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生美文 > 学生随笔 > 校车安全管理

校车安全管理

时间:2014-03-07   来源:学生随笔   点击:

【www.gbppp.com--学生随笔】

校车安全管理(一):校车安全管理制度2014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学校建立随车员制度,每车上有一名随车照管员,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的秩序和安全,随车照管员必须认真填写好随车记录。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2)不疲劳驾驶。(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8)接送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承担责任。①无照驾驶。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3)途中遇到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公安部门报案,并向学校及管理部门报告。

5、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

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包车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接送学生的情况下,进行维修(特殊情况例外)。

6、司机接送学生规定。

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在附近打电话通知家长,或者将学生送回学校。绝不可以让学生独自回家。

如有家长有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书,经学校同意方可更改。

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学生,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7、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除经常洗车辆,保持车厢内外清洁整齐外,也不准将车厢内的垃圾弃在停车场上。

(2)司机不得私下允许其他人(包括教职员工)搭乘校车,否则将按学校有关规定惩处。

8、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抽适当时机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它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

(5)司机发现所有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

(6)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7)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8)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9)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文明话。

(10)司机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

丰收乡第一中学

校车安全管理(二):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各部门主任为组员。

2.建立教师随车制度。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教师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教师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校车安全管理】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承担责任,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校车安全管理】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立即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5.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接送学生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主管人,由主管报告总务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方可。由主管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主管另安排检修。

6.司机接送学生规定: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在附近打电话通知家长,或者将学生送回学校。绝不可以让学生独自回家。

(2)家长不允许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

(3)接学生上学时,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学生,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7.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经常洗车辆,保持车厢内外清洁整齐,不准将车厢内的垃圾抛弃在停车场上。

(2)在接送学生期间,除学生或主管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机不得私下允许其他人(包括教职员工)搭乘校车,否则将按学校有关规定惩处。

(3)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必须即时呈交案发报告,按情况评估相关费用并由个人分担相应部分。

8.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校车安全管理】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学生载入加油站加油。

(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

(6)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方可出车。

(7)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8)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9)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0)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1)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12)司机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

(13)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学校,并说明原因。【校车安全管理】

9.驾驶员守则:

(1)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熟悉掌握车辆的性能,精通本职业务,遵守交通法规。

(2)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质,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爱业。

(3)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爱护车辆,爱护公共财物。

(4)负责随车物资、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换车时应做好移交手续和车况检查,交接不清的由双方共同赔偿。凡丢失损坏的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5)车辆的牌照、手续等一切证件,必须认真保管,由于丢失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6)做到安全行车,优质服务。遇到事故,肇事者应及时向领导报告。特殊情况可灵活处理。

(7)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私自动车;严禁私自将车辆交与他人或与他人换车驾驶;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私自改变行车路线。违者按学校制定的目标责任指标考核办法处理。

(8)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除贯彻上述规定外,还要做到: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不准把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不准驾驶与驾驶规定车型不相符的车辆;未按规定审检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车门、车厢没有关好,不准行车;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不准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者有其他妨碍行车的行为等。

10.司机遇投诉事项处理:

(1)对家长有礼貌,对学生有爱心,若遇无理家长,亦需耐心聆听,并尽量克制自己,避免与家长发生争执,事后可将事件告知学校。

(2)司机若遭到家长投诉,必须及时报告校车管理领导小组。

(3)应熟悉每位接送学生家长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长接学生,要提高警觉,并向

学生证实接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况下,不可以让其接走学生。

校车安全管理(三):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校车服务公司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

(目的)【校车安全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接送学生运输车辆运输(以下统称校车)安全管理,保证专用校车、接送学生运输安全,保障乘坐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府文件,结合校车公司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范围)

第二条 经教育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政府指定的其他相关部门审核同意、许可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机构及政府规定所需检验的机构检验合格的,有标志标识的专用校车和签订接送学生运输合同的城市公交、农村客运、镇村公交的营运客车。

第三条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政府规定所需要审核部门通过并核发“校车驾驶人准驾证”的驾驶人。

第三条 企业安全管理规章规定的校车的负责人、管理人、监管人及其他管理人员。

(校车)

第四条 根据教育单位学生运输情况的需要,公司按审批流程为其提供学生运输服务的校车。

第五条 承运单位原则上不安排非公司化经营车辆参加学生接送运输任务,因特殊情况安排非公司化经营车辆参加接送学生运输任务的,需要报请总经理室批准。

第六条 签订接送学生运输任务的车辆经营年限不得超过6年,且在使用年限内未发生过严重道路交通事故。

第七条 依据公司保险管理规范,车辆必须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乘运人责任险”等险种。

第八条 校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车辆安全设施设备齐全、完好,按规定摆放。

第九条 校车必须安装符合标准的车辆卫星监控车载终端、车载监控录像系统等监控设备,监控设备运转正常,数据实时、有效。

第十条 校车实行“户籍化”档案管理,建立车辆安全技术档案、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档案、维修记录档案、维护保养档案、交通违法违章情况档案、保险档案、交通事故档案、调度运营档案、车辆运营日志等基础档案资料。

(接送学生运输驾驶人)

第十一条 持有扬州市车辆管理所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或增准驾车型满一年以上,持有扬州市运输管理处核发的道路客运驾驶人从业资格证且在公司驾驶岗位上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通过公司组织校车驾驶人安全驾驶操作技能考核和驾驶人安全法律法规

考核合格,年龄在28周岁以上,未达55周岁的在职在聘驾驶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职在聘期间内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9分记录。

2.在职在聘期间内未发生有责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3.本人无犯罪记录和治安处罚记录。

4.在职在聘期间内没有较重、严重交通失信行为或没有一般交通失信行为未修复的。

5.在职在聘期间内未发生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6.通过公司组织的驾驶人体检,身体和身心健康的,无传染病症、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等行为记录。

7.接送学生运输驾驶人提出辞职请求的,必须提前30天书面报告车属单位,车属单位应当对其驾驶车辆的交通违法违章情况进行核查,处理完毕后,方可办理相关辞职手续。

第十二条 满足条件的驾驶人经安全行车教育,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

第十三条 符合公司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

(校车运营线路与站点)

第十四条 校车及学生集体外出包车运营线路、站点须经车属单位实地勘查评估,报公安交巡警大队审核、交通运输管理所审批同意后,报教育局、安全生产监督局备案。

【校车安全管理】

行驶线路应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 第十五条 校车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和站点停靠,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导致行驶线路不能通行的须由车属单位重新进行线路勘查评估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 遇有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车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启用预案,报公安交巡警大队备案。

第十七条 校车必须严格按审批的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接着学生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第十八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九条 校车停车开关车门时,应听从跟车管理员或安全管理员的指令。

(运输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校车经营单位应成立校车运营安全领导小组,指导校车运输安全,学生集体外出包车实行安全管理人员带队制度,校车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应关注校车驾驶员的身体、生理和身心健康,适时掌握和了解校车驾驶员和生理、心理和身体状况。

第二十一条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放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校车标志牌”,有校车标志灯的必须打开校车标志灯。

第二十二条 校车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性能检验。按公安交巡警大队要求,学校开学前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性能检查。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须经公安交巡警大队审验合

格。

第二十四条 校车驾驶人必须按期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企业的安全行车教育,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二十五条 校车驾驶人在出车前必须对车辆四周进行巡查,上车清点和查看乘车学生人数,协助校方管理人员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车辆周边环境安全后方能发车;行车途中,密切注意乘车学生动向,及时制止学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等危险行为;到达目的地后,应当检查车厢,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开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二十六条 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车辆的制动、转身、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杜绝不符合安全行车要求车辆上路。

第二十七条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第二十八条 乘车幼儿、未成年中小学生需要监护人或成人带领下乘车,校车驾驶人不得承应监护职责。

第二十九条 与校车单位签订承运合同的教育单位应指定随车管理人员,随车监督学生乘车安全和校车运行安全。

第三十条 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其他公路上行驶必须严格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时速行驶,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途径集镇、人员及建筑物密集区域时

校车安全管理(四):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建立校警随车制度。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校警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xs/4446/

推荐访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