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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经费是什么

时间:2018-06-01   来源:校园时光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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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经费是什么 第一篇_三公经费规定

双牌职业技术学校“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校园建设,规范“三公”经费使用与管理,根据国家及省财政厅关于“三公”经费公开(示)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三公”经费是指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

第二条“三公”经费预算纳入学校整体预算管理。公务接待与公务用车运行费、公务用车购置费、因公出国(境)费分别由校长办公室、总务处提出支出计划,由财务室审核后报学校有关会议审议,经有关会议批准后纳入学校预算,学校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在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第三条 “三公”经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杜绝奢侈浪费,杜绝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支出。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

浪费的原则加强管理和规范,严格执行学校《公务接待制度》

第五条 公务用车购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集中采购。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控制公务用车编制和数量,选用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中低档公务用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除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

特殊外,不得配备越野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对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并不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

第六条因公出国(境)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出访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培训,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数量和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第七条 “三公”经费的使用和审批应严格执行《预算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八条“三公”经费支出实行公开透明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经费的预算、决算和绩效考评情况,接受纪委、监察、审计、教职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总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三公经费是什么 第二篇_什么是“三公经费”?治理对策与办法?

什么是“三公经费”?治理对策与办法?

“三公经费”:指政府部门人员在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产生的消费,“三公经费”早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这一现象的持续存在无论是对干部,还是对社会、对人民都会造成持续的不良影响,是当前公共行政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资产配置和服务保障标准的原则。

个人认为对“三公”经费的管理还是得从源头——制度着手,如建立三公经费的预算、使用、监督、审计和公示制度,预算从严、使用按制度执行,监督有力,审计到位,在网上公示,慢慢形成一股节约的风气或大势所趋必须节约的风气,那么各级财政就能严控“三公经费”了。

“三公”经费支出是必要的,那么目前“三公”经费公开该如何把握呢?

1、“三公”经费支出必须公开。“三公”经费属公共财政支出,公共财政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这是原则。公共财政强调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为宗旨,强调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当然它就应以公开透明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为取向,这实质是民主财政和公共财政的价值取向。

我们应知道,“公开”被认为是现代政府重要的基本特质,现代政府本质上要求政府把包括财政运行在内的一切行为置于公众的视野之内。目前世界许多发达国家对财政信息公开十分重视,有很多好的制度和做法。从我国来讲,由于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行政惯性,数十年来各级政府只有征税、拨款、花钱的行政实践,缺乏公开自己如何花钱、花了多少钱、办了什么事、事办得怎么样的行政理念,也没有包括“三公”支出在内的财

政公开的制度设计。同时,由于大家习惯于计划体制下供给安排的思维惯性,不少地方在现实的财政运作中,对“三公”经费缺乏科学性、规范性安排,“三公”经费开支过量过分的状况比较严重。

财政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它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百姓。监管和控制包括“三公”经费在内的财政资金是民主财政、公共财政的重要议题,公开“三公”经费实现公众知情权进而实现社会的监督权,也能推动政府将“三公”经费压缩在合理范围内,倒逼政府养成廉洁行政理念,培育政府的民主理财意识,使财政资金能切实坚持公共性这一本质要求。

2、“财政信息公开也是民主建设的实现形式”

就目前来讲,社会公众对政府“三公”经费公开的关注、评论和疑惑,甚至不信任,更多是由于对政府财政经费包括“三公”经费公开制度不完善造成的,当然,也有大家对已经公开的信息不信任、沟通不到位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提高财政信息公开的完整性、透明度,坦诚公布“三公”经费情况显得尤为必要。我认为,面向社会公开“三公”经费情况不仅体现的是政府对公众的一种坦诚和态度,更重要的是体现了政府与公众之间良性沟通互动,它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信心。公开是一小步,却是公民知情的一大步,也是走向财政民生、财政民主的一大步。

我们不能将“三公”经费公开仅仅作为财政性资金管理的一项技术层面的工作,更重要的是作为公众参与民主预算政治的重大实践来把握。财政预算公开,“三公”支出公开,它具有特殊的民主价值。

【三公经费是什么】

目前,党和政府在倡导推进民主建设,大家也在致力于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我认为应该指出的是,为了民主建设的目标,我们必须探索各种可行的实现民主的技术手段,这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推进民主建设并不是都在选举方面。政府财政公开、预算公开,是实现人民对政府预算和财政资金的参与和监督,它是社会参与民主建设的一种实现形式;而财政信息公开、预算公开、包括“三公”经费公开,也是实行预算民主、财政民主的一种具体方式。人民关心政府花钱,并不是害怕政府花钱,而是关心花钱的方向和效果,也就是为什么事花钱,花了多少钱,花钱的事办得怎么样;而对于政府来讲,就是要把钱花好,把事办好,让人民满意。

3、“用制度来治理‘三公’经费开支”

如何做好政府“三公”经费公开,我认为至少有三个方面工作十分重要: 一是坚持“公开”的民主取向。“三公”经费是部门履行工作职能的基本保障,是政府运转的必要支出。“三公”支出也有利于政府工作的开展,支出结果上总体是良好的效果。作为政府部门来讲,我们“花钱办事”,花了多少钱,用到哪里去了,花出的效果如何,应当给社会公众一个明白交代。政府部门要通过公开明明白白的账务和清晰明了的说明,反映实实在在的工作,争取社会的理解和认同。我们要努力把包括“三公”经费在内的财政预算信息公开,作为推进民主建设的重大举措,作为实现公众对政府事务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大实践。

二是重视“公开”的情况说明。作为公众对民主财政的参与、对政府预算的监督,“三公”经费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政府部门的“三公”经费公开,决不能仅仅作为财政资金收支的技术数据的【三公经费是什么】

公开,而应从满足社会对财政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角度去公开。因此,一开始要有对“三公”经费支出的情况介绍和说明,要有对一些支出事项和支出绩效的报告。由于政府部门在职能、职责方面的差异客观存在,各部门在“三公”经费的支出总量、支出结构等方面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差别,但是形成这些差别结果的原因往往在公开信息的背后。因此,如果我们不注重情况的客观介绍,势必会引起社会公众对部门做简单类比,从而会对整个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完整性提出质疑,甚至可能对“三公”支出产生抵制。因此,政府部门务必实事求是地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决算情况,客观地对“三公”支出内容、支出结构、增长变化、重点方向、使用绩效等作出具体的说明。这种说明和介绍,既确保部门按统一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填报数据,又确保社会对“三公”支出情况的了解和认同。

三是狠抓“三公”的源头治理。解决“三公”经费的公开,让社会公众理解和认同,更重要的是从源头上解决好节约“三公”经费问题。政府部门要重视从源头上研究、解决“三公”的支出,严格控制行政成本性支出,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地用在改善民生上。要从制度上封闭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和人数、次数,从制度上硬化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从制度上去约束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另外,应看到现有的“三公”开支管理机制存在根本的制度性缺陷,这个缺陷就是“三公”开支预算缺乏有效的监督,而这正是现有的预算制度的缺陷造成的。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把“三公”经费的决定权和使用权分离。循着这个思路,我们应进一步研究对“三公”开支的工作监督机制,在部门机关内部应有不同方面的代表进入,参加对本部门“三公”经费开支的决定。

三公经费是什么 第三篇_三公经费管理规定

贵州钟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厉行节约

规范“三公”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三公经费是什么】

各局(部、室、处、大队)、分局、社区服务中心、职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政治局关于八项规定的精神,本着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杜绝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款出差学习(简称“三公”)的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推进“三公”经费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形成“三公”经费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红桥新区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三公”经费开支实行公示制。每季度由党政办统一将“三公”经费开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公务车辆管理

第二条 公务用车是指红桥新区因公务需要配备用于非营利活动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 公务车辆配备

(一)严格实行定编管理。

(二)公务车辆的配备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

(三)不准将在编的公务车辆擅自转让或变卖。

第四条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一)车辆实行派用制度,没有经党政办调派,不得擅自出车。

(二)干部、职工外出办理业务确需用车的,须经批准,经用车人提前到办公室办理派车手续,由办公室统一派车。

(三)司机于每月底到办公室核对行车里程与用油量。

(四)车辆实行定点维修,没有经同意,非定点的修理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六)所有车辆平时一律停放在办公楼场内,不得开回家。

违反规定擅自出车的,一切后果由司机自负,同时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财政局每季度将车辆开支情况在政务公开栏上公布。

第五条 严禁公车私驾私用。领导干部一律不准擅自驾驶公车;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一律不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等非公务活动。

第三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六条 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

第七条 公务接待管理

(一)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制作“会议费预算表”报管委会分管主任审批。各单位应负责会议的通知、签到、接待和结算。(接待标准参照第三点。)

(二)来宾来客原则上实行对口接待,接待前各单位分管主任(分管主任不在的,实施AB岗制度)联系党政办办理“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审批单”由报销人保管,作为报销凭证),由办公室统一向分管主任报告。陪餐人员一般控制在1-2人。

(三)接待标准为处级以上干部每人每天50元;科级干部每人每天40元;科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30元。开发区外围机构来管委会办事,原则上不接待,确需安排工作便餐的,每人每餐10元。用餐禁止饮酒,严禁发烟,如确实需要必须由分管主任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四)未办理“公务接待审批单”擅自接待的,不予补办理“公务接待审批单”,视作私人接待,不予报销。

(五)接待原则上安排在机关食堂用餐,接待重要领导或来宾的用餐标准由分管主任临时视情况另定。

(六)报销程序:由经办人员办理报销手续,经分管主任签章,各部门财务或财政局审核,报分管主任批准。

第八条 严禁区内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用公款互相请吃请喝。

第四章 公款出差学习管理

第十条 规范出差学习活动

(一)实行干部出差学习审批备案制。由经办人员填写会议及旅差登记单后,报分管主任批准方能生效,并作为报销时的凭证。

(二)各单位一律不准借学习考察名义用公款组织干部职工外出旅游。

(三)单位和党员干部不得用公款组织和参与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外出参观、学习、考察等活动。

(四)各单位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 第十一条 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公款出差学习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干部职工因私出差学习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违规组织公款旅游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不按规定报批备案并借机安排旅游项目的,费用及后果由个人自负。

第十三条 按规定审批备案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中擅自安排旅游项目的,旅游项目费用由个人承担,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公务用车管理、公务接待管理、公款出差学习管理由党政办“三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公经费是什么 第四篇_三公经费管理规定

岳阳县坚持厉行节约规范“三公”经费

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款参观学习和出国(境)考察(简称“三公”)的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巩固我县治理“三公”经费工作成果,推进“三公”经费管理的长期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三公经费是什么】

第一条 每年年初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三公”经费详细预算,并将预算报告报县廉洁自律办公室审批,年终实行监督检查。公务接待经费实行限额制。凡超出预算审批和限额的,超额部分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全额收缴县财政作为扶贫帮困资金。

第二条 “三公”经费开支实行公示制。每年年末各单位将该年度“三公”经费开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纳入财政预算的“三公”经费单笔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章 公务车辆管理

第三条 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配备用于非营利活动的载客汽车。

第四条 公务车辆配备

(一)严格实行定编管理。

(二)公务车辆的配备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

(三)不准将在编的公务车辆擅自转让或变卖。

第五条 公务车辆购置。各单位凡申请新购或报废更新公务车辆,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使用不满8年或行驶里程未超过40万公里的,不得申请更换新车。

第六条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一)各单位领导干部只准使用其任职单位的在编车辆,不准使用非任职单位的车辆。领导干部工作异动时,不得“车随人走”。

(二)因机构改革,单位合并或撤销时,其所有车辆一律交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统一调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三)公务车辆只能使用于公务活动。

(四)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定点保险。

(五)各单位要严格规范公务车辆维修管理。

(六)任何单位不准长期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的车辆,不准擅自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赠予的车辆。

第七条 严禁公车私驾私用。领导干部一律不准用单位的公务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一律不准擅自驾驶公车;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一律不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等非公务活动。

第八条 政法机关车辆管理按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 对违反公车管理的处理

(一)凡超编、超标准配备的车辆一律由县公车管理领导小组统一收缴,交县财政局国资办处置。

(二)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或利用职权借用车辆擅自驾驶的,或者无证驾车、酒后驾车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由县纪委、县监察局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以上处分;是市管干部的,由县纪委、县监察局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造成车辆丢失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除对相关责任人从严处理外,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十条 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

第十一条 单位公务接待实行限额制,年度公务接待费用不得超过限额标准。凡超过限额标准的,超额部分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全额收缴县财政作为扶贫帮困资金,超标严重的单位全县公开通报,并给予相关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单位日常会议、公务接待实行食堂就餐制,严禁发整包烟,工作日午餐一律禁止饮酒;乡镇和有独立院落的部门单位必须建有食堂,鼓励相关单位整合资源联合办食堂;不能回家就餐的县级领导干部、乡镇和部门干部除重要接待活动外应当在食堂就餐。

第十三条 县级会议或其他大型会议就餐及住宿地点实行公开招投标,费用标准按中标价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四条 严禁县内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用公款互相请吃请喝,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本县行政区域以外来客的接待、重要外事和招商引资及项目签约等重大活动实行定点接待,不能到单位负责人亲友经营的场所消费。消费实行现金支付,并于开支后的一周之内报帐。

第十六条 县级领导干部和县直部门干部到乡镇开展工作需要就餐的,必须在乡镇机关食堂,同时尽量减少陪同人员,并按每桌不超过150元的标准开支;县级领导干部、县直部门干部和乡镇干部到村组开展工作原则上不到村组就餐,遇特殊情况需要在村组就餐的,要按实支付伙食费。乡镇、村组非午餐接待用酒只能用啤酒或本地产的粮食酒。

第十七条 接待中央、省、市来客按照县委、县政府规定的接待标准执行。

第四章 公款参观学习和出国(境)考察管理

第十八条 规范出国(境)考察和外出参观学习活动

(一)实行党员干部出国(境)考察和外出参观学习审批备案制。出国(境)考察和外出参观学习必须先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并严格按程序办理。执行党员干部出国(境)登记备案制。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必须按省、市、县的有关文件规定,到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履行备案手续。公款外出参观学习必须将团组和个人往返时间、线路、学习考察内容和经费数额报县廉洁自律办公室(设县纪委党风廉政室)备案。

(二)各单位一律不准借学习考察名义用公款组织干部职工外出旅游。

(三)单位和党员干部不得用公款组织和参与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外出参观、学习、考察等活动。

(四)各单位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

第十九条 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因公出国(境)考察和外出参观学习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和外出参观学习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违规组织公款旅游的,全部费用由个人承担;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不按规定报批备案并借机安排旅游项目的,全部费用由个人自负。对前述活动的组织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或以上处分,并追究单位相关领导责任。

三公经费是什么 第五篇_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XX局“三公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局(以下简称省局)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有效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三公”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局机关,XX分局和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三公”经费是指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

第四条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部门预算编制政策,合理编制“三公”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支出。

第五条 严格“三公”经费监督,及时公开“三公”经费预算、决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省局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开展一般公务活动和安全监察执法所配备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安全监管监察用车。

第七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是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包括车价、相关税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

桥费、保险费、停车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经费使用实行统筹规划,预算总额控制。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准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编制购置经费预算;参照核定的编制数及定额标准,编制运行维护经费预算。

第九条 公务用车购置严格执行“先审批、后采购”制度。公务用车购置方案由省局办公室提出,经局长办公会意见同意后,由办公室、科技装备处、财务处、纪检组监察室共同组成采购小组,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标方式统一采购。

第十条 加强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险、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运行费用的单车核算,定期考核分析单车费用支出情况,有效控制和降低单车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得进行装饰和增配,确有必要进行装饰和增配的,要严格控制在购置价格2%以内,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通过政府采购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通过专用徽通卡支付过路过桥费。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程序:

购置费按照招标采购价格,经局长审批后,由财务处根据预算资金渠道统一支付。

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由办公室根据单车消费情况,适时适量进行充值,经财务部门审核、局长审批后转账支付。

维修费每季度结算一次,由办公室统一核算,经财务部门审核、局长审批后转账支付。

保险费按照招标采购价格,经局长审批后统一支付。

零星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洗车费等杂费,由驾驶员填单,经办公室审核,财务部门审批,按月打入报销人工资卡。

安全行车奖励由办公室统计安全行车里程,提出奖励方案,经局长审批后,按月打入驾驶员工资卡。

第三章 公务接待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由财政预算核定,确因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费实行预算总额控制、只减不增,严格审批、限额报销。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职工食堂按规定的标准安排。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费支出程序:

(一)在职工食堂安排的公务接待用餐,办公室按月统计用餐人次,财务部门按桌餐100元/人、自助餐20元/人的限高标准核算,列入公务接待费。

(二)在定点饭店安排的公务接待用餐,办公室按月结算,经局长审批后转账支付。

(三)在定点饭店之外安排的零星公务接待用餐,经办人

凭有效发票在限额内据实报销。【三公经费是什么】

第四章 因公出国(境)费

第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费是指由财政预算核定,用于出国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会议以及政府间合作项目等活动的经费,包括国际旅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国际会议注册费、翻译费、个人零用费、培训费、境外保险费、办理护照、签证的费用。

第十九条 人事培训处根据总局出访、考察、出国培训等出国(境)任务计划及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提出省局出国(境)任务计划,经省局党组会研究后报总局审批。

第二十条 出国(境)任务计划的经费预算不得超过当年财政核准的出国(境)经费预算控制数额。财务处按照总局批复的出国(境)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经费支出。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下级单位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第二十二条 出国(境)费支出程序:

(一)接到总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出国(境)费缴费通知后,人事培训处提出审查意见,经局长审批后,由财务转账支付。

(二)出国(境)人员回到单位一周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出国(境)前后在国内发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等费用,并附总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开具的出国费发票。出国(境)期间发生的国际旅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等各种费用不再报销。

第五章 “三公”经费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三公”经费按规定预算科目列支。不得在“其它支出”科目列支“三公”经费,不得在培训费中列支出国培训费,不得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接待住宿费、用餐费除外)。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定期统计分析“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局长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经过总局财务司审查批准的“三公”经费当年预算和上年决算,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财务信息栏目,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格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负责省局“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各监察分局、安全技术中心应在子站及时公开省局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决算信息。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财务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应当适时开展“三公”经费专项检查。发现违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的,省局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公经费是什么 第六篇_三公经费公开制度

三公经费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简称“三公经费”)的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推进“三公经费”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按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关要求,开展“三公经费”公开制度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是建立健全三公经费公开制度,明确公开内容。要以公开制度为准绳,明确公开的方式、公开的程序、公开的内容等,对于公开的经费内容、数据应该是严谨的、真实的。二是加强教育、学习,提升干部思想素质。让干部们都意识到公开三公经费的重要性:公开三公经费是群众信任的一个良好开端,将财政阳光透明的放在群众面前,让群众知晓花了多少钱,为百姓办了多少事,消除群众的疑虑,塑造良好形象。三是形成切实可行监督机制,有效避免“花架子”、“走过场”等形式主义。三公经费公开作为一个制度体系,最后环节在于监督机制,要形成切实可行的监督机制,可以从探索成立多部门督查机制、拓宽群众知晓覆盖面、渠道等方面入手。

三公经费是什么 第七篇_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XX局“三公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局(以下简称省局)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有效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三公”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局机关,XX分局和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三公”经费是指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

第四条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部门预算编制政策,合理编制“三公”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支出。

第五条 严格“三公”经费监督,及时公开“三公”经费预算、决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省局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开展一般公务活动和安全监察执法所配备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安全监管监察用车。

第七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是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包括车价、相关税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停车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经费使用实行

统筹规划,预算总额控制。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准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编制购置经费预算;参照核定的编制数及定额标准,编制运行维护经费预算。

第九条 公务用车购置严格执行“先审批、后采购”制度。公务用车购置方案由省局办公室提出,经局长办公会意见同意后,由办公室、科技装备处、财务处、纪检组监察室共同组成采购小组,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标方式统一采购。

第十条 加强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险、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运行费用的单车核算,定期考核分析单车费用支出情况,有效控制和降低单车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得进行装饰和增配,确有必要进行装饰和增配的,要严格控制在购置价格2%以内,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通过政府采购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通过专用徽通卡支付过路过桥费。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程序:

购置费按照招标采购价格,经局长审批后,由财务处根据预算资金渠道统一支付。

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由办公室根据单车消费情况,适时适量进行充值,经财务部门审核、局长审批后转账支付。

维修费每季度结算一次,由办公室统一核算,经财务部门

审核、局长审批后转账支付。

保险费按照招标采购价格,经局长审批后统一支付。【三公经费是什么】

零星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洗车费等杂费,由驾驶员填单,经办公室审核,财务部门审批,按月打入报销人工资卡。

安全行车奖励由办公室统计安全行车里程,提出奖励方案,经局长审批后,按月打入驾驶员工资卡。

第三章 公务接待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由财政预算核定,确因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费实行预算总额控制、只减不增,严格审批、限额报销。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职工食堂按规定的标准安排。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费支出程序:

(一)在职工食堂安排的公务接待用餐,办公室按月统计用餐人次,财务部门按桌餐100元/人、自助餐20元/人的限高标准核算,列入公务接待费。

(二)在定点饭店安排的公务接待用餐,办公室按月结算,经局长审批后转账支付。

(三)在定点饭店之外安排的零星公务接待用餐,经办人凭有效发票在限额内据实报销。

第四章 因公出国(境)费

第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费是指由财政预算核定,用于出国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会议以及政府间合作项目等活动的经费,包括国际旅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国际会议注册费、翻译费、个人零用费、培训费、境外保险费、办理护照、签证的费用。

第十九条 人事培训处根据总局出访、考察、出国培训等出国(境)任务计划及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提出省局出国(境)任务计划,经省局党组会研究后报总局审批。

第二十条 出国(境)任务计划的经费预算不得超过当年财政核准的出国(境)经费预算控制数额。财务处按照总局批复的出国(境)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经费支出。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下级单位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第二十二条 出国(境)费支出程序:

(一)接到总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出国(境)费缴费通知后,人事培训处提出审查意见,经局长审批后,由财务转账支付。

(二)出国(境)人员回到单位一周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出国(境)前后在国内发生的交

通、住宿、伙食补助等费用,并附总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开具的出国费发票。出国(境)期间发生的国际旅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等各种费用不再报销。

第五章 “三公”经费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三公”经费按规定预算科目列支。不得在“其它支出”科目列支“三公”经费,不得在培训费中列支出国培训费,不得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接待住宿费、用餐费除外)。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定期统计分析“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局长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经过总局财务司审查批准的“三公”经费当年预算和上年决算,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财务信息栏目,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格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负责省局“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各监察分局、安全技术中心应在子站及时公开省局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决算信息。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财务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应当适时开展“三公”经费专项检查。发现违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的,省局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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