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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违约金

时间:2017-12-16   来源:随笔原创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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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违约金 第一篇_【原创】可以在劳动合同中随意约定违约金吗?

[原创]可以在劳动合同中随意约定违约金吗?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 张洪

经常遇到企业劳动人事部门的人员和雇主咨询,可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高额违约金,让劳动者不敢轻易辞职,要他们为自己的草率付出代价。事实上是不是可以这样做呢?不是的,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约定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是不能在劳动合同中任意约定违约金的。

按照法律要求,“违约金”除根据《劳动合同法》在培训和泄露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方面可设置外,其他情况均不准许设置。所以,今后企业希望留住员工,只能使用奖励的方式,而不可能再通过合同“锁住”员工。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违约金;

2、 只有两种情况下才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违约条款,即用人单位不能随意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3、 用人单位培训劳动者,签订了服务期限条款,劳动者违反这个期限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而且违约金的数额有明确规定,即不能超过服务期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4、 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是,试用期解除合同的,劳动者不承担关于培训的违约金,因此,用人单位最好不要在试用期安排劳动者参加付费的培训,当然特殊情况除外;

5、 关于商业秘密保护义务和竟业限制的约定,劳动者在

享受了用人单位在竟业限制期内的经济补偿,又违反这一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注意,这里的约定违约金没有数额标准和限制;

6、 企业应合理运用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违约金条款,劳动者违法了这些约定承担了违约金还得赔偿损失(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九十条)。

注意:1995年10月10日,劳动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法

【1995】264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违约金 第二篇_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能不能实现劳动力的合理配置,不仅关键到一个企业的成败,而且关键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特别是现今劳动力相对膨胀的情况,要求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来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劳动力的合理配置,要求劳动关系必须以合同作为其法律形式,为劳动力供求方通过市场相互选择,也为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在市场中自由流通提供法律条件。在现今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无疑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其在我国市场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非常重大。而我国立法的滞后和经济的超前,导致司法实践中所沿用的现行劳动法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关 键 词 : 劳动合同 违约责任 归责原则

引 言

很多年来,《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这一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劳动立法明显已跟不上经济发展的脚步,加上我国现行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劳动法不论是在立法方面还是实际操作方面,在很多细节上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本文就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所涉及的诸如现行劳动法中的一些条款、归责原则的适用和实际操作中所存在的问题作一些肤浅的探讨。

正 文

一、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1、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

在我国劳动合同主要是由合同法来调整的,所以有关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定义也主要基于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概念。依据我国现行劳动合同立法规定以及法学界对违约责任的通说,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追究以有效的劳动合同为前提,因劳动合同的不成立、无效、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所引发的责任一般不是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而是劳动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或其他赔偿责任。一般而言,有效的劳动合同不存在,违约责任也不存在。

2、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特点:

第一、当事人主观上须有过错。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主观上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心理状态。无论当事人是出于故意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条款,还是出于过失的心理状态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条款,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当事人实施了不履行劳动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去履行合同。例如,用人单位未能为劳动者提供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或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劳动者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行为,都会直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责任承担的偏重性。纵观各国的劳动立法,出于对弱势方劳动者的保护,一般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规定了较多的条款和较重的违约责任,而对劳动者一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规定较轻较少。如我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施行)在第12章里,从第89条-第101条以12个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而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仅以第102条的规定加以概括。

第四、违约责任形式的多样化和综合性。从我国现行劳动立法看,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实施了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这些责任的承担依据,散见于《劳动法》

第12章“法律责任”,以及劳动部颁布的配套规章中。如《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由此可见,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形式同其它合同如加工、承揽、运输、保管等提供劳务的合同相比较,其承担方式是综合性的。

二、劳动合同违约的表现形式

违约表现形式,又称违约形态,是指根据违约行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而对违约行为所作的分类。由于违约行为是对合同义务的违反,而合同义务的性质不同,将导致对这些义务的违反形式亦不相同,从而形成不同的违约形式。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态。

第一、预期违约。预期违约,亦称为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例如用人单位在于劳动者劳动合同成立后,在履行合同义务期前便单方面明确表示解除劳动合同,或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上所载明的义务即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与当事人实施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实际违约行为有区别。在实施实际违约行为时,违约当事人可能仍愿意保持合同效力,只是其行为与合同规定不符。而在明示或默示毁约中,当事人没有从事实际违约行为,但毁约的行为表明他对合同的漠视,或是想消灭已成立的合同,因此与实际违约的概念是有区别的。如前所述,对于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同时也可以要求对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承担违约责任。不过,对于一方默示违约,如果该违约者是后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先履行的当事人如果能证明,也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第二、不履行。不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债务,致使合同没有得到履行。如合同依法成立后不久就被解除等,就为不履行。

第三、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又称为部分履行,是指当事人只履行合同约定的部分债务,而其余部分则不予履行。例如,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只履行了支付报酬的义务但未履行约定的住宿要求等义务。

第四、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又称为瑕疵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例如,在劳动合同的履行中,用人单位没用按照合同约定发给劳动者约定的报酬或是劳动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履行用人单位所要求完成的任务,都是不适当履行。

第五、延期履行和提前履行。延期履行又称迟延履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的时间超越了合同规定的期限;提前履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就履行了合同。延期履行一般是不允许的,提前履行在某些情况下也不允许,但在劳动合同中,看双方的约定而言。如果合同对履行期限未作明确规定,则在合同权利人提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合同,方构成延期履行。

三、劳动合同违约的原因

从目前合同履行和实际情况来看,造成当事人违约的原因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合同主体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违约。例如,在合同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是,因为对对方的资信情况了解不全面或者根本不了解,在签约时没有认真考虑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从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2、由于合同的标的不明确、不具体而造成的违约。这方面的情况比较复杂,这主要是法律上的问题,例如,我国劳动法有关薪酬的规定比较宽泛,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薪酬争议时法律往往不能提供更好的参考作用。这样也会导致违约行为的产生。

3、由于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不完备而造成的违约。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容易使当事人误解或者曲解,致使当事人违约。

4、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事件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四、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债务行为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归责原则体现了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的行为的法律上的价值判断,体现了对劳动合同当事人违约结果承担责任的不同态度。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有两种: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前者是指对当事人违约责任的追究不仅要有违约行为,还要有当事人的过错,即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在客观上有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的行为。后者是指只要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对该违约当事人的主观上有无过失及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不予考虑,即使该当事人无任何过错,也要承担违约责任。我国现行的合同法采用的是无过错的归责原则。那么在劳动合同的违约方面我们该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呢?在大量的劳动法的著作中,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阐述大多数都沿用了原合同法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过错原则,即无论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其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违约行为和过错。而基于这种归责原则我们就得考虑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因为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在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确定违约方承担的责任大小时,往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般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合同的履行仅对债权人有利益而对债务人无利益,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仅就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对于轻过失不承担责任。

2、如果合同履行不仅对债权人有利,而且对债务人也有利,或者仅对债务人一方有利,债务人应就其故意和一切过失造成的合同不履行的后果承担责任。

3、损害赔偿时是否减轻责任。对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违约行为,不得减轻违约方的赔偿责任。而在违约当事人有轻过失责任时,可以相应减轻其赔偿额。其中,对于故意造成损害,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合同管理机关还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违约金的调整。实践中,处理合同纠纷时,轻过失违约的,可以相应减少违约者承担的违约金数额。

5、责任免除。由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违约行为人表现了对合同义务和他人利益的漠视态度,因此法律规定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违约责任不得通过免责条款加以免除。

6、双方共同违约时的责任划分。这里所说的共同违约,是指双方合同当事人都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而不是指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违约。这种行为不包括一方在另一方严重违约时根据法律或者合同规定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在内,因为此种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合法行为。

在双方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如何划分、确定双方的违约责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双方违约时,一般情况下根据各自过错大小按比例承担违约责任。从司法实践经验来看,按照下列方法划分双方违约的各自责任:

如果能确定双方各自过错的大小,则按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责任,即过错大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的违约责任,过错小的另一方当事人则承担次要的违约责任。如果不能确定双方过错的大小便使用推定的方法。

如果双方违约都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免责原因所致,那么,可根据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双方的违约责任。

五、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

我国合同法中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主要有四种:一、继续履行,它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二、补救措施;三、赔偿损失,所谓赔偿损失,又称为违约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四、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六、现阶段我国《劳动法》中有关违约责任的某些问题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问题始终是劳动合同,甚至是劳动法的核心问题之一,尤其是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确定,即如何确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以及该怎样去追究劳动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这不仅关键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维系我国现阶段劳动良好环境的完善。而实际上由于我国劳动立法的滞后,这就导致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难于可操作性难的局面。下面就这些问题作一点肤浅的探讨。

第一、法律条款方面

从我国《劳动法》第十二章里的内容看,从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以12个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而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仅以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加以概括。出于对弱势方劳动者的保护,一般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规定了较多的条款和较重的违约责任,而对劳动者一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规定较轻较少。但是,实际情况表明,现在很多劳动者跳槽的现象也很严重,而我国劳动法的这些规定虽然有利于保护作为处于弱势劳动者,可是我们也不能不顾用人单位的利益,这就要求劳动立法应该在一定的范围内而不是无限制的偏袒劳动者,这是法律的公正意义所在。此外,我国《劳动法》的某些规定很模糊,这样就导致了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困难。例如违约金条款在劳动合同中大量采用,且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进行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往往非常巨大,且条款极为苛刻。但是我国《劳动法》对违约金的限度却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力量较量的过程中,违约金往往成为用人单位的一种手段,尤其是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往往不得不支付数额极高的违约金。这不仅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而且违背了劳动法的公平和正义的原则。所以我国的劳动法应更具体地规定违约金的最高限度,以防止用人单位滥用约定的条款谋取不合理的利益。然而,在实践当中,法院和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往往认可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甚至支持用人单位的主张。这样一来,作为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难于得到更好的保护,这样势必影响我国劳动就业的环境,因而也将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我们有必要对有关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劳动合同立法应对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

进行规制和调整,禁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限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约金责任的追究,降低过高的违约金的数额,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也只有这样才能为劳动就业创造更好的环境。

第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适用过错原则,它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承担的决定性因素。我国现采用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从实践经验看,采用过错原则,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的难度相对较大,要举证证明违约方的过错尤其是证明违约方主观的过错都十分艰难,特别是劳动者证明用人单位的过错由于各自力量和所处的社会地位不同就显得更加的困难,用人单位往往会利用自己的优势以某些事情为借口来掩盖自己的过错行为。现在,在实际情况中存在用人单位借口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事例也比较多,有些用人单位甚至是恶意拖欠,而由于我国劳动立法的滞后和劳动合同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劳动者陷入了困难的境地,要举证用人单位的过错就比较困难,我想这些都不利于体现劳动立法的宗旨。那么,我们是否考虑我国的劳动立法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方面沿用现在我国合同法所适用的无过错原则呢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违约方在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让应该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该违约当事人的主观上有无过失及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不予考虑,即使该当事人无任何过错,也要承担违约责任。采用无过错原则,其特点是对违约责任的追究相对简单,只要证明违约方有违约行为,就能追究其违约责任。从我国的严峻的劳动力市场的现实来看,沉重的就业人口的压力,远远供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中国目前广大的劳动者的处境十分艰难。他们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他们几乎没有劳动的自由和权利。显然,无过错原则对劳动者比较有利。而实际上我国现行劳动法所采用的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这就会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在举证责任方面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而我国劳动立法的主旨很明确,那就是通过对法律的设计来倾斜性地保护劳动者的权利,这样一来就出现了现有制度与立法宗旨的矛盾。所以就此看来,我们在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是否应考虑更好的更有利于体现保护劳动者这一立法宗旨的原则,或是几个原则的共同适用。

第三、劳动争议的实际操作情况

现在,劳动争议的案例非常多见,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很多劳动者却无法或是很难通过法律的途径去解决问题,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一方面可能是劳动者自身的原因,比如劳动者因对法律的不了解而不能够用正确的方法通过法律的途径决问题,或是自己本身对打官司有种恐惧的心理而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了消极的态度,又或是由于畏惧用人单位的权利而放弃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等等,这些都是基于劳动者自身的原因。而实际情况是即使是劳动者采取了通过法律这一正确的途径,劳动争议还是没有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却还是未能够得到切实的保护,这些主要是与我国的体制和法律制度有关。我国《劳动法》中第十二章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在我国劳动争议的解决的办法有三种。(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协商;(2)、仲裁,协商不成的或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直接要求仲裁的可以交由本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处或是交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3)、诉讼,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很明显,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缓解法院的工作压力,

劳动合同违约金 第三篇_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有关问题及风险防范

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有关问题及风险防范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者由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是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劳动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随意约定违约金条款。

《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制度有着明确的规定。

一、可以设定违约金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设定违约金的情形进限于两种:(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设定违约金。而用人单位设定服务期的情形只限于一种情形,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配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设定违约金。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二、违约金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在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设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形的同时,还规定了两种情形下违约金支付的具体标准: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具体的违约金数额法律没有做出限制,需要当事人事先明确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三、对用人单位的提示

法律只是限制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法律并不限制。当劳动合同约定了用人单位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是,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需按约定的数额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不要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附有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非法违约金”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的效力问题

一、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本质问题【劳动合同违约金】

违约金,也称为违约罚款,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违约金的成立必须是以合同的成立并生效为前提条件的,它是对合同生效后履行风险的防范和风险产生后救济的手段。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法律对违约金做了严格的规定,即违约金只有在当事人有约定或者法律有直接规定时才能适用,当事人一方不能自行规定违约金,可以说这既是对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最大尊重也是法律对违约金可能出现泛滥风险的一种制度预防,这是自由和法律在违约金上的完美碰撞。

违约金通常可以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我国《合同法》根据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往来的需要,确定了违约金的赔偿性,即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违约金为预定的违约赔偿金,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时,不得同时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

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性质认定为赔偿性违约金,当然这种法律精神也适用于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有效的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为防范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可能会给用工单位造成各种风险,通常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其中最普遍的即是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向用人单位缴纳不菲的违约金。但是从法律规定和具体条文并不能为这种解除合同违约金寻找到依据,法律制定者把这种权利交给了合同的签订者,以约定的形式对违约金的赔偿性进行了诠释。

二、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作用

一种民事责任的约定,多是为了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和风险发生后的救济手段,但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却成为饱受诟病的一种责任形式。由于中国大工业时代的时间比较短,这种情况决定了在劳动立法上的落后,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最初出现是在工业发达的欧美国家,所以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欧美立法要比我国前卫很多。在工业的最初时期,熟练工人的缺失使得各个行业的资本家想尽办法圈住劳动者,违约金即是其中的重要手段。在签订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往往会“约定”

高额的违约金,以此圈住劳动者,而不是通过适当的待遇和和谐的劳动关系留住劳动者,最常见的是就劳动合同期限的履行约定违约金。

正是由于我国工业时代的时间较短,我国的人口比较多,从各个行业的平均值来看,我国并未出现西方发达国家在工业时代初期出现的那种熟练工人的极度缺乏的情况,所以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并未对违约金作具体规定。但是由于中国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实践中各地方法规纷纷对违约金做了不同的规定,多是以《劳动合同规定》(有的是《劳动合同条例》等不一而足)的形式对违约金做了具体的规范,形成了不同的标准。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的原则,这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所谓“约定”的违约金即大行其道的在全国各地的劳动合同中实行起来,当纠纷发生时,裁判者也会把这种约定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做出裁判。

【劳动合同违约金】

鉴于各地方关于违约金的不同规定,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劳动合同法》对这种关于违约金的混乱状态做了一个终结。除在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对几种特殊情况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外,在第二十五条对其他的违约金形式作了铁腕切除,这就意味着劳动合同中不能再有《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的违约金之外的其他违约金形式,以法律的形式剥夺了合同签订者的“意思自治”行为,因为这种意思多半是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思。因为第一:在劳动合同签订时,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经济社会地位不平等,在劳动力市场上的谈判能力不对称以及在个别劳动关系上具有从属性特征,劳动者的意思自治受到事实上单位的不利影响 ,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劳动者急于获得工作岗位的心理,在合同中加入不平等条款,劳动者迫于生计不得已而接受。特别是我国现阶段工业劳动者的总体特征是农民工较多,知识文化水平不高,流动性较强。这对于保护好农民工兄弟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第二、实务中极少存在劳动合同同等约定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即解雇的违约金责任,多为约定劳动者不管何种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就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不菲的违约金,有无造成经济损失及损失多少、用人单位是否提供特殊福利待遇或者承担保密义务等在所不问,而对于用人单位打破劳动者职业稳

定性期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往往没有同等的违约金支付约定。特别是在经济环境发生大起大落是更为明显,例如经济危机发生时的大规模裁员潮、农民工返乡潮,这个过程中很少听到哪个企业支付了解约违约金。第三、劳动者有劳动的自由,任何公共机构、私人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强迫劳动者劳动,这就是现代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劳动自由原则。第四、劳动者有自主择业的权利,现在的市场经济社会,要求各种资源不停的流动,在流动的过程中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在更多的时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该是一种双向的选择,单纯的以违约金的形式圈住优秀的劳动者为自己服务已经不现实,因为这不但是劳动者所不能容忍的,也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不能放任的。

所以,无论各个地方法规对违约金做了怎样“合理”的规定,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将这种带有就业歧视的土规定强行切除,在可能的范围内对劳动者的利益给了最大程度的保护和声援,这是值得肯定的,也是我国劳动立法进程中里程碑式的事件,因为以法律的形式将某种民事责任的消极作用降到最低的做法必将带动整个社会的劳动积极性。

三、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效力问题

由于在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劳动合同法》中对违约金的约定作了严格的限制。《劳动合同法》中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分别是专业技术培训和竞业限制的条款)” 。也就是说,除了因专项培训费用和专业技术培训所约定的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之外,《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如果有约定,那么该约定无效。这就产生一个很现实的问题,那就是《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如果有约定的除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和竞业限制违约金之外的其他违约金形式是否有效,因为这关系到劳资双方各自的利益和一些有争论的法律问题,所以自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这种争论就没有停止过。一些人认为按照法律的溯及力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有的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

劳动合同违约金 第四篇_劳动合同解除中的违约金、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区别

劳动合同解除中的违约金、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区别

一、违约金的适用范围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有两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除前述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还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

二、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而裁减人员的: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被依法破产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赔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

1、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值得一提的是,本赔偿金只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不适用于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擅自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经济补偿金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擅自解除合同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工伤、医疗待遇等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资、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25%的赔偿费用。

3、擅自扣发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1)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赔偿金:《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因违法行为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工伤、医疗待遇等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资、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25%的赔偿费用。

2)劳动行政机关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违约金 第五篇_2016劳动合同签署须知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1、关于你自己:提交的身份材料一定要真实!

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千万不能做的:上交身份证、押金等。

如果这个用人单位要收取你个人身份证件、财物等,那该单位,一很可能是个皮包公司、假公司,你交了证件或财物后,最后“人财两空”;二很可能是个不懂法律或不愿依法办事,经常会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公司,入了这公司,你也就可能是痛苦的开始。

3、你懂的:“试用期”不等于“白用期”。

记住: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长短有关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劳动合同违约金】

4、你得要求: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写详细。

单位安排你在哪个市、县工作,就应在合同中写明哪个市、县。不要写成“某省”、 “中国”等,以防单位任意调整工作区域,甚至以此迫使劳动者主动辞职,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同样,工作岗位是人事主管就写“人事主管”,是销售经理就写“销售经理”,是客服人员就写“客服人员”,不要写成“从事管理工作”、“从事服务岗位”等,以防单位任意调整工作岗位。

5、不要怕难为情:工资报酬一定要谈清楚。

劳动报酬是合同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签订合同时,你不要不好意思“讨价还价”,一旦听信单位“按规定下发工资”就签订了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在计算你工资基数时,对你那是相当的不利。

6、不得不搞懂:“竞业限制”门道多。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 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 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时间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义务是一种约定义 务,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要件,否则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需要按照协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7、这个很重要:单位规章制度看看好。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内部的法律法规,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与 准则。很多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具体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如果单位提供的合同中约定有“劳动者已知悉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的,你一定要先了解该制度的具体内容,不可听信单位的口头承诺或答复。

8、你万万不能做的:签空白合同。

用人单位迫使你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你为了那份工作,也就签了?那纠纷发生后,你就很难举证证明自己对合同内容不知或不认可。

9、多个心眼:劳动关系证据主动收。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一个月内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无论你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还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都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你可以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你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你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现在手机很智能,随手拍)

10、学点法律:会辨别无效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 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比如 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者基本权利的规定,对妇女特殊保护的规定等,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前 个月是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从事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其身体健康情况,单方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并同意薪随岗位而变更。

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甲方因生产需要,可安排乙方加班。

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日假、产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具体的休息休假的条件、程序和需要办理的手续,按甲方的规章制度规定来执行。

四、劳动报酬及支付时间

(一)乙方的工资按月发放,试用期工资是元(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试用期后乙方的工资是元(含加班工资),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具体如下:

1、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人民币 元;

2、加班工资 元,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乙方同意加班工资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休息日加班的优先安排补休,被安排补休的公司不支付加班工资(加班时间的确定及加班的程序见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发薪日期

甲方每月 日左右发放上月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三)调薪

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内部规章制度、对乙方的考核结果,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和工作内容变化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但调整的工资不可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乙方同意购买社会保险,并主动向甲方提供购买社会保险需要的材料。乙方故意拖延或不办理购买社会保险的,属于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培训。

甲方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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