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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退休

时间:2017-12-20   来源:随笔原创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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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退休 第一篇_“买断工龄”的禁止性国家政策规定

“买断工龄”的禁止性国家政策规定(一)

提供者:王学山 时间:2007-10-10 14:48:39 来源于:原创 作者:王学山

“买断工龄”的禁止性国家政策规定(一)

作者:王学山

1、 1998年7月23日人事部就颁发了《人事部关于禁止赎买工龄和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等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53号)即:“最近,发现少数地方为精简人员,自行制定政策,对机关干部采取工龄赎买方法,按工龄长短给予不同的经济补助,实行所谓“一次性买断”,个别地方和单位赎买“官龄”,对某一职务的工作年限进行经济补偿,还有少数地方和单位违反政策规定的必备条件,任意办理提前退休或“内退”。这些做法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的政策,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干扰了正常的工作秩序,损害了国家公务员的形象和干群关系,必须予以坚决制止和纠正。”

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于1998年10月22日下发了《自治区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禁止赎买工龄和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等问题的通知》(桂人发[1998]91号)即:“要认真学习《通知》知有关文件精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上来,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领导汇报,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有效依据,确保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工人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和政策指导,既要坚持到龄即通的原则,又不得随意放松条件和随意办理提前退休,切实从政策规定上保证职工队伍稳定。

3、 江苏省于1998年11月2日下发了苏人通[1998]175号:最近,国家人事部专门下发了人发[1998]53号文,要求对赎卖工龄等违反工龄政策的做法,坚决地予以制止和纠正。„„各部门、各单位为适应当前机构改革需要而制定的各项内部改革措施,一定要符合国家及我省的现有政策,凡与国家及省定政策相悖的,应予纠正。要坚决杜绝对工龄“一次性买断”等错误做法。 4、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於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5、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於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买断工龄”的禁止性国家政策规定(二)

提供者:王学山 时间:2007-10-10 16:18:43 来源于:原创 作者:王学山

“买断工龄”的禁止性国家政策规定(二)

作者:王学山

6、 朱镕基总理2002年9月13日在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上指出:“所谓的‘买断工龄’是错误的,中央从来就没有这个提法,只是讲可以补偿解除劳动关系。”

7、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陕政办发[2000]122号

发布日期:2000-11-2

执行日期:2000-11-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企业职工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

近几年来,我省一些企业在改制和兼并破产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对部分职工采取“买断工龄”或一次性安置的办法,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后,解除了劳动关系。为使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能够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职工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要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的职工被其他单位招用后,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现行规定缴费。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未再就业的,由职工本人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即以当期上年度所在市、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18%的比例缴费。以后,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为由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二、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前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由企业补缴;个人欠费的,由个人补缴。若企业已经解体,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个人自愿的,由被“买断工龄”职工以本人当期缴费工资为基数,在补缴个人欠费(含利息)的同时,补缴单位的欠费(含利息)。

三、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连续缴费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计发基本养老金。职工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

后未再缴费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满15年的,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8〕28号)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不执行原办法),其中职工平均工资以最早中断缴费的上年度本市、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四、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有档案管理或托管单位的,接续养老保险工作或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由档案管理或托管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无档案管理或托管单位的,由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

五、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目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本文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从2001年1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并享受以后年度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享受以前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六、接续原被“买断工龄”职工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牵扯面广,政策性强。各市、地劳动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严格把关,提高工作透明度,确保这项工作的平稳推进。

8、 云南省政府近日发出通知,要求立即停止“买断工龄”这种不符合国家及云南有关规定的做法。

通知指出,企业改制重组中国因有资产退出而调整劳动关系、改变职工身份,是指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国有资本逐步从竞争性领域全部或部分退出,企业产权结构、组织结构均已发生变化,原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终止或变更,按有关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不能将给予经济补偿错误地理解为“买断工龄”并按“买断工龄”计算相关费用。

云南省政府要求,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主要范围是国有企业因关闭破产,原用人单位主体消失,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因国有产权的转让和国有资产的全部退出,新企业的产权属于非国有,应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由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职工应给予经济补偿;企业实行经济性裁员或非经济性裁员的,对裁员部分按照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此前已经实施关闭破产或国有资产以其他形式退出、职工已按政策规定领取安置费的,不再重复计算经济补偿;职工领取安置费后如在新的国有企业就业,该企业涉及国有资产退出的,经济补偿从职工进入该企业之日算起;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用国有资产配股让渡部分应视为对职工的经济补偿;国有独资或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不存在经济补偿问题。退休人员、企业内部退养职工不存在与企业调整劳动关系,不能进行经济补偿。1986年国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能按照在此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置换身份的办法进行经济补偿。

9、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若干意见中特别规定,今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取消临时工、禁止买断工龄,也不允许搞“先试用再签合同”的做法。

买断退休 第二篇_关停、买断证明

职工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

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证明【买断退休】

兹有我单位职工 于 年 月 日 与企业脱离了劳动关系,该同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未予发放,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单位隶属关系为 (中直、省直、市属、区属)

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章: 年 月 日

关停企业退休职工未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情况说明

兹有我单位职工 于 年 月 日退休,由于我单位已于 年 月关停,该同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未予发放,情况属实。 单位隶属关系为 (中直、省直、市属、区属) 特此证明

证明人:(签字) 领导:(签字) 单位(章) 主管部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买断退休 第三篇_解除劳动合同(或)买断工龄、提前退休税收处理

解除劳动合同(或)买断工龄、提前退休、内部退养

取得一次性补贴的涉税处理及例解

【买断退休】

作者:北京中税经联管理咨询中心执行总监 肖太寿博士

职工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退休、内部退养、买断工龄取得一次性补贴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当前不少企业在劳资关系中不可回避的涉税问题。职工从用工单位中获得的这四项收入主要涉到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职工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退休、内部退养、买断工龄取得一次性补贴是企业的一笔支出,这笔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凡是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成本、税金、费用、损失及其它相关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扣除。基于此规定,职工与企业解除用工合同、提前退休、内部退养、买断工龄从企业取得的一次性补贴,都与企业的经营有关,这笔支出是可以在企业的所得税前扣除的。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由此可见,如果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办理提前退休,那么企业给职工一次性补偿支出,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基于以上分析,职工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退休、内部退养、买断工龄取得一次性补贴是企业的一笔支出,这笔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买断退休】

1、解除劳动合同和买断工龄获取一次性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第三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

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买断工龄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实质是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因解除一部分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因此,买断工龄与解除劳动合同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是一样的。

王明是甲公司的职工,在公司工作了20年, 2012年7月,甲公司解聘王明,给王明一次性奖励老王50万元。甲公司人均月工资为2000元,老王平时每月领取工资5000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5000元)。根据上述规定,老王取得的一次性补偿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500000-15000×3)÷12-3500]×25%-1005}×12=91190元。

(2)提前退休获取一次性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人员的当月工资、薪金与一次性收入实行分别计税,两者适用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不一样。

需要注意的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要想办理提前退休,必须有3个条件: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而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案例:

某单位员工老王,因身体方面的原因,其所在单位在2011年11月按照程序批准其提前退休,并按照“统一规定”一次性给予其补贴90000元(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有1年零6个月);老王当月领取工资、薪金5200元,其中包括法定应当扣缴的住房公积金695元、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505元;单位发放过年费(包括购物券、现金及实物)价值5000元。 分析:

第一步,应当将5000元过年费与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免征个人所得税,应当予以扣除。因此,当月工资、薪金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200+5000-695-505-3500)×20%-555=545(元)。

第二步,计算一次性补贴收入90000元适用税率,即90000÷18(即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的1年零6个月)=5000(元),(5000-3500)=1500(元),适用3%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0.按照公式,一次性补贴收入应当缴纳的税款为[(90000÷18-3500)×3%-0]×18=810(元)。

第三步,两项合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45+810=1355(元)。

对于提前退休,纳税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第6号公告的适用范围。一是单位的范围。第6号公告适用于全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也就是说对于单位是没有限制的;二是个人的范围。第6号公告仅适用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却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不是退休手续的,以及国有企业买断工龄的职工不适用该公告规定。三是收入的范围。仅适用于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收入,对于其他收入则不适用。

(3)内部退养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因内部退养和买断工龄取得的一

次性补贴已有明文规定,不能免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的规定,内部退养和买断工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不能套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什么是内部退养呢?根据《关于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45号)中对第65个问题的解释:“按照有关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内部退养收入是尚未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办理待退(内部退养)手续的职工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内部退养与提前退休是不一样的,内部退养是内退后还会取得用工企业给予的基本生活费,而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后就不能再从该企业取得收入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

[1999]58号文件明确规定,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实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单位职工老李2011年11月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领取一次性收入100000元,退养工资2000元(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有4年零2个月)。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老李取得上述所得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时先确定适用税率,即100000÷50=2000(元),(2000+2000-3500)=500

买断退休 第四篇_关于国家将如何解决内退职工问题

一、企业内退政策

序:企业职工被强迫买断工龄后,因年龄都有在40,50的岁数,找工作十分的难。上有老,下有儿女,又找不到工作,生活无着落,谁又不想早点拿到退休费,而过晚年。我的提义是;企业买断的职工男的50岁,女的45岁,养老保险金,交了15年的,可以退休,这解决了40,50职工的后顾之忧,对社会的和睦。和家庭的和睦,将起到很好的作用,

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

解析: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内退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几个法律要件方可办理,缺一不可

1、企业富余职工

(所谓富余职工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不能正常生产,而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这部分职工)

2、法定的内退条件

(国务院1993年第111号令规定法定的内退条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5岁。法定内退条件即男55岁、女50岁))

3、职工本人自愿

4、企业领导同意

5、劳动部门备案

在内退程序上,除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和协商一致,办理大面积内退期间,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应当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

解读:国家出台内退政策的目的是,达到内退条件的职工因大部分存在年老、体弱、多病的情况,考虑到这部分这部分职工的具体情况,结合到企业减员增效发展生产的目的,针对有富余人员情况的企业,经职工本人自愿,可以办理内退。因此国家出台了有关企业职工内退的政策规定,并强调严禁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行为。

在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中,任何涉及员工安置、分流富余人员等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国有企业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内退达5年后应该办理正式退休结束企业内退状态,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在企业改制时,内退人员也可一次性领取生活费,企业为其一次性预缴应缴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对改为非国有企业的,经改制前后企业协商一致,可将内退人员所需资金一次性划拨给改制后企业,由改制后企业按月为其发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关于内退人员问题(由来)

内退人员是存续事务人员中人数众多的一个群体。所谓“内退”,是“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简称。国务院1993年《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修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可见,内退是企业富余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一种劳动管理形式,它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产物,对妥善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发挥了积极的历史作用。然而,“存续分立,主业改制上市”的做法,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人员问题,实际上是一种把“人员难题挂起来再说”的权宜之计。目前,在一些中央特大型企业内退人员问题已经积累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解决起来难度很大,一方面表现在多数存续企业自身无法实现正常经营,难以有效解决内退人员面临的各种问题;另一方面如果通过上市公司利用股市融资及业务收入反哺存续公司也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应当说,如何避免存续企

业的困境和内退人员问题的扩大化,是国有企业改制中应当妥善处理的一个重大问题。对于当前已经存在的劳动关系及待遇差距问题如何进行化解,也是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买断退休】

(一)内退人员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从改制历史看,国有企业在解决“内退”人员问题时,大多数地方和单位在改革中严格执行了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明确的3个条件: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企业领导批准。但有一些地方和单位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减员增效”指标,以吸纳新鲜血液、增强活力、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等理由,对一些未达到内退年龄的职工做工作,动员其申请内退,甚至在做不通工作时干脆对未达到 “内退”年龄的职工直接办理“内退”或以“内退”对待处理。还有部分地方和单位在动员职工内退时夸大改制风险,诱导或强行分配内退指标,并放宽国家关于内退人员的年龄限制。这些历史上不规范的操作方式为日后的内退人员管理埋下了众多隐患。

2、在部分中央企业集团,随着上市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内退人员与上市公司职工的收入和生活待遇差距越拉越大,内退人员存在收入偏低、配偶下岗、子女就业困难等实际困难,要求企业提高生活福利待遇的利益诉求越来越多。

3、相当一部分内退人员赋闲在家,他们心态复杂、精神空虚,加之他们就业能力低、渠道狭窄,对当初选择内退感到后悔,不少企业内退人员提出返岗要求的愿望越来越强烈。

4、由于以上因素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案件与上访事件频频发生,特别是由于国有企业职工思想观念、对政策的理解、社会环境影响、个人现实问题等种种因素影响,对立情绪比较明显,习惯于利用上访等一些非理性的方式。调查发现,绝大多数省(市)曾经发生过内退人员到本省上市公司或地方政府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乃至到企业集团总部或国家相关部委群体性上访,而且上访频繁。这一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疏导和解决,会对上市公司声誉与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并有可能产生许多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极容易激发社会矛盾。

(二)解决内退人员及其管理问题的指导原则

1、必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精神,尊重内退人员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权力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它要求我们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内退人员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历史遗留性问题,企业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精神,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努力解决存续事务人员问题。

2、促进企业深化改革,确保企业可持续健康和谐发展,必须尽快解决内退人员问题

国有企业如不着手解决内退人员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企业不稳定,甚至影响企业正常运行,将难以实现健康持续和谐的发展目标。

3、劳动关系规范化和相关法律的制定完善,要求企业在法律框架下尽快解决内退人员问题

内退人员问题主要涉及劳动关系的调整、再就业和工资收入及福利待遇的调整。当前国家在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关系,近期出台或修订了一系列相关法律,要求企业必须重视内退人员在劳动用工及薪资待遇方面遗留的历史问题,并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办理。

4、内退人员待遇调整必须按照国家政策及企业自身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出台的有关内退人员待遇及其调整办法的法律法规是明确的,各企业必须坚决遵守。当然,各个企业可以根据各自的经济实力,作出相应的经济补偿或提高生活福利待遇。

(三)解决内退人员及其管理问题的常见做法

1、经济赎买

以中石油为例,2000年在上市和存续企业实行员工自愿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政策,对距退休年龄5年以下的内退人员4800元。有偿解除了劳动合同,根据工龄,每年补给企业继续负担由企业交的社保费用,其余社保费用由自己交,至退休。内退人员待遇除奖金外其他待遇与在职职工基本一致。每月工资的发放按80%的标准,其余20%每季度按生活补贴方式发放。内退人员工资增长与在职职工同时进行,按基数的80%的标准增长,其余20%转成生活补贴。

当前解决内退人员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整合资源,确保内退人员分享公司改革发展成果。尊重内退人员为公司的改制上市所做出的积极贡献。从一定意义上说,内退人员承担了企业改革的成本,却未能享受改革改制的成果,因而,这一部分群体对企业改革、社会发展的认同感较差,容易产生对社会、对受益群体(上市公司职工)的不满情绪,这一点必须引起我们重视。在企业主营业务发展的同时,企业要统一领导,全面统筹,整合上市公司和存续企业的相关资源,让内退人员分享到公司改革发展的成果。对于困难职工加大帮扶力度,建立特困人员补助基金制度,根据内退人员中困难群体的具体构成确定优先支持的对象。

三、内退工资标准如何定(问答)

1、公司单方面要变更我的工作岗位,是否符合劳动法?公司现在要裁员,同意我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决定每月支付我一千多元直到我退休,而我平常工资要2000多元。我想咨询一下,此举是否合法?内部退养的工资标准是如何的? 屠先生

【解答】

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变更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确需变更的,须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协议。

根据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实行职工内部退养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本人提出申请,且经领导批准的;二、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三、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的。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可见,国家对于内部退养是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扩大。因此,您有权拒绝用人单位要求您内部退养的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内容。

至于您提到的内部退养的工资标准,离岗退养人员在离岗退养期间除不享受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外,其他工资待遇照发。

新劳动法实施后是否该取消内退

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40名内退职工申请劳动仲裁,这一“职工内退案”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内退”这个特殊历史背景下出台的退休政策,目前正处于一种尴尬境地。法学界人士对“内退”政策是否该随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而取消,也持不同观点。

新劳动法实施后,是否该取消“内退”?

2、“内退”员工申请劳动仲裁

11月29日,《中国经济周刊》从河北省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获悉,由于对内退政策不满,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的40名员工最近向该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申请劳动仲裁。据记者了解,此案暂定于12月12日开庭仲裁。

根据公开的资料显示,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是河北网通分公司的下属单位,主要担负微波通信、卫星通信及光缆传输的维护工作。

2005年,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为部分员工办理了内退手续。现年51岁的李学业是此次内退职工之一,同时也是这次劳动纠纷中职工维权的代表之一。李学业说,由于微波业务的萎缩,河北长途通信传输局以“企业改制,减员增效”为口号,制定了企业内退政策。

“企业的内退政策规定男45岁(或工龄满25至30年),女40岁即可内退。如不够条件,可报病退,年龄还可提前(病退不需劳动部门审批)。(企业)配合此政策,在操作过程中进行了一系列的„诱导‟动员,包括无岗、待岗、不参加竞聘、下岗、除名等;并承诺在3年内将大批人员进行内退处理、先走得实惠,以2万元一次性奖励为诱饵,限期签字。”李学业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来自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唐山分局的内退职工王雨中对记者说,内退前他每月的工资奖金将近5000元,如果加上一些津贴,一年的收入能达到7万多元。而内退后每月的收入只有1400元左右,一年总共才一万多块钱。

王雨中说:“内退后,很多人每月才八九百块钱。这批内退职工大多处在中年,上有老下有小,这点钱维持生活都困难。”

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一位工作人员对《中国经济周刊》说,引发双方争议的关键是,网通公司员工的收入较高,办理内退后的员工收入降幅较大。

内退职工的代理律师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赵敏娜认为,传输局内退政策违背了1993年4月20日国务院111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决定》第9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国家规定男55岁,女50岁以上方可自愿申请内退)。

“内退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既然是合同就要坚持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传输局在内退过程中存在着欺骗、胁迫、诱导等行为,所以此内退协议自始无效,没有„协商一致‟这一法定程序的内退行为应当予以纠正。”赵敏娜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中国经济周刊》就此事致电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11月30日,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人力资源部主任冯慧琴对《中国经济周刊》说:“此事已经进入了法律程序,我们不方便对此事发表任何意见。” “2005年机构改革,所有的文件政策全是由中国网通公司指定的,具体的实施办法是网通河北分公司制定的,我们只是一个执行单位。这件事情省公司是非常重视的,开了好多次会,也非常认真的考虑了整个工作的全过程,到现在为止没有在任何重要环节有问题。40名职工要去仲裁,那是他们的权利,这是很正常的。”冯慧琴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四、“内退”的由来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一批特大型中央企业(集团)开展了重组改制和境外上市的工作,主要采用“存续分立式”的改制方案,将成长性好的优良资产上市,剥离原来不良资产和富余人员进入存续企业,形成了规模巨大的国有存续企业和存续事务人员。内退人员是存续事务人员中人数众多的一个群体。所谓“内退”,是“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简称。

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第九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修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曾参与劳动法制定的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董保华认为,内退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富余职工问题,使国有企业富余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一种劳动管理形式,它是配合经济体制改革、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产物,对妥善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发挥了积极的历史作用。

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人力资源研究培训中心发布的题为“建设和谐社会要尽快解决国有企业内退人员问题”的报告(下称“解决内退问题报告”),报告认为“存续分立,主业改制上市”的做法,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人员问题,实际上是一种把“人员难题挂起来再说”的权宜之计。

五、现在是否应该取消“内退”

“解决内退问题报告”认为:国有企业内退人员存在着“一多、二低、三高”的实际情况。“一多”是指内退人员队伍庞大,总量偏多。“二低”是指内退人员知识技能水平低、收入水平低;“三高”是指大量的中青年内退人员当前面临着就业门槛高、供养负担高、收入差距拉高的困境。内退人员在国有企业各类人员中,情况最为复杂、队伍最不稳定、矛盾最为突出。

曾办理过多起由于“内退”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的赵敏娜律师认为,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监督机制,原本是以保护职工合法权利为目的的“内退”政策,现在已经演变成了企业肆意侵犯职工权利的工具。

赵敏娜认为,虽然《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明确了3个条件: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企业领导批准。同时,国家也出台了大量关于办理内退的相关规定,比如,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以及劳动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副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

“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这些政策很难落到实处。”赵敏娜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赵敏娜认为,导致“内退”政策扭曲失控的原因有很多,第一,企业处于强势地位,实施“内退”政策的企业大多是垄断型国企,财大气粗,有些企业比当地的劳动执法部门级别还高,劳动执法部门很难监督其行为。第二,工会组织未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在办理内退期间,如果涉及到职工人数较多,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但是,在很多由„内退‟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中,很难看到工会的影子。

“现在,国有企业改制基本完成了,《劳动合同法》马上也要实施了,没有必要再执行„内退‟政策了,我认为应该取消“内退”,统一纳入《劳动合同法》管理范畴。”赵敏娜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董保华认为,现在关于内退有两个问题,一是内退的操作是否符合规范的问题;二是如果内退的操作符合规范,那么这种形式是否还应该保留。他认为,取消内退是很容易的,但问题是取消内退后的后果会是什么。

“内退虽然不是什么最好的方法,但它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内退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富余职工问题,说到底是解决劳动力劳动问题。我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内退反而会增加。”董保华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六、其它问答

1、企业内退政策,国家是怎么规定的?工资及福利怎么领取?

改制企业内退人员是指: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即男性职工55周岁以上;女性工人45周岁以上;女性干部50周岁以上)或参加工作时间至企业改制时间止,工作年限满30年。

由于内退人员年龄偏大,实现再就业比较困难,为了使其生活有保障,依据文件规定,企业改制时,在计算安置费用中,已将内退人员的生活费、社保费预留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间止。因此,改制企业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每月由企业(留守处)分别发放并为其代缴纳社保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进入养老序列,养老金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社会化发放

买断退休 第五篇_2016供销社总结和计划

供销社总结和计划

进入**年以来,县供销社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将“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创新驱动、科学发展”大讨论活动引向深入,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供销社工作发展,深入调查研究,理清工作思路,全力以赴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为提升为农服务水平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现将全年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如下:

一、**年主要工作情况:

(一)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和信访稳定工作,确保稳定大局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我们时刻把安全生产和信访稳定作为首要工作来抓,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严防死守不放松。在重大节日和会议期间,按照十八大要求的工作标准,严格落实各项责任目标。1、排查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经营。坚持“一任双责”制度,与每个基层企业分别签订“安全生产经营责任状”,并实行责任追究。对广大干部职工坚持开展安全生产经营教育,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增强安全意识,不断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排查全系统60多个门店的房屋、设施及场地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各项措施是否全部落实到位,为安全生产经营奠定基础。2、切实做好信访稳定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领导接访制度,全力排查消除各种矛盾纠纷隐患和信访苗头,坚持对重点信访人责成专人盯防,坚持做好重点信访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力争息诉罢访,确保在各级重要会议和重大节日期间没有发生越级访、群体访、进京访案件。对重点信访人员安排专人盯防。两会结束后,对张立民的信访案件进行了重新处理,做到案结事了。3、认真做好重点时期的值班工作。实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每天至少3人在岗在位,值班人员24小时不断岗,电话随时有人接听,值班人员手机24小时开机,遇有情况及时上报。设有专门警卫,并坚持24小时值班,确保不出现影响稳定的问题。

(二)积极在单位内部开展调研工作

县供销社积极在单位内部进行调研。组织各科室业务骨干进行调研,分析当前形势,分析“三农”服务中存在的优势、劣势,更好地把握优势,应对劣势,抢抓机遇,在新的形势下,创造新的业绩。通过调研,使大家认识到,要把供销社推向新的台阶,唯一出路就是按照十八大和省委一号文件指出的,围绕“三农”做文章,搞好服务求发展。只有引导、帮助广大农民致富,才是最好的服务,才能为自身发展带来无限生机,今后工作重心必须转移到为农民“打工”上来。

(三)做好食盐储备,确保食盐供应

为保证食盐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县供销社强化行政监督职能,规范经营行为。一是制订食盐市场供应服务方案,积极筹措资金,备足备齐食盐货源,增加库存,全力以赴保证食盐供应。二是大力提倡“少吃盐、吃好盐”的消费理念,积极推介绿色盐和营养盐。三是加大巡查监管力度,对全县盐业市场进行全面检查,依法打击私盐贩销,保证全县人民食用合格碘盐,提高群众健康水平。

(四)加强联系,积极争取上级支持

今年以来,我们充分利用与省、市社良好的工作基础,利用元旦、春节时机主动向上级社汇报工作,增进联络,寻求上级支持。已包装了3个项目进入省社项目库。祁各庄农村社区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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