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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的法律

时间:2018-09-10   来源:学生随笔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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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的法律 第一篇_学生伤害事故相关法律法规

学生伤害事故相关法律法规

1、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1年颁布,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不是委托监护或者监护关系,而是管理、教育和保护的关系。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之后,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或者承担责任的大小,完全依据学校所具有的过错来判断。学校、幼儿园只承担与自己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有无过错的标准

(1)六种学校不负责任的意外事故

A、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B、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

C、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

D、学生自杀、自伤的。F、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2)四种行为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A、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B、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C、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D、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3)学校应承担责任的12种情形

A、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B、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C、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D、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E、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F、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G、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H、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I、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J、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K、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若因延误通知而导致的学生伤害,学校负有责任;

L、其他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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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的法律 第二篇_小学生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知识

小学生关于法律的儿歌

从小要学法,法律威力大,

生活大世界,处处不离它。

护己要学法,保护你我他,

法前人平等,用法闯天下。

齐心来学法,歪风都能杀,

弘扬正气好,利民利国家。

交通法规是个宝,自觉遵守要记牢。

红灯停,绿灯行,黄灯起步准备好。

先看左,再看右,安全保证很重要。

警察叔叔来指挥,伸臂抬腕车辆停;

左臂伸直右臂弯,车辆缓缓向左行;

右臂伸直左臂弯,左边车辆可通行;

行人要走斑马线,一切行动听指挥。

1.(B )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A、刑法 B、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A )。

A、人民 B、中国共产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于(C )正式施行的。

A、1991年1月1日 B、1991年9月4日

C、1992年1月1日 D、1999年11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规定,要把青少年培养成(B )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A、 品德、智力、体质、美育 B、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

5.我国法律规定不满(C )的公民为未成年人。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

6.如果我才12岁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即使我做了严重犯罪的坏事,法律规定也可以(B )处理。

A、没有办法 B、收容教养 C、拘留 D、劳动教养

7.在上课时有同学捣乱,学生在学校学习的权利遭到侵犯由(B )来保护。

A、家长与老师 B、老师与同学 C、警察与老师 D、家长与同学 法律规定:父母、监护人必须保证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如果未成年人自己不愿意上学,(C )就违法了。

A、未成年人 B、父母、监护人 C、未成年人 父母、监护人 未满(B)周岁的儿童不准骑车上路。

A 10 B 12 C 14

在马路的十字路口,尽管车杂人多,可由于行人车辆各行其道,红灯停绿灯行,穿梭有序,结果是有条不紊,道路畅通无阻。它告诉我们(A)

A、要遵守交通规则 B、社会生活要有规则 C、遇事要互相礼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是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条款,是要求大人的,我们知道了也没用。(ⅹ )

当”我”独自在家时,要锁好防盗门;不要给陌生人开门;入夜开灯后要拉好窗帘;如果窃贼已进屋,没有发现”我”时,要迅速躲好,伺机逃走求救。(√ ) 我被人家抢过钱,所以我必须再从他人身上抢回来,这也是一种正当防卫的手段。(ⅹ )

同学在公共场交谈时,千万不要将自己家地址、电话号码等一些具体情况大声说出来,更不要轻易把家里的电话号友告诉陌生人。(√ )

李刚经常欺负我同学并把我同学打伤,同学让我帮助解决,我才去打了李刚,这应该说是见义勇为。(ⅹ )

放学路上遇到有人拦劫,尽量不要与其发生正面冲突,可以先把钱物给他们,然后报告老师、家长。同学们上下学最好结伴一起走。(√ )

一、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如何分类的?

1、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

2、按照法律地位、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本法即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等国家最重要、最根本的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其制定和修改必须经过特定的机关和特定的程序。【关于学生的法律,】

4、普通法即除了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它所规定的内容只限于某一专门社会关系方面的问题。普通法的制定必须依据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不得与宪法抵触。

二、违法与犯罪的区别?

1、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武装力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有过错的行为,

2、犯罪是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刑法处罚的行为。

三、青少年应注意的几种犯罪

1、盗窃罪

2、抢劫罪

3、伤害案中小学生之间打斗造成的伤害,在这方面有许多案例,有的给予了经济赔偿,有的甚至因此受了了刑事处分。希望同学们引起注意。

四、日常生活中应注意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1、不贪图小便宜,有句古话叫“贪小便宜,吃大亏”,在现实中我们有些小朋友因贪图一些小利使自己吃亏、上当,有时殃及家人的安危。要记住世界上没有免费的蛋糕,天上也不会掉下馅饼。任何东西的取得必须靠诚实劳动取得,别无他途。

2、不听信陌生人的话(包括有些认识的人)。

五、诚信—是立人根本

诚信是做人的根本,体现在小朋友身上要做一个诚实的孩子,不说脏话、谎话、认真学习,自己的事情自已办,爱清洁、讲卫生,对自己办的事情要勇于负责。我们从小养成这样的好习惯将受益终生。下面讲一个我国外经贸副部长龙永图在比利时的一个小故事和美国一个在逃犯欠八美分的故事,相信这些故事能给小朋友留下深刻的印象,对大家以后养成好的世界观会有启发的,谢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学习法律知识,做合格少年》 一提到法律,有人认为自己一不违法,二不犯罪,不会与法律打交道,也有人认为自己年龄还小,尚未长大成人,与法律没有什么密切联系。其实,这些想法都是不对的。因为,一个人自呱呱落地依法成为我国公民起,就与法律结下了不解之缘。他既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又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既充分享有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又必然履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无论在家庭生活,学校生活,或社会生活中,法律都与我们息息相关。 在党和国家的哺育下,我们爱党爱国,自立自强,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决心振兴中华,为实现四化多做贡献。但是,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律观念谈薄等原因,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近年来还出现了青少年犯罪活动突出,已经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保护自身健康成长,我们青少年就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加强法制观念。 我们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重要时期,各方面都还很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很弱,甚至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加上一些不法之徒的教唆,引诱青少年违法犯罪,出现了犯罪年龄低龄化,手段智能化,团伙性和暴力性犯罪增多的特点。同学们,我们青少年犹如初升的太阳,代表着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是21世纪振兴中华的主力军。因此,我们青少年能否健康地成长,肩负起历史

赋予的重任,是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存亡,民族的兴衰,关系到革命前辈开创的社会主义事业是否后继有人的大问题。 然而,在当今社会上有不少的青少年却违法犯罪,打架、赌博、偷盗、吸毒、抢劫等等犯罪,最后锒铛入狱,真可惜! 曾有新闻报道这样的一个事例:一个青少年,因染上了毒品,无法摆脱毒瘾所带来的巨痛,居然为了六百元,杀死了一对中年夫妇,后来畏罪潜逃,但没有逃出法律的手掌心,反而被死死地压在这座五指山下……从此,过着那难以形容的监狱生活。青春、才华、前程等一切就这样白白地断送了。少年犯中不少人平日表现并不差,也并非法盲,为了满足自己吃、喝、玩、乐的欲望,把做人的道德,崇高的理想都抛弃了,他们很明白犯罪的后果,但就是一时压不住火,因为不冷静而酿成大错。 有些青少年正因为会犯罪,就是平时不注意自己的品德修养,老是拿别人的东西,吸毒,看黄色录像,认为这是件很小的事情,其实这就是违法,这样就会一步一步地走向犯罪的深渊。有些青少年可能就这样不经意间走上犯罪道路的,就像电视剧《拯救少年犯》上的一样,连自己杀了人都不知道一样,迷迷糊糊继续错下去,最终使自己走上死亡的道路。 同学们,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必须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全面提高自身的素质,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以免误入岐途,走上犯罪的道路,法律允许的才去做,法律不允许的坚决不做,也要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我们要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接班人,以健康的人生去迎接未来,我们就一定会有更美好的明天。

关于学生的法律 第三篇_中学生法律小常识

【关于学生的法律,】

中学生法律小常识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重要“规矩”。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青少年还处于长知识长身体的时期,各方面还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能力。针对这种情况,需要用法律规范他们的行为,也需要法律对他们进行保护,这就要求青少年学法、守法、用法、护法,逐步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争做一名新世纪的合格公民。【关于学生的法律,】

下面列举一些中学生应该具备的法律知识:

1.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的不良行为主要有:⑴旷课、夜不归宿;⑵携带管制刀具;⑶打架斗殴、辱骂他人;⑷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⑸偷窃、故意毁坏财物;⑹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⑺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⑻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⑼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2.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有:⑴营业性歌舞厅、酒吧、夜总会、通宵影剧院;⑵带有赌博性的娱乐室、游戏场;⑶营业性台球室;⑷卡拉ok厅和电子游戏机室;⑸审定为“少年儿童不宜”的影片、录像、录音等的播放场所。

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能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5..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指:⑴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⑵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⑶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⑷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⑸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⑹多次偷窃;⑺参与赌博,屡教不改;⑻吸食、注射毒品;⑼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6.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示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7.当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应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公共财物,并设法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或附近的交通警察。(拨打电话110)。

8.当你发现一起交通事故,而肇事车逃跑,你应该记住逃跑车的车型、颜色、号牌等特征以及逃跑的方向

关于学生的法律 第四篇_关于在校中学生法制意识现状调查报告

关于“在校中学生法制意识现状”的调查

【摘 要】法律意识乃社会法制之根本,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建立及正常运行依赖于法制意识的完善。当代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快慢。当前与中学生有关的违法犯罪案件明显增多,除了受社会中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潮的影响外,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关注中学生法制意识强弱状况对保证中学生健康成长,对推进我国法制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在校中学生 法制意识 现状 问题 建议与对策

一、前言

中学生是未成年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但是由于缺乏丰富的社会经验,中学生又是最容易受到伤害的群体,中学生只有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才能在现实生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也关系到三个文明建设能否协调稳步发展,本次调查以问卷方式调查中学生法制意识强弱状况。

二、调查目的和意义

开展关于“黄石市在校中学生法制意识强弱”的调查,可以使中学生在参与中了解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调查能够促使中学生更加关注我国的法制体制的建设,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并认真思索、理性分析、深刻反思、严于律己,此次调查能够帮助校方正确认识在对中学生的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为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制定相应措施提供第一手资料,使其能针对存在的问题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法,引导中学生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三、调查方法与过程

1.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采取的是目的抽样和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法。此次调查主要采用问卷法, 该问卷分为卷首语、基本信息栏、十六道选择题和一道问答题, 其中选择题和问答题主要围绕中学生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了解法律的途径,是否能正确使用法律,学校对中学生的法制教育的力度,,具体涵盖的内容比较广泛。

同时,还对部分在校中学生以及校方管理领导进行了访谈,从中得到了更深层的内容和信息。

2.调查对象和过程

此次调查共发放了调查问卷100份,回收问卷100份,有效问卷100份,有效回收率100%,其中男43份,占43%,女57份,占57%,同时还对部分学生,以及校方管理领导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访谈,获得了许多有效的信息,对该校在校中学生法律意识现状有了一个更好的了解。

四、现状与分析

在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未来的社会也需要尊重法治,具有良好法律意识的公民。作为未来进入社会的中学生,必须将“法治精神”作为人格要素之一,通过对该校中学生发问卷可以得知,该校在校中学生法制意识现状较好,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具体现状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来。

1.中学生大多认同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调查显示,有70%的调查对象认为法律在日常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地位,由此可见,中学生法制教育日益受到重视,对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不断加大,大多数中学生具有了较强的法律意识。

2.中学生对法律的理解程度不够高。

调查显示,绝大多数中学生觉得自己对法律有一点了解,但是,也只有10%的调查对象觉得自己对法律非常了解,可以正确地运用法律,所以由此可以看出,中学生虽然已经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可是具体到某一个特定情况时,仍然会比较模糊。

3.中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渠道很广泛,但学校是主渠道

从中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渠道来看,学校、家庭、书籍、媒体等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40%的学生表示法律知识主要是通过学校老师的教授获得的,可以看出学校是中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的学生表示通过新闻媒体也获得了一定的法律知识,表明在信息时代,各类信息传播载体也成为中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重要载体。相比学校、媒体,家庭教育就显得比较低,只有10%的学生表示父母会有意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但是

家庭教育作为学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青少年教育中发挥着重大影响,所以需要继续加大家庭对青少年的教育。

4.现今法制教育的效果一般

调查显示,大多数学生认为,学校所开展的法制教育效果一般,很多活动当时反响很好,可是并没有起到实质性效果,而有些活动说教性较强,缺乏吸引力,由此我们应该在学校的法制教育中加强创新,采用多渠道,多开展一些趣味性活动,让学生能在轻松的环境中学习;而在家庭法制教育方面,只有少数学生认为家长在对自己的法制教育方面做得好。因此家长在日常生活中也要加强这方面的教育.

5.中学生大都具有一定的自护意识,但有时面对不法行为时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

调查显示,在遇到侵害时,大多数学生都会选择向老师反映、向家长反映,只有很少数学生会选择忍气吞声,但是在权益受到侵害时,80%的学生表示很少运用,也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说明学生自护意识有所增强,但还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让学生知道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大多数中学生渴望或愿意学习法律知识

70%的学生会关注立法等法律热点事情,并且表示愿意继续学习法律知识,说明中学生对法律的关注还是比较高的,随着法律在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断加大,学生对法律的相关问题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升。

五、思考与建议

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的严峻形势,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对他们加以正确的教育和引导,降低青少年违法犯罪率,更是我们不容忽视、刻不容缓需要解决的严肃政治课题。

针对该校中学生法制意识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推进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发展,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一)校方

1、提高认识,搞好法制教育规划

生活中的许多情景和事件,都蕴含了道德与法制的内涵。现实生活中的各

种情景和事件将使青少年学生开启思考大门,他们对生活中所面对的人与事的思考,将形成好与坏、善与恶、是与非、守法与违法的认识和判断。大力加强法制教育,提高青少年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和自觉性,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始终是学校德育工作和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各类学校都应组织学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把法制教育纳入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德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当中,科学地规划各教育阶段及各个年级法制教育具体目标、内容、方法和途径等。加强落实力度,保证措施到位。

2、加强领导,建立一支法制教育工作队伍 为了加强对学校法制教育的领导,要做好中学法制课教师的培训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与学校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使每一名教师真正成为学法、懂法、讲法、守法的表率。

3、健全制度,认真落实法制教育责任制 依照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各学校实际,制定各种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积极开展以校长负责制、教职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工作,通过健全各种规章制度,狠抓责任制的落实,保证学校有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在实施过程中,一定要把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有机地结合起来,指导学生约束自己,表彰和肯定学生的良好行为,使学生体验到应该怎样做,不应该做什么。从而养成良好的习惯,实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把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结合起来。

4、根据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

针对青少年的年龄及生理特点,突出法制教育的趣味性、知识性,通过播放录像、电影,举办法制讲座和知识竞赛,组织征文、模拟法庭,开设法制宣传园地,参观、旁听法院公开审判等活动,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学到法律知识,受到法制的熏陶。

5、开好课程,充分发挥课堂主阵地的作用 各科教学都应有机地渗透德育教育,中小学的法制课、思想政治课和思想品德课,更应对学生认真系统地进行行为规范、社会公德、法律知识和法制意识教育。教师在备课时,要联系学生的思想与行为实际,在讲课时,力求以事讲法,生动活泼、具有趣味性,让学生爱听善想。一定要在针对性与实效性上

狠下功夫,以增强学生听讲的兴趣,从而提高教学效果。

(二)家庭

1、在家庭教育中要加强道德品质教育

道德教育是未成年人素质教育的基础内容。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发展的重要阶段,其道德意识在社会过程中逐步形成。在这一时期未成年人的家庭对其思想道德面貌产生的影响至关重要。因此,要抓好家庭对孩子道德教育这一重要环节。这一环节抓好了,就为家庭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奠定实实在在的基础。通过道德教育,使孩子懂得善良行为与丑恶行为、高尚行为与卑鄙行为、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诚实与虚伪、公正与偏私等的区别,培养孩子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健康的精神风貌和良好的道德行为,在思想上筑起一道预防违法犯罪的“铜墙铁壁”。

2、在家庭法制教育中要注重家庭文明教育

家庭需要物质文明,同样需要精神文明,这是现代家庭的两根支柱。在现实生活中,人的精神生活有文明的也有不文明的,有健康的也不健康的,有科学的也有反科学的,甚至还有卑俗、糜烂、反动的。注重家庭文明教育,使家庭拥有文明、健康、科学的精神生活。家庭文明教育,简单地讲,就是要父母创造和睦的家庭氛围,树立家庭中人人平等的观念,培养和引导孩子不断提高精神境界,反对复制、传播、贩卖思想内容格调低下、败坏社会道德风气或有反动、淫秽内容的精神文化产品,培养起孩子良好的道德认知和道德行为能力。

3、在家庭法制教育中要注重心理健康教育。

未成年人正是生理、心理快速发育时期,随着身心状况的发展变化,未成年人与社会接触的机会不断增多,自主自立意识不断增强,但他们独立地把握自我和社会的能力却相对较弱,也就是说他们正步入成长过程中的一个“危险期”。在这一时期对孩子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是十分必要的,要使他们掌握一些基本的心理学知识,能够主动、自觉地化解一些心理矛盾和心理危机,避免因某些心理问题而走上犯罪道路。孩子的心理问题往往在家庭中最容易表现出来,他们的许多心理问题也最容易在家庭生活中产生,因此家庭在对孩子的心理健康教育方面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三)社会

1、有关部门应加强宣传工作

关于学生的法律 第五篇_大学生兼职法律

1导论

1.1选题背景与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于大学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积累社会经验同时减轻自己的家庭负担,走出校门积极参与各种各样的兼职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一系列权益问题显露出来。近年来《人民日报》曾多次报道“洋快餐”餐店中,大量使用兼职人员,尤其以在校大学生居多,涉嫌违规。在兼职过程中,大学生时常会遇到工资与工作时间不匹配,加班时间过长、工资拖欠、人身伤害没有相应制度保护等问题。。由于大学生兼职的流动性和时间的短暂性,大学生兼职很少订立书面合同,大多是口头合同,因此,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大学生往往得不到合理的法律救济。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合同法》缺失了关于雇佣合同的具体规定,而《劳动法》的保护主体又有着严格的限制。大学生兼职立法上很模糊。大学生兼职行为需要一个合理的定性以及劳动权益的保护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1.2国内外文献综述

本文在完成过程参考了许多文献资料, 郭迈丁深度解析了兼职热下出现的问题,以及需要完善的部分;董保华在《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提到立法者对于大学生这一主体忽略;张磊亦提出大学生劳动地位的定性问题,需要归入劳动法适用领域。另外,西方国家德国、日本、法国都有相对应的规定保护大学生劳动权益,并且建立了相应的机构如;劳动基础局、工会等。

1.3论文的结构及主要内容

本文从勤工助学、实习、兼职进行辨析,具体分析兼职过程中的劳动权益保护出现的问题,进而对大学生兼职在法律关系上所属性质区分,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1.4论文的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运用了(1)理论分析法。本文从理论与法条规定分析大学生兼职的特性,深度辨析大学生是否应该受劳动法保护。2)比较研究法。通过对西方国家对于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护的具体要求与措施,了解我国存在的欠缺方面。

2 勤工助学、实习和兼职的概念辨析

在当今社会,大学生为充实自己的大学生活,参加许多实践活动,这些实践活动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勤工助学、实习和兼职。但是,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容易把这几个概念混淆,以至于用人单位错误的应用了法条,侵害了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

2.1勤工助学的概念

1985年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其中第一次定义了“勤工助学”一词。“勤工助学”是指在校大学生在课余时间担任学校的教学助理,研究助理或者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等,通过给学校劳动来取得报酬,以此获得实践经验与相应报酬。2007年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规定表明: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凭借这些报酬提高学习与生活条件水平,而且可以积累社会实践经验。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进行统一的组织和管理,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不能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对于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内。1

2.2实习的概念

实习一般由学校组织,是把理论知识应用于社会实践的学习,是一种学习方式的转变。大多数学校都把实习算做大学生必修的学分。实习是将所学专业运用具体工作的一种活动,丰富了学生的工作经验,是一种锻炼与增值过程,可以不按劳计酬。因此,实习的报酬一般是基本补助。实习中遇到侵权情形,学校一般也会出面处理。

2.3兼职的概念

兼职,相对于全职而言,一般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份或两份以上的工作,其中一项是主要的,所兼职的工作是次要或辅助的。从广泛意义上来说,兼职属于双重劳动关系。不过兼职从劳动关系上来讲属于次要劳动关系(次要地位),属于主次地位的区别,法律上并不禁止。兼职的工作可以是劳动关系,也可以是雇佣关系。大学生兼职并不是普遍字面意义上的大学生拥有两份以上的工作,而是是指以学业为主,同时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外以获取劳动报酬为目的而工作的学生,工作数量不限。

【关于学生的法律,】

3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大学生在校外兼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受到劳动法保护时,用人单位往往会拿出一份“王牌条款”——原劳动部1995年颁布实施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认为这个条款说明大学生不是劳动主体,不受劳动法保护。而根据上文相关概念的辨析,可以得知,现在的大学生打工绝大多数是自发的校外兼职,而非校内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因此,用人单位用该条款当挡箭牌并不合适,是错误的应用了该条款。而且,该条款存在逻辑上的不严密性。“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表明大学生与用人单位还是可能存在着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仅依这个条款,用人单位是不能把大学生一概的排除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外。

本规定不适用于大学生兼职,但劳动法没有明确把学生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在现实生活中,大学生弱势群体被排除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

3.1劳动者定位的缺陷

在我国,劳动者不仅指劳动法上的法律主体,同时这个概念还具有政治属性和阶级的色彩,是一种特殊称号.在《宪法》序言中指出劳动者是与剥削阶级相对应的阶级团体。可能因为这个原因,立法者有些忌惮,并未对劳动者做出一个科学理性的定义,而是从用人单位入手,通过列举用人单位来界定劳动者。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是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人。立法上列举的方式比较适合狭窄的定义;对于较周延的法律概念,一般都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列举之后有个兜底条款(并非任意兜底),这样容易通过解释扩大应用,以适应社会现实的变化,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劳动者,这个概念1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四条

本身就很宽广,而且与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相连,单一的列举很容易遗漏、同时代的发展脱节。劳动法的立法背景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的九十年代,市场经济刚起步,计划经济还很强大,劳动关系比较简单,立法者急于把现有的社会关系确定为法律关系,以解决当时面临的劳动纠纷,并没有做深入的立法预测,所以导致了现在劳动法的某些规定与现实脱节。在经济高速发展下,劳动者实际上出现了高层次与底层次的区分。较高层次的劳动者受到《劳动法》保护,而低层次的劳动者常常处于劳动法保护范围的边缘,平等性上得不到充分的体现,是一个存在的弊端。而经济主体和用工形式的多元化使得劳动法在保护范围上过于狭窄,许多新生劳动关系因不符合标准劳动关系而不受保护,这也是不合理的。

劳动者的定义应该从构成劳动关系的实质入手,这样定义更符合法理上的要求以及能够适用社会的发展,充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关系是从雇佣关系分离出来的,本质上看两者关系是一致的,都是利用劳动获得相应报酬,是相互对等、相互交换的过程。在资本主义国家,早期经济发展过程出现了雇佣关系,关系双方当事人是平等自由的主体。但是,雇佣关系本身包含着身份属性,这必然同其他的契约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随着工业革命的深入发展,生产社会化进一步扩大,劳资关系逐渐对立,工人的弱势地位越来越凸显出来,这时,仅仅依靠调整平等主体的民法已经不能调整尖锐的劳资关系了,于是,带有国家干预色彩的劳动法应运而生。正是劳动者对雇主的从属性、依赖性打破了原有的平等契约的构想,使学者对私法中人的理解由抽象的人转向了具体的有差异的人。这种事实的不平等促使一种新的法律领域——社会法的诞生,其中的劳动法强调对弱者——劳动者的倾斜保护1

劳动关系是从雇佣关系中剥离出来,其产生是基于特定的政策目的——保护劳动者,并非自然产生。劳动关系的界定反映出国家干预的范围,所以需要明确规定。关于劳动关系的理论,两大法系有所不同。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倾向于“控制说”,强调雇主对劳动者的控制;而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倾向于“从属说”,强调劳动者对雇主的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人身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虽然两种认定劳动关系的基础理论有所不同,但是本质上都突出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都是带着“国家的怜悯”来对待劳动者。而且,随着两大法系的趋同和融合,“控制说”和“从属说”也开始相互借鉴,相互完善,两大法系都从目的学说来定义劳动者身份,是更加强调劳动法保护劳动者作用的表现。2

综观世界各国的劳动立法,对劳动者的规定比较宽泛,限制较少,力求最大限度的保护劳动者。例如,德国法规定,“由于经济上的非独立性而类似于雇员的其他人也可以视之为雇员”这就允许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使用。

3.2大学生是劳动者

从劳动法保护弱势劳动者的立法精神来看,大学生应该被视为劳动者。由于大学生兼职所能够从事的工作有限而兼职大学生众多,劳动力市场供求不平衡;再加上大学身自身缺乏足够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在劳动力市场上在读大学生是事实上的弱势群体。把大学生兼职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是符合劳动法的基本精神的。

大学生自身也符合劳动主体的实际要求。劳动者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人。我国公民宪法表明有参与劳动的权利,劳动行为能力,法律规定从年龄、智力状况和行为自由等因素来衡量,我国劳动法规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岁。我国大学生年龄一般都在18岁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智力正常,可以自由支配课余时间,所以,大学生符合劳动者的法律要求。

大学生也并未被排除出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公务员、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1

2 李文静:《论我国劳动法调整之劳动关系范围之重构》 张凤羽:《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障研究》

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以及在2008年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其中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也暗含了大学生兼职。因此,现行立法并没有将大学生排除劳动法保护范围之内。

3.3劳动法回避大学生的缘由

从法理上分析,大学生是劳动者。但是,大学生这个群体在劳动法上的地位很尴尬:既未被提及,也没有被明确排除,立法者似乎在回避这个群体。并且《高等教育法》允许学生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但是没有涉及到学生兼职方面。

大学生兼职这个问题的回避是立法者的有意而为之,反映出立法者的立法取向。立法者认为,大学生的任务就是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努力学习,掌握充分的文化知识与技能,拓展自己的学术领域。而且,大学生处于一个过渡性阶段,大学生自身符合劳动者的法律要求,但是“读大学”这个行为本身就表明他做出了选择,他的主观意图是更倾向于当一个学生而不是做一个劳动者。学生的任务自然是以完成学业为主,不能同时工作和学习,这也违背了高等教育的初衷。因此,不论是《劳动法》还是《高等教育法》,都没有出现过大学生兼职这个问题,因为,立法者根本就没有把大学生纳入考虑范围之内,自然,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出现大学生兼职这个问题。立法者希望通过“忽视”来表明其对大学生兼职的否定态度。

但是,由于经济的需要或是学习的需要,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大学生兼职情况,而且这种趋势愈演愈烈。于是,出现了这样一种矛盾的局面:一方面,立法者不愿意规范大学生兼职,认为这样会变相鼓励大学生兼职,从而忽视了学习,违背了高等教育的初衷,而且大学生兼职比较特殊,不同于一般劳动法意义上的兼职,立法需要协调教育部和劳动部等部门,需要慎重对待;另一方面,由于大学生兼职缺少必要的规范,没有足够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工作中遇到权利侵害时,往往吃了哑巴亏。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市场对人才的要求越来越苛刻,既要有专业知识,还要有社会经验。单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根本不足以应对市场的要求,因此,不管是经济目的还是学习目的,大学生兼职已经是不可阻挡的趋势。再者,大学生兼职大部分都是在课余时间,对学习的影响相对来说比较小,而且兼职本身也有助于学习。立法者应该考虑到这样的现实问题,《劳动法》和《高等教育法》出台比较早,都是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社会背景与今日已经很大不同,立法取向需要做出一些改变。

在西方国家,在校大学生兼职很普遍,关于大学生兼职也有明确的限制和保护,并有团体组织来保护大学生在兼职中的劳动权益。德国的司法界和学术界均认可了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对大学生的工作时间也予以了限制。英国对工作时间和最低薪酬都予以规定。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不同的文化背景。西方文化鼓励孩子十八岁就独立,很多家庭十八岁以后就不再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大学生必须兼职来养活自己,于是大学生兼职十分普遍。而我国比较重视书本教育,并不提倡大学生去到社会中体验与工作。因此,文化上的差异在此明显的体现出来,我国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讲忽略了这一部分。

4大学生兼职法律性质的具体分析

大学生兼职也要根据情况具体分析,有些兼职是劳动关系,有些兼职则是雇佣关系。大学生兼职应该纳入劳动法适用范围,从而保护大学生劳动权益。

4.1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分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在原生态上是同质的,是劳动者与雇主交换劳动力和报酬的对等交换行为,只是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劳动关系从雇佣关系中剥离出来。二者所体现的法律本位不同,雇佣关系体现的是一种权利本位,劳动关系体现的是一种社会本位。相对的,适

用的法律也有不同,雇佣关系由权利法——民法来调整;劳动关系由带有国家干预色彩的社会法——劳动法来调整。史尚宽先生指出:劳动法上之劳动契约,谓当事人之一方对于他方存在从属的关系,提供职业上之劳动力,而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乃为特种之雇佣契约,可称为从属的雇佣契约。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最本质的区别在于从属性,具体的学说有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强调由雇主提供物质条件和制度条件,劳动者提供劳动力,在生产劳动上,劳动者依附于雇主。人格从属性侧重劳动者的人身依附性和劳动时人身自由权的压抑性。组织从属性强调劳动者被纳入雇主的经济组织。

4.2大学生兼职的具体区分

在具体认定上,一般有以下几个因素:产业性、从属性、经营性、组织性、期限性。劳动关系一般在工业领域和部分服务业领域,农业领域一般是雇佣关系。1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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