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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承诺书

时间:2018-11-06   来源:个性签名大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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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死亡证明承诺书

保证书可以公证吗

公 证 书 ( )xx字第xx号 申请人:xxx(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保证

兹证明xxx(申请人)于xxxx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保证

书【注2】上签名【注3】,并表示知悉保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自愿为xxx(被保证人)

提供保证担保【注4】,承担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责任【注5】。 xxx(申请人)的保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第xx条【注6】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县)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 xxxx年x月x日

===================================================

【注】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保证人单方作出的符合《担保法》 规定的保证行为。证明其他保证可以参照适用本格式,但表述要作相应调整。证明保证

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2、引用文书的全名。

3、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签名、印鉴、指纹等几种

形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以表述;申办公证时提交了已签署的保证书,且未作修改,表述为

“xxx(申请人)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前面的保证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保证书上的签

名(印鉴)是xxx(申请人)本人所为”。

4、可以对保证所担保的项目、条件、范围等作详细的表述。

5、发往域外使用的保证书、担保书、保函通常遵照国际法或者国际惯例,具体的保证责

任可以不写,保证的依据也可以不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6、有新法或者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篇二:公证要求条件 常用公证类别提示: 学历、学位、成绩公证、在读证明、学时证明、驾驶证、证书类印章公证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

☆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1)身份证;(2)户口簿 ☆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1)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

其他境外居住证件;(2)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 ● 2、学历学位证书、成绩证明、在读证明、学时证明、驾驶证(驾驶证信息单)、证书

原件。

● 3、成绩证明、在读证明、学时证明(由就读学校出具) ● 5、照片:学历公证所需张数依所需要公证份数+1张提供,为同底版两寸证件照片 ●

6、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请注意:一、申请人的成绩单、在读证明、学时证明均由原就读学校出具。

二、申请人已注销户籍出境且其原住所地户口簿上已无其他的资料反映,还需提供原住

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以上为一般情况下的告知,故不排除公证员在受理或审查案件时要求您补充其他证明

材料的可能。 受/未受刑事处分公证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

☆现居住国内的中国公民提供:(1)身份证;(2)户口簿 ☆现居住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供:(1)户口簿(如户口注销,提供注销户口证明);(2)护

照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出境日期和有效签证页勿遗漏);(3)身份证(若有) ☆外国公民提供:(1)现持护照全本及能反映在中国居留时间的旧护照;(2)就业证、

居留证

☆港澳居民提供:(1)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2)就业证 ☆台湾居民提供:(1)现持台胞证和能反映在中国居留时间的台胞证;(2)就业证 ● 2、

未受刑事处分证明

☆派出所出具

● 3、外国公民或港澳台居民办理未刑公证还需提供劳动合同等体现劳动关系的证明。

请注意:具体所需材料以公证员现场咨询为准。 亲属关系公证

●1、身份证件

☆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1)身份证;(2)户口簿 ☆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1)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和户籍謄本或港澳身份证

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2)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3)身份证(若有) ●

2、亲属关系证明(由户籍管理部门或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出具) 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明即可;父母子女关系的,提供父母结 婚证明和子女出生证明(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即可 ● 3、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请注意:具体所需材料以公证员现场咨询为准。 出生公证 ●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 ☆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1)身份证;(2)户口簿 ☆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1)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

其他境外居住证件;(2)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3)身份证(若有) ● 2、父母身份证件

☆父母一方或双方健在的提供材料如上述1; ☆父母一方或双方故世的提供父母死亡证明(死亡证或注销户口证明) ● 3、父母结婚证;如父母离婚的,提供(1)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

(2)法院《民事调解书》或(3)法院《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 ● 4、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 5、亲属关系证明(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如上述1~4均齐备不需提供) ● 6、

照片:所需张数依所需要公证份数+1张提供,为同底版两寸证件照片 ● 7、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请注意:具体所需材料以公证员现场咨询为准。 婚姻状况公证

●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 ☆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1)身份证;(2)户口簿 ☆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1)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

其他境外居住证件;(2)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 ● 2、结婚公证:《结婚证》、男女双方照片 ● 3、离婚公证:

☆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

☆法院《民事调解书》或 ☆法院《民事判决书

● 4、未婚公证:未婚证明/无婚姻状况证明 ● 5、未再婚公证:除上述3外,还需提供未再婚证明 ● 6、照片:结婚公证所需张数依所需要公证份数+1张提供,为同底版两寸证件照片 ●

7、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请注意:具体所需材料以公证员现场咨询为准。 工作经历公证

●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死亡证明承诺书】 ☆国内自然人提供:(1)身份证;(2)户口簿 ☆境外自然人提供:(1)护照全本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 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2)国内注销户口证明 ● 2、履历证明

● 3、劳动合同、劳动手册、社保卡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 ● 4、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 5、照片:所需张数依所需要公证份数+1张提供,为同底版两寸证件照片 ● 6、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请注意:具体所需材料以公证员现场咨询为准。 死亡公证

● 一、申请人的证明材料: ☆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1)身份证;(2)户口簿 ☆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1)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和户籍謄本或港澳身份证

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2)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3)身份证(若有) ☆

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 二、死者的证明材料: ☆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等 ☆死者的身份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若有) ● 三、如非申请人本人办理,还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请注意:具体所需材料以公证员现场咨询为准。 生存(居住)公证

● 一、申请人的证明材料: ☆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1)身份证;(2)户口簿 ☆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1)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和户籍謄本或港澳身份证

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2)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3)身份证(若有) ●

二、居住证明(居住地的派出所出具) ● 三、办理居住和生存公证需本人亲自办理。 请注意:具体所需材料以公证员现场咨询为准。 遗嘱公证

● 一、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为境内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境外的,应提供护照或其他境外身份

证件; ☆立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 ☆立遗嘱人若已写好遗嘱(草本)的,也可提供。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

行人的身份证明。

●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应为遗嘱人个人所有。其中如果有配偶的遗产尚未分割的,应

当先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再办理遗嘱公证。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

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

● 三、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注意事项: (一)、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

骗等情况。

(二)、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

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三)、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

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 ★以上为一般情况下的告知,故不排除公证员在受理或审查案件时要求您补充其他证明

材料的可能 继承公证

●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

☆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1)身份证;(2)户口簿 ☆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1)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

其他境外居住证件;(2)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3)身份证(若有) ● 2、所有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继承人为第二顺序的还应包括祖父母、

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证件(证件要求如1) ● 3、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死亡证明应由县级以上医院或死者生前户籍所

在地的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安派出所出具) ● 4、如继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应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证件

要求如3)

●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证;

☆如离婚的,提供(1)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2)法院《民事调解

书》或(3)法院《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 ☆如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如未再婚的,须提供未再婚证明及以前婚姻状况终止的证明 ● 6、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 7、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本公证处提供表格填写清楚后,由村居委员会、乡镇

政府、派出所盖章确认或者档案馆查询档案) ● 8、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如单位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

女证)

● 9、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凭证、股权证、股票清单、机动车

登记证书、保险合同及理赔证明等) 注意事项:1、 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与他人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

也必须提供。

2、 放弃继承的,应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证件要求如1)亲自来公证处作放弃继承

声明或在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3、农村房屋须另行提供该房屋的建房用地审批表。 ★以上为一般情况下的告知,故不排除公证员在受理或审查案件时要求您补充其他证明

材料的可能

声明书/保证书/承诺书公证 声明书/保证书/承诺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公民、法人声明/保证/承诺行为的真

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申办声明书/保证书/承诺书公证,声明/保证/承诺人应亲自到住所地

或声明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声明。

一.申办声明书/保证书/承诺书公证时,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明(公民应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

(2)草拟的声明书;

(3)声明内容涉及弃权的,应提交享有该权利的证明;内容涉及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主

张权利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或事实根据;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申办声明书/保证书/承诺书公证时,应明确声明书/保证书/承诺书的内容由

声明人负责和承担法律责任,声明书/保证书/承诺书的内容应当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真实,

并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弃权声明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如放弃继承权声明,应在

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 ★以上为一般情况下的告知,故不排除公证员在受理或审查案件时要求您补充其他证明

材料的可能 抵押贷款合同公证

(一)自然人应提供的身份证明1、境内申请人提供: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

2、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通行证、台胞证、旅行证等。 ● 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

1、有效的委托书;

2、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供的身份证明1、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应提供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如《金融业务许可证》)等。

3、公司章程;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 ● 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的委托书;

2、法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样式;

3、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抵押权人另须提供的材料

1、债权债务主合同(如《贷款合同》/《借款合同》)。

2、《抵押合同》或《抵押贷款合同》。 抵押人另须提供的材料

(一)抵押人为自然人 1、抵押物权利凭证(《房地产权证》、已办理登记的商品房《预

售合同》、股票、存款证明等);

2、抵押的如系共有财产,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明及其同意抵押的证明。

(二)抵押人为法人1、抵押物权利凭证;

2、法人同意抵押的证明(《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 请注意:具体所需材料以公证员现场咨询为准。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一)自然人应提供的身份证明1、境内申请人提供: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

2、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通行证、台胞证、旅行证等。

第二篇:死亡证明承诺书

一周曝光28起奇葩证明

一周曝光28起“奇葩证明”

法制晚报讯 浙江诸暨一市民为了补办一张火化收据证明他母亲被火化,他在4年间跑了8趟殡仪馆仍未能成功。当地镇政府回应称,已简化程序,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

5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曾对“你妈是你妈”的奇葩证明表示,“这怎么证明呢?简直是天大的笑话!”其实,类似“奇葩证明”并不少见,据法制晚报统计,自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后,一周来各地至少有28起“审批难”事件曝光,广泛涉及房管、社保、教育、公安、房产、计生、民政等15个政府部门。

专家认为,根本症结在于行政部门、办事机构搞官僚主义,是权利滥用的表现。

内容 多证明亲属关系 涉15单位

据公开报道整理,近期至少曝光28起“奇葩证明”事件,其中,证明亲属关系的有11起,所占比例超三成。除了“证明你妈是你妈”,“证明我女儿是我女儿”、“我爸是我爸”也陆续被媒体报道。除证明亲属关系外,死亡证明也有6起,占21%。

在这28起事件中,涉及15个单位,包括:房产局、土地局、民政局、公安部门、社保部门、计生部门、气象局等。

据《人民日报》4月8日报道,落户北京的陈先生一家准备出境游,需要明确一亲人为紧急联络人,他想到自己亲妈。问题来了:他需提供他母亲是他母亲的书面证明。可父母在江西老家的户口簿,早就没了陈的信息。更奇葩的是,陈先生向旅行社交了60块后,就不用再证明了。

“对公民来说,生活中是需要一些证件的,但不能把它弄得越来越繁琐。法律规定的一些重要证件是需要的,那么其他的就应该由公民自行决定。”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教授说。

部门 买卖、继承房屋 占比超3成

其中,与房产相关的最多,有10起,占比近三成,这些事件中多数是涉及房屋买卖、继承、转让等。

年近七旬的沈阳市民何荔枝,因为房屋继承,需要一份23年前去世的公婆的死亡证明,走上了长达7个月的“办证之旅”。

“2013年下半年,我家房子动迁,当时房证上写的是老伴的名字。2014年1月老伴突然去世。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说,这种情况得去公证处改名才能办理回迁房的房证。”何荔枝说。

何荔枝来到沈阳市皇姑区公证处,工作人员说,房子过户的办理需要何荔枝提供老伴的死亡证明、老伴父母的死亡证明、单位职工登记表、结婚证原件、子女放弃继承房产等相关材料。其他的都还好办,就是开老伴母亲的死亡证明让何荔枝饱受折腾。

何荔枝的公婆是1992年去世的,时间已久。为此,她先后找到和平区西塔派出所、当地社区警务大队、殡仪馆、疾控中心等单位,一直没办下证明。

“为啥非得要一个去世了20多年老人的死亡证明?”何荔枝想不通。

此事经当地媒体曝光之后,西塔派出所决定“特事特办”,在何荔枝老人的侄女、孙女和一名老邻居的儿子在场做笔录的情况下,为何荔枝开具了公婆的死亡证明。

变更房产证确实需要死亡23年的公婆的死亡证明吗?这是不是工作人员故意刁难?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晓兵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公证处出具的是继承公证用来证明继承人是谁,因此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材料都不能少。而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何荔枝想要继承丈夫的房产,必须出具丈夫父母的死亡证明。

遭遇 6人在办证过程中多次碰壁

法制晚报记者统计发现,28起“证明”事件中,至少有6人在办证过程中多次碰壁,其中房产局、民政局均有2起,并且有些证明显得有些不近人情。

【死亡证明承诺书】

西安的赵女士因卖房被告知需开无婚姻登记记录证证明,随后的一周内,在她跑了5个单位,开出的5份证明,并且写了份承诺书后才办理了房屋买卖手续。

咸阳一市民也遇到了让他啼笑皆非的奇葩证明,他的车辆在大风中被树木刮倒,理赔时被告知需开具“风力气象证明”。然而更让他想不通的是,办理证明气象局要求收取600元的费用,并且还能“讲价”,办证的工作人员表示,“如果觉得600元贵,咱们可以再商量。”

“广州有一个政协常委,就此做了调研,一个公民一生要办103个证件。从这里就看出,政府管的太宽了,有些东西就无需证明。”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接受法晚采访时说,有些办证难的问题,实际是人为制造的。“一部分公务员的作风不正,不管是否有用,都想耍下威风,这是典型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为了显示这个衙门很深,树立威信。”

许耀桐表示,另一方面,办证即意味着“设门槛,多收费”。

探因

信息共享壁垒重重

据了解,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证明作为重要前置条件,是维护权益、主张利益不可

或缺的重要依据。但由于时间久远、不可抗因素出现以及一些个人原因,有些证明获取存在很多现实障碍。再加上我国对证明类文件要求多、数量大、适用范围广,给老百姓增加了很大的负担。

以“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为例,从2004年开始,该证明由民政部门开具。民政部门开出的“单身证明”最后都有一句话,即“本证明只表明当事人在本婚姻登记机关所辖范围内目前无婚姻登记记录”,据《华商报》采访,按民政工作人员的话说,这个证明根本无法证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没有实际意义。

但近几年来,单身证明开出量却呈上升趋势,其中80%以上被用到了个人房屋买卖、继承过程中。

另外,据新华社报道,造成“证明难”一个重要原因是部门之间信息交流共享壁垒重重,为了办一个证明,需要办更多证明。据了解,目前不同部门间在信息等级系统建设方面存在差异,很难兼容,并且很多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共享信息,导致公民信息多头管理,信息难畅通。

专家建议

依法追责拆办证“迷宫”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对此表示,国务院从去年开始就一直在强调权力清单问题,政府部门的权力清单必须向老百姓广而告之,明确哪些是政府该管的事,哪些是不该管的事。

竹立家还表示,现在各种奇葩证明越来越多,是一些公共机构对老百姓不信任的表现,公共机构是要服务于老百姓的,但现状却是有些机构在为难百姓,这个问题也必须引起重视。

天津社会主义学院社会学所所长张宝义建议,对于公民重要档案的保存,应该延长保存期限或者直接设定为永久保存档案,并逐步实现电子档案管理,引入高效的信息管理系统,一次登记随时可查,及时更新,避免零碎证明给百姓带来消耗。同时,对一些重要证明,个人也应该更为妥善保管,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付诚建议,应该打破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建设信息共享平台,优化证明流程,采取更科学更多元的证明方式,避免老百姓为各种证明四处跑腿。

北京市委讲师团顾问刘景山表示,对于个别部门不愿割舍利益不想承担责任的,要依法追责,这样才能拆掉让百姓处处碰壁,找不到出口的办证“迷宫”。

许耀桐对法晚记者表示,“对公民来说,是需要一些证件的,但是不能把它弄得越来越繁琐,不再让类似笑话上演,就要简化这些程序。对于法律规定的一些重要证件是需要的,那么其他的就应该由公民自行决定。”

第三篇:死亡证明承诺书

立案证据要求

继承纠纷案件诉讼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死亡证明承诺书】

1、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三、证明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证明法定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3)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或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

2、遗嘱继承的,除应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外,应提出如下证据:

(1)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2)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书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3)自书遗嘱的,应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书;

(4)以录音形式成立遗嘱的,除提交有关录音带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5)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在场见证人。

四、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被继承人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被继承人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

一、诉状书写要求:

诉状应用钢笔、签字笔、毛笔书写或打印,不能用圆珠笔、铅笔书写,不能用复写纸,签名要用钢笔、签字笔、毛笔。

所有起诉状均提交原件,原告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不能提交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起诉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作为原告,同时标明自己的身份。身份证一份。证据份数与起诉状同等。起诉状、身份证明、证据均用A4纸。诉状上必须写明当事人身份证号码。

二、证明当事人(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和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质检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当事人名称在讼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三、提交的证据:

(1)必须提交的证据

书面借据。如果不能提供书面证据的,必须提供必要的能够证明存在借款关系的事实根据。

(2)可以提交的证据

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

一、诉状书写要求:

诉状应用钢笔、签字笔、毛笔书写或打印,不能用圆珠笔、铅笔书写,不能用复写纸,签名要用钢笔、签字笔、毛笔。

所有起诉状均提交原件,原告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不能提交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起

诉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作为原告,同时标明自己的身份。身份证一份。证据份数与起诉状同等。起诉状、身份证明、证据均用A4纸。

二、管辖确定:

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证明当事人(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和质检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关系发生后有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四、提交的证据:

(1)必须提交的证据

证明双方有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的证据,如施工合同等。

(2)可以提交的证据

a.合同违约的证据;

b.受损失的证据;

c.其他证据。

第四篇:死亡证明承诺书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2016年2月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办证效率,方便当事人取得小额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死亡证明承诺书】

(一)申请继承的单笔遗产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具体限额由各地方公证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项规定 的最高限额内确定具体标准;

(二)申请继承的遗产为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养老金、公积金、基金、证券账户内的资产、职业年金等财产;

(三)申请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四)申请人保证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且无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条 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可以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提出公证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遗产权利凭证或者证明;

(四)载明被继承人全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的承诺书;

(六)与申请公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

(二)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三)当事人是否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公证员通过书面审查、询问未发现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不再进行核实。

第五条 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继承公证,应当通过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被继承人有无遗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

(一)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二)公证员在审查中发现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有重大疑义;

(三)申请人有不诚信记录;

(四)继承关系较为复杂或者继承人之间有争议;

(五)公证员认为不适用本指导意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

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告知书

(参考格式)

公证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将申请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办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应当向本处如实陈述以下事实,并保证向本处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真实无误:

(一)被继承人死亡的准确时间;

(二)被继承人遗产权属的真实情况;

(三)被继承人是否立过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即被继承人配偶、全部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的情况。

二、《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据此,您领取遗产后应当妥善保管遗产,并及时通知本告知书第一条第(四)项所列明的第一顺序所有继承人,与全体继承人协商分割您依据公证书所领取保管的遗产。

三、在本处出具继承公证书后,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可能更正、补正或者撤销公证书,您需向相关的权利人承担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和补偿的义乌,对他人或者本处造成侵害的,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有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就小额遗产主张遗嘱继承或受

遗赠的权利;

(二)在出具公证书后,有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证明您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不属于被继承人所有,或者不完全属于被继承人所有;

(三)您所继承的遗产并非属于合法财产;

(四)隐瞒或者遗漏同等顺序的其他继承人。

本处特别提示:请您在本告知书上签字(捺指印)之前务必认真阅读本告知书。如果您有疑问或者异议,可以要求本处公证人员作出解答;如果您阅读本告知书有困难,可以要求本处公证人员向您宣读。经您签字确认后,本告知书将存入本处的公证档案,作为您已经知悉本告知书所载明内容,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证据。

公证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XXX

XXXX 年X X月XX日

承 诺 书

(参考格式)

XX公证处:

本人因申办XXX遗留的存款(或者其他财产)继承公证一事,现承诺如下:

一、本人在申请办理公证中所作的称述和提交的相关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均真实无误。

二、本人经与其他所有继承人核实后确认,未发现被继承人生前

订立遗嘱或者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三、本人领取上述存款(或者其他财产)后,将尽妥善保管义乌,并依法与其他全体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

四、如有继承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银行(或者其他单位)或者公证机构主张分配上述款项的权利,由本人负责处理相关争议,如不能及时妥善平息相关争议,本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承诺人(签字或者捺指印):XXX

XXXX 年X X月XX日

公 证 书

(参考格式)

()XX字第XX号

申请人:张A,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

公证事项:继承(小额遗产)

申请人张A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李XX名下的银行存款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件、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在领取被继承人李XX的上述

第五篇:死亡证明承诺书

江西省公证协会印发《关于办理小额遗产领取、保管公证的操作指南》的通知

江西省公证协会

赣公协(2015)29号【死亡证明承诺书】

江西省公证协会印发《关于办理小额

遗产领取、保管公证的操作指南》的通知

各市公证协会:

为方便当事人办理小额遗产领取、保管公证,省公证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办理小额遗产领取、保管公证的操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供办证参考。

2015年7月3日 1

关于办理小额遗产

领取、保管公证的操作指南

第一条 为便于当事人办理领取、保管小额遗产公证,制定本操作指南。

公证机构有权自行决定是否适用本操作指南。

第二条 本操作指南所指的小额遗产价值以不超过人民币贰万元为限。

第三条 公证机构办理小额遗产领取、保管公证,仅证明当事人作为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公证涉及的小额遗产,具有合法的领取、保管资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操作指南:

(一)小额遗产的开户、登记或者直接保管单位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

(二)小额遗产标的超过规定限额的;

(三)被继承人留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

(四)公证员认为继承关系复杂,不适合按本操作指南办理的;

(五)申请人不同意以本操作指南规定的方式出具公证书的;

2

(六)申请人在公证机构或其他机构有不诚信记录的;

(七)其他不适宜适用本操作指南办理的情形。

第五条 申请人一般应当亲自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小额遗产领取、保管公证,并提交身份证件、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遗产凭证、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适用本操作指南的,在全省公证业务综合管理平台建立前,公证机构应建立小额遗产领取、保管公证登记簿,登记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姓名及基本信息、被继承人姓名及基本信息、公证书编号、承办人、财产数额、办结日期等。

全省公证业务综合管理平台建立后,公证机构审查公证申请时,应当通过全省公证业务综合管理平台查询处分被继承人遗产的办结公证历史记录。

第七条 申请人的优先顺位如下:

(一)被继承人生前一直存续婚姻关系的原配;

(二)再婚配偶、被继承人的子女;

(三)父母。

后一顺位继承人申请的,原则上应当审查没有前一顺位继承人或前一顺位继承人不能申请办理的原因。

3

被继承人既有再婚配偶又有子女的,其中一位继承人单独申请办理的,应提交其他继承人同意由其领取、保管遗产的声明书并附声明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八条 当事人应当在承办公证人员的面前签署承诺书,承诺如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其领取遗产后,负有保管责任并将依法分配给其他合法继承人。如出现其他法定继承人主张分配遗产的情况,由其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遗产开户、登记、保管单位和公证机构无关。

该承诺书可作为公证书附件。

第九条 承办公证人员适用本操作指南办理小额遗产领取、保管公证,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制作谈话笔录,并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签署承诺书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二)申请人领取、保管被继承人小额遗产的行为系被继承人全部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的意见;

(三)本公证仅证明申请人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享有领取、保管遗产的资格;并非证明申请人是被继承人的唯一继承人及财产的最终所有人;

(四)承办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如未到公4

证处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对遗产处理的意见以及未到的原因等。

第十条 公证机构在适用本操作指南时,应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身份信息;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个人财产;

(五)被继承人生前是否订立遗嘱或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六)当事人有无法定的丧失继承资格的情形。

承办公证人员认为申请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公证机构就同一遗产依受理时间先后仅出具一次领取、保管公证书,其他合法继承人就同项遗产再次申办的,公证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其救济途径。

第十二条 公证机构不得随意扩大本操作指南使用范围,不得为规避普通继承公证程序,而将当事人同时提出公证申请的多笔遗产进行拆分。

第十三条 本操作指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的,从其规 5

第六篇:死亡证明承诺书

再生育服务证申办须知

再生育服务证申办须知(暂不开放网上申请)

一、办理依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相关规定。

二、申请对象: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中四种情形之一的夫妻。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情形一)

(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情形二)

(三)再婚(不含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不含复婚)前已合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情形三)

(四)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的。(情形四)

三、审批机构: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办)计生办审核,由县(市、区)卫生计生委批准,发放《生育证》。

四、所需材料:

(一)情形一

1、江西省再生育申请表1份;

2、夫妻双方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子女死亡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承诺书1份

5、其他证明材料。

(二)情形二

1、江西省再生育申请表1份;

2、夫妻双方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江西省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批表1份;

5、病残儿原始门诊(住院)病历及检验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

6、设区市级以上医院病残儿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7、承诺书1份

8、其他证明材料。

(三)情形三

1、江西省再生育申请表1份;

2、夫妻双方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并说明前婚子女归属情况。

4、承诺书1份

5、其他证明材料。

(四)情形四

1、江西省再生育申请表1份;

2、夫妻双方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医疗、保健机构不孕或者不育症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收养子女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承诺书1份

6、其他证明材料。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七、其他事宜:如果您在材料准备及办理过程中存在疑问,请致电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咨询。

第七篇:死亡证明承诺书

2016四类申请表

辛集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第四类保障家庭)

档案号: 2016 -- -- 号

辛集市住房保障申请须知

一、住房保障申请条件

申请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视为一个家庭,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可做为家庭单独申请。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共分为四类。

第四类保障家庭,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 1、

毕业未满5年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具有辛集市行政区内户口且在市区工作,年满18周岁且未婚,

已经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市区内)在30平方米以内。 2、外来务工人员。(包括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⑴辛集行政区内市区以外户口人员在市区常住。

年满18周岁,已经依法与用人单位(市区内)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市区内)在15平方米以内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1人户住房总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内)。 ⑵辛集行政区外户口人员在市区居住3年以上且持有市区居住证。

年满18周岁,已经依法与用人单位(市区内)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市区内)在15平方米以内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1人户住房总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内)。 以上家庭,申请人的父母、岳父母、公婆或子女名下在市区有房屋的,须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的父母、岳父母、公婆或子女各自拥有市区内房屋的建筑面积-同住人口中未申请住房保障的直系亲属人数×36.6,如果得数小于零,则按零计算。

如住房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或有证但已经翻建没有办理变更手续,不能确定房屋现状建筑面积的,由产权人向房屋测绘部门申请测量,该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测评部门出具的报告为准。由于其他原因不能测量出建筑面积的,则将测量出的套内使用面积×1.1,视为该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

1、申请时单身,离婚时间不满2周年。 2、涉及拆迁补偿的,补偿面积超过保障面积的。 3、拥有价值超过5万元的机动车。 4、拥有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5、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6、在市区有无论任何形式的建设用地。

7、申请家庭在当地或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未退保的。 8、出资10万元(含)以上成立公司或参股公司的。 9、限制行为能力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1人户家庭。

10、家庭成员中政府集中供养的优抚对象,不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 11、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三、申请住房保障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家庭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来申请住房保障,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性住房。

需要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1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其他家庭成员(含市区以外户口的成员)的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无二代身份证的家庭人员(不包含未到办理身份证年龄的孩子),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带照片户籍证明一份。

2、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全体家庭成员户口本(机打)复印件一份(含户口首页)。申请人与家庭成员或父母、岳父母、子女不在一个户口本上的,须提交由公安部门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相应的关系证明。

3、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4、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另附家庭财产分割单)复印件或离婚判决

书复印件一份。

5、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的家庭住房证明一份。

6、提交现住址房产证复印件,无房产证的提供集资单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一份以及

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面积核定报告。借住房屋的家庭须提交房主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由房主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出具借住房屋的证明,按手印并留下联系电话。

7、租住公房、私房的家庭:出具在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租赁合同备案部门办理的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复印件。

如因所租房屋无房产证不能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则提交房主身份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和所租房屋集资条、买卖协议等相关产权证明材料。

借住单位周转房的家庭,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说明借房的位置、面积等情况)。 8、每名年满16周岁的家庭成员需提供收入证明一份((第一类家庭不用提供,但需提交民

政局出具的低保证明一份),由所在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学生由所在学校开具在校学习证明),退休

人员由社保局开收入证明。

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受理,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上年度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的,分别在相应的单位开具,中间有间隔无单位无工作的,这段时间的证明由居委会(村委会)开具。

9、申请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和未婚子女)与相关人员(父母、岳父母、公婆、已婚子女)当中有死亡者,

需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带有身份证号的死亡证明一份。如死者生前无身份证,需在死亡证明上注明:XXX生前无身份证。

10、拥有机动车的家庭,需提交物价局出具的车辆价值鉴定书。如车辆购买时价格在五万以下,需提交购车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

四、保障方式

纳入住房保障的家庭可租赁保障性住房也可购买保障性住房,但只能选取一项做为该家庭的

保障意向,轮候期间不享受廉租住房补贴。

五、注意事项

1、填写要求

所有审核表以及制式证明等材料,均用黑色中性笔或钢笔填写,字迹工整。申请人在填写前仔细阅读表格的填报内容,不能有多填、漏填、涂改痕迹,表格空白处请用“╲”划去;所提交的复印件均要用

A4

复印纸;姓名必须与身份证一致;身份证号、家庭电话填写时要仔细核对。

2、身份证、户口本要求

身份证必须是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填写内容必须是微机打印,手写的不予受理。 3、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出具要求

⑴、申请家庭所有成员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退休人员收入证明由社保局出具。

⑵、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必须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居委会出具。

六、责任追究

1、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家庭,取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资格,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罚,并计入诚信档案。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对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电话:0311-83389656

辛集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批流程

第四类家庭受理流程

企业委托一名员工做为本单位住房保障申请负责人,负责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并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告,详细列出本单位本年度所有申请人员的户口、工作岗位、单位职务、市区居住年限等情况,提交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及住房保障申请负责人委托书。

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并批准后,由企业住房保障申请负责人统一领取申请表格电子版,填写完成后经企业进行审核、公示,由企业统一上报住房保障部门并附联名表一份(需提交电子版)。需提交复印件的,企业负责核实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并在复印件上注明“经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经手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企业员工申请住房保障人数不限,但每个企业本年度只能上报一次。如有漏报,则下年度再行申请。

一、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审核

申请材料须由企业统一上报至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对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综合性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并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合格的在政府网站、辛集时讯等媒体公示10日。公示完毕后,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批。

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批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接到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上报的家庭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l/4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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