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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考试管理办法

时间:2018-05-16   来源:学生随笔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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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篇_中学考试管理制度

考场规则

一、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籍、报纸、笔记本、纸张、计算器、计算尺、传呼机、手提电话、文曲星、电脑词典等电子学习工具进入试室,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圆规、三角尺等。

二、考生在考前15分钟进入试室,对号入座。

三、迟到30分钟不准入场,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提前交卷。

四、考生答题,除答题卡按规定使用专用铅笔外,其余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在规定的空格内,字迹要工整、清楚。答题不得书写在非指定位置和草稿纸上。

五、考生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员询问。但不涉及试题内容,如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缺页、空白等,可以举手示意,待批准后询问。监考员应公开回答。

六、考生得到试卷后,首先在试卷、答题卡规定的地方填(涂)写姓名和考号。在试卷、答题卡的其它任何地方不得写姓名、考号或作标记。违者试卷、答题卡作废。

七、考生在试室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答卷,不准有夹带、传递、换卷、冒名顶替、以任何形式给他人作暗示等,以及其它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八、考试结束铃一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按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的顺序整理好,并将反扣在桌面上,双手放置桌下,待老师收齐试卷、答题卡后方可离开试室。

九、违反以上规则者,以作弊论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试卷作废、取消考试资格、取消考试成绩。

监考员守则

一、监考员在每科开考前2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签到并领取试卷,核对科目无误后签收。

二、考前15分钟组织学生进入试室,并要求学生把相关的书籍资料全部收好或放在指定位置,组织学生学习《龙城初级中学考场规则》,逐一分发草稿纸、答题卡及试卷,指导学生正确填涂姓名、班级、考号,并在黑板上写明考试科目、时间、试卷页数等。

三、监考员在试室内不准从事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看题、做题和闭目养神等。

四、监考员要认真组织好考试,严格监考,杜绝防范考生各种形式的作弊现象,如实填写考场记录。

五、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结束铃响后,应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收卷点齐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

六、每场考试结束后,监考员要对试室全面清查干净,关好灯、风扇、门窗才能离开。监考员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考场记录表》交验卷员验收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务办公室。 监考员工作程序

一、考前20分钟,监考员到保密室领取试卷、答题卡及草稿纸,作好监考准备。

二、考前15分钟,组织学生进入试室对号入座。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清点试卷份数,做好发卷准备,并在黑板上写明考试科目、时间、试卷页数。

三、考前10分钟,监考员发放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并指导考生在试卷密封线内和答题卡上指定的位置正确用笔填涂姓名、考号。监考员应仔细检查每位考生在试卷、答题卡上填涂的考号、科目是否正确,对于错写错涂的,必须令其当即改正。

四、考试开始铃响,才允许考生答题。监考员在试室讲台上注意考场纪律,认真监考。

五、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员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六、考试结束铃响后,监考员立即宣布停止答卷,收齐试卷和答题卡后,考生方可退出试室。收试卷、答题卡时按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缺考的用红笔写好考号,放在相应位置。

七、监考员清点试卷、答题卡无误后,认真填写好《考场记录》,然后检查试室是否有遗留物品和试卷等,最后关闭灯、风扇、门窗。八、监考员必须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考场记

录》交验卷组人员验收,验收无误后,方可离开。试卷保密制度为了做好考试的保密工作,确保万无一失,特制定考试保密制度:一、命题人员不得将试题及标准答案向他人泄漏,不得在同一本参考资料上出大量题目,不得向命题科目的师生借阅参考资料,不得在办公室公用电脑上打印试题。二、油印人员印刷试卷时不得有其他人在场,必须关门印刷。印刷完的试卷须马上送往保密室。油印剩余的蜡纸和废卷须当场销毁。三、分卷人员在保密室分卷,分卷后的余卷和废卷由教学处处理,不得将试卷带出保密室。四、存放在保密室的考试试卷及标准答案必须锁在保险柜内,并要锁好柜门,锁好保密室铁门。五、各备课组评卷时必须保管好试卷,不得丢失。六、中考或其他国家级考试,应建立保密值班制度。七、考试保密工作事关重大,实行责任追踪制。关于阅卷的有关规定一、阅卷按“集中、流水”进行。二、阅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得拖延。三、在集中地点阅卷,不得私自带出他处阅卷。

四、阅卷时备课组统一使用正分或负分的计分方法。五、各备课组阅卷前必须填写好《试卷流水评卷情况登记表》交年级,年级统一上交教学处;同时不得私自决定调整分数,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需呈报教学处批准。六、分数要尽量细化,计算题要分步骤计分,不得将几大题笼统写成一个分数;各大题的分数统一写在固定位置上。七、阅卷要严谨、认真,避免漏改、错改或合分不准确。八、阅卷完毕后各备课组要对试卷进行复查,确保阅卷质量。

九、实行阅卷追踪责任制,若出现阅卷错误,将进行追踪,细究责任。

中学生考试管理办法 第二篇_中学考试制度

新 钢 中 学

2014.9

新余市新钢中学考试制度

考试是检测教学效果、调节教学行为、促进学生学习的重要手段,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为加强考试管理,规范考试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考试的说明:每学期学校组织阶段性检测、期末两次考试,由教导处组织实施。

二、考务工作

1、考务准备:考务会前由教务处组织,各年级部编排考场,做到同年级学生单人、单桌、单行,并打印座号通知单。

2、考试前一天由教务处会同年级组召开考务会,布置考试有关事宜,分发座号单及有关用品。

3、每场考试前,审查试题,如发现问题或有需要向监考老师交待的问题,于开考前监考老师领取试卷时向监考老师交待清楚。

4、考试开考前20分钟监考老师到考务组领取试卷,接受主考指导。迟到者,按上课迟到的有关规定处理。

5、开考前5分钟开始分发试卷,不得提前或滞后。试卷分发完毕后,指导学生填写班级、考场号、姓名、座号及涂卡和交待有关问题(学生不填上述内容,监考老 师要负一定责任)。开考铃响过后开始答卷。

6、在黑板上写明“本场考试科目××,共×张×页×大题”,提醒学生检查试卷有无少页、缺损或漏印。

7、考生桌面上只准摆放与考试有关的文具,不得带书本、纸条和其它通讯工具入场,违者属舞弊行为。考试中考生不得交头接耳,偷看或让人偷看答卷。不准传递 纸条或手机短信,不准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让他人抄袭答案,上属行为属严重舞弊行为。

8、命题教师及时到各考场巡回指导,解决与试题有关事宜。完成巡视指导任务后到考务办公室待命。

9、监考期间,各监考老师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随意走出考场,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中学生考试管理办法】

10、考试结束铃声或哨声响过,立即停止答题。监考老师不得

随意延长考试时间。监考老师将试卷收齐,清点份数,并按座号从

小到大排列整齐,及时送交考务办公室验收装订。

11、试卷装订要求:试卷验收后方可装订,有标准封头时,按

孔下针,按虚线走线。封头不标准时,要求均匀走针(不少于9针)。

不能缺份、缺张、颠倒顺序、 颠倒头尾。第二次验收后贴上封条。

12、如发现学生有作弊行为,要向主考通报,不得隐匿。

13、考试结束后,当考科目备课组长到考务办公室领取待评试

卷。

14、对作弊学生,当科考完后即进行处理将结果及时通报

三、评卷工作

1、评卷前要在备课组长组织下先研究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

后分工评卷。评卷一律实行流水作业。评卷老师要严守评卷纪律,

严格执行统一的评分标准,不得撬看密封线内学生姓名。

2、评卷时注意爱护学生试卷,不得随意涂画,更不准将试卷

随意丢放。丢失试卷者属重大教学事故,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3、考试全部结束后,教导处统一组织阅卷。

4、试卷分发后如发现合分有误,应将有误原卷收齐由备课组

长统一改动,并签字交教导处更正。

5、评卷完毕后,任课教师及时作出试卷分析,及时讲评试卷,

查找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或调整教学方法

6、试卷讲评后,要求学生完成满分卷并上交检查。

四、成绩统计

教务处负责统计、分析。考试实行ABCD等级制,超过90%的为

A(语文、政治超85%),75%-89%为B,60%-74%为C,59%以下为D。

A级为优秀,C以上为及格,D级以下为不合格成绩为零或不及格的

科目,统一组织补考,成绩计入档案。学生学籍档案成绩由教务处

审阅后按教务处的统一布置填写。 注:上述各项适用于阶段性检测、

期末大型考试。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教导处。

中学生考试管理办法 第三篇_中学生学分管理条例

中学生学分管理条例(试行)

为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学习需要,充分落实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全面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推动学校教育理念的全面落实,特制定本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学分制是学校量化评价中学生学业水平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实行学业奖励及学生升留级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 各任课老师必须坚持规范、真实、有效、及时的原则,认真仔细的做好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只适应于中学生学业水平的评价。

二、课程分类

第四条 根据课程性质不同将其分为四大类,各类课程及所包含的学科如下:

(一)一类文化课程:包括语文、数学、英语三门学科。

(二)二类文化课程:包括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六门学科。

(三)必修技能课程:包括体育、音乐、美术、电脑等。

(四)选修课程:指选报的特长俱乐部课程,每学期最多选修两门特长课程。

三、学分的分类及分配

第五条 学分以学期计算,根据课程类型不同,将学分分为基础学分和奖励学分。

第六条 基础学分是指修完每学期所学课程后,其学业水平达到最低要求时所计学分,未达最低要求时,该学科不计学分。

各类课程基础学分分别为:一类文化课程每门学科基础学分为5分,二类文化课程、必修技能课程及选修课程每门学科基础学分均为3分。

第七条 奖励学分是指某课程的学业水平已达到较高程度时所奖励的学分。每门课程的奖励学分根据其优秀成度分别奖励1分、2分或3分,其中一类文化课程每学科最高奖励学分为3分,其他类课程每学科最高奖励学分为2分。

四、文化课程基础学分的评定

第八条 各门文化课程均应进行闭卷考试,考试均采用百分制或折合成百分制,每学期每门文化课的考试包括期末考试、期中考试、平时考试。

期末考试及期中考试由部门统一命题、统一组考、统一评卷及统分。

平时考试包括单元考试、月考等,由任课老师或备课组命题,自行评卷和统分。

第九条 每学期结束后,各任课老师按期末考试、期中考试、平时考试成绩4:3:3的比例计算出本学科期评分。

平时考试成绩的折算办法由各学科组确定并报部门备案。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方能获得该门文化课程基础学分:

(一)学科期评分不少于60分。

(二)学科期评分位于年级排名95%以前。

五、必修技能课程及选修课程基础学分的评定

第十一条 必修技能课程及选修课程基础学分由任课老师(教练)评定,其评定办法由学科组(俱乐部)根据学科特点制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该门课程基础学分:

(一)全学期到课率低于70%者。

(二)非身体原因,其技能考核未达到本门课程基本要求者。

六、奖励学分的评定

第十三条 一类文化课程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按下列标准计奖励学分:

(一)期末考试或期中考试成绩排名进入年级前30%、或期末考试和期中考试成绩排名均进入年级前40%,可计奖励学分1分。

(二)期末考试或期中考试成绩排名进入年级前20%、或期末考试和期中考试成绩排名均进入年级前35%,可计奖励学分2分。

(三)期末考试和期中考试成绩排名均进入年级前15%,可计奖励学分3分。

第十四条 二类文化课程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按下列标准计奖励学分:

(一)期末考试或期中考试成绩排名进入年级前20%、或期末考试和期中考试成绩排名均进入年级前35%,可计奖励学分1分。

(二)期末考试和期中考试成绩排名均进入年级前15%,可计奖励学分2分。

第十五条 技能课程及选修课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按下列标准计奖励学分:

(一)经任课老师指导参加与本课程有关的各项比赛获奖,或参加与本课程有关的专业考级获等级证书,或经任课老师认定其与本课程有关的技能已达到较高水平,该课程计奖励学分1分。

(二)经任课老师指导参加与本课程有关的各项比赛获自治区及国家级奖励,或参加与本课程有关的专业等级考级其等级达中高级,该课程计奖励学分2分。

同门课程、同类奖励及证书不重复计奖励分。

七、学分的管理

第十六条 每学期课程学习结束后,由各任课老师填写好《学生课程学习评价表》及《班级课程学习评价统计表》,以纸质与电子版两种形式交部门,再由部门审核并进行学期学分确认和统计。

每学期各课程学分由班主任录入《学生成长记录》。

第十七条 升级学分、获奖学分及实修学分。

(一)升级学分:每学期所开设的一类文化课程、二类文化课程与必修技能课程的基础学分之和即为升级学分。

(二)获奖学分:升级学分加上一类文化课程、二类文化课程的最高奖励学分之和即为获奖学分。

(三)实修学分:学生所获得的各类课程学分之和即为实得学分。

第十八条 全学年两个学期实得学分之和不低于两个学期获奖学分之和的初一、二年级学生计发3000元学分奖学金。全学年两个学期实得学分之和不低于两个学期获奖学分之和的初三年级学生就读本校高中减免高中三年学杂费。

第十九条 全学年两个学期实得学分之和低于两个学期升级学分之和的学生不能升入上一年级就读。中途插班学生以学期代替学年。

初一、二年级的第一学期结束后,学期实得学分低于学期升级学分的学生,学校将向家长与学生寄发书面留级警告。

八、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从2013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校长室。

中学生考试管理办法 第四篇_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

鲁教基字〔2009〕18号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过程管理,推进考试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推动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过程管理,推进考试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推动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当前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考试工作的基本依据。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并进行监督指导;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检查落实及统筹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第三条 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深化课程改革和考试管理改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普通中小学考试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许可、由学科教师实施的学科课程的单元测验,义务教育阶段的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初中学生学业考试,高中阶段的模块(学分认定)考试,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高考模拟考试。

第二章 目标与原则

第五条 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工作的基本目标是:

建立严格的考试管理机制,制定科学的考试管理办法,规范考试的组织主体,明确考试的范围与类别,优化考试的命题与方式,控制考试的规模与次数,最大限度地发挥考试的积极作用,正确运用考试结果。

充分发挥考试的诊断发现、改进矫正、激励导向功能,引领学校、教师、家庭、社会树立正确的考试观、质量观、人才观,关注学生学习兴趣、态度、方法与习惯培养,使学生获得积极的生命体验,促进学生“勤奋学习、快乐成长、全面发展”。

第六条 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基础性原则。根据教育内容和目标,遵循学科特点与学生心理发展规律,科学考察学生的学习素养、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等,准确反映教与学的过程和现状,为改进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决策提供依据。

发展性原则。中小学考试要树立为促进学生发展,改进教学服务而测量的观念,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而且要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的潜能,了解学生发展中的需求,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促进学生在原有水平上得到提高并积极主动地发展。

开放性原则。中小学考试要全面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考试形式要多样化,考试内容要多元化,提倡实施开放性考试。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科学揭示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学习与发展水平,充分反映学生的实践活动和研究性学习成果。

第三章 考试类别、内容与形式【中学生考试管理办法】

第七条 考试类别

学科单元测验属于教学过程中的诊断性考试。由任课教师或教研组进行命题(也可采用学生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每个学科每个单元可进行一次测验。

义务教育阶段期中考试、期末考试。义务教育阶段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是一种阶段性考试,由学校组织进行。义务教育阶段的期中考试(小学不组织期中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中间;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末放假前一周。试题由学校命制。 初中学生学业考试。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同级教研机构命题,省教研室可提供样题。

高中阶段模块考试(学分认定考试)。普通高中各门课程按模块设置,采用学分管理。在每个模块学习结束后进行的考试称为模块考试,同时也是学分认定考试,由学校自行组织,试题由学校命制。对不及格的学生,每次考试后要在适当时间安排补考。

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由省教育厅组织,省教研室命题。

高考模拟考试。高中三年级下学期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统一组织一次高考模拟考试。

第八条 考试(考查)科目

小学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考查科目为科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音乐、美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地方课程、学校课程。

初中阶段考试科目为思想品德、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考查科目为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地方课程、学校课程。

高中阶段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测试)、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信息技术、通用技术。考查科目为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学校课程。

第九条 考试(考查)形式

鼓励采用开卷考试、实验操作、听力测试、辩论、情景测验、成果展示、小论文以及面试答辩等多种考试、考查方式。重视过程诊断反馈与期末考试相结合;规定内容与自选内容相结合;书面测试与口头测试、动手测试相结合;学科测试与特长测试相结合;免考与重考相结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考试命题

考试命题要严格依据国家学科课程标准,在考查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注意考查学生灵活运用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能力,准确反映学生的学习程度。

各级教研机构要加强考试命题的研究,负责对学校命题的指导、审查、监督和管理,并在考试后及时进行命题质量分析。教研机构要加强自身命题的管理与质量分析,并根据考试情况及时写出命题质量分析报告。学校要建立命题、审题制度。对于日常考试,学校可采取教研组或备课组集体命题、专家审题等方式,也可由学生自主命题,充分发挥学生在考试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试题命制要结构合理、题型灵活、难易适中、分量适宜,杜绝偏题、怪题。 第十一条 考试实施

除学科单元测验外,考试试题的印制、保存、传送要采取保密措施,合理设置考点、考场,根据考试的需要安排监考人员。有条件的学校可开展无人监考的实践,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优良品质。考试的组织者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考试组织或实施细则,细化考试环节和流程,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平稳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 试卷评阅

各学校应周密安排试卷评阅工作,评阅前要审查试题答案的准确性、合理性,并进行试评,统一标准后再行正式评阅。试卷评阅应坚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宽严适度,始终如一的原则。要加强对主观试题、开放性试题的阅卷质量管理,建立相应的监测制度。

第十三条 考试结果呈现

学科单元测验实行无分数评价。义务教育阶段的考试成绩以等级形式呈现,学业考试提倡实行等级评价(一般为优秀、良好、及格、待及格或A、B、C、D四个等级);高中模块考试(学分认定考试)以学分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以等级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高考模拟考试可用分数表达。

第十四条 考试结果运用

考试成绩应单独反馈给学生,并作为考察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依据,及时准确的记入学生成长(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学校和教师应对考试结果进行认真分析,了解学生知识掌握和能力发展情况,反思矫正日常教育教学的得失,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排队并公布名次,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地区、学校排队并公布名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学校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或奖惩教师和学生的主要标准。

第五章 考试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规范各种学科竞赛、考级等活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划片招生,不得举行和变相举行选拔性考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任何统一考试、竞赛或其他考级考试等活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照自愿原则参与社会证书、等级认定考试所获得的奖励与证书,可作为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内容记入学生成长(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但不得作为刚性指标量化赋分与升学挂钩。普通高中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与学科竞赛有关的有偿补习、培训辅导等活动。普通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除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以外的任何考试和培训。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中小学校不得以教育质量监测等名义组织学生进行统考。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中小学贯彻本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把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地区与学校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与评选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验收规范化学校、教学示范学校以及评先选优等结合起来。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教研机构,要将贯彻落实本规定作为教育督导和教育教学评估的重要指标,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督导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纳入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管理的重要内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学校和个人,要按照省教育厅规范办学行为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中学生考试管理办法 第五篇_大坡中学考试管理制度

大坡中学考试管理制度

为规范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种考试,严肃考试纪律,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使考试工作取得预期效果,依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实行)》为依据,制定本制度。

一、考试规定:

学校每学期组织期中、期末两次考试,未经上级教育部门批准,不参加任何统考、竞赛活动。单元考试由各任课教师自行组织,不公布学生成绩、不排名次,不把考试成绩作为考核教师的主要依据。

二、考试组织

(一)教导处

1.教导处负责各年级期中、期末考试以及八年级结业考试和九年级模拟考试等项目考试的统一安排、调度。包括考场的设置、编排,考号的确定和监考、阅卷教师的安排。

2.教导处安排专人分卷、收卷、录分。录分教师对所录分数的正确性负责。其他教师不得擅自改动所录分数。如有差错,须经教导处同意,方可改动。

(二)班主任

3.各班班主任须根据教导处通知在考前及时把本班人数及桌椅等情况报教导处,并亲自到教导处核对学生名单。

4.各班班主任须在考试前一天布置好本班考室并向学生讲清考试的具体要求,把考场、考号等有关事宜向学生讲清楚。

三、教师规范

(一)监考规范

5.监考教师要严格遵守考试时间,至少应当在开考前10分钟到教导处领取试卷,在开考前5分钟到达应到考场。考试终了铃响,立即收卷,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更不得提前收卷,或催促考生提前交卷。

6.首科考试监考教师须在开考前20分钟进入考场、负责检查、核对考室各项安排,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整改。

7.监考教师须在考生答卷前提醒考生认真填写卷头,要求考生把考号、班级、姓名等项目工整书写在指定位置。

8.期中、期末考试每考场要保证2人同时监考,不得互相替班。

9.监考教师在考场内不得闲谈、不得看与本场考试无关的材料。遇有考生提问,应予以妥善处理。

10.监考教师要按考号顺序由小号到大号认真收卷,规范装订。遇有缺考,把试卷订在与该考生考号相应位置,不准出现串号、错订、反订现象,更不得漏收试卷。

11.监考期间,监考教师要对所监考场的物品管理、卫生管理负责,督促考生把废纸、包装袋等垃圾物带走。

12.负责考试期间纪律管理的教师要及时到位,认真管理学生,制止任何在考场附

近逗留、喧哗等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行为。

13.与考试无关人员,特别是有关任课教师,未经允许,不准进入考场;必要时,经有关领导或教导处允许,可进入考场作适当说明,但不得提示试题解法。

14.考试期间,各班班主任要安排学生正常值日,保持楼内外分担区卫生。

(二)阅卷规范

15.期末考试由教导处统一安排教师阅卷或异校交换阅卷。学校统一评卷时,期中考试由本年级本学科任课教师阅卷,期末考试由本教研组教师阅卷。根据实际需要,九年级月考、模拟考试、由本学科任课教师共同阅卷。异校交换阅卷,学校对交换学校做好保密工作。

16.期中、期末考试阅卷时,原则上以参考答案为主,如发现参考答案有误,须向相关人员请示、汇报,再作处理。

17.试卷中考生所做答案的正误应有规范的批阅符号,得分、减分须使考生明白。

18.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阅卷任务。阅卷期间,不得把试卷拆封。

19.阅卷过程中,任何教师不得干扰其他教师阅卷;阅卷教师也不得主动将所阅试卷提供给他人。

20.试卷总得分须认真计算、核查,确保准确无误。

21.期中、期末考试,阅卷教师应在指定位置签名。

22.期末考试,录完分的试卷由教导处保存备学校抽查。

23.学校抽查试卷时,如发现漏判、错判等现象,差多少分全部试卷均增(或减)相应的分数。

24.任课教师对阅过的试卷有疑问,可向教导处申诉,但不得擅自更改。学校将视具体情况进行复查。

四、考生规范

25.考生要遵守考场纪律,进入考场后要保持肃静。要按考号入座,不得随意串座。要尊重监考教师,服从指挥,严禁顶撞监考教师等现象的发生。

26.考生要保证考试作息时间,不得迟到。开考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不得提前交卷。

27.考生进入考场后须将所带书包等非考试必需品放在教室前面指定位置,不得带入座位。

28.考场上,考生不得做出任何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行为,如把相关书籍、资料带在身边,不得做与考试无关的动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

29.考生须在答卷前工整填写卷头。考号、班级、姓名一律写在试卷左上方指定位置,不得漏填。

30.考生须珍惜任课教师的辛勤劳动,以严肃认真的态度认真答卷。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可举手向教师询问。

31.考生不得把考卷带出考场。

32.考试完毕,考生须安静离开考场,不得在楼内逗留,不得在一楼附近活动、喧哗。

33.考试期间,考生须爱护所在考场备品,保持卫生。

五、责任追究

34.教师在监考、阅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大坡中学教师量化考核条例》处理。

35.学生在考试过程出现的问题,根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日照市岚山区大坡中学

附:大坡中学学生考试纪律要求和违纪与舞弊处理规定【中学生考试管理办法】

1、学生考试必须在指定试场的规定位置就座,否则扣操行积分2

分。

2、期中、期末或学校统一组织考试,提前交卷者扣操行积分2分,其它年级考试时间未到,要迅速离开试场20米以外(教学楼上的考试不能在走道上停留)否则扣操行分2分;

3、在试场内就座时,首先应主动清理桌子内及桌子周围的东西(放在讲台上)不管是自己的东西还是别人的东西发现没有清理者,无论使用与否以违纪对待,扣除该科考试所得分的5%,扣操行分1

【中学生考试管理办法】

分。

4、在考试过程中有下例行为之一者,扣除该科成绩20%,扣操行分3分。 a.有夹带、包括试卷下衬任何书或纸张的。

b.左顾右盼、交头接耳,偷看他人答卷者。

c.在密封线外填写班级、姓名或做标记者。

d.下课铃响后继续答卷者。

5、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除该科成绩30%,扣操行分3

分。

a.抄袭他人答卷的;

b.有偷看课本、夹带资料等行为的;

c.试场内传递答卷的;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科成绩以零分计,操行记为不及格,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

告处分。

a.考试严重违纪、舞弊、顶撞老师、不服管教者;

b.试场内交换答卷者;

c.考试无故缺勤的;

d.考试期间撕毁试题或答卷的;

e.无故不交卷的或将答卷带出教室的。

7、期中、期末考试累记违纪两次者操行记为不及格,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8、期中、期末考试累计舞弊两次者操行记为不及格并给予违纪处分;

9、违纪、舞弊处理手续:

a.凡属违纪与舞弊行为,监考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记入试场记录表,考试结束后由教务主任审核批准。

b.违纪舞弊者张榜公布,所扣学科成绩由教导处在登记分数时统一处理。 c.违纪舞弊者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取消任何评优评模(包括评定奖学金)

资格。 d.凡根据本规定受处分者在全校集会(或升旗仪式)上通报处理决定。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处理规定

为了严肃纪律,搞好考试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各科任老师除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两次考试外,还必须认真地组织好单元章节测试,把好考试、评卷、通卷三关,因此对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如下:

①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量化考核分1分,并予以通报批评:

a.在考试及评卷过程中累计迟到两次者;

【中学生考试管理办法】

b.监考中不能很好的履行职责、看书、吸烟、打瞌睡或做与考试无关的事; c.评卷中错评、漏评、积分差错,错率在4%以上者;

d.装订与密封试卷不按规定操作,倒装、漏装或密封不严及有意作标记的; e.在命题、组卷、印刷及试题分发上出现较大差错者;

f.评卷中、擅自揭封、查询考生分数、更改评分标准的;

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量化考核分2分,并予以大会点名批评。

a.对舞弊考生知情不报,庇护掩盖的;

b.监考不负责任、致使试场混乱、试卷出现雷同的;

c.偷换涂改考生答卷,擅自改动考试成绩的;

d.在考试评卷过程中,无故缺勤者;

③有下例行为之一者扣量化考核分3分,并予以警告处分。

a.不负责任丢失记分表。

b.不负责任造成试卷泄密或造成试卷丢失的。

中学生考试管理办法 第六篇_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考核制度

长洪初级中学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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