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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案件

时间:2018-12-03   来源:学生随笔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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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投毒案件

投毒案分析

司法与舆论在复旦投毒案上应良性互动

2014年05月10日 作者:刘武俊 来源:中国青年报

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一审被判死刑之后,复旦177名学生签署请求信,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立即执行。受害者黄洋的父亲表示并不接受请求信的内容。复旦大学宣传部负责人表示,写联名信表达诉求是学生作为公民的正当权利,林森浩的量刑还是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由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京华时报》5月8日)

复旦投毒案即将进入二审,被告人林森浩的命运也备受社会关注。笔者认为,作为一起受社会舆论瞩目的重大案件,二审法院必须处理好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保持独立审判与倾听民意之间的平衡,依法作出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公正裁决。

复旦177名学生签署并向法院递交请求信,是群众表达诉求的一种正当权利,属于受宪法保护的公民表达自由。既然一审法院接受受害人黄洋的同学要求判处林森浩死刑的书面材料,二审法院也不必拒绝接受复旦177名学生为林森浩求情的联名信。无论是之前要求判林森浩死刑的控诉书,还是如今请求不处死林森浩的联名求情信,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部分民意。至于这种民意因素是否会影响判决,是否被法院采纳,主动权在掌握甄别和判断权力的法院。

独立审判和表达自由其实都是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的宪法性原则,二者是不可偏废的并存关系。司法机关在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的同时,也要妥善处理好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既要保持审判活动的开放性,避免对舆论监督的不当限制,也要防止舆论的不当干预对独立审判和公正审判的负面影响。

妥善处理司法与舆论的关系,是涉及观念更新、制度建构、心态调整乃至技巧运用等的复杂问题,关键在于从制度上建构一套协调独立审判和舆论监督的平衡机制,实现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媒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实效的双重目的。舆论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可发挥独特作用。然而,舆论舆情也是一柄“双刃剑”,缺乏制约或不当的监督也可能给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有可能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

司法活动是一种高度理性化的判断和推理过程,要求法官尽可能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要求审判活动尽可能排除情感因素以及外界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和介入。独立审判强调法官的自主审判,允许并且要求法官依法自主地作出裁判,任何外界的力量都无权替代或者指挥法官进行裁判。在对法律负责的前提下法官可以凭自己的理性独立裁决。公正的审判活动,应力求在适度开放性与有节制自主性之间达成均衡。

司法公正需要善意而非恶意的舆论环境,需要建设性而非破坏性的舆论监督。司法机关要积极回应舆论舆情,公众也要尊重、理解和支持法院的独立审判。期望法院、媒体以及网民、复旦师生等在复旦投毒案中都保持基本理性,既尊重

独立审判,又发挥好舆论监督的作用,真正把复旦投毒案办成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铁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刘武俊) 法制晚报讯(记者 温如军) 日前,由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的《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寄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之一起的还有另外一份《声明书》。建议给被告人林森浩一条生路,让他洗心革面,并在将来照顾受害人黄洋的父母。

今年2月18日,林森浩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5日,被告人林森浩委托辩护律师正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作为二中院的上级法院,上海市高院将开庭审理林森浩上诉案。复旦投毒案进入二审程序。

 近日,《法制晚报》记者通过多种渠道拿到了这封由复旦大学177名同学联合签名的“请求信”,177名学子表示,希望国家、社会、法院综合考量,慎重量刑,能给林森浩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多位律师及专家则表示,“请求信”对二审量刑的影响可能性不大。 上书 177学子为林森浩求“免死”

“我们是复旦大学的学生,我们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立即执行。”请求信写道,林森浩投毒,导致同学黄洋死亡,其罪严重,后果惨重。林本人必须痛彻心扉地忏悔,如果得以生存,应以一切办法为受害者父母尽孝、赎罪。

“我校老师学生对受害同学黄洋的死,极为难过、极为悲痛、极为同情。”记者看到,在这封177名同学联名的请求信中,此处用了3次“极为”。请求信还显示,全校师生,很多为黄洋的父母捐了款,表达惋惜的同时,“让全社会从中汲取教训,绝对不能再发生此事。”177名同学恳切表示,“我们愿意代黄洋尽孝,尽一切力量帮助他的父母。”

知情人士、上海著名律师严义明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透露,这封“请求信”是由复旦大学一教授发起的,177名学生自愿联合签名后,直接寄往上海市高院。

昨日,《法制晚报》记者联系到了参与“上书”全程的复旦大学同学。一位王姓同学说:“我们签名都是自发的,大家觉得黄洋已经去了,如果林森浩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损失太大了。我们觉得应该呼吁一下,没有别的目的和想法。”

在请求信上签名的一位同学说,“他(林森浩)还没有走向社会,在他为自己的严重罪责承担后果的同时,希望国家、社会、法院能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林森浩如果判成死缓,也能达到处罚的目的。

同学 林森浩不是极为凶残的人

记者注意到,这封请求信首先表达了对林森浩行为的愤怒:我们非常愤慨,同声谴责。 师生同窗之情,自古以来是最纯洁珍贵的,投毒置人于死,是极其恶劣的禽兽行为,永远被人唾骂。林森浩应终生忏悔、内疚、自责。因此,必须接受法律的严惩,是应有之惩罚。 同时,请求信还列举了林森浩平时日常生活学习中的一系列琐事。林森浩的同学介绍,汶川大地震发生时,他从平时节约的钱中捐出800元(他每月的生活费仅200多),是同学中捐款最多的学生之一。林还发表过8篇学术论文,在国际有影响力的学术杂志上也有作品刊登。

此外,据请求信介绍,病人送的红包,林森浩坚决拒收。他还曾给农民工连续服务一周,从始至终都很热心。

他平时节俭、朴素(家里是农民,很累很穷,母亲还患有心脏病)。“因此,我们认为他不是多次杀人、多次伤人的极为凶残的人。”

事件回放

2013年4月1日 黄洋饮用寝室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中毒症状。

2013年4月16日 黄洋去世。

2013年4月25日 林森浩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2014年2月18日 被告人林森浩一审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2月25日被告人林森浩委托辩护律师正式提起上诉。

辩护律师 一审时被害人同学要求判死

昨晚,林森浩二审的辩护律师斯伟江也接受了《法制晚报》记者的采访。斯伟江向记者表示,在一审的卷宗中,也有受害人黄洋的同学要求判处林森浩死刑的书面材料。

“一审法院将它放到了卷宗里面,”斯伟江认为,一审时既然将类似材料放到了卷宗里面,表明法院有可能把这些作为量刑考虑因素。

斯伟江说,有复旦的校友请求法院对林判死刑,如果法院一审时没有考虑这些因素,那二审也不会考虑这次校友的联名请求信。

斯伟江透露,本案二审时间还未确定,但可能会在本月有预备庭会议。此外,斯伟江向记者证实,这封“联名信证据”并不是由律师提供给法庭,而是由复旦的部分学生和教授直接寄给上海高院的。

严义明律师则表示,复旦学子在对生命尊重的基础上,对慎用死刑的认知度比较高,有利于二审法院在该案量刑时全面地考虑。

“一审法院以杀人罪判刑是没有问题的,但在量刑上,可以考虑适度从轻。理由是尽管他构成杀人罪,但他的主观故意性值得商榷。追求杀死被害人的结果和放任了这种结果在恶意程度上还是有差异的。”严义明说。

他解释道,死刑的慎用包括犯罪嫌疑人是否悔过,被害人家属是否谅解等因素来综合考虑。

学者 请求信对二审结果影响不大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就此事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这封证据(请求信),法庭上首先应该确认这177名学生的身份以及是否属于自发、自愿地在该请求信上签字,这封“请求信”上还应该有这177名学生的身份证号和学籍。

洪道德说,“即使这封请求信作为证据法庭核实了,影响二审法院对被告人林森浩量刑的可能性也不大。因为这些学生和被告人都是同学,会影响请求信的中立性。”【投毒案件】

影响二审量刑的因素中,除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外,社会上的这种“请愿书”有时也会被法庭所考虑。

“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本身不够判死刑,那另当别论,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够判死刑,那这封证据影响二审改判的可能性不大。”洪道德说,法庭应该慎重对待“请求信”。二审改判常见的有两种情况,即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或有立功表现。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认为,从法律角度说,除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或“免死”请求外,其他人类似请求不应该成为量刑的影响因素。 本版文/记者 温如军

2月18日,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一审被判死刑。日前,一封由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的“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的请求信”被寄往上海市高级法院,舆论褒贬不一。

司法是否考量和顺应民意关键看民意是否合乎法意?

复旦177名学生为林森浩求情的理由:①“黄洋已经去了,如果林森浩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损失太大”;②“汶川大地震发生时,林森浩从平时节约的钱中捐出800元,是同学中捐款最多的学生之一”;③“病人送的红包,林森浩坚决拒收,他还曾给农民工连续服务一周,从始至终都很热心”;④“林森浩发表过8篇学术论文,在国际有影响力的学术杂志上也有作品刊登”。

这些求情理由,不能说违背情理,也很容易引起同情;但从法意的层面来看,却似乎难以成为影响司法判决的合法理由。

任何杀人案件,判处凶手死刑,都存在再添一条人命的问题,这显然不能成为法外开恩的依据;捐款、拒收红包可视为被告人“一贯表现”的范畴,但一贯表现再好,也不能据此就认定在具体案件中的主观恶性较轻;至于发表过多少学术文章,就更不能作为是否从轻的依据,因为在惩罚犯罪的问题上,不能以一个人是不是“优秀”、“有用”这样功利的评价标准作为是否判处其死刑的根据。

法院量刑依据法定情节综合考虑 求情信不是法定情节

法律人士表示,法院量刑主要是依据被告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法定情节综合考虑。求情信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不是法定情节。如果只是普通公众写的求情信,一般不会对量刑产生影响。

联名求情在法律上的意义并不大。专家表示,除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或“免死”请求外,其他人类似请求不应该成为量刑的影响因素。不过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一方求情的情况非常少见,一般只在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中才会出现。

实际上,关于民意该不该影响司法的问题,近些年屡屡引发争议,尤其在死刑判决的适用上,民意和法律有时甚至会发生尖锐冲突,让一些司法机关左右为难。 学生联名求情属行使公民权 无可指责

写联名信表达诉求是学生作为公民的正当权利,并非“多管闲事”,更不是“丧心病狂”。

“刀下留人”的诉求,与杀人偿命的诉求,都是一种权利,一种参与。法虽不容情,但法也不外乎人情。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不是以牙还牙,而是爱与宽恕,这正是免死求情信带给我们的启示。

第二篇:投毒案件

由投毒案件引发的思考

由投毒事件引发的思考

摘要:近期数所高校相继发生宿舍命案,大学生宿舍关系再度引发关注。 一则最新的调查显示,仅四成90后大学生对寝室关系表示满意,有三成大学生对寝室矛盾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是什么疏离了本应最为真挚、最为亲密的室友情谊?如何才能重新唤回那份纯真的友情,已经接受或正在接受国家高等教育的大学生为什么对生命如此漠视?复旦投毒事件折射大学生人际关系焦虑,大学生由于人际关系出现的问题不知这一件,复旦投毒事件使公众在震惊之余纷纷将此事与上世纪90年代的联系起来,即清华大学铊中毒事件也称朱令事件。还有前几年出现的马加爵事件,诸多事件积累起来,让人们不免震惊和反省,是人们的心理出现了问题还是我国的教育体系出现了严重的缺陷,此类事件是否能上升为公共问题,让世人注意和反省。

关键词:学生心理健康;人际关系;投毒事件;钱学森之问

引言:数所高校相继发生宿舍命案,让我们有了同样的疑问:已经接受或正在接受国家高等教育的大学生为什么对生命如此漠视?而且更使我们疑惑的是,上世纪90年代清华大学铊中毒事件在10年后的今天,同样的悲剧为何居然又再次上演,而且发生在中国人人人仰慕的著名的高等学府?这些从高等学府里走出来的知识分子到底是受何种观念的驱使?中国大学生对生命赤裸裸的漠视,让人不禁扪心自问:这到底是归咎于人性本恶还是人文教育的缺失呢?骇人听闻的马加爵事件,中南大学的割喉事件等等这样类似的例子很多,种种大学生投毒事件似乎并不偶然。多数学者和学家认为它足以说明我国人文教育的缺失,不得不认真思考“钱学森之问”,是否应将其上升一个高度来严肃看待。

1.我们的大学生活

1.1 我们以往的大学生活

上个世纪80年代的大学生活,一个关键词是“卧谈会”:“有人说大学是一个人培养人生观的关键时期,而培养人生观的关键场所,就是在熄灯后的床上。同宿舍的人海阔天空地聊着,各种观点的交流,不同性格的碰撞,最后结出成熟的人生果实。”在上世纪90年代的大学生沈仑的心目中,那时的大学寝室没有电脑、电视,大家最喜欢的活动是看书和聊天;除了评论男生女生和自己的家乡,讨论哲学和现代诗也是当时的流行。那些“睡在上铺的兄弟”,都成了自己一辈子的朋友。老狼、叶蓓、沈庆、小柯、高晓松,是他们最熟悉的名字,“漂亮的女生、白发的先生、几个爱情诗人,几个流浪歌手”,小柯《冬季校园》中的歌词,是当时的校园风景,也是寝室卧谈会热烈探讨的话题。

1.2 如今大学生同学间的关系

“睡在我上铺的兄弟,睡在我寂寞的回忆,你曾经问我的那些问题,如今再没人问起„„”这样的旋律,为所有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上大学的人所熟悉,对于他们来说,“睡在上铺”的兄弟姐妹,是大学生活中最珍贵的回忆之一。然而,在如今的大学校园里,住宿条件越来越好,相互沟通却越来越少,他们不再按年 龄称兄道弟了,不再卧谈“人生与爱情”了,不再在一起“打升级、斗地主”了,而是把更多的时间给了虚拟世界,“每人一张书桌,一台电脑,一部手机,一张床,大家坐在各自桌前,或对着电脑,或打电话、或玩游戏、或发微博,却无暇回过头和室友说一句话”。

2. 大学生活中日渐凸显的问题

2.1 关系越来越远

室友之间的冷漠、矛盾、冲突越来越多,甚至出现了感念室友“不杀之恩”的调侃。造成大学生宿舍关系紧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习惯不同,来自不同地域、不同家庭背景,并在生活习惯、作息方式、兴趣爱好、学习成绩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的学生要同住一室,很容易因为一些琐事引发宿舍矛盾;其次是个 性太强,现在的大学生多是独生子女,往往以自我为中心,更注重私人空间和权利,而当宿舍的每个学生都在争取自我空间和权利时,互不妥协的结果只能是矛盾重 重;再次是竞争激烈,大学已经是准社会,不仅要面对评优、保研、就业等方面的竞争,而且一些贿选、告密、跑关系等不正之风也浸染了校园,其结果是“说真话 的朋友越来越少、不服气的对手越来越多”。

2.2 沟通越来越少

人在社会上就要与人交往,良好的人际关系对每个人来说都很有必要,而良好的人际关系需要同学间的融洽沟通。同学之间的友谊,对以后的人生都会有重要的影响。但现在的大学校园中,同学之间的关系却有了渐行渐远的趋势。“我们怎么了?为什么同学之间的关系渐行渐远,交流越来越少?”这是现在很多大学生内心真实的独白和困惑。作为一名大学生,开始反思为什么现在的大学室友之间的关系如此脆弱。仔细想来,缺乏沟通可能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面对室友,怀念没有电脑的日子;面对利益,大学也是小社会;面对恋情,同学、朋友不该被排斥。

2.3 心理健康问题突出

心理健康问题的产生往往具备多方面因素,一方面与个人的成长环境和家庭因素有关,第二个更重要的方面是与同学们从小到大在竞争环境中不停磨合,甚至与在社会环境中受到的挑战和压力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第三个方面从某种意义上说,也与这些年来中小学在教育过程中相对忽视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忽视学生的心理成长,更关注业务能力的培养有关。这就导致了在进入更加宽松、自由,但是同时又潜在竞争的高校环境中时,少数学生的心理健康隐患和问题就不断暴露出来。

3.正视我们学习、生活中出现的问题

3.1 建立友好的舍友关系,多沟通,学会换位思考

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希望有一个“睡在我上铺的兄弟”,都希望能有和谐愉悦的人际关系。虽然有无法改变的环境因素和社会因素,但不妨从自我改变、自我适应、自我学习开始,先成为别人心目中“睡在我上铺的兄弟”。

大学生宿舍关系是一个人正常成长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遇到的问题,也是一个人学习处理社会人际关系的开始。这种关系在逐渐变淡,更多的学生不满意已 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变淡的何止是宿舍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伙伴关系,亲情、友情、爱情,其实都在慢慢变淡。这其中有一些共性原因,或者说是社会原因。一方面,技术至上主义的盛行,信息时代的信息崇拜,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交流,生活节奏越来越快,感情却越来越浅,焦虑烦恼越来越多,内心自由 越来越少,“表面上人创造了科技,实际上科技也操控着人”。另一方面,功利主义的蔓延,工具理性主义的迷恋,让许多人的是非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造成了人与人之间距离的疏远和感情的淡漠,这也是“陌生人社会”的重要成因。

3.2 减少学生的压力,注重心理教育

复旦投毒事件,解药在我们自己手中。

“医者父母心”,这种道德沦丧的事件发生在了复旦大学医学系,真凶在没有成为天使之前首先沦为了魔鬼,这绝不是“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的奉献精神,纯粹是现行教育制度下的典型产物。心理健康问题有的体现在自身的忧郁,这也是如今为何有很多自杀或自残的案例,还有的体现在与他人不正当竞争时的心理敌视甚至违法犯罪行为。这让他们在参与到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时,无法从容面对今天社会上的各种竞争和挑战,对自己失去信心或过度自负,不能正确摆正自己的位置而造成的心理平衡失调。

要成材,先成人。诚然,我国的教育,却一直片面的强调学生如何成材,往往将心理教育和人文教育置于教育链的末端。根据调查显示,我国大学生的心理问题比例已高达10%,而在这样的现实中,不管是我们的基础教育还是高等教育,心理问题都没有引起教育者的足够重视。当学生心理问题无处宣泄时,悲剧便应运而生。相反,一个心智健全、人格高尚的人,其之于社会的作用,往往大于那些学富五车、损人利已的人。从这个角度上而言,更坚定了我们不能忽视对社会、对教育应有的反思。

3.3 “钱学森之问”【投毒案件】

教育是钱学森最后的心结。这位杰出的科学家在晚年不止一次向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谈起他的忧虑——“现在中国没有完全发展起来,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一所大学能够按照培养科学技术发明创造人才的模式去办学,没有自己独特的创新的东西,老是‘冒’不出杰出人才,这是很大的问题。”2009年8月6日,与温总理的最后一次见面中,他依然说:“培养杰出人才,不仅是教育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国家长远发展的根本。”

在当前应试教育的体制下,我国的初级教育已经“变异”成了“教育竞技场”。不仅仅是大学,甚至于儿童、青少年乃至青年期,从学校到家庭和社会都存在着这种现象:以打败对手、超越对手作为教育理念和奋斗目标。于是学生从未感受到基础教育的人性美,而且在日常学习生活中不乏见到各种勾心斗角连环上演的场面。其结果直接造就了海量的能力超常、人格却不健全的学生。这些学生不负众望成了“材”,但是却忽略了“做人”的基本原则。当我们在痛恨这些残酷的行为、震惊于这些扭曲的心灵时,是否想过“有没有人像重视他们学习成绩、关注考上什么名校那样,重视他们的心理健康,做他们心灵的‘牧羊人’?”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大学生心理咨询专委会曾经做过一项调查,结果表明:近40%的大学新生和50%以上的毕业生存有不同的心理问题,其中“人际交往、学习压力、就业压力、情感困境”是最为突出的四大“心病”。如今,各种竞争压力更大,如果不能及时关心、疏导排解这些心病,任由恶性生长,就可能出现又一个“马加爵”。

总结:一再发生的大学生投毒事件以及屡次出现的大学生自杀或他杀事件,让人不能不正视中国高校教育。它为我们敲打着警钟:我们应该在学习科学文化素养的同时,同等重视自身的人文道德,处理好人际交往。因为人之所以为人,不仅仅是因为人拥有低等动物所没有的理性工具,更重要的是,我们拥有对生命的敬畏之心,心中持有对道德良知的尺度。人对自己的生命珍重,也应对他人的生命同等关爱。时下,在物质生活已大步迈向小康而高等教育资源又十分稀缺的中国,唤起我们心中的爱,唤起孩子们心中的爱——对人类的爱,对生活的爱,对生命的爱,对父母的爱,对老师、同学的爱„„

第三篇:投毒案件

2投毒案件

中青在线上海1月8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刘星 王烨捷) 今日上午10:3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林森浩涉嫌故意杀人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裁定驳回林森浩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法核准。二审法院没有认可辩方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认为林森浩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虽然林森浩到案后能如实供诉,但不能从轻处罚。

第四篇:投毒案件

从投毒案件看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

从投毒案件看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

从一句“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的叹息中我们感受到的不仅仅是一种惋惜,更是一种痛楚。

近几年,随着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和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大学生面临的学习、生活、情感和就业压力明显增大,由此产生的心理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到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和高校的校园稳定。接连发生的大学生杀舍友事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已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这种现象已引起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复旦大学投毒事件引发了社会对室友关系的关注和思考。一些在大学从事学生工作的老师反映,每学期都有学生因为宿舍关系处理不好而提出换宿舍的要求。经调查得知,生活习惯冲撞、缺乏深入交流、不良竞争心理,是导致宿舍关系紧张的三大原因。

第一,生活习惯冲撞。高校和中学不同,大学生来自五湖四海,也带来了各自的文化、生活习惯等。现在90后大学生普遍个性张扬,而一些学生缺乏包容别人生活习惯的大度,互相之间就容易产生矛盾。

第二,缺乏深入交流。大学生因为家庭背景、性格、爱好和价值的差异,难免造成相互之间没有交集,缺乏共同语言,加上网络对人际交流的冲击,现在室友间交流越来越少。

第三,不良竞争心理。评奖学金、班干部竞选等直接关乎学生的【投毒案件】

现实利益和未来发展,加上名额有限,竞争激烈,在关键时刻矛盾确实容易激化。同时,现在独生子女缺乏互相谦让,也是原因之一。

这次复旦同学中毒遇害的事件,再一次提示我们,在一个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心理健康的教育是十分重要的环节。这个环节不仅仅是对业务能力和个人成长的一种培养,更是对未来社会新一代人才综合素质的一种责任。面对这种责任,从家长到学校甚至是整个社会都责无旁贷。

学校对于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培养,有三个不同的途径。

第一,课程教育。学校开设了针对所有学生必须上的身体健康教育的必修课程,对于唤醒或者提醒学生关注自己的身心健康,传播一些常见的身心健康的理念和做法都有很大帮助。学校也开设大量的以潜修形式存在的,像身体健康的,比如压力管理、潜力管理、人际关系、人际沟通、生命教育等课程,覆盖面积不像公选课那么广,但是在细节上的深入和兴趣程度,对选课学生的帮助程度都会有所增加,学生会基于自己的一些需求和状态选择课程。

第二,真正很有效地或者说关键的是要提升给学生做工作的老师们的心理健康意识和理念。因为很多高校的辅导员们本身不是做心理健康、社工、社会工作。所以,在日常工作中,需要给他们迅速地提升和灌输心理健康意识和理念。资源的匹配、级别、投入,包括辅导员的岗位设置是很重要的,会影响到教师们的工作重心和工作效果。高校学生在心理健康方面的需求也是比较凸显的,所以,在学校层面上,辅导员的工作群体是非常重要的,它对于心理健康教育发展是非

常有影响的因素。

第三,朋辈辅导体系如果能做得好,有效和深入程度就会比较高。朋辈就是同年龄人,同一个群体的伙伴,他们以小组的形式提供更深入和细致的心理帮助。这个体系在预防层面上,发现和预防问题是非常有效的。因为他们和学生本身接触的会比较多,能及时地发现问题,可能会让很多危机事件能防患于未然,及时发现,及时处置。

家庭要为孩子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灌输正确的价值观,„„ 社会及媒体要宣传主流价值观,传递正能量„„

总之,要成才,先成人,一个心智健全、人格高尚的人,其之于社会的作用,恐怕是大于那些学富五车、却不惜为了自己而损害他人利益的人。从这个角度上而言,我们恐怕不能因为高校投毒案的极端性,而忽视了对社会、对教育应有的反思。

第五篇:投毒案件

复旦投毒案林森浩(详细的资料整理)

是什么把林森浩一步步推向死刑?

自2013年4月11日公安局接到报案已经两年零八个月,这场旷日持久的复旦投毒案终于画上了句号。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林森浩。2013年11月27日9时30分,“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1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林森浩死刑。2014年2月25日林森浩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受到社会关注的“复旦投毒案”在2015年12月9日终于落下帷幕,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核准林森浩死刑的裁定书。12月11日,林森浩依法被执行死刑。

【案情回顾】

本案被害人黄洋与林森浩是复旦大学2010级医学院硕士。2010年9月两人一同进入复旦大学枫林校区,林森浩入住于西20号宿舍楼421,2011年8月黄洋搬入林森浩所在宿舍,与林森浩成为室友。

林森浩与黄洋的生活环境不同,养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种性格。据同学介绍,黄洋属于外向型,非常直爽和大方,和同学们相处很融洽。林森浩学习成绩优秀,是被中山大学保送至复旦大学医学院的高材生,他从小生活在农村,家庭条件一般,属于内向型,不善言辞,平时生活也非常节俭和内敛。

据林森浩介绍,2013年3月29日,林森浩在宿舍听黄洋和其他同学调侃说愚人节即到,想做节目整人,林森浩看到黄洋笑得很得意,便联想起其他学校用毒整人的事件,便计划投毒“整”黄洋,让他难受。

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和同学吕鹏两人进入实验室,自己专门查看了进门左手柜子里的二甲基亚硝胺还在不在。确认还在之后,由于自己没带包,不方便携带,他和吕鹏就暂时离开了实验室,去了另外一个实验室。后来,林森浩借口到存放药品的实验室拿东西,借走了吕鹏的钥匙,吕鹏此时正在做实验,就令林森浩取钥匙,并帮他找了个装医用废弃物的黄色塑料袋。林森浩进入实验室后,拿走了实验剩余的二甲基亚硝胺和旁边摆放的含有2ml二甲基亚硝胺的注射器。不久他返回寝室。此时宿舍并没有人,林森浩见宿舍饮水机中没有水,就把试剂瓶的二甲基亚硝胺全部倒入了饮水机,又把注射器内的二甲基亚硝胺也倒入里面,并倒入了放在自己桌上的一整瓶农夫山泉饮用水。之后他把矿泉水瓶、注射器丢在了楼梯口的垃圾桶。由于黄塑料袋太显眼,他就丢到了第二教学楼附近的垃圾桶里。

【投毒案件】

2014年4月1日早,黄洋饮用了饮水机中投有二甲基亚硝胺的水,当时林森浩正在床上,听到了响声。他听到黄洋喝了一口水之后将水吐出,开始咳嗽,企图通过咳嗽吐出所有的水。之后黄洋取下了饮水机水桶,自洗漱室涮洗。林森

浩因为害怕黄洋询问,接了同学电话便匆匆出门,没有与黄浩说话。黄浩当天出现了呕吐现象,黄浩觉得体弱无力,而且一直没有好转,在第二天住入上海市中山医院。当时林森浩正在这家医院实习,为黄洋做了B超检查,得出结论是肠胃和肝脏没有问题。因为医院查不出病因,无法进行针对性的治疗。4月9日,同宿舍的葛某想到林森浩曾经发表的论文中讲到二甲基亚硝胺中毒症状与黄洋的病情非常相似,所以联系主治医生孙某,让他特别注意二甲基亚硝胺。经过医生化验检查,黄洋果真是二甲基亚硝胺中毒。然而,由于治疗延误,病情恶化,因肝功能衰竭,抢救无效,于4月16日下午去世。

林森浩的杀人动机随着调查的深入而疑点重重。复旦大学投毒案受害人父亲黄国强证实,在黄洋留下的手机里,曾有3月份给林森浩的短信,要求林森浩给宿舍饮水机换水。还有一条林森浩的回复,称自己吃水很少,不想分摊水费。然而林森浩的杀人动机绝不止不想分摊水费这么简单。

我们可以从律师辩护、法庭庭审笔录和网友爆料中看到事情的来龙去脉。

【检方控诉】

公诉人:

审判长、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我们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对法庭审理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一案支持公诉,履行法律赋于检察机关的职责。

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一案,是发生在本市高校校园内,一起罕见、而又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的恶性犯罪案件。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法庭审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解,听取了证人的证言,听取了鉴定人的出庭意见,宣读并出示了与本案有关的各组证据,并进行了质证。法庭调查的结果表明,起诉书指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证据也是确实充分的,被告人林森浩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为方便合议庭评议,并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公诉人对本案主要争议的三个焦点,第一:被害人黄洋的死亡是不是林森浩投毒行为造成的;第二:林森浩投毒的目的是为了伤害黄洋的身体健康,是开一个玩笑还是为了杀死黄洋;第三:林森浩为什么要杀死黄洋,他这样做的动机是什么。公诉人就这三个焦点发表三点公诉意见,阐述公诉机关的主要观点和依据,

供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参考。

一、起诉指控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投毒杀害黄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归纳这些确实充分的证据,可以从9个方面可以向我们深刻全面地揭示和证实被告人林森浩是怎样采用投毒的方法故意杀害被害人黄洋的犯罪事实。这9个方面是(林抬起头,眼睛向下看,表情严肃,右脚动了一下):

1、林森浩目睹吕微微将剧毒物二甲基亚硝胺存放在中山医院11号楼204室的柜子里,吕微微等证人证言、相关的购物发票、有关的登记记录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在2011年与吕微微合作进行动物肝功能实验时,他清楚地知道吕微微向天津的出产方购买了一瓶100毫升装的二甲基亚硝胺,而且明确地知道吕微微在做完实验后将剩余的二甲基亚硝胺试剂存放于中山医院11号楼204室实验台下方的柜子里。

2、林森浩亲身参加用上述剧毒物做动物实验的过程,他熟知该剧毒物的毒性,以及实验所需的动物建模剂量。上述证据证明,林森浩于2011年和吕微微等人用二甲基亚硝胺做了大剂量作用于实验大鼠的动物肝功能实验,目睹了部分实验大鼠经注射二甲基亚硝胺以后,因急性肝功能衰竭而死亡的结果和过程,林森浩并据此撰写了多篇学术论文。林森浩在自己的硕士毕业论文中对二甲基亚硝胺的毒性、实验大鼠经注射二甲基亚硝胺后死亡的情形及经过做了明确详细的阐述。

3、林森浩在作案前取得了上述剧毒物,吕鹏的证人证言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于2013年3月31日下午2时许,以取手套等实验用品为名,从吕鹏处取得钥匙,进入中山医院11号楼204室内,取出吕微微存放在内的装有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带离。

4、林森浩将上述剧毒物带回了自己的寝室,并趁室内无他人之机,将这些剧毒物注入到寝室内的饮水机中。盛磊等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录像,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于2013年3月31日17时50分许,携带上述剧毒物回到自己与黄洋合住的421寝室,此时,同住一室的黄洋外出 ,另一室友葛俊琦已于2013年3月29日离校回家未归,林森浩趁室内无人,将上述二甲基亚硝胺全部注入寝室饮水机中,尔后外出,将注射器、试剂瓶等一一丢弃。

5、林森浩在场时,黄洋喝下被注入了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之后,黄洋发生呕吐、就诊、直至死亡。吴鑫明等证人证言、黄洋的病历资料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2013年4月1日上午,林森浩、黄洋同处一室时,黄洋喝下已被林森浩注入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后即发生呕吐,中午即去中山医院急诊,次日下午,黄洋再次前往中山医院就诊,并留院,4月3日下午,黄洋因病情严重转入外科重症监护室急救,此后,虽然医护人员全力抢救,黄洋仍于4月16日不治身亡。

6、相关鉴定报告证实,黄洋死因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吴鑫明等证人证言、上海市公案机关物证检验中心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情况说明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在黄洋使用过的饮水机、饮用水桶出水口封装盖、饮水杯、以及黄洋2013年4月4日上午6时以后排出的尿液中均检出二甲基亚硝胺成份,黄洋符合生前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肝脏、肾脏等多器官损伤、功能衰竭而死亡。

7、林森浩投毒后频繁上网查询二甲基亚硝胺的味道、如何检测等信息内容。计算机司法鉴定机构从林森浩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中恢复的上网原始记录和对应的网页内容显示,林森浩投毒以后即于2013年3月31日18时25分以二甲基亚硝胺味道为关键词上网百度,查询二甲基亚硝胺的基本特性,该网页显示,二甲基亚硝胺系高毒类化学物,吸入、摄入或经皮肤吸收可能致死,同年4月1日18时起,至4月7日18时止,林森浩频繁上网查询关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后如何确诊、如何鉴定,能否检测出该物质的信息等等内容,反映出林森浩犯罪后寻找掩盖其犯罪行为的方法借以逃避法律制裁的急迫心情。

8、林森浩被揭露并归案的过程,自然、正常。葛俊琦等证人证言、黄洋的病历记录、公安机关的相关情况的说明,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因为林森浩投毒所用的二甲基亚硝胺相关案例极为少见,投毒手段又较为隐蔽,黄洋4月2日就医后因无法确诊真实病因以及毒物,病情迅速恶化。其间,黄洋室友葛俊琦得知黄洋系肝中毒表现,便回忆起室友林森浩曾做过动物肝功能实验,遂上网查询林森浩的相关论文,得知林森浩曾用二甲基亚硝胺做过动物的肝功能实验,葛俊琦遂告知黄洋的师兄孙希才,之后,黄洋的学友王欢、刘全等人想方设法购得二甲基亚硝胺试剂,于同年4月10日(林抬起头向前方看了一下,微晃后又低下头,上身微弓)送到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从而确定了黄洋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在今天的法庭调查过程当中,辩护人指出,提请法庭注意,将上术证物送检的是证人而非侦察机关(袁在此清了清嗓),借以要求法庭甄别这些证物鉴定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公诉人在这里就这个问题表达三个立场:第二,上述黄洋的学友、师长因为黄洋中毒而想尽一切办法,努力寻找黄洋中毒的真实病因,真实原因,他们做的这一些(林抬右手用食指挠右脸下方部位)行为,这一些动作,既符合正义,也符合每一个人民群众他的道德,像本案这样的投毒案件,正是因为有了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本市公安机关才得以迅速侦破本案。避免了被害人死亡而被告人逃之夭夭这样的行为发生。第二,我们认为参与送检的这些人他不是普通的人,他们都是医学的硕士研究生、医生,他们送检的整个过程符合基本的医学规范,也符合基本的医学常识。第三,根据今天调查的出示的所有证据证明,在他们送检取样、送检鉴定的过程当中,没有任何可以提

出疑问的地方。请法庭记录在案。正是因为人民群众在侦破本案过程中的勇气和力量,公案人员接到报案以后迅速地展开侦破工作,并且于4月11日两次对被告人林森浩进行了询问,林森浩矢口否认,直到次日凌晨,公案人员在查询林森浩的笔记本电脑时发现林森浩在案发前后,曾多次上网查询有关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味道、如何检测、如何鉴定等内容后,确定林森浩系重大犯罪的嫌疑人,对林森浩予刑事立案,并刑事传唤,林森浩然自此以后才逐步地供述了投毒犯罪事实。

9、被告人林森到案后,直到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对起诉书指控其故意投毒杀害黄洋的犯罪事实做了供述。他供述毒物的来源,投毒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结果,以及作案后多次上网查询剧毒物的味道、如何检测等具体犯罪经过的情形,与已经查明的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属实。

经过庭审质证的上述九个方面的事实,证据证明,本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投毒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庭应当予以认定,并据此追究被告人林森浩的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林森浩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必然造成黄洋死亡的结果,而决意实施并希望这一结果发生,林森浩的这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林森浩到案后对其投毒致黄洋死亡的犯罪事实做了供述,但林森浩一再辨称,他投毒的目的只是为了整一整黄洋,只是为了让黄洋吃一些苦头而不是为了杀死黄洋,他认为黄洋中毒以后,经过治疗会慢慢自行恢复的,所以黄洋死亡的结果是他投毒时没有想到也不愿看到发生的结果。公诉人认为,林森浩的辨解,与本案庭审已经质证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是完全相悖的。

1、林森浩对他投毒使用的二甲基亚硝胺会造成人的肝功能衰竭并死亡的毒性是充分地了解的。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的复函,这份复函中明确地表示,二甲基亚硝胺被列入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实验动物可以经消化道、呼吸道迅速吸收,吸收后,二甲基亚硝胺及代谢产物在人体内广泛分布,在动物和人体内代谢基本相同,它的主要危害为可以造成人和动物肝脏损伤,林森浩亲手做过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的动物肝功能实验,做这项实验的实验者还需要按照一千克实验大鼠只能使用50毫克二甲基亚硝胺的建模剂量,对二甲基亚硝胺进行配比稀释,因为超过这个剂量,实验大鼠被注射后会迅速死亡,这个剂量的要求,这个致死的临界点,林森浩是清楚地知道的,根据吕微微的证词,在第一次配比的时候,因为计算错误,导致注射用的二甲基硝胺浓度比建模剂量高了十倍,注入第一只大鼠后,那只大鼠便迅速死亡,而林是在场目睹的,林森浩在提审的时候对这一节的情况他也予以了确认,而且

第六篇:投毒案件

大学生投毒案的思考

大学生投毒案的思考

从20年前的清华大学朱令案,到如今复旦大学黄洋案。大学生投毒的案件屡发不止。随着生活节奏不断加快和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大学生很容易在生活中感受到压力,排解压力的方式有很多种,而有些同学却选择了最极端的方式。投毒案的受害者与投毒者都是室友关系,本应该是最好的朋友,拥有最珍贵的友谊。而究竟是什么,让本应拥有美好友谊的室友之间屡屡发生这样的案件? 首先,我认为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还存在很大的问题。在面对压力,面对优秀的室友与自己形成的对比,大学生会产生心理失衡的状况。这是一种心理不健康的表现,当这种情况产生却又得不到心理医生的指导,大学生便很容易做出来极端的事情。心理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遗传的生理因素,又有心理、社会和环境因素。心理问题主要源自各种心理冲突,例如两起投毒案中投毒者对被害人的嫉妒,来源于他人的优越感对自己的心理冲击。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学生应该积极主动与家长老师沟通,克服心理压力,培养健康的心理环境。在家长同学的帮助下,要正确认识评价自我,给自己定位准确,扬长避短。烦恼来源于看高了别人而看低了自己。大学生更应该有独立自信的观念,尽自己的努力做自己的事,看到自己的独特,不嫉妒别人的光芒。

第二,我认为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亟待加强。大学生的道德教育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有才无德。一个人的学历是代表他学习经历,反映了他知识教育一方面的成果。而无法反映出他的人格、身心,而人格的教育、身心的教育、心理的教育,这些教育才是对一个人起到更大作用的教育。第二,功利主义。无论基础教育还是高等教育都指向功利的功能,非功利的价值渐渐淡薄。具体表现在中小学阶段,很多学校追求的是升学的目标。进入大学之后,学生的目标也是为了就业或者考研、出国。整个教育会陷入严重的功利化氛围当中。第三,漠视生命。我们在教育过程中,对学生尊严的意识、尊重他人的人格、保护自我这方面的教育是比较缺乏的,因此遇到矛盾的时候,学生可能就会采取非常过激的手段来进行处理,甚至根本就没有想到过面对的是一个鲜活的生命。大学生应该积极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而不是一味追求功利,甚至不惜以此为由伤害他人的生命。不尊重他人生命的行为成熟的,道德文明,是以尊重他人为起点的! 再次,我认为大学生应该增强法制观念。道德是一种自我约束,而法律是一种强制的约束。法律是道德的最基本要求,如果没有法制观念,就难形成道德约束。而对于大学生逐年上升的犯罪率,最根本的方法是应该从思想教育层面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学校应该提高法律课堂教学质量、丰富教学内容,增强教学的说服力和吸引力,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老师应该改善教育手法,多举一些案例,通过实际案例来教育学生。并组织学生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达到掌握法律知识,使大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的目的。将法律融于生活,才是最好的学习方法。也可以培养大学生对于法律的敬畏,不轻易触犯法律界限。 最后,大学生投毒案件,给社会各界敲响了一个警钟。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案件,社会应该加强对大学生的关心,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学校也应该增加对大学生心理、道德、法制观念的教育。培养出德智兼备的新时代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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