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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

时间:2018-06-14   来源:校园时光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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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 第一篇_劳务派遣员工、合同工、有编制的员工有什么区别?

劳务派遣员工、合同工、有编制的员工有什么区别?

1.请大家帮忙解释一下这三者有什么区别,主要是合同工和有编制的员工是一样的吗?

2.金融专业进银行好还是进国有企业好(和我学的不相关,可能比较稳定,有一点关系)?

3.是不是应届生不是参加的校园招聘的话就没什么机会成为有编制的员工啊?

4.如果进银行是劳务派遣员工的话有可能转成正式员工吗?

5。合同工和有编制的员工还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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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员工:主要是你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由劳务派遣公司将你派遣到相关单位。对于劳务派遣公司你是输出人员,对于输入单位你是输入人员。你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都应该由输出单位为你代扣代缴和缴纳。输入单位为你支付劳务报酬。报酬的多少由双方公司协商。你和输入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会签订一份劳务协议。这和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是不一样的,你在输出期间,要遵守输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

合同工、有编制的员工:现在没有这个概念了,因为现在都应该是签订劳动合同的,都是合同工。只是合同期限不一样而已。而且签订劳动合同就算是正式员工,也就是你说的有编制的员工。按照你的思路,你在劳务派遣公司就是合同工,算是他的编制。

2、我觉得现在银行还是挺稳定的,而且收入也多。国企或是银行就看你的出发点了。现在专业与职业是否对口在很多时候也不是那么重要了。如果你不想荒废之前的专业,银行倒是个不错的选择。

3、这和参加不参加校园招聘会没关系。校园招聘会只是给大家一个提供就业的机会。

4、你是劳务派遣公司的正式员工。但是如果你与输出单位合同期满后,并不在续订,而原输入单位觉得你不错,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话,按照你的理解,就算是转为正式员工了~

5、如上述四点,第5点你应该能明白了。

我觉得你的在这方面还存在很多的误区,这对你未来就业很不利,你可以适当的看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正式工都是合同工。但合同工不一定是正式工。如果是派遣工。那表面上看起来你是在银行工作,但是你是和第三方的劳务公司签合同。简单的说就是你是被你的公司派到银行工作的。现在的社会啊有许多的不平等。就像派遣工,会被歧视。许多国有大型企业为了节约成本都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说是同工同酬。不错工资是差不多。但是他们的工资是做样子的。奖金才是正式员工的工资。

派遣员工 第二篇_派遣与外包是什么,区别又是什么,可以做到同工同酬吗?

派遣,是指劳动力输出,也可称为劳务派遣。派遣是由派遣公司作为员工的法定

雇主,用工单位同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的工作管理,派遣公司负责派遣员工的人事管理,即用工单位将人事行政管理的大部分工作,通常包括为派遣员工办理录用退工手续、工资发放、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福利发放、档案接转、户口落实等双方约定好的工作。为用工单位实现“用人不管人,用人不养人,增效不增支”的最大人力资源管理效益。

劳务派遣,可以为企事业单位带来很多好处。

(一)用工方式灵活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多种情况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连续签定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应当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而通过派遣的方式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而一些制造类、信息类企业存在季节性用工问题,使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模式就可根据贵公司实际情况,设立短期临时性用工、非全日制工或承包某项特殊工作等。

(二)降低招工费用

用工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不需要制定招工方案和计划,也不需要发布招工广告,只需要根据本单位需要招收员工的数量、工种、技能和基本条件要求等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一份协议书,所有招工事宜均由劳务派遣机构办理,这样就可以不用支付人力费、广告费等支出。

(三)减少人员储备

以前企业为了面对产品市场日益加快的变化形势,常常采用人员储备措施,因此在企业中总是存在一部分富余人员。自从有了劳务派遣机构以后,对于不可预见性的生产波动引起的临时性的劳动力需求,企业越来越多地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满足需求。这样可以极大地降低人工成本。

(四)节省人工成本

由于原有用工制度的惯性,在工资机制方面形成了一种能升不能降的惯例。而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可随行就市,用工单位可根据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协商劳务人员的工资,当劳动力市场供给不足时,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机构以高薪使用高技能劳动力,可以避免企业内部职工攀比效应。相反,当劳动力市场供给充足时,用工单位可以通过使用较低工资的劳务派遣型劳动者降低工资成本。因此,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可以节省工资性人工成本。

(五)降低管理成本

一个单位最复杂的问题就是人事管理工作,人事管理涉及到职工建档、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管理、定编定员、技能培训、技能鉴定、社会保险、生老病死等等。如果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就可以减少很多麻烦,

(六)进行员工筛选

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试用劳动者,进行后备人员的筛选,可避免招进不合格人员,也可降低离职成本。

(七)降低社保费用

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低于企业正式合同制职工,而且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还可以享受相应的补贴等优惠政策。

(八)降低争议风险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由于双方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所以彼此之间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若提起劳动仲裁申诉,应以劳务派遣企业为被申诉人,实际用工单位只是在必要时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仲裁活动。因此,降低了其劳动争议的风险。

外包是指企业动态地配置自身和其他企业的功能和服务,并利用企业外部的资源为企业内部的生产和经营服务。 外包是一个战略管理模型,所谓外包(Outsourcing),在讲究专业分工的二十世纪末,企业为维持组织竞争核心能力,且因组织人力不足的困境,可将组织的非核心业务委托给外部的专业公司,以降低营运成本,提高品质,集中人力资源,提高顾客满意度。外包业是新近兴起的一个行业,它给企业带来了新的活力。

外包将您解放出来以更专注于核心业务。外包合作伙伴为您带来知识,

增加后备管理时间。在执行者专注于其特长业务时,为其改善产品的整体质量。外包协会进行的一项研究显示外包协议使企事业节省9%的成本,而能力与质量则上升了15%。 公司需要获得其内部所不具备的国际水准的知识与技术。外包解放了公司的财务资本使之用于可取得最大利润回报的活动。

外包使一些新的经营业务得以实现。一些小公司和刚起步的[1]公司可因外包大量运营职能而获得全球性的飞速增长。

一方面,有效的外包行为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企业在管理系统实施过程中,把那些非核心的部门或业务外包给相应的专业公司,这样能大量节省成本,有利于高效管理。

举例来说,一个生产企业,如果为了原材料及产品运输而组织一个车队,在两个方面其成本会大大增加:

1、管理成本增加,因为它在运输领域不具备管理经验;

2、因管理不善,运输环节严重影响生产和销售环节的工作,从而导致生产和销售环节的成本增加。如果把运输业务外包给专业的运输企业,则可以大幅度降低上述成本。

另一方面,企业也因市场竞争的激烈面临巨大的挑战

市场竞争的加剧,使专注自己的核心业务成为了企业最重要的生存法则之一。因此,外包以其有效减低成本、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等特性成了越来越多企业采取的一项重要的商业措施。美国著名的管理学者杜拉克曾预言:在十年至十五年之内,任何企业中仅做后台支持而不创造营业额的工作都应该外包出去。

如:经济不景气时,企业会裁掉一些非核心业务的部门,这往往是不得已而为之,负面影响很大,团队的稳定、额外支出等,但如果一开始这些非核心业务就是外包给专业的组织去做,那么损失一定会减少到最小。

据IDC统计,1998年全球外包服务方面的开支为990亿美元左右。IDC估计,到2003年全球资源外包服务开支将突破1510亿美元,此时期全球外包服务市场的复合年增长率为12.2%,亚太地区则为15.1%。 尽管2001年全球市场低迷,但中国市IT服务市场却是一枝独秀,增长率高达46.3%,IDC预测,到2006年,中国IT服务市场规模可望超越103亿美元,2001~2006年年复合增长率为53%。

IDC表示,中国IT服务市场以常规服务,包括系统集成、硬件支持、安装及客户应用软件管理为主。较为高端的服务项目,如咨询、外包等服务项目有发展潜力。

总之,外包能够使企业避免组织过度膨胀,集中人力资源降低成本,提升利润,降低成本,资金可做更高效益,投资致力企业竞争力,提升效益与客户满意度,不受限既有的专业知识技能,企业运作更灵活。接受外包这种新的经营理念是一种必然趋势,外包服务势在必行。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是用工方式的两种形式,很多人都不清楚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区别,劳务派遣指用人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受派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从用工单位获取管理费,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劳务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义叫“承揽”,外包承揽是属法律定义的一种经营形式,劳务派遣仅仅是劳动合同法明确的一种用工形式,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基于此,两者是不能混在一起去考虑。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公司内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共同之处是,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二者的区别在于:

1.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

2.劳务承包单位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不建议发包给个人,实际中个人外包往往会被判为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的法人实体;劳动者完成的工作都是企业的业务或职能活动。且应具备劳务派遣相关资质,具体包括下列材料:

(1)申请开办劳务派遣组织的报告;

(2)成立劳务派遣组织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

(3)劳务派遣组织的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

(4)办公用房证明(契约、租用协议、产权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发包企业对劳务承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由劳务承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进行劳动。

4.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 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

5.违法的后果不同。 劳务发包单位对劳务承担单位的员工不承担任何责任。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违约人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适

用民事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在签订劳务外包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方面,企业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合同名称上必须明确说明是劳务外包合同还是劳务派遣合同。

【派遣员工】

2.明确合同的标的以及结算方式,合同的标的是“事”还是“人”,费用结算方式是工作量还是服务时间。

3.明确对劳动者的管理责任主体。

劳务外包合同可以要求劳务承承包单位遵守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以及规章制度;但是要说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内容安排由承包单位自己负责。

劳务派遣合同中,用工单位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派遣协议中,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员工】

4.约定税收财务处理。

在劳务外包合同中,说明劳务费用税收的处理,可以约定企业支付的费用是含税价,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发票。

劳务派遣合同中说明,劳动者的工资税收由劳动者自己负担,与企业派遣费用的结算可以约定税收及发票处理。

派遣员工 第三篇_劳务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的区别

劳务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的区别

当我们在船厂或是大型密集劳动的制造型企业的时候,我们时常会听到一些这样的工种:临时工,协力工,劳务工,学徒工,合同工,正式员工,派遣员工等等。 对于同一个福利,HR对于不同的工种的回答也会不径相同,似乎只有正式员工才能享有公司的员工手册上的福利。而有些员工似乎从来也没有年假和5险一金,甚至连基本的病假保障都没有,请假超过N天可能连工作都丢了。其实只要搞清楚自己是和谁(哪家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就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务合同是为完成某项工作而使用了一方的劳动,另一方向对方支付报酬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一方面,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在形式上有本质的区别,两种合同往往对应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对于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又不能仅仅从合同本身的形式来进行区分。下面,先说说两种合同的区别:【派遣员工】

首先,劳务合同的双方有可能都是自然人,或都是法人或自然人和法人,而劳动合同双方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另一方则是除自然人之外的用工主体,主要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其次,劳务合同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调整,而劳动合同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第三,劳务合同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而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需服从单位的管理和支配;

第四,合同内容不同,劳务合同内容主要是双方平等协商后的合意性条款,劳动合同的内容则更多的是法定性条款,双方选择的范围远小于劳务合同。具体来说,劳务合同的内容相对简单,主要是有关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劳务报酬,而劳动合同还包括劳动者的保险、岗位等事项;

第五,争议处理方式不同,劳务合同一般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如果约定了仲裁条款,也可仲裁),而劳动合同必须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才能起诉到法院,对于部分情形的裁决甚至可以一裁终局。

从以上区别可见,混淆两种合同,甚至将劳务合同当成劳动合同来签,有可能使劳动者失去劳动法的保护,不利于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何来鉴别劳务合同

那么,是否签的合同上只要写的是劳务合同,导致的结果就一定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实践中,以下两种情况虽然劳动者签的是劳务合同,但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劳动关系:一种是合同名写的是劳务合同,但内容上却与劳动合同内容相同,则这类合同实际上仍属于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另

一种是,合同名称和合同内容都明确属于劳务合同,但具体履行中,劳动者是作为用工单位中的一员,接受单位的管理和支配,根据单位提供的工具、生产资料或办公环境,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劳动,这也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至于所签订的劳务合同本身,可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归于无效。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劳动者仍然可要求用工单位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因此,对于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劳动者既要谨慎区分,同时也要根据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仅以合同的表面形式简单判断。【派遣员工】

劳务工,合同工和劳务派遣员工

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之前提到的各式工种无外乎使用这两种合同,

而最终总结为以下的三种用工形式:

劳务工:劳务工于用工单位或个人签的是劳务合同,只需完成约定的工作内容,就可以得到劳务报酬,用工单位无需为劳务工购买五险一金,或是提供工具、生产资料或办公环境。

(劳务合同)

合同工:合同工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单位中的一员,接受单位的管理和支配,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为员工提供必要的保障和劳动保护。

(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员工:被派遣员工与派遣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劳务合同)

【派遣员工】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劳务工对于用工单位的成本及责任是最小的,这就是为什么企业想方设法的想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来降低自己的用人成本。但是法律对劳务合同有着明确的规定,一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对于企业反而会得不偿失。

短期工应该签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共同之处是一方提供的都是劳动行为,其区别主要体现在:

【派遣员工】

1.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2.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得那么严格。

3.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以下统称职工)。因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

4. 当事人之间在承担义务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

5.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过失单、降职等处分;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含当事人一方取消当事人另一方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6.在支付报酬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分配关系通常包括表现为劳动报酬范畴的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其本质的区别在

派遣员工 第四篇_劳务派遣员工须知

劳务派遣员工须知

第一条 员工上班报到时须带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两张,登记照三张,被褥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等。

第二条 派遣员工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入职一个月内须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 处理违章违纪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的原则,尊重事实依据,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条 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和辞工的解除条件按照劳务派遣三方辞工的程序执行。解除或辞工申请表另行制定。

第五条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第六条 员工上班未满十天提出辞工的,公司不支付任何报酬。试用期内辞工须提前3日申报,试用期满辞工的须提前30日申报。

第七条 员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违规操作,由公司核实相关情况。若情况属实,可对派遣员工进行处理。

第八条 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员工自行

承担全部责任,公司将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第九条 根据被派遣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按照公司的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进行奖励或职位提升。

第十条 用工单位将员工工资划拨到公司财务账上后,在员工工资发放日之前可与劳务派遣三方做好相关的衔接,保证员工的工资正常到位(即打入员工工资卡内)。

第十一条 被派遣员工在领取工资后,如果员工对所发工资有任何异议,可向驻厂管理员或公司业务部提出申请,由公司核实之后,调整到下个月内进行结算。被派遣员工不得以此为由,故意迟到早退或者煽动其他被派遣人员,或者旷工。否则,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和公司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员工上班后若有困难直接与公司驻厂负责人或公司业务部联系。公司电话 ,驻厂负责人电话 ,业务部负责人电话 。

第十三条 本须知解释权属XXXX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XXXX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派遣员工 第五篇_劳务派遣对员工的好处

劳务派遣对员工的好处

一、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派遣人员的人事关系属于派遣单位,如果派遣人员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遭受到不公正待遇时,经核实后,派遣单位有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维护派遣人员的权益。

二、劳动者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派遣人员合同到期后,若不再续签,其人事关系仍可由劳务公司代理,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劳务公司可继续为代理人员代交社会保险费(保险费由代理人员个人出),办理以人事档案为依据的各种证明等人事代理服务,其个人信息录入公司人才信息库,优先推荐就业。

三、得到更为全面、周到的服务。人力资源公司拥有专业的人力资源顾问,为派遣人员提供更为方便、快捷和优质的人事代理、职业发展咨询等服务,并提供有关社会保障、劳动人事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咨询。

四、避免或更好解决个人与单位的冲突或矛盾。人力资源公司是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沟通的桥梁,有利于避免或解决派遣人员在工作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或矛盾。

五、更有利于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对派遣人员来说,人力资源公司可以有效地监督用人单位规范用人制度,为派遣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充分保护被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弹性的工作机会。人力资源公司多样化的工作内容提供人才更多的选择,人才更可依据个人的需要安排工作,同时劳务派遣提供人才更具弹性的工作时间,可依个人的需要加以调整。

七、多样化的工作机会。根据劳务派遣工作地点及内容的不同,人才在派遣过程中获得丰富和多样化的学习经验与工作技能。对人才而言,除了可藉由劳务派遣提升自我实力、丰富工作经验,特别对于刚踏入社会的毕业生而言,更可经由多样化的工作内容发现自我潜能,作为职业生涯规划的重要参考。

八、长期工作的桥梁。人才通过派遣接触不同企业,建立广泛的人际关系,并把握机会展现自我才能,并藉由良好的表现机会,以进入更为固定的工作职场。

派遣员工 第六篇_员工外派的几个问题

中国母公司员工外派到美国子公司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劳动合同签署

母子公司之间是独立的法人关系,在之间调换工作是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仅是人事关系变更,社会保障等也会随之改变(区别分公司与总公司,两者是一个法人的不同部分,不需要换签劳动合同)。

二、工作签证的问题 H、L、O、P类签证颁发给赴美短期工作的申请人。这几类签证都要求准备雇佣申请人的美国公司或其它机构首先在美国公民及移民事务署(USCIS)递交雇佣外国员工的申请书。如果申请被批准,雇佣公司将获发I-797 表,之后申请人即可申请签证。请点击这里查看递交申请的具体程序。

H 签 证:H 签证签发给赴美短期工作的申请人。大多数短期工作签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入境次数为多次。短期工作签证申请得到批准后,中国籍申请人无需支付签证签发费。但根据申请人的国籍,某些其它国家的申请人可能被要求支付一笔签证签发费。

L签证:L签证签发给被其中国公司调派到美国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工作的人员。申请人必须将在美国担任经理级职务或具有专业知识,且在申请签证前的三年中至少为同一雇主或公司连续工作至少一年。大多数L签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内或两年内可多次入境,其有效期长短视申请人工作许可批准书(一份申请书,可以根据工作情况自行填写外派期限)上规定的工作期限而定。如果签证申请得到批准,每位中

国籍的L签证申请人必须在签证面谈时支付120美元的签证签发费。如某位L1签证申请人偕两名家属赴美,其家属申请L2签证,那么他们三人必须支付共360美元的签证签发费。持“跨国公司工作许可批准书”前来申请L-1签证的申请人(Blanket L-1)仍必须在面谈时交纳500美元的“打假侦察费”。 L-2签证签发给跨国公司内部调任人员 (L) 的家属。申请人欲获签有效期为两年可多次入境的L2签证必须支付120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签证签发费。如果L-2签证申请人选择有效期三个月可入境一次的签证可以免交签证签发费。

三、关于工资发放的问题

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是和哪家公司签的就应该由哪家公司发放薪酬,派遣也一样。

如果外派员工的工资等是母公司发放,那么就由母公司负责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如果外派员工的工资是子公司发放,那么就由子公司负责,即使子公司所在地申报界面没有可以申报的个税的地方,那也总是有地方申报的,这个就由子公司的会计处理了。

山西省劳动厅案 例:

我公司是一家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下属各子公司之间人员互派的现象非常严重。总公司经常派一批人到子公司工作,工资由子公司发放,社会保险费由子公司缴纳。同时,各子公司之间也经常互相外派或借调员工。我公司的这种用工行为是否属于劳务派遣?

分 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指的是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资质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派遣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工作的用工形式。贵公总公司以及下属各子公司之间的员工借调或外派,不属于劳务派遣。

境外母公司派遣员工支付的费用是否准予税前扣除?

某外资公司财务人员问:境外母公司和境内子公司签订了员工派遣协议,派遣了个别员工到境内子公司从事管理方面的工作,协议上约定由境内的子公司支付过来工作人员的工资,差旅费,住宿费等费用,请问这部分费用是否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规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所以,子公司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上有明确规定外还需要取得劳务发票凭此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否则不予税前扣除。

王某系总公司原固定工,后该总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派遣王某在子公司上班,由子公司支付工资,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仍由总公司缴纳。后总公司要求王某与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王某认为其为固定工无须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的工资过低为由予以拒签。后子公司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这样做合法吗?

法律人士认为:子公司以王某拒签为由,向王某发出《解决劳动关系通知》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确已变更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劳动者与总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劳动者与总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保护。虽然王某在子公司上班并由子公司支付工资,但其与总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未变更,与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派遣员工 第七篇_用工单位如何合法退回劳务派遣员工

用工单位如何合法退回劳务派遣员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虽然《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因被派遣劳动者有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但该条的目的是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没有专门规定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情形。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机制的混乱,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律规定而导致用工单位无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缺乏法律规定而导致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随意确定退回被派遣牙弓情形,这两种结果实际上都不利于劳务派遣市场的健康的发展以及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对此,《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进一步完善了劳务派遣用工中的退回机制,明确了在哪些情况下用工单位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并且还规定了在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后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务派遣单位如何安置被退回劳动者的问题。我们认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分别对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被退回、不得被退回的情形以及被退回后的安置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不仅保证了被派遣劳动者不会随意被退回,而且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后的生活有了明确的保障。

一、劳务派遣员工退回的定义

所谓劳务派遣员工退回,是指用工单位无权行使解除或者终止权,但因发生法定解除或终止的情形,而由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返回给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来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一种做法。

二、劳务派遣员工能否随时被退回

很多用工单位认为,劳务派遣的好处是可以让用工单位灵活用工,有工作时使用,没工作时随时退回。那么,是不是可以随时退回劳务派遣员工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派遣单位和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被派单位和派遣期限的规定,如果用工单位将派遣员工退回,对派遣单位来讲,是变更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而劳动合同是不能单方面变更的。因此,退回本身就是派遣单位的违约行为,是不被许可的。其次,如果被派遣员工可以随时被退回,再由派遣单位支付大部分人都无法长期接受的最低工资,则法律规定的解雇保护、经济补偿金制度将被变相架空,派遣将成为规避法律、变相侵犯劳动者权利的便利渠

道。

三、合法退回劳务派遣员工的情形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以前,《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对劳务派遣员工退回进行了规定,《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来看,用工单位在适用“退回机制”退回劳动者是有限制的,只限于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即:

(1)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被派遣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派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由上述规定可以获悉,用人单位退回派遣员工的法定理由比解除正式员工劳动合同的理由还要少,难度还要高。因为解除正式员工劳动合同尚且有协商解除、过失性解除、无过失解除、裁员等四种,但在以上退回理由的规定中,不但没有协商解除和裁员,并且连无过失解除中的情势变更也排除了。就此而言,对用工单位非常不利,加大了用工单位合理退回派遣员工的难度。为此,在制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时,相关部门着重研究了合理退回劳务派遣员工的其他情形,并以法律条文形式体现出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实际上是对《劳动合同法》第65条的一种补充,进一步完善了劳务派遣用工中的退回机制,明确了在企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下,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同时,本条规定了在本条规定的情形下被退回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依据该退回情形解除劳动合同,且规定被派遣员工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四、不得退回劳务派遣员工的情形。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依据上述规定,如派遣员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工伤、怀孕、患病在医疗期内等情形的,用工单位不得依据企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退回劳务派遣员工。

五、违法退回劳务派遣员工的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4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目前,《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已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可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情形,如用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退回派遣员工,均属违法退回。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4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即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联法规

【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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