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gbppp.com--学生随笔】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违约的基本形态和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违约,即违反合同。现实中违约形态表现多样,不少学者对此都有归纳,如有的将债务不履行分为拒绝给付、给付不能、不完全给付、迟延给付四种状态,有的则强调预期违约、根本违约、部分违约。这些归类都有一定道理,但又难免有所疏漏。本文从分类入手,阐述违约形态,以适用各种违约现象。违约行为从不同角度可做多种分类。
1.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按照违约行为是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可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的,为根本违约。部分违背缔约目的的,为非根本违约。同样一个违约行为,可能导致根本违约,也可能是非根本违约。例如,顾客买二米五布料,商店仅裁了二米三,短二分米的布。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套西装,二米三布料不够置装用,商店构成根本违约,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幅床单,虽短二分米,但不影响使用,商店则构成非根本违约。
2.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按照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违约行为可分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不履行,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的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拒不履行指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却无正当理由而故意不履行,履行不能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的履行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不适当履行又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又含迟延履行。
3.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按照违约行为是否造成侵权损害,可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当事人履行合同有一般瑕疵的,为一般瑕疵履行。一般瑕疵履行有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表现形式。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的特征是违约与侵权行为竞合,例如,债务人给付的机电产品存在漏电缺陷,导致债权人中电死亡,即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也是一种瑕疵履行,故将与其对应的其它瑕疵履行称为一般瑕疵履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民法界议论的热点课题,如何解决责任竞合,多数意见是允许受害人单一选择请求权的主张,认为受害人要么请求侵害人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要么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二者只能择一,不得行使两个请求权。
第二百九十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释义】本条是对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安全运输的规定。按照约定时间进行安全运输是承运人的一项主要义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或者托运人就运输事宜所作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中一般对运输时间、到达地点和运输的安全作了约定,承运人应当按合同中的约定进行运输,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释义】本条是对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应负责任的规定。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 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尽量不要用别人提供的合同文本,特别是格式文本,建议由我方拟订合同文本,防止我方在不自觉中掉入对方的法律陷井。自拟文本,也更方便条款的协商修改。
现将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应当注意事项公司物资采购人员常用合同如何操作简单讲解如下:
一、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名称要正确填写,不要写习惯名或自命名。----- 管理的标准化要求。
凡使用品牌、商标的产品,应特别注明品牌、商标和生产厂家。
规格型号,参考相应的物资目录,设备目录。
产品数量和计量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方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按双方商定的计量方法执行。
价格、金额,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货期限,可以合同约定。一般来讲,提货的以乙方通知提货日期为准(应给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代办托运的以货交承运人为交货日期,送货的以送达目的地为准。 可以约定分批交货。
二、质量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有国家标准GB、部颁标准、企业标准QB。如果要填写,须有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我方一般的购销合同,多数
泛泛约定为企业标准,产品的出厂检验标准与甲方规定的要求,包装完好,外观完好,能达到产品说明书中的技术要求。 约定供方对其所提供产品的质量保证期限,在保证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排除需方的非正常使用导致。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交货地点,涉及“标的物交付”,也是风险转移的分界点。 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它涉及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权。当约定的交货地点与实际交货地点不一致时,以实际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双方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点,则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交货方式:工厂交货(提货)、目的站港交货(送货)、货交承运人(代办运输)等等。对外货易中,有专门的术语。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运输方式一般由需方提出,也可协商确定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工具。总的要求是运费低、运速快、货物安全到达。如果由于供方原因,选择了不合理的运输路线和工具,由此造成的损失,就承担赔偿责任。
运输费用的负担,应结合货物价款考虑,是否包含?要明确约定清楚,以避免争议。
五、合理损耗和计算方式
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损耗量,对此规定及计算方法,有关主管部门有详细规定,在合同中应明确注明。
我们的实践中,一般不允许有量差。按实际收货量结算。
七、验收标准、方法和提出异议的期限
验收手段:全面检验、抽样检验。理论计算、实际过磅。 验收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约定标准 验收时间:约定多少天内应验收完毕。不同于提出异议的期限。
提出异议的期限: 在约定检验期间的,需方应在约定期间内将验收数量或质量不合格的情形通知供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数量或质量合格。书面通知中,建议明确供方的回复时间,否则视为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需方收货后,应当在发现不合格的合理期间 内通知供方,未在合理期间内通知或在收货后2年内未通知的,视为合格。但对质量保证期有约定的,适用质量保证期。当然,供方知道所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的,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合理期限”一般来讲,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和质量不合格的,为到货后10天内提出书面异议。需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在运转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议。
也可以详细约定由谁(由哪个机构)负责验收和试验。等等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对机电产品,应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设备,应明确设备清单。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结算方式:现金、支票、汇票、托收承付(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结算期限:预付款、货到付款、分期付款,时间。
十、担保
可另立担保合同------担保法、物权法内容
十一、违约责任
1、供方的违约责任
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承担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的违约金。(通用产品幅度为1—5%,专用产品为10---30%) 供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则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供方应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费用。供方不能修理或退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供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应向需方承担 元违约金,并承担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逾期交货的,发货前须与需方协商,如果仍然需要的,供
方应照数补交;如果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供方通知后天内答复,并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供方提前交货的,如果是需方提货的,可拒绝提货;如果是送货的,可要求供方承担提前交货期间的保管费用。需方仍按约定支付货款。]
[如果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而合同约定了运输路线、交通工具等,供方擅自改变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2、需方的违约责任
需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供方承担退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
[需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交货时间得以顺延,还应向供方承担违约金。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需方自提产品未按约定时间或通知的时间提货的,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保管费用。]
需方逾期付款的,应承担 违约金。[或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或存款利息、或约定利率。]
需方违反合同拒绝接货的,按退货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供方的损失。
也还可以作其他合理约定。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某进出口公司为出口大理石,与国内某石料厂订立了一份购买大理石的合同,约定:
“大理石质量要求执行国家建材局发布的行业标准,需方派代表到供方场地验收。”交货时,
该公司派人去石料厂验收,只简单检测了小部分产品,认为可以,未对其余石料验收。随后
进出口公司将该批石材出口到澳大利亚。外商收货后,提出质量不符合建材行业标准。我国
商检局驻澳大利亚办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也证实大理石存在质量问题。据此,外商提出巨
额赔偿,致使进出口公司蒙受了较大损失。随后该公司与石料厂交涉,但石料厂却以“验收
期已过,你方未提异议,视为质量合格”为由,不承担任何责任。进出口公司虽觉得对方说
的有一定道理,但又不甘心巨额损失。该公司权益还能受到法律保护吗?
买卖合同一般都规定:在卖方交付、买方收到货物后的合理时间内,买方应按事先
约定的质量技术标准和要求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这一段时间法律上称为“检验期间”。在
检验期间内,认真、及时验货是买方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也是其维护自身权益应尽的职责。
疏于行使验收权,未在检验期间内对有质量缺陷的货物提出异议并通知卖方,依法可视为货
物质量符合约定。本案中进出口公司就是犯下了这样的错误,致使其追究石料厂质量违约责
任的要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那么,进出口公司真的无路可走了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将为
进出口公司提供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
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它
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中因对方违约受到损害的一方,法
律赋予其两种追究对方责任的请求权利,一是违约责任,二是侵权责任。法律上称这种情况
为权利竞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都是民事责任,其最大区别在于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而产
生的,是违反合同的责任;而侵权责任是基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上规定的,或者认可的应
尽的注意义务而产生的责任。选择哪种请求权,可由受损害的一方根据具体情况,本着有利
于索赔并能获得最佳赔偿结果为原则来确定。本例中,进出口公司因没有在检验期间内提出
质量异议,失掉了追究石料厂质量违约责任的请求权,但依照该条的规定,可以引用《民法
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
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追究石料厂制造、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大理石而造成进出
口公司重大财产损害的侵权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能使进出口公司权益最终获得法律保护,使违
反合同约定的责任方不能推掉本该承担的责任。这也是本条立法的本意,即最充分地保护受
损害方合法权益。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民事责任之一,它的含义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
者违反明示或默示担保的产品质量要求而依合同法原理应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通常为交付
的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条件。所谓违反默示担保,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这是一项禁止性要求,也就是说产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具备
应有的使用性能,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质量必须满足的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排除和限
制。违反明示担保,即违反明示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以合同、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
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明示担保是生产者、销售者自身对产品质量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可以用
产品说明、标识、预先预告、样品等方式表示。
产品侵权责任是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
财产损害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缺陷产品致该产品的买受人损害,在产品销售者、制造者与买受人即受
害人之间原本就存在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就是这种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发生缺
陷产品造成损害之后,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产生两个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一是侵权损害赔
偿法律关系。二是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前者依据法律而发生,而后者依据合同约定的给
付义务、附随义务、保护义务而发生,形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两种责任的竞合有
以下几种形式:1.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不仅
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也损害了他人的法定权益,即违反了侵权行为法的规范。2.侵权行为
直接构成违约原因,或违约行为导致受害人法定民事权益受到损害。3.不法行为人实施某项
侵权行为时,若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则此时会出现既可视为侵权行
为也可视为违约行为的情况。例如:某建筑机械厂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塔吊的合同,
合同约定全部货款33万元,建筑公司预付1万元,待安装调试后付清全部货款,质量要求
按建筑机械厂出厂标准执行,在实际履行中,建筑机械厂按约履行了交付及安装调试义务,
建筑公司也先后付了1万元定金及11万元货款,余款逾期未付清,后塔吊在使用过程中,
因质量问题造成人员伤亡,酿成纠纷。在这个案件中,对建筑机械厂而言,建筑公司存在是
否违约的问题,对建筑公司而言,建筑机械厂则存在是否侵权的问题,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
任的性质不同,就合同之诉而言,机械厂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建筑公司实际接收了塔吊
并已使用,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质量异议,建筑公司应及时付清货款,否则即构成违约,
而建筑公司因使用塔吊造成人身伤亡的损失,则可以通过侵权之诉解决,而不宜在合同之诉
中将侵权损害赔偿作为一个抗辩或反诉提起,这就是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解决
它们之间的矛盾冲突,从而达到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理案件的关键所在。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
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对竞合的赔偿请求权享有选择权,
在实际操作上,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诉讼管辖上的选择权。
合同纠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的诉讼,由侵权
行为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竞合时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
2.赔偿范围上的选择权。
合同的损害赔偿旨在赔偿受害人的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损失,从而使受害人获得从交易
中应该得到的利益,产品致害行为的受害人如果因此遭受了重大的可得利益损失,受害人并
可以就此举证,那么允许受害人选择合同责任,就可以得到可得利益的赔偿,而按照侵权责
任的赔偿范围,则难以包括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的赔偿,可见,准许受害人选择侵权赔偿请
求权或合同赔偿请求权,对于保护受害人是有利的。
审判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当事人可以依照侵权之诉起诉:第一,由于缺陷产品造成对
第三人的损害,第三人与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对第三人损害也是合同当
事人订约时所不可预见的,如果选择合同责任,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可以合同的相对性规则
否定其存在,也可因其订约时不可预见违约后果而要求免除责任,这对第三人不利,因此应
将缺陷产品造成第三人损害,作为一种独特的侵权行为,由加害人直接对第三人负责。第二,
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害。违约责任只对违约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违约
而造成人身伤亡,是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因此,不应由合同债务人赔偿因缺陷产品造成
的超出了合同法保护利益范围的损失,必须按侵权责任处理,如前述案例中塔吊致人伤亡就
是明显的例证。第三,缺陷产品造成的精神损害。对精神损害,判例、学说都不允许受害人
根据合同责任而获得精神赔偿,笔者认为,由于精神损害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难以预见
的,这种损害又难以用金钱来衡量,原则上,受害人不能通过合同之诉获得精神赔偿,如果
受害人主张精神赔偿,只能按侵权责任请求赔偿,除以上三种情况外,其他缺陷产品致害,
受害人可以选择侵权的诉因或者违约的诉因,向法院起诉,加害人对此无选择权,亦无拒绝【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
选择的权力,受害人选择不明或未选择的,法院应依受害人有利的原则裁判,以帮助受害人
采取有力的司法救济,从而保护其自身的合法利益。
(4)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对标的物质量异议的通知义务及形式要求?
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
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
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
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
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
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
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1) 有约定的检验期的,应在检验期内提出。
(2) 未约定检验期间的,自发现起合理期提出,法定最长期限为两年,有质
量保证期的适用保证期。当然也要分表面瑕疵和内在瑕疵。但表面瑕疵的,自开
包后应尽快,否则就怠于通知,视为同意。
(3)质量异议期限的例外。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
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5)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因标的物瑕疵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
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具体包括:
1、 约定,协商,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法定(111条)【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
2、 修理(首要)、更换(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才可以)、重作、退
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实际损失和可得损失)
水晶球案例
2010-12-31 22:23:26
水晶球案例
1997年,有一个姓顾消费者到了上海珠宝大厦,看中了一个水晶球,直径58毫米,原价6000多元,打折后价格是2994元。她问这个水晶球是不是假的,对方说:不会,三楼有珠宝鉴定,你可以拿去鉴定,另外,最重要的是,我们有一个庄严的承诺,就是假一赔百。她把钱一掏,对方给她一张小票,她拿着小票和质量保证书把水晶求拿走了。3个小时候,消费者回来了,说对不起,你这个水晶球是假的。她拿出一个签订书,上面写着:水晶体,质量是方解石,直径58毫米。方解石是一种玻璃体,玻璃体的价格在20—30元之间。售货员就慌了,把经理找来,经理一看鉴定书,把水晶球推给她们,她们把钱推给消费者,消费者不同意,必须按照承诺假一赔百。双方就吵出来,公司的说法是“假一赔百”是一句夸张的广告宣传,双方不欢而散。
一个星期后,消费者把厂家和商家按照消法双双推上法庭。对方律师说:我们承认你在这个商店买了一个水晶球,价格是2994元,既然你主张你在我们买的水晶球是假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必须证明价格水晶球是从我们这个商店购买的。消费者拿出小票,律师告诉她:小票只能证明你在我这里买过一个水晶球,但绝对不能证明你手里拿的假水晶球是从我们商店购买的,小票上指纹是鉴定者和你自己的指纹,我们商店的售货员全部带白手套出售玻璃制品。消费者一下子就蒙了,想到自己真的买了一个假的水晶球却不能伸张正义,眼泪哗哗地往下流。法官宣布休庭,第一次庭审结束。
顾客回去之后也找了一个律师,律师说:太简单了,你中计了,我给你交代一句话,你只要在法庭上如此一说,方可化解。第二次开庭,消费者说:你凭什么说我拿着的水晶球不是从你的商店购买的?你要证明你卖给我的是真的。在庭审中,对方律师说了这样一句话:经过我们调查,你不是一个一般的消费者,而是一个月以前一个刚下岗的工人,一个刚下岗的工人花2900多钱买一个水晶球呢?显然根据你的知识,你本身就是一个上海水晶制品工厂的工人,你有这
个条件来加工一个假的水晶球来敲诈我们,正因为你下岗了,你感觉到生活没有着落,出此下策,你一看假一赔百,以为从中可以捞到好处,因此造了一个假的水晶球调包,或者在买了水晶球后3个小时内紧急加工了一个假的水晶球。消费者当然也是这样一句话:你既然认为我是敲诈,认为我掉了包,根据《民事诉讼》第64条第1款“谁主张,谁举证”,你既然主张我掉了包,就必须证明。肯定他是没有办法证明的。所以,在一定的环境下,水晶球是否真的从商店购买的,就成了一个迷,我把它称为“水晶球之迷”。
问题其实跟第一次案例是一样的,问:在这个问题查不清楚的时候,法官应该怎么判?民事案子不同于刑事案子,不可能使用公权力来侦破这个事实,很多手段不能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关于水晶球是否从商店购买的真的就成了一个真伪不明的事实。
这个案子是一个真实的案子,我和北京的几个大律师也探讨过这个问题,当时真的是不亦乐乎。这个案子一审判决由于姓顾的消费者没有能够证明她所出事的假的水晶球是从商店购买的,因此败诉。二审维持原判,现在消费者向法院申请再审,2年申请再审的时间早已经过去,现在又开始了信访,信访那就是没有期限了。现在我们回过头看看,如果按照最高法院2002年12月颁布的《证据规定》应该怎么样来分配证明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不利后果。《证据规定》
第5条对合同案件规定了3种情形: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应当对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加以证明;主张合同解除、变更、终止、撤销的应当对变更、解除、终止、撤销事实加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履行的发生争议的由主张已经履行的一方对已经履行的事实加以证明。 这个案件的性质是买卖合同,争议的问题是商店有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额质量、数量交给顾客,也就是实际上争议的是商店有没有履行合同,消费者已经履行合同,已经把钱按照双方约定的钱的数额给了对方。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主张已经履行的人对已经履行的事实加以证明,商店主张已经履行就应该对已经履行的事实加以证明,它有没有能够证明呢?它说商店的信誉极好,是上海有名的服务质量信得过的商店,进货时严把进货渠道,绝不进假货,你作为一名法官,你相信吗?如果不相信,就说明它没有能够证明,证明责任在商店一方。
按照最高法院现在的规定,这样的情形,关于有没有把符合数量、质量的标的物交给顾客的,证明责任在商店一方,而作为顾客,有没有如数的把钱交给对方,证明责任在顾客,顾客有小票在手完全能够证明。因此在这个案件的正确解读应当是由商店败诉,当消费者不能证明假的水晶球从商店购买的,商店也不能够上明卖出的水晶球是真的时,商店败诉。只有在价值相差极大的情形下,才会发生我们所说的这种情形。在一般情况下,按照商店习惯,没有人会怀疑你是掉了包。比如我在书店买了一本书,然后马上撕下一页,回去找书店,书店的人会马上换你一本,绝对不会说你故意撕的,除了精神病患者以外,有谁会这样做呢?没有人的。
1. 不属于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是:( )。
A.经济权利 B.经济义务 C.经济职权 D.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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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答案: D.智力成果
2. 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A.税目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B.税率是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志 C.纳税人就是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
D.征税对象就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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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答案: B.税率是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志
3. 不符合社会保障法的宗旨的是:( )
A.保障基本人权 B.保障平等互利 C.保障社会公平 D.保障社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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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答案: B.保障平等互利
4. 甲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与建材公司乙签订了水泥和原沙的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时,水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号,原沙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压强标准,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关于此争议适用的法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这两种建材都适用《产品质量法》
B.水泥适用《产品质量法》,原沙适用其他法律 C.原沙适用《产品质量法》,水泥适用其他法律 D.这两种建材都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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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答案: B.水泥适用《产品质量法》,原沙适用其他法律
5. 下列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对象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B.消费者为营利而进行的购销活动
C.消费者为生产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D.各商家为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购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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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答案: A.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6. 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
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D.丙退伙后仍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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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答案: 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 郭某与10岁的儿子到饭馆用餐,入厕时将手提包留在座位上嘱咐儿子看管,回来后发现手提包丢失。郭某要求饭馆赔偿被拒绝,遂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饭馆应保障顾客在接受服务时的财产安全,并承担顾客随身物品遗失的风险 B.饭馆应保证其提供的饮食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并不承担对顾客随身物品的保管义务,也不承担顾客随身物品遗失的风险
C.饭馆应对顾客妥善保管随身物品作出明显提示,否则应当对顾客的物品丢失承担赔偿责任
D.饭馆应确保其服务环境绝对安全,应当对顾客在饭馆内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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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答案: B.饭馆应保证其提供的饮食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并不承担对顾客随身物品的保管义务,也不承担顾客随身物品遗失的风险
8. 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等事项有决定权的是
股东会 董事会 董事长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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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答案: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
9. 关于作为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知识成果,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要有一定的载体
要有一定的现实经济价价
要有专门的经济法律,法规予以确认 要有一定的创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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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答案: 要有一定的创新性
10. 关于中国仲裁协会的正确表述是
中国仲裁协会是学术团体 中国仲裁协会是机关法人 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是仲裁委员会 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是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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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答案: 中国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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