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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巾石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计划.

时间:2017-05-31   来源:工作计划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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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巾石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计划.(一):2016年食品药品稽查工作计划

一、总体目标

围绕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确保老百姓饮食安全这一总体目标,加强队伍素质整体提高,全面完成我局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具体目标

食品安全方面:履行好食品安全监管稽查职能,加大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力度,开展对重点品种、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专项整治,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的处置,加强舆情和举报投诉的处理,净化食品市场环境。严厉打击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各种活动和节假日期间食品安全稽查,确保全县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三、工作举措

(一)强力推进,落实改革期间全面工作。

20xx年是我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改革第二年,为确保机构改革过渡期间的食品安全,要继续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合理设置食品稽查考核指标,增强对基层中队工作的指导性;确保各项工作不松、不断、不乱。认真抓好体制改革各项工作,强力推进各项改革工作的落实到位。

(二)加强现场督导,指导提升基层水平。

进一步完善联合督办、专题督办、挂牌督办等制度,建立常态化的督导工作机制。采取一般督查与重点督促相结合、日常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全县食品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全面掌握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动态,有效督导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完善制度,规范提升管理能力。

1.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全面整理完善议事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督办制度、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协作制度等综合协调制度等。

2.进一步落实联合执法有关制度。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解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难点问题。

3.进一步健全应急反应机制。进一步完善食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食品药品重点品种安全评价预警机制;积极开展食品风险隐患排查和分析,全面掌握各类风险隐患情况,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及早发现、及时预警和有效处置各类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五)搭建平台,展示行政执法风采。

1.搭建监管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化监管手段,搭建监管平台,探索食品信用分类信息化电子监管模式,促进全县食品的健康有序发展。

2.展示行政执法风采。精心组织开展我执法,你参与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参与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大公众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能,向社会展示行政执法风采。

(六)宣教培训,提升全民食品药品安全知识。

1.抓好活动宣传。深入推进食品安全五进活动,精心组织开展3.15、食品安全宣传月等主题宣传活动,广泛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药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3.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农村厨师和药品从业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涉食涉药人员的守法和诚信意识。

(七)联防联控,严防执法空白漏洞。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动合作,凝聚食品安全监管合力,努力实现食品生产、经营、流通、消费各环节、全过程的无缝隙监管。要继续抓好食品安全整治活动,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学校(幼儿园)食堂、避暑景点、农家乐等重点场所及儿童食品、肉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重点品种的监管稽查。

(八)严查重处,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查处制售假劣食品违法行为。

1.深入开展专项整治。针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深入开展食品药品专项整治。以肉制品、食用油、豆制品、乳制品、酒类等为重点品种,以城乡结合部、学校及周边、旅游景区、集贸市场等为重点区域,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为重点环节,集中力量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通过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专项整治,从严查处和曝光一批重大违法案件,推动食品安全问题的逐步解决。

2.严惩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完善食品案件查办、督办制度。组织开展病死猪肉、地沟油、毒豆芽等重点案件的侦破工作,集中解决食品安全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联动,构建案发及时介入、案中协调调度、全程跟踪督办、实时沟通联动的会商机制,通过定期会商调度,实现食品药械安全刑事案件速移速侦、快诉快处。

(九)严肃问责,严厉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关键岗位的监督制约,强化食品药械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对企业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不到位、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一律严格追究、严厉问责,以有效的问责机制,提高监管执行力。

(十)精细管理,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

1.加强作风建设。加强对工作纪律、作风建设情况、工作职责履行情况、中心工作和重点工

作完成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督查,抓好作风建设各项制度的落实,提高工作效能,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2.加强党建工作。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抓好党建基础工作,强化党员管理,加强百分制考核,深入推进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切实开展党、团员志愿者活动,强化党员的教育培训,浓厚学习氛围。

3.推进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完善机关内部管理制度,以构建科学务实、严谨有效的制度体系为抓手,抓好内部管理制度的落实。同时进一步明晰职责,完善工作制度,优化工作程序,规范工作行为,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机关的建设。

4.提升队伍素质。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和业务培训,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的方式,每月定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集中学习,将法律法规、公文写作、执法办案技巧、法律文书制作等作为学习重点,并且建立考学制度,达到以学习促业务、以业务带学习的效果,提升队伍的专业技能。建立科学完善的考核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考核,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行动快捷的高素质监管队伍。

2016年巾石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计划.(二):2016年食品安全工作计划范文

学校一直以全体师生的安全为第一位,只有师生的身体和心理得到健康愉悦的发展学校的教学质量方可进一步提高。新年里,为再次确保学校师生安全,学校进一步落实食品药品监管责任,杜绝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在校内的存在,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常山县教育局出台了xx年学校药品食品安全工作计划与目标。

一、县教育局成立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并在教育科设立工作办公室。各校建立健全校内食品安全工作机构,明确校长是学校食品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指定专人分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分管人员对校内食品药品安全直接负责,并将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分管人员年度工作计划中考核内容实施奖惩制度。

二、建立各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度主要应包括:食堂、商店从业人员体检制度、餐具消毒、保存及工作衣帽穿戴、清洗制度、向师生出售饭菜24小时留样制度、学校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8项制度。各友会校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要经常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减少或及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防范校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积极开展学校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校要制定20xx年安全工作计划中食品药品工作的教育,大力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的专题宣传教育活动,倡计划导健康消费,要求每学期开展食品安全健康教育活动不少于2次。

四、加强校内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学校必须完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要与承包者签订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状,提出明确的食品药品卫生安全要求。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出食堂、商店的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

五、各校要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制订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预案。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建设活动,年内建成3个校内连锁超市,26所学校放心店建设任务,其覆盖面达到50%以上。积极推行蔬菜、肉品的定点配送工作。

六、配有校医的学校,要开展规范药房创建活动,做到药品管理规范化,确保年内通过“规范药房”的达标验收。

七、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根据《县重大食品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学校一旦出现食品药品安全群体性突发事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准确、及时向教育局及相关部门报送情况,决不允许迟报、漏报和瞒报,否则将严惩责任人。有关学校食品安全教育活动信息每学期上报办公室不少于2条。

2016年巾石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计划.(三):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计划

篇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5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1号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勇

2014年12月31日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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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 计划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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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

(二)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

(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送方式和时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下列食品应当作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重点:

(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

(二)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

(三)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

(四)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

(五)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的食品;

(六)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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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

第三章 抽样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食品安全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的相关规定。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取样品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托书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 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第十九条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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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存。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

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第二十三条 抽样人员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食品安全抽样的,应当报告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检验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并取得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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