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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律有关的专业

时间:2018-04-12   来源:名人名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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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律有关的专业 第一篇_法律名言大全

1、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

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

2、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

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3、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孟子

4、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乱。——韩非

5、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亡于法律。——拜伦(英)

6、法律就是秩序,有良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

7、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

何事的权力--- 孟德斯鸠

8、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

道德。 --- 柏拉图

9、执行法,比制定法更重要。 ——(美)杰弗逊

10、没有纪律的队伍是不可能有战斗力的,纪律是胜利之母。 ——(俄)苏沃洛夫

11、名人名言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

答案。

—拉伦茨

12、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

基希曼

13、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黑格尔

14、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

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15、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

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16、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

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17、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

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伯尔曼

18、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

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陈弘毅

19、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 ——费

尔德

20、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

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边沁

21、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

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

22、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

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

23、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

—波斯纳

24、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

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

鲁纳

25、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

个坏兆头。 ——庞德

26、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

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

27、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

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

28、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

己身上。 ——阿奎那

29、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

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

【与法律有关的专业】

30、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

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

31、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

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32、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

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 ——德沃金

33、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

而在社会本身。 ——埃利希

34、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

活方式。 ——李普曼

35、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

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

36、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

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

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

【与法律有关的专业】

37、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

列宁

38、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

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

则。 ——康德

39、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

德斯鸠

40、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

长的原则。 ——著名大

法官卡多左

41、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

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

中。 ——著名的法律学者

42、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 ——古罗马格言

43、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安提戈捏

44、法谚云,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与法律有关的专业】

45、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子的法官。 ——法谚

46、任何人不得转让超过自己权利之权利。

47、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 ——法谚

48、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谚

49、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50、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法谚

51、约定必须遵守。 ——法谚

52、特例不应成为立法之依据。 ——法谚

53、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的逻辑是法律本质的全部所在。

——卜思天〃儒佩基奇

54、只要爱自由,就足以建立共和国,但是,能够维护共和

国和使它繁荣的,只有爱法律。 ——[法]马布利

55、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法]伏尔泰

56、那不知道自己缺乏自由之意志的人才是真正的贫穷者。

——[德]尼采

57、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平等,一面写着自

由,这枚金币叫人权。—卢梭

58、法律应当与道德保持一致。 ——[美]富勒

59、法律应当与权利保持一致。 ——[美]德沃

与法律有关的专业 第二篇_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开放教育试点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论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姓名

学号

学校

指导教师

目 录

一、前言------------------------------------------------------------1

二、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1

三、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2

四、案例分析--------------------------------------------------------4

五、结语------------------------------------------------------------5

论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摘要】:经济法是用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作为法律的核心精神,构成了经济法有别于民法或者其他的部门法的一种特质。经济法专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自然也应该有自己的制度安排和内涵,否则,一切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只能是一种空谈。本文首先阐述了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其次,分析了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同时,以某案例为例,就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经济法 社会公共利益 实现机制

一、前言

社会公共利益一直是用来作为论证国家和社会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政府权力的法律目的、法律秩序和正当目的的终极价值的基础性概念,并被各国法律,甚至是宪法上规定为用来限制个体的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对司法实践、立法、执法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经济法是用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作为法律的核心精神,构成了经济法有别于民法或者其他的部门法的一种特质。经济法专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自然也应该有自己的制度安排和内涵,否则,一切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只能是一种空谈。本文就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探讨。

二、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

(1)经济法规范了社会经济细胞即企业的社会地位和相关的规范

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社会经济运行的主要主体。整个社会的生产与生活物质资料都要由企业提供。而且,现代社会生产分工细密,协作关系复杂。因此,作为社会经济细胞的企业的活动也不是“私人”的事情了,而变成了社会性质的活动。不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规范,一旦出现问题就会破坏整个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所以现代社会条件下,对经济细胞的企业实行国家调控是一种必要,同时也是一种必需。

(2)经济法规范了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的竞争与协作关系

社会化的生产离不开彼此的分工协作和竞争。这种与社会经济运行有关的协作和竞争绝不是社会组织“私人”的事情。这种协作是整个社会协作,整个社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这种竞争也应该是在统一游戏规则内的有序的、对社会有促进作用的竞争,而不能允许不正当竞争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破坏和损害。

(3)经济法规范了国家使用间接手段对经济运行调控的模式和方法

经济法的模式和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控制经济运行的周期的态势,协调社会总体收入的平衡。

(4)经济法规范了社会保障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是当今世界各国都很关注的国家大事。它一方面体现了社会进步的人道主义精神,另一方面也是社会获得高质量、高水平劳动者的重要步骤和必不可少的环节。为了社会经济的需要,国家也要对社会的劳动者实施有效保护。

(5)经济法规范了涉外的经济关系

当代社会国际经济一体化是一个总的发展趋势。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经济融入到了国际经济的大循环中。这样,我国的经济与国际接轨为对外贸易、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等都需要进行有效的规范。

三、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

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我们这个社会上绝大多数成员的共同利益,而不只是某个集团、部门或者单位的利益,更不可能是某个个体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群众性和广泛性,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能够有利于公众的工作、学习、生产、和生活。如果破坏了社会公共利益,这必将影响到广大群众的安居乐业,给大家带来诸多的不便,同时也违背了社会的公平性。

社会公共利益在自身的实现过程中,必不可少会存在着大量利益的冲突,这些利益冲突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最终实现,我们需要不断地去探寻机制来弥补这种利益主体的缺失所造成的不利状况。

(1)传统的救济途径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救济显得明显不足

现代社会的经济快速增长给社会带来了很多的负面影响,如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资源的滥用和浪费和消费者权益问题等等,这类行为的最大特点就在于

被害主体的分散性和侵害利益的扩散性。传统的那种个体诉讼对于这种现象明显缺乏有效的规范措施,只有依靠经济法来保护这些社会公共利益的理念,才能够寻求到一种新的解决之路。

(2)突破传统理念,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依据突破传统程序的关于原告适格的原则,可以有效维护经济法中的那种社会公共利益,避免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者排斥司法介入,扩大了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范围。社会主体无论是政府,还是个人,或者社会团体,都能够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通过以下的一些方式,依据经济法来提起诉讼,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一,通过民众诉讼。民众诉讼赋予了普通公众更加多诉讼的权利,他们在相对比较宽泛的条件下就能够提起诉讼。当然,这种诉讼不是无限制的,可以被限制在如资源的滥用垄断环境污染等严重损害或者威胁社会公共公益的诉讼中。 第二,通过集团诉讼代表人。在现行民诉法中,集团诉讼代表人往往需要原告人数的确定,而且也需要授权,当规模公害发生时,这种制度可以做到全面而有效的救济,经济法应该赋予这些起诉代表人,依据自己的判断,对全部被害者的利益相关人员进行诉讼的权利,即使被害者的损害和范围难以得到计量和证明,也不需要授予诉讼进行权,同时还不妨碍起诉代表人的诉讼权利。

第三,通过专门机构诉讼。为了阻止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那种不正当行为,以英国为典型代表,许多国家设立专门的人员和机构来接受个人的检举,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第四,通过代位诉讼。为了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很多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都对法定社会团体的原告资格进行了赋予。代位诉讼可以削弱对原告资格的限制,扩大原告的范围,同时也能够加强对中小企业、消费者、劳动者这些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以抗衡相对强势的侵害方,并通过组织起来的社团,可以让这些社会弱势群体从费力、费时的法律诉讼中解脱出来,实现公益的有效救济。

我们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例,要不断努力,提高消费维权工作水平。基层消费者协会要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实现基层组织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及时掌握投诉新趋势、研究投诉新问题、总结调解新经验、提出调解新方法,不断提高调解消费投诉的成功率。同时,高度重视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投诉,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社会责任感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并及时将情况报

与法律有关的专业 第三篇_上市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部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部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

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

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与法律有关的专业】

第二部分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部分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

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2008年修订)

关于对存在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08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

第三部分 交易所相关备忘录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与特定对象直接沟通相关事项【与法律有关的专业】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及披露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重大经营环境变化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证券投资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披露的特别要求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重大资产重组(一)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重大资产重组(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9号:重大资产重组(三)——重大资产重组审查对照表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股东追加股份限售承诺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重大资产重组(五)——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6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8号:“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编制指引(试用)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 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1号: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第四部分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相关业务规则

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

与法律有关的专业 第四篇_与医师相关法律法规

与医师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由五届人大第七次会议于1984年9月20日通过 ,2001年2月28日九届人大第二十次会议修订,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共10章10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由八届人大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共7章39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由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于1998 年6月26日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自1999年5月1日起 施行。共6章48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由十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由胡锦涛主席签署,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共9章80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十一届人大十二次会议于2009 年12月26日通过,胡锦涛主席签署,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共12章92条,与医疗卫生有关的是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部分,从第54条~64条,共11条。

6、《处方管理办法》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颁布,自2007年 5月1日起施行。共8章63条,由高强部长二○○七年二月十四 日签署。

7、《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由卫生部颁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共7章37条。

与法律有关的专业 第五篇_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会计从业考试网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证)指南】: 1)会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2)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会计制度。

医院会计制度。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中小学校会计制度。

地质勘察单位会计制度。

测绘单位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3)财务制度。

企业财务通则。

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规定。

证券公司财务制度。

关于对《证券公司财务制度》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通知。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医院财务制度。

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地质勘察单位财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测绘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国家物质储备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4)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关于深化企业会计核算的制度改革、实施会计准则的意见。

(5)审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序言。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27条)。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0条)。

(6)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7)会计核算方法。

汽车运输企业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会计核算办法。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

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会计核算补充规定。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8)会计处理规定。

【与法律有关的专业】

关于企业处理期初库存纳税问题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

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上市公司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邮电通信企业市话初装基金会计处理规定。

邮电通信企业邮电附加费会计处理的规定。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企业代国家储备棉花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通知。

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办法。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企业基建业务会计处理办法。

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

地质勘察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就业机构就业经费会计处理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

与法律有关的专业 第六篇_法律中关于分包的规定

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转包分包的规定

一、适用法律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 日颁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颁布,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名词解释

发包—发包是指依照双方议定的条件把建筑、加工、订货等任务包给企业单位承办。

承包—承包是指依照双方议定的条件接受并完成(工程、利润、订货、产量等)任务。

肢解—肢解是指古代一种割去四肢的酷刑,现比喻完整的国土、体系、建设工程等被分割。

转让—转让是指把自身拥有的物件、应享有的权利、应承办完成的工程(供货)等以一定的方式让给他人的行为。

转包—中标项目的转包,是指中标人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倒手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实际上成为该中标项目的新的承包人的行为。

分包—中标项目的分包,是指对中标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将其总承包的中标项目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再发包给其他的承包单位,与其签订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此是中标人就成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

三、法律规定

(一)《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二)《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三)《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

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四)《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得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五)《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责任

中标人违法转包、分包的,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中标人违法转包、分包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1.转让、分包无效。《招标投标法》关于禁止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禁止中标人违法分包的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规定。中标人违反这些规定所签订的转包、分包合同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合同,转包、分包不具有法律效力。

2.罚款。处罚对象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中标人,罚款的金额为转让或分包项目金额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具体数额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中标人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决定。

3.有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指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行政处罚。此处所称的违法所

得,是指中标人违法转让和分包获得金钱收入,按照招标投标的规定,这些收入应当没收。

4.可以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限其在一定期限内停止生产或经营的一种行政处罚,属于行为罚的一种。本条规定的责令停业是一种供选择的行政处罚方式,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中标人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用。

5.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行剥夺当事人从事某项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一种行政处罚。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为能力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只有中标人非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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