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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让我担责任

时间:2018-06-24   来源:随笔原创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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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让我担责任 第一篇_原创 员工利用职务犯罪,单位管理不善亦要担责!

原创 | 员工利用职务犯罪,单位管理不善亦要担责! 仇少明律师

隆安编者按:

实践中,有很多员工利用职务的便利、单位管理制度的缺陷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并构成违法犯罪,从而给单位带来经济损失。而这样的事件中,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

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二、员工利用职务进行犯罪,单位需要对管理不善承担多大责任?

三、单位在向员工追偿时,追偿比例如何判定?

笔者认为,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所以单位当然可以就损失向员工追偿。那么如果单位在管理制度上的缺陷给了员工犯罪的可乘之机,单位应承担多大的责任呢?

有观点认为,单位作为把控业务流程的主要责任人,应最大限度的保障客户利益,而单位因未能尽到相应职责,以致造成客户损失,理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但笔者认为,根据报偿责任理论,劳动者的职务行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劳动者职务行为的风险也应当归于利益的享有者,对由此产生的责任应当由利益的享有者即用人单位来承担。然而,如果劳动者的职务行为并没有给单位带来利益,反而因为犯罪行为给单位带来了重大损失,从劳动者的主观恶性而言,劳动者应负主要责任。

在确定单位向劳动者可追偿的具体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管理制度方面不完善的因素,但与劳动者的犯罪行为相比,该责任为轻,所以对损失应承担小部分,而非大部分。

以下为大数据研究中的相应裁判文书,截取部分供参考

部分裁判文书分享

(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454号 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王国杰、浦永春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单位让我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施少鸣。

委托代理人冯晓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杰。

【单位让我担责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浦永春。

上诉人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宇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民四(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7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1)闸刑初字第580号刑事判决书查明,王国杰、浦永春原系汉宇公司员工。2011年3月底,浦永春在汉宇公司中兴店工作期间,将其亲戚共有的本市甘泉三村XXX号XXX室房屋在该门店挂牌出售。被害人张蓉有意购买该房屋。当晚,浦永春和被害人张蓉在汉宇公司中兴店签订了由被害人张蓉出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10,000元购买该房屋的合同,并约定在四十五天内办理过户手续。被害人张蓉当场支付定金80,000元,由王国杰清点后交给浦永春。

之后,浦永春为证明其对上述房屋具有处置权,伙同王国杰伪造了内容为浦永春之兄浦永铭将房产转到浦永春名下的协议书一份,内容为浦永春继承上述房产的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交给汉宇公司及被害人张蓉。之后,浦永春、王国杰先后离开汉宇公司中兴店。据此,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认定浦永春、王国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

2012年12月28日,被害人张蓉起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要求汉宇公司赔偿其损失68,000元。„„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害人张蓉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上,盖有汉宇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故确认被害人与汉宇公司之间形成居间关系,未采纳汉宇公司认为其与被害人张蓉不存在居间关系的意见。被害人张蓉支付了定金80,000元,却因汉宇公司方原工作人员浦永春、王国杰的诈骗犯罪行为只收到12,000元,故诉请要求汉宇公司赔偿68,000元,该院认为,浦永春、王国杰伪造系争房屋相关权属材料,骗取被害人张蓉支付的定金80,000元,犯合同诈骗罪被司法机关判刑。

基于浦永春、王国杰系汉宇公司工作人员,闸北检察院因此向汉宇公司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汉宇公司规范对员工的管理,加强法制教育以及加强对挂牌房屋的管理,保证产权的真实性,由此可见汉宇公司对本次房屋买卖未成负有责任;王国杰系汉宇公司原门店经理,被害人张蓉有理由相信王国杰收取定金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不存在被害人张蓉有失审慎义务的情况,即便《房地产买卖协议》中有“特别告知”,也不能免除汉宇公司对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不力的责任;《房地产买卖协议》特别事项约定由汉宇公司代为保管定金80,000元,待买卖双方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办理房款交接手续时,再由出售方从汉宇公司处取回。现被害人张蓉买房未成,理应由汉宇公司退还被害人张蓉80,000元,但汉宇公司未尽到保管责任,致使被害人未能从汉宇公司全额取回定金。据此认定被害人张蓉诉请合法合理,予以支持。汉宇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另行向浦永春、王国杰行使追偿的权利。 „„

2013年5月,汉宇公司向被害人张蓉履行完毕。

2014年1月28日,汉宇公司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国杰、浦永春支付损失70,734.50元。2014年2月8日,该仲裁委员会出具通知书表示不予受理。汉宇公司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浦永春、王国杰连带赔偿汉宇公司损失70,374.50元(实际损失68,000元、诉讼费用损失2,374.50元)。

原审审理中,汉宇公司提供由王国杰于2011年1月4日签字确认的诚信承诺书。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汉宇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把控业务流程,最大限度的保障客户利益,现汉宇公司未能尽到相应职责,以致造成客户损失,汉宇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王国杰、浦永春利用工作便利,实施了诈骗行为,并已被定罪量刑,故汉宇公司要求王国杰、浦永春连带承担损失的诉请亦属合理,但汉宇公司要求王国杰、浦永春承担全部损失的意见不妥,法院将酌情确定两被告应当承担的数额。据此判决:王国杰、浦永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3,000元。 原审判决后,汉宇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故意犯罪行为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为此本案所涉之案件受理费,本院作相应调整。

根据报偿责任理论,劳动者的职务行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劳动者职务行为的风险也应当归于利益的享有者,对由此产生的责任应当由利益的享有者即用人单位来承担。然就本案而言,王国杰、浦永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构成合同诈骗罪,其故意犯罪行为不但未给汉宇公司谋取利益,反而给汉宇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鉴于王国杰、浦永春对损失的发生主观恶性大,汉宇公司据此要求王国杰、浦永春对该损失予以赔偿,与法有据。且王国杰、浦永春系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致汉宇公司经济损失,故汉宇公司请求王国杰、浦永春承担连带责任,亦与法无悖。在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管理制度是否完备等客观因素。从检察建议书的内容显示,汉宇公司在员工管理及挂牌房屋管理方面存在漏洞,给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其理应承担企业管理制度方面不完善的责任,但该责任相比较王国杰、浦永春的故意犯罪为轻,原审法院判令王国杰、浦永春承担损失总额中的小部分即13,000元欠妥,本院将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重新予以

酌情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民四(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王国杰、被上诉人浦永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上诉人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6,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共计人民币20元,由被上诉人王国杰、被上诉人浦永春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征海

代理审判员 易苏苏

代理审判员 叶旭初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艳

单位让我担责任 第二篇_让我们负起应该承担的责任

在学生升旗仪式上的讲话

让我们每一个人承担起应该的责任

老师们、同学们:

什么是责任?责任是份内应该做的事情,也就是承担应该承担的任务,完成应该完成的使命,做好应该做的工作。

责任具有丰富的内涵。责任无处不在,存在于现实生活中每一个岗位。父母养儿育女、儿女孝敬父母,教师教书育人、学生尊师好学、军队保家卫国。人在社会中生存。就必然对自己、对家庭、对集体、对他人承担并履行一定的责任。

今天单就学校这个群体中的学生和教师谈一谈我对责任的感悟。【单位让我担责任】

同学们也许已经注意到2010年8月学校编纂的校本教材《歌满校园》

第三条是这样说的:“引导学生从小发扬民族的光荣传统,引导学生从小走好两条道:孝道和学道”;2012年4月26日下午《感恩励志中国行》主题教育活动刘志老师的精彩演讲,就“孝道和学道”进行了完美的诠释,许多鲜活的案例使我们的心灵受到一次次的震撼,许多同学纷纷表示从今以后走好孝道、走好学道。让家长、让学校、让老师对同学们刮目相看,也相信同学们今后会走好两条道,

九年级的同学们也许还记得,我们曾经以《幸福》为题进行全校性的征文,同学们纷纷撰写了作文,上交了一份份饱含真情实感的作品,学校对每篇作文进行了审读,有的同学以孝顺父母为幸福、有的同学以帮助他人为幸福、有的同学以为他人做了一点好事为幸福,还有的同学为自己的学习取得了点滴的进步为幸福,篇篇作文展示了同学们高尚的幸福观,同时也体现了同学们作为一名青少年应该履行的责任。

同学们:走好“孝道和学道”是青少年时期应该履行的责任,我们生长在这个变革的时代,时代需要奋发有为的青少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有责任的一代青年,实现祖国的伟大复兴更需要有责任感的青少年。

老师们、同学们:

责任是诚信的表现,振兴洇溜镇的教育时不我待,在此我要大声疾呼:让我们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责任,做一个坚强的勇者吧。

单位让我担责任 第三篇_责任担当心得

改变自己,成就未来全员培训心得体会

安全技术部 王琳

什么是责任?有人诠释的很精妙——它包括两个基本方面:“责”和“任”。就“责”而言,如果没有做好自己分内的事,就应该承担相应后果而受到责罚;就“任”而言,如果主动承担完成好相应的任务,必然得到相应的奖励或荣誉。 通过海纳文化王老师的讲授,加之一个个小的故事,让我更深的认识到什么是责任,什么是担当。

从本质上说,责任是一种与生俱来的使命,它伴随着每一个生命的始终,是生命价值的体现。人可以不伟大,人也可以清贫,但不可以没有责任。扛起了责任,就是扛起了信念,扛起了生命的价值。

那么如何使得自己成为承担责任的人,在工作中创造卓越成就呢?

首先,明确责任就是对使命的忠诚和信守。责任是一种使命,工作意味着责任。责任胜于能力,因为责任本身就是一种能力,能力永远由责任承载,履行职责才能让能力展现最大价值,一盎司的责任感胜过一磅的智慧。

第二,敢于承担责任,充分释放人生潜力。不要自我设限,积极面对现状,明确自己的责任,才能更好地承担责任,尽职尽责,每天多做一点。让责任成为一种习惯,像罗文一样自动自发。“责任”体现着对职业的忠诚,“敬业”延续着对职业的责任——脚踏实地,勤奋苦干;现在就干,马上行动。

第三,细节体现责任,责任决定成败。疏忽一点责任都要付出代价,责任体现在细节中,工作无小事,用心才能见微知著,负责任就是从细节做起。同时要拒绝借口,勇于担当,职场容不得半点不负责任,没有任何借口,责任止于我们对结果负责,没有做不好的工作,只有不负责任的人。

第四,责任创造卓越,责任保证绩效。争当不可替代的员工,尽职尽责才能缔造完美工作;责任是人生成功的基石,负责任的精神让我们出类拔萃;将责任等同于荣誉,与公司和单位同命运,共呼吸。

作为一名安全管理人员,我深知自己的重任。安全生产是一种责任,不仅是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更是对员工负责,对企业负责,对社会负责。安全是企业发展的前提和根本,与企业的生产发展息息相关。企业要想寻求更大的发展,

获得更广阔的市场,就必须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遏制生产事故的发生,才能创造出更好的经济效益。

大事难事看担当,顺境逆境看胸怀。英国首相丘吉尔曾说:“伟大的代价是责任”,西蒙舒斯特出版集团著名主编科达曾说,“承担责任是任何重大成功的必备要素之一„„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思想转变的新时代,每个人都需要增强敢于担当的意识,倡导敢于担当的作风。桥的价值在于能承载,人的价值在于能担当,担当得越多,价值越大。人生在有担当中成长,在敢担当中前行,在能担当中辉煌勇于承担责任的强者会使我们的工作越做越好,会使我们的事业更加辉煌。

单位让我担责任 第四篇_劳动者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文\后界律师【单位让我担责任】

近年随着劳动纠纷案件的增长,其中单位起诉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案子也越来越多,结合多年办案经验现就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归责原则、赔偿方式、赔偿范围总结如下:

一、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保密条款、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表现在劳动者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主要包括:

(1)自动离职。即劳动者以擅自离职、违约出走、不辞而别、跳槽等方式强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故意失踪。即长期不回用人单位工作或与用人单位失去联系。

2、违反保密条款。《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3、违反竞业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即约定劳动者(包括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职期间和离开用人单位后一定时期

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如若违反,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不得多头就业。

(三)、《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劳动者就下列情形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1、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的而被认定为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2、劳动合同因劳动者的原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因此,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者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以依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9条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即劳动者必须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担责。

(六)、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其赔偿,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个人认为,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赔偿。理由是: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不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适用民法的归责原则;②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二种情形外,用人单位是否享有向劳动者索赔的权利取决于双方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应当视为用人单位对该项权利的放弃;③在我国,立法者的本意是限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索赔的权利。

二、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归责原则

劳动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

1、用人单位损失额确定后,劳动者直接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2、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报酬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一次性付清赔偿金。

四、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之规定,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

【单位让我担责任】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对劳动者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用人单位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劳动者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用人单位因调查该劳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单位让我担责任 第五篇_责任担当心得

恪尽职守,敢于担当——

责任担当演讲心得

责任担当演讲团这次来我县局演讲,让我感受颇深。也让我更为辩证看待责任和能力之关系,让我重新审视自己的职业精神和价值观念。

一、责任和能力之思辨

“责任胜于能力”这一观点,看似把责任写重,把能力写成轻了。其实,责任和能力须以一种辩证态度去看待,两者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诚然能力是基础,若无能力,谈何责任,何以担当?但是,若只有能力,而缺少责任,则必然成就不了大事。责任是一种无限的动力,它能激发自信心和潜力,它能帮助塑造完善的人格,它能使人变得更加坚强。“责任胜于能力”这一观点之所以为社会普遍认同,我的分析,其原因有三:

第一、普遍和稀缺——有普通能力的员工多,而有责任的员工少。这是当下人才市场上供求关系的现状,具有普通能力的人才比比皆是,但是并不是每一个人才有责任感,都具有对职业的忠诚,具有恪尽职守的职业精神。

第二、可变和不可变——一个人的能力是在长期的学习和实践中积累而成,短期内是不可变的,但是一个人的责任感却可以在较短时间内,通过心智培训加以改变。毛泽东曾说,“一个人的能力有大小,但是司其职,尽其责的人就是一个好人,就是一个完人„„”。

第三、内因和外因——责任是内因,能力是外因,这里内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能力纵使再大,也要在其施展发挥中得以显现。有了责任感,可以使人有超水平之发挥;有了担当,可以使人变得更为勇敢和坚强。

在多元价值观和对职业精神多元解读的当下,责任胜于能力这一观点在哲学上看似有失偏颇,但是从另一层面来讲, “责任”是最基本的职业精神,“责任”可以让一个企业或单位成功,可以让一个员工在职场上脱颖而出。职场有箴言:“没有做不好的工作,只有不负责任的人”。责任承载着能力,一个充满责任感的人,才有机会充分展现自己的能力,才能将能力发挥到极致。

二、承担责任,创造卓越

那么如何使得自己成为承担责任的人,在工作中创造卓越成就呢?

首先,明确责任就是对使命的忠诚和信守!责任是一种使命,工作意味着责任。责任胜于能力,因为责任本身就是一种能力,能力永远由责任承载,履行职责才能让能力展现最大价值,一盎司的责任感胜过一磅的智慧!

第二,敢于承担责任,充分释放人生潜力!不要自我设限,积极面对现状,明确自己的责任,才能更好地承担责任,尽职尽责,每天多做一点。让责任成为一种习惯,像罗文一样自动自发。“责任”体现着对职业的忠诚,“敬业”延续着对职业的责任——脚踏实地,勤奋苦干;现在就干,马上行动!【单位让我担责任】

第三,细节体现责任,责任决定成败!疏忽一点责任都要付出代价,责任体现在细节中,工作无小事,用心才能见微知著,负责任就是从细节做起。同时要拒绝借口,勇于担当,职场容不得半点不负责任,没有任何借口,责任止于我们对结果负责,没有做不好的工作,只有不负责任的人!

第四,责任创造卓越,责任保证绩效!争当不可替代的员工,尽职尽责才能缔造完美工作;责任是人生成功的基石,负责任的精神让我们出类拔萃;将责任等同于荣誉,与公司和单位同命运,共呼吸!

三、恪尽职守,敢于担当

作为一名邮政人,我深知自己的重任! “责任即荣誉——为荣誉而工作,就是主动争取做得更多,承担更多的责任;为荣誉而工作,就是全力以赴,满腔热情地做事;为荣誉而工作,就是为企业分担忧虑,给领导减轻压力,给上司以支持,给同事以帮助;为荣誉而工作,就是自动自发,最完美地履行你的职责,让努力成为一种习惯。努力工作,忠诚于企业,在捍卫企业荣誉的同时,也树立了自己的荣誉。自己会受到人们的尊敬„„”是啊,对职业的忠诚,对职业的感恩之心,对职业恪尽职守,敢于担当,是激发潜能,克服困难,完善人格的动因。

英国首相丘吉尔曾说:“伟大的代价是责任”,西蒙舒斯特出版集团著名主编科达曾说,“承担责任是任何重大成功的必备要素之一„„在最终分析中,所有成功人士都具备的一项品质就是能够负责。”,而“恪尽职守,敢于担当”,这也是我为之努力追求的素质之一。

单位让我担责任 第六篇_只要我们勇于把自己的责任担当

只要我们勇于把自己的责任担当

社会是一个太大太大的舞台 人人都在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在家里我们是儿女夫妻父母公婆 在职场我们是领导工头干事打工者 不同的角色皆有不同的要求 各行各业都在担承各自的职责 虽然我们不是圣人神仙

根本无法抵御身边的丑恶

但是我们不能放弃做人的本色 无论如何要坚守住底线道德

在家里我们要尊老爱幼忍让为先 在职场我们要踏实做事尽职尽责 先人后己的优良传统要继续发扬 从我做起的崇高品格成燎原之火 只要我们勇于把自己的责任担当 我们的社会何愁不能走向大同世界

寒 梅

2014年9月29日

单位让我担责任 第七篇_公司高管违法行使权利要承担相应责任

成都精英律师团 都燕果律师

公司高管违法行使权利要承担相应责任

【概念简介】

公司高管,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狭义上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而广义上的高管包括: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以及公司章程载明的董事长助理、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及处于公司关键岗位的其他重要职员。

公司高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高管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严重的,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

曲谋原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程某原为A公司财务科科长。在他们认知期间,代表单位意志决定设立公司“小金库”,同过偷税漏税等手段,偷逃税款约146万元。2007年4月20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A公司、曲谋、程某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A公司罚金146万元;判处曲谋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46万元;判处程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80万元。尚未退还的偷税款继续向A公司追缴,上缴国库。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曲谋、程某对A公司交纳的罚金146万元、罚金产生的税金48.18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高管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刑法作为国家基本法律之一,而同时公司高管在执行职务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因此,公司高管因执行公司职务违反刑法而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在计算应缴纳所得额时,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支出不得扣除。据此,法院判决:由曲谋、程某向A公司赔偿因缴纳罚金产生的损失146万元;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

上述案例中,曲谋、程某承担的责任看似过重,但遵守法律是公民的基本义务,高管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在当前市场主体违法、违规经营现象严重的情形下,对高管的违法行为予以较为严重的制裁,更有利于促使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合法经营,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公司高管违法行使权利主要是由于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是高管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使其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对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认识严重不足,导致其很难运用法律思维,在法制的范畴内判断和决策。因此高管常常以个人意志影响公司决策,随意动用公司资金,直至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二是高管过分信赖行业“潜规则”。由于现代社会商业竞争非常激烈,迫于生存压力,有时就不惜采用违法手段,这在一些行业已成为了“潜规则”。因此,大部分的公司高管虽明知是违法的,但都竞相效仿或被动接受,直至最后倾家荡产,锒铛入狱。

因此,一是作为公司的高管要具备起码的法律意识,以法律思维来决策判断。同时了解与公司经营息息相关的法律,丰富自己的业务法律素质。二是公司员工

的职务行为也可能会造成相应的法律后果,且该后果除了由企业直接承担外,高管也需要承担领导责任或管理责任。以此,公司应该聘请专业法律知识人员,来加强员工法律素质和法律风险意识培训,以此防范一些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的发生。三是重视会议记录制度,明确异议登记,规避违法、违规决议方面的法律责任。四是遵守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认真学习与公司组织、行为规范相关的法律规范,切勿违法违规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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