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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年龄调整

时间:2017-12-10   来源:随笔原创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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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年龄调整 第一篇_原创 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0岁还是55岁?

原创 | 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0岁还是55岁? 仇少明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是用人单位除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外常见的裁减人员的法定情形。

对于连续工作年限,通常双方并无争议,但是,对于解除合同时是否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存在重大分歧,且此问题直接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因此,对该问题的厘清,有助于双方依法处理相关争议,用人单位也可以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一、法定退休年龄的现行法律规定

目前,在我国的《劳动法》中没有对退休年龄作出规定,退休年龄主要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因其身份的不同而不同,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对企业职工属于工人还是干部的问题,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经常存在认识分歧而引起退休争议,那么女工人和女干部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具体有哪些法规政策规定?在此,笔者整理如下:

1999年3月1日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001年5月1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中规定: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的正、副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将年满60周岁退休。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

二、“干部、工人”身份界限打破后,法定退休年龄的认定标准

1995年8月4日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1995]309号)文件中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2001年3月13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不再比照国家机关公务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2004年7月21日国家人事部颁发的《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第五条规定:1、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2、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3、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且保留原国家规定工资待遇的,应按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三、代表性地方规定

1、广东省

1999年4月27日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发布的《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4号)第二条规定: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应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

【职工退休年龄调整】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规定执行,即:“用人 单位全部职工试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

【职工退休年龄调整】

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

根据粤劳薪[1999]14号的规定,广东省是以工作岗位为认定女职工身份的标准,在工人岗位的50岁退休,管理岗位的55岁退休。

2、上海市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审核本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沪社保业—[1996]76号)第一条规定:(一)凡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年满55周岁),并已符合退休(职)条件的(下同),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二)女职工原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后因合同期满或其他工作需要又改为从事生产服务工作岗位的,经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后,可按其实际从事的岗位核定 退休、退职年龄。

3、江苏省

2013年6月27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39号)规定: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年满55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苏人社发[2013]239号的规定,江苏省规定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年满55周岁退休。

4、四川省

2006年8月10日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规定:(三十八)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在上述两类岗位变动,在新岗位上工作满2年以上的,按新岗位的退休年龄执行。企业内部退养的原为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仍按年满55周岁执行。

根据川劳社发[2006]18号中规定,四川省是以工作岗位来确定女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

四、代表性裁判文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粤高法审监行再字第2号判决书中认为:本案中,申诉人李某分别在2000年3月与人民街道办事处、2004年9月与街道办事处下属的广州市越秀区人民街社区服务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居委会专职人员,且在该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故退休时应按照该岗位认定其身份。而根据广州市越秀区的有关规定居委会专职人员属于工人岗位,所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李某的身份是工人,女职工应五十岁退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001号判决书中认为: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在上诉人童毓华自述其未填写过干部履历表,但具备经济师专业技术职称,在管理岗位工作多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东湖集团公司文件规定均应按干部身份办理退休手续,即应享受55岁退休待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769号判决书认为: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企业内职工的干部、工人身份界限被打破,职工的退休年龄根据其从事岗位而定。女职工从事技术、管理岗位,根据相关规定其退休年龄可以为55周岁。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1)浙杭行终字第191号判决书中认为:上诉人虽于2001年被授予助理工程师资格,但其只有任职资格而无专业技术职务,不能证明已获得助理工程师这一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属被聘任为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形。上诉人于2007年12月被聘任为技师,但因《浙江省技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技师仍属工人身份,故上诉人不因其被聘任为技师而成为在退休年龄的认定上可类比于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

对其退休年龄的认定,应适用国发[1978]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发[1978]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当退休,故上诉人所在单位金华电业局填写表格上报省人保厅委托的浙江省电力工业局,由其审批后办理上诉人的退休手续,并未违反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

五、结论和建议

综合上述,笔者认为:女工人和女干部的身份界限已经被打破。其退休年龄认定标准主要看其现工作岗位的性质,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因此,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是,为避免争议,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者员工手册中对管理、技术性岗位和非管理性、技术型岗位作出明确界定。

职工退休年龄调整 第二篇_延迟退休年龄2015最新规定

延迟退休年龄2015最新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副部长胡晓义3月10日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针对就业和社会保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尹蔚民表示,中国将实行渐进式延迟退休,延迟退休方案2020年前肯定出台。

尹蔚民称,延迟退休将是制定渐进性退休年龄的办法,这个时间表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到的2020年前改革的一大任务,人社部门肯定会在这个期间把这个方案推出。这个方案的时间表,希望今年制定,明年报经中央同意,向社会征求意见,应该是在后年正式推出具体方案,实施还得在很长时间以后。

2017年正式推出延迟退休具体方案 再过5年才实施

贵州广播电视台记者:现在延迟退休的问题已经成为了社会上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我们想知道,延迟退休的方案什么时候出台?退休的年龄是不是真的是65岁?延迟退休的工作已经进展到了什么样的程度?什么时候开始实施?谢谢。

尹蔚民:我已经讲到采取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是保障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政策。这项政策的提出,主要是针对目前我国法定退休年龄偏低这么一个实际提出来的。我国法定退休年龄是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1978年,国务院104号文件再次明确,就是女工人退休年龄是50岁,女干部55岁,男职工60岁。当然一些特殊群体还有其他的政策规定。建国初的时候,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只有40岁左右,我们现在人均的预期寿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是74.8岁。也就是说,建国6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人口结构、人口预期寿命,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建国初期制定的退休年龄政策,很显然和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有必要作出调整。【职工退休年龄调整】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目前社会上对这个问题没有形成共识,有各种各样的意见、建议。有一部分人赞成采取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但是也有一部分人是反对的。这项政策不仅仅对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是一个重要的措施,它同时也是为了更充分地开发我国的人力资源。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但是从2013年开始,16岁到59岁劳动年龄人口已经开始下降。再往未来看,虽然还有较充足的劳动力资源,但是和过去已不可同日而语。所以,这项政策是“一举数得”的政策,但还需要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所以,在制定延迟退休年龄方案的时候,会充分考虑到社会各界的意见和看法,综合平衡、瞻前顾后,能够使方案更周到,各个方面都能够接受。

> 第一,我们会根据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和劳动力的状况,把握调整的节点和节奏。第二,肯定是“小步徐趋、渐进到位”。就是说每年只会延长几个月的退休年龄,经过相当长的时间达到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第三,会有一个社会预告。就是先把这项方案公布出去,但方案的实施时间至少要在5年以后,给大家一个心理的预期。比如现

在公布了这个方案,5年以后才可以实施。比如我是55岁退休,5年以后实施也就是55岁零两个月退休,明年的人可能就是55岁零6个月退休,就是这样一个心理预期,渐进式的。所以这个政策就是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的配套政策。考虑到这项政策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在这个方案正式出台之前,会把这个方案的要点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过程也是凝聚社会共识的过程,我们会把各个方面的意见吸收了之后,使这个方案制定的更加完善、更加稳妥、更加符合中国的国情。渐进式的退休年龄政策是世界各国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普遍采取的政策,有一些发达国家目前的退休年龄已经是65岁甚至67岁,而我国现在已经领取退休待遇的8000万企业退休职工退休时的平均年龄只有54岁。

尹蔚民:刚才问到时间表,我们希望今年能够把这个方案制定出来,明年在报经中央同意以后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修改完善,应该是在后年正式推出。但是我们实施,我刚才讲了,那还是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谢谢。

我国退休政策经历过哪些变化

1951年:政务院颁发《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 60岁、女工人和女职员年满50岁时退休。

195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暂行办法》,国家机关中女性工作人员的退休年龄由50岁提高至55岁。

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严格了退休条件,在男工人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外,本人连续工龄必须满10年。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

2014年12月25日: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一份报告建议:2018年开始延迟退休年龄。

“延迟退休”政策刚刚破题

全国人大代表、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林回福认为,“延迟退休”政策不能草率出台,作为一项制度,其影响面太大,应该充分论证。

据了解,由人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负责制订的养老改革顶层设计方案涉及退休年龄调整、养老金调整机制等多项重大问题,是一项一揽子工程。

“退休年龄调整的确在顶层设计中,但刚刚破题,只是提出了思路而已,不会是今年的改革重点。”人社部一位专家告诉记者。

这位专家指出,这主要是因为社会各界对退休年龄调整分歧很大。即便统一了认识,还有很多具体目标需要明确,例如退休年龄是推迟到63岁还是65岁?此外,还有时机选择、节奏掌握、配套措施以及监督实施等问题。此外,尽管在理论上“延迟退休”可

以减少养老基金压力,但效应需要20年至30年才能到位,可谓“远水难解近渴”,更何况目前我国就业总量压力很大,立即施行似乎不合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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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年龄调整 第三篇_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条件是怎样规定的

【职工退休年龄调整】

发布时间:[2010-6-25] 浏览字体:【字体:大 中 小】

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是:(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2)特殊工种退休。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高空作业工种累计满10年,井下、高低温工种累计满9年,其他有毒有害工种累计满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3)因病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按照岗位和身份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具体办法是: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已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如达到55周岁之前符合在工人岗位连续满5年这一条件时,也可根据本人申请,按其满5年时的实际年龄办理退休。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工人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管理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按50周岁执行。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管理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

企业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10-6-25] 浏览字体:【字体:大 中 小】

这次计发办法改革,是以参保缴费年限为基础,以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调整为重点,以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出发点,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为目标,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来设计的。

先看“新人”。《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属于“新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再说“中人”。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决定》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鉴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关键是解决好“中人”的过渡问题,为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等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过渡办法。在过渡期实行特殊的过渡政策,按照新计发办法,养老金减少的不减发,增加的逐步增加。我省下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和《关于执行省政府鲁政发〔2006〕9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6〕51号),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

最后看“老人”。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老人”,他们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10-6-25] 浏览字体:【字体:大 中 小】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不管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统一为每人1000元,使用结余归死者家属。企业为去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时租用场地、花圈、遗像制作等的费用,由企业报销。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凡有直系亲属的,均发给相当于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救济费;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再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从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的具体标准为:按企业所在地不同,每人每月360元、320元、280元不等。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补助提高20%;遗属为孤寡者,补助提高10%;二者兼有的,提高30%。

以上死亡待遇所需资金,在职人员由生前所在单位支付;参加了养老保障统筹的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纳入统筹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在缴费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0-6-8] 浏览字体:【字体:大 中 小】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缴费全部本息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的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全部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10-6-8] 浏览字体:【字体:大 中 小】

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职工因工伤被鉴定为7-lO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发布时间:[2010-6-7] 浏览字体:【字体:大 中 小】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8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9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10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

职工因公死亡,其直系亲属享受哪些待遇?

发布时间:[2010-6-8] 浏览字体:【字体:大 中 小】【职工退休年龄调整】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

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1至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第1、第2项规定的待遇。

因工死亡职工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0-6-8] 浏览字体:【字体:大 中 小】

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对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0-6-7] 浏览字体:【字体:大 中 小】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职工退休年龄调整 第四篇_2014年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2014年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013年法定的退休年龄规定还是一直沿用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法定退休年龄漫画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坚决按照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的根本保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

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复函》第二条的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应签订聘用协议,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操作建议】

如何正确处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在工作期间伤亡赔偿事宜,

第一、做好入职体检,建议不要聘用具有高危疾病人群员工,如“三高”人员;

第二、不要聘用具有家族病史的员工,如精神疾病;

第三、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如何定性

【案例综述】

申请人陈某,女,1956年4月23日出生,2010年8月24日至9月9日在被申请人某餐膳有限公司承包的一公司食堂工作,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9月9日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双方协商未果,申请人陈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2010年8月24日至2011年5月3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000元;(3)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0年8月24日至2011年5月3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3000元/月确定。 【争议焦点】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如何定性? 【仲裁意见】

申请人陈某2010年8月24日进入被申请人某餐膳有限公司工作时年满54周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劳动关系不能成立,故对申请人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其它申诉请求均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现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某餐膳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则其基于劳动关系而向被申请人主张的其它申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全部予以驳回。 【法律分析】

1.法定退休年龄是多少?

退休是指劳动者因为年老或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而养老休息的劳动法律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最早见于1951年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对退休年龄作了强制性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重申了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1999年3月19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明确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

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由此可见,我国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如何定性?

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的性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如何定性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意见:

(1)按劳务关系处理。即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便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存在劳务关系。法定退休年龄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终止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否则有可能导致部分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时,不去办理退休手续,给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带来一定难度,也不利于新增劳动者就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实践中,不仅存在着职工虽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满15年,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而且存在着根本就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上述法律规定并不意味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不能再继续工作,当前许多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高薪聘请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经营经验的退休人员的情况比比皆是,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应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条款未明确界定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没有退休金人员继续工作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性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4号)第4条规定:“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后又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与实际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应作为雇佣合同纠纷予以受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在劳动争议处理实务中,江苏地区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通常按劳务关系处理,确定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主要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适用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

(2)按特殊劳动关系处理。即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虽非正常劳动关系,但仍适用劳动法有关劳动标准的部分规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3)24号)指出:本通知所称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用人单位使用退休人员的,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之间构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适用三方面的劳动标准:1.工作时间。即必须执行法定的劳动者日、周工时制度、休息日制度及延长工作时间制度。2.劳动保护。即必须执行法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及发生工伤、职业病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待遇。3.最低工资。即必须执行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长期以来,社会上将标准劳动关系以外的用工形态一概称之为“劳务关系”,或将其完全排除在法定劳动标准适用范围以外,或简单归入标准劳动关系,既不利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又不利于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界定特殊劳动关系就是为了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理顺用工关系、明确其劳动标准的参照适用、规范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应规则。因此,界定特殊劳动关系并非创制一种新的劳动法律关系,而是适应当前规范劳动力市场需要设置的市场规则。

(3)按劳动关系处理。即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表明其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应当承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

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职工退休年龄调整 第五篇_2016煤矿工人退休申请书

XX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叫XX,XXX年X月X日出生,19年 月参加工作,现 为原XXXX煤矿工人,连续工龄已达44年,至20XX年4月29日年满60周岁。本人自20XX年12月起,在原XX煤矿担任一线电工,根据国家法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特要求按期办理退休手续,请上级领导能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本人不胜感激。

特此申请。

申请人: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煤矿工人退休申请书二:

尊敬的领导:

我是xx国企xx矿上的工人xxx,男,汉族,xx年出生,现年xx岁,我于xx年参加工作,并在xx年进入企业从事矿下采掘工作,成为一名一线煤矿工人,截至今年11月已有xx年的工龄。

自从成为煤矿工人以来,我不仅见证了煤矿行业在这几十年的的发展,同时也不敢中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在采掘这个岗位上一呆就是几十年。在工作的这么多年里,我始终以一个合格工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把工作放在首位,脚踏实地,勤勤恳恳,认真的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履行一名煤矿工人应尽的责任。

在工作的几十年里,我都是用生命在和自然作斗争,在矿井里的工作虽然给了我顽强的生命力,但同时也把我更快的推向了暮年。现在我与同龄人相比,感觉身体状况更差,并且看起来也更加的老了。想当初我刚进入煤矿工作的时候,还是一个身体健康、年轻力壮的小伙子,那个时候全身充满力气,工作效率高,还是队上的主力,工作、生活都很得意。在矿上度过了我最美好的时光,我在这里开始成长为一个真正的男子汉,在这里开始赚钱成家立业的第一份工资,想想曾经的我在矿下工作的效率达到第一,但是现在随着年龄的增加以及身体的健康状况等原因,我已经再也找不到年轻时候的感觉了。虽然我可以要求转换岗位,但是习惯了矿下的工作,对其他的岗位都很难适应,对我来说其他的工作就是在这里消磨时间,这也浪费了企业的岗位资源。

最主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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