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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退休年龄

时间:2018-02-05   来源:随笔原创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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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退休年龄 第一篇_原创 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0岁还是55岁?

原创 | 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0岁还是55岁? 仇少明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是用人单位除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外常见的裁减人员的法定情形。

对于连续工作年限,通常双方并无争议,但是,对于解除合同时是否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存在重大分歧,且此问题直接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因此,对该问题的厘清,有助于双方依法处理相关争议,用人单位也可以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一、法定退休年龄的现行法律规定

目前,在我国的《劳动法》中没有对退休年龄作出规定,退休年龄主要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因其身份的不同而不同,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对企业职工属于工人还是干部的问题,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经常存在认识分歧而引起退休争议,那么女工人和女干部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具体有哪些法规政策规定?在此,笔者整理如下:

1999年3月1日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001年5月1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中规定: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的正、副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将年满60周岁退休。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

二、“干部、工人”身份界限打破后,法定退休年龄的认定标准

1995年8月4日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1995]309号)文件中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2001年3月13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不再比照国家机关公务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法定退休年龄】

2004年7月21日国家人事部颁发的《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第五条规定:1、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2、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3、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且保留原国家规定工资待遇的,应按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三、代表性地方规定

1、广东省

1999年4月27日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发布的《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4号)第二条规定: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应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规定执行,即:“用人 单位全部职工试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

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

根据粤劳薪[1999]14号的规定,广东省是以工作岗位为认定女职工身份的标准,在工人岗位的50岁退休,管理岗位的55岁退休。

【法定退休年龄】

2、上海市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审核本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沪社保业—[1996]76号)第一条规定:(一)凡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年满55周岁),并已符合退休(职)条件的(下同),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二)女职工原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后因合同期满或其他工作需要又改为从事生产服务工作岗位的,经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后,可按其实际从事的岗位核定 退休、退职年龄。

3、江苏省

2013年6月27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39号)规定: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年满55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苏人社发[2013]239号的规定,江苏省规定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年满55周岁退休。

4、四川省

2006年8月10日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规定:(三十八)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在上述两类岗位变动,在新岗位上工作满2年以上的,按新岗位的退休年龄执行。企业内部退养的原为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仍按年满55周岁执行。

根据川劳社发[2006]18号中规定,四川省是以工作岗位来确定女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

四、代表性裁判文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粤高法审监行再字第2号判决书中认为:本案中,申诉人李某分别在2000年3月与人民街道办事处、2004年9月与街道办事处下属的广州市越秀区人民街社区服务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居委会专职人员,且在该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故退休时应按照该岗位认定其身份。而根据广州市越秀区的有关规定居委会专职人员属于工人岗位,所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李某的身份是工人,女职工应五十岁退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001号判决书中认为: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在上诉人童毓华自述其未填写过干部履历表,但具备经济师专业技术职称,在管理岗位工作多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东湖集团公司文件规定均应按干部身份办理退休手续,即应享受55岁退休待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769号判决书认为: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企业内职工的干部、工人身份界限被打破,职工的退休年龄根据其从事岗位而定。女职工从事技术、管理岗位,根据相关规定其退休年龄可以为55周岁。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1)浙杭行终字第191号判决书中认为:上诉人虽于2001年被授予助理工程师资格,但其只有任职资格而无专业技术职务,不能证明已获得助理工程师这一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属被聘任为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形。上诉人于2007年12月被聘任为技师,但因《浙江省技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技师仍属工人身份,故上诉人不因其被聘任为技师而成为在退休年龄的认定上可类比于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

对其退休年龄的认定,应适用国发[1978]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发[1978]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当退休,故上诉人所在单位金华电业局填写表格上报省人保厅委托的浙江省电力工业局,由其审批后办理上诉人的退休手续,并未违反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

五、结论和建议

综合上述,笔者认为:女工人和女干部的身份界限已经被打破。其退休年龄认定标准主要看其现工作岗位的性质,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因此,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是,为避免争议,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者员工手册中对管理、技术性岗位和非管理性、技术型岗位作出明确界定。

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篇_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如何定性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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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4 点击7144次

昆山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付海洪

【案例综述】

申请人陈某,女,1956年4月23日出生,2010年8月24日至9月9日在被申请人某餐膳有限公司承包的一公司食堂工作,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9月9日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双方协商未果,申请人陈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2010年8月24日至2011年5月3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000元;(3)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0年8月24日至2011年5月3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3000元/月确定。

【争议焦点】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如何定性?

【仲裁意见】

申请人陈某2010年8月24日进入被申请人某餐膳有限公司工作时年满54周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劳动关系不能成立,故对申请人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其它申诉请求均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现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某餐膳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则其基于劳动关系而向被申请人主张的其它申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全部予以驳回。

【法律分析】

1.法定退休年龄是多少?

退休是指劳动者因为年老或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而养老休息的劳动法律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最早见于1951年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

办法》(国发[1978]104号)对退休年龄作了强制性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重申了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1999年3月19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明确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由此可见,我国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如何定性?

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的性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如何定性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意见:

(1)按劳务关系处理。即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便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存在劳务关系。法定退休年龄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终止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否则有可能导致部分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时,不去办理退休手续,给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带来一定难度,也不利于新增劳动者就业。《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实践中,不仅存在着职工虽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满15年,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而且存在着根本就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上述法律规定并不意味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不能再继续工作,当前许多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高薪聘请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经营经验的退休人员的情况比比皆是,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应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条款未明确界定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没有退休金人员继续工作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性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4号)第4条规定:“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后又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与实际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应作为雇佣合同纠纷予以受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在劳动争议处理实务中,江苏地区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通常按劳务关系处理,确定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主要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适用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

(2)按特殊劳动关系处理。即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虽非正常劳动关系,但仍适用劳动法有关劳动标准的部分规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3)24号)指出:本通知所称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用人单位使用退休人员的,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之间构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适用三方面的劳动标准:1.工作时间。即必须执行法定的劳动者日、周工时制度、休息日制度及延长工作时间制度。2.劳动保护。即必须执行法定的劳动安全卫

生标准及发生工伤、职业病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待遇。3.最低工资。即必须执行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长期以来,社会上将标准劳动关系以外的用工形态一概称之为“劳务关系”,或将其完全排除在法定劳动标准适用范围以外,或简单归入标准劳动关系,既不利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又不利于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界定特殊劳动关系就是为了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理顺用工关系、明确其劳动标准的参照适用、规范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应规则。因此,界定特殊劳动关系并非创制一种新的劳动法律关系,而是适应当前规范劳动力市场需要设置的市场规则。

(3)按劳动关系处理。即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表明其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应当承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12333)

法定退休年龄 第三篇_2016退休年龄最新规定文件

2016退休年龄最新规定文件 导读

一、干部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工人【法定退休年龄】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破产国有企业职工

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

资源枯竭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享受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同时,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再提前5年退休。

四、自谋职业者

《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五、提前退休年龄【法定退休年龄】

工种:《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 年的,应该退休。

1978年以来,原国家劳动总局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要求,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1985 年,原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劳动人事部备案。1993年,原劳动部下发《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规定自1993年7月3日起,国务院各

法定退休年龄 第四篇_男女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5

男女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5

人社部回应延迟退休猜想:退休年龄暂不调整

日前,人社部副部长王晓初在一个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我们对退休年龄的问题还在进行研究。这个问题需要综合考虑中国人口结构变化的情况、就业的情况来进行研究。我们注意到国外有一些国家在研究、讨论或者已经决定要提高退休的年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这个问题在国外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此前,有研究机构曾提出,鉴于我国人口寿命延长的实际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应当延迟退休年龄。

有人因此误以为我国即将更改退休年龄,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引起讨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暂时不会调整退休年龄。有关部门目前只是在研究一些“延迟退休”的建议,不代表现行退休年龄规定即将更改。据介绍,我国目前法定的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并在这类岗位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退休。

延长退休年龄并不是当前立即需要实行的政策。

法定的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干部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工人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法定退休年龄 第五篇_劳动者到法定退休年龄合同是否可终止

劳动者到法定退休年龄合同是否可终止

从1951年开始,我国政府机关、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便实行了退休制度。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女干部55岁、工龄年限连续工龄满10年和身体健康状况的条件,即可以申请退休。从批准退休的第二个月开始,停发工资,按照工龄及其他条件支付个人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金,直至退休人员死亡。《劳动法》未对退休年龄作出规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的解释,“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我国《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即终止。而劳动合同法只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劳动合同是否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该规定在目前的环境下适用是存在障碍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只有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15年以上的,劳动者才可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于实践中执法不严,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根本就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假如劳动者已经五十五岁以上,如果现在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可能年龄已经70有余了,但根据我国一直沿用的法定退休年龄规定,社保机构一般是不可能再接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这就会导致一部分劳动者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终止的尴尬局面。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了补充规定,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尚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以往司法实践中基本上均认为劳动合同应当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丧失了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才终止。

【典型案例】何某是深圳某电子公司女清洁工,在公司已经工作了8年,2006年6月份,公司与何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2007年6月份到期。2006年11月份,何某年龄已经50岁。同年12月份,公司向何某出具了一份《终止劳动

合同通知书》,通知书称何某已经年满50周岁,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公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何某不服,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坚决认为何某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合同,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何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此案以后,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如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何某与公司签订的合同至2007年6月份到期。鉴于何某在2006年11月份已经年满50周岁,已失去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的主体资格,因此,该劳动合同自2006年11月份后的部分无效,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遂驳回何某的申诉请求。

【评析】此案的裁决结果代表了以往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普遍性认识,司法实践中认为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经不再具有劳动者身份了,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正是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该认识,导致了与本案何某一样的众多劳动者被企业“无情”地辞退,这些劳动者大多数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辞退后找工作更加不易。《劳动合同法》对此作了全新的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才终止。

【风险提示】实践中应当区分“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达到退休年龄”这两个概念的含义。根据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因此,“达到退休年龄”的,如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将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劳动合同不能随意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未作任何规定,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法定退休年龄”概念予以解释的请示》京劳社办文〔2001〕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请你们按此精神解释执行。

法定退休年龄 第六篇_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

【法定退休年龄】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现行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因为有“法定”两字,人们往往以为是《劳动法》规定的,其实不是。《劳动法》里并没有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退休年龄是由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性法规所规定的。比如:《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等暂行办法和计算工作年限暂行规定的命令》(1955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57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等等。

法定的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坚决按照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的根本保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一、退休年龄有关规定

1、干部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工人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破产国有企业职工

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

资源枯竭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享受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同时,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再提前5年退休。

4、自谋职业者

《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提前退休年龄

工种:《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三、其他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和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违反上述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必须立即纠正。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要清退回企业。

法定退休年龄 第七篇_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社保未缴足15年怎么办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社保未缴足15年怎么办

法律规定:

1.《社会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此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续缴或者社保转移。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第3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含依照第2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职工可有三种选择:

第一种选择:继续缴费,缴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种选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第6条规定,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三种选择:个人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对参保时间比较长的职工来说,选择继续缴费比较有利。

在此也提醒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职工,要慎重选择处理办法。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16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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