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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合伙企业的类型和特征,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掌握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及财产,普通合伙企业的内外部关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教学重点难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及财产,普通合伙企业的内外部关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教学方法与手段:课堂讲授、课堂讨论、课后练习。
教学时数:2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合伙企业的类型和特征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类型
(一)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并依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经营收益,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合伙协议是合伙成立的前提和基础。
2.成为合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合伙企业的分类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台伙企业又包括一般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一般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性组织。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一部分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台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经营性组织。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一)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
合伙企业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成立并维系的,其信用和经营状况取决于合伙人的信用、能力和健康状况等
(二)合伙企业的人格同合伙人的人格不完全分离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同合伙人的财产不完全分离
合伙企业的财产仅相对独立于合伙人,依法也可以不形成合伙财产。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二)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
1、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是合伙人投入到企业的资本的具体形式。包括以下几类:
(1)货币。
(2)实物。实物出资的范围较广,既可以是厂房、设备、专门设施,也可以是仓库、运输工具以及其他生产资料。
(3)知识产权。
(4)土地使用权。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一是必须作价出资,使用国有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国家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进行评估作价。二是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包括缴纳有关费用,进行使用权转让登记等。
(5)劳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要在合伙协议中载明。(这是合伙企业独有的出资方式,公司法中未规定该种出资方式)
二、合伙协议
(一)概念: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是设立合伙企业的基础和前提,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合伙人之间共同订立的设立合伙企业,依法设立、变更、终止合伙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和议,对合伙人和合伙企业都具有约束力。
(二)合伙协议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合伙协议的实质要件是指订立合伙协议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2.合伙协议的形式要件是指订立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3.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台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三)合伙协议的内容
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合伙企业设立和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以下十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企业协议确定企业名称时,要在其名称中注明“普通合伙”字样。主要经营场所即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处所,一般为企业的注册地。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目的即各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的目标。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是指设立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由合伙人在协议中协商确定。在经营过程中,如果情况变化需要对经营范围进行调整的,可以修改合伙协义并进行变更登记。
3.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利润分配是指对企业经营收益在各合伙人中进行分配的方式,包括分配比例、分配次数、计算分配额的方法等,是合伙人受领企业经营效益成果的基本依据;亏损分担方式即企业发生经营亏损时由各合伙人进行分担的具体办法,虽然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台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在合伙人之间仍要根据协议进行分担。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入伙与退伙是合伙企业增加或减少合伙人的途径,在协议中规定人伙与退伙的内容,即要将入伙与退伙的条件,入伙与退伙时对企业财产的清理,向退伙人清退财产,对入伙与退伙当时以及以后一个时期所发生的债务的责任承担等作出约定,当入伙与退伙情形出现,即可按照约定的方式处理入伙与退伙的相关事宜。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指合伙企业无法或不必要继续经营下去,通过一定的程序解散组织,清理财产,偿还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使企业归于终止。合伙协议约定企业的解散清算一是要约定解散事由,二是要约定合伙企业解散或破产后对其债权债务的清理清偿事宜。
10.违约责任。
(四)合伙协议的效力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合伙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财产
(一)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内部转让。即向其他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是合伙人将自己持有的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本企业中一个或数个其他合伙人的情形。由于这种转让属内部关系,只关联到各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变化,不影响企业财产总额的变化,不需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也没有其他事前程序,只需通知其知晓即可。
2.对外转让,即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和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合伙人的转让行为要经其他台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二)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台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伙人的义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台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四)合伙企业的利润与亏损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指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在进行必要的扣除后所获利润,在各合伙人之间进行的分配。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是指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在一定时期内各种收入减去各项费用后出现负差额即发生亏损时,就这种亏损在各台伙人之间进行的分别承担。
2、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原则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准则和合伙人据以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的重要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优先于法律的规定。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3)合伙人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合伙企业法全文】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5)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企业法全文】
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法全文】
(一)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增加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由于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是自然人,有自己的组织机构,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委派的代表,即特定的自然人执行合伙事务。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三)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一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同时,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台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四)合伙人的异议权和撤销权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五)合伙事务表决方式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台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
通过的表决办法。
(六)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台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做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戗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入退伙
(一)入伙,是指合伙企业接纳新的合伙人的过程,即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人申请加入合伙企业并被合伙企业接纳,从而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
1.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里的新人伙合伙人也是指普通合伙人,他入伙后不仅要对自己入伙后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还要对入伙前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合伙企业的入伙包括三种情形:
第一,非合伙人通过接受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转让或者依法承继该财产份额,而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二,非合伙人不是通过接受财产份额的转让,而是申请加人合伙企业并被接纳,而成为合伙人;
第三,合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成为合伙人。
4.新合伙人人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这是由合伙企业是人合性组织决定的。例如,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台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2)新合伙人人伙,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通过接受财产份额转让成为合伙人或者通过继承而成为合伙人的,其权利义务会受到出让财产份额的合伙人或者死亡合伙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的限制,不会超出该财产份额的范围,实际上只是改变一下该项财产份额的主体,仅仅修改原合伙协议中合伙人的情况就可以丁,不需要再重新订立入伙协议。
5.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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