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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统战工作计划 2015年的统战工作坚持以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高举团结、发展、奋进的旗帜,扎实做
好各项基础工作,推动我乡统战工作上台阶,团结和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为推进我乡实现
跨越发展目标而奠定环境基础。
一、继续协助党委做好“经济统战”工作 重抓招商引资工作。2015年是我乡招商引资工作继续推进的一年,我乡统战部门应在招
商引资这个大战略中找准自己的位置,主动介入,积极跟进,从侧面推波助澜,积极拓宽国
内外统战渠道,引导和发动更多有识之士投资。主要做到: 提高服务质量,重抓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在保持和发展现有非公经
济的基础上,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参与我乡经济建设。定期召开非公有制经济代
表人士座谈会。协助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加强对项目发展的跟踪服务。 重抓石关商会工作。充分发挥石关商会桥梁纽带作用,吸引更多新的非公有制企业加入
商会,发展和壮大商会力量,进一步规范商会工作制度。根据企业各自发展特点发挥其在商
会中的作用,更好发挥商会中介组织的职能,拓展信息网络,扩大营销网点,提高我乡各种
农经产品的经济效益,不断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让更多客商投资。
二、深入基层切实做好宗教工作 重抓治理乱滥建工作。认真执行土地、建设法律法规和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
事务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促进我乡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在治
理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巩固整顿成果。建章立制,加强对各宗教活动场所及民间信仰活动场
所的监控和管理,防止乱滥建现象出现反弹,健全和落实责任制,强化责任意识,从乡、村、
组三个层面把好关口,形成联动的宗教管理网络。正面宣传,定期跟踪,对已登记的宗教寺
庙加强指导,防止 滑坡。
三、重抓民族政策的落实工作。 加大党的少数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宣传力度,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增加收
入。
四、扎实抓好党外人士工作。 建立、健全党委同党外人士的座谈会、情况通报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同党外代表人士的
联系挂钩制度。建立党外后备干部名单,积极做好党外干部工作情况的调查了解,定期组织党
外干部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等重要文件以及党的发展史等理论;在平时的工作中给他们压担
子,让他们在工作中学习、磨练、总结提高,在干部的选拔任用方面给予倾斜,大力推荐有
能力的年轻干部尽早走上领导岗位,让他们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各自才能,为国家的发展、富
强贡献自己的力量。
一要加大宣传力度,落实工作责任,积极开展调研,多方搜集社情民意,努力提高全乡
干群的统战意识。二要积极做好统战信息的整理报送工作,宣传和推介石关的统战工作经验
和统战工作成绩。三要努力收集资料,删选有价值的统战信息,为上级统战、部门和乡党委
做好参谋。四要做好统战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对全乡的统战工作动态做到了然于胸。
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一是继续探索如何更好发挥村级统战宗教信息员作用这一课题。进一步做好村级信息的
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二是积极组织统一战线中的新成员、党外代表人士及党外
年轻干部参加学习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三是积极组织乡统战干部深入学
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增强做好统战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篇二:2016年最新统战工作条例全文(完整版) 2016年最新统战工作条例全文(完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统一战线工作,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
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
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
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
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
的重要法宝。
第三条 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
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
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
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
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积极促进政党
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
一战线,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为维护社
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
全统一服务。
第四条 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是:
(一)民主党派成员;
(二)无党派人士;
(三)党外知识分子;
(四)少数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
(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 (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 (十一)华侨、归侨及侨
眷; (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
表人士。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五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组
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中央和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构,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
科研院所党委,应当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应当明
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有关人民团体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将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专题研究重大问题;
(二)制定和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推动与统一战线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督促检查
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把统一战线工作作为对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
干部考核的内容;
(三)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
计划,把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
把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
(四)加强对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有关人民团体中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五)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
(六)落实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
(七)向上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的党委(党组)参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
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
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第七条 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
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主要是:
(一)调查研究统一战线的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向党委全面反映统一战线情况,提出
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统一战线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检查执行
情况,协调统一战线各方面关系。
(二)负责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研究贯彻做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
士工作的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党派
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统战工作逐月安排】
(三)调查研究党外知识分子的情况,反映意见,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党外知
识分子代表人士。
(四)调查研究民族、宗教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牵头协调检查落实情况,
做好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协调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相关理论、政策的
宣传教育,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举荐
工作。
(五)调查研究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情况,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团结、服务、引导、
教育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六)开展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联系香港、澳门、台湾和海外有关党派、团体及代
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对香港、澳门地区统一战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查研究,
做好台胞、台属有关工作。
(七)负责党外代表人士在人大、政协安排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党外代表
人士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等领导职务的工作,做好党外代表人士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协助民主党派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反映和解决党外代表人士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八)指导下级党委统一战线工作,协助管理下级党委统战部部长,负责下级统战部负责
人培训工作;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战线工作,协助做好民族、宗教等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推荐工作;领导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工作;做好有关统战团体管理工作。 中央统战部领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指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工作。
(九)负责开展统一战线宣传工作。
第八条 统战部牵头协调和监督检查统一战线工作。统战部应当加强同政协组织的 沟通协调配合,加强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和参事室、文史研究馆的工作指导,支持配
合外事、对台、侨务、港澳等工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省级党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市、县两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
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同级党委
统战部副部长。
第十条 中央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统战部,对统一战线贯彻落实
中央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研究、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三章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
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参政党。 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
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无党派
人士可以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 第十二条 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政党协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有关重要文件;宪法的修改建议,
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人大常委会、政府、
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
重大问题。 政党协商主要采取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等形式。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政党协商。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及其他方面的协商。 第十三条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
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
执行。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考察调研,发挥其在反映社情
民意、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对外交往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
派人士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各级政府拟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有关
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参加重要会
议,参与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检查工作。 中共中央领导同志的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可以
邀请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地方党委可以结合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更
需要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是指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的政治监督。主要有下列形
式:
(一)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在党委主要负责人召开的专门会议上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党委有关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检查,参加廉政建设情况
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
(六)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
(七)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人大
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
(八)在政协召开的各种会议、组织的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者以提案等形式提出批评
和建议;
(九)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参加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一)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二)支持民主党派加强组织建设,做好组织发展和成员教育管理工作;篇三:2015年统
战工作计划
2015年统战工作计划 三门峡市第四小学
2015年我校统战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在校党支部的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
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践行“同心”思想,继续坚持“抓队伍、强教育、起作用”的思路,
充分发挥党外知识分子作用,加强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努力探索我校统战工作的有效机制和
途径,不断提高服务学校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稳定。要牢牢把握大团结大联合主题,着眼大
局、谋划发展,创新思路、突出重点、兼顾全面、打造品牌、彰显价值,围绕学校中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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