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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

时间:2018-04-06   来源:学生随笔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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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 第一篇_《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2号)规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 第二篇_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财税2011年12号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文次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 第三篇_个人购买住房契税、营业税政策的最新变化

个人购买住房契税、营业税政策的最新变化

2016年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宣布从2016年2月22日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政策。现将新旧政策进行对比,以深化对新政策的理解及掌握。

一、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首套住房)

附:普通住房的认定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之规定,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解释:新政策在个人购买首套住房缴纳契税方面有二点变化:

变化一:取消了首套住房属于“普通住房”的要求,即对房屋所在小区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成交价格不再作限制性规定。

变化二:对房屋的建筑面积统一以90平方米作为划分契税税率的依据,不再以120平方米、144平方米作为划分依据。【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

解释:新规定将个人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应纳缴纳的契税大幅度降低。

三、营业税新旧政策对比

解释:

变化一:取消了对住房标准“普通住房”的要求;

【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

变化二:对个人转让住房的持有时间降为2年。

四、强化个人诚信纳税

新政策强调因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一方面构成虚假纳税申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将个人的不诚信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对个人的信用记录产生不良影响,以促使个人如实提供住房信息。

附: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2月17日

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 第四篇_《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 第五篇_2011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

2011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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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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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文次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 第六篇_2015房地产税收政策解读

住房营业税调整能省多少钱:百万房产可省5万5

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记者算了一笔账,假如总房款是100万元,新政后免营业税,可以节省55000元。

调整后哪些人最受益?

由于只调整了二手房营业税免征期限,非普通住宅缴纳营业税没有变化;满5年普通住宅依然免缴营业税,无变化;不满2年,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5.55%,也无变化;收益的是满2年但不满5年的普通住宅,将免征营业税。因此这类人群最收益。

调整后受益人群省税多少?

举例,王先生想出售北京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子,该房是2012年10月拿到房产证的(营业税年限是以拿到房产证后开始计算的)。假如王先生出售此房,营业税免征年限调整前,按照税率5.5%,王先生需缴纳5.5万的营业税及附加;调整后,王先生的房子将免征营业税,所以无需缴纳营业税,直接省了5.5万。

归纳汇总个人转让住房税收问题

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从2015年3月31日起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免征年限由5年变2年。个人转让住房政策年限执行标准几经变化,后续政策不断补充完善。现将现行个人转让住房税收政策操作规定,以营业税为主体作一归纳汇总,并将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规定作一简单梳理,以供操作借鉴。

政策内容

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2.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3.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4.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

26号)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其他税种【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

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个人销售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自用5年以上,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3.个人出售商业用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享受1年内换购住房退还保证金和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税的政策。

4.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注意事项

1.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标准

(1)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面积标准,指地方政府按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确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对于以套内面积计量的,应换算成建筑面积,判断该房屋是否符合普通住房标准。

2.购买房屋的时间(包括购买与非购买两种形式)

(1)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2)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3)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3.减免税办理程序

(1)一般规定,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2)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特别规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

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

税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上述材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规范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退提交人,将有关公证证书复印件留存,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4.差额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差额计征”,指以转让价格减去购买价格的差额为计税金额,购买价格指购房发票价格,不包括其他相关税费。

(1)对个人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2)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5.发票开具 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部门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

个人继承房屋的相关税收政策(上)

个人赠与房屋的税收相关政策(下)

归纳汇总个人转让住房税收问题

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从2015年3月31日起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免征年限由5年变2年。个人转让住房政策年限执行标准几经变化,后续政策不断补充完善。现将现行个人转让住房税收政策操作规定,以营业税为主体作一归纳汇总,并将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规定作一简单梳理,以供操作借鉴。

政策内容

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2.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3.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4.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其他税种

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个人销售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

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 第七篇_个人转让二手房纳税政策及案例分析

个人转让二手房纳税政策及案例分析

一、 个人转让非自建类住宅主要涉及以下税种:营业税

(1) 基本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X税率。

(2) 相关政策

根据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5]19号)、《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若干问题的通知》[(85)粤税三字第022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等30项规章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公式如下:营业税税额×税率(市区7%;县、镇5%;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60号)规定,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为:营业税税额×教育费附加率《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第2号),教育费附加率为3%;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教育费附加。

根据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的公告》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三、 个人所得税

(1)基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房屋,以转让房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2)免税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0号)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住宅分为三种形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①基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宅,以转让房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②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

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收,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根据《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清地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我市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文)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六、契税

(1)基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承受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契税。房屋权属转移是指:房屋买卖、赠与、房屋交换行为。

(2)契税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X税率

①计税依据

房屋买卖的,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房屋赠与的,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房屋权属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②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至今,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其他3%;个人购买的普通住宅,凡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3) 减免税范围

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②土地、

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契税;③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④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⑤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0]88号)规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家庭为单位,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办理房住房产权登记手续前,其名下均没有住房,即为唯一住房。

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案例1】

张先生2008年10月1日购买清远市区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50㎡,购买单价3000元/㎡。2011年3月1日将此房屋出售给李女士,售价5000元/㎡。分析2011年3月1日,房屋买卖双方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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