成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必须同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各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外出时间超过五天(含)以上的,必须提前报经县委书记同意。各乡镇(街道)、部门党政正职原则上不同时外出。

4.特殊时期的请假制度。重要时期和敏感时期从严控制外出。2008年8至9月份,一般不组织跨省学习考察活动,如确需外出,必须报经县委同意。奥运会举办期间,一律不得自行安排超过两天以上时间的外出考察活动,必须外出的,需提前三天报县委批准。如迟报以及口头报告的,不予审批。

5.领导干部特殊情况报告制度。现职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曾担任过副县级实职以上的离退休老同志,因生病或受伤住院,或发生其他意外情况的,要及时报告县委办。

6.严格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落实。各乡镇(街道)、部门每月底向县委办上报当月执行情况,县纪委(监察局)将不定期开展督查。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将严肃纪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奥运会召开之前及奥运期间,各单位要严格遵守禁酒令,中午不饮酒,晚上提倡不饮酒、少饮酒,严禁领导干部过量饮酒,防止因过量饮酒出现晚上临时有任务到不了位、开展不了工作的现象。

凡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各乡镇(街道)、县级机关各部门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向县委办、县政府办填报《重要事项报告单》,同时分别通过办公自动化(OA)系统传送电子版(县委办联系人:许旭,电话:6044333,传真:6052498;县政府办联系人:周献琴,电话:6022690,传真:6042464)。

附:重要事项报告单

长兴县委办公室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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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项报告单

填报单位:

年 月

— 3 — 日

主题词: 重要事项 请示报告制度 执行 通知

中共长兴县委办公室 2008年7月28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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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领导干部请示报告制度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四):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Word 文档

XX社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社区事务和社区干部的监督管理力度,提高社区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强化社区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扎实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制度。

一、请示报告的事项及内容

【国家机关领导干部请示报告制度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社区重大事务包括:

(一)社区党支部、社区成员分工调整;

(二)社区集体所有承包、租赁与拍卖、转让,同时报告操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三)大额现金支出,同时报告支出用途、资金来源、民主决策情况;

(四)社区集体所有的资产使用权、产权的变更,同时报告民主决策程序;

(五)接受上级专项拨款或捐赠资金,同时报告资金使用方向;

(六)对社区规民约进行重大修改的;

(七)社区集体债权、债务处置情况;

(八)兴建公益事业的,同时报告资金、用工来源及决策情况;

(九)对社区经济发展规划作出重大调整的;

(十)计划生育指标分配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十一)发生重大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及突发疫情的;

(十二)有集体上访或发生群体性事件苗头的;

(十三)党委、政府规定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社区干部个人重大事务包括:

(十四)建房(含拆、翻建),房屋买卖和宅基地转让,住房变迁等情况;

(十五)家庭成员婚丧嫁娶情况;

(十六)配偶、子女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情况; (十七)在工作、生活、家庭等方面可能会引起干部、群众误解,需要上级党组织给予理解、支持与帮助的有关情况;

(十八)本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报告程序

社区重大事务一般由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主任首先报告本社区包社区干部,再由包社区干部向包片领导报告,然后由包片领导向街道办事处领导报告;特殊情况可以直接向包片领导或事项主管领导汇报;紧急情况或特别重大事项可以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报告。社区干部要自觉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应将个人重大事项向街道办事处纪委报告,社区一般干部应将个人重大事项向社区党组织报告。对该报不报或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严肃处理,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

三、报告方式

一般情况应以书面报告为主,情况紧急或特别重大事项可以口头报告或电话报告,但应留有报告记录备查,事后5日内补书面报告。社区干部如遇有以上个人重大事项应填写书面《社区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于事后七天内报告,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事项,应事先请示,待批准后,再予以进行。

四、报告时限

1-12项内容的报告应在事项发生前5天报告,13-14项内容发现后立即报告,15项内容按前两款要求报告;16、17、19项内容的报告应在事项发生前3天报告,18项内容的报告应在事项发生后3天内报告,20项内容按前两款项要求报告。

国家机关领导干部请示报告制度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五):2016乡镇党委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镇党委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对象范围

1、所有行政村(居)、镇直各单位、各煤矿。

2、所有以上单位的主要领导。

二、报告的范围及程序

1、请假及外出村(居)两委主要领导、镇直单位负责人及各煤矿矿长外出离开晋城必须经书记、镇长批准后方可离岗,各煤矿矿长同时还要请示分管领导。离岗后要将工作交待给其他副职。对村(居)或单位(企业)集体出资并组织的外出考察学习,必须填写重大事项审报表,并注明外出时间、地点、外出事由及经费预算,经书记、镇长批准后方可实行,同时要报县纪检委批复。

2、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理各行政村(居)一次性购置或处理固定资产(原价)超过5000元以上的,要由各村(居)召开两委会提出意向,将会议记录及所要购置或处置固定资产的物品、数量、价格、质量等以书面形式上报镇农经站,并经分管领导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之后下达批复方可实行,随同批复进行帐务处理。

3、项目投资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经两委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后报镇政府招标中心备案,不得违犯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10-50万元的工程项目,要先经两委会提议后,以村(居)级重大事务决策情况报告表的形式上报领导,要写明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工程预算及设计方案等情况或物资采购的数量、质量物品名称等,同时要附带两委会议记录复印件,由镇包村(居)干部、包片领导、分管领导把关后经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可行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后予以批复。同意后各村(居)根据批复方可召开党员大会和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会后将重大事项决策报告表报镇小型工程招投标中心,按招标程序进行招标。5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经申报批复后,按上级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招标办理。

4、承包租赁担保合同(1)各村(居)、各煤矿对外进行资源、资产的承包、租赁或担保,无论对方是单位还是个人都要经两委班子会议提议并形成承包或租赁意向,将意向书报分管领导,镇党政联席会议将根据国家产为政策、法律法规、各行业规定以及相邻关系等进行讨论,研究决定后下达批得。(2)各村(居)根据批复按照“5 2”民主决策程序召开党员大会和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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